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2022-06-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支付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摘 要:反向支付协议客观上具有维持药品价格超竞争水平的效果,极易构成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横向垄断协议。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不明确,援引至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存在重大分歧,而反向支付协议的特殊性使该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混合分析方法侧重于审查价值转移的合理性,其假定前提因未考虑基础专利的强阻碍作用而存有瑕疵。美国合理原则将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和反向支付的必要性作为考量因素,可有效弥补混合分析方法的缺陷。因此,对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可将药品专利依据专利强度一分为二: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实施体制和药品产业现状综合判断,分别借鉴美国合理原则和欧盟混合分析方法,以实现竞争利益的内部平衡。在外部平衡层面,缔约方可基于个案豁免原则适用比例原则限制下的公共政策抗辩。

关键词:反向支付;反垄断规制;混合分析方法;合理原则;基础专利

一、问题的提出

反向支付协议是在药品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达成的特殊和解协议,通常表现为原研药企(原告)向仿制药企(被告)支付“费用”以换取仿制药企延迟入市的承诺。廉价仿制药的上市流通时间成为和解协议的交易对象,这极易造成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垄断局面,背后折射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竞合关系。

反向支付协议作为《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的天然副产品1,首次出现在美国,后逐步蔓延至欧盟乃至全球,并引起广泛关注。美国的反向支付问题由来已久,积累了大量的司法经验,Activas案2确立的合理原则更是引起热议;欧盟对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也进行了积极探索,GSK案3因是欧洲法院首次回应反向支付问题而意义重大。我国有关反向支付协议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尚属空白,但存在催生反向支付协议的本土化制度因素。2017年,我国强调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1],制定了具体的药品专利链接操作规定[2],激励仿制药企挑战药品专利的有效性。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4。这一制度具备类似于美国Hatch-Waxman法案的制度激励功能,鼓励专利侵权纠纷在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但同时也可能滋生反向支付现象。药品事关全民健康发展以及国家医疗体系完善,如何规制反向支付协议是我国当前阶段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现有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对欧美相关法规和司法经验的介绍,没有深入剖析欧美反垄断规制原则的适用标准,缺乏对欧美不同制度结构下规制原则的横向比较,尤其是忽视涉案专利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阻碍作用,导致对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的启示意义有限。有鉴于此,本文从反向支付协议的特征出发,在理论层面上探讨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面临的困境,继而聚焦于欧美不同制度结构下的反垄断规制原则,分析并总结其在规制涉及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5的反向支付协议的实际效果,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符合我国制度传统和药品产业特点的反垄断规制框架。

二、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面临的困境

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市场的特殊产物。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需明确反向支付协议的基本特征。典型的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反向支付”和“延迟上市”两个要素。反向支付形式是否只局限于现金形式以及应扩展到何种程度有待进一步说明,而“延迟入市”这一孤立的相对概念不具有确定的含义,需将之放置于与特定对象的相互联系中确定。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的不同特点,亦会影响反向支付协议正当性的认定。反向支付协议试图划分仿制药的上市流通时间,极易构成以牺牲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可将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援引至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中。那么,反向支付协议与其他横向垄断协议的相似性及其特殊性便成为关注重点,凸显了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问题的复杂性。

(一)反向支付协议的基本特征

反向支付协议是当事人在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缔结的和解协议,因存在原告(原研药企)向被告(仿制药企)反向支付的特殊现象而受到广泛关注。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反向支付。反向支付协议因存在反向支付而不同于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仿制药企并未向原研药企支付费用以定纷止争,反而是作为原告的原研药企向仿制药企支付“费用”以达成和解。其中,“费用”形式不只限于现金形式,还包括共同促销、许可和分销协议等非现金价值转移形式6。这一特殊现象很可能是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共谋垄断利润的结果。为了维持原研药的超竞争价格,原研药企有巨大动机向仿制药企支付“费用”以消除专利权无效的风险,而仿制药企因获得高于销售利潤的“报酬”而选择不上市,最终实现“双赢”局面。不可否认的是,反向支付还可能是专利权人为避免高昂诉讼成本的合理选择,或是风险厌恶型专利权人的自由选择。

二是限制竞争。首先,缔约方至少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潜在竞争者的认定需考察企业是否具有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根据欧美司法经验,仿制药企常被视为原研药企的潜在竞争者。其次,协议包含限制竞争条款。仿制药企在反向支付协议中常会承诺延迟仿制药的上市流通时间,不过,协议约定的时间一般早于专利权到期日。基于此,“延迟上市”并非是相对于专利权到期日的延迟结果,而是晚于专利诉讼的预期结果或无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等其他替代方案可能的上市流通时间,“延迟上市”是否真实存在是一个有待证明的事实问题。

三是药品专利纠纷和解协议。反向支付协议是形成于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和解协议。药品专利一般是由药品活性物质(API,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和/或药品的制剂、异构体以及制备方法等属性组成。药品化合物专利因其保护对象是药品活性物质而成为基础专利[3]。为了延长药品市场独占保护期,原研药企通常围绕基础专利的制备方法、生物标靶等属性申请次级专利以建立专利丛林[4]。次级专利可能包括新多晶型专利、新配方专利以及代谢物专利等[5]。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有权基于对诉讼结果的主观判断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主观判断和客观结果的严重偏离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事前行为的不正当性。多项研究表明[6-7],原研药企就基础专利胜诉的概率高于仿制药企,而仿制药企在次级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有优势地位7。那么,当仿制药企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时,双方就基础专利达成和解的动机很可能源于专利权的排他效力,而就次级专利达成和解则可能缘于反向支付。

(二)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原则的援引问题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既可能源于专利权的合法垄断,也可能源于反向支付,而专利权的存在不能使其免于反垄断审查。“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8反向支付协议是由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所缔结的协议,客观上具有维持药品价格超竞争水平的效果,很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8]。在理论层面上探讨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问题时,一方面可基于反向支付协议与其他横向垄断协议的相似性,借鉴其他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经验;另一方面还需要考察反向支付協议的特殊性。

1.反垄断规制原则存在分歧:原则性禁止和合理原则式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3条和第15条对横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豁免”规定,实际是以《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为立法蓝本,整体上构成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的双层平衡模式[9]。在禁止层面,《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实务界存在两种做法[10]:一是采用原则性禁止原则,直接适用第13条推定涉案协议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而不以实际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为依据[11];二是适用合理原则,需个案评估涉案协议的实际竞争效果9。那么,将上述实践经验援引至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亦存在重大分歧。当适用原则性禁止原则时,法院可基于第13条推定反向支付协议“排除或限制竞争”,而无需认定涉案协议的实际效果。当采用合理原则时,法院需综合考察多种因素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个案合法性评估,以权衡涉案协议的促进竞争效果和反竞争效果。在豁免层面,当事人可在个案豁免原则下进行自证,否则将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处罚。知识产权领域的豁免事由具体体现为促进创新和提高效率[12],这意味着缔约方可通过证明涉案协议具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积极效果而获得豁免。

2.反垄断规制受制于反向支付协议的特殊性

反向支付协议是形成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特殊和解协议,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原告(原研药企)向被告(仿制药企)进行价值转移。由于协议约定的仿制药上市时间通常落入专利权法定期限,反向支付有可能是原研药企节省诉讼成本的合理选择。实践中专利诉讼通常面临“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 等困境[13],这将促使反向支付协议的产生。我国初见端倪的反向支付协议虽未达成,但仿制药企的胜诉是以延误9年的上市时间为代价[14]。那么,基于避免高成本诉讼或者提高交易效率的强烈动机,我国仿制药企接受反向支付的可能性将会显著增加。此外,基于缔约方对专利诉讼结果的主观判断,协议约定仿制药在专利有效期内上市流通很可能是提前上市的安排,主观判断和客观结果的出入不能否定事前行为的正当性。但是,缔约方的主观判断不得严重偏离实践经验,否则反向支付将成为原研药企规避专利权无效风险的手段。因此,诉讼成本和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都会影响反向支付协议反竞争效果的评估。

三、比较法视野下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欧美法院对反向支付协议的竞争效果进行了全面分析但结论不同,欧盟法院10贯彻单一的审查标准[15],即混合分析方法11,而美国法院历经本身违法原则、专利权独占范围原则12以及快速审查原则13之争后,回归合理原则。不过,欧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均未区分不同种类的专利而做出“一刀切”式判决。

(一)欧盟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1.欧盟贯彻单一的分析方法:混合分析方法

灵北案是欧盟法院就反向支付协议作出裁决的第一起案件。普通法院支持了欧盟委员会(CEC)采用混合分析方法14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决定,认定涉案协议构成“目的限制竞争”,其认定标准是:第一,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至少构成潜在竞争15;第二,仿制药企承诺协议有效期内不进入相关市场,是为了反向支付的经济回报而不是基于专利权有效性的合理考量16;第三,评估协议目的时还需考察协议所处的经济和法律背景(the economic and legal context)以及相关考量因素17;第四,反向支付的规模可能构成专利权强弱的指标。原研药企主观判断专利权无效风险越高,则为避免这种风险而愿意向仿制药企支付的金额可能会越高18。施维雅案在沿用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详细阐释了所需考量因素的具体适用问题。反向支付本身不足以认定涉案协议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还需考察:(1)支付的性质;(2)支付的正当性;(3)支付是否仅覆盖诉讼成本19。至于反向支付的形式,除现金形式外,还包括附属协议(side deal)20以及部分许可协议等非现金形式。

欧洲法院在GSK案中继续沿用了先前所采用的严格审查标准,侧重于审查价值转移的合理性。首先,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至少构成潜在竞争。潜在竞争者的认定取决于缺乏和解协议时仿制药企是否具有进入市场的现实可能性,在具体评估时,不可脱离市场结构以及市场运作所处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在反向支付案件中,仿制药企在一定期限内被排除在相关市场之外,这一事实因素可有力地表明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21。其次,目的限制竞争的认定。欧洲法院细化了反向支付协议的性质,指出不能理所当然地将其视为限制竞争协议。反向支付本身不足以认定涉案协议构成“目的限制竞争”,除非这些价值转移只是基于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的商业利益考量22。最后,法律和经济背景因素分析可质疑涉案协议反竞争目的的推定。如果涉案协议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则可以考虑这些效果,但前提是促进竞争效果足够明显,以致于有充分理由推翻其反竞争目的23。反向支付协议仅能使药品价格小幅降低,促进竞争效果较小且不确定,不足以推翻涉案协议的反竞争目的。

2.混合分析方法的适用对象:次级专利

在欧盟竞争法分析框架下,既限制仿制药企进入市场又存在价值转移的协议(B2类),受到竞争法审查的可能性最高[16]。欧盟现有反向支付案件中,“仿制药在专利到期前不上市”24、“专利到期前协议期间内不上市”25以及“专利到期前协议有效期内限制销售数量”26条款被视为限制竞争条款,这一事实因素可有力地表明缔约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进而通过证明存在“巨额且基于商业利益考量”的反向支付推定涉案协议具有反竞争效果。而药品价格的小幅下降不具有明显的促进竞争作用,无法推翻涉案协议的反竞争目的,故构成“目的限制竞争”。不过,现有案件仅涉及有关药物制备方法或新多晶型的次级专利27,欧盟法院侧重于价值转移的合理性审查,而忽视了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间的区别。

混合分析方法的前提假设是反向支付存在时,协议约定的仿制药上市流通时间即使在药品专利有效期内也被认为是推迟的结果,晚于专利诉讼或无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等其他替代方案可能的上市流通时间。这一假定前提因未区分不同种类的专利而存在瑕疵,即次级专利的稳定性弱于基础专利28。仿制药企在次级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有优势地位,正常诉讼下预期时间很可能早于专利到期日。基于此主观判断,原研药企有巨大动机向仿制药企反向支付以推迟仿制药的上市流通时间,混合分析方法的前提假设成立。但是,当涉案专利是基础专利时,原研药企很可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協议约定的仿制药上市流通时间很可能更早,此时,“延迟上市”是否真实存在还是一个有待证明的事实问题。那么,反向支付便无法准确识别和解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混合分析方法的前提假设则被推翻。

(二)美国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1.美国法院存在意见分歧:回归合理原则

在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初期,反向支付协议受到严格的反垄断审查。本身违法原则首次形成于Andrx v. Biovail案29并在Cardizem CD案30中得以确立,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将专利权的合法垄断等同于通过反向支付维持市场垄断的反竞争效果,最终认定涉案协议实质是一项非法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后来美国法院认为专利权的合法垄断可以为反向支付协议提供反垄断“豁免权”。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Vally Drug案31中首次适用专利权独占范围原则,强调和解协议的限制竞争效果来自于专利权的合法垄断而不是反向支付,并在“Schering-Plough”案32和“Arkansas”案33等案中继续贯彻了这一规制原则。专利权独占范围原则的拥护者还包括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34。这一割裂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做法受到质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 K-Dur案中主张适用快速审查原则,并强调专利权独占范围原则实质是赋予专利权人在潜在专利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实质性权利,这与专利权可能被无效或未被侵犯的实际情况不相符3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简称美国最高院)在Actavis案中拒绝适用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所有分析方法,而主张适用合理原则。虽然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可能源自专利权的排他效力,但这不能使反向支付协议免于反垄断审查36。在判定专利和解协议是否应接受反垄断审查时,可考量五项因素:一是和解协议中限制竞争措施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实质不利影响;二是限制竞争的后果有时至少会被证明是不合理的;三是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可能源于专利权的排他效力;四是反垄断审查在行政上可能比下级法院所认为的更可行;五是“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反向支付可能会引起反垄断审查,但这不代表诉讼当事人不能和解37。在适用合理原则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个案合法性评估时,可考量如下因素:一是反向支付的数额,如果数额巨大且无正当理由,则很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二是反向支付的正当性;三是支付方是否有源于涉案专利的市场支配力;四是法院通过审查支付的数额,很可能在不裁决专利权效力的情况下,评估其可能的反竞争效果;五是反向支付协议以外是否存在其他方式来达成和解38。至于上述考量因素权重的确定问题,美国最高院并未作答,而是将该难题留给下级法院。Actavis案之后,下级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反向支付是否仅限于现金形式。多数法院给出否定答案,主张反向支付不只限于现金形式,还包括不授权品牌仿制药协议以及共同促销、许可和分销协议等其他有价值的非现金价值转移形式39。

2.合理原则的适用对象: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

Actavis案因是美国最高院对反向支付问题的首次回应而意义非凡,指导下级法院适用合理原则处理反向支付问题。然而,这一判决没有考虑药品活性成分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特点,未区分不同种类专利“一刀切”式适用合理原则。Actavis案之后,无论涉案专利是基础专利40还是次级专利41,下级法院审查反向支付协议时均适用合理原则。其中,部分法院明确将“延迟上市”是否真实存在作为一个有待证明的事实问题,其衡量标准包括两个:一是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42;二是无反向支付的替代性和解协议可能的上市流通时间43。

在合理原则分析框架下,“巨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反向支付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但实质性反竞争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证明。美国最高院拒绝适用快速审查原则,取而代之合理原则。“反向支付产生反竞争效果的可能性取决于其规模,其规模与付款人预期的未来诉讼费用有关,而独立于其他可能代表付款的服务,并且缺乏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4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巨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反向支付构成识别反竞争效果的替代要素,否则将与美国最高院对快速审查原则的否定态度相悖。在Actavis案之后,一些下级法院要求将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作为考量因素,主张专利权可能会影响反向支付和限制竞争之间的因果关系45。原告(私人主体)46需提供涉案专利权无效或不被侵权的“一些证据”,以证明仿制药企可能胜诉(could have won),而不用证明其本可赢得诉讼(would have won)47。这意味着专利权的稳定性被纳入考量范围,专利权的强阻碍作用构成抗辩理由。至于原告主张替代性和解协议的仿制药上市时间更早的观点,下级法院认为原告不能通过证明其可能达成无反向支付的和解协议来履行其证明责任48,而应证明反向支付不是实现涉案协议合法目的的必要性手段[17]。因此,原告证明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时,除证明“巨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反向支付存在外,还需将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以及反向支付的必要性纳入考量范围。

(三)欧美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原则比较

1.适用混合分析方法和合理原则的制度背景不同

欧美司法机构对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持有不同的法律态度。欧盟委员会所采用的混合分析方法强调,“巨额且基于商业利益考量”的反向支付可推定涉案协议构成“目的限制竞争”,而其促进竞争效果明显较小尚不足以推翻涉案协议的反竞争目的。缔约方可在欧盟个案豁免原则下进行自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张适用快速审查原则,将反向支付和限制竞争条款作为不合理限制贸易的初步证据,缔约方可提出豁免抗辩。由此可知,欧盟委员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立场相近,不过,欧洲法院支持了欧盟委员会所主张的混合分析方法,而美国最高院拒绝适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分析路径,二者的不同选择可部分归因于竞争法文本和实施体制的不同。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构建了兼具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的双层平衡结构模式[9],旨在实现保护市场竞争、促进消费者福利等多元化目的[8]。然而,美国反托拉斯法总体上坚持唯经济效率论的单层平衡模式。基于此,局限于经济效率分析的合理原则便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应然产物。而且美国以司法为中心的实施体制,有利于以多种经济方法为基础的合理原则的适用[10]。欧盟竞争法实施体制以行政救济为主,高度形式化的目的限制方法成为欧盟反垄断规制的首要选择。混合分析方法既可以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也能够对变化的经济环境作出反应,从而增强目的判断的准确性,故而成为欧盟法院当前最为推崇的一种分析方法[15]。因此,欧美司法机构选择适用不同的反垄断规制原则具有逻辑的必然性。

2.混合分析方法和合理原则的适用对象不同

欧盟对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反向支付成为识别反竞争效果的替代要素。仿制药企在次级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有优势地位,“巨额且基于商业利益考量”的反向支付很可能是原研药企规避败诉风险的手段。那么,将反向支付作为识别反竞争效果的替代要素,可在实现法律确定性的同时确保准确性。然而,基础专利稳定性较强,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很可能来源于专利权的排他效力,反向支付的规模已无法准确识别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因此,混合分析方法只适用于涉及次级专利的反向支付协议。

合理原则强调综合考察多种因素个案评估反竞争效果,除证明“巨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反向支付存在外,还需考量反向支付的必要性和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这样一来,“延迟上市”是否真实存在可被有效证明,而且专利权的阻碍作用被纳入考量范围,有利于准确识别协议的反竞争效果的来源,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准确性,但也导致诉讼成本激增。那么,涉及基础专利的反向支付协议应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察支付的规模与目的、支付的必要性以及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等多种因素,权衡涉案协议的促进竞争效果和反竞争效果,从而有效弥补混合分析方法的缺陷。至于稳定性较弱的次级专利,相关的反向支付协议更危险,同样采用合理原则将会不合理地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社会成本。而且,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时需符合药品产业发展的需求。从规制原则的宽严程度上看,混合分析方法明显严苛于合理原则,缔约方承担涉案协议净反竞争效果的证明责任,这将不利于反向支付协议的产生。那么,原研药企对仿制药市场的不合理干涉将会被有效制止,从而塑造倾向仿制药企的制度背景。这将符合以仿为主的药品市场发展的需求,而合理原则将更适合创新药主导的药品市场。

四、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框架的具体构建

我国有关反向支付协议的实践经验尚屬空白,但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立,为反向支付问题的产生提供制度土壤。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标准的推行[18], 以及“专利悬崖”效应的叠加,跨国药企和国内仿制药企缔结反向支付协议的动机更加强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缺位将会严重影响我国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规制反向支付协议,欧美法院分别采用了混合分析方法和合理原则。两种分析方法孰优孰劣,需结合我国制度传统、实施体制以及药品产业现状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过,欧美法院未区分不同种类的专利而作出的“一刀切”式判决是不合理的。基于此,在我国“禁止+豁免”双层平衡模式下,涉案专利可依据专利强度一分为二,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分别探讨相关的反向支付协议可适用的禁止性规则,同时,缔约方可在个案豁免原则下进行自证。

(一)反垄断规制框架构建考察因素

“反垄断法分析模式是在制度传统、机构能力以及经济分析的供给状况等因素的交互影响下形成。”[10]我国在选择反垄断法规制原则时,不能直接移植欧美的司法实践经验,还需放置于本国制度体系、实施体制、药品产业现状以及专利保护体系的整体架构下综合考察。

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豁免”规定,整体上承载着公平竞争、经济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等多元价值目标49。这与欧盟的制度规则和立法目的高度契合,故而欧盟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经验对我国更具有启示意义。此外,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应根植于我国药品产业现状,选择最佳规制原则以引导我国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我国药品市场规模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绝大多数本土企业从事仿制药的生产销售。在我国多项政策措施的鼓励下,我国创新药发展迎来黄金时代[19]。但是,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新药研发能力仍然比较薄弱[20],创新药市场几乎被跨国药企所占据[21]。那么,在仿制为主、外企主导创新这一产业现状下,倾向仿制药企的混合分析方法应是我国现阶段的最佳选择。但是,“一刀切”式反对反向支付协议,将会引导双方诉诸于高成本的专利诉讼,这很可能导致仿制药企因受困于诉讼而延误仿制药上市流通时间[14]。

现行专利法制度下,药品专利包括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两类专利。欧盟混合分析方法因未考察基础专利的强阻碍作用而存有瑕疵。相对于次级专利,基础专利的稳定性较强,无效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即使执法机关秉持绝不预判侵权的观点,也不能忽视基础专利的强阻碍作用,故应采用合理原则在审查价值转移合理性的同时综合考察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以及其他因素。

(二)反垄断规制框架构建具体路径

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采用“禁止+豁免”模式。在禁止层面,第13条主要规定了六类横向垄断协议50。反向支付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受制于专利权的合法垄断,这不同于前五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基于《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规定的不质疑条款协议以及限制利用知识产权提供的商品数量、销售或传播渠道等其他限制协议[12],反向支付协议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落入“其他垄断协议”的范畴。在豁免层面,当事人可基于第15条豁免性条款进行公共政策抗辩,否则将因违反第13条而受到处罚。

1.禁止规则:竞争利益的内部平衡

在禁止层面,混合分析方法更适宜规制涉及次级专利的反向支付协议,即基于第13条推定反向支付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尽管考虑涉案协议的法律和经济背景,但是其促进竞争效果较小,不足以推翻协议的反竞争目的,整体上秉持“原则性禁止”的法律态度。至于稳定性较强的基础专利,应采用合理原则综合考察多种因素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个案合法性评估。

(1)次级专利:原则性禁止

涉及次级专利的反向支付协议通常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果,可借鉴欧盟混合分析方法51,秉持“原则性禁止”的法律态度。第一,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至少构成潜在竞争者。潜在竞争者具有进入市场的坚定意图和固有能力,并且没有遇到不可逾越的市场进入壁垒52。其中,次级专利的稳定性较弱,不构成难以逾越的市场进入壁垒。第二,涉案协议是否包含限制竞争条款。反向支付协议中限制仿制药上市的客观事实,可有力地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对涉案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可优先于对当事人竞争关系的判断。第三,涉案协议是否存在反向支付,以及反向支付的目的是否为了诱使对方接受限制竞争条款。反向支付本身不足以推定涉案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还需考察支付的性质、目的以及支付数额是否仅覆盖专利诉讼成本,或者反向支付是否足以构成仿制药企接受限制竞争条款的诱因。第四,涉案协议的法律和经济背景因素分析能够质疑限制竞争目的的法律推定,但是反向支付协议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较小,尚不足以推翻涉案协议的反竞争目的。

(2)基础专利:合理原则式禁止

反向支付协议因涉及基础专利而极其复杂,凸显了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紧张关系。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个基本的实施机制[22]。在公共实施机制方面,反垄断执法机关应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察反向支付协议中支付的规模、支付的目的、支付的必要性以及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等多种因素,个案评估涉案协议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在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需适用合理原则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评估。首先,原告(私人主体)53需证明涉案协议具有实质的反竞争效果。“巨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反向支付无法准确识别反竞争效果的存在,还需结合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等因素来证明“延迟上市”。其次,当原告已完成上述证明,被告(缔约方)54可通过证明反向支付数额未超过诉讼成本,或者反向支付是其提供服务的对价等合理理由予以抗辩,亦可证明涉案协议具有其他促进竞争的效果,比如明确专利权到期前仿制药企进入市场的日期,有助于消除仿制药企是否以及何时进入相关市场的不确定性。再次,原告需证明上述限制行为并非实现被告目的的适当手段,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较小的替代选择。最后,法院需权衡涉案协议的促进竞争效果和反竞争效果。

2.豁免規则:竞争利益与非竞争利益的外部平衡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豁免理由包括经济效率、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政策等多种豁免类型55,这些豁免理由的目的在于协调竞争利益和非竞争利益的外部平衡[9]。对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时,缔约方可运用比例原则限制下的公共政策抗辩。首先是适当性,缔约方需证明涉案协议是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手段。所谓合法目的可能包括促进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促进技术的传播利用等[12]。其次是必要性,即除限制竞争行为外不存在其他限制竞争效果较小的方式。具体而言,无反向支付的和解协议或者专利侵权诉讼能够实现合法目的时,反向支付协议便不符合必要性要求。最后是均衡性,即要求涉案协议所带来的公共政策利益能够抵消其反竞争效果。换言之,消费者的处境不会因此变得更糟。此时,法院需对限制竞争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等进行判断。

结 语

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市场的特殊产物,背后折射出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竞合关系。反向支付问题应考虑传统的反垄断法因素,但不可忽视专利权的排他效力。欧盟混合分析方法假设仿制药企将会胜诉或者无反向支付时,协议约定的仿制药上市流通时间更早,从而将反向支付作为识别反竞争效果的替代要素,这可能出现否定基础专利的强阻碍作用的不合理结果。而合理原则认为专利权可能会干扰反向支付和限制竞争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和反向支付的必要性纳入考量范围,但导致诉讼成本激增,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和准确性理论相伴相随,法律研究旨在寻求法律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价值导向的最佳平衡点。基于我国制度传统、实施体制和药品产业现状的整体架构,欧盟混合分析方法是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的最佳选择,整体上秉持“原则性禁止”的法律态度。但是,当涉案专利的强阻碍作用不容忽视时,价值导向的最佳平衡点将向准确性一端偏移,故需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察反向支付的规模与目的、支付的必要性以及专利诉讼的可能结果等因素。因此,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规制时,最简单且有效的方法是将涉案专利依据专利强度一分为二:基础专利和次级专利,分别借鉴美国合理原则和欧盟混合分析方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Z/OL].(2017-10-08)[2021-03-08]. http://www.gov.cn/zhengce/2017-10/08/content_5230105.htm.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Z/OL].(2017-05-12)[2021-03-08]. http://www.gov.cn/xinwen/2017-05/12/content_5193269.htm.

[3] Carlos M Correa. Guidelin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pharmaceutical patent: developing a public health perspective[R]. ICTSD, 2007:6.

[4] 李蓓,易继明.药品专利常青化策略及应对之探讨[J].科技与法律,2019(1): 1-10.

[5] Gaurav Dwivedi, Sharanabasava Hallihosur, Latha Rangan. Evergreening: A deceptive device in patent rights [J]. Technology in Society, 2010(4): 324-330.

[6] Hemphill C S, Sampat B. Drug Patents at the Supreme Court[J]. Science, 2013(6126):1386-1387.

[7] European Commission. Pharmaceutical Sector Inquiry Preliminary Report[R]. DG Competition, 2008:189.

[8] 万江.中国反垄断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6-64.

[9] 兰磊.论我国垄断协议规制模式的双层平衡模式[J].清华法学,2017(5):164-189.

[10] 叶卫平.反垄断法分析模式的中国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17(3):96-115.

[11] 吴东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探析[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42-44.

[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2019年反垄断规章和指南汇编[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20:31-35.

[13] 陈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R/OL].(2014-06-23)[2021-03-08].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08/22/content_1879714.htm.

[14] 苏华,韩伟.药业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的最新发展——兼评Actavis案及Lundbeck案[J].工商行政管理,2013(16):38-41.

[15] 徐骁枫.欧盟目的限制竞争协议认定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2):7-123.

[16] European Commission. 8th Report on the Monitoring of Patent Settlements [R]. DG Competition, 2018:4.

[17] Saul P. Morgenstern, Adam M. Pergament. Commentary: Applying the Rule of Reason in the Post-Actavis World[J]. Colum. Bus. L. Rev,2018(1):45-69.

[18] 國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Z/OL].(2016-03-05)[2021-03-08].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3/05/content_5049364.htm.

[19] 《环球》杂志.中国创新药行业迎来黄金时代[DB/OL]. (2021-03-02) [2021-03-08]. http://www.xinhuanet.com/globe/2021-03/02/c_139777846.htm.

[20] 赵娜娜,孙利华.中国医药产业新药研发能力研究[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2018 (9):1321-1326.

[21] 观研天下.2019年中国创新药行业市场前景:未来产业转型升级是必然发展态势[DB/OL].(2019-03-21)[2021-03-08].http://free.chinabaogao.com/yiyao/201903/032140A3 H019.html.

[22] 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机制及其效果——兼论以垄断行业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突破口[J].法学评论,2012(5):96-103.

Antitrust Regulation on Reverse-payments of Pharmaceutical Patent

—— Experience and Implications from EU and USA

Gao Jiajia

(Law School,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Key words: reverse-payment; antitrust regulation; hybrid approach; rule of reason; primary patent

作者:高佳佳

第2篇:支付宝服务协议

一、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确认

二、支付宝服务相关定义

三、支付宝为您提供的服务内容

四、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的注册、使用和注销

五、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注意事项

六、用户合法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承诺

七、权益保障及隐私保护

八、不可抗力、免责及责任限制

九、完整协议

十、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

一、法律适用与管辖

感谢您选择支付宝服务。支付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和您签订。

一、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确认

1 、本协议有助于您了解支付宝为您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您使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请您仔细阅读(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您可通过本网站(下文定义)的在线客服或客服电话95188进行咨询。 2 、如本协议发生变更,支付宝将通过,alibaba.cn)。

9、有权机关: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查询、冻结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机关。

10、冻结:指有权机关要求的冻结。被冻结余额不能用于支付、提现或转账等,被冻结账户不可登录、使用。

11、限制:指除冻结情况之外,支付宝会员号或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不能使用,以及会员号或账户相关资产、账户余额、第三方提供的授信额度不能使用。

12、止付:限制措施的一种,指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能使用,例如不能用于支付、提现或转账等服务。

13、余额服务:指基于支付宝账户余额可以使用的充值、消费、收款、转账等服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余额服务的功能及收付款额度将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三、支付宝为您提供的服务内容

支付宝服务是支付宝向您提供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受您委托代您收款或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

其中, 代收代付款项服务是指支付宝为您提供的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款项的服务。

通过代收服务,您可以收到他人向您支付的款项,具体是指自您委托支付宝将您银行卡内的资金充值到您的支付宝账户或委托支付宝代为收取第三方向您支付的款项之时起至根据您的指令将该等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实际入账到您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之时止(含提现)的整个过程。

通过代付服务,您可以支付款项给您指定的第三方。代付具体是指自款项从您指定账户(非支付宝账户)出账之时起至支付宝根据您或有权方给出的指令将上述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入账到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之时止的整个过程;或自您根据本协议委托支付宝将您银行卡的资金充值到您或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或自您因委托支付宝代收相关款项并入账到您的支付宝账户之时起至委托支付宝根据您或有权方给出的指令将上述款项的全部或部分入账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之时止的整个过程。

支付宝代收代付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依本协议之约定,该指令是不可撤销的。 代收代付款项服务的功能有如下几类:

1、充值,您可以将您银行卡内的资金充值到您的支付宝账户。

2、提现,您可以将您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划转至您名下的可接收款项的中国大陆银行账户。除被冻结、止付或其他限制款项外,支付宝将于收到提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将相应款项汇入该银行账户。此外,我们可能会对提现进行风险审查,因此可能导致提现延迟。

3、支付宝中介服务,亦称“支付宝担保交易”, 指为了解决买家和卖家网上交易的信任问题,买家按照流程点击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再将代收的买家支付的款项代为支付给卖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发生交易纠纷时,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根据证据决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

4、即时到账服务,不同于支付宝中介交易,指买家付款后, 该款项无需等买家确认收货,即付给卖家的付款方式。该项服务一般适用于您与交易对方彼此都有充分信任的交易, 买卖双方需要自行承担所有交易风险并自行处理纠纷。

5、后付服务,买方选择特定服务(以下简称“特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花呗、余额宝限制转支付服务)作为资金渠道的,支付宝将根据特定服务的约定提供款项的代付服务。使用支付宝服务时 ,该笔交易项下的款项将在买家付款或确认收货时由支付宝代付至卖家的账户。

6、转账,您可以使用支付宝服务,委托支付宝将款项转至收款方支付宝账户或银行账户。 使用转账服务是基于您对收款方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的真实身份及准确的支付宝登录名),请您谨慎核对收款方信息以免受到损失。

四、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的注册、使用和注销

(一)注册

1、您完成支付宝会员号注册并激活后,即可使用部分支付宝服务;您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并通过支付宝验证后取得支付宝账户,使用更多服务。具体验证方式以本网站页面提示为准。

2 、您在会员号或账户中设置的昵称、头像、签名、留言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且不会侵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支付宝可能会取消您的昵称、头像、签名。

3、您可以通过您的支付宝登录名直接登录任一阿里网站,无需重新注册。但如您此次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或电子邮箱于2013年3月18日前已在其他阿里网站完成过注册的,则您此次注册的支付宝登录名在其他阿里网站登录的功能不会自动开通。

(二)使用

身份要素是支付宝识别您身份的依据,请您务必妥善保管。 使用身份要素进行的任何操作、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视为您本人做出。因您的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

1、基于不同的终端以及您的使用习惯,我们可能采取不同的验证措施识别您的身份。例如您的支付宝账户在新设备首次登录的,我们可能通过密码加校验码的方式识别您的身份。

2 、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把手机及其他设备的密码设置成与支付宝会员号及账户的密码不一致。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会员号、账户或者支付宝登录名及密码,或您的手机或其他有关设备丢失时,请您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支付宝;您还可以向支付宝申请暂停或停止支付宝服务。支付宝会将前述情况同步给阿里网站,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在持续登录任一阿里网站时段结束时,请以正确步骤退出网站。 您理解支付宝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如支付宝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您损失扩大的,支付宝将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但支付宝对采取行动之前已执行的指令不承担责任。

3、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4 、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支付宝可以暂停或者限制支付宝服务部分功能,或增加新的功能。

5、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支付宝有时需要了解您使用支付宝服务的真实背景及目的,如支付宝要求您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的,请您配合提供。

6、为了您的交易安全,您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请事先判断交易对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谨慎决定是否使用支付宝服务与对方进行交易。

7、您在淘宝/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生的所有交易,由于您已经授权淘宝/阿里巴巴中国站按照其制定的《淘宝网服务协议》、《tmall.com(天猫)服务协议》及《淘宝规则》、《淘宝争议处理规范》、《交易超时规则》、《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等规则进行处理,支付宝不再处理淘宝/阿里巴巴中国站的交易问题;同时,为了解决您的交易纠纷,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可按照淘宝/阿里巴巴中国站的指令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同时支付宝可从淘宝/阿里巴巴中国站获取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描述、物流信息、行为信息、账户相关信息等)。

(三)注销

在需要终止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您可以申请注销您的会员号或支付宝账户:

1、您仅能申请注销您本人的会员号或账户,并依照支付宝的流程进行注销。

2、您可以通过自助或者人工的方式申请注销会员号或账户,但如果您使用了支付宝提供的安全产品,请在该安全产品环境下申请注销。

3、您申请注销的会员号或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即您的会员号或账户的信息是最新、完整、正确的,且会员号或账户未被采取止付、冻结等限制措施。如您申请注销的支付宝账户有关联的支付宝账户或子支付宝账户的,在该关联的支付宝账户或子支付宝账户被注销后,您才能注销该账户。

4、为了维护您和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您申请注销的会员号或账户,应当不存在未了结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因为注销该账户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未完结交易,没有余额,没有关联余额宝、集分宝、红包等资产。

5 、(1)为了防止资源占用,如您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您将不能再通过该支付宝登录名登录本网站或使用相关会员号或者账户。如该会员号或账户有关联的理财产品、待处理交易或余额,支付宝会协助您处理,请您按照支付宝提示的方式进行操作。如您自开立支付宝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主动交易,则向您重新核实身份之前,支付宝将有权暂停或者注销该支付宝账户。

(2)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宝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宝账户。如您属于金融机构或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且您持有支付宝账户的,则您同意按照支付宝流程尽快将该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提现或通过转账等途径支用完毕,并授权支付宝将该支付宝账户注销,但您仍可使用支付宝基于银行账户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

6、如您在任一阿里网站有欺诈、发布或销售伪劣商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违反任一阿里网站规则的行为,支付宝可以注销您名下的会员号或账户,您将不能再用该会员号或账户的支付宝登录名登录任一阿里网站,所有阿里网站的服务将同时终止。并且支付宝会将您违反前述约定的情形同步给其他阿里网站。

7、支付宝会员号或账户注销后,您将无法使用支付宝的任何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 同时还可能产生如下结果:

(1)任何兑换代码或卡券(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卡、集分宝或优惠券等任何与会员号或账户关联的兑换代码、卡券)均将作废。

(2)您仍应对您在注销会员号或账户前且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履约义务,同时支付宝仍可保存您注销前的相关信息。

(3)一旦注销成功,账户记录、账户功能等将无法恢复或提供。

五、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注意事项

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支付宝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身份验证

1、您在注册、使用支付宝服务的过程中,请您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完整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明、联系方式、从事职业、通讯地址)。 为了能将账户资金变动及时通知到您,以及更好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如该等资料发生变更,请您及时通知支付宝。 为了及时有效地验证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购汇额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或支付宝认为有需要时,您同意我们可以把您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也同意第三方可以把您的信息提供给支付宝,以便支付宝进行验证。您应确保支付宝登录名、会员号或账户绑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均为您本人持有,如您占用了他人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的,为避免给电子邮箱或手机号持有人带来不便或不利影响,也为了您的资金安全,支付宝可能将该邮箱或手机号从您的会员号或账户中删除并解除关联。

2 、若您为个人用户,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请您积极配合支付宝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彩色扫描件,且完成支付宝要求的相关身份验证:

(1)您办理充值、收取或支付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业务的;

(2)您名下全部支付宝账户项下30天内充值、收取及支付总金额累计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3)您名下全部支付宝账户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

(4)您使用支付宝服务买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

(5)您购买支付宝记名预付卡或办理记名预付卡充值的; (6)您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通过不记名预付卡为支付宝账户累计充值超过人民币1万的; (7)您要求变更身份信息或您身份信息已过有效期的; (8)支付宝认为您的交易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9)支付宝认为您的身份信息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或支付宝在向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认为您已经提供的身份信息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

(10)支付宝认为应核对或留存您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的其他情形的。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3 、为了满足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您同意按照支付宝的要求及通知的时间提供您的身份信息以完成身份验证,否则您可能无法进行收款、提现、余额支付、购买理财产品等操作,且支付宝可能对您的账户余额进行止付或注销您的账户。

(二)存在如下情形时,支付宝会对您名下会员号或/及支付宝账户暂停或终止提供支付宝服务,或对余额进行止付,且有权限制您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会员号或/及账户名下的款项和在途交易采取止付、取消交易、调账等限制措施): (1)您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 (2)根据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书的规定; (3)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

(4)您的会员号或账户操作、资金流向等存在异常时;您的会员号或账户可能产生风险的;

(5)您在参加市场活动时有批量注册支付宝会员号或账户、刷信用、交易内容不符或作弊等违反活动规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6)他人向您支付宝账户错误汇入资金等导致您可能存在不当获利的; (7)您遭到他人投诉,且对方已经提供了一定证据的;

(8)您可能错误地操作他人支付宝会员号或账户,或者将他人会员号或账户进行了身份验证的。 除(2)、(3)规定的情形外,如您申请恢复服务、解除上述止付或限制,请您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等文件,以便支付宝进行核实。

(三)支付宝服务规则

1、为了您能获得良好的支付体验,您理解并认可,支付宝可根据您的支付习惯或支付宝推荐的设置向您提供支付宝服务,如根据您的支付习惯进行支付渠道的排序。

2、您使用拍码方式或使用 “当面付”进行支付时,您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完成支付,支付宝会按照商家确定的金额从您的资产(扣款渠道视情况而定)里扣款给商家;同时,如您是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物,为了方便您退税,支付宝需要把您的会员号或账户的绑定手机号码同步给相关商家,以便商家协助您退税。

3、支付宝服务中您可使用的收付款额度、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可能因您使用该支付服务时所处的国家/地区、监管要求、支付场景、银行额度控制、支付宝风险控制、身份要素验证等事由而有不同,具体请见本网站页面提示或公告。

4、您认可支付宝会员号或账户的使用记录、交易数据等均以支付宝系统记录为准。如您对该等数据存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支付宝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支付宝核实。

5、如您使用支付宝代扣服务(含余额宝付款)的,下面任一情况下均会导致扣款不成功:

(1)您指定的账户余额不足;

(2)您指定的会员号或账户已被采取止付、冻结或其他限制使用权限的措施; (3)超出监管部门、支付宝或银行规定的付款额度。

6、对于您提供及发布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非个人隐私信息,在版权保护期内您免费授予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全球排他的许可使用权利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您同意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您的非个人隐私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7、您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操作的提示或支付宝发送到手机的信息内容是您使用支付宝服务的相关规则。

8、支付宝会以网站公告、电子邮件、发送短信、电话、站内信或客户端通知等方式向您发送通知,例如通知您交易进展情况,或者提示您进行相关操作,请您及时予以关注。

9、您应自行承担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的任何货币贬值、汇率波动及收益损失等风险,您仅在支付宝代收代付款项(不含被冻结、止付或其他限制的款项)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对该等款项支付、提现的权利,您对所有代收代付款项(含被冻结、止付或受限制的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和其他孳息)不享有任何权利。支付宝就所有该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利息和其他于孳息)享有所有权。

10、服务咨询与投诉

您在使用支付宝的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您可以通过拨打95188或者通过在线客服等方式联系我们。

如您被他人投诉或投诉他人,我公司将有权将您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的内容等必要信息提供给争议向对方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以保护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支付宝服务的承诺和声明

1、支付宝并非银行,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资金转移均通过银行来实现,您接受资金在转移途中产生的合理时间。

2、您理解,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支付宝均不提供任何担保、垫资。

3、支付宝会将您委托支付宝代收或代付的款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支付宝提请您注意,支付宝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您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您委托支付宝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您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您,但不以您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宝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宝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五)交易风险提示

1、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若您或您的交易对方未遵从本协议或相关网站说明、交易、支付页面中之操作提示、规则,则支付宝有权拒绝为您与交易对方提供服务,且支付宝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发生前述情形,而款项已先行入账您的支付宝账户,您同意支付宝有权直接自相关账户中扣回相应款项及(或)禁止您要求支付此笔款项之权利。

2、您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金融类产品时,为了您的利益,建议您仔细阅读金融类产品的协议以及页面提示,确认销售机构及产品信息,谨慎评估风险后再购买。

(六)服务费用

在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支付宝有权依照《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向您收取服务费用。支付宝拥有制订及调整服务费之权利,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本网站或产品页面上所列之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支付宝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您同意支付宝有权自您委托支付宝代收或代付的款项或您任一支付宝账户余额或者其他资产中直接扣除上述服务费用。

(七)积分

1、就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支付宝向您授予的积分,无论该积分以何种方式获得,您都不得使用该积分换取任何现金或金钱。

2 、积分并非您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支付宝有权单方面调整积分数值或调整支付宝的积分规则。

3、您有权按支付宝的积分规则,将所获积分交换支付宝指定的服务或权益。 4 、如支付宝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积分的获得及(或)使用存有欺诈、滥用或其它支付宝认为不当的行为,支付宝可随时取消您的积分,或限制、终止您的积分使用。

六、用户合法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承诺

1、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您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将支付宝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于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也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支付宝服务。

2、您不得利用支付宝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否则支付宝有权进行调查、延迟或拒绝结算或停止提供支付宝服务,且您应独立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支付宝或支付宝雇员或其他方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1和2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支付宝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 如洗钱、恐怖融资、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他支付宝认为不得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银行卡, 或利用信用卡、花呗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7)进行与您或交易对方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 或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之行为。

4、您理解,支付宝服务有赖于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展示错误、您或支付宝不当获利等情形,您同意支付宝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等适当纠正措施。

5、您不得对支付宝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技术文档、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或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减支付宝系统的任何功能。

七、权益保障及隐私保护

1、客户权益保障承诺

支付宝一直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努力为您带来微小而美好的改变。为保障您在使用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支付宝向您承诺按照《蚂蚁金服客户权益保障承诺书》保障您的权益。详情请参阅《蚂蚁金服客户权益保障承诺书》。

2、用户资金保障

支付宝始终重视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将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分开存放,承诺不挪用、占用用户资金。如您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由于您的支付宝账户被盗用造成资金损失,经支付宝同意,您可授权支付宝代表您向相关责任第三方或赔付机构进行追偿。您与支付宝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详见《支付宝安全保障规则》。

3、隐私权保护

支付宝重视对您隐私的保护。关于您的身份资料和其他特定资料依《蚂蚁金服隐私权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蚂蚁金服隐私权政策》。

八、不可抗力、免责及责任限制

(一)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支付宝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支付宝不承担责任:

1、支付宝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3、用户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用户操作不当或通过非支付宝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支付宝服务的;

5、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 、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尽管有前款约定,支付宝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二)支付宝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1、支付宝用户信息是由用户本人自行提供的,支付宝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有效和完整。

2、支付宝可能同时为您及您的(交易)对手方提供支付宝服务,您同意对支付宝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不得以此来主张支付宝在提供支付宝服务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九、完整协议

本协议由《支付宝服务协议》条款与《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支付宝集分宝规则》、《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支付宝活动规则》、《支付宝客户端软件许可及使用协议》、《蚂蚁金服隐私权政策》、《代理购结汇服务协议》、《服务窗服务规则》、《支付宝安全保障规则》、《蚂蚁金服客户权益保障承诺书》等本网站不时公示的各项规则组成,各项规则有约定,而本协议条款没有约定的,以各项规则约定为准。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知识产权的保护

1、支付宝及关联公司所有系统及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支付宝或支付宝关联公司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非经支付宝或支付宝关联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反向编译、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程序或内容。

3、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篇:网上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全称):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

为方便乙方业务开展,加快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中“集团网上支付”(简称“集团支付”)是指母公司(包括总公司、结算中心,下同)和若干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下同)均在_________银行同城开户的情况下,在银行电脑系统内设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务关系为:当子公司收到款项后电脑系统自动将款项按设置逐笔或按金额划入母公司账户;当子公司付款时,由母公司通过网上企业银行集团支付功能发出付款指令,从母公司账户先将款项转移到子公司,再通过子公司账户将款项付给收款人。子公司须承诺其账户受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放弃对该账户作支付指令的权利。

二、乙方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甲方提交开户资料,以结算中心名义开户的需提供结算中心成立的证明文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乙方要求需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在甲方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意招行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对于参加集团支付结算的子公司账户,母公司仅可经集团网上支付功能对外付款。

四、乙方指定通过集团网上支付银行系统进行结算的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代码:_________;

企业银行编号: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

收款账号(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后自动转入账号):_________;

乙方用于集团支付功能的付款账号:_________;

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信息: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

五、若第四款中乙方账号或子公司户名、开户行及账号变更时,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变动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事宜,填写《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并与甲方签署《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本协议是《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七、乙方保证其运用“集团支付”功能进行对外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企业银行办理。

八、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力:

(1)当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子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当乙方为其子公司对外付款时,由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发出付款指令,甲方核对乙方有效数字印鉴无误后,有权根据乙方付款指令中所提供的子公司账号及收款人,将乙方账户中的款项通过该乙方子公司账户付给收款人。

九、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必须向其开户行提交《_________银行集团网上支付业务授权书》,授权其开户行和甲方按本协议办理与该子公司有关的“集团支付”业务,也授权乙方对该子公司账户进行“集团支付”业务操作。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若未能提交或提交后又取消相应授权,则甲方不得为乙方提供集团支付服务。

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集团支付”结算服务,并严格按照乙方的上述授权为乙方及其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当《________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终止时终止。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4篇:2015江西招警面试热点:四大银行调低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江西招警面试热点:四大银行调低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

【热点概述】

2014 年3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下调了快捷支付转账额度限制,幅度由原来的单笔5万元降至5千元,每月不超过5万元。而在此前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已经相继下调了用户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的额度。此举被业界视为几大国有银行联手对余额宝等冲击银行存款产品的“曲线限制”。

对于银行为何要做出限额的规定,相关银行业研究专家表示,银行做出限额规定,应该与考虑客户资金安全有关。此外也不排除银行防止存款流失的动机,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银行活期存款冲击较大。

对于四大行调低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引起了网友热议。网友A认为:近期工、农、中、建四大行纷纷下调了快捷支付限额,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其结果必将是三败俱伤:一是直接伤及了客户利益;二是给支付宝、余额宝等带来了伤害;三是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网友B认为:四大银行是出于银行风控的考虑,降低了快捷支付的限额,并没有对转账额度进行限制,是对用户资金安全负责,相信以后金融业的监管会越来越完善。

【预测题目】

谈谈你对于四大银行下调快捷支付转账额度限制的看法。 【中公答案】

近日,四大银行纷纷下调对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一事,标志着四大行开始了对支付宝快捷支付的全面限制,支付宝、理财通等产品将受到影响。对于银行做出 限额的规定,应该与考虑客户资金安全有关,此外也不排除银行防止存款流失的动机,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银行活期存款冲击较大。

对于用户的影响表现最明显的主要是通过快捷支付进行的网购以及还款。以通过快捷支付还款到信用卡为例,如果需要给自己的信用卡还款2万元,单笔操作 只能还款5千元,因此必须分4次操作才能完成。不过,据相关银行客服人员介绍,额度调整只是针对快捷支付,如果客户办理了网上银行,照样还是可以进行大额 支付。

由于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的缺失,造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随意跨越经营“边界”,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而且,由于虚拟的互联网 金融交易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且交易对象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大,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在政府和金融企业共同努力。

江西中公教育总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310号江西省出版大厦5楼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应先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特点,了解监管缺位,从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新的商业模式往往领先于监管规定,继而应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需求来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

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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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网上银行卡支付接入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上海签订

甲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世贸商城1901-1905室

电话:0086-021-52504528

传真:0086-021-6236116

5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A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中网上银行卡支付的合作关系;

B 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卡支付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一. 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向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客户端软件;

1.2通过ChinaPay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接入服务;

1.3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转接服务(支持SSL协

议);

1.4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

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政府原因的,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政府原因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

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5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A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B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天、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C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D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1.6提供商户端软件升级服务;

二. 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易付平台费:人民币4,000元

服务年费:人民币3,000元/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

甲方在收取易付平台费及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1.8%,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

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

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

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

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

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营业厅

1001242709800000481

乙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易限额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_元

四.资金清算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乙方上周一

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汇到本协议2.4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

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2000元,甲方将该部分

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五.随附义务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7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

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接入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

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

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

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

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

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

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

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5.6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网上产品所涉及

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本地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法律、规则、规例有所抵触

时,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网上支付平台。

5.7若发卡银行或甲方认定乙方发生可疑交易,可向乙方提出调查,乙方有义务协

助发卡银行及甲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发卡银行及甲方的要求,提供可疑交

易的相关明细信息。

六.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

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终止

后的二年。

七.知识版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

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

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八. 违约责任

8.1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

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

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

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

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

本协议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

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

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九. 免责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在

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

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

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0.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

除本协议,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

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3.1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5.6条约定的情形,或;

10.3.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

六、七条约定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

或经甲方催告后十五个日历日内仍未改正的,或;

10.3.3 乙方有诋毁甲方声誉、对甲方产品恶意宣传、散播行为的。

10.4 发生下列情形后本协议任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告终止,双方均

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1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或; 10.4.2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银联或发卡银行的政策、制度的修改,

政府行为等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0.5 无论本协议因上述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易付平台、服务年费及交

易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

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 期限

12.1本协议期限为__壹__年,自年__月__日起至年__ 月__ 日止。 1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

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协议的,应在本协议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十三.其他事项

13.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协议,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

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

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

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 签约方保证在本协议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

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章):

第6篇:移动支付接入服务协议(标准)(范文模版)

移动支付接入服务协议

甲方:深圳市移通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世纪楼824-825室

电话:0086-755 – 23806307/0086-10 – 82310950

传真:0086-755 – 23806364/0086-10 – 82310750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推动乙方开展的业务,甲乙双方持各自在其业务领域内的优势,秉承长期合作、建立互信,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立本协议。双方保证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充分沟通,积极配合。信守承诺,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1. 合作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支付接入渠道,当消费者对乙方开展的互联网业务或无线互联网业务进行购买时,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渠道进行订单货款的支付。

1.1 甲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入渠道,均采用了甲方自主研发的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移动互联网支付网关,并以此来实现移动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1.1.1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1.1.2 民生银行的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1.1.3 浦发银行的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1.2 乙方首先选择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 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来实现业务交易金额的转接结算。乙方应与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及收单行 签订《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3 乙方选择的支付方式为(请勾选):

□A、安全支付方式

□B、实名支付方式

2. 费用及清算

2.1. 交易手续费及交易资金清算

甲方同意: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按附件《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支付内容和方式进行结算,上述费用已包含所有相关的税费、服务费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给甲方。

2.2.电子证书费用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的电子证书为商户网上身份证书,商户版证书费用标准为人民币每年 壹佰元整 (小写:100.00)。此费用为CFCA收取,由甲方代为收取,乙方负责支付。

乙方需在甲方为其提供的支付系统正式上线后7个工作日内将CFCA费用以电子划款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指定账号中,其具体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移通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82070154740003512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2.3. 跨行清算费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浦发银行账户,则需缴纳跨行清算费用。每清算一次,费用为人民币 贰拾元整(小写:20.00)。此费用为浦发银行收取,乙方负责支付。

3. 双方责任与义务

3.1. 甲方责任与义务:

3.1.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交易转接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

3.1.2. 甲方负责建设、调试、维护移动支付网关。

3.1.3. 甲方负责支付渠道系统进行技术对接。

3.1.4. 甲方负责协调、联络所提供的支付渠道。

3.1.5. 因甲方系统原因或甲方网络原因造成的交易错误或数据丢失,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

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1.6. 甲方负责接口规范与技术辅导。

3.1.7.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开户许可证与正常业务

经营相关资料。

3.2. 乙方责任与义务:

3.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等,以配合甲方完成接入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3.2.2. 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

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

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2.3. 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

由甲方提供,经双方认可后执行。

3.2.4. 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

失的,甲方概不负责。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2.5. 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

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所抵触时,甲方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整改,若乙方未按

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甲方有权应银联的要求关闭乙方网上支付渠道,并由乙方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2.6. 乙方有协助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且须在甲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

3.2.7. 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可以在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络页面、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甲

方公司标识与掌中付(由甲方提供),乙方可以按乙方与银联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中国

银联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规定使用银联卡受理标识,展示于适当及

显著的位置。

3.2.8. 乙方负责按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要求(若有),为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使用办理各种许可、

登记、审批或备案等手续,保证信息的合法化。

4.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的贰年。

5.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赔偿责任。

6. 违约责任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7. 免责

7.1. 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7.2. 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等意外事件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在该方采取

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7.3. 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意外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

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 协议的变更、解除

8.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一方确

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8.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变更时,由双方或任

何一方提出相关建议或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乙方有下列之一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3.1.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3.2.5条约定的情形,或;

8.3.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4条、第5条约定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或经甲方催告

后十五个工作日历日内仍未改正的,或;

8.3.3. 乙方有诋毁甲方声誉、对甲方产品恶意宣传、散播行为的。

8.4. 甲方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4.1. 因甲方原因半年内导致交易记录丢失三次以上的;

8.4.2. 因甲方系统升级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

8.4.3. 因甲方提供的服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8.5. 发生下列情形后本协议任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告终止,双力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5.1.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持续时间超过90日的,或;

8.5.2.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银联或发卡银行的政策、制度的修改,政府行为等致使本

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9.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0. 期限

10.1. 本协议于 2011 年月日签署,本协议的期限为5年,自 2011 年月日起至 2016 年月日止。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外

一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三年;若延续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自动延续三年,以后类同。

11. 其他事项

11.1.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1.2. 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

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1.3. 签约方保证在本协议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

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1.4.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深圳市移通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签名:

公章:

日期:2011年月日

乙方: 签名:公章: 日期:2011年月日

第7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支付委托扣款业务服务协议

附件6: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支付委托扣款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一)网上支付委托扣款业务是指乙方遵照《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支付委托扣款服务三方协议》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的实名注册客户账户中扣划相关交易资金的业务。

(二)实名注册客户是指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在甲方实名注册,享用甲方服务、需向甲方缴纳费用或通过甲方进行支付,并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网上支付主动扣收其账户款项的个人。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须为乙方网上银行注册客户。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注册程序正确填写申请表,并保证申请表填写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遵照《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支付委托扣款服务三方协议》,向乙方主动发送收款电子指令,确保该电子指令的合法、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方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的查询、打印及发送发票等商务服务,并承担与网上支付委托扣款业务相关责任。

(六)甲方应建立有效的安全控制机制,防范内部系统风险和道 1

德风险。

(七)甲方应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偿由于甲

方账户安全体系原因造成的用户资金损失,初期风险基金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主动收款电子指令后,遵照《中国农

业银行网上支付委托扣款服务三方协议》,于当日扣划客户的账款,并将款项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二)乙方对因以下原因造成款项不能划转不承担责任:

1、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客户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账户或客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三)乙方对于甲方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按照与甲方商定的以下第种方式,向甲方收取

网上支付委托扣款业务手续费:

1、乙方按实际扣款金额的%,在每月日从甲方在乙方

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中一次性划收。

2、乙方按实际扣款笔数,每笔元,在每月日从甲方

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中一次性划收。

3、其他方式:

第四条在收费过程中,如出现差错,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查明

原因。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互为保密义务,

除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双方合作的相关信息、软件、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

责任,但另一方应对对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

(二)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缴纳手续费或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

足,应按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缴纳手续费,乙方可视情形从甲方

在乙方所属的中国农业银行系统中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应付款项、停止提供网上支付委托扣款服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

方式解决:

1、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

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合作期限

(一)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为

年,履行期满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履行期自动顺延。

本协议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

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后变更或终止。

(二)若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还应提前通知客户,乙方不承担

通知义务。

第九条甲乙双方须同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支付委托扣款

服务三方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

要求做了相应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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