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2-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上海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上海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摘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本文从消防安全管理概念出发,科学的分析了当前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实践经验,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以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关键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火灾是当今世界上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常发性灾害之一。火灾的发生频率高,时空跨度大,造成的损失与危害也触目惊心。近年来,火灾事故发生的主体中,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数量有所增加,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为此,中央多次下达通知要求做好火灾隐患清剿各项工作。目前,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消防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消防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能否有效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有效减少火灾损失;消防安全管理关系到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1.消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概念

1.1消防

"消防"一词并非我国古已有之,它是清代光绪年间才在我国出现的。在我国历史上,一般将同火灾作斗争和对火的管理称之为"火政''或者"火禁"。在1867年上海英、美的公共租界还设立了"火政处"。"消防"一词于20世纪初才正式由日本引进,当时清政府的警政司下设"消防队总理"。由于我国在引进"消防"一词时使其词义范围缩小,所以,狭义讲,目前人们常说的"消防"是单指防火和灭火的各项活动。从国际和国内公共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社会分工情况看,"消防"一词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讲,消防泛指消灭和防止灾害事故,包括水灾、火灾、震灾等各种灾害的防范和抗灾抢险活动。诸如防火安全、防震安全、防洪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化学品事故救援、工程抢险等各种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抢险救援活动都应当属于消防安全的范畴。

1.2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一词出现在我国20世纪60年代,如在1963年10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的规定》中,从文件标题及其内容都提出了"消防管理"这个概念。消防管理应当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具体讲应当属于社会安全管理的范畴,故全称应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于其中。消防管理就是遵循火灾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依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运用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合理地、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信息,为成功地达到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而进行的各种消防活动的总和①。

2.当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2.1、首先在管理方面,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力量、力度不足。

从实际的情况看,制度规定健全但未落到实处,绝大多数单位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为是安保或保卫部门一家责任,人员编制及处置力量的不足,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不确定性及时效性,难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因此,单位场所数量巨大,安保或保卫部门人力有限,单位本身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自查自管,单单只靠安保或保卫部门来管理,很难做到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一些工作措施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2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公安消防部队承载着全国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管理体制问题和基层消防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全面展开。主要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消防队伍薄弱。消防工作是全面系统性的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消防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任务量大、人员更换频繁、直接导致消防机构无法在有效地时间内完成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社会消防力量未能形成合力进行消防管理工作,消防管理属于安全问题的范畴,应该属于全社会每个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不仅仅是消防部门的责任,如政府机构、公安派出所和群众安防人员都有消防的权利和义务。当前,绝大多数城市尚未建立统一的抢险救援指挥机制,调动社会各救援力量的随意性比较大,对于一些灾害事故,群众尚不知如何报警,属哪个部门受理也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消防部队作为公安警种的一部分,也列入社会救助机制。由于处置灾害事故多以当地政府组织为主,消防队往往没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与社会各救授力量协调不默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大多数单位的固定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无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维修。如在检查中就曾经发现大酒店、百货市场等场所自动喷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设备形同虚设。

2.3、社会单位建筑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使用功能日渐复杂化,难以將繁重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赋予某个部门或某个团队(可以广州正佳广场为例,商业营业面积达30多万平方,如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巡查的内容及检查频率执行,以两人一班,每班人员巡查一遍需4个小时以上),绝大多数单位防火巡查流于形式,以完成任务数量为主,无法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4、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不强,偏以普通保安为主,专业性不足。

部分单位除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外,其它部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欠缺,其虽经消防安全部门的大力培训,但仍不能认清自身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中的职责,不能熟练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知识匮乏、扑救初期火灾技能差,不能合理处置突发的初期火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不落实,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不履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的职责;二是单位内部消防法制氛围淡薄,保卫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碍于情面,对员工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姑息迁就或视而不见,有的员工被指确有违法行为后向消防管理人员推脱责任,消防安全规定形同虚设,法制氛围长期得不到确立。

2.5建筑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每一场所按其不同的建筑高度、规模和使用功能而设计安装相应的防火、灭火、疏散等消防设施。然而,有些单位为了省钱,对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断章取义",将部分应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旅项目砍掉,以致固定消防设施不全。有的场所早已投入了使用,而消防设施仍没有施工完工,残缺不全,不能投入运行。这些建筑由于受经济实力、历史和当地建筑风格等因素的影响,受土地、宅基地制约,连片修建建筑物,没有防火间距,呈一字型摆开,甚至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不但危害大、损失重,而且给消防队扑救火灾带来诸多影响,没有消防车通道,供水战线长、指挥困难,不利于及时扑救火灾。

3、善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3.1、提高员工的认识水平, 转变观念

在企业中,员工的素质存在着不同的状态,无论是从事技术的还是从事管理的, 他们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 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此,如果说企业只讲发展,认为消防工作是"拣芝麻 " ,置于 "被人遗忘的角落" , 那么,最危险的事故就会防不胜防,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所以说, 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员工的认识水平, 转变观念,让大家明白一个烟头、一张薄纸、 一块地板以及电、 煤气、 火炉这些人们每天相随相伴的物品,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悲剧的诱因, 要让大家明白只有每天留心,才能确保一方平安。要改变人们模糊的认识,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火灾防御能力。

3.2、推行"模块化"管理理念,从建筑楼层划分或场所分布出发,以整体建筑或社会单位为大模块,各部门或各场所为中模块,各自使用区域为小模块,分块负责,责任到人,打破部门分界,全力树立社会化大消防的理念,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3.3、改变原有单位安保或保卫部门职责,变日常管理为"督导模块履职为主,日常防火巡查为辅",强化管理人员思考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敢抓、敢管,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4.落实好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 、建立激励机制

员工的激励机制就是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 这是搞好消防工作不可缺少的有效方法 。 实施有效的员工激励 , 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 创造性 , 有利于形成" 人人关心 、 个个参与 " 的良好氛围 。 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 , 企业既可以给予成绩突出者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 又可以采取关怀激励和榜样激励 , 只有充分调动不同对象的积极性,才能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

3.6、设施到位,加大投入

( 1) 要加大消防投入 ,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本质安全是通过追求人、机、环境的和谐统一 , 实现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 , 要求员工素质、劳动组织、装置设备、工艺技术、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原材料供应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 , 都要为消防安全提供保障。因此, 实现" 本质安全型企业 " 就要有资金投入, 就要将安全寓于生产、 建设和科技进步之中, 没有最基础的投入,本质安全就没有物质保证 。 企业只有主动预防、标本兼治 , 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 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2) 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 三同时 " ( 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的重要作用 。 " 三同时 " 是企业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 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 对贯彻落实 " 预防为主 , 防消结合 " 方针 , 防止造成新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火灾事故 , 具有重要意义 。 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 , 加强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 " 三同时 " 的落实 , 搞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 从源头上防止产生火灾隐患。

(3) 一些企业设备老化、安全设施缺乏, 是当前消防安全的心腹之患 , 面对这些问题企业要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 保证必要的投入, 改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预防或消除危险因素。

3.7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

由于现在火灾和灾害性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情况复杂等特点,要求消防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 企业消防人员要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所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用于指导当前的消防工作,同时要学习现代消防科学知识和技术,改变传统的模式,尤其要了解掌握现代建筑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如何正确使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远距离控制设施、新型应急电源的选用、 钢结构防火保护、 車辆灭火、各类气体灭火等。为了充实自己的知识,就要有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是机械地学习,而是要学以致用。只有勤于学习,勤于思索,克服工作繁忙的困难,见缝插针,有计划、有目标地坚持不懈,勇于实践,才能增长才干,探索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总之 ,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 我国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在新形势下, 我们只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才能把企业的消防工作引向深入,结出丰硕的果实。笔者在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消防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消防安全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重视、关心、支持、参与的,笔者撰写这篇论文,一方面是希望通过对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同时也希望能使社会各阶层更加关心消防工作,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安部消防局编: 《部队管理教育》,北京.2009年版。

[2]陈新 . 影响企业消防安全投入的因素与对策分析 [J]. 安防科技 .2010(01)

[3] 刘严峰 . 切实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J]. 学习月刊 . 2011(02)

作者:姚炯

第2篇:加油站消防安全设计及消防安全管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家家户户都有了汽车,这也使得国内汽车销量与日俱增。随着汽车逐渐增多,相应的行业以及设施也在不断增加。例如能直接给汽车提供能源的加油站,这一服务设施在各个城市之中不断增加。加油站的增加再带给城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如何加强加油站消防安全设计,保证消防安全管理成为了当下最主要的问题。

关键词:加油站;消防安全设计;消防安全管理

引言:

在加油站陆续建设的过程中,其消防安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旦加油站发生爆炸或火灾,不仅会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还会给人们造成一定危险。因此在建设加油站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达到消防安全标准,除此之外还应该增强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在工作当中做到不失误。

一、导致加油站发生火灾的原因

1、外界因素

在加油站内基本上储存的都是易燃易爆物料,如果有外界人员在加油站内吸烟,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很有可能就会引起火灾。除此之外,恶劣的天气还会对加油站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在打雷的时候,如果雷电直接击中了加油站内的加油设备或者油罐,则会加剧油罐内的物料燃烧,导致油气混合,发生爆炸。

2、操作失误因素

首先,工作人员在卸油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事故,很容易造成事故。例如工作人员未能按时对卸油管道进行检查和管理,导致卸油管道出现破损以及老化,这个时候如果管道内有汽油流出,很有可能就会引起火灾。当油罐在装油的过程中溢出,地面上的油一遇到明火就容易燃烧。其次,工作人员在进行量油时,如果未能消除静电,那么近点所产生的火花就很容易造成物料燃烧,甚至爆炸。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若在量油的过程中未能及时保持量油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距离,出现长时间摩擦也容易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最后,在加油时也很容易发生火灾。因为在国内有部分加油站的加油机并没有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在加油的过程中,会泄露非常多油蒸汽,这些油蒸气与空气中其他气体混合,一遇到明火或者静电就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二、影响加油站消防安全的因素

1、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

在加油站进行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工作。部分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思想意识方面较薄弱,缺乏应对紧急情况的经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影响加油站消防安全。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工作人员虽然有极高的安全意识,但因为自身经验不足,无法借助有效的方法开展工作,往往会影响加油站消防安全,导致事故发生。

2、卸油方式不科学

在加油站进行卸油时,管道与管道之间必须要保持密闭的连接,这样才会降低汽油或柴油的损耗,不会让这些物料滴落在地上。而部分加油站的卸油方式大多都采用开放或喷溅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往往会有极高的安全隐患。若采用开放的卸油方式,则会造成油品大量损耗,若遇到明火还会引起爆炸和火灾。若采用喷溅的卸油方式,在卸油过程中,油品会产生静电,从而引发火灾。因此工作人员在进行卸油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工作,以此降低安全事故的出现。

三、加油站消防安全设计

1、加油站布局要规范

建造加油站并不是想当然,需要对所建造的地形、地貌进行分析,并且还需要考虑周围环境,人流量以及风向等因素。首先在规划加油站布局时,应该将员工工作区和休息区合理分开,并保持标准的安全间距。加油站的部分设施也需要与其他建筑保持合格的消防间距,例如与明火保持25米以上的有效距离,距离一般是以通气管口或油罐等部位的距离开始计算。用实体墙进行防火隔离时,一定要使用非燃烧实体墙进行隔离,且墙体高度不低于2.2米。在城市中,部分加油站共用一个进出口,这种设计是极其不规范的,不仅会影响车辆的行驶,如果发生火灾还影响消防疏通。

2、做好避雷防电设计

天气因素往往是不可控的,因此需要人为地在进行加油站消防安全设计时做好防雷静电设计。一般来说,需要对不同的设备设施做好防雷接地工作,且防雷接地点必须大于两个以上。例如在加油站房、油罐或油管线以及其他附近,都必须及时做好防雷静电设计,确保这些设施能共用接地装置。

3、做好电气设备防火防爆设计

在对加油站进行消防安全设计时,防火防爆是不能遗漏的,做好电气设备防火防爆设计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隐患出现。例如在给加油站安装灯具设备时,需要提前确定好罩棚的高度以及罩棚下方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类型必须与周围设备设施保持一致,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对器具进行测试,保证其所产生的热量不影响到加油站内的燃料。

四、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策略

1、加强站内消防安全培训

为加强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培训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加油站可以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按照日、周、月的模式有效开展。培训内容可以为“如何预防火灾”,“了解火灾特点”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知识。通过消防安全培训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同时也能够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

2、加强站内消防安全管理

只有让站内工作人员强化自身经验和能力,才能够提高加油站的消防安全,因此必须要加强加油站内消防安全管理。在站内的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掌握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岗位技术。例如在进行卸油时,工作人员必须停车熄火,要在排放管道上安装防火罩,如果遇到恶劣天气,那么需停止卸油。除此之外,管理人员也应该及时检查加油站内消防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备。

3、加强加油站内防火巡查工作

在加油站内有效开展防火巡查工作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求每个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还需要安排相關工作人员定时对防火区域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必须包括防火设备是否完整可用,周围是否有可燃物等。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必须马上向上级汇报,以便做好最快的应对方式。检查完毕之后,工作人员需按照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表,保证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

五、结语

综上所述,加油站存在一些消防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加油站消防安全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对加油站进行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划进行布局,在加油站区域内放置多种消防设备。在人员管理上必须及时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加强防火巡查工作等措施,提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实现全方位监督。

参考文献

[1]付红斌文/图, 孙建波文/图, 李楠文/图. 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J]. 现代职业安全, 2021(11):4.

[2]张俊杰. 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的要点分析[J]. 安防科技, 2021(9):1.

[3]王亚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居舍, 2020(14):90-90.

[4]耿磊. 商业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设计解析[J]. 城市建筑, 2020, 17(9):2.

[5]路则森. 浅论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0(21):2.

作者:石冲

第3篇: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初探

【摘 要】近几年,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脚步逐渐加快,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建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再加上近些年土地资源的逐渐紧缺,高层建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建筑工程。由于高层建筑具有工程量大、结构复杂、技术应用较多等方面的特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成为阻碍建筑工程发展的重要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论文对我国高层建筑施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关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 引言

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水平逐渐提高,高层建筑的数量成倍增长,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高层建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而在现阶段高层建筑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施工人员,都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视。基于这种情况,实际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过程中就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大大增加。因此,本文对这一条件下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讨论。

2我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据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的数量已经达到34.8万幢,超过百米的高层建筑达到6千多幢,高层建筑的数量位居全球第一。高层建筑主要是指楼层数量在8层之上,超过2m的建筑物体。高层建筑一般分布在城市面积比价大,经济水平比较高的城市之中。我国高层建筑分布比较密集的城市有北京、上海、重庆等。高层建筑由于自身的体积比较庞大、人员比较集中、危险源较多等特点,给消防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又涉及多个部門,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在考虑消防安全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在消防设施的安置方面也不够全面,导致火灾等安全隐患的产生。

3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分析

3.1 施工现场明火较多

在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涉及金属材料、钢筋等部分的切割工艺,还涉及到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以及取暖设备等的安装,大量气焊、电焊以及切割等明火操作存在于施工的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据近几年的数据表明,造成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明火作业操作不当以及没有及时采取消防措施。

3.2 施工现场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

高层建筑施工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会在施工现场存放大量的施工材料,包括保温材料、木质材料、胶合材料、塑料材料以及乙炔气体等,这些材料基本都属于易燃物品,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1]。因此,材料的存放问题也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3.3 具有较强的通透性

高层建筑的设计一般都是垂直方向设计的楼梯间、电梯井以及门窗洞等,考虑到施工工序以及安装工艺等方面的原因,一般都不会在早期施工中进行封闭处理[2],因此就造成了空气水平、垂直方向的流动速度较快,若果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出现大面积的火灾情况。

3.4 灭火空间较窄

高层建筑的施工作业,通常都是先在施工现场的周围挖出一道比较深的基层,并在周围存放大量的施工材料,这些问题都使得消防通道的空间变小,影响了消防人员的救火行为。此外,在一些高层建筑施工中,并没有专门的消防电梯,火灾现场的疏散和救援工作难以顺利完成。

3.5 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的消防供水有限

目前,在我国高层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对于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还不够完善,甚至一些施工单位并没有在建筑工程的总设计中规划关于消防供水设施的相关设计,这使得在实际发生高层建筑的火灾情况时,消防人员难以进行取水工作,只能采用外攻的方式,影响了消防安全施救工作的及时进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4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1 合理布局施工平面图

对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先对其施工平面图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其布局的有效性。其中,对于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以及明火作业区域的划分,应保持其相互之间的消防通道宽度大于4m,设计出防火的安全距离[3]。同时,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安装、材料装潢等部分,应留有供消防作业补救火灾的空地。此外,对于消防车道的设置,应保持其宽度、高度及路面荷载等方面都能夠符合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标准。

4.2 加强施工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

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要安置消防给水设施,这是保障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基础工作。消防给水设施主要的功能有室外消防供水与室内消防供水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室外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市政消火栓、自然水源以及临时消防供水池等部分,其供水时间与用水量可设定为每小时30L/s;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接口以及临时水泵等部分。其中,供水管道的直径应大于100mm,栓口的直径应在65mm左右。此外,在室内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中,应保证水枪的水柱能够覆盖到建筑施工现场的任何一个角落。

4.3 在固定位置上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每一层楼内,都应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安置一定数目的干粉灭火器,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明火的作业地点周围,或是易燃易爆材料的周围,一定要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同时,随着施工位置的转移,干粉灭火器放置的位置也应随之转移,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保证在第一时间予以施救,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4.4 完善消防预案

对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不遗漏任何一处消防隐患,编制完善的消防预案。在编制消防预案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应全面地考虑到每一个施工区域,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一级施工通道位置,设计时一定要符合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标准。第二,对于临时用水管道的设计,应根据总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通过科学的计算,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的一切要求。第三,对于施工用电线路的设计,一定要安置自动跳闸装置,当用电负荷过大时,及时跳闸,减少明火出现的情况,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5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本文通过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特点进行分析,从四个不同的方面提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合理布局施工平面图、加强使用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以及完善消防员等。总之,消防隐患是必然存在的,施工单位应根据消防的特点,对施工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改进,进而避免消防火灾这一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高层建筑的有效施工提供良好的保障,促进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冯燕青.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探讨[J].消防界(电子版),2017,38(06):66.

【2】王占国.浅谈在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安全监管对策[J].建设科技,2017,26(11):71-72.

【3】兰小华.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系统管理研究初探[J].科技展望,2017,27(07):33.

作者:石丽娜

第4篇: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

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小区、安全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制订季度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照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配置。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标准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推进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人员资质、岗位职责、处置流程、记录档案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应当墙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及纸质和电子消防档案等资料。

放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场所和部位应当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器材设备的数量、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消防演练中的操作流程,确保员工规范操作、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检查、检测)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电气线路及其设备进行检测,并对用火、用气、用油及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检查。

第十条(安全疏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地面上,应当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门窗等出入口禁止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设备、消防检查装备,厨房区域应当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系统和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消防从业人员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从业人员管理档案,通过“上海市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修改和日常考勤。

第十四条(“四个能力”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户籍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并及时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检测情况上传至该系统备案。第十六条(消防宣传教育)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图、宣传手册和图片领取处,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防护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配有点歌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和配有电视系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当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消防管理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鼓励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人员、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第十八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各部门、岗位分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预案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参加一次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属地公安消防队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各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所辖火灾高危单位实行动态预警和监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评估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奖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定期表彰奖励消防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第6篇: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终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小区、安全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告 知 单

___________居民

我单位于_____年___月__日,在进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消防隐患: 建议你在____天内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逾期不整改的,我们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己承担。

年 月 日 附件二:

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

一、消防设施是指用于防火和灭火的器材、设施和设备,包括水带、水枪、水喉、水泵接合器、灭火器、防火门、自救逃生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二、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并建立值班记录和设施运行、检查记录。

四、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日进行检查:

(一)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灯有无损坏;

(二)检查消防泵房内的阀门、报警阀组、管道压力、供电是否正常;

(三)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五、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进行消防水泵启动运转,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时,应进行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

(二)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无渗漏、闷盖是否齐全;

(三)检查屋顶供水水箱的储水水位和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四)检查消防泵房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六、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检查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有效、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转换试验;

(二)进行消防电梯强制停于首层试验;

(三)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功能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消防控制室应有信号显示,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声,并应启动消防水泵。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四)检查喷头外观,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

(五)检查室外阀门井中进水阀、屋顶水箱水阀门和管道中的阀门,核实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六)检查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 检查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七)检查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七、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检查室内消火栓内的设备及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故障、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无缺,是否能正常开启;

(二)检查安装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绳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损;

(三)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过期失效、是否生锈、是否无法启用。

八、对安装的探测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试验,并对全部报警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九、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停电进行修理前,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修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供水、供电。

十、当消火栓箱门用玻璃门时,可以采取加锁措施,防止水带、水枪被盗。

第7篇: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399号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得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当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二)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三)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

(九)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构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应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熬炼沥青。

第二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安全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第二十六 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应当每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当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 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8篇:上海市消防安全培训心得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心得

2011年11月29日,公司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供气企业“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安全培训,这次培训的主题是:全面推进社会单位防火意识,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的了解到在生产生活中,火灾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尤其我单位是消防重点单位,要时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前提,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在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中,“四个能力”是指:

1、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我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该每日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

2、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田科长介绍:在火灾发生初期是可以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只要方法得当,就能控制火情甚至把火扑灭,将火灾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田科长还详细的介绍了ABC类灭火器、BC类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械和消防报警器的种类,着重说明了使用注意事项。

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我单位场站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初期,一定要沉着冷静,进行人员疏导。“安全出口”的指示灯非常重要,在参观科技馆时,工作人员带我们亲身体验了迷雾通道,认准安全通道对逃

生有很大的帮助。

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水火无情,无数的生命被火灾夺去,但火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能源,生活中处处需要火。若对火不加以适当使用,就可能会引发火灾,造成可怕的后果。学习宣传消防知识自救,人们也可以战胜的火灾。万一生活中发生火灾,首先要保持冷静,在紧急中寻求生的希望。其次,掌握一些必要的救生方法也是十分有用的。今天,田科长介绍很多逃生方法。在火势还没有蔓延开时,可使用灭火器来自救。或用湿抹布捂住口鼻,沿地面墙角匍匐前行,同时关闭门窗,防止火势增大。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在逃生时,一定要遵守秩序。当火势较大时,不能组织人员上前扑救。要拨打119来求救。火虽无情,但我们如能采取正确的逃生自救的方法,相信火灾中我们应该能够把损失降到最低的。

随后,在田科长的带领下,单位组织去科技馆参观。科技馆中,有许多先进的消防仪器和消防报警器。在这些先进的仪器面前,很多火灾都可以在发生初期可以被监控及控制住。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们了解到了经常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将火灾扼杀在萌芽状态,就可以使我们在与火灾的战斗中胜率更大,以减少火灾给我们带来的损失。

2011年11月30日

工程部

第9篇:10.19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单位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四)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金融单位

(一)央行及国家级商业银行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营业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金融交易场所;

(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充装、储存(含仓库、堆场、储罐)单位;

(二)汽车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存量超过200公斤的经销商店、实验室。

十、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一、重要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世界知名企业研发中心。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要政治影响的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除停车库以外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总床位数超过200张的供务工人员集中住宿的集体宿舍;

(四)国家储备粮库;

(五)总储存能力超过10000吨的粮油仓库;

(六)总储存能力超过500吨的棉花仓库;

(七)固定资产(含建筑、设备、原材料等)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或者储存物资总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仓库(堆场);

(八)区级以上创意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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