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谈话制度

2022-11-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干部谈话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干部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 要:谈话谈心是一种沟通和交流深入内心的方式方法,人们能够在谈话谈心过程中了解对方思想和心理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而发现其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有效的解决方法,因而是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和教育形式,对于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谈心谈话制度;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谈心谈话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党的组织生活形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党优良的工作传统,也是促进党的事业发展、促进党内民主、团结的主要途径,本文就对谈心谈话制度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作用进行了分析。

1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谈心谈话制度的目的

谈心谈话指的是倾心交谈心里的话。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应用谈心谈话制度,指的是领导与下属员工面对面进行直接深入的交谈,了解员工工作和生活情况。按照不同的谈心谈话目标,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型。对于潜在的风险和有可能出现危险的苗头,通过谈心谈话的方式及时加以遏制。第二,安慰问候、体贴关心型。通过谈心谈话帮助遇到困难的员工,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爱和领导的重视。第三,交代任务、布置工作型。通过谈心谈话的方式帮助员工理解和领会上级领导的意图,从而更好地落实各项工作。第四,启发诱惑、解答疑问型。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和各个单位政策的主要制定和实施人员,然而,部分人员也会对于这些制度和政策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缺陷,因而需要加強这部分人员的谈心谈话教育。第五,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型。谈心谈话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最新的资料和素材,进而有助于领导人员相关决策的制定[1]。

2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应用谈心谈话制度的作用

第一,谈心谈话制度的应用,有助于缓解党群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谈心谈话能够通过与沟通对象之间的有效交流达到互相了解、促进情感交流的作用,而不是没有目标的谈家常,管理者能够通过谈心谈话了解机关工作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进而掌握群众发生思想变化和问题的原因,通过改善各项措施来消除群众面临的疑虑和困惑,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目标的实现。以近年来逐渐增多的群众上访为例,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是应该静下心来与群众沟通,了解其真实原因和诉求,通过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改善现状,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合理要求,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谈心谈话的过程也有助于管理者理顺员工情绪,改变其态度和认知。在一个组织内部,因出发点和角色的差异,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些看法上的不同,而这种不同也会增加党群之间关系上的矛盾,并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员工通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考虑和看待问题,而管理者则需要站在集体的高度去考虑集体利益,甚至有些时候需要牺牲员工的利益。而个人利益一旦受损,就会增加党群之间的矛盾,通过谈心谈话能够帮助员工了解决策和制度的制定原因和北京,使其认识到制定决策的意义,并在真诚沟通的促进下,让员工了解决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而消除员工心理顾虑,保证各项制度和决策的顺利推进。

第三,谈心谈话制度有助于下情上达,紧密与群众联系。紧密联系群众一直以来都是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自身面临严峻的工作环境,若其无法深入群众了解其实际困难,就会对群众的思想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降低群众的积极性。而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群众表达自身感想,也让领导者了解员工内心变化,进而紧密联系党群关系。

第四,谈心谈话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的解释与宣传。谈心谈话能够让交谈对象面对面地沟通,进而了解对方内心思想动态,解决谈话对象面临的各类问题,所以,谈心谈话也是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能够让谈心谈话的对象更加深刻地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其对于员工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进而更加拥护各项方针政策的推进[2]。

3 谈心谈话制度的运用方法

第一,保证心态健康,加强个人修养。谈心谈话的主要目的是做人的思想工作,为了得到对方的认可并说服对方,谈话者也需要具有较高的个人修养,并热爱思想政治工作,保持良好心态,像火焰一样温暖、感染和照亮对方,使其感受到友善和平等,以及谈话者的理解和关心。

第二,提前准备谈心谈话内容,保证效果。员工是思想独立的个人,因而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谈心谈话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和内容准备工作,结合对方得实际情况,选择针对性的谈心谈话内容和方式,以获得理想的效果。通常情况下,谈心谈话的内容是从员工的合理诉求出发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随时体察员工的心态和思想变化情况,设身处地的为员工着想并体察其面临的问题,用自身真诚的态度感化员工,并把握住正确的方向。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平等面对员工。谈心谈话的双方并非谈家常,也不是管理者向员工布置工作,而是双方面对面进行深入心灵的一次沟通和交流,因而谈心谈话的内容需要深入内心,双方保持思想和心境上的平等,用亲人和朋友得方式去对待对方,同时,在谈心谈话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关注自身的说话技巧,不能用斥责或是责备的方式与对方沟通,而是用关注和关心的态度面对员工,这也是双方真诚沟通的基础。

第四,建立健全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谈心谈话制度。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需要以科学的制度为基础,由于谈心谈话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因而这项工作的开展也需要以科学的制度为基础,避免双方出现矛盾和冲突[3]。

参考文献

[1] 胡家信. 谈心在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J].企业文化杂志,2017,1(3):102-103.

[2] 陈娟. 思想政治工作之有效谈心谈话方法探究[J].政工之窗,2019,1(1):66-67.

[3] 马宁. 浅谈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进行谈心活动的几点体会[J].科技创业家,2012,(1):313-314.

[4] 康鹏,陈远.浅谈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谈心艺术[J].东方企业文化,2013,1(9):27-28..

作者:刘玲

第2篇:干部谈话制度

实施干部谈话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方法,是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股级以上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谈话,主要由主管领导和党组成员负责,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参与;一般干部主要由各单位领导负责进行谈话。

二、实施谈话要有记录,有谈话人、被谈话人的签字,并入卷归档。

三、谈话期间,主要听取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汇报,同时结合群众反映意见,及时掌握干部的全面情况。

四、通过谈话,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在工作和思想上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

五、实施谈话之后,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向主管领导和党组汇报,以供党组适时决策。

六、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内全体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制度

完成地税各项工作,建立一支高效、务实的地税队伍要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做保证,而行之有效的学习制度是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的根本。因此,各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中必须做到:

一、单位一把手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并要有分管副局长具体抓。要根据工作、任务、形势的变化适时地分析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分析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教育计划。

二、在制定学习计划时,要有详细的学习内容、针对问题、实施方法。并要按规定留好学习记录,记好学习笔记。

三、组织学习时要做到内容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效果保证。在学习时间上,除平日每周五下午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材料外,每季度要按计划安排一次较大的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天。

四、注意抓好学习反馈,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学习教育的安排和学习后的反映,并及时根据干部职工对学习的反映调整学习的有关问题,保证学习的效果。

五、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学习计划,安排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使学习切实起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作用。

六、注重抓好学习中的典型,及时向市局上报通过学习后涌现的典型事例,起到以点带面,促进全局的作用,使学习更加引向深入。

请各单位按照学习制度,制定出详细的学习保障措施。返回》》

莱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税务系统“垂管”的新体制,根据省局和烟台市局的指示精神,结合莱州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地税系统干部的管理,要按本办法严格执行,力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执法严明、廉洁奉公、文明高效的地税干部队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干部管理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和同级党委双重管理,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的职责是:

(一)下一级地方税务分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

(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交流、工资待遇、奖惩;

(四)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五)政治审查;

(六)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

(七)干部队伍的管理。 第七条 职务的管理

(一)本局党组管理的职务范围:本系统股级以下职务工作;

(二)本系统的人事科长、监察室主任职务的任免,须事先征得烟台市局的同意。 第八条 职务的任免

(一)按照本系统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股级以下干部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竞争上岗、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系统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二人以上党员干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及征求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意见以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评议情况。

(三)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考察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组研究。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地税局同意的职务,要呈报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等。

(四)任免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同干部谈话,一次变动较多的,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五)作免决定作出后,应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任免文件的格式、用语在规范、严肃,任免的职务要明确。晋升为上一级地税局管理权限内职务的,还应及时将干部档案报送上一级地税局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时要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局可给予股级以下人员嘉奖以下的奖励。其他人员的奖励须经烟台市局和省局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奖励在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给予;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要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对党员违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提高系统国家公务员素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系统国家公务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有计划的交流制度。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异地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地从税工作五年地上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异地交流的人员一旦组织决定,本人应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组织决定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一律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回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一条 凡有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按省人事厅鲁人[1998]133号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应回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九章 辞职 辞退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辞职是指本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单位的任用关系。辞退是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单位与其的作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辞职辞退按任免权限审批。 第十章 退休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由任免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并报上一级机 关备案: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要求,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机关、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返回》》

机关人员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请假。

二、学习内容:政治学习除按上级局和市委市府布置的学习内容外,还要结合税收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重大会议的有关文件。具体内容由政工科负责安排。业务学习:税收基本知识,税收改革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计算机知识等。具体内容由业务科拿意见,政工科安排时间。

三、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方法,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选择生动有效的学习形式,如:研讨式、交流式、学习提问式等重点培养和开发税务人员的创造思维能力。

四、对学习情况及学习笔记要定期进行专题检查。

五、实行学习考勤制度。建立学习考勤点名册,学习时间达不到90%取消评先资格。返回》》

莱州市地税局工作制度

1、 各单位对每个工作岗位职责都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每

个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负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2、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全局坚持执行双休日和规定的节假日(如不休则事先通知),各基层单位的休假,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在乡镇的统一安排,在不超过规定节假日天数内,由分局自行安排。

3、工作时间不准看电视、下棋、打扑克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大声喧哗、闲谈、串门,影响他人工作,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活动。

4、工作时间不准擅离职守,办私事。如临时有事,必须向领导请假。

5、单位领导、市局各科室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办公、开会、下乡及因事请假等,按照市局请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论处。

6、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凡不按时报到的,视为旷工。

7、各分局、机关必须建立“考勤记录簿”,纪录好每人每月的出勤情况。

8、参加市委、市府、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和学习班,必须由领导安排人员参加。参加的人员要准时到会,不准确席和中途退席。

9、对工作的交接,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监交,分局长的调离审计工作由计会、监审科负责。

10、各分局要按月份工作规程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并建立记录和建立“工作大事记”,并由专人负责纪录,市局建立的“工作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纪录。

11、凡接上级局和市委、市府及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其他各项通知,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安排,局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凡参加会议或办理的有关事项必须向领导汇报,各分局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2、地税干部要遵守各种保密制度,一是对国家、市委、市府规定的各种机密和地税系统不许公开的政策、会议纪要等保密。二是不信谣,不传谣。返回》》

莱州市地税系统干部诫勉暂行办法

1、为了不断加强我市地税系统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免疫功能,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把全系统各级地税部门建设成为“守纪、务实、文明、高效”的战斗集体,促进整个地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建立并实行干部诫勉制度。

2、 干部诫勉实行的目的。

干部诫勉制度,是针对存有突出问题的干部进行告诫,全面、郑重地向其指出问题,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解决问题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这种制度,旨在督促地税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知错必纠,不断进步。通过诫勉,强化地税干部的公仆意识,促其尽可能减少错误,少犯错误,保证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3、 干部诫勉的原则。

干部实行诫勉,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干部诫勉的事由。

凡干部具有下列表现之一,又不宜给予党纪、政绩处分的,应给予诫勉:

(1)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或由于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缺乏组织观念,自由散漫,放任自流,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2)缺乏上进心和进取意识,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服务态度不够认真的,业务学习不够积极,业务技能不够熟练,工作消极被动,不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综合考核评定为差的。 (3)违犯廉政勤政制度,为政不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作风不民主,致使领导之间不团结,影响工作的;缺乏求实务实作风的,工作飘浮,弄虚作假,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

(5)因在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地税形象的。

5、 干部诫勉的组织领导及程序。

干部诫勉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政工科组织实施对干部实行诫勉,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有关科室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经调查属实后,研究出诫勉意见。 (2)诫勉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做出诫勉意见。

(3)有关领导同志与被诫勉干部谈话,说明理由,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努力方向。

(4)干部主管科室将诫勉通知书送交被诫勉干部本人和工作单位负责人,被诫勉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党组写出改正错误的计划;局党组研究制定对被诫勉干部的帮教措施,并在全局内部通报情况。

6、 干部诫勉的期限。 干部诫勉的期限为三个月。

7、 干部诫勉的处置结果。

(1)诫勉期内,被诫勉干部要每个月向局党组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诫勉期满,干部主管科室对被诫勉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已改正错误,纠正问题的,对被诫勉干部给予鼓励,解除诫勉。

(2)诫勉期内,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其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奖金按诫勉时间计算扣发。 (3)年度内出现一次被诫勉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4)年度出现两次被诫勉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两次诫勉后,认识仍不够端正,态度消极未改正错误的,报请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返回》》

请销假制度

1、 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莱州市境外),必须向市局主要领导请假。

2、市局各科室负责人外出办公事、开会、下乡办公,需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在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办公室通知其去向,以便工作联系。

3、工作人员因事请假,请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超出两天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市局政工科批准,市局机关人员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4、因病休假,应持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休假,序假要经过申请或再次提供证明,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延长休假时间。

5、严格销假制度,不论事假、病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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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4 莱州市地税局 All rights reserved 什么是公务员?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一词最早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其原意是“文职人员”。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的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包括三大类: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另一类是地方公务员;还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德国的公务员包括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前者适用于联邦公务员法;后者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如总理、国务秘书、部长等。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这两类公务员又有“一般职”和“特殊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经公开考试优录用产生;特殊职公务员经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前者适用公务员法,后者不适用公务员法。美国公务员的念概念界定复杂,与公务员含义较相近的是“政府雇员”。大致包括职类公务员、非职类公务员和军事人员三部分。

我国1993年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队伍界定: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公务员队伍的确和一些网友所说,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因此,我就把他们全列进来了。

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

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就这么说吧,类似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局、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再说其他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所以学校里面也有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学校里的教师(除了临时工),统统都是干部身份、事业编制(吃财政拨款);卫生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关,受它管理的比如说防疫站和少数没有改制的医院,都是事业单位,而部分医院改制后,虽然成了企业单位,但是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干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再就是粮食局,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因为这个部门的行政职能日益减少,很多地方把粮食系统进行了改制,所以说粮食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不是公务员。

再说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比如说电业公司、电信公司、药材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说经过改制全部变成了企业,但是因为这类企业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因此这里面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改制,里面的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公务员变为工人了,事实上,这是错误的,单位改制了,但人没有改制。况且,这类单位的领导干部,大都还是经过组织部门任命,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当然,除了少数聘任的)

再说银行,现在正进行银行系统的改制。也可以说,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

再说企业,比如说烟草公司、旅游公司(少数地方还叫旅游局)、石油公司,这类企业也比较特殊,特殊在哪里呢,就是他们在市场没有全部放开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类似行政职能的职能,所以,这些公司里面的领导层,也几乎全是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最后再重申一点,事业编制的虽然是干部,但肯定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也不一定是公务员;真正的公务员只是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因此说,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当数量不是很大的队伍。

而真正队伍庞大的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评议也能容易获得,所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

而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与事业单位(包括教师)相比,那些具有中级支撑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因此说,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3个(县长、书记、政协主席),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高级教师有10来个、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回答者: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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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词语由来

国外公务员分类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定义 释义 词语由来 国外公务员分类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公务员的级别

定义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释义

1.指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徐迟《精神分析》:“此刻时间虽然还早,已经有公务人员和学生们到街头来了,因为政府机关和学校今天都放了假。” 巴金《寒夜》一:“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务员张先生 ,手里还抱着两岁的男孩。”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韦君宜《忆郭小川写诗》:“原来的机关公务员、司机、木工等向来不大读诗的都跑去看这首诗。”

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现代人眼中,公务员就是:拿着高薪,坐在办公室喊:“我好累!,然后享受带薪休假的一个群体。 ”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7大类:全国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政协成员、检查机关、民主党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各级领导。

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词语由来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国外公务员分类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 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以上内容属法定内容,具体而言,各省的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别,主要还是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状况。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解读: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优秀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加以具体化,分别作出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公务员法》把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辞退。

对于公务员的很多管理环节,即使没有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明确规定某一考核等次作为某项管理事项的直接依据,实际上也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如对公务员的培训,可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长处和短处,有针对地组织实施;又如公务员的职务调整应当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以达到扬长避短、合理使用公务员的目的,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要通过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现在,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走向规范化,从传统上讲,它依然属于党政干部职业 道德范畴内,但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国家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国家某项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国家的法律工条例,因而公务 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二,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公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素质,才能保证良好地处理和解决公务 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持高效率。

第三,要有严格的党性意识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统一起来。

公务员的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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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展阅读:

1. 国家职业资格信息网 更多公务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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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

1.a public servant; a public official; a person with official function; a civil service worker; (Am.) an office holder

第3篇: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

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第4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5篇: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动态,进一步畅通上下沟通渠道,达到沟通思想、增进了解、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集团全体党员干部。 3 职责

实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集团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主要领导负责谈心谈话;各部室负责人和装置主管一般由各分管领导负责谈心谈话;一般职工由支部书记谈话。 4谈心谈话类型

4.1日常交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部之间,领导班子与部室负责人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4.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职工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4.3考核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职工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

1 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4.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职工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5谈心谈话的形式

5.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5.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5.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5.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6谈心谈话的原则

6.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6.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6.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6.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7谈心谈话要求

7.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

2 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7.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副书记要与部室中层以上干部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 7.3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6篇: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干部职工谈心交心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信息中心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加强沟通理解,达到风正心齐气顺,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交心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方法。通过谈心交心,有利于促进中心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互相提醒、拉拉袖子、增进团结,进而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业务能力等,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队伍,为推进信息中心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情感保障。

第二条 交流内容 谈心交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家庭情况及遇到突发事件等,敞开心扉、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心交心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八)遇到较重疾病时;

(九)婚恋出现变故时;

(十)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三条

交流方式 谈心交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个别谈心与集体谈心相结合的方式。领导与下属谈心要关心和了解下属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增强谈心交心的针对性、有效性,真正做到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中心支委会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由中心党支部书记或行政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党支部确定谈心交心者。中心所有谈心交心双方均为平等交流。

第四条

交流次数 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负责人定期谈心交心,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中心其他干部职工及时谈心交心。

领导班子成员与科室负责人每半年应进行2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交心人数每年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科室负责人与所在科室工作人员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谈话。 第五条

交流记录 建立谈心交心档案。每次谈心交心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中心支部将加强对谈心交心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科室也要对谈心交心情况定期进行总结,确保谈心交心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 执行时间 本制度通过党员大会讨论无异议后开始执行。

第7篇: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为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职工,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特制定《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关心爱护、激励教育为主要形式,通过开展及时的、经常的谈心谈话活动,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交流感情、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共同提高,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忠诚尽责、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华北区域指挥部经营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谈心对象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

2、求实原则。评价他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开展自我批评,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讲实情、说真话,不轻描淡写、浅尝辄止,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就事论事、自我解脱。对存在的误解,要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消除误解。

3、实效原则。开展谈心活动,必须注重实效,要注意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谈成绩不谈问题、只谈集体不谈个人。要通过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4、尊重信任原则。谈心双方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同志式双向交流互动,彼此间要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谈心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为其保密,不得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三、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谈心的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说明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对方就某些问题提高认识,或对某些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例如:了解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谈心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征询谈心对象对自己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和信任等谈话内容。

四、谈心谈话的基本方式。

1、党支部委员之间、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2、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党工委书记和班子成员、部室负责人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的同志必谈,同时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开展谈心,主动亮明自身存在的问题,诚恳指出对方的问题,相互交换对领导班子存在问题的看法,深入探讨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有误解、有分歧的问题要敞开谈。要出以公心同志式地谈,有话讲在当面,有什么问题就提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共同提高。

3、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谈心谈话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4、创新谈话途径。可以利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小组会等契机,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方式,通过办公室交谈、院落交谈、走廓交谈、走路交谈等途径,也可以采用“面对面谈”、“电话谈”、“周末谈”、“小长假谈”、“网聊谈”等方法。多层级进行,细致交心谈心,做到有耐心、有诚心、有责任心,确保方式灵活、内容丰富。

五、谈心谈话的要求。

1、谈心谈话要严肃认真,态度鲜明。既要坚持原则,又不回避矛盾,还要坦诚热情。允许干部职工对谈话内容提出不同意见、解释或说明,对干部职工提出的重大问题和意见,要认真做出解释,并搞好跟踪了解,及时反馈谈话效果。

2、党工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部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一般干部谈心谈话。

3、党工委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半年应进行至少1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应不少于1次。

4、部、室正职和副职之间的谈心谈话,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部室负责人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的谈心谈话每半年应至少进行1次。

5、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对外出流动党员,采取电话沟通等途径,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上门谈心,主动关怀,扶贫帮困。

6、党支部委员之间、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相互间谈心谈话次数至少应进行2次,

7、所有干部职工的谈心谈话,应将谈心谈话的对象、时间、事由进行记录,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谈心谈话主要内容,也应记录。

六、此制度自20xx年x月执行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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