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建设廉政文化论文

2022-04-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近年来,浙江省在廉政制度创新过程中打破了传统的碎片化、运动式的反腐倡廉治理路径,紧扣“清权、确权、亮权、督权”四个关键环节,构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制定严格的考评机制等,探索出一套制度化的廉政制度创新模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地方建设廉政文化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地方建设廉政文化论文 篇1:

地方法治评估中权利指数的设计及应用

【摘要】权利是衡量法治的核心价值,权利指数也应当是地方法治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并实施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的目标在于衡量各地区某一阶段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现状,发现其中的不足并加以解决,从而提高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科学设计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要以我国法治建设总体目标为顶层设计,顺应我国法治发展规律,遵循自上而下的建构主义逻辑,并充分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状况和地区差异,进而构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本土化”指数。

【关键词】地方法治评估 权利指数 设计及应用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4.010

设计地方法治评估中权利指数的理论前提

法治评估缘起于西方,因其在检验法治建设状况方面的直接性、客观性、动态性等特点而逐渐受到各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法治评估自引入我国以来,在提升我国法治理念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因应用时间尚短,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实现地方法治评估的“本土化”,首先需要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目标和基本国情,构建出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由一系列法治评估指数组成。所谓“法治评估指数”,是指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意义上建立并运用,以来对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社会的法治状况进行描述和评估的一系列相对比较客观量化的标准。[1]

纵观我国现行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权利指数的缺失。权利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法治的首要任务在于实现权利法定化,把保护人的权利作为法治的价值所在”[2],因此,权利指数应当是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指数所描述的应当是公民在法律体系内可实现的权利,来源法定、内容详实、途径精确。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具体可以描述为,反映一定区域某一阶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和公民对基本权利的需求程度的地方法治评估量化指标。该指标应当与其他地方法治评估指数共同构成有机整体,科学、全面地反映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设计并施行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是提升和拓展中国权利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权利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法治建设目标,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权利理论。权利实践为我国权利理论的进化提供了方向,特色权利制度的构建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并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前进。通过设计并施行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可以准确反映各地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和保护的状况,进而摸清全国人权保障的总体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公民权利保障,丰富和深化权利理论、提升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第一手资料。

设计并施行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的法律化[3],通过权利可以将法律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直接联系起来,一方面体现出人们的自主性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层面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追求,即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权保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该内容应当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通过设计和施行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有利于查找国家和地区权利保障中的短板,进而找准改进方向,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水平。

设计并施行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是构建科学地方法治评估指数体系的要求。“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法律统治意义上的均衡,这种均衡是法治承载的诸多价值如秩序与自由、公正与效率、权利与功利等方面的平衡”[4],体现在地方法治指数设计上,就是地方法治评估指数之间既要体现法治价值目标,其内容和权重也要实现法律统治意义上的均衡。设计并施行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权利保障状况的评估,实现“既能全面评价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进程,又能全面评价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成效”[5]的评估目标,实现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化。

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权利指数的设计

设计思路。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既包含相应的体制机制建设,也包含同步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建设。因此,设计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首先需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確定设计思路,寻求统一的价值导向。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权利指数也应当在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与体现权利保障价值的指标相辅相成,和地方法治评估的其他指标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力图涵盖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全貌。我们在设计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时,首先应当从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出发来进行指数框架的搭建和具体内容的设定,同时根据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的发展水平,遵循发展的一般规律,确立相对客观且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尺度来作为指标设定的价值标准,且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普遍的价值指引。

我国地方法治评估中权利指数的设计思路应当为: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依据我国法治建设总体目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遵循自上而下的建构主义逻辑,在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地区差异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权利价值导向和尺度,科学设计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合力推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法治中国建设。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应当具有合宪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特征。

基本框架。基本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最低限度和最窄范围的权益,也是基本权利积极形成方面的最低标准。指数内容及权重的设计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特定主体的权利。[6]研究宪法基本权利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基本权利的实质内涵,为权力指数设计提供重要参考。对于基本权利的分类,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式,如G.耶利内克的“地位理论”认为,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被动地位、消极地位、积极地位、主动地位等四种法律地位。其中,被动地位指个人对国家的义务,其他三种地位对应个人公权:消极地位对应自由权,积极地位对应收益权,主动地位对应参政权。[7]因此,基本权利除了防御功能,还应当能够要求国家积极给付,保障“人民的一个法定空间,使得能够存在一个与自己确信相符合的生活方式”。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既有自由权,也有社会权,基本权利保障应当贯穿法治运行的全过程,因此,地方法治评估中的权利指数内容也应当包含评价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公民需求情况的内容。立法环节表现为,法律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执法环节表现为,将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情况,即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实现,政府行政权力是否受到制约而不被滥用;司法环节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得到有效救济;守法环节表现为,公民对于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否满意,是否愿意通过合法渠道实现自身愿望。结合基本权利的分类和在法治运行各环节的体现,我们可以首先将地方法治评估的权利一级指数设计为四项:宪法基本权利是否严格落实;公民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宪法基本权利;政府是否主动作为,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是否通畅。初步将这四项指标的权重各设置为25%,再结合实践应用情况,设计和调整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并设定具体权重。

地方法治评估中权利指数的应用

评估主体。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两种评估方式,一种为政府主导的评估,另一种是专家学者主导的评估。前者因其行政职能优势而推动力更强,结果利用率较高,但更倾向于反映政府行政职能行使情况的内部评估,评价目标较为单一,群众参与度和认可度不高。后者专业性人才较多,因而评估目标的设计和分析从理论角度看价值较高,也更为客观,但作为外部评估其结论是否能够应用于实践即实用性难以保障。人民始终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始终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8]。采取有效方式吸纳公众参与权利指数评估,由公众检验指标设计是否合理,计算方法是否科学,评估过程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客观,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公民参与法治评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因此,我国地方法治评估的主体应当为政府、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普通群众,其中以政府为主导,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为主力,并吸纳一定比例公众的参与,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力图实现地方法治评估的合法、客观、公正。

评估程序。地方法治评估中权利指数的评估实施应当形成制度化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固化评估的具体要求,并赋予其一定强制性,便于评估工作的广泛开展。对于评估程序的安排可以遵循以下步骤:第一,制定并下发评估方案,包括适用于各层级的指标体系内容,评分方式和标准、评价方式和考核程序等内容;第二,各地区评估主体开展具体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由本级政府部门在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广泛收集意见后,上报上一级考核小组审核;第三,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从指标体系建设和当前本地区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发生原因和解决对策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由国家层面组织评估小组负责收集评估报告和意见建议,对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进行总体评价并给予正式回复。到此,本次评估工作结束。

此外,地方法治评估工作的时间跨度要相对适中,过长会导致针对性相对减弱,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解决,评估太频繁则数据变化不大价值不高,笔者认为地方法治评估工作一年进行一次为宜。信息来源应为:政府信息共享(这种共享应在一定范围内,对于一些密级信息是否能够共享需要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网络等媒介信息、实地考察调研、问卷调查等。

结果应用

进行地方法治评估的目的不在于量化考核并形成报告,而在于指导实践。评估结果利用率不高一直是制约地方法治评估发展的不利因素。权利指数的评估结果可以充分反映出我国权利保护的情况和公民权利需求的程度,其结果首先应当应用于立法工作,指导法律法规的修正和完善,实现科学立法、用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其次应当应用于执法、司法等行政行为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充分得到救济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此外,评估结果还可以应用于守法环节,即通过权利指数的应用,可以提高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度,提高公民的满意度,使其更为清楚行为的后果,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权利指数研究”以及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心理驱动型‘吉林廉政文化’移动传播服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分别为14BFX030、2017JD65)

注释

[1]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維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3页。

[2]陈红岩、尹奎杰:《论权利法定化》,《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81页。

[3]朱庆育:《意志抑或利益——权利概念的法学争论》,《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88~190页。

[4]尹奎杰:《我国法治评估“地方化”的理论反思》,《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78页。

[5]徐汉明、林必恒:《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人民日报》,2013年12月29日。

[6]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2~204页。

[7][德]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4页。

[8]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3页。

责 编/杨昀赟

作者:巢陈思 尹奎杰

我国地方建设廉政文化论文 篇2:

动力耦合: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的浙江经验

摘 要:近年来,浙江省在廉政制度创新过程中打破了传统的碎片化、运动式的反腐倡廉治理路径,紧扣“清权、确权、亮权、督权”四个关键环节,构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制定严格的考评机制等,探索出一套制度化的廉政制度创新模式。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与贯彻型创新模式、发展型创新模式和竞争型创新模式相契合,也与中央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要求、本地发展要求、社会环境以及其他内外源动力因素相耦合,为浙江省廉政建设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责任清单;权力清单

一、廉政制度创新的理论渊源与研究视角

社会进化论认为,利益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经济人的本质是逐利,政治人的本质是争权。英国保守主义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早有“有权必腐,极权极腐”的著名论断。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1]霍布斯从社会现实出发提出了“人性本恶”。休谟则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2]“用这种方法(分权与制衡)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3]。麦迪逊等人主张必须设计出各种制度对政府进行约束防范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对政府进行“制衡”。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风险社会理论中提出“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即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4]他认为政府组织并不是为公众谋求利益,相反,政府组织往往是推卸责任的,所以在政策制定以及政策实施中都要对其进行监督和防范。无论是休谟的“无赖假定”还是霍布斯的“人性原则”都对权力怀有戒心,深信政治权力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权力是一种有风险的东西,认为有必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防范。

在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效。当前,学界有关政府廉政建设的研究成果较多,但通过对其梳理研究,发现其研究成果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关于廉政建设途径的研究。孙应帅提出,十八大以来党的廉政建设要更多地依靠制度和法律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更好地完善全方位反腐倡廉体系,以更快回应人民的反腐败要求。[5]陈凌鸿和杨玮认为,廉政建设必须要在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上下功夫。他们认为人的问题是管理的中心问题,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育人。[6]李永忠提出通过制度反腐的具体路径:通过在地方党委实现直选这一方式来实现用人制度的改革;以特赦化解“腐败呆账”;动员并发挥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设立改革试验区等。二是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力度和效度进行研究。李和中在《中国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研究》一书中分析了地方政府各项廉政指标的共性特征,系统阐述了地方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运行体系,将第三方评价纳入评价主体,激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廉政评价。[7]杜治洲等人以“投入—效果”为指标来测量地方政府治理腐败的努力及成效[8],在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评估体系、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投入与产出进行对比来计算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力度和效度。三是对廉政建设衡量指标的研究。汤艳文等人认为,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评价指标筛选的科学性不足,指标畸轻畸重、贪大求全、投入导向、数据处理标准化和重要指标遗漏。要平衡使用主客观指标,坚持结果导向,筛选关键指标,并用数据挖掘的筛选方法。[9]总体看来,这些研究大多都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对地方政府廉政制度进行研究,整体性和系统性略显不足,从廉政建设逻辑结构角度进行探究较少。

廉政建设的关键是廉政制度建设。反腐败是出发点,廉政制度建设是主要抓手,形成清廉的政治生态才是最终目的。只有不断地创新并建立有效的反腐败机制才能最终遏制腐败增量,形成清廉的政治环境。从现实来看,在党中央号召下,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并根据自身情况走出各具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的经验进行总结,剖析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总结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经验,探索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竞相开展廉政制度创新的原因,探究并挖掘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找到二者的联结点,以进一步保证廉政制度创新的持续力。

二、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的现实考察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涉及政府内外部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中纪委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的浙江,近年来在廉政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套全覆盖的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浙江省廉政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如何通过预防、识别、处理、评估的过程控制廉政风险的发生,抓住“清权、确权、亮权、督权”四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和防控措施的落实,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一)构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要务是规范权力运行,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前,为了规范各部门权力,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浙江省于2014年就率先公布省、市、縣三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中。权力清单就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权力清单首先是通过合法确权,明确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范围和边界,避免权力缺位、权力越位和胡乱作为现象,减少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其次,通过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时限表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减少乃至杜绝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或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由于无限的政府权力与有限的政府责任严重不对称,基于对政府和人民关系的重新审视与回归,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清单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的现实需求。“责任政府的要义在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对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负责”[10]。责任清单是以细化政府部门职责、理清责任边界、健全权力监管制度为核心,强化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理念,形成权责明确、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11]责任清单是针对政府部门的消极履职、越权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制定的刚性的责任约束,以确保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权力清单在解决部门乱作为问题的同时,责任清单在解决不作为问题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权力清单还明确了各部门间的职责,划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减少了“灰色地带”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部门间“打太极”“踢皮球”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和塑造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政务公开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政务公开能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增加政务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腐败,其对廉政建设的作用也不容忽视。[12]政务公开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前提和保障。同时,政务公开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吸引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改善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决策质量,增进社会福利。[13]2012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力推动政务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政府网络平台。全省一体化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一站式”审批,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同时,也让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透明。2014年浙江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达577.6万条,2015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已经达到791.3万条,2017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已经达到934.2万条,同比增长11%。①到2017年底,浙江政务服务网累计注册用户数突破1400万,其中,80%为高级实名用户,政务服务网PC端累计访问量近9亿。[14]2013年,浙江省提出“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②,致力于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目标,强化政务公开为常态,信息公开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入选2017年度“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全国排名第一。[15]

同时,浙江省为了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还持续几年实行了政务公开绩效评估,信息公开指数和政务服务指数的分数均排名全国第一,被国务院办公厅列为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示范省份。全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绩效评估机制,不仅降低了政府工作成本,而且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增强了政府的廉洁度,政务公开成为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

(三)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近年来,浙江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宣传和弘扬廉洁精神。例如,台州市仙居县的“正风肃纪”主题漫画展,仙居县通过挖掘一批勤廉兼优的好干部的先进事迹,在全县塑造了一批廉洁自律的先进典型。此外,通过在节假日前向领导干部发送廉政短信、寄送廉政贺卡等形式,及时提醒干部廉洁过节,营造崇廉尚廉的社会氛围。另外,浙江省在廉政文化建设中进一步形成了“廉政文化也是战斗力”的理念共识,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源头抓预防的基础工程和重要抓手,纳入领导班子量化考核内容和“主官工程”,先后制定下发了《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辖区、进家庭”活动三年规划》《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标准》等文件,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全面铺开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目前,浙江省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融入到政府各部门工作领域,在全省掀起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热潮,在潜移默化中使广大干部职工接受廉政文化的教育和熏陶。

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了社会正气,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为浙江省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廉政文化建设也提升了地方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增强了反腐败斗争中的向心力,减小反腐败运动的摩擦力。

(四)力抓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长期以来,浙江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把廉政制度创新与维护群众利益相联系,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道路。首先,把村级监督组织纳入村级组织建设的内容,实现村务监督全覆盖。从2008年试点开始,到目前全省30032个行政村实現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这一做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力推广。其次,浙江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实行了激励机制,结合当地创新资源和优势开展廉政制度创新。如绍兴打造了一批“勤廉双优示范乡镇”、宁波余姚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嘉兴海盐塑造一批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等具有示范性的样本。最后,强调廉政教育的前瞻性,重视廉政教育制度创新。从2006年起浙江省在全省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给青少年注入了廉洁基因,为反腐倡廉建设打下了长远的基础。通过这一系列方式,浙江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基层组织日趋廉洁,村务财务日渐透明,干部履职日益规范”,“群众意见减少,各类矛盾减少,信访举报减少”。

(五)制定严格的考评机制

近年来浙江省各政府部门普遍把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本地本部门综合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以督查求实效。温州、金华等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即在考核时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绍兴市实行市领导带队全面检查制度、市纪委常委带队专项督查制度、特邀监督员重点巡查制度。衢州市在重点检查与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每年召开县(市区)委书记落实责任制情况汇报会,在市纪委书记逐一对各县(市区)“一把手”进行分析点评后,由市委书记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认真抓好整改工作。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动力耦合机制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庄德水教授认为,按照廉政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分类,廉政制度创新模式可以分为贯彻型创新模式、发展型创新模式和竞争型创新模式。这三类模式中,贯彻型创新动力来自于上级权力中心,发展型创新动力来自于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竞争型创新动力来自于政绩需求。[16]浙江省在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系列创新成果的关键要素、制度创新动力正是与中央对地方廉政建设的要求、本地发展要求、社会环境等内源性动力和外源性动力因素的耦合。

(一)中央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要求是外源动力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充实和完善了责任考核范畴后,要求建立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提上了新的高度,出台了大量相关文件,同时也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两个责任”的提出,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一个重点。在自上而下的反腐败斗争中,在中央政府铁腕反腐与强烈要求下,各地方政府紧跟中央改革步伐,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反腐败要求,成立了专门的小组,出台了相关具体政策,落实了相关制度。中央反腐要求是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浙江省委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坚持把巡视整改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并研究制定了《中共浙江省委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十大整改行动方案》。浙江省委成立整改工作推进小组,省委书记亲自挂帅,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狠抓整改落实。由此可见,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和魄力对地方政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具有决定作用,也是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创新的外源性动力。

(二)地区经济转型压力转化为廉政建设的内源动力

熊彼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制度创新就是为了追求更大的效益。依据诺斯和戴维斯的制度创新理论,制度创新是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或额外利益的、对现存制度的变革。[17]一般来说,促成制度创新的因素有三种:市场规模的变化、生产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社会集团或个人对自己收入预期的变化。在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考核机制下,当地方经济发展陷入困境时,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服务水平、提高政府效率则成为必然。构建“廉洁、法治、高效”的政府,保证政府权力的规范行使,是发挥市场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根据诺思的思路,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经济的发展虽然起重要作用,但真正发挥关键作用的是制度,包括所有制、分配、机构、管理、法律政策等。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更多财富的保证,若社会群体发现现有制度已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就应当酝酿建立新制度,否则经济就会处于停滞状态。

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助推其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需要反腐败提供有力的保证。[18]随着各级政府不断将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发展上来,GDP的增长成为党政机关领导班子最关心的议题,地方党委重视经济建设,将其作为首要任务,反腐败自然而然被认为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在现实中,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一些不符合、不该上马的项目顺利上马,寻租腐败滋生,市场公平正义丧失[19],这时市场往往就会被垄断,一些微小型企业难以生存,导致市场失去活力和竞争力。2011年2月,浙江省召开的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深刻认识到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辩证看待反腐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明确指出了反腐败对于浙江省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经过几年的反思与追赶,地区经济转型压力转化为廉政建设动力,近几年浙江省经济增速重新提升,说明地区经济转型压力转化为地方廉政建设的内源性推动力之一,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内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属于内驱式创新。

(三)开放的社会环境倒逼地方政府重视廉政建设的内外源耦合

制度创新是一个实践过程,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制度创新首先要以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前提。[20]更加开放的社会环境成为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内外源推动力。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改革开放后经济得到了快速地发展,浙商、浙江华侨遍布全世界,与外界联系密切,这为浙江人公民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就意味着公民热衷参与公共事务,维权意识也更为强烈,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公民重法守法意识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非常重要。[20]浙江省影響力庞大的浙商群体也是浙江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推动力。另外,浙江人素来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具有担当排头兵的雄心壮志。在内外效应的双重驱动下,浙江省廉政制度创新的积极性比以往更高更强。再次,浙江省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占比庞大,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活动,不断地提高了公民意识。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民精神有助于行政伦理的实现,进而有助于公共行政的实践。那些具有公民精神倾向的人通常对政府有兴趣并尊重政府,具有公民精神倾向的人有更大的善或公共利益的观念。[21]浙江省发达的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与政府间的博弈,进一步推动了公民意识的提升。上述三方面内外源动力的推动及其耦合作用,成为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的助推力。当然,当前浙江省的廉政风险防控实践仍处于本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试验阶段。

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廉政治理仍处于碎片化、运动式治理的局面,这主要还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知不清晰,从而使得廉政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出现矛盾,进而导致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踏步不前。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与其他地方相比具有先天的优越条件,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群众基础,廉政制度建设已形成内外源动力交互耦合。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从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明确权力责任到教育引导,再到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清廉环境;从限制政府权力,明确部门责任,公开政府信息,营造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到注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等,已经打破了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止步不前的尴尬格局,走在了其他省份前列。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浙江省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将继续呈良好态势发展,并且也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政治生态、提升政府公信力持续发力。

廉政制度是清廉政治环境的坚实保障,廉政制度建设是营造清廉政治环境的根本途径。廉政制度建设是政府为自己“织网”的一个过程。基于此,总结并探寻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建设的内外源动力,对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反弹性,如何避免反腐倡廉建设陷入“历史周期率”,以保证廉政制度创新的持续性,既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长抓不懈,也需持之以恒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廉政制度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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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作者:付翠莲 申爱君

我国地方建设廉政文化论文 篇3:

廉政文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反腐倡廉建设,开创了中国共产党人反腐倡廉的新路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内容极其丰富,建设廉政文化就是其重要的内容。廉政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十七大报告 廉政文化 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D033[文献标识码]A[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①报告提出廉政文化概念并把廉政文化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六大以来的战略任务,十七大把这一战略任务提升到新的高度,并作为党建新布局的重要内容。

从世界的范围看,一些国家廉政建设搞得好,除了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因素外,一个极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形成了一种为全社会及全体公民所认同并遵循的廉政文化。特别是北欧国家,其公民大都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非常重视廉政文化的建设,以廉政文化约束规范社会主体,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行为。这些约束对国家雇员,突出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是外在的法纪约束。在一定意义上说,北欧这些国家对雇员的廉政文化约束、教育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如此重视廉政文化建设。

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自十六大以来就非常重视廉政文化建设,突出强调廉政教育,而且是“大教育”,充分发挥“大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能动作用。2005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以“立”为主的思想建设,以系统的、全面的廉政文化大教育,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党情。这些年贪腐文化已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种文化几乎是达到了泛滥程度。从反腐倡廉的现实看,我国制度建设不能说不完善,但制度要靠人来执行,人在廉政文化上的缺失,必然导致制度的疲软。维特根斯坦曾说过:社会变革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人人都来提升自己。建设廉政文化的实质是让每个人自己提升自己,反对贪腐文化,形成自觉反腐倡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文化的魅力抑制腐败。

建设廉政文化要与我国的年、节文化等联系起来。我国传统的“年、节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年、节文化”表现出的走亲访友、祝福平安、团圆吉祥等习俗的积极因素,在走访时还带着一些礼品,这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里有着一些合情合理的人伦、人情交往。但这些年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人在过年期间,借走亲访友之名大送礼品礼金;借祝福平安之名大肆吃喝玩乐,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干部,这既使是年节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发生了扭曲,也使欢乐的节日里暗藏着滋生腐败的条件,同时造成了贪腐文化的泛滥。所以,我们要加强腐败文化建设,尤其要抓住在“年、节”的时机,弘扬“年、节文化”积极的内涵,用先进的廉政文化丰富传统的“年、节文化”,用廉政文化的正面作用提升教育影响力,以积极的廉政文化消除贪腐文化,以先进文化的约束功能规范领导干部的主体行为。

我们要立足国情,强化廉政文化建设,特别要每到节假日,都要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明确纪律、订立规矩,重申严禁公车扫墓、严禁“带彩”打牌、严禁公款高消费等廉政从业要求,积极预防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警示党员干部自觉做到过节不忘廉政反腐。在现实反腐倡廉建设中,有些部门已创造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在年节时向领导干部发信息,在祝福中播撒廉政从业的思想。广泛开展绘“廉”画、写对“廉”对、发“廉”短信、上互“廉”网、寄贺“廉”卡等活动,让廉政文化入眼、入耳、入心、入脑,以廉政文化的软实力影响领导干部的行为。二是有关部门要求领导干部在年终时述廉,到年终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让群众为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打分”。这样既弘扬廉政文化,净化官场环境,达到净化官员心灵的目的,又保证官员依法从政。许多地方和部门还召开“廉内助”座谈会,向领导干部的家属进行廉政文化教育,特别要结合各种反面事例进行教育,与家属共叙廉之幸、贪之害,积极宣传廉政从业,聘请家属为“廉政监督员”,保证领导干部践行反腐倡廉。三是在进行廉政文化大教育中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创造廉政文化的大环境,唱廉政歌、颂廉政事、奏廉政曲、歌廉政人,大力弘扬廉洁文化,让人们在健康的廉政大环境中畅叙廉政,在轻松愉悦中崇廉、尚廉,保持每个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建设廉政文化就要必须破除贪腐文化,尤其要铲除贪腐文化产生的土壤和根源。这些年我们必须看到,经过全党上下多年的努力,高压反腐,使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廉政文化得到弘扬光大,贪腐文化走向没落,使一些领域的腐败案件呈现下降趋势,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但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②这些腐败现象的产生与贪腐文化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据祝福恩教授分析,目前的腐败现象已由过去的“俗贪”、“俗贿”转向“雅贪”、“雅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文化原因,一些腐败分子丢掉了廉政文化,奉行的是贪腐文化。③足见贪腐文化的巨大消极作用。

目前,尽管廉政文化在社会上占主流,贪腐文化处于支流地位,但其负作用不可低估。贪腐文化的存在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多元文化存在密切相关。两种文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 “讲初级阶段,不光要讲生产力的不发达,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够完善和不够成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社会不公、贪污腐败等问题仍然存在”。④这既指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腐败这个现实问题,也阐明了这些问题发生、存在的诸多根源。这就是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在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特别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对人们的腐蚀作用不可低估。现阶段反腐败必然面临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我们要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要大力宣传廉政文化,构建廉政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坚定信念,充满信心,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能动作用,将反腐倡廉贯穿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就一定能把反腐倡廉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在我们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倡导廉政文化的大背景下,贪腐文化还大有市场,甚至还在滋生蔓延。这是因为:一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及贪腐文化有所滋长,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女的考验,跌入了腐败的泥坑,成为贪腐文化的牺牲品。二是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体制改革正在深化,文化也呈现出一主多元的态势,贪腐文化也有其存在的土壤和根源,廉政文化建设力度不够也自然会在社会上泛滥。三是民主法制特别是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权力还没有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便得腐败现象一度滋生并扩展,这又刺激了贪腐文化的发育。四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廉政文化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工作力度不够,致使廉政文化还没有形成对贪腐文化的高压态势。

由于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是短时期内就可以彻底铲除的,清除贪腐文化更是如此,以廉政文化战胜贪腐文化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我们既不能因为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成效而对贪腐文化掉以轻心,也不能因为还存在贪腐文化就否定我们建设廉政文化成绩,更不能由此得出“腐败越反越厉害”这样的结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文化建设,绝不可能“速战速决”、 “毕其功于一役”,把廉政文化建设发扬光大,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向全党提出了建设廉政文化的要求,这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在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积极作用,把腐败现象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为此,我们要采取措施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好。

第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廉政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依据,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冷静观察和清醒分析一主多元的各种社会思潮,特别要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上、文化上存在的问题,用廉政文化回答教育党员和群众,消除贪腐文化,净化社会环境坚持廉政文化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使廉政文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真理颗粒,把廉政文化建设好,创造一流的社会文化环境,使之在“大教育”的格局中发挥廉政文化的积极作用。

第二,把廉政文化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发挥廉政文化的积极作用。在一主多元格局中建设廉政文化,就要对全球化和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深刻反思,深入分析贪腐文化、享乐主义、金钱拜物教、人情面子文化、社会潜规则、不平衡及侥幸心理等在违纪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民族精神凝聚力,增进优秀文化认同感,在打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完善和发育廉政文化,改善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不断建设社会主义廉政文化。

第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为构建廉政文化提供智力支持。理论工作者和纪检机关要站在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高度建设廉政文化,深入实际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思考,以战略意识、政治眼光和战略思维,客观冷静地观察分析当前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准确审慎地提出有效治理腐败现象的思路与对策,推进反腐倡廉理论、政策和制度建设,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营养。当前,要认真研究群体腐败、间接腐败、期权腐败等新型腐败形式,剖析“俗贪”、“俗贿”向“雅贪”、“雅贿”的转变特点。⑤要依托经济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国际问题研究等多学科方法,宽视角、综合性开展研究,使研究成果具有扎实深厚的文化基础,用研究成果深化反腐倡廉的理论,丰富和提升廉政文化。要加快建立反映反腐倡廉建设状况的指标体系,注意收集预防腐败和识别腐败风险的社会信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为提高我国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像北欧国家那样在文化层面形成反腐倡廉的主体自觉,构建清廉的反腐倡廉的文化环境。

第四,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要做廉政文化的实践者、发育者、建设者。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面临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应坚持党性原则,自觉践行廉政文化,切实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反腐倡廉素质、与腐败分子斗争的素质,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要带头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讲操守、重品行、树正气,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实践廉政文化的模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牢记反腐败斗争的重任,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廉政文化,使之在党内、在社会上形成廉政的大气候、大环境,发挥廉政文化的积极作用,清除贪腐文化,铲除腐败滋生漫延的文化气候和土壤,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把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注释]

①②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第55页、第5页.

③⑤祝福恩.《论“雅贪”、“雅贿”产生的原因及惩治》,理论探讨,2006年第6期.

④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新华文摘,2007年.

作者:齐 明 邢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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