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事故处置方案

2022-05-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内河交通事故处置方案范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内河交通事故处置方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根据《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区应急联动中心功能,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开设有关机构。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区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网络。公安、市政、交通、水务、卫生、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平台,做好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

3.1.2加强对本区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机制。各街道、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研判,及时发出预警。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防范与处置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进一步增强中长期统计、评估和预报能力,为相关部门决策、指挥提供咨询建议。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体系。一旦发现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立即将事故发生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上报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街道、镇、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部门。市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事故信息。

3.2.2各应急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镇、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本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上报区应急联动中心。一旦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区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3.2.3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研判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明确道路交通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通报各联动单位。

3.2.4各街道、镇、公安交通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判断与处理,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区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城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级别与

3.3.1按照市公安局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时间长,可能对大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2)Ⅱ级(橙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较长时间,可能对较大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3)Ⅲ级(黄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一定时间,可能对一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4)Ⅳ级(蓝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时间较短,可能对较小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造成少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3.3.2按照市、区政府的决定或授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突发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

3.4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警告或劝告,通知群众避开事发地绕行,减少事故对相关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相关应急联动单位(交通、市政、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民防等)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值班备勤,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本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1.2(1)Ⅰ、Ⅱ级应急响应

(略)

(2)Ⅲ、Ⅳ级应急响应

(略)

4.1.3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区政府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报请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区道路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相应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联动单位(公安、消防、卫生、民防等)指挥(值班)机构下达和通报指令,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4.2.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快速、高效地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4.2.4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要收集、汇总有关事故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因事态和危害程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响应等级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

4.3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行动。

4.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态势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安置遇险人员;

(2)迅速消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划定管制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3)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4现场处置

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建立以事发地街道、镇为主,公安、消防、卫生、市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街道、镇、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公安交通部门的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领导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任务为:

(1)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应急力量,迅速控制和切断危害链;

(2)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4.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5应急指挥与协调

4.5.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相关人员根据应急部署和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专业保障等部位的运作。发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外经委、区教育局等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承办相关事项。

4.5.2现场指挥部设在事故现场周边适当位置,要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4.6新闻

(略)

4.7应急结束

4.7.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负责决定、或执行的机构视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7.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应急联动中心,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各街道、镇、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5.1.2区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要迅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品类道路交通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卫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实施泄露污染物的收集和清理等。

5.1.3事发地街道、镇应及时组织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调查、统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情况,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事发地街道、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物资和劳务征用的补偿。

5.2调查与总结

5.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4.2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情况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健全事故预警分析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

6.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

6.2通信保障

6.2.1在整合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防等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2.2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之间的通信保障手段,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畅通。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抢险、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3.2进一步优化、强化公安、消防、医疗、民防、市政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组织,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应急联动机制能有效运行。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各街道、镇和公安、消防、医疗、民防等联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职责,建立各单位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线路规划等数据库,确保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中能迅速赶赴现场。

6.4.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消防、医救部门保证消防抢险、医疗救护车辆及时出动、按时到达。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3本区其他交通保障相关单位须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抢险、救护车辆的顺畅通行,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急救措施,稳住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运输放射性污染品等特种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6.6治安保障

6.6.1区公安分局、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6.6.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与公安警力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运钞车、运送贵重、危险或社会敏感物品车辆,要加强安全保卫。

6.6.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街道、镇协助做好治安保障,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7装备物资保障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各街道、镇及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与组织生产。

7监督管理

(略)

内河交通事故处置方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平安演讲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平安事故演讲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管理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活动中发生的施工平安事故;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的平安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平安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权宜之计,平安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预警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发生,扼制重大特大质量平安事故。

1.4.2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各级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提高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3依法规范。明确职责,协同应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大队、市交通局、市平安营运公司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

2.2市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制度。负责应急救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2.2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重大事故影响范围,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督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建设局演讲;协调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和专家组成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指导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善后处置、事故查处等;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组织本应急预案的救护演练;完成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导本市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市建设局:拟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演讲事故情况。协助市人民政府指挥、协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人员救援、死亡人员善后、事故调查处理等救援和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受伤人员救援、死亡人员善后、道路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确保事故受伤人员能得到快捷、及时、全面的救治。市卫生局:组织因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对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调查处理等工作。

指导因灾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组织对建设工程平安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

市民政局:指导协调事故中受害群众转移安排和生活救助工作。

人员劳动合同纠纷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市总工会:参与对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

依法做好人员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工伤认定、工伤平安等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事故救援的宣传报道。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信息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因建设工程事故而引发的火灾;控制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失踪人员救援、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救援时的交通运输工具。

发生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后,市平安营运公司:参与料理有关平安生产的平安业务。各相关营运平安公司应依照各自平安合同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2.2.4专家组

负责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救援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专家组由建设、施工、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安监、质监、消防、卫生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3其他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3.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建设平安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演讲事故情况。

2.3.2业主、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演讲事故情况。

2.3.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根据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演讲事故情况。

2.4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指挥长未赶到现场之前,由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助组、警戒捍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证组、次生灾害防止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

市相关部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参与,综合协调组: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抢险救助组:由市建设局、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大队牵头。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现场平安捍卫、交通管制工作。警戒捍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

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后勤保证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市建设局,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及有关平安营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善后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市建设局做好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信息的接收、演讲和统计分析工作。事故信息来源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120急救中心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周边群众提供。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然后分类分级整理,实施有效监控。

3.2预防预警行动。市建设局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演讲后。同时市建设局应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预警支持系统。市建设局应创造条件。全方位、全天候监测相关情况。

3.4预警级别。市建设局对已采集和监控的平安隐患和危险源。报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予以公开。依照平安隐患和危险源的严重性和紧急水平以及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依照平安隐患与危险源的严重性和紧急水平以及事故造成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满意1000万元的事故。一般(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较重(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满意5000万元的事故。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满意1亿元的事故。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特别严重(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分级响应

由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Ⅳ级)建设工程发生Ⅳ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向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演讲。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Ⅲ级)建设工程发生Ⅲ级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演讲,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Ⅱ级)建设工程发生Ⅱ级事故时。省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建设应急指挥部协调,全力配合。上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演讲,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Ⅰ级)建设工程发生Ⅰ级事故时。省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建设应急指挥部参与协调,全力配合。上级预案启动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4.2.2救援顺序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建设工程平安事故后。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演讲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事故级别(Ⅳ级)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成立建设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如事故级别确定为Ⅰ、Ⅱ、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向市、省人民政府演讲,由市、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市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市建设事故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后,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事故发生业主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立即演讲市人民政府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建设工程平安事故后。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演讲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事故演讲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

4.3.3现场采集信息

应迅速开展工作,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和协调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

4.5.1应急反应

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规范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向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接受指令。

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险水平下达启动指令。

由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派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本预案启动后。

4.5.2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处置

事故发生后,建设工程事故业主单位和施工建筑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把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建设工程事故业主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缺乏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向上级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现场处置

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全力组织自救,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抢救资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小组按各自责任分工处置。

如有必要应向市人民政府演讲,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和救援或排险的效果演讲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对质量平安事故发展态势作出判断。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上一级预案的建议。

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急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救援力量,按以上应急处置方法进行。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平安防护

事故现场处置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平安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平安设施、设备。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市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4.8信息

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建设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依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4.9应急结束

由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当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由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受伤人员救治及补偿、死亡人员安葬及补偿、劳动合同用工的误工等补偿。

5.2社会救助。因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所得到社会救助。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单位(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5.3后果评估。应急救援结束后。然后由市建设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形成事故危害分析评估演讲、救援工作总结等资料报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证

6.1人力资源。各相关单位、各在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救援应急人力资源作为先期处置队伍。视情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增援队伍。

6.2财力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

6.3物资保证。由各建设(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和政府储备。

6.4通信保证。应急救援期间。必需保证通信疏通,指挥疏通。

6.5交通运输保证。由市交通局提供应急救援时的交通运输保证。

6.6医疗卫生保证。由市卫生局提供应急救援时的医疗卫生保证。

6.7人员防护。工程项目所属的建设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应急救援时相关人员能得到平安防护。

6.8技术装备保证。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遵循整合现有的资源原则。

6.9治安维护。由市公安局提供应急救援时的现场治安维护。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的演练计划。请工程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到演练现场进行指导。

7.2宣传和培训。由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各自负责行业内的宣传和培训。相关人员都定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

7.3奖励和责任。应急救援结束后。报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惩办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有关单位(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或经济处罚;冒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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