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劳动模范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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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人劳动模范先进事迹

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监察

摘要: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劳动法调整范式的缺位,折射出现代劳动法历史使命再续和逻辑延伸之客观需求。家政工人在现代社会语境中所内射出来的诸多“人像”特征,有别于传统私法视域下的“人像”。固守形式平等的私法理念不能回应和规范家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践行实质平等之社会法理念下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国家基于社会本位的思想,对弱势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重要利益干预和调控机制。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在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模式下的必设性制度。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制度在制度接轨时必须考量二者之一般性和特殊性。

关键词: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劳动监察;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收稿日期:2011-01-25

作者简介:徐纯先(1965-),女,湖南益阳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张先贵(1985-) ,男,安徽巢湖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生。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3

在我国,保姆作为一项职业具有较长的历史,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保姆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他们已经不再是伺候少爷、小姐的仆人,而是以一种平等的社会身份继续存在,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但由于“保姆”一词的称呼具有明显的身份歧视和地位差别,与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以及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不相契合。基于这种民主思想文化意识的考量,2000 年8 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将“保姆”这一传统职业定义为“家政服务员”。这一名称的变更,凸显了保姆行业开始朝正规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迈进。与此相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组织专家制定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家政服务员分为初级、中级与高级。根据这一标准,“家政服务员”指的是“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学术界称之为“家政工人”(domestic worker)[2]。

一、问题的提出:以对相关事实之分析为逻辑起点

近年以来,无论是国外抑或国内,家庭服务业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家政服务人数明显增加。据联合国报告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2000年和2004年,中国大陆移徙家政工人数量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分别为49.9万人、64.4万人和86.5万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呈不断攀升的趋势。安南提交的《国际移徙与发展》对此问题做了详细分析。资料来源:http:// rkjsw.shpt.gov.cn/NewsCenter%5C-contentThere.aspx?sj_dir

ptjsw-rkbl&ct-id

69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联合提供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中国约有20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从业人数居世界首位。约90%的家政工为女性,年龄在16岁到48岁之间,她们主要由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以及城市下岗工人组成[3]。由此观之,家政工人这支庞大的队伍,主要是由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女性农民工所构成。这种群体上以女性为主的结构特征,实则暗示家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易受伤害性。她们在隐蔽的私人家庭场所工作时,由于地位上的弱势,容易受到言辞的侮辱、身体和性的虐待、工资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及可能面临不平等的工作条件等诸多不利因素[4]。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劳动法》一方面没有从名分上给予家政工人劳动者身份的应有定位,使其享受劳动者之相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另一面也没有从规范的逻辑层面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给予应有规制和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劳动法调整范式的缺位,折射出现代劳动法历史使命再续和逻辑延伸之客观需求。循此理念和逻辑,劳动法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和构造一项对弱势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和对失衡的家政工人与雇主权利、义务分配予以干预和调整的制度保障机制,即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法律制度。

(一)国内视野: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侵害之若干事实

在我国,家政行业刚刚起步,家政服务市场不规范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劳动法从法律规范层面排除了规制和保护家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可能性,使得家政工人相关的劳动权益在制度层面被边缘化和隔阂化。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分析得出的大量数据和事实,揭示了弱势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制度保障、时常受到各种侵害的现象。例如,以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刘露英为代表,从2009年2月份开始对南京近30家家政公司以及近160名家政工展开了一项调研活动。调研结果发现,南京家政工劳动权益状况不甚乐观,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就业的稳定性差、劳动报酬较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安全状况难以保证、缺乏保障。总体来说,目前南京家政行业不规范,准入非常低,缺乏监管。发生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机制,采用员工制的家政非常少,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交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制家政公司不是没有,但是数量非常少。目前甚至很多家政公司都不知道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5]。与此同时,以王竹青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自2006 年7 月至2009 年12 月期间,对在北京、广州、成都三地的家政工劳动权益状况进行了实证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家政工的劳动权益状况不容乐观,出现了诸多不利于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局面:合同签订率低、家政工超时工作、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食宿条件低于一般标准、遭受性骚扰、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缺乏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这些社会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严重侵害了家政工的劳动权益,影响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6]。

从国内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实来看,对于在私人领域(private domain)工作的弱势家政工人来说,由于工作在私人领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工作条件常常是无形的、随意性的并且难以监督,雇主的单方意见决定着工作状态的变动性和无常性[7]。其结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主要是妇女)往往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繁重的工作、很少甚至没有工作外时间、无法获得健康关爱或者社会保险、易受性虐待、剥削和暴力侵害等[8]。因此,基于对特殊群体利益诉求的考量和保护,现代的政治国家应该基于社会本位的思想,通过立法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和相应的规则,对失范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给予倾斜性的干预和调控。家政工人劳动监察制度顺应立法目的和实践之诉求而应运而生。

(二)国际视阈: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侵害之若干现象

家政工人在社会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使得家政工人这种群体几乎在每一个国家都广泛存在着,并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中产阶级家庭不愿从事家庭琐碎性的小事,而是宁愿并且能够雇佣他人完成,使得中产阶级对女性家政工人的需求已经成为世界性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几乎发生在每一个国家。从阿姆斯特丹到Lusaka,从Dubai到纽约,新加坡、香港和Tel Aviv等等[9]。

虽然家政工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定标准,其工作量和一些享受带薪假期的休息时间和体面的工作条件往往取决于其雇主的兴致。很常见的情形是雇主要求其家政工人劳动几个月甚至几年,每周七天,每天14-20小时[10],从而产生了诸多侵害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的现象。可以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例如,2006年5月10日,美国蒙哥马利县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家政工人遭受的伤害包括许多方面:(A)该县家政工人被限制获得有关他们法律信息的保护;(B)许多家政工人得到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C)许多家政工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却得不到加班工资;(D)很少有家政工人签订载明工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E)住家家政工人获得的报酬和工作的时间均比非住家家政工人获得的报酬低,工作时间长;(F)家政工人常常独处,不能进行同行之间的交流[11]。同样,在爱尔兰,相关的调查显示,富裕的爱尔兰家庭对雇用的外国家政工人时常进行虐待和剥削,致使许多家政工人因害怕而不敢反抗[12]。摩尔多尔共和国2008年的调查显示,328300名移民家政工人中,有近24.2%的人即79600人曾经受到剥削,8%的人即26300人曾经上当受骗被剥削,7.8%的人即25500人曾经成为强迫劳动交易的受害者。强迫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被雇主扣缴工资、也有违背工人意愿从事某些工作以及没收个人身份证件等诸多侵害事实[13]。

由此观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侵害不仅成为我国的社会问题,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普遍存在。从人权保护层面来看,这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家政工人私域场所工作的内在封闭属性和本身的“易受伤害性结构特征”,是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前者又更进一步加剧了其本身的“易受伤害性” 特征。家政工人这种内在和外在的固有特征和本质属性,使得传统私法范畴内的民法由于理念的局限,无法正确调整和满足其特殊的内在利益诉求。一方面,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一般情况下并不承担实现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使命,同时也不可能依凭其特有的内核来实现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目标。另一方面,固守形式平等、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在调整实力悬殊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和运行时,不仅不能起到扭转利益分配非均衡化的调节机制,反而可能会使失衡的主体间利益关系再次失衡。因此,民法本身调整的失灵,客观上需要国家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对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和运行进行适度干预。从立法层面来考量,应将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范畴,遵循其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进行规制和保护,方能正本清源,实现其特殊群体利益保护之目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法律制度应遵循劳动法之弱势群体保护之理念,从制度层面为家政工人之劳动权益的保护配置相应的权利义务,实现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之制度保障机制转换。

二、正当性追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监察制度之机理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合理限制和定期的有薪假期工作,以及公正和合适的报酬的权利,以保证“人的尊严的存在”。原文为: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vides that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t and leisure, including reasonable limitation of working and periodic holidays with pay,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just and favorable remuneration to ensure “an existence worthy of human dignity”.就人权视角言之,家政工人与一般劳动者无本质之差别,都是通过付出劳动力来获得相应的报酬。从立法层面来看,家政工人理应受到劳动法层面的规范与保护,以实现体面的劳动和尊严的存在。给予劳动法层面的保护,并设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未来立法应然之价值走向和必然之趋势。著者从多个维度进行了审视,

认为这一制度的机理有其特有的正当性基础,亟需从隐化、遮蔽的形式层面予以廓清和显化,实现调整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

(一)价值诉求: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之转变的内在要求

法律始终是增进平等的一种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限制平等范围的一种重要工具。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到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也可能关注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的问题,并关注在适用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某种程度的均衡问题[14]。一般来说,法律上的平等主要是指凡被法律视为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给予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15]。尽管平等概念本身呈现出十分抽象、复杂的层面和多元化的外向,但民法语境中的平等主要关涉的是一种形式层面的平等,即人格平等,它不考虑不同主体间诸如经济地位、社会力量、文化知识、技术技巧等内在的差别性,可谓是一种抽象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语境中所塑造的“人像”乃是“根植于启蒙时代、尽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个人(abstrakte Einzelmensch),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的经济人(homo oeconomicus)。”[16]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在“人像”层面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可由自身意思自由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其背后是一种“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16]8。无需要考虑不同主体之间的内在差异性,进行有差别的对待、差异性的调整和规范。这种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规范的民法调整方式,私法不是调整个人对国家的关系,而是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详细地说,有必要指出它是关于人的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的法规。总之,私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以形式平等作为目标和价值取向的民法理念所形塑的市民社会的“人像”特征,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之间某些事实上的差别而进行法律上的差别调整和区别对待,不可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愚而弱”之特殊群体利益保护的社会利益本位之思想。

从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根据不同的“人像”特征,即基于社会的地位不同、经济的实力悬殊、以及职业的差异来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像”,实现不同类型的“人像”规范和调整,是立法回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必然的结果[17]。家政工人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类特殊群体,在现代社会的利益格局中,与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主相比,呈现出明显的弱势“人像”特征,这种弱势的人像特征在以追求形式平等的私法理念下无法实现权利义务之公平、公正的供给和架构。反之,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价值目标的家政工人劳动监察制度,能够在制度层面实现抑制社会强者、保护社会弱者,实现维持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增进之社会目的。

(二)逻辑诉求:周延和拓展劳动法未完成之历史使命

从比较法来看,有关家政员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目前在许多国家仍然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缺位,并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据调查,目前世界上将家政员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国家并不多见,甚至像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11]851-924。反映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我国劳动法以保护弱势劳动者为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和精神诉求,较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法在立法理念上有着根本性的转变,但由于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目前仍然不受劳动法律之保护。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涵盖家政工人这类特殊主体的利益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 条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4项也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往往以家政行业之特殊性和雇主乃个人而非用人单位为由,否认《劳动法》之适用和规范,使得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在现行劳动法律层面被漠视和隐蔽,在权利保障问题上处于“劳动法外结构”。诚然,家政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从其工作属性来看,确实有其特殊之处,比如工作时间长、弹性大,不确定性和易变动性,致使无法适应《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八小时之规定。与此同时,因雇主系个人而非用人单位,无法为其提供《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基于此,将家政工人之劳动权益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18]。但是,著者以为,家政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之内在的固有特殊性,不仅不能成为《劳动法》回避和排除规制的应然理由,反而应在现行《劳动法》逻辑规范层面针对其特殊性做出

积极的回应,这是保护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之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理由有三:其一,家政工人作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虽然在现代就业结构中具有明显的“非正规性”特征,但是,它与现代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力获得报酬的工作属性没有根本区别。在劳动关系中,与雇主之间存在明显的“从属性”或“隶属性”特征,这与劳动关系内在的机理和外在的表象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范畴,是现代《劳动法》在逻辑上必须予以周延和使命必须予以再续之现实诉求。其二,家政行业的特殊性和雇主的非单位性,使其成为《劳动法》层面调整之障碍,但这种障碍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不构成实质性之制度困境。《劳动法》完全可以从技术上予以突破。其三,从比较法来看,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在其劳动法中将家政工人作为特殊雇员,在适用范围、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层面给予特殊的规定[19]。

将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纳入劳动法规范层面的保护,只是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第一步,并非一劳永逸。立法上尚需继续遵循和沿袭劳动法之弱势保护理念,进一步在制度层面设置家政工人劳动权利监察制度。实际上,由于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在诸多方面的不对称性,需要国家有关机关以社会关系管理者和社会利益衡平者的身份出现,运用国家公权力对雇主侵犯家政工人之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制止和处罚,以维护家政工人之合法的劳动权、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本身也是家政工人劳动权利监察制度之价值归依。

(三)理念诉求:实现法之终级价值目标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诉求而产生,并回应社会现实之特定需要的。 对任何法律制度背后逻辑的追问,都会发现其以

特定的社会价值目标作为制度存在的根基与支点,诸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之制度设置也毫不例外。从本质上言之,它也是基于社会就业结构中弱势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的保护之客观诉求而产生的,该制度的具体配置与运行态样之背后逻辑,也是建立在法之正义价值基础上的。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蔽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4]262。自古以来,思想家和哲学家们试图从不同进路提出各种各样的正义观,充分凸显了人们对实现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正义作为法所追求的一种永恒的价值,代表了法的过去、现在、未来的价值走向,其涵义充满着复杂的面向,应置于不同的语境中方可以准确把握。著者认为,将正义之价值回置于家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语境中,可以化抽象为具体、化复杂为简单,并能够寻觅到特定语境中的正义观之现实面貌和特有内涵。在国外,家政工人有时也被视为家事劳动者,由于其工作场所是雇主单方决定的私人生活场域,一般又被视为一种“隐蔽空间”,这种空间常被视为雇主剥削和奴役的空间[20],因为雇主在自己的私领域内可以单方享有指挥监督之权力而不为外界所知晓,这与一般的在社会生产组织结构系统中的劳动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基于家事劳动者提供服务的特殊空间,在现行法律上极易形成所谓的劳动法外之结构特征,导致此类群体处于极为弱势之地位[20]2916。在现实中,很多在私领域中的家政工人由于其与雇主之实质上的不平等,致使其劳动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客观上需要国家公权力作用于该私领域,实现该领域内之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目标。正如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所认为的那样,正义乃是“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施加的一种人为的干预,以实现平等。”[21]通过国家公权之介入,实现对弱势家事劳动者劳动权利之干预和调制,实质上是追求法之正义价值。

三、制度接轨: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与劳动监察制度之一般与特殊

劳动监察作为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从现行劳动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劳动监察制度从宏观层面言之,是指国家基于法律的授权,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法律调整和干预。在劳资双方关系中,作为用工主体的一方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时常依凭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雇佣者作出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劳动力市场上客观存在供给大于需求的局面,劳动者对经营者或资本所有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之行为,往往不愿、不敢或难以抗御。从微观层面言之,正是由于劳资关系中的双方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客观上要求国家有关机关遵循劳动法之弱势保护理念,设置一项能够从具体制度层面预防、制止和处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体系。劳动监察制度作为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主要集中于国家机关以社会关系的管理者和社会利益衡平者的身份出现,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事前干预、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人身权与财产权,从而最终实现劳资关系的实质性平等。在劳动法不断完善的今天,劳动监察制度本身的制度机理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其价值和功能日益得到激活和凸显[22]。

家政工人作为社会的一类群体,虽然在诸多方面与普通劳动者具有显著区别,比如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属性等,但是从劳动关系的特有属性和内在机理来看,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首先,家政工人与一般劳动者都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付出自身的劳动力来获得相应的报酬,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他们与雇主或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或者隶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从属性或隶属性乃是一种以指挥与服从为表征的管理关系[16]63。因此,这与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内涵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诉求和机理表征。其次,诚如上述,家政工人与普通劳动者在现实语境中所展示出的诸多“人像”特征,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和共同性,它们都在整个社会群体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工作中具有明显的“易受伤害性”结构特征[23]。这种特殊的“人像”特征客观上对现行立法提出了特殊的利益诉求,即现代民主国家纷纷基于社会本位思想对弱势的劳动者或家政工人给予立法上的特殊保护。现代语境下的劳动法从本质上承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上、社会方面的不平等,并企图纠正从那些不平等产生出的不正当的结果[16]63。总之,家政工人与普通劳动者在诸多方面的共性,客观上要求现代劳动法必须回应和规范家政工人这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因此,就一般层面言之,现代劳动法在拓展其调整对象或范畴的基础上,应该循此理念和精神,进一步设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在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模式下的必设性制度。

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制度在制度接轨时,必须考量二者之一般性和特殊性。一般来说,由于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制度具有共性,可以直接进行制度接轨,即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监察规则可以直接按照劳动监察制度的构造理念、指导思想进行配置和展开。从现实诉求和经济成本来看,以现行劳动监察制度的一般原理来规范和保护家政工人的

劳动权益,不失为一种立法上的明智选择。当然,家政工人的劳动场所与一般普通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存在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的存在,要求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制度在进行接轨时,必须考虑到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围绕这个特殊性展开具体规则的设计和构造。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监察制度之功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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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upervis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Domestic Helper’s Labor Rights

XU Chun-xian, ZHANG Xian-gui

(1.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Yongzhou 425100;

2.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本文责任编辑:许明月

作者:徐纯先 张先贵

第2篇:评《十月革命前俄国纺织工人的劳动刺激因素》

《十月革命前俄国纺织工人的劳动刺激因素》(以下简称《劳动刺激因素》),是俄罗斯学者Л.И.博罗德金等合著的一部探讨十月革命前俄国纺织企业劳动激励机制的经济史著作。该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出版后引起史学界的普遍关注。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再次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如何借鉴历史以防止社会动荡,是国家政权面临的重要挑战。善于实现社会妥协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国家,能够避免革命和走回头路。纵观全书,与以往的类似研究相比,在以下几方面具有创新意义。

一、史料丰富新颖

史料是史学研究的基础。正确运用史料,充分发挥史料的研究价值有助于认识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在《劳动刺激因素》一书中,作者首次运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大型纺织企业的档案资料,深入分析工厂生活,研究了纺织工人的劳动激励制度。所选择的企业是俄国的两家大型纺织企业——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位于谢尔普霍夫市)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选择这两家企业的原因有三:第一,两家企业的资料保存完整,可利用度高;第二,纺织业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而这两家纺织企业是当时俄国重要工业领域十大企业的代表;第三,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属于“社会取向企业”,其特点是产品覆盖范围广,企业经营稳定,具有代表性。企业档案资料包括工资表、工人出勤表,工人对企业领导的建议、请求及答复登记簿,工人生活记事等。在丰富的档案文献基础上,作者将宏观研究与微观分析原则、微观历史与统计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细致剖析了纺织工人的劳动实践,以及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

二、分析全面系统

该书以肇始于1860年代大改革的俄国现代化和快速工业化进程为背景,总结了作者多年对十月革命前特别是第一次工业化时期俄国工人劳动动机的研究成果,从劳动激励制度(工资、奖励、罚款)、纺织工人的社会结构以及与纺织工人劳动动机有关的工厂社会生活领域(居住条件、生活必需品保障、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教育)等角度入手,系统地研究了十月革命前俄国纺织企业对工人的劳动刺激因素。

劳动动机是企业主与工人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工人劳动积极性、发挥工人的创造潜力是企业主首要关注的事情。劳动动机一般分为三类:报酬、强制和激励措施。动机不同导致的劳动生产率自然存在差异。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使俄国工业领域实行了比较文明的劳动报酬形式,尽管高薪工人的比重很低。20世纪初,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纺织工人的实际工资呈增长趋势,熟练工人的收入增长幅度快于其他普通工人,甚至在危机年份企业主也千方百计将熟练工人留在企业供职。俄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非熟练工人比重高,因此吸引和留住熟练工人对企业主极其重要。工厂也采取诸多举措挽留人才。例如,实行差别化工资,对熟练工人许以高薪,而且奖金的数额与工作时间相联系,工人在一个企业工作的时间越长,获得的奖金就越多。因此,熟练工人更倾向于稳定地在一家企业工作,而非熟练工人和低薪者则频繁更换工作。资料显示,在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工作25年以上的工人至少占2%,工作时间超过35年的工人占1%。除物质奖励外,企业还普遍采取非物质(道德)形式的奖励。

关于处罚制度,《劳动刺激因素》一书提出了与苏联时期不同的观点。作者首次详细而且令人信服地指出,苏联历史文献夸大了帝俄企业对工人的罚款数额。他们认为,这种夸大的认识论根源在于,苏联历史学家凭主观臆断解释1880年代工厂监督员的资料,并且将这些资料推至以后几十年。通过分析,作者证明,1890-1910年,企业因违反劳动纪律对工人的罚款比例从占工资额的1%~3%下降到0.1%~0.2%。不过,大幅降低罚款金额也产生了消极后果——依靠罚款实际上已经无法影响企业的纪律状况。作者对比工人数量后发现,位于城市的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的工人旷工次数比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四个工厂中有三个在农村)多。对违纪工人的处罚手段还包括转到低收入岗位、强制搬出工厂宿舍、开除等。

《劳动刺激因素》分析了纺织企业工人的社会结构。作者指出,纺织企业的生产技术要求不高,工人无须掌握特殊技能,使用精纺机或织布机的培训仅需几周时间,只有调试机器和布匹印花需要熟练技术。因此,在纺织企业里中等技术工人占多数,而且基本是来自农村的打工者。

纺织企业的社会生活领域是研究的重点。作者就工人的居住条件、住房政策、食物供给、医疗服务、退休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提供可以接受的劳动条件,既有助于避免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冲突,缓和社会紧张程度,又能够激励工人更好地工作。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工人的居住条件显著改善。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的大多数工人住在工厂宿舍,每年企业将总利润的3%用于职工住房支出。如果工人未得到宿舍床位,那么他可以额外领取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工厂不得强制工人搬出宿舍。按照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庭的裁定,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才能让工人搬离宿舍,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的工人只有在受到生产处罚时才会被取消在宿舍居住的权利。住房政策方面,工厂管理部门为工人提供住房贷款,但只有少数熟练工人和高薪员工能够满足贷款条件。工厂在专门的工人居住区集中建设住宅,长期(最长可达30年)租赁给工人居住。建设工人住宅区,一方面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工人的归属感,避免工人处于边缘化状态。

长期以来,苏联史学界认为,帝俄时期工厂强制工人在自己的食品店购买高价劣质食物。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料显示,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俄国工厂大多拥有自己的畜牧场,工人可以在其食品店内购买低于市价的新鲜食物。作者指出,内务大臣A.H.赫沃斯托夫曾高度评价工厂食品店的低价食物供应。

本书充分展示了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为提高工人医疗服务水平所做的努力:医院设备良好,实行免费医疗,而且提供不错的食物。孔申手工工场医院供养一名住院病人的支出比莫斯科市立医院还高0.5倍。所有这些与以前人们对十月革命前俄国工人生活的认识迥然不同。当然,作者同时指出,类似医院并非俄国工厂生活的普遍现象。

社会保障是工人安心工作的保证。1903年俄国保险法规定,在工人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必须向工人支付工资。H.H.孔申纺织工厂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在私立保险公司为工人办理了保险,这样既减轻了意外事故情况下企业与个人的负担,又有利于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关于不幸事故的统计数字表明,两家企业工人在生产中严重受伤的人员比例不高并呈下降趋势。从1880年代末开始,H.H.孔申手工工场协会和雅罗斯拉夫尔大手工工场逐步实行退休制度,比国家立法还早半个世纪。尽管两家企业退休的人数不多,退休金数额有限甚至不足以弥补购买食物的支出,但这种实践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此外,本书作者指出,工厂在教育方面,尤其是普通教育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活动乏善可陈,主要表现在学生数量不多、图书馆藏书有限等方面。

三、评价客观公正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苏联全国范围掀起“重评苏联历史的运动”,结果导致对苏联历史以及苏联时期史学研究的全盘否定。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的史学理论和方法论发生重大变化,意识形态一元论占主导地位的官方史学逐渐弱化,史学研究开始从叙述性历史和机械收集史料转向认知方法论和分析历史学,对苏联时期的史学研究也从全盘否定转向客观评价。《劳动刺激因素》一书指出,1930年代至1970年代的俄国纺织工人劳动动机文献具有教条性,大量十月革命前俄国工业工人史著作存在歪曲企业劳动关系的倾向,反映出苏联时期史学研究范式的局限性和强制性。但作者没有彻底否定以往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苏联历史编纂学为俄国工人阶级史研究作出了一定贡献,某种程度上奠定了后续研究的基础,从而有助于实现辩证分析和客观认知。

[责任编辑:白晓光]

作者:钟建平

第3篇:论我国非全日制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加强

摘要:近些年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大量涌现,法律制度的缺失、执法过程的松散及司法实践的缺乏等问题日益尖锐,我国亟需修整法律以规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非全日制工人;劳动权;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崔汉伟(1992-),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完善立法规制

首先应建立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平等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之上,严格规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限制工时以杜绝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超时问题;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实现工资的平等保护;健全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的规定,具体包括对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权限加以限制、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等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与工会组织、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力没有任何规定,这一立法空白亟需弥补和修正;以法律形式规制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加以完善和具体化,使之具有可行性,特别是要细化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增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内容的规定。缺乏了法律监督,立法只能是一纸空文,监督相关法律的落实,使之由应然成为实然,由理想变为现实,切实达到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目标。

二、构建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组织,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运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各种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扶助责任。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的维权工作无疑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现行立法和措施所规定的一些短期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长期机制。首先,必须注重劳动执法队伍的建设,吸收道德品质素质较高的人员,同时强化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其次,必须加大对劳动执法队伍监管力度,建立等级考核制度和严格的评估检查制度,同时,扩宽劳动者的申诉、举报渠道;最后,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惩不贷。

三、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法律虽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但并未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谁来缴纳、如何缴纳,且我国目前非全日制劳动者实行的是个人自愿投保,实践中非全日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个人的保险意识不足,这直接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率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遭遇风险时也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保险予以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将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规定为企业和职工的强制性义务。为了管理方便,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合理的缴费方式和标准,要制定出真正适合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方法,建议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原则,降低缴费标准。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保险账户,规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此外,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出,给予不同群体的劳动者以不同的补贴,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参保率。

四、提高维权意识,拓宽维权渠道

受文化程度影响,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会选择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全社会应该加强培养劳动维权意识,宣扬劳动维权的重要性,并扩大其维权渠道,以此来促进社会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国家和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告等媒体,通过定期举办相关讲座、印发相关知识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劳动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其维权意识;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开通电话、网络、信件等多种方式,扩大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五、支持劳工组织

我国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围相当有限,在某些领域甚至不予保护,随着非全日制用工的普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相比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更需要保护。因此,必须强化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和运行,并给予其物质上的资助。政府应当结合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引导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适用直接选举方式,在保证劳动者选举权的同时确定工会领导,断绝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提高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降低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会的成立门槛,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免收会费,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参与率,从而使非全日制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谈判权和企业参与管理权;最后,政府应加大对用工市场的监管,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作,对工会反映的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及时合理的解决。

同时,我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用工实践,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体息体假、终止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平等权利。

[参考文献]

[1]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崔汉伟

第4篇: 车间工人劳动模范先进事迹

xx,xx县xx毛纺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02年进厂13年来,她从一名普通员工干起,经过自己不懈努力,迅速发展成为公司一名管理人员。2009年荣获xx县三八红旗手称号;2011年获得淮安市劳动模范称号;2013年获得江苏省优秀农民工称号,其事迹先后被《新华日报》、《淮安日报》等省、市、县多家报刊选登。

2002年xx县xx毛纺(原名:鹿港毛纺)建厂伊始,从xx县粮食部门下岗的xx应聘成为鹿港第一批选派到张家港学习操作技术的员工,在学习期间她不怕苦、不怕累,白天虚心向老师傅学习,晚上不顾自己腰酸背痛认真学习技术书籍。短短三个月时间,她的操作技术、理论知识都有长足的进步,得到了师傅们的夸奖。

学成归来,她被任命为代班长和车间质量检查员。她深知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车间刚投入生产的时候,由于职工文化较低,大多来自农村又是第一次参加工作,在她们的思想中根本没有质量这个概念,生产的产品存在条干不均,成形紧,回潮高低现象,在这种情况下xx不怕苦不怕累一个一个耐心地向员工讲解产品质量对企业的重要性,手把手地教她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员技术好的职工对新手进行传帮带,在她的辛勤培育下工厂一批优秀的操作队伍正在茁壮成长,产品质量也有了质地飞跃。

2005年xx被提拔为车间副主任,随着职位的提高,她感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为了协助主任把车间工作搞好,她不分昼夜地奋战在生产第一线,不仅要对员工操作技术进行培训,还要对车间的现场进行管理。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毛纺行业是劳动密集企业,厂房面积大,机器设备多,产品批号多,那个机台生产什么批号,那个批号用什么颜色的标签都有严格规定,安排错了产品将全部报废,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对现场管理要求极其严格。面对困难她毫不畏惧,不会就学,不懂就问这是她的性格,在鹿港的张家港师傅就是她最好老师,她虚心拜师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2009年是鹿港大力发展的关健之年,五期工程投入生产,六期工程又开工建设。五纺车间全部从意大利引进的现代化设备,如何把质量控制在最佳程度?如何尽快提高职工的操作技术水平?这时厂领导想到了只有xx才能担当此重任。于是她带着上级的希望,带着领导的嘱托,没谈任何条件就又到了五纺车间工作。五纺车间面临着新设备和新要求,特别是职工思想问题如何解决?一时困难重重。但是,xx并没有被困难吓倒,她坚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大家共同努力,再大的困难也能够克服。她是这样想也是这样做的;她将全体职工技术水平逐一摸底,分成一二三等级,实行一等带三等,手拉手结对的前进方式,一个月就解决了职工的操作关,同时还攻克了一些技术难关。这时她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质量控制上来,为了弄清质量控制点的各种指标,她先后学习了《纺织学》《精纺产品生产技术》等资料和书籍,自己学习后再讲解给职工听。对典型的质量问题,专门召开现场会议,让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在她的辛勤耕耘下,短短半年五纺车间就实现了达产达效。

xx出色工作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赞扬,2011年公司领导又给她委以重任,提拔她到新建六纺车间担任主任。新的起点,新的征程。xx把新车间存在的问题逐条梳理,抓住人员紧缺的矛盾,春节期间她亲自带领班组干部深入到招工现场向大家宣传公司的优越的用工条件,对以前离厂的老职工一个一个的上门做工作,在她的真情感动下,有40多名熟练工回到六纺车间工作,一举解决了车间缺工问题。新车间新工多,技术力量达不到生产要求,xx亲自带领骨干员工手把手教新职工,短短3个月车间生产就有了很大的起色。

2012年公司投资1.2亿元,引进国际上最先进一流生产线的七纺车间竣工投产,主要生产中、高档产品。领导再一次把重任交给了xx,将她调到七纺担任车间主任,在重重困难面前,xx没有胆祛,她与车间其他职能人员经过考虑商量,迅速制定出培训计划和目标,面对新工,xx总是不厌其烦的讲解,大到巡回路线怎么走,布面、经纱怎么查,小到一个处理断纬停台动作和一个目光的运用,一个班下来,嗓子讲的又干又涩,喝水也不管用,有的学员为她送上西瓜霜含片,尽管如此,她还是愿意多讲点,还是愿意把自己的操作特长和生产经验多传授她们点。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因为她期盼技术属于更多的人,希望在xx的新工中涌现出更多的操作新秀和技术能手,在她不懈努力下,100名员工经过三个月短期培训,全部合格上岗,并迅速成长为企业重要骨干力量。

目前xx毛纺有限公司由当初建厂时只有几百号小厂迅速发展到今天年实现销售5亿元的大型企业,并于2011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第5篇:优秀环卫工人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

哗――晔――哗;凌晨,深沉而浑厚的扫地声,在涟城的大小街道上响起。它象一首威武雄壮的进行曲,以千军万马之声,摧枯拉朽之势,打破了夜神的壁垒,踏碎了黎明前的星光,荡漾了昔日留下的污秽,当万道金光染红了东方天空的时候,一个清洁美丽的城市,又一次奉献给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

创作并演奏这首进行曲的艺术家,就是我们最可爱的环卫工人。

如果仅仅用披星戴月、餐风饮露和冒严寒、战酷暑等词语来表现环卫工人的辛勤劳作,就可能显得肤浅和一般化。一滴水可以映照出太阳的光辉,在市劳动模范、涟水县环卫工人武祝龙的身上,就集中体现了环卫工人高尚的品格,他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着平凡的人生,却书写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翻开昨天的日历,让历史的年轮回归到1995年,刚走上环卫粪便清运工作岗位的武祝龙,就将这样几句话作为自已的金科玉律:“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宁愿个人麻烦,方便千家万户;宁愿个人辛苦,一心为民服务。”不身临其境,你也许无法理会这个“脏”字的全部内涵。

请朋友们想象这样一个镜头:时间,盛夏的一天。地点,县城东路的一座化粪池旁。人物,环卫工人武祝龙等同志。环境,烈日当头,没有风丝,没有荫凉,化粪池长15米,宽4米,深2米。场面,武祝龙毫不犹豫地跳下去,一股呛人的沼气几乎将他熏倒。他忍着扑鼻难闻的气味,用铁锨一点点地把粪便、淤泥、碎砖、杂物挖进粪桶,然后传给上面的同志。他的高统靴灌满了粪水,身上、脸上沾上了粪便,氨气熏出的眼泪与满脸汗水混在一起。

甘于与粪便打交道并不难,但要热爱这一行,干好这一行,没有崇高的思想境界是不行的。武祝龙说“吃喝拉撒,人之常情。既然社会需要环卫工人,我就要乐意干好这一行。如果嫌脏,你不干,我不干,我们的城市会变成什么样子呢?”他一人负责县委和一招大院等7座公厕80多个蹲位的清掏洗涮工作,每天冲洗达10多个小时。6载寒来暑往,清水担进去,粪便拖出来,若要计算,约有20万公斤。每逢中央、省、市领导来涟视察或县里举行重大活动,他就请家属来帮忙,自己连饭也不回家吃。

脏累的劳动能够净化人的心灵,艰苦的岗位能锻炼人的意志。武祝龙正是靠这种对环卫事业执著的爱,靠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默默无闻地发挥着光和热,被人们赞誉为涟水的“时传祥”。

,武祝龙被调入涟漪东路做清扫工作。他说,岗位变了,维护城市清洁卫生的责任没有变。自此,他以扫帚当笔,汗水作墨,道路为纸,写下了一串串动人的故事。

武祝龙干起工作来,从不知道什么叫“苦”,什么叫“累”,他每天的作息时间有一张很规律的图表:凌晨3点起身;3点半到路上开始作业;6点,清扫结束;6点半吃早饭;7点上路保洁;上午11点半回家吃饭;中午1点,上路保洁,晚7点,下班。细算一下,武祝龙每天上班时间超过13个小时。

这些时间数据,虽不算耀眼,但它像珍珠,光灿灿;像玛瑙,亮晶晶;像将熟未熟的葡萄,有酸有甜又带着点苦涩„„

武祝龙在清扫保洁岗位上为了直面来自社会世俗的压力,他摸索总结出“清扫经”:“重点路段勤打扫,人多之处见空扫,垃圾多时突击扫,饮食摊旁轻轻扫,灰尘多时压着扫。”这清扫经一念就是四年。天天念,天天干,干不好,就寝食难安。他手执扫帚4年如一日,扫地面积共达648万平方米,约9700多亩土地,扫秃了的扫帚共计300多把,要装一汽车。枯燥的数字就是他无私奉献的证明。

人常说,水是家乡的甜,月是故乡的明,家是温暖的。可武祝龙为了涟城的洁净美而忘我工作,根本无力顾及自已的家,就连与家人出动逛公园和商店都成了奢望。除夕之夜,武祝龙和妻子带着孩子到环城南路上,这是他们全家第三次在马路上“过年”。孩子望着周围居民燃放爆竹迎新年的情景,对妈妈说:“我们家好几年‘三十’晚上没放鞭炮了,”听了孩子的话,武祝龙的泪水夺眶而出„„鞭炮声映衬着“哗,哗,哗”的扫地声,好像是这一家人共同演奏的“迎春曲”。、武祝龙看看身后洁净的路面,冲着孩子和爱人,脸上荡漾着甜美的笑意。

武祝龙曾经说过,涟水县委县政府和主管局的领导多次慰问他和他的同事,还和他们合影留念。这说明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干好环卫工作,照样有出息。从这质朴的言词中,我们仿佛看到他正在用如水的生命驮载着城市的文明,涤净着红尘中的绿树翠叶,用一双布满粗大老茧的手,把污秽带走,用圣洁的心灵细雨谱写世间最美的音符„„

第6篇:优秀环卫工人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

优秀环卫工人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

哗――晔――哗;凌晨,深沉而浑厚的扫地声,在涟城的大小街道上响起。它象一首威武雄壮的进行曲,以千军万马之声,摧枯拉朽之势,打破了夜神的壁垒,踏碎了黎明前的星光,荡漾了昔日留下的污秽,当万道金光染红了东方天空的时候,一个清洁美丽的城市,又一次奉献给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

创作并演奏这首进行曲的艺术家,就是我们最可爱的环卫工人。

如果仅仅用披星戴月、餐风饮露和冒严寒、战酷暑等词语来表现环卫工人的辛勤劳作,就可能显得肤浅和一般化。一滴水可以映照出太阳的光辉,在市劳动模范、涟水县环卫工人武祝龙的身上,就集中体现了环卫工人高尚的品格,他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着平凡的人生,却书写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翻开昨天的日历,让历史的年轮回归到1995年,刚走上环卫粪便清运工作岗位的武祝龙,就将这样几句话作为自已的金科玉律:“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宁愿个人麻烦,方便千家万户;宁愿个人辛苦,一心为民服务。”不身临其境,你也许无法理会这个“脏”字的全部内涵。

请朋友们想象这样一个镜头:时间,盛夏的一天。地点,县城东路的一座化粪池旁。人物,环卫工人武祝龙等同志。环境,烈日当头,没有风丝,没有荫凉,化粪池长15米,宽4米,深2米。场面,武祝龙毫不犹豫地跳下去,一股呛人的沼气几乎将他熏倒。他忍着扑鼻难闻的气味,用铁锨一点点地把粪便、淤泥、碎砖、杂物挖进粪桶,然后传给上面的同志。他的高统靴灌满了粪水,身上、脸上沾上了粪便,氨气熏出的眼泪与满脸汗水混在一起。

甘于与粪便打交道并不难,但要热爱这一行,干好这一行,没有崇高的思想境界是不行的。武祝龙说“吃喝拉撒,人之常情。既然社会需要环卫工人,我就要乐意干好这一行。如果嫌脏,你不干,我不干,我们的城市会变成什么样子呢?”他一人负责县委和一招大院等7座公厕80多个蹲位的清掏洗涮工作,每天冲洗达10多个小时。6载寒来暑往,清水担进去,粪便拖出来,若要计算,约有20万公斤。每逢中央、省、市领导来涟视察或县里举行重大活动,他就请家属来帮忙,自己连饭也不回家吃。

脏累的劳动能够净化人的心灵,艰苦的岗位能锻炼人的意志。武祝龙正是靠这种对环卫事业执著的爱,靠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默默无闻地发挥着光和热,被人们赞誉为涟水的“时传祥”。

,武祝龙被调入涟漪东路做清扫工作。他说,岗位变了,维护城市清洁卫生的责任没有变。自此,他以扫帚当笔,汗水作墨,道路为纸,写下了一串串动人的故事。

武祝龙干起工作来,从不知道什么叫“苦”,什么叫“累”,他每天的作息时间有一张很规律的图表:凌晨3点起身;3点半到路上开始作业;6点,清扫结束;6点半吃早饭;7点上路保洁;上午11点半回家吃饭;中午1点,上路保洁,晚7点,下班。细算一下,武祝龙每天上班时间超过13个小时。

这些时间数据,虽不算耀眼,但它像珍珠,光灿灿;像玛瑙,亮晶晶;像将熟未熟的葡萄,有酸有甜又带着点苦涩……

武祝龙在清扫保洁岗位上为了直面来自社会世俗的压力,他摸索总结出“清扫经”:“重点路段勤打扫,人多之处见空扫,垃圾多时突击扫,饮食摊旁轻轻扫,灰尘多时压着扫。”这清扫经一念就是四年。天天念,天天干,干不好,就寝食难安。他手执扫帚4年如一日,扫地面积共达648万平方米,约9700多亩土地,扫秃了的扫帚共计300多把,要装一汽车。枯燥的数字就是他无私奉献的证明。

人常说,水是家乡的甜,月是故乡的明,家是温暖的。可武祝龙为了涟城的洁净美而忘我工作,根本无力顾及自已的家,就连与家人出动逛公园和商店都成了奢望。除夕之夜,武祝龙和妻子带着孩子到环城南路上,这是他们全家第三次在马路上“过年”。孩子望着周围居民燃放爆竹迎新年的情景,对妈妈说:“我们家好几年‘三十’晚上没放鞭炮了,”听了孩子的话,武祝龙的泪水夺眶而出……鞭炮声映衬着“哗,哗,哗”的扫地声,好像是这一家人共同演奏的“迎春曲”。、武祝龙看看身后洁净的路面,冲着孩子和爱人,脸上荡漾着甜美的笑意。

武祝龙曾经说过,涟水县委县政府和主管局的领导多次慰问他和他的同事,还和他们合影留念。这说明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干好环卫工作,照样有出息。从这质朴的言词中,我们仿佛看到他正在用如水的生命驮载着城市的文明,涤净着红尘中的绿树翠叶,用一双布满粗大老茧的手,把污秽带走,用圣洁的心灵细雨谱写世间最美的音符……

第7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养路工人个人事迹

“我愿做一粒石子,默默地铺在道路上,承载来往奔驰的车轮,碾碎自己,当好富民铺路石。”这是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二十几年来在条件差、琐事多的省道101线上默默奉献的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养护站站长、共产党员杨清柏的人生写照。

一、一颗石,只为公路畅洁美

杨清柏同志被分配在南江红顶道班。在道路养护

工作中,他时刻牢记父亲“在工作上扎扎实实干,老老实实做人”的话,每天起早摸黑步行12公里,清沟、填坑,自备养护材料,饿了啃干馍,渴了喝山泉,从不叫苦叫累。他养护的路段道路平整,水沟畅通,成为该班养护最好的路。杨清柏同志主动申请到新设立的陈家山道班工作。陈家山海拔1800米,气候恶劣,变化无常,山高路险,坡陡弯急,人称“鬼门关”。陈家山道班驻守在山口上,管养山顶两边11公里路段,南来北往进陕西、入四川的车辆川流不息,在这艰苦的环境中杨清柏一干就是24年。

1987杨清柏同志管护的路段,山崖突然垮塌,公路断道,18辆车被困,杨清柏马上组织道工带上工具奔赴现场,修复便道。抢修中,崖上掉下一个碗口大的石头砸在杨清柏的安全帽上,他一时血流满脸,当场昏倒在地。同事们把他送到魏家坝林场医院,在伤口处缝了21针,等苏醒过来时他连叫身边的道工不要陪他,赶快回去抢修便道,并再三嘱托注意安全。经过4个小时的抢修,便道通了,而杨清柏的额头却永远留下了一道伤疤。

1989年3月21日下午4点,光雾山气温突降,天空一片漆黑,下起了大雨,在千人皮沟处,泥石流堆积公路达40余方,道路中断。他知道后,迅速带领职工赶奔现场,突击抢通,当时风大、雨大、雾大,气温降到了零下13度,道工头发都结了冰,他们全然不顾,大家争分夺秒抢修,手被磨出鲜血,包扎后继续干,经过4个小时修复,一条便道通车了,而大家却成了“冰人”。

多年来,杨清柏熟悉所养路段上的每一寸地方,哪里是危崖,哪里地段经常出车祸,哪里的地冰和雪什么时间消融,哪里需设警示标牌,他都深深记在脑海里。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杨清柏以一颗铺路石的精神,带领全班人员一道改善路基、加宽路段6处,栽植行道树3万多株,每年清除坍方600多立方米,累计为国家节约资金20多万元,道班各项生产任务年年达标,管辖路段连续20年保持全良路,确保了所养路段公路畅、洁、绿、美。

二、一张告示,誉为山中“镇山牌”

多年来,杨清柏从未向组织上提出过任何个人要求,单位几次调他下山,都被他谢绝了。他说,光雾山是省道成(都)南(郑)路最难养的一段,我在这里有经验,这里离不开我。

2002年5月6日,他自费制作了一块2.5米×1.8米的双面夜光大铁牌,竖立在光雾山道班门口处,牌子上赫然显示:“过往司乘旅客,有困难请找共产党员杨清柏。”

他说到做到,为过往司乘、旅客排忧解难,经常为司机换轮胎,上链条,为旅客让床位,抢险,救难。该班成了抢救站、供应站、食堂旅馆,他和同事成了抢救员、服务员、炊事员、勤杂员,甚至路标引导员,在养护路段树起了一面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乐于助人的旗帜。

2001年春运期间的一个深夜,一辆陕西大客车抛锚于离道班1公里处,车上28名旅客饥寒交迫,司机想起道班门口的告示牌,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赶到道班求援,杨清柏热情接待,一边安排人员为他们生火做饭,一边安排修车抢险。待旅客吃完饭,车也修好了,28名旅客高高兴兴地上路了。

数不清的司机、旅客感受到了这块告示牌的“灵验”,把它称作“镇山牌”,还有许多人在牌子前或道班门口燃放鞭炮表示感谢。杨清柏说:“我只尽了一个党员、一名养路工人、一个交通人的职责。”

三、危急关头,奋战在抢险救灾第一线

2008年1至3月,一场罕见的冰雪灾害袭击南江,光雾山路段积雪达1.5米,山下生活物资运不上去,山上养护人员难以下山,眼看全站生活将无法保障,所领导和杨清柏都心急如焚,万般无奈之下,他带领两名抢险队员拄着竹棍探路,爬行10余公里终于和送生活物资的工作人员会合。在冰雪封冻期间,他同所领导一道带领30名管理所抢险队员和4名养护人员铺撒防滑沙、工业盐,垫稻草,铲积雪,爬冰卧雪,安全护送旅客2万余人次、车辆8300余车次。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30分钟后,杨清柏置自家房屋严重受损于不顾,顶着纷飞的高岩落石,冒着生命危险查道路损坏情况,并主动请缨参加抗震抢险队投入公路抢险,连续奋战30余天,抢通断道3处,保证了公路安全、通行。

四、一面党旗,坚定高山养路情

1995年12月,杨清柏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员先锋工程”活动中,杨清柏用红纸做了一面党旗放在床前桌子上,他说,这面党旗给了我精神支柱,它始终在我心中飘扬。

24年来,杨清柏同志先后52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1998年至2003年,分别被巴中市委、市交通局、公路局,南江县委、县交通局等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2001年2月,被市政府评为“十佳养路工”。2002年11月,被四川省委授予共产党员“实践三个代表示范岗”称号。2003年10月,被巴中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

模范”荣誉。2004年4月,被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生命的多少用时间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计算。”这句质朴而富有哲理的话语,也正是杨清柏在24年里用责任书写忠诚的集中体现。

第8篇:劳动合同(工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2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狮泉河至日土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及线路工程I标段 工程开

劳 动 合 同始之日起到该工程竣工之日止。

用人单位(甲方):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富顺县富世镇桃芋路国土所综合缕2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 : 黄 显 刚 联系电话: 0813-7196888

员工姓名(乙方):性 别:

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 1 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1个月。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四、 劳动报酬及福利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月薪制,月薪为3200.00元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乙方各类按国家标准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在甲方为乙方核定的工资额中,含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购买的各类保险;鉴于乙方强烈要求有权自己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承诺严格按本合同执行,为此,甲方在发放乙方工资时已经一并将各类保险费发给了乙方。如以后国家不认可或一方反悔,要求甲方必须为乙方另行购买各类保险,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所列按国家标准发放的各类保险金额返还有给甲方。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职工同等待遇执行。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否

则视为乙方违约,除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将承担违约金2000.00元。

(三)除甲方书面授权从事的业务外,乙方不得同客户签订其他任何业务的合同。

(四)禁止在工作中向客户索要任何形式的回扣。

(五)所有业务资料原件必须于形成之日十日内交回甲方指定保管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这些资料,只能使用复印件或经甲方主要负责人员批准后方可借用。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含刑事案件中的定罪免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如没有按照约定服务满期限及单方提出离职,如在工作期间甲方曾经安排过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在提前离职前必须将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全部支付给甲方。

(二)乙方在工作期间又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或私自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工作,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 ,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一)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因故辞职,在提出申请后两日内应当将属于甲方的所有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给乙方办理离职手续,同时甲方有权以乙方涉嫌恶意侵占甲方资产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

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四)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9篇:建筑工人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劳动合同条款:

一、 合同期限和招用条件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完成之日止,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具有相应工作资质证书。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甲方同意乙方在工程班组从事工作。乙方工作必须达到同行业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工作标准。

四、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月薪于元/月,多于元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资总额。

2、按件或面积计算薪酬,每(平方米/件)元。

3、按工作天数计算薪酬,每天元。

(二)若按工程进度量支付工资的支付方式为:

1、每月按工期实际完成量计算工资总额并于每月的至日将工资表格张榜公布以便乙方进行核对,以现金发放。

2、按工程进度节点实际完成量计算工资总额。

3、发放工资时间定于每月1至 2日由甲方和工程承包方进行集中发放,领款人必须持身份证领取工资,签字并打指模为准。

(三)甲方按公司制度对乙方实行奖罚制度。

(四)因甲方原因发生误工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误工费按每天200元支付。

2、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各级政府及部门以及总承包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项目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乙方必须遵守本劳动合同,乙方在本劳动合同期间受本公司制度的约束。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

(一)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如擅自停工、擅自离岗、延误工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围攻恐吓谩骂管理人员、嫖娼卖淫等行为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和声誉造成较大损失的和影响的;

3、乙方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长时间不能提供工作面或工作内容的;

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的,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违约方过错和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停工、擅自离岗、停止施工、延误工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工程结算按照实际工程量记取,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三)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连续超过20天不能正常施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资额支付工资外,还应一次性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100%作为违约补偿金。

八、劳动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解决。

九、其他约定

1、

2、

3、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签字):(签字盖章):(见身份证)日期:乙方(签字):见证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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