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提交制度

2022-09-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代码提交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代码提交制度

民事诉讼中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初探

摘 要:提交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诉权利,但当前,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却在立法上过于笼统、限制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或被束之高阁,或被用来进行“诉讼偷袭”。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并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提交答辩状对证据交换、争点固定的指引作用不可替代,因此,立法有必要从丰富提交答辩状的形式、明确提交答辩状时限、借鉴大陆法国家做法合理规制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及强化法官释明权角度出发,对我国的提交答辩状制度进行改善。

关键词:提交答辩状;现实困境;司法重构

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价值解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才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文书往来的体现,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提交答辩状的立法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当事人基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答辩状做了规定。第167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答辩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答辩状应“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以上几个条文基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全部框架。

(二)司法现状。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提交答辩状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帮助审判人员提前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行。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迟延,审前准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

三、提交答辩状制度的改善

提交答辩状作為审前准备阶段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对提交答辩状进行明确、合理的架构。

(一)答辩状的形式。由于我国尚未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对于当事人必须进行书面答辩实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答辩状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个缺陷。因此,就答辩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形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

(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关于答辩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行了限缩。所以,笔者认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与此同时,对于被告或被上诉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法律应允许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

(三) 引入答辩失权制度。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方面出发可以证成我国引入答辩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但问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模式?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答辩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答辩失权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答辩规则及不及时答辩的后果规则组成,但是在具体进路上则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答辩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美则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答辩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接判定被告败诉,但允许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①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答辩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行失权审查。

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行要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所以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行阶段性结案。大陆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虽然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大陆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虽然我国诉讼模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但这样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因此,大陆法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借鉴何种答辩制度尚需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衡量当事人利益。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会做出不应诉判决,原告获得胜诉,虽然通过此种惩罚手段实现了诉讼效率,但无疑会牺牲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为此,英美法也确立了异议制度,旨在恢复当事人丧失的陈述机会。大陆法对于逾期提出的防御方法,经审查不符合失权要件的,仍会被作为裁判基础,甚至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也并不必然导致在此后的程序中丧失提出抗辩的机会。在我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大陆法对答辩失权的立法例应作为我们借鉴的不二选择。

(四)强化法官释明制度。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②

我国《证据规定》第3条仅从原告的举证方面解释了法官的释明制度,无论从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我国司法现状及现实状况来看,与其把法官释明当做一项权利不如将其视为一项义务更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因为法官释明制度体现了法官审判权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通过法院中立的协助可以弥补当事人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能力的欠缺。尽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处分可能因为知识的缺乏、能力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可能未声明、声明不清楚或者声明不当,或者所主张并经过证明的事实与其所声明的权利不一致时,若法院判其败诉,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残酷,诉讼的正当性无法体现”。③因此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提交答辩状制度。

四、结语

诉讼进程的整体推进需要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合乎法理和实践。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答辩状作为举证期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顺利运行的指南,当事人是否提交就会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作为常态存在在此时就会显得殊不合理。既然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之中,那么,在此契机下重塑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将会对我国诉讼模式的完善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解:

① 曹志勋:《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J].《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② 闵振华:《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法官释明制度》[J],《人民司法》,2002(09).

③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299页.

作者:麻帅

第2篇:浅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制度改革

【摘要】针对当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例如规范年检时间、方法等,以提高代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对年检流程再造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减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社会成本,提高效益。

【关键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改革

前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电子副本是组织机构信息的载体,在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被广泛使用的今天,代码数据信息的质量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年检可以对组织机构代码数据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修正和补充,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最大程度降低年检成本。

1、当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存在的问题

1.1各地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规定差别较大

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组织代码管理机构均对代码证书的年检作出了相关规定,造成各地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的时间、标识方式以及年检日期的标注等方面的差异性长期存在,这样无疑会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在整体上呈现较为混乱的局面,使得不同地区的代码互用变得复杂,甚至无法判断异地代码证书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不利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标准化、统一化管理,限制了对代码证书的深入应用。

1.2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年检方式局限性较大

不同地区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年检时采用的年检方式不同,主要有集中年检、滚动年检、全年年检三种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年检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2.1集中年检

采用集中年检的优势在于可以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工作集中在某一固定时间内完成,因此可在短时间内完成证书的年检工作,工作效率较高;但同时由于业务量的骤增使得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较大,容易出现应付了事等不负责任的情况,无法保证年检的工作质量,很多时候管理部门不得不增加在业务高峰时段的投入以应对业务量的增加。对于年检客户来说,则需要面对长时间等待、甚至增加额外成本的可能。

1.2.2滚动年检

滚动年检即是按照证书编号的尾数来确定年检时间,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将全年的年检业务进行分流,缓解集中年检的工作压力,并且保证工作质量,进而增加数据的时效性。然而虽然这种年检方式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工作中受客户主观意识的影响较大,极难保证每个客户都按时年检,经常出现漏检的情况,因此降低了这种年检方式的可操作性,容易出现数据信息堆积的现象,善后工作量极大。

1.2.3全年年检

全年年检的时间安排较为灵活,按照规定,如果客户在去年年初进行了年检,则在今年年底进行年检也是合理的,因此使得业务处理时间较为充裕,避免突击式年检和数据信息的堆积,但同时由于年检周期过长也导致数据的时效性无法保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制度改革措施

2.1促进年检制度标准化

为提高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工作效率,并提高代码信息的通用性,应当促进年检制度向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首先,应当统一年检时限。在考虑各地个性化差异的基础上设定统一的年检时限;其次,统一年检标识。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设定年检统一样式,各级代码机构自行采纳;再次,完善年检标准体系,促进年检法制化建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中心应当制定行业内统一的管理规定,逐渐消除代码管理的地方性差异,不断完善年检标准体系,并在实际成熟时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促进法制化建设,有利于组织机构代码作用的发挥。

2.2促进CA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的协同作用

2.2.1CA证书用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简介

作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的IC卡通过技术手段将其与CA证书有机结合在一起,以促进二者的协同作用是目前研究的热门,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过程中,可充分利用这一技术优势,通过与CA证书的结合使得数据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大提升,并且通过使用CA证书技术,可使客户通过USB Key等内置证书的载体在电脑上利用互联网授权数据的传输,因此可在网络环境下完成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年检,是优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流程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2.2.2基于CA证书技术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流程改进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一般流程是:(1)提交年检申请材料;(2)受理年检的部门对年检材料的审核;(3)审核结果合格则材料录入系统,不合格的退回;(4)将纸质材料扫描后上报;(5)材料合格则做年检标识,不合格的退回;(6)纸质材料归档。从流程上来看,传统的年检工作步骤较少,易于操作,但是一旦遇到材料不合格等问题就必须重新整理后再次到现场办理,但由于客户需要亲临现场办理,因此效率大打折扣。

在当今网络发达的社会,如果利用互联网完成对年检流程的改造,使大部分工作不用到现场进行,只需要在网络条件下完成,则工作效率将会大大提高。改进后的流程为:(1)通过CA进入代码网络年检平台;(2)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年检相关信息及扫描件,等待审核;(3)审核通过的,上报至省级代码机构审核,等待通知,审核未通过的,拒绝受理并标明原因;(4)生成受理通知书;(5)客户携受理通知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代码年检申请表和其他材料到柜台办理相关业务;(6)经核对原件信息与提交的信息相符的,进行年检标识,并存档,不符的直接退回材料,不予受理。

通过对改造前后的代码年检流程对比可知:使用了CA证书技术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步骤相对复杂,但除了第(5)步外,其他步骤均在网络条件下即可完成,不受地理位置和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操作较为灵活,客户可通过电脑操作提交资料,而对于提交上来的资料、数据处理也是工作人员在网络环境下完成的,由于CA证书的引入,使得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的传输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减少了年检所耗费的时间,间接降低了年检成本,而对于代码机构来说,既不必采取突击式年检,也不必为数据信息堆积担心,且有效保证了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因此是个一举两得的措施。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制度是代码机构管理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在年检时限、年检标识、年检流程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不断创新,以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并保证代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冯劲涛,叶硕.加强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秘书之友,2011,(11)9:1-20.

[2]赵继业,梁大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制度改革探讨[J].标准科学,2013,(3):93-96.

[3]高宁.CA数字证书在组织机构代码电子证书上的应用[J].科技与企业,2014,(24):201.

作者:杨楠

第3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材料

(一)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二)外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7、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三)外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代表处)

1、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四)企业分公司及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处 (联络处)

1、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关单位

1、批准机关成立的文件或"三定"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4、单位公章;

5、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六)事业单位

1、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七)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八)民办非企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一)工会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会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二)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办事处

1、驻京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三)基金会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四)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此材料可免费办理);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十五)其它

1、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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