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合同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协议合同

餐饮服务业保密协议合同协议书书合同协议书书 协议合同协议书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已与乙方签订《》,乙方受甲方雇佣在甲方任职,据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

1、对甲方提供给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

3、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不竞争

3 1、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2、乙方向甲方承诺:

(1)在被甲方聘用期间,将以其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甲方的业务,并尽其最大努力为甲方拓展业务、扩大利益,而不会参与任何其它(竞争或其它)业务。

(2)自被甲方停止聘用之日起(不论任何原因)二年内,而无论其是为自己还是代表任何其它个人,均不得:

(a)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者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也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这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b)就甲方届时开展的任何一类的业务而言,唆使、介入或试图诱使甲方的重要顾客、客户、供货商、代理、分销商、职工的任何个人脱离甲方或者中断与甲方的业务关系;

(c)干扰甲方供应产品或服务的持续性,或破坏上述任何供应的条件;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00—1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4 果所赔偿的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则甲方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其它规定

1、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因任何原因停止在甲方任职之日起两年。

2、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合同协议例文】简单租房协议合同

简单的租房协议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 性别: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 1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7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

效。

甲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三篇: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补充协议合同协化 议书书范本准则化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加气砖购销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加气砖购销合同 甲(需)方:

乙(供)方:

因工程需要,需方委托供方供应加气块砖一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制定以下条款,供需双方共同执行。

一、供货方式与运作

1.需方委托供方供应实心水泥砖、加气块砖到工地,供方必须保证需方施工需要(最低达到 250m3/天供应量),当产量不足时,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需方同意供方组织另外厂家产品供应以必须保障需方正常施工。

2.供方若达不到需方供货要求,则按单价下调 5%计算。

3.需方收货人为电话号码为,该收货人为项目部授权人,代表项目部对货品进行确认。

4.供货计划需由需方提前 24 小时通知供方。

二、单价与结算:

1.加气块砖单价为___元/m3,实心水泥砖元/块(按样品规格是238*10.5*4.6)。

2.如市场价格变化,供方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并且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3.付款方式:预付十五天期票方式付款,供方可选择继续供货或暂停供货,有权同时选择第三家供货。

三、其他事项

1.执行本合同时若有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至货款结清时自然失效。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需方如在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退回材料,不能在施工使用。如已把材料砌到墙体上,后果由需方自行负责。当作已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付款给供方。

3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需)方:乙(供)方:广州市誉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法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

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3 (三)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接受各部门的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六)

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初步的评估选择;

(二)

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

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四)

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风控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

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

对合同的交易价格、担保措施进行重点把控。

第八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合同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 (二)

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三)

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合同起草

第八条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务部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法务部门起草。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

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

公司已经签署过的并经法务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

政府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

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 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 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5 (三) 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 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承办部门可请风控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就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涉外合同,原则上应用中文表述,且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相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应约定以中文版为准。如合同内容是在国外履行的,经公司特别批准,可用外文版,但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风控部门或法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

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

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

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依次按照 OA 流程的设臵发送其他部门和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方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6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发起,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

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

合同的救济条款是否能保障公司的权益;

(四)

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第十九条风控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

合同风险能否规避或者降低;

(二)

合同的对价约定,担保措施条款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

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

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的资金支付安排。

第二十一条经风控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需要审核部门进行条款释义、合同谈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审核部门参加。

7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履行责任人发现合同相对方由经营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其他违约可能情形时,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实际履行却有困难的,应向本部么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对账一次。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承办人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在经合同变更或解除审批流程前,任何人不得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应尽量约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8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发生时,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法务部门做好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收集工作。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合同承办承办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标的、承办人、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十二条凡接触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员工均应严格尊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员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阅、复印、扫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

未按照本办法起草、报批和签订合同的;

(二)

签订存在重大缺陷、无效合同的;

9 (三)

承办人、审核人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

丢失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的;

(五)

发生纠纷或出现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六)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取贿赂的;

(七)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八)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篇: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协议书 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附 件 2 3

编号:

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1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债权如下: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本金

期限

起始日

到期日

2

合计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批注 [l1]: 空白格内应注明用于何种产品的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也是如此。

3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

4 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 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 8.1 款执行。

5 6.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8.1.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 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7 8.1.5抵押人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8.1.7 抵押人为借款人的,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1.8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6.3 款约定;

8.1.9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6.4 款约定;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9.3 款约定;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9.4 款约定;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9.5 款约定,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8.3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8 9.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 抵押人每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抵押权人。

9 9.5.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 9.5 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8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

9.10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11 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 10.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九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6.3、6.4 款和第九条所作出的承诺,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抵押登记,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3 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浮动抵押权自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11.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1.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2.1.1 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1。

13.2。

13.3。

第十四条附则

1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抵押权人给抵押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抵押人。

14.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14.3 本合同一式份,抵押人份、抵押权人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特别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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