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库人员工作总结

2022-04-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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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银行国库人员工作总结

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概述

2010级金融1班《中央银行学》期中考查

姓名:段乃康

学号:P100210038

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概述

摘要: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除了负债,资产,支付清算业务以外,还包括其他的重要业务活动,其中经理国库业务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业务活动。本文将围绕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来展开,具体从国库制度含义,我国国库制度的确立发展,我国国库的职责与权限,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重大意义及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五个方面详细对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进行概述。

关键词:中央银行 经理国库

一、我国国库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一)国库制度和国库的含义

国库制度系指对国家预算资金的保管、出纳及相关事项的组织管理与业务安排。一般而言,国家根据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确立和实施相应的国库制度。

国库从字面上讲是国家储藏财富的仓库。但实质上,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部门,担负着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库款的支拨,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等重任。国库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形成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职能和财政金融体制的改革,现代意义的国库慢慢形成完善。

(二)我国国库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国库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以实物形式为主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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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中央银行职能,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二个有关国库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废除《中央金库条例》。这个条例对国库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做出了规定,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支,进一步明确我国的国库委托制及中央银行对国家金库的经理职责。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经理国库”是中国人名银行的职责之一,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中国人名银行法)的决定》,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名银行法》(修正)规定中国人名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名银行通过经理国库,保证了国家预算执行的顺利进行,对国库资金的及时收付,准确核算及安全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

1、强化经理国库制度建设,中国人名银行负责拟定国库管理相关规程与制度,并组织实施。

2、强化国库管理体制建设。1994年,国家财政全面实行分税制体制,在国库建设上来调整,组建了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3、强化国库的信息化建设。随着我国金融科技的开发与应用水平的提高,国库管理的电子化建设开始起步,2002年10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开通运行。

4、强化国库的监督管理职能。有效的国库监督管理对保证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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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权限包括: 1.各级国库有权监督、检查征收部门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入缴国库,发现拖延或者违反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2.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的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3.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任何开户和库款支拨,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5.国库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须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办理。国库有权拒绝受理不合规定的凭证。

三、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重大意义

从实行委托国库制国家的国库管理体制来看,政府多是将国家金库委托给本国中央银行。原因在于,由于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可利用其政府特殊身份及便利条件,对提高国库管理效率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国库资金是国家行使各项权利及管理职能的物质保障,国库工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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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存在的问题

1、传统意义上以“库藏管理”为中心职能已经不能适应加强国库管理的需要。

从法规层面来看,《国库金库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国库的定义及职责规定基本相同,说明我们对国库职能的认识长期停留在预算的收支及一些简单的管理职能上,仅仅是对财政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的机构,扮演着政府财产的保管者和出纳员的角色,而不具备预算的计划和控制职能。中央银行国库部门对预算编制情况不了解,对编制后的预算方案亦知之不多,难以对预算的执行实施有效控制。资金收纳未涵盖预算外部分,国库资金不能真实反映政府的全部财力。

2、财政国库和央行国库存在着与激励不相容相关的问题

财政国库和央行国库存在着与激励不相容相关的问题在国库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国库既有目标相一致的地方,也有不尽相同之处。从总体上说,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都在国务院领导下展开工作,两者之间的长远目标、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与激励不相容相关的问题。一是国库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尚未达到完全合理。二是央行国库与财政国库信息不对称。三是财政国库与央行国库运行中的目标存在差异。

3、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能力与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

目前的国库在业务处理能力和手段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管理信息系统落后,难以实现对国库资金的实时监控。二是在对进出国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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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努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国库管理系统,提高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管理水平。对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开发运用是重要的技术条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设,需要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

参考文献:

1、任建军,对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改革与发展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0

2、王广谦,中央银行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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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从业人员考试参考题库

1.国家金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3.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4.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5.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6.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

7.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8.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9.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10.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

11.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

1 12.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

1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15.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16.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17.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

18.国库经收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19.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20.国库业务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

21.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惟一合法的原始凭证。 22.国库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

23.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24.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

2 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25.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26.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27.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28.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29.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

30.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1.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三级审核制度。

32.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33.代理支库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

3 34.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

35.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其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它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36.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7.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40.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

4 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41.国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库内部控制与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42.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库监督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43.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国库工作经历。

44.国库监督管理分为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督管理和业务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45.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对代理国库的业务、对国库经收处业务和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46.国库监督管理的方式,按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的场所分为现场监督管理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47.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工、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48.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49.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

5 税付款凭证、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和电子免抵调通知书。

50.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51.税收收入电子缴库采取划缴入库方式的,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52.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53.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54.各联网单位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必须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

55.财政存款专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开设的专用账户。

56.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57.各行(社)为财政部门开立财政存款专户、非税收入汇缴专

6 户的,须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备。

58.各行(社)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代理行需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理清算协议,明确清算内容、责任、义务和汇缴入库时间等。

59.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各行(社),必须取得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资格认定。

60.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61.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填制《零余额账户报备表》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62.国库的主要权限:

(一)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63.国库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64.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65.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凭证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末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66.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监督和管理,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67.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

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

9 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68.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69.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合规性。

(二)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的合规性,资金结算渠道的完备性、安全性、畅通性,核算工具的完备性。

(三)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四)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五)国库存款计息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六)商业银行、信用社对自身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开展情况。

(七)向管辖国库报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70.对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

(一)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设置、使用的合规性。

(二)收纳缴款人缴纳税费款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三)预算收入资金划转国库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四)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开设的合规性。 71.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

(一)支付清算协议和非税收入收缴协议履行情况。

(二)财政专户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动、撤销及报备情况。

(三)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划转资金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与退回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

(五)向管辖国库报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72.国库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对本级国库业务进行检查。

(二)对下级国库会计业务的实地检查。

(三)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进行的执法检查。 73.国库非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对国库业务的各类凭证、附件、资料和报表进行核查。

(二)对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

11 74.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流程: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不符的,国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查复。税务机关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

75.对各行(社)财政存款专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零余额账户专项检查的重点:

(一)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划转资金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财政专户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报备等情况。

(三)支付清算协议和非税收入收缴协议履行情况。

(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与退回业务的及时性、

12 准确性、合规性。

(五)向管辖国库报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76.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的使用:

代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机器、设备的配置,以及代办人员的培训、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77.日常经办国库业务时遇到的难题以及需要国库解答的问题。 78.你对加强代理支库或经收处管理的建议。

第三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

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

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

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

第七条

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 2

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

(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全部存放在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甲方授权乙方从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不再向乙方提交授权承诺函。

(三)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收缴的资金,由乙方于当日营业终了后按单位汇总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四)每日营业日终了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与清算备用金专户进行清算,确保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五)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后,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收款凭证和划款凭证。

(六)乙方负责按规定对甲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计付存款利息,并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按单位和项目计算利息,但不划转资金。每季未,乙方负责向预算单位提供分项目计算的利息凭证,通过网络向甲方提供分单位分项目利息收入电子数据。

第三章

委托代理直接支付业务

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甲方向乙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以此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属于本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支付,同城转账实时到账, 3

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属于跨行支付的,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在2个营业日(含当日)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四)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收到的直接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甲方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六)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七)乙方受理的预算内直接支付业务,应在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八)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应在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九)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 4

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付款单位回单联)和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回单。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发出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四章

委托代理授权支付业务

第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乙方在收到甲方批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根据用款计划向乙方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要将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其网点行,各网点行要在1 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应包括资金性质、预算单位名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日期、预算科目编码及名称、预算项目编码及名称、授权支付额度等要素。

(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授权支付指令。

(四)乙方收到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在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并当场向预算单位退回盖有乙方业务章的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具体资金划转程序比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办 5

理。

(五)乙方对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日内的工作时间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拒收。

(六)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七)乙方应根据《支付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营业日内实时办理现金支付、清算业务。

(八)乙方根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应在接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九)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十)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十一)乙方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十二)乙方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从清算备用 6

金账户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备案。

每日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通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十三)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应在下午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十四)乙方在办理资金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报送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第十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月报,电子数据于次日10:30前通过网络发送,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二)乙方按日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每办理完一笔支付后,必须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支付”标志,待资金清算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清算”的标志。并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第八款和第九条第九款、第十三款的要求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相关支付和清算信息。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分资金性质财政支出日、月报。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乙方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对账单,按月对账并签证。

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清算备用金账户对账单、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对账单,向预算单位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实有资金对账单、对账签证单。其中财政支出对账单应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按基层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预算科目及项目提供。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供甲方查询历史和当天余额或实时余额、资金流向等明细情况。

第六章

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保证国库单一账户储备足够的资金余额,并将支付信息及时传送给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使乙方能够对垫付资金得到及时清算。

保证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储备足够的资金,使乙方能够对垫付资金得到及时清算。

(三)有权对乙方代理的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基础数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协助乙方完成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联网工作。

(六)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核算清单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通知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及时办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宜,并将开户银行名称、地址、账号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甲方和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预算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包括新旧账户之间的相互转(存)款和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款(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外)等。

(二)严格按照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或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并按实际支付的资金与人民银行国库、预算外资金专户、实有资金专户办理清算业务。

(三)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任何费用。免收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现金管理服务费、账户管理服务费和资金汇划手续费等费用。

(四)按甲方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财政支付系统与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一体化;配备必要的设备,为代理财政业务提供技术支撑。乙方应指定专人维护银行端的代理财政业务技术系统,并设计安全保障机制,保证财政业务相关网络数据传输符合安全和保密性要求,为甲方实时掌握财政性资金收支信息提供便利。

(五)及时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定期报告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相关银行账户的支出情况并对账,向甲方提供电子化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经甲方批准向预算单位提供查询服 9

务。

(六)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代理支付和清算业务,并按甲方要求培训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业务人员,保证网点经办人员熟练操作业务。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妥善保管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会计凭证、单据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甲方授权同意外,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的信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占用财政性资金,或因乙方责任错划、误划财政性资金,或违反本协议办理资金支付,或者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向其它账户划转资金,或者违反《支付办法》和《清算办法》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乙方应在用款计划和额度内支付资金,内若超出用款计划和额度支付,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整改后仍出现超出用款计划和额度支付资金,则甲方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则甲方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 10

资金支付业务资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因乙方责任未能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及时办理业务,造成支付、清算、信息反馈延误和影响预算单位及时用款的,甲方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

1、乙方应及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月度内若未及时办理被预算单位投诉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办理并被投诉的;

2、乙方应及时提供支付凭证和支出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和对账单),月度内若未及时提供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提供的;

3、乙方应保证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无差错率,月度内若差错超过3次则乙方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差错仍超过1次的;

4、乙方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和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若未及时提供被预算单位投诉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提供并被投诉的;

5、乙方应妥善保管各种支付凭证,内若凭证丢失次数达到4次;

6、乙方应及时提出同人民银行xx心支行清算支付资金,月度内若未及时提出清算且次数达到3次则乙方应在1个月内整改,若整改后仍出现未及时提出清算的;

7、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撤销和变更零余额账户,若未及时办理且次数达到3次,擅自开设、撤销和变更且次数达到3次。

(六)因不可抗拒原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拒原因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乙方延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中的相关责任而后发生不可抗拒原因的,不能免 11

除责任。

(七)本协议所称不可抗拒原因是指因战争、自然灾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章 协议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乙方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和双方协商来确定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符的,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支付信息保密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xx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 12

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规定,对乙方代理的财政业务进行综合考评,并向乙方支付业务代理手续费。

第十七条 因代理财政业务系统的原因,乙方暂时无法实现以下业务操作的,应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做好系统调整,确保在2013年5月1日前执行。

1、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与市财政实有资金账户实行分单位按日汇总清算。

2、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实行按日汇总清算。

3、预算内直接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当日清算。

4、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支付的预算内授权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当日清算;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支付的预算内授权支付资金当日与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清算,次日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补平清算备用金存款额度。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市财政局 乙方:

(公章) (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第四篇:国库知识问答-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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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知识问答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贵阳中心支行2010-09-14 16:46:0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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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人民银行国库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确保国库工作稳健、高效运行,对保障国家预算执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正式形成了人民银行垂直领导下的经理国库体系,赋予国库配合财政发挥管理国家资金、服务于政府预算管理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职能。

二、人民银行国库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一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二是审查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三是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四是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的及时缴库,监督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督促企业和其他经济收入主体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五是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工作;六是办理国债业务,监测国债发行情况,做好国债收款单、无记名国债的保管、兑付、销毁工作;七是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什么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针对以往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财政资金存款账户为基础的分级分散收付制度而实施的一项改革,目的是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即: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四、什么是国库直接收付业务?其优点有哪些?

国库直接收付业务是指国库办理的收入由缴款人账户直接缴入国库、支出由国库直接划至最终收款人账户的各项资金收付业务,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资金、工会经费和其他资金的收缴,财政资金、社会保险资金、工会经费和其他资金的支出等。其优点在于:一是实现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账户,大大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二是支付资金不经过代理银行环节,可有效防止各环节截留、延压,且通过加密信息拨付资金,有效确保了资金安全、准确到达收款人账户;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核算系统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接口,使用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功能,有利于减轻代理银行工作压力,为财政部门节约结算费用,降低支付成本;四是有利于国家惠民利民政策的执行,提高人民银行国库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履职水平。

五、什么是国债?国债的分类有哪些?

国债是以中央政府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按偿还期限国债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按流通与否可分为可转让国债和不可转让国债;按国债形态可分为实物国债和记账国债等。

六、什么是储蓄国债?在何处购买储蓄国债?哪些人可以购买?

储蓄国债是一国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一种不可流通国债品种。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储蓄国债按债权记录方式的不同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方式就是我们十分熟悉的凭证式国债;电子方式就是我们说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两者合称储蓄国债。财政部每年大概发行6-8期储蓄国债,每期发行前财政部、人民银行会发布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承销或代销机构电子显示屏等知晓发行公告。目前,我省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及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承销或代销储蓄国债。发行期内,投资者可到以上银行公布的营业网点购买当期国债;凭证式国债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储蓄国债(电子式)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七、如何办理储蓄国债提前兑付?

投资者持有的国债未到期而又急需资金时,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或国债账户卡(折)到原购买银行办理国债提前兑付,提前兑付利息按财政部规定的提前兑付相应档次利率和国债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并向银行支付1‰的手续费。凭证式国债持有不满半年不计利息。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不满半年的不准提前兑付,且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个法定工作日停止办理提前兑付。

八、如何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

投资者持有国债如未到期而又急需资金时,除可以办理提前兑付外,还可以办理国债质押贷款。

1、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做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时,必须持本人名下凭证式国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认购银行提出申请。使用第三人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

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4、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九、无记名国债和单位收款单国债现在如何办理兑付?

投资人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办理兑付业务,兑付期限是每年3至11月。投资人到人民银行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时,需持兑付实物券、个人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号信息,人民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期限计算本息款项,以转账方式将本息款项转入持券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到期应兑未兑无记名国债逾期不计付利息;投资人到人民银行办理单位收款单兑付业务时,需出具收款单收据联、单位证明、办理兑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债权变更材料等),并在经办人员审核并确认收据联与保存在人民银行的该收款单存根联一致且证明材料合法后办理兑付,并将收款单本息款项划转到收款单投资者开在商业银行的资金账户。

十、什么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使用横向联网系统纳税有哪些好处?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商业银行共同建设的电子缴税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改变传统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到银行缴款的方式,实现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端申报缴款等多种功能,且系统支持7×24小时连续运行。可以说,今后,纳税人不必专门到税务大厅办理税收申报,不必频繁往返于税务和银行之间,突破了在申报、缴款等环节上所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的运行,改善了纳税环境,节约了纳税人的缴税成本,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

一、什么是实时扣税?什么是批量扣税?

实时扣税指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后,由税务机关发起逐笔扣税信息,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回执实时返回税务机关。实时扣税减少了联网前纳税人缴纳税款要去税务部门申报并开具税收缴款书再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划转的多个环节,纳税人可以去税务机关或在网上直接申报,税款从账户自动扣除。

批量扣税主要适用于定时定额缴税的情况,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后,税务部门发起批量扣税信息,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税务机关。使用批量扣税方式缴款,纳税人只需与税务、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纳税时间与金额,税款按流程自动扣除。

十二、如何使用银行端缴款方式纳税?

银行端缴款包括银行端查询申报缴税和银行端申报缴税两种方式,纳税人可选择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全部纳税事项,其基本流程是纳税人在商业银行(信用社)的报税系统上输入纳税查询信息并转发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返回该纳税人的具体申报信息,由纳税人确认扣款。

三、上述几种方式中,使用哪种方式更方便?

使用实时扣税、批量扣税和银行端缴款中哪种方式,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纳税人是个体经营户,缴纳的是定额税,比较适合批量扣税;如果纳税人是每月都需要申报纳税的,适合与税务、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选择实时扣税;如果纳税人不愿意签订协议,可以选择银行端缴款方式来办理纳税。

十四、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留存一份。纳税人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的流程为: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缴税协议书;

2、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其中一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

3、纳税人在每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4、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委托缴税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其中有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的一份,将另外两份退纳税人;

5、纳税人将另外两份委托缴税协议送税务机关校验;

6、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委托缴税协议上签章,税务、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十

五、纳税人如何获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

税款从纳税人账户扣除后,纳税人开户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如果纳税人需要,可凭此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税务机关领取完税凭证。

十六、如何进行业务咨询?

如果您在办理以上业务中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纳税人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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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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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

1 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参加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行内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

2 和支付清算处理手续,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符合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当地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分支行国库部门为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各级财政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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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消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账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4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六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十七条 《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须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5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

6 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在凭证传递交接过程中,必须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等,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之前收到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30之前将《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附件4)和《 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附件4),一并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

7 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财政性资金转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的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出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财政性资金退款和代理银行派专人送达的《x x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清单》以及电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性资金划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代理银行的用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

8 相应处理:

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支付结算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清算

9 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性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营业日14:00前,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实时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二)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的《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三)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款级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

10 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和电子信息,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和电子信息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的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2、《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国库单一账户借记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划款依据,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11 借: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

同时将第三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将第

四、五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退财政部门作付款回单。

(三)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回《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分别开具《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和电子信息,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银行归集行清算账户

贷: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将《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将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12 会计分录为:

借:大、小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将第三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同时将第

四、五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提交财政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回《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13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的类、款、项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的类、款、项编报。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每日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

14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对账单(附件5)各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财政部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人民银行承担。

第五十条 因《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 x x银行x x支付申

15 请划款凭证》和《 x x银行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

16 制;《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会同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2、《 x x 银行 x 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3、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4、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

5、账户对账单

第六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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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票据交换提出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与拨款、退库等原始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相符;退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

3.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是否一致。

(三)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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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是否每日对账相符。

(四)行库往来业务

1.行库往来凭证签发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按照“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签发行库往来凭证;

3.行库往来是否每日对账。

第八条 会计账务的监督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分成、报解、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拨款、退库、更正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库款计息是否及时、正确;相关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准确;错账冲正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重要会计事项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

(四)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监督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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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款、拨款、退库、更正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使用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科目日结单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传票张数、附件张数、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与其附件是否对应一致;

(五)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发放、使用,领入、发放、使用数(含作废)与表外科目记载是否相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条 业务操作的监督

(一)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是否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是否超额度。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是否正当,特殊原因需办理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是否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是否经会计主管签批。

(四)国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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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填写还本付息清单;是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2.是否按照“先验券后划款”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实物国债兑付款项的划付;

3.已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登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4.清理销毁是否有销毁命令,是否及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的监督

(一)与财政、征收机关是否及时、定期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是否与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二)内部账务核对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三)是否换人对账,记账、复核人员有无承担其所办理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是否正确;

(二)系统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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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审核相关清单,核对账表,检查计算机系统日志,以及复审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事后监督系统中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被监督岗位人员应于每日上午将上一日的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二)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

(三)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事后监督日报表”)。

(四)反馈监督情况。发现差错的,事后监督人员应按笔逐张填制“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见附表2,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时送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由会计主管通知被监督岗位人员,对查询内容进行确认,对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被监督岗位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更正情况及签章,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第一联返回事后监督,第二联作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第三联留存。

(五)整理、装订、保管会计资料。已完成事后监督的国库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负责保管。

(六)报告监督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月向部门领导报告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于每日上午,填制“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联(见附表3,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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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中心。总账、分户账按月移交。对需要返回的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

(二)接收会计资料。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接收时间,加盖业务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回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

(三)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中心收到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后,应及时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需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于监督工作结束当日送达国库部门。

(四)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五)反馈监督信息。事后监督中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后,按笔逐张填制“通知书”一式三联,及时送达国库部门。

(六)返回整改信息。国库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限期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在“通知书”上注明处理结果并由会计主管签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七)整理、装订、保管国库会计资料。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保管。每日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待决算结束后,由国库部门送事后监督中心归档。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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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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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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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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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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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容

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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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往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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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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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与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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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与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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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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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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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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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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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日结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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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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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库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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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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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账、解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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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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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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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数据借方合计:

核算系统借方合计:

差额:

数据信息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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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数据贷方合计:

核算系统贷方合计:

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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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

监督员: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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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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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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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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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日期:

记账员:

复核员:

原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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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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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被监督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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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经办员:

业务主管: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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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主管:

监督员:

监督日期:

(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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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

第一联事后监督(中心)留存;

第二联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被监督岗位留存本联;由事后监

督中心实施的,被监督单位会计主管签章后将本联返还事后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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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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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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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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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名称

数量

会计资料日期

是否需要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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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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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二联

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

第二联事后监督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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