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书涉外

2023-02-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亲属关系公证书涉外

我国涉外继承公证若干国际私法问题反思

摘 要: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我国涉外继承公证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对涉外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救济,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关键词:涉外继承;继承公证;国际私法;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范铭超,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201701

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其中存在若干争议之处,本文将一一探讨,并求教于同行。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其所在地、相关财产所在地以及行为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产或遗嘱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受理。但根据《公证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公证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符合法定要求的遗嘱公证申请,并通过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办理遗嘱公证;但在个别情形下,依据有关规定不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改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

具体而言,不宜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形,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85]司公字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复函》”)共有三种,即在继承人为中国公民的前提下,(1)继承境外不动产,(2)继承居住在境外的中国人及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3)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

不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理由主要在于公证机构难以对继承权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干意见》”,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若将124号《复函》中“居住”一词理解为住所地,则(1)应当适用境外不动产所在地法,(2)和(3)应当适用住所地在境外的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皆为外国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民通意见》第193条),但由于上述规定系司法解释,对公证制度并无拘束力,而公证制度本身并不包含外国法的查明制度,从而无法查明外国法以审查继承权的合法性,因此不宜办理继承权公证。

然而,惟其在境内有惯常居所,外国人亦有权申请继承权公证。但124号《复函》仅规定了继承人为中国人的情形,因此公证机构是否可以办理继承人为外国人时上述三种情形的继承权公证则无定论。124号《复函》的初衷在于避免出现由于公证制度缺乏外国法查明机制导致的无法审查继承权合法性的窘境。若继承人为外国人,124号《复函》所列三种情形下适用的法律亦为外国法,由此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符合其初衷。

虽然对三种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但是124号《复函》第(3)点规定却令人费解。该项仅针对被继承人为住所地在境外的外国人的情形,对被继承人为住所地在境外的中国人的情形却只字未提。而根据《继承法》及《(继承法)若干意见》,无论作为遗产的动产所处何地,只要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境外,即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外国法,无论被继承人的国籍为中国还是外国。因此,在继承人为中国人,被继承人为中国人且在境外有住所时,无论其动产在境内或是境外,均应适用外国法律;继承人为外国人时亦然。此时,公证机构若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无法律依据,若办理继承权公证则又必须进行外国法的查明,因此进退维谷。

不过,鉴于《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仅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因此124号《复函》对公证机构是否具有拘束力尚存疑问。况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求提取去世者存款,必须出示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且该规定适用于境内外所有自然人(《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9条(一)、(三)、(四)),从而在实践中与124号《复函》产生了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立法法》第86条)。但是,一方面,是否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与凭继承权公证书提取存款的要求毕竟只是有关的而非权完全相同的事项,是否可以援引《立法法》第86条予以裁决尚存疑问;另一方面,即便《立法法》第86条可以解决上述矛盾,仍是远水难解近渴。笔者因此认为,基于《公证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功能的定位以及现实需要,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此类问题予以积极处理。

因此,根据《公证法》,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当事人继承遗嘱的公证申请。在特殊情形下,依据124号《复函》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不办理继承权公证,改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

二、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及法律适用

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应当贯穿于公证办理过程始终。遗嘱公证过程中,应当审查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继承权公证过程中,除了应当对继承相关客观事实予以核实外,同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对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确认。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对继承公证的合法性审查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公证法》的规定来看,公证中对继承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责。《公证法》关于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规定在总则中,意味着在办理任何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均有义务审查其合法性,在继承公证过程中进行合法性审查自然也是公证机构职责所系。

其次,从我国公证制度的设计来看,公证中对继承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我国公证机构的应有职能。我国法律制度长期受前苏联影响,在公证法律制度上主要体现为行政色彩浓厚,公证机构作为行政部门存在并执行国家证明权。此时的公证结果类似于行政裁决,公证机构自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公证机构行政化色彩逐步淡化。《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6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公证协会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公证法》第4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法》第5条)”,从而使公证机构脱离了行政机关范畴。在此基础上,司法部2000年8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认为我国公证工作改革中将公证机构定位于执行国家证明职能的事业法人(《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段(三)1,第三段(六))。这与拉丁公证制度对公证人的定位如出一辙。我国于2003年加入了国际拉丁公证联盟,自然也应遵循合法性审查的准则。由此可见,从公证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公证机构在继承公证中被赋予了合法性审查的职能。

最后,从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角度来看,公证中对继承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社会意义。如上文所述,在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中,公证制度通常被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公证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的特殊方式,即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授权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律的规定,证明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真实、合法,从而对民商事活动进行适度干预,以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强化社会信用、维护社会稳定。与实行英国公证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纠纷事后解决不同,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更注重对纠纷的预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不断增加的民商事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以公证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纠纷预防制度,提前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纠纷,减轻和消除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若我国公证机构仅对公证事项真实性予以证明,在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形下,其功能往往仅限于固定证据,对纠纷本身的预防和化解作用极为有限,解决司法资源则更无从谈起。涉外继承公证因涉及到自然人的财产权利,由此产生的纠纷更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建立相应的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赋予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权力,有助于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缓解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促进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引起合法性审查最大争议的继承权公证,其实质并非遗产分割,而系确权公证。公证机构并非主动介入遗产分割,而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动行使国家证明权,确认已经由法律或遗嘱确定的各个继承人继承份额而已。一方面,继承权公证不介入继承人的争议,因为一旦存在争议,则公证机构无权受理,而应由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解决。另一方面,继承权公证也不介入继承人的继承协议,因为继承权公证只限于对根据法定或遗嘱确定的遗产分割方式产生的继承权予以确认,至于继承人互相之间在继承后如何处分则在所不问。据此,继承权公证是对由法律或遗嘱分割的遗产而产生的一个或数个继承权予以确认的过程,过程中必须尊重适用于遗产分割的法律,因此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上文所述,无论是涉外遗嘱公证还是涉外继承权公证,我国公证机构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既然存在涉外因素,自然有可能需要适用外国法律,从而确定公证事项的合法性。

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程序问题应当适用公证机构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包括《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涉外遗产公证中的实体问题,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然而,若依据上述冲突规范确定并适用相关法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公证机构有权适用外国法律。因而,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法人均应有权适用外国法律。由于公证机构在涉外遗产继承中处理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应当适用相应民事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情形下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因此在涉外遗产继承公证中的某些情形下适用外国法律并无不妥。至于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程序必须依法。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仲裁,其对实体问题的裁决所依据的法律也包括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律一样。据此,公证机构有权在公证中适用外国法律,该权力来源于其审查民事关系合法性的职能。

外国法查明方面,如上文所述,《民通意见》对法院查明外国法规定了五条途径,虽然其中第一条由当事人提供可能在公证办理后引起争议,第二条通过外交途径查明缺乏相应程序规定无法操作,第三条、第四条由相应使领馆协助查明亦存在较大难度,但第五条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当无困难,可为我国公证机构借鉴。至于公证机构是否有权自行查明,笔者认为这固然是合法性审查的题中应有之义,甚至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广义上也是公证机构自行查明的方式之一,但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承担,公证机构不应自行查明外国法。若公证机构自行查明,则其查明结果未免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反,一旦当事人对公证书存在异议,诉至法院并请求损害赔偿,公证机构以中外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作为证据,其证据价值较之公证机构本身的陈述显然更高。

此外,我国司法部数年来对具体案件作出的批复包涵了部分外国法的相关内容。作为公证机构的指导部门,其批复具有权威性,可以借以查明外国法。

三、涉外继承公证的效力

拉丁公证制度下,基于其对公证事项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双重审查,公证作为一种形式为其证明的事项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就遗嘱公证而言,公证作为一种形式使遗嘱取得证明力与执行力。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若无争议,公证遗嘱的执行力即直接体现为遗产分割。继承人之间若发生争议,则应诉至法院。此时,公证遗嘱以其形式性形成对遗嘱内容的证明力,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在确认遗嘱效力后,法院判决依据遗嘱继承。就继承权公证而言,公证的形式完成对继承权的法定确权,继承人之间若无争议,则应遵照执行。继承人之间若在办理公证之前发生争议,应直接诉至法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办理公证之后发生争议,则亦应诉至法院。此时,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公证书确认的内容即为法院确定继承人继承权的事实依据,并据此对继承权作出判决。

由此可见,由于公证机构无权处理纠纷,在办理公证之前已经发生争议的,继承人应当直接诉至法院。办理公证后,若继承人对公证事项不存在争议,公证结果直接具有执行力。若继承人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则应诉至法院,此时公证结果即作为法院审理的事实依据。

然而,公证结果的执行力应仅及于作出公证的国家境内。公证源自国家证明权,正如判决源自国家司法权。一国判决在经过承认执行程序前不能直接在外国执行,一国公证结果自然无法在外国直接具有执行力。与判决不同的是,公证并

无承认执行程序,因此其结果只能为外国所采纳为公证或判决内容,从而实现其执行力。在采纳过程中,一国公证因其具有公信力,在外国可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亦即在采纳过程中,一国公证体现的是其证明力。外国在承认其证明力的同时,运用本国法律(包括冲突法)对该事项予以二次审查。在外国公证机构而言,通过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相关事项另行办理公证;在外国司法机关而言,则应予判决。

四、涉外继承公证的救济

涉外继承公证的救济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涉外继承公证中,若当事人对遗嘱或继承权本身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发生争议,可以诉至法院寻求解决。若法院就系争事项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与公证书的认定不同,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公证法》规定,若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其出具的该公证书复查,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且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法》第39条)。虽然在上述情形下,《公证法》并未要求公证机构未接到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即对有关公证书予以撤销,但同样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与判决内容存在冲突的公证书同样应当自始无效。

就救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而言,《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有公证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责任承担方面,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将公证机构定位于事业法人,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前提下,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以公证事项的办理为标的,无疑存在合同关系。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确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因此可以认定,《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

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形成公证机构单独或共同侵权两种情况。(1)在遗嘱公证中,完全由公证机构过错造成的侵权构成公证机构的单独侵权,例如,当事人作了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且提供的证明材料亦属真实合法,但公证机构由于错误适用了法律而致公证遗嘱无效,由此造成侵权。由当事人、公证机构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侵权,对公证机构而言则构成共同侵权。例如,当事人申请对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制作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失察而为其办理了公证遗嘱,从而对相对人造成侵权。(2)在继承权公证中,较多出现的情形是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发生争议,或者第三人声称拥有继承权,从而产生争议。此时产生的诉讼,其性质为确权之诉抑或侵权之诉并无定论。若系确权之诉,当事人应以其他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继承权并判决其他继承人返还不当得利;对公证机构则以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存在过错另案起诉,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若胜诉,公证机构成立单独侵权。若系侵权之诉,其他继承人必须存在侵占不属于自己的遗产的故意。当事人同样应以其他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即其依法应得的遗产份额;对公证机构,因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存在过错,针对同一合法继承权构成侵犯,列为共同被告。若胜诉,公证机构成立共同侵权。若系确认之诉,仅当其他继承人无法返还不当得利而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时,方可形成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若系侵权之诉,公证机构成立共同侵权,依据《民法通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应当尽最大努力完成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且在公证事项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不得出具公证书(《公证法》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由此可见,《公证法》要求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最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换言之,除非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人力所及范围以外的情形,一旦公证书被确认违背真实性、合法性,或为以后判决所推翻,公证机构均将面临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过错赔偿。然而,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即既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行为,亦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服务行为。作为专业服务,一如医疗服务,其结果本身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公证机构课以严格审查职责的同时,对其执业风险同样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不利于公证专业服务本身及其市场的健康发展。换言之,公证执业保险制度和一定条件下的公正机构免责制度作为公证专业服务的保障,其建立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在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等方面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立法完善。

作者:范铭超

第2篇:亲属关系公证书涉外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减免税收、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书) 申请探亲签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与国外亲友的关系证明;

带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出国,需要提供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 一般都须向领事馆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而且某些国家的领事馆还需要外事、领事馆办认证。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以申请人为主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办理步骤: 1. 把相关证件带上,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个关系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或者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 去派出所开好证明以后,带齐你的资料,户口本,两寸照片蓝底的,去公证处公证,公证很简单就填表。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此公证书需由公证处开具,此文件只是展示内容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母亲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子/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哪个市哪个区的公证处)

公证员名字

具体日期

(公证处盖章)

以下是公证书的英文样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 (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 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ed) date:篇二: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

(______)___字第___号

申请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省市______街______号。

关系人: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根据______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______核实),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 (关系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1、本公证书适用于在华奥地利公民参加该国大选。

提请复核意见书 提请复核意见书 ______公安局

提请复核意见书

字(______)___号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我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要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复议的 ___________案,该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决定维持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定有误,理由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及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认清涉外公证的重要性

首先,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境外,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随着我们国家当前出国留学、移民、探亲、定居、旅游的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在准备出国时,国外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有关事项的公证书,其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该事项需要办理涉外公证,就直接将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例如结婚证、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或证明(例如无犯罪证明、收入证明)直接邮寄或递交,结果都因未办理涉外公证而被退回,致使当事人丢失了许多机会,同时 也耽误了时间。因此,应大力宣传涉外公证,使其像国内公证那样被人们熟悉并加以运用。

其次,“涉外工作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中国公证的形象和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加上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三、涉外公证的申请与代理

公证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公证申请是公证程序的第一步,在这个环节,对于涉外公证特别是亲属关系公证中,应特别注意具体来到公证处的“申请人”是该公证事项的申请人还是代理亲属例如子女来申请办理与自己亲属关系的代理人(关系人),如当事人不清楚这一点,公证书的内容就大相径庭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申办公证事项时如不能亲自办理,除了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这就需要代理人在申办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但在涉外公证事项中,许多申请人都在国外学习或生活,让其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在很多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显得不是很合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除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部分公证事项也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如父母替儿女、丈夫替妻子申办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公证等事项时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单位证明等),公证处就可以受理,而无须代理人出具委托书。

四、涉外公证事项中的告知

告知义务是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证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公证程序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在涉外公证事项中,通过准确适当的公证告知,对于完善公证程序,使当事人知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从而确保公证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涉外未婚公证,公证处已经不再按照原《未婚公证书》出具实体性未婚公证,而是对当事人的未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就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有关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另外,在办证中除像上面要进行的一些书面记载的告知外,进行一些口头的提醒和询问,让当事人确切明白自己要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也非常重要。在实务中,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户口簿到公证处说要办理户口簿公证,经深入交谈和提醒,才说要办一份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公证,他认为户口簿上记载着他们的关系,办理户口簿公证即可,公证员了解这一情况篇四:第二十二式之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新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关系称谓)[注3];×××(关系人)是×××(申请人)的××(关系称谓)[注4]。[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除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以外的亲属关系的公证。 2.申请人要求证明的亲属有两个以上的,应当逐一在关系人中列明,并在证词中表述清楚与申请人的关系。

3.亲属关系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统一称谓,习惯称谓可以用括号注明。 4.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此处一般应表述为:“×××(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如非上述情况,此处可不再重复表述。 5.考虑使用国、地区(单位)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

需要增加适当的限定词,如:用于旅居加拿大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赴加拿大定居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词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夫妇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唯一超过二十一周岁的未婚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又如:用于向荷兰申领子女助学金,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中学(或小学)×年级学习,是居住在荷兰的×××(关系人)的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母亲)”。篇五: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母亲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子/女儿。

第3篇:涉外公证书样本(共)

其他类中涉外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涉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出具的证明文书。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办理涉外公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种类

目前,我国涉外公证涉及以下方面:(1)用于获得出境和入境手续。(2)用于去国外探亲、定居、谋职、留学、参加考试、领取有关费用等民间往来。(3)用于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开展进口贸易、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等经济活动。(4)用于继承等民事法律事宜。(5)用于域外诉讼。

三、涉外公证书与国内公证书的区别

涉外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全部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

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

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

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

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四、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涉外公证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与国内使用的公证书基本相同,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但由于涉外公证书是发往域外使用的,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主要是: 申请人必须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

必须使用我国语言文字。

一般应一事一证,但是,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可以把几份公证书装订在一起。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在译文本上,如果姓名有几种译法,应一一写明。 不能在外国文件的外文正本上盖我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印章。 装订公证书时,在公证书后面要留待领事认证的空页。译文附在中文之后,如果是证明外文译本与中文正本要相符,应将译文排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之前。

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公证文书必须装订好,切勿散着送去认证。

五、注意事项

 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和事实。

 遵守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并考虑各国有关法律的不同规定。

【 范 文 】

1.证明继承权公证书

2.证明收养子女公证书(均见第一节范文示例) 3.证明委托书公证书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明赠与公证书

公 证 书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5.证明合同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法人全称)的代表人×××与××××(法人全称)的代表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前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6.证明出生公证书

第一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第二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根据××市公安局××××年×月×日签发的户口簿记载,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街×号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7.证明死亡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在××省××市(地点)因××(死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8.证明生存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尚健在,现住××省××市××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9.证明学历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入××大学××系学习××专业,学制×年,于××××年×月毕业。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0.证明经历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中学任××教师,××××年月至××××年×月在××省××县中学任××教师。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1.证明职务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但任××省××市××医院医师(如另有职称,还应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2.证明在校学习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中学任××教师,××××年月至××××年×月在××省××县中学任××教师。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3.证明定居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原旅居法国华侨×××,(又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回国定居,现住××省××市××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4.证明结婚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5.证明离婚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6.证明未婚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在未婚。篇二:涉外公证书结构

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涉外公证书的结构也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第

一、 公证书首部(标题)的翻译。(heading)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一般不应做改动。具体的,比如?毕业公证书?、?收养公证书?等可以译成?notarization of diploma?和?notarization of adoption?,也可以就直接译成“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标题翻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 标题字母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但 2. 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prepositions)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3. 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4. 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二、公证书正文的翻译(body) 1.“兹证明”的翻译: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下面是一篇翻译不准确的译文,你能看出问题在哪里吗?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这篇译文的问题出在时态上面。 “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登记结婚的事实表明的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他们现在也许是离异(divorced)、或者分居(separate)等。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时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文不够简洁。建议改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male,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 (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 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中加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翻译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1.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2.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4. 日期。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人(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 i certify that i will provide tuition fees, living expenses for my son lee during his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he requires any further monetary assistance, i will provide this as well. 有时,公证机关还对材料的译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予以公证,即“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公证”(notarization of the conformity of translated copy and the original)。最后一点,在涉及“毕业证书公证”时,最后一句通常是:“原件上的校长某某某和毕业学校某某大学之印签均属实”。周帮友老师的实用英语应用文大全中将“属实”二字译为“genuine”。笔者认为通译该是“authentic”。因为“authentic”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常用。比如:“作准证书”是“authentic instrument”,“作准文件”是“authentic document”。《麦克米伦字典》中将“authentic”一词解释为:“being what it purports to be”,并且给出了一个搭配例子即:“an authentic document”;而且,还有的书中,将“公证书”译为:“authentic deed”或“authentic act”。由此可见,用“authentic”一词更准确一些,更与公证书语言靠近一些。现将上面一句汉语译出以供参考:“both the signature of president xxx and the stamp of the graduation school yyy university are found to be authentic.篇三: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减免税收、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书) 申请探亲签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与国外亲友的关系证明;

带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出国,需要提供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

一般都须向领事馆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而且某些国家的领事馆还需要外事、领事馆办认证。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以申请人为主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被证明的是域外亲属的,应提供身份证、回乡(港)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往来书信等;

办理步骤: 1. 把相关证件带上,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个关系证明,证明应详细列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或者国外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与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 去派出所开好证明以后,带齐你的资料,户口本,两寸照片蓝底的,去公证处公证,公证很简单就填表。

【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此公证书需由公证处开具,此文件只是展示内容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子/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哪个市哪个区的公证处)

公证员名字

具体日期

(公证处盖章)

以下是公证书的英文样版: 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 (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 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ed) date:篇四:涉外公证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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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刑公证

公证书证词应当有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住址。现行的1992年公证书格式未有当事人现住内容,1993司法部司公函053号文件规定增加此项内容。未刑公证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对于不在当地居住(异地或国外居住),其“现住”可改为“户籍地”。

2、亲属关系公证

根据司法部(2000)司律公函073号文件规定,公证书证词可以增加当事人“只有x个子女”内容。

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容有自然人的住址,对于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打印现住址,也可以打印原住或者户籍地。

3、结婚公证

有两种格式,一是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的间接公证形式,二是采用实体的直接公证形式。对于直接公证形式,其证明的登记地点可写明“xx省xx市”,其“民政局”不必在写。对于在省、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证的,可简写“xx省”。对于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根据司法部(95)司公函019号文件规定,可以受理,其证词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大使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总领事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领事馆)登记结婚。

4、证书公证

有些证书有“无xxx钢印无效”注释或者有些证书只有钢印,无公章,公证书证词必须证明其钢印属实。

5、存款公证

对证明《存款证明书》的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对应的存单附在存款证明书,证词可不必说明。

6、证明国外文本签名公证

涉外公证有时需要公证处证明自然人在国外的文本上签名,对此只要该国外文本无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内容,可以受理。其证词内容为:

兹证明xxx(男/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xx区xx街xx号)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x文文本上签名(或签x文姓名xxx)。注:“x文”为外国语种。

7、两种语种的翻译公证

个别当事人申办公证要求公证处翻译两种以上译文,对此公证处可以满足其需要。需注意的是,两种语种不能同时装订在同一本公证书中,应当分别装订。即汉语公证书多打印一套,分别与对应的译文装订。

8、译文注意事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d1bbe3214791711cc79172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c3ff99407d9c58e8ee84185cd203737&sign=c30ccfdc74&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对于译文,尤其是机构名称、地名,有些是有专有名词,翻译公证书应当与其一致。如各大学名称,可参照其网站上的英文名称翻译。外国地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国的西文名称,并音译出汉文,否则可能造成翻译后与其不一致。因韩国是接受双语(韩语、英语)译文的国家,并且韩国有使用汉字的情况,对于韩国使用的公证书,有韩国地址的,要求提供音译汉文,如果当事人要求公证书译英文,则需在韩文基础上提供英译文,不能在提供的音译汉文基础上译英文。

委 托 书

(须公证书原件2份)

委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我,xxx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注:房屋坐落位置应与购房合同标注房屋坐落位置或产权证上标注房屋坐落位置一致) 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购房贷款的相关事宜,现委托xxx 作为我的代理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代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收押合同》、《调整利率通知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还款账户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首付款收据》、《房价款收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商业贷款的声明》、《证明书》、《划款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等公积金贷款所需文件、单据。受托人代我签订的上述文件我均承认,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4篇:论述涉外公证

摘要: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公证的事项发生法律效力。涉外公证是国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法律程序,它对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联系,保护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讲述了涉外公证的含义、我国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以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关键词: 涉外公证国内公证意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公证书

第1章、涉外公证的含义

涉外公证是与国内公证业务相对应而言的公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所谓涉外公证,一般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或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换句话说,是指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因内容、当事人或使用涉及外国或外国人而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办好涉外公证是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必要工作。

1.1 涉外公证的分类

根据涉外公证办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所证明对象和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涉及外国的经济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按其公证书的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到国外从事进出口贸易、设立办事机构、参加投标、承包工程、输出劳务、引进贷款和技术设备等;二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外招标、拍卖等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对涉外房地产以及贸易等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公证。

1.2 涉外公证的意义与作用

随着我国国家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日趋频繁,社会公众对涉外公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因此,涉外公证的质量和发展,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涉外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我国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直接关系着我国在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国家形象。 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科技文化经济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制定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涉外公证是一种新型的纠纷预防机制,具有预防性、非诉讼性等特点,其宗旨是预防纠纷、避免侵权、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活动不仅可以消除社会纠纷的隐患、平衡主体之间的厉害冲突、防微杜渐,而且有助于我国法律的正确引导和实施,这对于稳定公共秩序、息讼止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2章、我国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

2.1 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二是依照国际惯例,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其驻在国相关的涉外公证业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对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领事可以担任公证员、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我国《公

证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2.2 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与制作

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或对前一次认证机关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除公证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两国签有互免认证的协议外,凡是对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求办理认证。我国《公证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认证。” 认证的目的是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所认可,不致因怀疑公证文书上的印鉴或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该文书的法律效力。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交部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区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外事办公室;在国外则是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要求以中文作出。我国《公证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第3章、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国内公证,涉外公证的对称,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公证书将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务。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证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我国法律。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申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二,公证证明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证明的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第三,公证文书的使用地是在除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第四,适用法律具有双重性。由于涉外公证文书通常在域外使用,所以,公证机构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违反公证文书使用地的法律,否则将影响当事人对公证书的使用。

虽然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具有较大差别,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密切联系的。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都是由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两者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进行的证明活动;第三,两者公证的内容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在公证程序上,除特殊规定外,两者适用的办事程序基本相同。

参考文献: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王进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上签订;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班级:法学112班学号:1133050姓名:XX

第5篇: 杭州市公证处涉外公证办证须知

一、 出生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在杭州市区,或在杭州出生;

2、 由档案所在单位、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原户籍派出所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等;

4、 前往美国、新加坡、泰国使用的,提供2寸照片若干。

二、 有无犯罪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司法机关的释放证等。

三、 婚姻状况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一方以上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待业人员须由居民区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持原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

4、 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合影或双方单人2寸照片若干(办理结婚证书公证的不必提供)。

四、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或学校在杭州;

2、 由档案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盖有学校红章的成绩单等;

4、 办理直接证明的学历公证,提供2寸照片若干;

5、 证明在读学生,须提供学生证。

五、 工作经历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职称证书或文件等;

4、 提供2寸照片若干。

六、 亲属关系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有关身份证件; 办理涉台探亲的必须提供关系人的台湾身份证、户籍滕本;

办理涉台继承的必须提供死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滕本原件、死亡证明原件,其他所有有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七、 存款、不动产公证:

1、 受理条件: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杭州市区;

2、 由有关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销售单位出具证明;

3、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销售合同等。

八、 投资证明(股票、公司股份等)

1、 受理条件:(股票证明)当事人须在杭州开立帐户;(公司股份证明)该公司须在杭州注册成立;

2、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

3、 (股票证明)须提供帐户存折、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清单;

(公司股份证明)须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 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九、 收入证明

1、 受理条件:收入来源地在杭州;

2、 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

3、 提供收入来源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设立证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达到国家法定纳税标准的,提供完税证明)

十、 驾驶证、职称证书等技术等级类证书

1、 受理条件:核发该证件的机构在杭州;

2、 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技术等级、水平证书等证件。

十一、委托书、承诺书、保证(担保)书、声明书、证明书等

1、 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在杭州并亲自到本处申办;

2、 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3、 需签署的文件(须打印,签名处空白);

4、 外文的文件,须提供中文的译本

5、 在我处公证员的面前签署。

十二、户籍和住所地、国籍证明

1、 受理条件:当事人的住所、户籍在杭州市区;

2、 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3、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十三、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出口证明、产地证明等

1、 受理条件:申请人的注册地或证书、文件的签发地在杭州;

2、 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相应需证明的证件或文件的原件;

十四、 办证时间:七个工作日。

说明:

1、照片若干是指需办理公证的份数加1,其中的1张照片为本处存档所需。

2、上述须知条件仅为通常情况下适用,本处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情况及相应部门政策、规定的变动可以作出不同的具体要求。

★取公证书时,需认真校对后交公证员加盖钢印,并签收。

第6篇: 北京涉外公证机构有哪些

国外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涉外公证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在国内有效使用,但是如果已经回国,在国内也没有亲友代办,那么必须亲自回去办理吗?北京涉外公证代办中介有吗?

以上问题是很多在手中有国外文书在国内使用的人常遇到的问题,在国外留学,工作,生活或旅游,取得了一些国外证件,如国外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等等,之后回国,短期不会在出国,那么这些证件的公证认证怎么办,非要亲自再回去吗,这样的话,时间金钱方面又要付出不少。其实,这些证件的公证认证,无需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全权委托他人办理,这些专业机构经常处理这些事物,流程及各种情况都很清楚,比本人或亲友办理会省很多事情。

在国外其实最大的成本就是人工成本,即使委托亲友办,他们所花费的人工会远远大于这些专业代理机构,而且还要搭上人情。同时,有些情况不经常办的人不清楚,会走不少弯路。

来源于http:///html/cjwt/3414.html

第7篇:出国人员哪些情况下需办理涉外公证书及领事认证?

公证云

http:// 出国人员哪些情况下需办理涉外公证书及领事认证?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留学、工作、探亲、定居等,领事认证与普通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的目的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有人把“领事认证”比作给跨国使用的文书办理“签证”。

领事认证的效力

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其本身不设立也不改变或消灭文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领事认证不对已经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出国人员哪些情况下需办理领事认证

由于目的地国和出国事由不同,根据各国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领事认证的公证书的种类也各不相同,那么一般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呢?

(一)出国留学人员

在申请国外的学校、办理学习签证时,一般需要办理学历证、学位证、成绩单、学校课程介绍、学校推荐信等证件材料的公证和领事认证。如申请奖学金,可能还需要提供经公证和领事认证的父母收入证明、国内房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出国旅游人员

申办一些国家旅游签证时,需要办理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的领事认证。为未成年人申请旅游签证时,可能需要父母同意未成年人出国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和领事认证。

(三)出国工作人员

根据不同国家对务工人员的文书要求,一般出国务工人员要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公证和领事认证。

(四)出国结婚、探亲、定居人员

如准备出国结婚,一般需要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或本人的未婚声明书公证。

出国探亲人员需申办能证明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如是探望配偶,需要申办结婚证的公证。

出国定居人员一般要申办出生公证、学历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等。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领事认证,要先到涉外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再按照外国驻华使领馆或目的地国的要求,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单认证),或者在办妥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再办理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双认证)。

公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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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要办理单认证还是双认证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有关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单认证或双认证。

建议您在出国之前,先了解目的地国办理领事认证的要求,预估充足的时间准备相应的材料,尽早办理,以免耽误出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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