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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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村民理事会议事规则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文件

金组发„2009‟38号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2009年7月13日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县、乡(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向村民会议及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工作;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村民议事机构包括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本组村民监督。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3-5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主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按每个村民小组1-2名确定,由村民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经村民议事会(村民小

2 组议事会)讨论决定,可邀请村民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设召集人一名,一般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可指定一名村民议事会成员,负责村民议事会会前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威信较高;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可以发放村民议事会成员证书并建立村民议事会成员数据库,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当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或任期内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会议在原村民小组举行,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须经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通过。

第十二条 因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原村民小组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议事会可以议定下列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事务:一村一品、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和措施;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使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

(二)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三)村级组织运转自身事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审查、批准村务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绩效考核、民主评议;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讨论决定下届村民议事会成员人数;推选村民监事会成员。

(四)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不能议定的事项:

(一)上级党委政府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三)必须由村民会议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四)村民会议已经否决的事项及其他不能由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

4 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题并要求召开会议,村民议事会应当在15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的议题,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由村民提出。村民议事会的议题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负责安排收集。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议题应先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村委会主任和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在村民议事会召开前3日,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程序:

(一)清点人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计入法定人数范围。

(二)宣布开会。由召集人报告本次村民议事会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三)通报工作。汇报上次村民议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监督和审议。

(四)报告议题。向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

(五)讨论和审议。村民议事会成员就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所做决定应当由全体村民议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对本次会议的情况

5 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载体及时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所联系的村民。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所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修订和变更时,应及时召开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全过程应有真实、客观、全面的记录,会议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会议纪要、公示内容等)。

第五章 村民监事会的组成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监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监督机构,由村民议事会在未担任村组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监事会成员3—5人,设主席1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监事会负责监督村级自治事务的运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村务公开和村组财务开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村民监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执行监督权利,全程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可以通过调查、检查、经济审计、民主评议、质询、罢免等方式开展工作,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反应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上级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报告。

第六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

6 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村民报告村民议事会情况;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按时参加村民议事会,正确履行村民议事会成员职责;带头执行村民议事会决议,维护村民议事会的权威;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议事会决议情况;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臵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权。单独或与其他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题;

(二)决策权。讨论和决策村级自治事务时,享有表决权;

(三)监督权。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受村民议事会的委托,村民议事会成员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四)受教育权。村民议事会成员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接受相关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乡镇党委每年应组织培训村民议事会成员1次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村和涉农社区。城市社区也应结合实际探索居民议事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 主题词:村民议事会

规则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报:市委组织部

抄送:县纪委、县统筹委、县民政局、县农村发展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

(此件由http://发出)

第2篇: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都组发〔2009〕31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2 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

3 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10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议事监督能力。

(四)自觉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将议题讨论及决策执行情况反馈给村民,做好相关沟通交流工作。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3次以上的,经议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对不称职的议事会成员,经议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取得票多的为村民议事会成员至额满。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工作规程

第六条

会议召集。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议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参加人员。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团组织成员根据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确定议题。

(一)提出议题: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它村级组织提出。

2、5名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

3、10名以上村民代表或50户以上村民联名提出。

4、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可列为议题的。

(二)公告议题。提出的议题由议事长征求意见确定后,提前向村民公告。

第九条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通知的内容包括: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的要求,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深入调研,收集群众意见,做好参会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一条 作出决定。在议事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有效。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暂缓决定。

5 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结束2天之内,将表决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向村民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村民议事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立卷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村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议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或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监事会要向村民议事会报告,由村民议事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运行保障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为村级自治事务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由乡镇(经开区)定额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可参照本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4篇: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十

一、本议事规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模板

村民议事会

一、人员组成(5-7人)

长:***

副会长:***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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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

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村民理事会

一、人员组成(5-7人)

长:***

副会长:***

成员:***********

二、村民理事会工作制度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村民理事会。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政策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的前提下,立足本村村民,积极带领本村村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一、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会由5-7人组成,成员由组织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组干部、老同志、党团员、积极分子组成,经本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会长1名。根据市委年1号文件“全面推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村两委班子、村民小组、党小组与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管理模式”的精神,村民理事会长应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或党小组长担任。

二、理事会的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期满,要及时召开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理事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代表村民行使职能,至少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公共事务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各项长效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反本制度和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的人和事。

3、切实履行本村组新农村建设的管理职能,负责协助技术部门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负责与农户签订建设意向协议,负责向政府自主申请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积极担负起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建设合同签订、工程进度督促、建设质量监管的具体职责,逐步完善村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配套,努力提升村民的生产生活质量。

4、负责听取并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村内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负责组织开展文明新风培育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互助活动,增强村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尊重村民权利,维护村民利益,以实施各类农民培训工程为契机,积极引导村民做一个有一定致富能力、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组织村民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7、按照“民办、民管、民劳、民受益”的原则,培育和组建新经济组织,为本村全体村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任务,达到“信息畅通、技术互帮,资金互助、成果共享”的目标。

8、本制度需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群众意见,提出修改条规,经户主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

9、本制度条款如与村或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背,应按政策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村民监事会

一、人员组成(5-7人)

长:***

副会长:***

成员:***********

为了进一步扩大村民民主监督职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巩固村委会与群众的良好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监事会的组成

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农村“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教师、老军人)、人大代表和有较高威信的村民5-7人组成,成员必须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但不能是村党政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村民监事会职责

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2、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账目凭证;

3、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

4、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

5、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

6、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7、监事会有权要求监事所涉及的对象提供真实材料和有利于监事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

三、村民监事会工作范围

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负责向村民宣传有关决策,协助村两委会做好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本村重大决定的贯彻落实。监事会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符合规定的民主监事活动。

第6篇: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凡属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半年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召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代表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与正常会议相同。

(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的;

(二)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

(三)上级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举行时,村民代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小组组长)请假。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或50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联名提出议题的,应将议题于开会之日前十日提交村民委员会,并提供解决问题的设想、方案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村民代表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前五日,由村民委员会将开会日期和会议的议题告之村民代表,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村民委员会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该成员应当回避,并将评议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张贴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村务公开全程监督,有权检查、审核公开内容、查对帐务帐目;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一般由3—7人组成。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经村党支部从村民代表中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推选。

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审议、决定、表决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自治章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见村财务管理制度);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由村两委讨论决定,授权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授权村委会主任审批);

(五)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提出方案,交村两委讨论决定;超5万元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七)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

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表决有关事项,视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选择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通过的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村民委会员全体成员违反第十六条之规定,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按照当选后签订的协议和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详细清楚,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的内容要经过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核对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列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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