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管理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地质勘查是建筑工程开发的开始工作,是建筑施工中是非常重要且基本的前期工程阶段,这项地质勘查的工作是为了能让后续建筑实际施工过程中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能顺利进行。因此,本文对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效率的注意事项。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管理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管理论文 篇1: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執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四)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銷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3月17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3月3日签署第520号国务院令,发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者

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管理论文 篇2: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分析研究

摘要:地质勘查是建筑工程开发的开始工作,是建筑施工中是非常重要且基本的前期工程阶段,这项地质勘查的工作是为了能让后续建筑实际施工过程中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能顺利进行。因此,本文对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效率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地质勘查;建筑工程;环境保护

每一项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前会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建筑工程项目组会组建专业的地质勘查人员队伍。勘查人员会对建筑施工地点周围的地势、地形、山体岩石、水文环境等进行全面、详细的勘测,将勘测的情况记录下来,形成数据信息,从而与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进行结合分析,可以避免建筑工程实际施工对环境带来的伤害,提供给建筑工程施工有效信息和建议。地质勘查工作的成果,会直接影响到后期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如何有效、安全的进行,并且是保证建筑工程能在工期之前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本文针对当前建筑工程地质技术进行了归纳分析,仅供参考。

一、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分析

1、卫星定位技术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需要利用卫星来准确定位建筑工程施工的位置。定位技术的操作很简单,具体步骤是在保障检测设备可以正常使用下,通过对多个卫星的综合使用,实现对建筑施工位置的准确测量[1]。定位建筑工程的施工位置是地質勘查内容的第一个环节,作为基本的工作阶段,利用卫星定位,能节约地质勘查成本,并高效、精准的完成位置的定点,施工位置的确定可以为开展之后的地质勘查工作,确定一个目标点,也可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目标。

2、数字摄影测量法

数字摄影测量法就是在建筑工程施工地点进行实地的摄影测量勘查,摄影测量勘查技术不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可以促进地质勘查人员实际进入到建筑工程施工地点,进行摄影取样、开展测量工作。另外数字摄影测量法还要求技术人员具备对摄影测量仪器熟练的操作能力、对摄影测量的思路和步骤,并且数字测量技术需要技术人员选择合适建筑工程地质勘查的方法,要求技术人员遵循操作规定和注意操作事项。数字摄影测量技术促进建筑工程地质的勘查工作具有稳定、高效的优势。

3、地质测绘

对建筑工程施工范围进行地质测绘,调查了解建筑工程附近的地质情况。在建筑工程地质勘查中,地质测绘是非常基础的勘查工作,地质测绘主要是调查建筑工程地点的地质条件在地表的分布情况,调查的结果可以研究分析出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质演变的规律,再加入地质的深度分析,可以推断底层和在地表下地质构造的分布情况,这样就可以建立建筑工程的地质结构的三维空间模型[2]。地质测绘方法的使用,会让建筑施工队伍了解该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对不同深度分布和不同的地质情况,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和选择合适的施工工具。地质测绘的唯一不足,则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对地质进行研究,得出的地质研究结果可能会与工程地点实际的地质情况会有细节上的差异。

4、遥感地质法

遥感地质法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更加准确和详细的地质分析和测量。遥感地质法是利用传感器传播出的电磁波信息来确定和识别地质目标,之后再使用相关的仪器来处理并分析电磁波信息,得出的勘查数据则可以绘制更加精确、详细的建筑施工的地质形式地图。遥感地质法的运用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地的地质勘探,更加深入的查清地质的情况、地形地势的状况。遥感地质法可以提高勘查建筑工程场地的范围,快速的获取信息和提取数据、通过科学化的方式,为之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提供更精准的指导,建立对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开展后续工作的支撑。

二、建筑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完善地质勘查的相关制度规范

在建筑工程开始前,建筑工程施工方需要提供工程的设计实施方案,而地质勘查人员需要对该方案进行系统的了解,根据设计实施方案,工程地质勘查人员要制定与实际工程相对应的地质勘查方法和计划,而且地质勘查人员也要制定与实际勘查过程一致的制度规范,并且地质勘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勘查工作的制度。

地质勘查人员可以在每一个勘查阶段中,将需要完成的勘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排序,制定相应的勘查工作的目标,在进行每一项勘查测量工作时,协调好勘查工作中操作的顺序、控制测量的时长。在每个阶段的勘查工作进行中,发生的勘查工作的操作与制度规范的冲突,需要勘查技术人员协调解决,对问题进行准确判断,结合实际的环境情况,将勘查工作和相关的制度规范进行及时的更新完善,必要时做出变动和修改。建筑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强的工作,在勘查工作不断的开展中,及时协调方法和技术,加强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

(二)严格控制勘查现场

建筑工程的施工方会在工程地质勘查开展之前,提供勘查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情况的资料,同时勘查技术人员也要大量搜集涉及建筑工程施工位置的有关地质资料,勘查技术人员需要将建筑方提供的施工现场的资料与施工地有关的地质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保证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和有关资料描述一致,方便现场勘查工作的有效进行。之后地质勘查的工作开展中,必须要严格管理勘查中的施工现场。首先要确保现场环境的保护,不能过度的破坏自然环境,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运用环保、科学的方法开展现场的实际勘查工作。实际勘查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并且勘查技术人员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结合相关当地部门对当地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出的标准和准则,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勘查工作进行严格的流程监督[3]。其次施工现场的地质勘查技术人员需要对勘查工作中的设备、仪器、工具进行规定和要求。勘查人员既要对工作中的勘查设备、测量仪器、机械工具进行精确调试,规定与勘查工作相应的要求和标准,也要在实际勘查工作中,制定运用勘查设备、测量仪器、机械设备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目的在于对勘查工作的进行中能够保障勘查技术人员的安全、也能确保勘查工作的准确性,避免操作不当而出现的失误。

(三)复盘地质勘查工作

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人员在进行勘查工作时,要定期对过去的地质岩层进行重新的测量,探测土层没有松动,发现是否出现防空洞,保证地质勘查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能稳定开展。勘查技术人员在勘查的过程中也要随时确保勘查报告和数据的准确性,及时与建筑工程施工方进行有效沟通,解释勘查过程中获得的一些特殊的勘查信息,为建筑工作施工方改进施工计划做出技术的支持,确保建筑施工方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地质勘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完最终的勘查工作和相应的复检工作后,要着重总结和回顾在实际勘查工作发现地质条件发生改变的地方,对产生地质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为其他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依据和实践帮助。复盘地质勘查工作是重新回顾勘查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升地质勘查的能力和水平,给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提供新的数据信息。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离不开基础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工作给建筑工程提供保障,给予数据信息,促进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顺利进行,保证建筑工程的完工。因此建筑工程实施之前必须切实落实好地质勘查工作,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力,吴新宇.高层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技术分析[J].低碳世界,2017(35):16-17.

[2]吴廷家.分析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技术[J].四川水泥,2016(4):118.

[3]曹杰.浅谈建筑工程中的地质勘察技术[J].江西建材,2017(23):207-208.

作者:寇宝雷 阚晓鸥

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管理论文 篇3:

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探讨及提高

摘 要:通过对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现状存在的问题、质量下滑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的研究;从市场、地质研究程度、管理及野外工作质量等方面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小矿 地质勘查

小矿理论上是指经地质勘枵查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小于小型矿床上限1/5~1/10的矿床;零星分散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查明,矿体(或矿点)的规模小,且零星分布于含矿层或含矿地段,或零星分布于主要矿体边沿,不能被主要矿体开拓系统开采利用,其资源储量规模一般小于小矿上限的1/5~1/10。

“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指受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但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经统计,全国的开采矿山数经多年的治理、整顿规范和整合,已由2006年的11.79万个下降至2009年的9.50万个(含近10%的新建矿山)。生产及新建矿山中绝大多数为小型矿山,约占70%左右。在这小型矿山中,绝大部分为非金属建材类露天矿山。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地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开始对矿山资源储量勘查、占用、开采进入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常态化的资源储量年度核查制度。除新建矿山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外,生产矿山也要提交年度储量核查报告。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做了大量工作,编制提交了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为矿山建设和矿政管理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1 小矿地质勘查的报告质量现状和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

1.1 存在问题

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提交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基本满足了矿山生产和矿政管理工作要求。但是,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总体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主要问题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

(2)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

(3)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

(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

(5)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6)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

1.2 危害性

小矿地质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地勘单位的声誉、形象;二是不利于提高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三是因受报告质量影响,矿山资源储量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问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 原因分析、提高方法和建议

2.1 原因分析

(1)市场竞争环境问题。小矿因规模小、且多为非金属建材用矿产,一般由县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开采登记手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是矿业权人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中的必要件之一,是不得不做、不得不提交的一份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要求较低项目数量多,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许多地勘单位以低价承接项目,项目普遍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不足等特点。项目费用一般都远低于定额标准,完成时间一般少则一星期,多则一个月,因此,承接项目的地勘单位只有压缩野外工作量、减少费用、降低成本,从客观环境上导致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2)勘查区地质研究程度问题。小矿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的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

(3)个别地勘单位对小矿项目不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委托人催得急的客观情况下,有的地勘单位对小矿地质勘查项目不重视,一是地勘工作量及经费投入不足,二是随意安排专业不对口或业务能力不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甚至安排没经过野外地质工作锻练的刚毕业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报告主编。

(4)个别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拿到项目后,派非地矿类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再将搜集来的同类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作为模板套作报告,使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不符。

(5)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责任把关不到位,各级技术负责对报告编制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初审草率、马虎,未重视地质勘查成果成型的把关。对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交的技术管理流程,如校对审核、修改复审、打印检查、登记盖章等质量管理流程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

(6)不重视搜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充分搜集、利用前人成果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对矿区地层、构造、矿产等地质特征缺乏了解,有时因项目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量少的情况下,搜集的以往地质矿产资历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7)野外工作简单化。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每项地质勘查都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有的项目负责人缺乏野外工作经验,有的误认为小矿地质勘工作不需要系统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资料的搜集比较简单或单一,相关资料获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使报告质量先天不足。

(8)对规范的理解、执行出现偏差。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做出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地质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的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

2.2 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的方法及建议

(1)地质单位应在抓好大项目的同时,搞好统筹安排,重视加强小矿地质勘查工作。小矿数量多,一般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影响面大。地勘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大野外工作投入,为提高报告质量打下基础,确保项目成果达到规范要求。

(2)充分搜集利用以往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特别对那些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工作量少的项目,充分搜集以往地质矿产资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3)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目的,重点查明矿(层)体赋存状态,回答有矿无矿、矿好矿坏的问题。由于小矿地质勘查一般不分阶段,属一次性勘查,因此要充分用好有限勘探资金,合理部署勘探工程,防止出现勘探类型定得过于简单、勘探工程密度过稀、勘查控制不足、资料获取不全等情况。

(4)地质勘查应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勘查内容主要为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重视搞好地质测量及各勘查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加强综合分析和整理,提高地质研究程度。编制符合勘查区具体特点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大纲。

(5)加强矿区的开采技术条件研究评价,对影响开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解决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抓好有关各个环节的工作,并注意搞好项目的综合勘探新技术、方法推广应用,重视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意识,抓好各级技术流程管理,切实提高市场条件下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为促进地方矿业发展和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小矿地质勘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2]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1998,4.

[3]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

[4]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5]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0078-1993.

作者:廖黔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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