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招聘协议书

2022-06-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合作招聘协议书

公私合作协议探析

摘 要:公私合作协议作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面临着法律属性不确定和诉讼救济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产生时应选择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模式;在司法审查对象上应以“关系”审查为主,以“行为”审查为辅;鉴于私权利主体一方不履行协议时行政机关只能运用行政权,无果时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有违契约之精神,同时也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应赋予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其行为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也要对其合理性以及合约性进行证明,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对协议成立、有效、无效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一方承担的规定。

关 键 词:公私合作协议;法律属性;行政协议;司法救济

收稿日期:2021-10-14

作者简介:王艳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ZDA162;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课题“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路径选择和法治保障”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JF12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治理理念的变化,公共治理经历了三个阶段并表现出三种样态:一是以政府单中心管制为主的命令型,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型,三是以政府与企业合意为特色的协商型。以传统的命令—服从型为主的公共治理体制,其所具有的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致使政府和企业处于一种非合作状态。政府和企业的协商型治理模式的兴起,不仅缓和了政府致力于管制与企业疲于应付之间的博弈状态,也实现了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公私合作协议作为协商型治理模式的一种,它为政府善治提供新路径的同时,也代表着未来公共治理的发展方向。

目前,对于公私合作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法学界对公私合作协议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体系,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尚有争议。关于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民事协议说、行政协议说、混合协议说。为使公私合作协议的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需要对这三种学说的优劣进行介评,根据法律和现实确定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法律属性的不确定也导致其司法审查路径的不同。一是公私合作协议纠纷解决的诉讼模式不统一,如有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来解决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有的法院则是完全依赖于行政诉讼制度解决;有的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二是公私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对象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是对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也是不确定的。三是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司法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清的问题。因此,本文尝试为公私合作协议正本清源,明确其法律属性,对其司法解决路径作出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学说争议:公私合作协议的学说之争及介评

公私合作是由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在公用事业领域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合作伙伴关系,如由英国率先提出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被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学理上,公私合作协议由于既有双方合意的私法特征,也有行政监管的公法特征,在公法和私法二元法系划分之下,针对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民事协议说及其介评

有学者认为,公私合作协议是公共部门与公民或组织等私权利主体依法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意思表示上是自由的,本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一种。如崔建远对这类协议的关注就是站在合同法视角下强调其平等性。[1]王利明认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簡称《行政协议解释》)扩张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应对其范围予以限缩。[2]从实践上看,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编制原则第1项就强调合同各方地位平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诚然,把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主体一方的诉权,私权主体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司法上的救济,但也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把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的问题是忽视了作为协议一方的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存在。事实上,作为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与私权主体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3]公私合作协议私法化是难以实现的,不能因为协议中包含“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和“经友好协商”等字样就认为是发生在私法主体间的民事协议。[4]二是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民事协议虽然有利于保护私权主体,但过度的意思自治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就目的而言,公私合作协议诞生之初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行使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时,不可能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在市场机制下,民事协议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私权主体为促使个人私利最大化可能会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扩大己方权利,这就导致了公私合作协议的公益性与意思自治之间产生了冲突。三是民事协议论者认为把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就可以借助民事诉讼防止行政主体的越权,保护协议相对方的权利,但这一想法未考虑到民事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性,因而将其绝对化。因此,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的依据并不充足。

(二)行政协议说及介评

随着对公法私法行为理论①研究的深入,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者呼吁把公私合作协议归入行政协议的范畴,从行政法入手并寻求行政诉讼法的救济,如王学辉认为,这种类型的协议本质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不具民事性特征,不存在适用民事规则的任何条件。[5]这种呼声在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回应。此外,为了更加详细地认定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的典型意义评述。在该评述中,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行政协议解释》第一条规定,界定行政协议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协议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即私人主体;二是目的要素,协议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它与纯粹的民事协议追求私人利益不同;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公私合作协议是政府与私人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合作,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在目的上,公私合作协议亦是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为目的,协议内容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公益,该社会公益的维护与行政优益权有关,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监督权、合同解除权等。行政优益权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意思要素上,公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都是建立在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没有协商一致也就不存在“协议”一说。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一致只是行政机关运用合意形式替代行政决定的一种治理方式,实质上“是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6]本质上仍然属于公法行为。因此,公私合作协议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手段,它虽然以协议的形式展现,但在内容上仍然以行政高权为中心反映着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协议。

然而,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一方面,如果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是可能会限缩私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渠道。因为行政协议的公法性较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被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协议的私主体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只能寻求行政诉讼的救济。另一方面,双方主体地位不完全平等,行政机关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它可以以公共利益之名任意地变更或解除协议,其所带来的结果是行政权挤压私权,容易侵害弱者方利益。“社会是法律的母亲,法律必须与社会的需求相一致”,[7]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顺应新时代行政手段多样化的需求,但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容易逾越权力的边界,会危害到私人利益。

(三)混合协议说及介评

近年来,法律由理性主义走向了现代实用主义,有学者主张为方便司法应把公私合作协议作为一种混合协议来看待,[8]即认定该协议是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协议。混合协议的理论基础源自于德国的双阶理论,它是由汉斯·彼得·伊普森提出的。根据双阶理论,行政合同从确立到履行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决定阶段,是行政主体依据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是否选择以合同方式实现社会治理,行政权在选择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该阶段中行政主体与私人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决定被视为公法行为。[9]第二阶段是履行阶段,协议从签订到履行都遵守平等、自愿和诚信,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私法法律关系,这个阶段主要依据私法予以调整。

公私合作协议作为混合协议的优势在于划分阶段有助于司法审判,方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衡量具体适用公法还是私法。但这样做的缺点也较为明显:一方面,对于两个阶段无法清楚划分,导致实践中二者或有相互交叉;[10]另一方面,把行政管理方式纵向拆分为公私法属性不同的阶段,极有可能会把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复杂化,当无法拆分清楚时反而会降低效率,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正本清源:公私合作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虽然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仍有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协议解释》第一条和2019年典型案例“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的评述界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四要件”为基础分析公私合作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

从公私合作协议的主体上看,公私合作协议中的“公”指公共部门,在我国行政体制语境下主要指行政机关,而“私”指私人部门即私权利主体。因此,公私合作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私权利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从形式特征来看,公私合作协议必有行政机关的参与,这是公私合作协议的根本属性,另一方主体必须是私人或私人部门。从实质特征来看,并非行政机关与私人主体签订的所有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如政府与民间私人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有行政主体参与缔结合同,但其性质仍属于民事协议。[11]因此,在行政协议主体要件上,公私合作协议表面上满足其法律属性,只能作为认定公私合作协议法律属性为《行政协议解释》所描述的行政协议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需要结合其它内在构成要件进一步探究。

从目的要素上看,公私合作协议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行政机关之所以参与到公私合作关系既非为了行政机关自身利益,也非为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通过私权利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私合作协议不以个人利益为主要目的,鼓励私权利主体积极履行协议而高效完成行政任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激励方式。[12]可见,在公私合作协议中,引入私权利主体的社会资本,只是合作手段并非合作目的。[13]傳统的社会治理在提供公共服务上是由政府垄断的,但随着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化和治理风险的扩大化,与行政机关有限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权力相比,传统封闭的管理体制难以为继,加之社会力量的壮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与社会关系由分离走向合作。[14]合作治理的优势不仅在于实现了资源共享,提升了行政绩效,还间接地提升了公共福利水平。因此,公私合作协议现已成为政府履行给付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治理效率的重要手段。[15]

从内容要素上看,公私合作协议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作为协议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享有指挥权和监督权,在遇到有危及公共利益之情形时行政机关享有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权力以及相对人违反合同时的制裁权。[16]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也负有公法上的义务,在行使公权力时应遵循比例原则,遇有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形时须提前告知,注重对私权利主体的信赖利益保护。实践中,公私合作协议最核心的表现形式是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机关除了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还是合同的监管主体对特许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在履行过程中对特许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确定、强制项目设备更新等权力。在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机关既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又是合同的监管主体,其享有协议相对方没有的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权的延伸,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公权力”。[17]行政优益权的存在说明公私合作协议具有行政性,进而公私合作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

从意思要素上看,公私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公私合作协议不仅具有公法的权利义务内容,还具有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内容。公私合作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内容都是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即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合作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机构的经营范围、相应的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合作期限、方式、收益取得和分配、合作期内的风险分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私法上的内容①。合作协议是规范双方主体在项目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主张权利,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18]基于公私合作协议的协商一致,有学者认为,公私合作协议的订立是行政机关与私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行政机关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且权利义务也趋于平等,因而认定公私合作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合意不是民法专有术语,随着公法和私法的逐渐融合,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越来越多地考虑行政相对人的需要,尊重相对人的意愿。此外,公私合作协议也不宜适用双阶理论。双阶理论把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根据行为性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传统行政法学的思想,“同一个生活关系应尽量放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考量,否则容易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19]在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下,多数生活关系无法截然判别是属于纯粹的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综上,公私合作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因行政机关在协议中具有行政优益权且协议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因此不宜被认定为民事协议。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趋向于平等,但是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等性。同时,私法契约所保护的法律关系为私益关系,主要是关于享有平等地位的私人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并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与抗辩权为基础。公私合作协议保护的法律关系为公益关系,协议只是私法融入公法的一种表现,实质上是利用私法的原则和精神通过缓和紧张的纵向关系实现对公益的保护。

四、纠纷解决:公私合作协议的诉讼路径

界定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为行政协议,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的问题。由于公私合作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的双重特点,在发生纠纷时适用何种诉讼救济模式,实践中有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的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出现了审判模式不统一的现象,这就导致了适用民事诉讼模式的法院主要审理“合同关系”,而适用行政诉讼模式的法院则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一方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性质大于私法性质,但是也遵循私法规则。在协议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行政权的干涉,因此可以考虑赋予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资格,这样才能反映出“契约自由”的精神内核。

(一)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诉讼模式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私合作协议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20]针对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境外有三种救济模式:一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模式,该类纠纷由专门的行政法院负责司法审查。法国和德国在处理公私合作协议的问题上采用行政诉讼模式,主要基于其完善的公法体系和行政法院系统。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章专章设立“公法契约”,其中包括对公法契约合法性审查、合同效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公法契约的调整、解除以及补充适用规定等详细内容。详尽的程序法规定使争议解决快捷有效。二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模式。英国和美国的公私合作协议统称为政府合同,由于它们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划分,也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因此,针对政府合同纠纷统一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21]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当事人选择性诉讼模式。[22]日本关于公法合同的诉讼模式给予当事人较大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当事人诉讼模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以上三种救济模式各有优劣,结合我国公共治理的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模式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对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一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协议解释》均把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建立了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这为公私合作协议纠纷解决确立了规范依据;二是公私合作协议从性质上属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私法规则无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而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保障权利、平衡公、私利益;三是民事诉讼无法对行政协议这一特殊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才能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而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包容性,可以在公法框架内一并审查行政合法性问题,也可以附带审理相关民事争议,[23]这样可以统一行政审判程序;四是我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承认了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审理部分民事争议的事实,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民事法官可以裁判行政事项。因此,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完全能够在公法框架内解决,在私法框架内只能解决部分”。[24]总之,以公法属性为主的公私合作协议从便利诉讼和有效解决争议的角度来看,对其诉讼模式应以行政诉讼为首选。

(二)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司法审查对象

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内容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主张“行为说”,即公私合作协议是由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的,[25]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行政协议中的各项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另一种主张“关系说”,它坚持改变司法审查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传统逻辑,将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26]如余凌云认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一并解决与权力因素有关的民事纷争。[27]可见,“关系说”所主张的公私合作协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合意”而产生的纠纷。

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审查机制仍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主要手段。同样,《行政协议解释》第四条至第六条也坚持了无行政行为即“無行政诉讼救济”的司法立场,把行政协议行为切割为“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多项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反映了我国有关公私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对象之规定仍以“行为说”为主。从现实意义上讲,公私合作协议作为双方行政行为,以其行为的合法性为内容的司法审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行政权、减少行政恣意和行政侵害的作用。但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诉讼体系构架只关注行政机关一方行为的适法性,使相对方的参与和作用沦为陪衬,缺乏对法律关系中另一方相对人的关照。同时,片断化地截取行政活动的某个瞬间,无法关照到现代行政的动态性和程序性,[28]因此不是所有协议都可以拆解成单个行为的。

“只判断协议中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是远远不够的”,[29]还要根据合同法律规定确定协议的效力、是否继续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如果仅依赖于审查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行政强制管制手段,则行政协议制度无存在的必要。“关系说”运用整体性观察视角,以合意性为审查依据,把相对人同样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予以观察,并在合法框架内权衡公、私利益冲突。在司法审查中,法院主要围绕协议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责任承担等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此时行政法不再局限于以行政行为中心的“自由防御型法”,而是向权益平衡的“利害调节型法”逻辑演进。[30]但这并不代表不再审查行政权的正当性,司法机关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权的行使是否有违善意。换言之,“关系说”不仅聚焦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也关照行政机关缔约行为的合法性。[31]因此,对于公私合作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不是在“行为说”和“关系说”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单一选择,而是应以“关系”审查为主,辅之以“行为”审查。如在确认协议效力方面,需要将审查的重心从合法性转移到合约性,[32]但是在行政机关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由而不履行协议时,仍应对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审查。

(三)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行政主体起诉权

受限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行的是被告恒定的单向诉讼构造。《行政协议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协议的原告为私人主体,被告为行政机关。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相对人一方违约时,行政机关有两种救济办法:一是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的决定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在相对人仍不履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论是要求履行决定还是直接的处理决定,都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这有悖于行政协议制度“尽量避免行政特权干预”的初衷。[3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正逐渐平等化,[34]行政机关应转变为裁判者的角色,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协议相对方,否则就丧失了“协商一致”的契约自由内核。[35]因此,应在“关系说”基础上建立反向行政诉讼制度,赋予行政机关以原告资格,允许其对相对方提起诉讼,体现了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保护的思想。如若不给予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是依赖行政权促使相对人履行,不仅有悖于契约精神,也无益于公共利益和相对方私人利益的维护。

公私合作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特点,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因此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因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发生争议时,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除此之外,公私合作协议具有的另一特性即合同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行政机关的身份仅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非行政特权的享有者”。[36]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赋予行政机关起诉资格,避免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迫使相对人履行,把是否履行的裁判权交给法院,看似是“扩权”实则为“限权”的表现。因此,反向诉讼制度不会对现有的“民告官”制度形成冲击,而且能够更好贯彻法治精神和行政协议制度。

(四)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一款规定被告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款规定了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要对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款则是双方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三款的内容来看,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行政协议相对方主要承担合约性的举证责任。此外,《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并未说明行政协议本身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关于行政协议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等问题的关注是保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司法审查过程公平公正的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遵循了该条款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对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更能均衡双方利益保障公正。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类型,公私合作协议不仅具有行政性,还具有合意性双重特征,不能把举证责任不分案件情况完全倒置于行政机关承担,而是应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涉及行政主导性权力和特定义务等行为时应遵循《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擔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涉及合同内容条款时,应根据民事举证责任规定,由发起人举证证明其所主张内容。[37]此外,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不应止步于行为的合法性方面,还要对其行为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非行使行政职权时还要承担部分合约性的证明责任。[38]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协议解释》在举证责任设置上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但二者并未突破“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明规则,如协议相对人主张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通过把举证责任倒置于行政机关以平衡双方力量。在其他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相对人以行政机关实施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时,应就行政机关实施欺诈、胁迫手段承担举证责任。当行政机关以协议相对人实施欺诈、胁迫而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时,应当就协议相对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公私合作协议的是否成立以及有效、无效的争议,应当由主张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因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形,《行政协议解释》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时法院应当确定协议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不用承担协议无效的证明责任,这样就会增加法院的负担。此时行政机关一方仍应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除行政机关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协议重大且明显违法的,仍应遵循举证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为此,可在《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增加第四款规定,“主张行政协议的成立、有效或无效的一方对成立、有效或无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增强该条款能够保障举证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保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的顺利解决。

【參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816.

[2]王利明.论行政协议的范围——兼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J].环球法律评论,2020,(1):5-22.

[3]张弘.行政决定转化为行政合同的必要与可能[J].青海社会科学,2007,(1):108-112.

[4][23]耿宝建,殷勤.行政协议的判定与协议类行政案件的审理理念[J].法律适用,2018,(17):124-135.

[5]王学辉.行政何以协议: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J].求索,2018,(2):118-128.

[6]邢鸿飞.行政合同性质论[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2):135-140.

[7]王学辉,张治宇.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3):97-106.

[8]余凌云.论行政协议无效[J].政治与法律,2020,(11):2-12.

[9]尹少成.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9,(1):85-98.

[10]郑雅方,满艺姗.行政法双阶理论的发展与适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71-78.

[11]肖北庚.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J].当代法学,2005,(4):24-29.

[12]郭一君,付士成.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分析——以H省H市人民政府与XL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管辖裁定为典例[J].社会科学论坛,2017,(11):240-248.

[13]梁凤云.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J].中国法律评论,2018,(4):180-189.

[14]汤金金,孙荣.从单向到双向的合作治理及实现路径[J].江西社会科学,2018,(8):221-230.

[15]杨欣.变革与回应: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16]王海峰.试论行政协议的边界[J].行政法学研究,2020,(5):24-36.

[17]张敏.从行政性、合同性双重视角审视行政合同的延展与规范[J].政法论丛,2018,(4):126-136.

[18]江国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性质及争端解决机制[J].法商研究,2018,(2):3-14.

[19]苏海雨.论行政协议的双阶审查[J].理论月刊,2018,(8):93-99.

[20]叶必丰.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J].法学评论,2014,(1):66-74.

[21]胡宝岭.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370.

[22]王晓滨.日本行政诉讼若干问题与启示[J].法律适用,2015,(1):114-120.

[24]王旭军.行政合同司法审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6.

[25]郭修江.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理解[J].法律适用,2016,(12):45-51.

[26]陈天昊.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造与完善——从“行为说”和“关系说”的争论切入[J].行政法学研究,2020,(5):37-52.

[27][31]余凌云.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J].法学研究,2001,(5):52-65.

[28]赵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J].法学家,2015,(3):32-54+176-177.

[29]余凌云.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J].中国法学,2020,(5):64-83.

[30]王贵松.作为利害调整法的行政法[J].中国法学,2019,(2):90-109.

[32]宋海东.新行政诉讼法语境下行政协议若干问题探析——以类型化诉讼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5,(6):38-42.

[33]于立深.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探讨[J].中国法学,2019,(4):207-222.

[34]陈天昊.行政协议中的平等原则 比较法视角下民法、行政法交叉透视研究[J].中外法学,2019,(1):248-279.

[35]解志勇,闫映全.反向行政诉讼:全域性控权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新思路[J].比较法研究,2018,(3):155-169.

[36]樊裕.行政合同反向诉讼制度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5-20+27.

[37]黄学贤.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5):102-116.

[38]李余华,詹传涛.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反思——以《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为考察对象[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5):52-59.

(责任编辑:赵婧姝)

Legal Attribut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greement and Its Judicial Relief

Wang Yanfen

Key words: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greement;legal attribute;administrative agreement;judicial remedy

作者:王艳分

第2篇:《渔业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相关对接措施

2019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带领省渔业渔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前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呼兰试验基地对接《渔业科技战略合作协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介绍了合作协议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及黑龙江省渔业协会提出五个方面对接措施(共计15项)。

一、

加强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

2019年黑龙江省落实增殖放流项目资金1275万元,重点在界江界湖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任务指标为8348万尾,相关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苗种采购、检验检疫、标记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增殖放流各鱼类苗种9488.2余万尾,其中施氏鲟92.88万尾,达氏鳇65万尾,大麻哈鱼240万尾,举办省级以上增殖放流活动2次,超额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指标。

提高渔业渔政工作科学决策水平和实践效果

加强对俄渔业合作和交流,共同养护边境水域渔业资源,积极落实《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开展边境水域的渔业生产、资源养护、渔业养殖等技术研究与合作,为中俄两国渔业会晤与谈判提供技术支撑。

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1701万元,对边境地区实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37万元),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设施建设(395万元)、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500万元)、渔政执法装备维护和建设(89万元)、出口基地建设(300万元)、特色养殖基地建设(200万元)和稻渔综合种养补助(180万元),促进边境地区渔业生产、资源养护和渔业养殖发展,为渔业科研提供试验基地。

推进抚远市鲟鳇鱼种质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總投资832.77万元,目前已完成快艇、放流鳇鱼及相关设施建设内容。年底前推进完50吨级放流船等建设内容。

3、5月、9月开展中俄边境水域春秋两季渔政联合检查。检查期间,联合代表团共同走访了双方渔政管理站,检查了渔船作业滩地,双方水域均未发现违规捕捞行为。7月底-8月初,开展中俄边境水域鲟科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联合代表团走访了双方鲟科鱼类放流站,交流了繁育、养殖经验。

二、

在推进水产养殖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为促进黑龙江省渔业的绿色健康发展,针对黑龙江省水产养殖重要疫病,加强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健全黑龙江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推广疫苗免疫和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渔民科学养殖意识和手段。依托“黑龙江省渔业病害防治中心、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加强鱼类病害防控工作,重点抓好国家投资1000万元的“黑龙江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配合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制定“黑龙江省产地苗种检疫办法”。

三、黑龙江

开展珍稀濒危鱼类的生态养护,推动黑龙江省生态渔业的快速发展。

四、

(一)组建专家委员会

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副会长金星研究员兼主任委员,黑龙江省水产推广总站站长、邹民研究员任副主任委员并牵头组建专家委员会,配合淡水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工作。

建立大水面联盟

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副会长金星研究员牵头,将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连环湖、镜泊湖、青花湖、兴凯湖、五大连池、南引、山口水库等组织起来,成立大水面联盟,配合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

(三)建立稻渔综合种养联盟:

由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张旭彬研究员牵头,将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绥化北林区、北安、肇东、肇源、杜蒙、佳郊、桦南、桦川、通河、巴彦、虎林、泰来、绥滨、富锦、望奎、勃利、方正、木兰等县市组建稻渔综合种养联盟,配合创建寒区稻渔综合种养包括“稻-鱼”、“稻-虾”和“稻-蟹”等高效技术模式。

五、联合对接

(一)推进水产养殖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1、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邹民研究员担任首席专家,构建4个协同创新岗、15个技术推广服务站、21个综合技术示范园,开展淡水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黑龙江省水产养殖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1170万元,对通河、泰来、郊区、鸡东、虎林、绥滨、北安、五大连池市、肇源、杜蒙、北林、肇东、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试验示范中心、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14家单位,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推进渔业节能减排,使池塘养殖向绿色、生态、环保和可持续方向转变(

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徐伟研究员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董宏伟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开展池塘生态养殖模式试验示范,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3010万元,对肇源、肇东、抚远、杜蒙、昂昂溪区、木兰、五大连池市、尚志、宁安、农垦兴凯湖震达大白鱼研究所、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试验示范中心、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12家单位,开展池塘标准化、尾水治理等建设。

3、开展稻渔科学综合种养技术研究,因地制宜打造多种模式(

由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张旭彬研究员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孔令杰研究员、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赵志刚副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下设技术推广专家10-15名。选择适宜养殖品种,通过建立示范基地、培育示范户、开展科技培训等方式进行推广。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660万元,设置综合技术示范园,其中核心示范园5个,分别为绥化北林区、北安、肇东、肇源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推广基地为佳木斯郊区、桦南、桦川、通河、巴彦、虎林、泰来、绥滨、富锦、望奎、勃利、方正、木兰等县市。在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建立产业体系技术推广服务站。龙江所匹配40万元资金,重点开展寒区稻渔综合种养殖系统互利共生关系、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基础研究;创建寒区稻渔综合种养包括“稻-鱼”、“稻-虾”和“稻-蟹”等高效技术模式;制定寒区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建立示范区,并推广应用;开展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二)加强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

大水面生态渔业(省渔业渔政管理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1、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金星研究员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霍唐斌副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突出我省大水面资源优势,构建大水面生态渔业技术模型,在保证大水面水域资源的前提下,采用“人放天养”、“轮捕轮放”等生态增养殖模式,充分开发利用水体养殖空间,提高生产能力。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1580万元,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设施建设“淡水牧场”。设置大水面生态渔业综合技术示范园,其中核心示范园3个,分别为连环湖、镜泊湖和青花湖;推广基地为兴凯湖、五大连池、石人沟、龙虎泡、南引、鲶鱼沟、山口水库等。在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建立产业体系技术推广服务站。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组成研发团队,拟聘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三级研究员金星为主任专家,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配备2名岗位专家,下设技术推广专家3-5名。重点调查总结推广现有大水面生态渔业现状、技术和经营模式;研究示范鳙等鱼类塘养湖出的增养殖技术模式;优化、规范和推广大水面放养种类结构模式;开展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2、土著鱼类保护及良种繁育(

由東北农业大学水产系韩英教授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副主任王云山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针对黑龙江省渔业养殖结构调整、体闲渔业、生态养护的发展目标,收集和保存黑龙江流域重要的土著特色经济鱼类,包括蒙古鲌、唇?、翘嘴鲌、洛氏鱥、拟赤梢、三角鲂、哲罗鱼、细鳞鱼、乌苏里白鲑、黑龙江茴鱼和黑斑狗鱼等,熟化和完善这些新开发特色经济鱼类的全人工繁育技术,突破限制规模化生产的技术瓶颈,推动新养殖对象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养殖鱼类的品质和经济效益。

3、探索盐碱水养鱼技术模式(

。针对松嫩平原存在的不可利用废弃高盐碱水和低产盐碱地资源,利用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在盐碱鱼类研究成果,联合筹建“盐碱渔业综合试验中心(大庆)”,开展渔农(牧草)综合利用示范,发展黑龙江绿洲渔业。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300万元,对肇源青花湖、鲶鱼沟,杜蒙六合湖等地,开展盐碱水特色渔业设施建设。

(康萌提供)

第3篇:徐工与江苏交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

徐工与江苏交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近日,徐工集团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徐州顺利完成。江苏交工是江苏省最大规模的市政工程承包商,近年来与徐工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将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联手合作,开启双方共同发展的新篇章。

三一携精品智能配件亮相配博会

2015第三届中国(长沙)国际工程机械配套件博览会在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圆满落幕。三一集团携12款创新设备、62件精品配件参展。来自三一旗下的中兴、中源、中阳、力龙、三一智能、华兴等6个配件事业部的精益零配件产品吸引了众多客户的目光,展现了三一集团全产业链的研发制造实力。

山推获得2015年度品牌营销创意奖

在第八届中国工程机械CIO高峰论坛上,山推获得2015年度品牌营销创意奖。今年以来,山推凭借2015年线上线下系列品牌创新推广活动,特别是刚刚结束的北京展,全面展示了山推对于新科技的不断追求,使整体品牌活力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工程机械冬季保养误区

冬季户外温度较低,但是机器又需要在户外停靠,于是在机器的玻璃上常常出现冰花,这个时候不要用尖锐物品处理,最好的办法是用竹片或硬质塑料卡片将冰花、雪花等刮下来,千万不要用热水泼到玻璃上,以防玻璃突然遇热炸裂。

第4篇:招聘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重庆飞驶特人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214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023-67765527 传真: 传真:023-67716401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以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合理、规范、共同发展的原则框架下,就乙方委托甲方招聘的人员到乙方所在地的信息产业企业就业事宜,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的资质条件认定:

1、甲方必须是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中有劳务派遣资格,具有乙方所需要的人才输送渠道,有良好运营业绩的公司。

2、、乙方必须是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并且作为当地为信息产业企业招工的人力资源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依法经营,具有一定资质的,并且经营业绩良好的人力资源机构。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接受对方的现场实地考察,坦诚介绍各自的基本运营及发展状况,以增进相互的了解和信任,夯实合作基础。

二、双方约定的服务流程:

1、委托:乙方应提前5天将本次招聘岗位描述、工作职责、工作地点、薪资福利、生活条件等用工基本信息和当期要求人数、男女比例、专业要求、到岗时间等具体用工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甄选:甲方按照乙方的招聘人员数量和描述,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电子邮件、EMS快递)将经筛选的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给乙方。甲方应对人员明细进行必要的审核,甲方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向乙方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3、接收前提:甲方组织招聘的人员到乙方安排的企业工作,连续工作须不少于三个月,每月按30天计算。

4、面试体检: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录用条件先行面试,初试合格的人员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将应聘者带领到乙方指定位臵,由乙方统一安排专人带领到企业去办理入职手续,企业面试体检不合格人员乙方有权退回给甲方。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照企业录用人数以 元(含交通费)/人标准来支付甲方费用,费用分两次支付。

2、甲方按照协议要求组织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乙方指定企业工作满天),乙方按照重庆市就业局登记在册名单(其中甲方输送人员名单部分),以标准向甲方支付首付款。甲方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3、同批求职人员在企业工作满3个协议月后,乙方按照重庆市就业局核定登记在岗人员名单(其中甲方输送人员名单部分)向甲方付清余款。甲方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4、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乙方将支付费用汇入甲方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四、双方的相关约定:

达成1个协议月后(30元/人的

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均有义务保守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不得随意公开对方的各种资料信息。

2、乙方可将工作环境、工作强度、薪资福利、生活条件通告甲方。

3、甲方保证所输送的人员此前未在重庆市信息产业重点企业工作,能够享受重庆市政府相关招聘补贴的应聘者,如隐瞒乙方重复输送的,经乙方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全部将人员退回甲方。

五、在乙方督促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形成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信守执行,协议修订、中止或终止,双方均可协商解决;如违反或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提供对应的补偿,由此引发的争执和异议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 年 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至 日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年 月 日

年乙方: 签订时间:

第5篇:招聘外包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从事人员的招聘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招聘方(简称甲方,也是委托方)全权委托本网(简称乙方,专业招聘机构)进行人员招聘推荐,甲方进行相关的面试、培训录取及工作地点的分配,视同己认可录用人员达到甲方用人标准,工作关系属于甲方,后期管理与乙方无关。应甲方要求,乙方可另行协议参与管理。

二、甲方按协议录用乙方推荐的人员,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招聘模式。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品牌从事且仅限于从事招聘事项。乙方推荐人员为社会正常渠道招聘,乙方有严格管理模式保障双方合作正常进行,但不保证所推荐人员一定高于社会平均素质。在乙方可以满足甲方人数需求的前提下,甲方(含甲方联合经销商)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组织进行招聘。

三、合同有效期内,如需更改招聘的要求和条件,双方可通过如下指定方法(必须提前两天以上)协商的招聘需求、岗位描述、工资标准和相关要求,属于协议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指定联系人:指定电话:

指定QQ号:指定邮箱:

四、前三条条款在无其他同类条款时适用于所有情况,但合同后部文本(手写)和附件(当次招聘信息细则)中另有细则说明的按合同细则。

五、甲方必须保证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录取人数的准确性,乙方同样保证(全权委托的前提下)双方约定人员数额(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因社会实际情况所限不能满足的,可协商后采用多种方式解决。甲方最终上岗人员低于约定数额50%或实际情况与合同信息不符,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支付乙方违约金10元/人。乙方最终人员实际到位率在50%以下,由乙方按差额人数支付甲方违约金10元/人。

六、合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的管理费,人数由双方按照每日实际工作的人员数量进行结算。费用结算方式由双方约定为:由甲方核算后于推荐人员入职满一个月后以现金或者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七、甲乙双方真诚合作,合同有效期2010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凡因订立、解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加盖公章后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字地点:2011 年月日

第6篇:专场招聘会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云南城西就业市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需要招聘有关工作人员,乙方作为人力资源机构有优越的条件和 资源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特与乙方协商,委托乙方为甲方组织专场招聘会,以满足甲方人员需求。

二、双方递交资质材料:

1、双方签约时互相递交公司简介、招聘简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国税务

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2、甲方向乙方出具组织专场招聘会委托书。

三、专场招聘会筹备时间、举办时间、地点、内容:

1、筹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举办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午____________________。

2、举办地点:昆明市体育馆东台招聘大厅

3、举办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场招聘会”。

四、招聘服务费用及预付定金:

双方约定专场招聘会服务费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签定时,甲方预付定金_______元给乙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待招聘会结束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给乙方;(扣除预付定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协议约定的日期范围内可随时抽查乙方的专场招聘会筹备工作,有权督促会务工作和提供参考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公司简介、招聘简章、岗位需求表、招聘人员的要求:(职位、性别、年龄、专业、身高、待遇、工作地点、岗位描述等要求)。

3、专场招聘会当日,甲方应派出相关人员到乙方招聘会现场开展招聘工作,并巡视招聘会情况,配合乙方开展现场招聘工作。

4、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聘简章所承诺的相关事项合法用工,若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招聘到适合人员后不得收取应聘聘人员任何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配合招聘会有关工作。

2、在收到甲方预付定金后,应及时开展各项招聘会筹备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甲方招聘简章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招聘、筛选人员工作。

3、乙方在招聘过程中遇到与本协议或甲方提供的招聘简章没有涉及的事宜,应及时与甲方协调处理。

4、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移作它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组织的招聘会达不到甲方岗位需求的70%时,乙方应加紧在日常工作内给予甲方寻找相关人员,或者向甲方说明情况并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有关招聘事宜。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日期: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收到定金时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电话:开户行:

传真:帐号:

电话:

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另:招聘会费用计算

一、 广告费: (1)昆明公交道名广告车载电视广告费用5000元;公交车后

尾LED显屏广告费用3000元;(2)各大招聘网站广告费用3000元《昆明工作网、云南招聘网、西部工作网、云滇人才网、应届毕业生招聘网、招聘会网、博才网、各分类信息网;广告时间为每月/每期》;(3)、云南招聘网报、春晚招聘报、云南信息报等招聘报广告费用2000元。广告时间为每期。

二、 场地费:3000元

三、 人工费:5600元/10名工作人员*每天40元工作费*两周准备期。

四、 其他费用1000元

第7篇:大型招聘会暨校企合作签约揭牌仪式上发言稿

在第十三届大型招聘会暨校企合作签约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吴凤霞院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在这草长莺飞、春意盎然的四月,我们齐聚一堂,隆重举行河南新华电脑学院第十三届大型招聘会暨校企合作签约揭牌仪式,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学院全体师生,向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我院发展的各位领导、各用人单位、社会各界的媒体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鼓掌)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大力发展现代化职业教育,加快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写进报告。国家再次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职业教育也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河南新华电脑学院顺应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始终坚持“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办学理念,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为确保学生毕业后顺利就业,创就业指导中心加强了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就业网络,与数百家优质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全体新华人的共同努力下,学院就业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新华学子遍布全国各地,并逐渐成长为企业中的中流砥柱,他们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一份力量。在本次招聘会中,也有我们河南新华往届优秀校友来学校进行人才招聘,他们是学校的骄傲,也是学弟学妹学习工作的榜样。今天,学院有500多名学生即将走向工作岗位,我相信今天在场的每一位同学,都能够珍惜此次机会,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积极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新华教育办学28年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依托新华教育集团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突破口,积极实施企业订单合作的人才培养计划。学院以“让每一位新华学子都能够好就业、就好业”为目标,每一年,都会举办校企合作签约仪式,为学生搭建多方联动、校企对接的合作平台。今日,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美巢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春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江硕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智尔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天擎信息有限公司、上海易度网络有限公司六家企业代表来与我们一起共同见证校企双方的签约仪式。本次签约仪式,不仅意味着河南新华电脑学院在与企业合作办学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意味着新华学子们的就业选择道路更为宽阔。本次合作是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必然选择。我也深信,有各级领导、各界朋友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帮助,有全体新华人及合作企业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校企合作定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合作效益最大化。

最后,预祝河南新华电脑学院第十三届大型人才招聘会暨校企合作签约揭牌仪式圆满成功!

现在,我宣布,河南新华电脑学院第十三届“王牌对王牌”大型招聘会隆重开幕!(鼓掌)

谢谢大家!

第8篇:2014年阜阳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聘64名员工公告

【导读】安徽农信社考试网为您提供:2014年阜阳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聘64名员工公告,欢迎加入安徽农信社QQ群:281231546。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wuhu.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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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农信社备考免费YY讲座

点击下载: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招聘员工报名表

根据本联社工作岗位需要,经申报上级批复《关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4员工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农信联秘〔2014〕19号)文件及《2014年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员工工作方案》皖农信联发【2014】1号文件有关要求,针对2014太和县联社员工招聘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太和县联社2014招聘合同制员工44名(其中普通员工37名、计算机专业员工2名、法律专业员工2名、大学生村官3名),派遣制职工20名,共64名。

二、报名时间

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8日。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认同安徽农金企业文化,热爱农村合作金融事业;

3、有事业心、进取心,开拓创新意识强,在校学习成绩优良;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有2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者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专业条件

1、普通合同制及派遣制职工:初始学历必须为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全日制专科(不含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2014年应届毕业生),专科学历者所学专业应为财政金融类、会计、财务会计类、经济学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所学专业应为财政金融类、会计、财务会计类、经济学、计算机类、法律、文秘。

2、计算机专业员工:初始学历必须为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全日制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3、法律专业员工:初始学历必须为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全日制法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4、大学生村官:(1)招聘对象为全省统一选聘村任职满3年(含2011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大学生村官,报名时可不受地域限制。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初始学历必须为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专业不限。

(3)对聘期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获得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大学生村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招聘程序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需本人现场填写《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招聘员工报名表》,同时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提交《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专业员工报考时须明确写明是否服从全省调剂。

(二)2014年应届毕业生来报名之前,需先本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过学籍查询获得注册号,到报名处现场打印。取得毕业证的考生,报名时由招聘人员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cn)验证,验证合格后报名。

(三)按照上级联社要求,参加笔试考生按计划招生1:10比例。报名截止后,联社相关负责人要对报名考生进行初选,初选时间定在3月9日至13日期间,在此期间报名考生不要远离,等候通知,初选人员确定后进行现场采像。

(四)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考卷由省联社委托有关考试机构进行命题、阅卷和统分。(有关笔试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面试。①普通合同制、派遣制员工及大学生村官面试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单位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并将入围面试的考生成绩进行公示。②计算机及法律专业员工由省联社根据全省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员,并由省联社组织实施。

(五)招聘单位依据员工招聘方案,普通合同制及派遣制员工按照笔试成绩60%、面试

成绩40%的比例统计考生综合成绩,并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录用人员。

(六)根据招聘计划,拟录用普通合同制职工37人,派遣制职工20名。将依据员工的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前37名确定太和县联社合同制职工,综合成绩第38名至57名确定为太和县联社派遣制职工。

(七) 大学生村官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并以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用人员。

(八)我联社对确定拟录用的人员,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带队,到县级以上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指派2名工作人员到报考人员学校、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政审,并由派出所出具文字材料。

(九)公示。我联社对体检、政审合格的报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岗前培训。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员工,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为期10天以上的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现代农村金融礼仪、金融企业文化、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培训结束时须进行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正式办理申报录用手续,考试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一)审核审批。对审核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且培训合格的考生,正式行文上报省联社审批。

(十二)对省联社核批录用的合同制员工、专业员工、大学生村官,我县联社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十三)对录用的派遣制职工,联社将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中介机构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原则上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联社将正式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五、报名地点

太和县建设东路7号,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楼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周楠 阮倩倩

联系电话:0558-8660782 0558-8620322

附件: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招聘员工报名表.doc

2014年2月28日

第9篇:外籍人才招聘会(上海)及招聘信息发布协议书

盘锦人力资源网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参加乙方举办的上海外籍人才招聘会以及在Chinajob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愿意共同遵守:

一、展位申请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将于2011年4月9日参加由乙方举办的上海外籍人才招聘会;

2、甲方选择招聘区展位,共参展1天,参展日期为2011年4月9日,价格____, 支付形式________;

3、乙方提供给甲方展位___个,展位号_____ ;

4、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等价服务(服务详情见招展通知及其附件)。

二、付款方式及退款说明

1、甲方若在2011年3月11日前报名申请展位及相关其他服务,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费用一次性全额汇至乙方帐户,或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若在2011年3月11日后(包括2011年3月11日)报名申请展位及相关其他服务,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一次性全额汇至乙方帐户,或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以收到有甲方盖章的协议之日视为甲方正式报名参展日期(传真件有效);

2、甲方如欲退展及取消相关服务,须以书面形式(见附件:退费申请书)告知乙方。乙方以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退费申请书之日视为甲方正式申请退费日期(传真件有效)。如甲方欲于2011年3月11日前(包括3月11日)取消预订展位和相关服务,乙方收到书面申请后将全额参展及服务费用退还甲方。如甲方欲于2011年3月25日(包括2011年3月25日)前取消预订展位和相关服务,乙方收到书面申请后将全额参展及服务费用的50%退还甲方。如甲方欲于2011年4月9日(包括4月9日)前取消预订展位和相关服务,乙方收到书面申请后将不退还甲方任何相关费用;

3、乙方指定账户为:

户 名: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 开 户 行: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 帐 号:010903210001201111006-59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严禁将参展证、门票等证明参展身份的证件转借或售卖给其他人,一经发现,乙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且甲方应赔偿损失;

2、甲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及与参展目的不符的产品进场,否则乙方有权将其清出展馆,参展费用不予退还;

3、甲方不得将其展位自行转让,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将受让甲方清退,参展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力;

4、乙方须在收到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

5、乙方组织展会宣传、广告、公关及相关会务工作以吸引求职者;

6、乙方根据报名情况为甲方安排展位及相关服务;

7、遇不可预测及不可抗拒之因素影响,乙方有权缩短或延长举行日期、延期甚至取消此次展会;乙方有义务将展会情况变动及时告知甲方。

四、协议的终止和有效期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若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展会被迫取消或提前终止,则本协议届时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可在本合同自动终止日后30天内,就相关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向对方提出连带经济赔偿要求;

2、本协议的有效期至2011年5月8日止;

3、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的违约和争议解决

1、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甲方或乙方发生违约,或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而努力解决。协商应于一方在向另一方正式提出书面请求后立即举行。若在一方提出请求后十天内,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此争议,则正式书面提出争议的一方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向协议执行地所管辖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以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来解决此争议。

2、本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属中国法律管辖。

3、司法的最终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包括违约责任的确定、连带经济赔偿和相关诉讼费用等的裁决。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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