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2022-12-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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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问题研究

摘 要:居民消费的增长、移动支付的推广及条码支付方式的普及,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发展线下收单业务,具有提高客户黏性、促进存贷汇业务联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存在业务转型动力不足、业务效益不高、合作机构管理不严和客户违规套现洗钱等问题,可从转型理念、考评体系、合作机构、客户管理四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推动线下收单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问题;风险;研究

本文索引:张婷.<变量 2>[J].中国商论,2022(04):-087.

线下收单业务随着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演变而发展。2010年,支付宝首次推出支付用途二维码,开创了条码支付模式。条码支付的普及和移动端设备的进步,实现了收单机具成本的大幅下降,促进了线下收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打破了商业银行作为线下收单机构的垄断地位。在行业扩张、竞争激烈、监管趋严的环境下,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面临着安全与发展的双重考验。现结合线下收单业务特点,从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解决对策。

1 线下收单业务及其发展意义

1.1 线下收单业务概念

线下收单业务是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业务。与线上收单业务不同,线下收单业务服务于实体场景,主要借助POS 终端、扫码盒子、扫码枪、二维码立牌等收单机具,为商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根据渠道不同,线下收单业务分为刷卡收单业务和条码收单业务。刷卡收单业务将POS机具与商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关联管理,条码收单业务则将生成的条码与商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

1.2 商业银行发展线下收单业务的意义

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和发展给线下收单业务提供了广阔前景。根据中国清算支付协会统计,2020年,我国银行共办理非现金支付交易金额为4013.01万亿元。2010—2020年这十年间,非现金支付交易的复合增长率达16.06%。随着移动支付在消费端的普及发展,收单业务已成为当前商户的必需服务之一。艾瑞咨询《中国线下收单行业研究报告(2021年)》显示,刷卡收单业务在线下收单总交易规模中占有绝对优势,而条码收单业务的市场占比正在快速增长。

线下收单业务是一项低风险、低资本占用、高客户黏度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线下收单业务是中间业务,能够带来持续、稳定的手续费收入。此外,通过收单支付将消费者C端、商户B端、政府机构G端联结在一起,既可派生并稳定存款,亦可基于交易数据,协助商户贷款融资,还可衍生代发工资等服务,是一项贯通GBC生态的核心业务,是商业银行拓展、维系客户、提升客户黏度及联动存贷汇业务的重要抓手。

2 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

2.1 业务转型动力不足

一是传统业务发展存在惯性。20世纪90年代初,商业银行以传统POS收单业务垄断收单市场。移动支付的出现,改写了收单业务模式,促进了收单市场的迅速下沉和蓬勃发展。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商业银行急需转型。然而,转型完成前,商業银行维持传统POS收单业务正常运作,需要持续投入资金、技术、人员等资源。另外,商业银行体量大、客户多,收单业务转型牵涉面广,涵盖系统构建、制度修订、队伍建设、人员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涉及业务、科技、人力等多条线,对安全性、合规性、稳定性要求较高的商业银行,转型成本相对较高。二是转型发展方向不够清晰。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放开收单市场,允许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经历逾10年的发展,第三方收单机构在垂直领域实现了深耕。一方面,通过支付通道,结合城市代理商、地推服务商等机构,将收单市场推广至三四线城镇、小微商户;另一方面,结合消费场景,以支付为切入口,在提升商户体验、提供增值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与第三方收单机构相比,商业银行规模大、网点多、覆盖广,如何利用资源禀赋,构建收单业务的比较优势,还需进一步探索。

2.2 盈利空间持续承压

第三方支付机构,特别是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互联网企业,依托社交及电商平台,通过生态闭环的搭建,不仅分流了大量的商户市场,更以支付为入口大举抢占支付背后的融资、投资、场景等金融服务市场,通过流量变现,弥补其支付环节的低收益率,实现了收单费率的低成本运营,培养了商户对低费率的心理预期,进一步挤压了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的盈利空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普遍采取交叉补贴、低价倾销的方式拓展市场,部分商业银行甚至采取零费率推广条码收单业务。在业务考核的压力下,个别基层业务人员降低商户准入门槛,利用礼品吸引不符合要求的客户,用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准入甚至反复开发无需求、不合规的商户,以完成考核任务、获取营销奖励,进一步加剧了商业银行线下收单业务的亏损。

2.3 合作机构管理不严

一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审核不严。为提升线下收单业务竞争力,降低服务成本,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展开业务合作,通过开放接口,实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客户银行资金扣划,合作业务涉及聚合支付业务、第三方POS收单业务等。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支付合作机构时不够审慎,与未获得支付牌照的机构合作,当第三方支付合作机构出现风险时,相关风险容易传染至合作银行,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二是对商户信息保护重视不够。商业银行与技术服务商合作建设聚合支付业务系统,或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经过其业务系统与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若业务系统未经全面评估,可能存在泄露商户和消费者身份、账户和交易信息的隐患。此外,商业银行开展商户拓展服务外包时,业务流程未能对商户敏感信息数据给予足够的关注和保护,也会带来风险。

2.4 客户违规套现/洗钱

线下收单业务套现/洗钱模式是套现/洗钱者与非法商户串通,通过POS机、二维码扫码等方式让套现/洗钱者进行消费,随后非法商户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转移给套现/洗钱者,从而实现资金的变现和转移。近几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借助信用卡套现取得低成本资金,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商业银行采用低费率策略大力拓展收单业务,进一步降低了套现和洗钱的成本。在业绩考核的压力下,随着管户数量的增加,商业银行基层业务员工存在降低商户准入标准、放松巡检和风险监测要求的倾向,这使得利用线下收单业务套现/洗钱的风险小且成本低,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当前,国际反洗钱合规压力空前,国内反洗钱监管工作要求逐步加深,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处罚力度明显加强。2020年,央行及分支机构共对537家反洗钱义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累计5.26亿元,处罚总金额是2019年的2.56倍。在反洗钱工作“强监管严处罚”的监管背景下,收单客户违规套现洗钱,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极大的监管风险。

3 对策与建议

3.1 树立商户中心理念,推进业务转型

一是聚焦科技赋能,抢抓变革机遇。新冠疫情加速了线下消费线上化趋势,也激发了对线下支付零接触的需求。当前,基于生物识别、机器视觉等技术的智能识别支付手段逐渐兴起,为车牌识别缴费、扫脸支付等零接触支付提供了技术支撑。线下支付市场的数字化、智能化进程,势必引发线下收单业务的新变革。商业银行应加大科技投入,以支付载体、支付方式、认证方式等关键要素的变革为切入点,研究拓展智能支付场景,抢抓线下收单业务的新机遇。

二是聚焦资源禀赋,构筑比较优势。与互联网巨头相比,商业银行线下网点众多;与第三方收单机构相比,商业银行资金雄厚,直接服务消费者C端,而且金融牌照齐全。商业银行可利用线下网点直接触客的优势,将网点打造为商户营销服务的重要阵地,将商户的营销服务渗透到网点的日常经营中,帮助商户促销宣传;借助自营服务平台,通过积分兑换等权益激励类活动,打造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流量闭环,帮助商户获客引流;基于支付交易数据,转化为商户画像,为优质商户提供贷款融资服务,帮助中小微商户破解资金周转困境,解决融资难题。通过提供优质、综合的服务,提升商户黏性和忠诚度。

三是聚焦综合价值,加强条线联动。对商业银行而言,线下收单业务以支付为起点,联结商户与消费者,贯通存贷汇业务,协同对公对私,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业务。因此,推进线下收单业务转型,不能只从单个业务的视角出发或仅凭单个条线的力量,要跳出收单看收单,以商户的综合价值为核心,强化顶层设计,创新管理流程,促进条线协同,增强转型动力。

3.2 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引导良性发展

一是构建以商户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从单纯评价收单业务情况,转变为评价商户的综合贡献。在商户数量、收单业务收入等指标基础上,加入存款、贷款、理财、保险等业务的相关指标,引导商业银行联动营销、协同发展,满足商户综合需求,获得最大综合贡献。二是健全效益优先的管理机制。强化系统功能,合理测算线下收单商户在银行的综合收入和直接成本,科学反映线下收单商户的综合效益,有助于评估收单业务战略政策的执行效果,促进线下收单业务的高质量发展。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配置收单业务定价权限,避免基层机构盲目开展低价竞争。将效益指标纳入业务考核体系,引导基層机构从关注业务规模向关注业务质量转变。对于综合收入持续无法覆盖成本的商户,适当提高收单费率以弥补亏损。三是完善员工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谁拓展,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求业务人员对拓展的商户及收单业务负责。若出现商户违规或发现违规拓展收单商户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资金损失情况,追究业务人员相应责任,发挥违规问责的震慑作用,避免业务人员为完成任务获取奖励,拓展不合规商户,致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

3.3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堵塞风险隐患

一是加强资质审核。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前,要承审慎原则,认真开展尽职调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合作,从源头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业务合作。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商户资质审核、签约、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商户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不得委托合作机构开展。三是强化日常管理。持续关注合作机构和外包机构的协议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对合作机构、外包机构的考核与监督。定期收集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排除业务合作和业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四是重视商户信息保护。将商户信息保护要求纳入收单业务外部合作和业务外包管理体系,要求合作机构和外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商户及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强化系统刚性控制,防止合作机构违规采集、留存、泄露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有关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3.4 严格客户管理,加大风险监测力度

一是严把商户准入关。落实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相关规定,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线下收单商户资质审核。审慎准入小微商户,要求业务人员收集能够反映小微商户真实、合法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避免仅凭身份证和难以辨认的经营照片便为客户开通线下收单业务。在营销端增加商户法人/负责人生物特征识别功能,防范重复注册及欺诈风险。二是实施客户分类管理。综合考虑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线下商户开展风险分类。对于风险高的商户,采取设置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三是持续强化交易监测。及时识别、总结收单商户的欺诈、套现、洗钱风险线索,持续完善业务系统中交易风险监测和预警功能,支撑基层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及预警商户及时进行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实地调查,检查交易凭证,及时排除风险。发现明显涉嫌洗钱犯罪的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4 结语

综上所述,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和发展给线下收单业务提供了广阔前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线下收单业务具有提高客户黏性、促进业务联动的重要意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明确线下收单业务的转型方向,用优质、综合的服务吸引商户,以商户为核心量化考核体系引领良性发展,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强化定价管理、开展责任追究,重点加强合作及外包机构管理,关注商户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积极防范商户套现/洗钱风险,抢抓线下收单市场发展新机遇,实现线下收单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张晶,丁筱.商业银行商户业务转型发展的实践与思考[J].银行家,2020(22):83-87.

詹欣.条码支付业务模式比较及风险管理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8,14(6):500-505.

王柏昀.商業银行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和审计思路[J].北方金融,2020(2):92-94.

王莉莉.新形势下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问题研究[J].会计师,2020(11):83-84.

艾瑞咨询.中国线下收单行业研究报告[R].2021-07-12.

Research on Problems of Commercial Bank’s Offline Acquiring Business

Post Saving Bank of China Guangdong Branch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0

ZHANG Ting

作者:张婷

第2篇: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银发(2013)45号》要求和我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 我行特约POS商户34户分布大镇34个商户ATM机7台、自助支付终端9台分布3个网点、智付通230户分布3个网点分布18个乡镇苏木,

二、 银行卡收单业务检查了刷卡手续费标准执行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收费,

三、 商户实名制落实按照严格审查并留存三证一表准入制度执行,

四、 商户现场巡查和交易非现场检测情况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五、 下步按照上级行要求发展“万村千乡农家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第3篇:pos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市分行个人业务部:

认真学习邮银发【2012】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POS收单业务发展工作的通知》和邮银办发【2012】31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移机套现风险的通知》,并做了自查:

(1)特约商户开户资料全面、经营状况正常。

(2)商户无擅自转移POS终端设备到他处受理银联卡交易。 (3)按照规定对特约客户进行培训和对商户每月进行走访,并填写《特约商户现场培训记录表》、《特约商户回访情况登记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威市分行民勤县支行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4篇:银行卡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各种银行向与之签约的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2008-11-13 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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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各种银行向与之签约的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发布时间:2008-05-11 15:12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各种银行向与之签约的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我们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为商户进行结算.

十大优势

1.安全低风险,刷卡交易无假钞

信用卡消费以安全、高效著称,作为国内第一家达到并高于国际安全防控标准的收单银行,招商银行的的收单系统对信息安全的全程加密让你在获得大量收益的同时,规避了用卡漏洞的风险,节省了大量风险成本。

2.受理内外卡,刷卡交易无国界

据预测,到2008年中国旅游外汇收入额将高达600亿美元,为了强占这一巨大商机,CMB收单系统广泛涵盖了各类内卡及国际卡的交易。 3.终端功能强 操作简单人性化

CMB收单系统的POS终端能够轻松实现全类别交易、可支持功能扩展且操作便捷、设计人性化。

4.帐服双通道 专人自助随心选

电子帐单+帐服专席,CMB收单系统为商户提供全程贵宾话化帐务服务,定制报表会定期给商户清晰的数据反馈,同时也可以致电400-8855-855客服中心通过人工获取帐务信息。

5. 24H×365D 服务支持全天候

秉承五星级收单服务的新概念,招商银行服务内涵将全面革新。一切从客户利益出发,我们提供了365天全天24小时客户服务。

6.资源大共享 金质品牌同升值

招商银行不断庞大的用户群、深入目标市场的触达媒体、丰富整合的大众议程,异业联动的营销概念,招商银行牵手各家商户共同提升金质品牌,共享1+1大于2的升值空间。

7.合作家经营 投入增值无限量

异业联盟是招商银行多年来对品牌把握的沉淀,我们将独立品牌的市场成本缩小,通过异业联盟的方式放大其收效,在品牌博弈中争取正合,使品牌价值共同增长。

8.培训加维护 专业团队控风险

招商银行及指定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专业团队将为商户提供全面的培训及维护服务,系统指导商户规避信用卡受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防范伪冒犯罪的发生。

9.应用多元化 创新方案全解决

根据商户的实际需求,招商银行将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多元应用方案,商户结构的日趋多样化,使得收单实现模式也随之革新丰富。

10.营销智囊团 顾问经济齐分享

招商银行还拥有一支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顾问团,为商户时刻把握市场风云,提供更多高价值的资讯服务。

加入招商银行特约商户,请准备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有限公司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刷卡消费对商家的优势体现在

刺激大额消费方便消费者购物和消费,刺激了大额采购和冲动性购物,增加商户的销售额。

吸引扩大高消费群体可提供给消费者更多的方便和选择,吸引包括外籍人士在内的更多消费群体。 提升营业额根据国际权威机构调查,商户受理银行卡,将能够获得额外20%以上的营业额。

方便安全快捷卫生,无假钞风险,减少了从客户----收银员----商户会计----银行,烦琐的现金清点环节。

提高管理效率结算方便快捷,入帐快速,加快了商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提高竞争力帮助商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优势地位,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银联刷卡机免费在线申请

电话申请热线:

王 经理 电话:15001394763 “您好,这里是交通银行刷卡机申请客户服务中心,请问有什么能帮您的?“ 。。。。。。。。。。

可证 复印件(外地需要有交通银行的对公帐户,基本户,一般户都可以,24小时到帐,方便,快捷). 二(以个体户名义注册《外地不可以办理对私业务,仅限北京地区》

2.完税证明 复印件 (证明您是合法纳税人,正常纳税,可由市场统一出证明。)

平洋卡复印件 (由法人拿自己的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开一张卡,用于跟刷卡机进行帮定,把刷卡机的钱,打入个人帐户。)

5.法人人名章,或者公章

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者法人人名章。 24小时到帐,可直接取现金。没有金额限制,可以全部取完。为商户的资金周转提供最快捷的服务。个体户选择银行卡为账户的需交纳设备押金1200元。有对公帐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的个体户也不需要交纳押金,跟公司一样免费

1、随着金融信息电子化的发展,市民用卡意识的不断加强,对持卡人来说,使用刷卡支付不仅携带方便,刷卡累积的积分还可以兑奖,可以增加个人情感,如果使用信用卡支付,还可先消费后还款,而且持卡人都喜欢签字的感觉,是时尚的代名词。因此安装银联POS机(俗称“刷卡机”)后能够满足市民在支付交易款项时,能够更多地实现“轻松刷卡,轻松支付”的愿望。

2、顺应电子支付日益普及的潮流,加快收费单位应对市”浠的能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收费单位品牌形象,以及提升收费单位的服务质素和增强竞争力。

3、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诸多不便:大额现金不便携带、数钱找零费时费力、真假钞票难以分辨、票款结算易出差错。因此,安装银联POS机(俗称“刷卡机”)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各大企业及商户的现金管理风险,减少人工收钞、点钞、找零、防范假钞、存储现金方面的工作量,并且使用刷卡支付更卫生、更环保。

4、银联POS机(俗称“刷卡机”)具有“跨行联合”的优势,安装一机,多卡使用,可减少柜台交易成本,减轻客户排队之苦和减小客户现金被抢、盗的风险,避免服务被终止的尴尬及突破时空限制和异地收款。无论是对于用户还是企业及商户经办人员均十分方便。银联的系统网络可确保企业及商户交易款项能安全、快捷地抵达帐户,从而加速资金回笼。

5、比较起其他的、委托第三方代理缴存现金的业务和现金交易(现金保管、现金押运、委托第三方代理缴存现金)来说,安装银联POS机的费用要低得多。并可减小收取假钞、支票未能兑现等导致的损失。

6、企业及商户可向银联申请刷外币卡业务。以帮助企业及商户拓展更大的经营空间。

POS机(俗称“刷卡机”)主要分为:有线和无线POS机,有线POS机是使用电话线传输数据信息;无线POS机是最新推出以使用中国移动GPRS网络来传输数据信息,其优点突出于无论何时何地(不限地域)只要有中国移动GPRS信号的地方都可以使用!适合财务外出收单,且携带方便!小巧美观!(适用于各大企业财务部、超市、百货、电器卖场、酒店、娱乐、俱乐部、物流配送、保险业、出租车、车站、电子商务、培训辅导、学校、药店、医院、书店、酒楼、手机专卖店、服装专卖店、加油站、票务中心、珠宝金饰、电脑电子市场、装饰装修、美容美发汽车销售、、汽车维修、、、、、、)。

1.判别一下自己的营业执照是公司呢,还是个体呢,还是公司和个体的营业执照都有呢?? 2.如果手里的是公司的营业执照,那就准备公司的那一套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这5个证件的复印件,并且在这五个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的章,用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仅供申请刷卡机专用" 3.如果是个体的营业执照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就有点不一样了,相对于公司更简单一点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完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两面),和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4.然后等待工作人员上门签单,我们到时候只需要在协议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盖章,签字就可以了. 如果地方比较远的话,我们安排专门的快递人员取复印件。

5.拍摄一下店面的照片,供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1.门头照-显示公司招牌2.收银台-pos刷卡机的安放地公司所在大楼4.店面所在街道-显示门牌号码 5.申请人在店内的照片6.其他随意两张店内照片。发送到邮箱或者 QQ传送)

6.这样申请的部分就结束了,等待风管部门审核完成以后,就会电话通知到申请人,跟您这边预约时间安装刷卡机. “您好,这里是交通银行刷卡机申请客户服务中心,请问有什么能帮您的?“ 请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的特约商户签署及公章处)一式三联都要盖

然后把协议连同复印件一起发到以下地址,我收到会给您电话联系的。

复印件上都需要加盖公章,公司一共需要盖个章,个体需要盖11个章。因为个体户需要签“个体特约商户pos终端押金补充协议书”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特约商户补充协议书”分别是一式两份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者法人章。

第5篇: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1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类别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 (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 (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 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 2.4.2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方法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对于收单银行来说,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存在的风险是:信用卡套现和伪卡盗刷,基于此,本文给予收单银行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 a.交易监控

收单银行应该建立严格的交易监控制度,必须对商户的所有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商户的每项交易,对于商户交易中出现的异常交易、大额交易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上报。银行管理者在接收到异常报告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查,以准确的了解异常行为及大额交易的动因,减少交易中出现欺诈的风险。 b.系统监控

收单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对每一个商户的系统进行监控,随时关注系统的整体运行状态,并且在系统出现问题或者故障时及时的进行维护。此外还要注意对系统的日常保养和升级等工作也不能够懈怠,这样才能减少系统故障的发生,降低因系统故障所带来的风险。

c.不定期抽查与定期巡检

收单银行应该对商户实施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巡检,要在抽查和巡检过程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帮助或勒令商户进行改正。当发现过于严重的问题时,则必须向商户暂停提供服务,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有必要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d.收集商户相关信息

收单银行对于所有商户必须建立起信息管理机制,需要及时、积极主动的收集关于商户的各方面消息,一旦有任何不利于银行的消息或者信息出现,必须及时的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实则必须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银行利益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f.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

收单银行对于商户要进行日常的监控,并且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商户需要进行重点监控,提高对其的巡查频率,强化对其的各方面监控,从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发生。 2.4.3风险管理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作用

风险管理是现代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可以采用各种途径去避免风险发生的损失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只要进行风险管理的成本小于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那么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就是对企业是有益的。将这种效应扩大,可以说风险管理对于整个社会的繁荣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用最小的成本投入来尽可能的降低当事人的风险损失。

而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银行卡风险在整个业务流程中都存在,涉及着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各个参与者。因此作为收单机构,银行不仅仅要做好对客户的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将银行可风险管理作为其首要任务。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加强整个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的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其次,在银行内部,银行在提高产品的同时,也要健全自己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你能够有效的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对收单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并且对于各种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界定以及惩处措施的说明。如此一来,则会加大收单机构的风险管理成本,因此收单机构必须尽快的学习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并根据其内容进行风险管理的相应调整,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 在当下一个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收单银行必须要积极主动的去加强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够更好地开展收单银行业务,使其更加完善。收单银行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不能仅仅只不仅根据消费者以及商户的变化来挑战呢国企业务流程或者模式,以适应银行卡收单业务市场的需要,还必须从宏观角度考虑,比如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等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影响,这样才能够提高这项业务的应变力和竞争力。因此,收单银行在追求高利润的同时,必须要学会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降低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风险带来的危害,从而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每个参与者甚至整个国家发展都起到良好的作用。

第6篇: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卡收单业务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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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沟通交流

2013-07-10 18:49:55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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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具体体现在: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抓住风险监管核心与业务实质进行原则性规范。《办法》根据业务本质抽象出具有普适性、原则性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求,以适应市场创新不断的业务发展趋势,体现了法规制度的原则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并为行业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等进一步在操作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等预留空间并提供法规制度依据。

三是维护收单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及其与特约商户、发卡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从事收单业务的两类收单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其遵守相同的业务监管法规制度,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同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加强了商户、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对商户、持卡人的交易信息与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问:《办法》如何界定银行卡收单业务?

答:《办法》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界定为“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强调了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以及收单机构按约定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责任两项核心业务实质。

随着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上述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鉴此,为使《办法》更具前瞻性与合理性,《办法》规范的收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通过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收单业务,还包括通过网络渠道发起的新型收单业务。

四、问:《办法》对特约商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有何规定? 答:考虑到目前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取消了原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以满足市场的正当需求。同时,根据《办法》的风险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五、问:《办法》如何体现对商户权益的保护? 答:在特约商户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特约商户对收单服务相关信息的获取权。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确保特约商户掌握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基础知识。

二是考虑到收单业务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服务,《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及时应对特约商户的收单服务需求。

三是保障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权益。《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当严格进行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查,确保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避免结算风险。同时,《办法》还规定,除部分高风险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且最晚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不得挪用待结算资金。

六、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

答:《办法》主要从持卡人的银行卡使用权、交易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了持卡人权益保护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确保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网络内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银行卡。

二是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收单机构不得向持卡人转嫁特约商户应承担的刷卡手续费,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三是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确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约商户协议、外包协议等法律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且只能用于持卡人授权的范畴。

七、问:《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为从技术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发送的交易信息应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处理。收单机构除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持卡人同意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在合规性方面,《办法》要求收单机构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收单机构应当准确选用交易类型,正确标识交易信息。对于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办法》还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时间与地点、交易金额与类型、交易渠道和发起方式等内容。对于网络收单业务,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数据,为持卡人提出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基础信息,切实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八、问:《办法》体现了哪些对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行为的基本要求? 答:《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要求特约商户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受理银行卡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培训教育和业务检查强化约束效果。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是应遵守相应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二是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是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九、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提出了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要求?

答:《办法》从特约商户准入审核、业务检查、收单交易处理与资金结算、业务外包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管理。《办法》强调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是加强特约商户日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网络商户可结算至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必须为其结算至特约商户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四是加强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并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且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全部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十、问:请问如何考虑《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答:此前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要求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规定,凡与《办法》的管理要求没有冲突的,一律继续适用。并且,基于同一业务适用同等监管标准的原则,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执行。(完)

第7篇: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 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 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密钥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单机构组织架构、收单业务运营状况、创新业务、外包业务、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的,专项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模式、清算安排及结算币种、合作方基本情况、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章 罚

第四十八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发现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二)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三)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四)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五)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特约商户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

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设立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业务系统,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协助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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