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

2022-06-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

以工程复核审计为重点 强化政府性投资审计

镜湖区审计局为贯彻《芜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坚持对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入。2011年,镜湖区审计局共完成政府性投资审计115项,项目送审总造价13764.6万元,审定工程总造价11943.1万元,审减金额1821.5万元,平均核减率8.50%,其中我局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104项,工程复核审计为2项,资产评估复核为2项,在去年所做的项目中加强审计监督,节约了建设资金,提高了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效益,规范了投资行为,促进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并规范了中介审价机构,促使各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的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执业行为。

我局在审计中的经验做法如下:

1、实行中介机构准入制

我区有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扩大审计覆盖面,注重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在市财政局政府审价中标的机构中选定,具体工程项目选定由区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按照《镜湖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2、建立工程复核审计监督体制

依据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今年我区在财政部门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中随机抽样长宁道路改造工程、吴家花园大绿化工程、东郊路市场改造工程、天香苑菜市场改造工程4个项目进行工程

复核审计,在审计中我局改变审计模式,对工程造价审计由“核减”变“核实”,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如实编制决算资料,业主和监理单位认真审核决算资料,我局再审核其决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去伪存真,将水分和杂质降到最低限度,再从源头抓起,将原审价报告与工程现场紧密结合、科学分析、推测审计疑点,进行现场复查,长宁路工程中全面抽检,其中钢筋、混凝土厚度等主材,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二站进行现场抽检,针对发现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引起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主要领导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工程复核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不仅规范了建设、施工、监理三大主体,而且也规范了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工程量实地现场勘察不到位,中介机构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高套定额、工程量重复计算、应扣未扣等现象。

3、加大房屋征收摸底结算审计

根据芜审办〔2011〕92号《关于对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审计验收的通知》要求,今年我局共对8个地块房屋征收进行专项审计,即

1、镜湖区大小官山地块拆迁摸底审计;

2、关于赤铸山路中段部分拆迁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汀棠街道长宁路道路改造地块房屋征收专项审计 ;

4、三丸电器公司拆迁摸底专项审计;

5、赤铸山路下穿铁路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摸底专项审计;

6、荆山街道欧阳湖地块房屋征收摸底专项审计;

7、银湖路拓宽改造工程拆迁审计;

8、弋矶山街道跃进遗留地块拆迁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严格规范了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资料收集不完整、现场初审工作不细致、未严格界定航拍房与自

建房等问题,进一步改善管理、堵塞漏洞、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4、开展资产评估复核确认工作

积极发挥政府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收储企业资产的评估复核工作,聘请具有资质经验的第三方复核人员会同我局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复核小组,对中介机构实施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复查核实,全方位的覆盖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对资产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审计人员不仅逐一核实收储企业所属的房屋建筑物,进行了实地勘测,查证了公司所持土地和房屋实际拥有状况,还全面审查了收储企业提供的材料文件,对材料文件的真实合法性予以核实,对中介机构实施的评估过程、步骤、方法、依据及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予以审核。从而获得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为政府收储企业提供参考数据,满足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

镜湖区审计局将在保持以工程复核审计为重点的基础上,强化政府性投资审计,对投资项目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资金的审计,特别是数量大、影响大、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审计,通过剖析重点审计项目,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实现投资审计上的新突破。

第2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突出重点 注重结合 全力服务“和谐××”建设进程

××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

个,报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投资额

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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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审计专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及审计建议

〖审计专报〗

2014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及审计建议

2014年区审计局积极探索审计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突破观念约束、力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重大民生工程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重点,大胆创新审计模式,把区委、区政府“五区托一城”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落到了实处。全年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8.13亿元,审减工程造价6971万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6倍和1.8倍,节约了财政资金,化解了工程建设领域风险,审计成果得到有效利用和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一、审计成果及工作经验

(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在人才队伍、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鼎力支持,保障了审计业务正常开展,确保了审计质量和效率。2014年上半年,区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规范、理顺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与管理程序,明确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化解了审计风险,为审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下半年,在人员编制控制严格的形势下,为政府投资审计开绿灯,调剂解决了6名编制名额,充实了审计力量,为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二)突出重点,创新审计模式,提前介入审计监督。

1 2014年工作重点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控制价审计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计划进行动态监督,在招标前,对拟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制定招标文件的唯一依据,从而规范了招标程序,堵塞了招标、合同环节预算造价的漏洞,同时也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了依据。全年对153个单体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了审计,其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项目104个,教育学区工程项目17个,城建道路项目16个,其他民生项目16个。全年标前审计资金总额7.55亿元,净审减造价6202万元,其中:通过审计修改调整设计方案、核实材料价格等核减工程造价6327万元,为保证工程质量,采纳审计建议合理调整结构、材料等增加造价125万元。我局开展招标前控制价审计的工作经验和审计方法,山东省审计厅网站以《临沂市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案例在全省宣传推广。

(三)全面审计,将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视野,实行审计全覆盖。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今年对凤凰大街等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其中凤凰大街工程结算报审价5799万元,审计确认价5030万元,审减769万元。另外,还对部分重点项目招标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东城新区中昇大街、智诚路、青年路、凤翔街、智圣路五条道路绿化工程预算进行了审核,参与了市、区重点项目东外环路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复查工作,参与完成了信访案件查证、重点项目考核、招

2 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等临时性工作,保障了全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审计结果表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已逐步建立了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但在审计实践中也发现,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工程建设领域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为此,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把决策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问题,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列为必审事项。建议在现有议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程序,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特别是政府投资形成的债务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三大机制。

12月17日,山东省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的原则,要求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不能自行偿还

3 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与此对应的还有规范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配套出台《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甄别办法》。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以及今年省审计厅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均将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纳入审计重点。我区近几年政府投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存量债务,应该按照国务院及省部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债务管控机制,实现对存量债务的有效化解和新增投资项目形成债务的控制。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管理机制。 审计发现,我区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合同、施工、监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若干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弱项,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一是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是:有的项目设计考虑不周全,不同程度存在因设计不合理,图纸无审核造成费工费料甚至延误项目推进速度等现象。比如,审计人员对某项目进行招标前控制价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地基基础部分设计钢筋含量不符合常规,经审查图纸,发现设计人员将该项目6层框架结构的基础,设计成30层高层建筑的厚筏板基础,附带3.9米基底埋深。项目所在地地质良好,在确保建筑质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设计成独立基础,因此建议修改设计方案。项目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调整为独立基础,仅此一项,节约钢材115吨,减少混凝土600多方,连同由此节约的人

4 工费用等,合计降低土建造价100多万元。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设计环节,是建设程序重要一环。建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严格图纸审查程序,促进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深度,重点关注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及造价的影响,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杜绝施工阶段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从源头上防止超概算的现象,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招投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急需赶工期,施工前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先开工再补招标手续的项目普遍存在;

2、多数项目图纸设计、监理未进行招投标,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

3、个别工程项目分(转)包,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单位承接设计或施工。建议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业绩好、信用好、技术高的单位。

三是合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主体工程签订了合同,但是水电安装、装饰、零星附属工程未签定合同,有的在实质性内容改变时也不按规定重新签合同。

2、个别合同条款签订有明显将风险转嫁给区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现象。如: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的,但在合同条款内又表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等据实结算。有的项目甚至以牵头部门临时会议纪要的形式,任意改变合同约定条款。

3、个别项目甚至是重点项目,存在以项

5 目合作框架协议代替合同的现象。

4、个别垫资项目,合同未具体约定资金利息条款,施工方多数要求以抬高工程造价的形式体现,潜在风险较大。

建议实行合同备案审查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审查招投标文件,协助相关单位共同审查重大项目合同与投标书、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并着重对合同专业条款中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量确认、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及补充条款的具体约定等进行审查,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

四是工程监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负责任,现场签证走过场;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工程监理机构,却并不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议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

五是工程变更签证环节。建议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须经审查确认,重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监督部门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6 六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环节。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工程拨款方式、结算方式、资产移交方式,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严禁高估冒算。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项目合同条款要明确工程造价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出具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要预留不少于工程总造价20%的工程款。

三、关于2015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最近,我局组织力量对2015年全区拟新建项目和2015年以前已竣工拟决算审计项目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明年拟决算审计项目170个,招标价13.55亿元(结算价应大于此),拟新建项目65个,投资概算21.5亿元,新建项目均需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鉴于明年审计任务繁重,针对目前审计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我局计划整合审计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审计力度:

一是增编招考工程造价专业审计人员,建立一支稳定的投资审计队伍;今年下半年区政府已经批准增加6名编制,计划明年初尽快到岗到位。

二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项目实施审计,或临时聘用富有经验的不同行业专家联合审计。我局已参照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考核办法。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经费,请区政府在2015年预算中给予安排。

7 三是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2015年审计人员不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和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建议项目建设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审计监督与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关系,理解支持审计,杜绝拿审计做“挡箭牌”的现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2014年12月22日

第4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要义和关注点

2011-2-24 8:17:35

2011年1月14日,审计署发布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突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处协调沟通机制、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二大机制、二大制度建立健全。《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防范和化解投资审计风险,促进提高审计成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作用。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与项目计划确定。该《规定》要求在确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投资审计的重点。强调注重跟踪审计,要求重点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同时,还要求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开展审计,防止重复审计。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与重点。该《规定》扩充了和细化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提升投资审计层次,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改变单纯查处财务违纪问题。明确投资审计具体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其它需要重点内容等方面,明确将工程质量情况、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情况、投资绩效、环境保护情况等纳入审计重点内容。强调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

(二)关注宏观决策事项目与重大违法问题查处。该《规定》要求从三个方面重点关注投资审计事项:一是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程序失误和重复建设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二是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三是应当关注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方式与职权。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跟踪审计职权:一是明确审计监督过程提前,强调项目竣工决算前应进行审计,规定了提交审计报告时间,一般为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需报经报批;二是审计发现多计工程造价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三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为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明确问题;四是要求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五是规定了审计查出问题处理处罚、查出重大问题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和资源共享及沟通协助机制建立问题。

四.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整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主要内容。并要求将依法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风险防范要求。一是规定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人员参与投资项目审计资格要求、跟踪监管、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规避防范中介风险;二是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化解质量风险;三是探索信息化条件下联网审计,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策审计中应用,提高投资审计管理水平与效率;四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才引进、培养和职业道德、执业责任、廉政纪律、审计风险教育,增强审计干部风险责任意识。

第6篇:审计署颁布施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审计理念和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拓展投资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投资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投资绩效审计水平不高、审计时效性不强、规范化、信息化程度和审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精神,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去年

12月底,审计署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印发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重点,对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较多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并对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加强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廉政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规定》全文如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

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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