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監管机构如何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在中英两国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监管干预行动都存在迟滞现象。监管机构给予问题保险公司较高的监管容忍度。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方式在监管实务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在干预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保险监管研究管理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论文 篇1:

保险监管的根本任务是发展保险生产力

保险监管的根本任务是 发展保险生产力

当前我国保险业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服务水平、生产方式和创新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因此,保险监管的根本任务是发展保险生产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保险业必须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适时进行产业的升级和换代;二是保险业监管必须适应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并通过保险监管者自身的现代化来促进保险产业的进步。

具体地说,我国当前发展保险生产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提升传统产品的档次,丰富产品的形式,实现保险服务的精细化、个性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二是积极开发新的保险领域。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然后又将利润的增长变为零的过程。因此,保险竞争不能总是去分蛋糕,而是要不断地去做蛋糕。三是要开放办保险。保险业发展要有新思路、新观念、新方法,关键是要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行业内外、系统内外一切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吸收各类专门人才。四是要提升保险业整体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保险监管的资源是有限的。一是监管并非无所不能,也不是监管得越严越好,过度的监管会导致对市场的伤害;二是监管也有成本,要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因此,西方国家普遍接受或遵循所谓的审慎监管、重点与差别监管和有效监管的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其核心是监管的有效性。无效监管不仅浪费监管资源,损害监管者的权威,而且会导致被监管者对监管无用的预期,进而在市场上实施更大胆的违规。这就是形成我国保险监管“整顿—无效一再整顿”怪圈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从监管的组织框架、监管分工、监管技术和方法等方面对监管资源按照重点与差别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进行配置。建议考虑以下五项改革:一是考虑设立养老与健康保险监管部、机动车辆保险监管部,这是保险发展的增长点,也是监管的重点。二是考虑设立保险费率与保单监管部,因为保险费率与保单的管理比较复杂,需要配备精算人员,进行专业化的监管。三是考虑将大部分的监管事务和监管权限下放到各地方监管办,实行监管责任制。四是考虑大力推进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大幅度提高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监管、差别监管和多级牌照制,保护和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通过多级牌照制,限制不良和高风险企业的市场扩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一刀切的监管带来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五是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如果我们能够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手续费、退费(回扣)的名单,让社会监督,一定会比查一单、取证一单、处罚—单要有效得多,其监管效率也会大大提高。总之,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讨有效监管的措施。(摘自2003年1月23日《中国保险报》)

作者:曾于瑾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论文 篇2:

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国际比较分析

摘要:監管机构如何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在中英两国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监管干预行动都存在迟滞现象。监管机构给予问题保险公司较高的监管容忍度。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方式在监管实务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在干预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增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管权,建立监管干预决策的问责机制,建立及时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激励多种监督力量参与干预行动,建立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相互融合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问题保险公司;监管干预;监管容忍度;监督力量

一、导言

金融危机背景下,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等危机的问题保险公司屡见不鲜。如何对这些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一直是监管部门的议题,也是理论界的一项难题。实践中,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3年至2008年底由于机构扩张过快、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等原因导致巨额亏损一百多亿元。事实上,该财产保险公司自2003年起偿付能力充足率从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最低要求70%,但监管机构并未及时按照相应规定采取监管行动干预该公司的运营。令人遗憾的是,该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缺口也从2003年底的5亿元逐步扩大到2008年底的147亿元。

监管机构为什么没能及时监管干预该公司的运营呢?监管机构为何没能严格执行自己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呢?其他的监督力量如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媒体、其他从业者等为何也对该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缺口熟视无睹呢?这一系列的问题令人不解。当然,无论在理论或实务界,监管机构如何对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是个难题。解决它的关键在于寻求合适的理论依据和科学的监管方式。国内尚无对陷入偿付能力危机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经验,因此借鉴学习监管理念先进的英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做法,并逐步形成我国监管机构对危机保险公司实施正确监管干预的理念和程序,这将会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问题。

本文以监管机构干预问题保险公司为研究目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寻求实施监管干预的理论依据。同时,借鉴英国Vehicle和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下文称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例中监管机构采取干预行动的经验与教训,包括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和时点、不同监管方式下的监管效果、监督力量在监管干预中的作用等,对比分析我国保险公司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的监管干预行动的相关问题。

二、文献综述

保险监管干预的文献涉及监管干预决策、监管容忍度、监管方式选择等内容。国内的研究较多是关于保险监管框架、模式比较构建分析,对监管干预陷入偿付能力危机保险公司的还比较少见。从事保险理论上的研究如赵利胜、胡玉芬(2004)认为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包括保险脆弱说、公共利益论、监管失灵论和监管成本论。一般监管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刘鹏(2009)认为,监管政治理论(regulatory politics theory)是指国家在监管过程中能够保持其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政府的监管既不是单纯服务于纯粹的公共利益,也不是完全被利益集团所俘获,而是在公共利益、利益集团以及自身利益之间寻求某种策略性平衡,监管会随着成本与收益在不同利益之间的分配状况而出现不同的类型。谭福梅(2009),郑长军等(2010)认为我国应通过积极的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风险评级体系。

监管机构对何种监管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与实施,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金融监管的相关研究。如徐捷(2010)认为,以美国银行业监管为代表的规则导向监管(rule basedregulation)是指监管机构颁布一系列的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的程序,从而确保金融机构能够稳健运营的一种监管制度安排。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 based regulation)是指监管机构主要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方式开展监管工作。而张士杰、蔡政宪(2009)认为,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就是让各公司能够依照自身特色建立属于内部的整合形态风险管理架构,进行财务与业务的自律规范。贾守乔(2009)认为,两种监管方式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并不是要抛弃规则导向监管,而是要将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相结合,通过实践权衡不断调整二者的平衡,从“规则导向监管”向“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结合转变。

国外关于保险监管干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监管容忍度(Regulatory Forbearance)、增加监管主体的监管权等内容。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可分为监管容忍和及时校正(prompt corrective action)两种方式。Osterberg et al.(1992)以及Kane et al.(1995)认为,监管容忍就是监管机构没有按照规则行事。Schellhorn和Spellman(2000)认为监管容忍是没有及时关闭或者没有及时救助有问题的银行。而Patrick(2007)则认为监管容忍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的放松。在发现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及时校正银行,以防止商业银行损失的进一步增加。

综上所述,监管机构在采取监管干预行动需要均衡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往往难以做出。监管机构干预行动也面临着监管容忍与及时校正的选择。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实施还会受到监管方式选择的影响。增加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和其他监督力量的参与对于正确的监管干预行动也很重要。但是,以上的文献主要是集中于理论层面的论证,关于实证和案例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本文通过中英两国的案例研究来验证监管干预行动的相关理论,以及不同监管方式的监管干预行动等内容。

三、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法是通过对实践中典型素材的分析,以达到寻求能够解决目标问题的一般性答案的方法。本文选择英国通用车辆保险公司和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素材的双案例研究。这两家公司的主要险种、经营特点都很接近,都以车辆保险为主,都经历过高速扩张阶段并因此留下隐患,最终都陷入了偿付能力危机。本案例研究的目标问题是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与时机、监管容忍度、不同监管方式下的干预行动、其他监督力量的影响等。

(一)案例一:英国监管机构在车辆通用保险案例中的干预行动

英国监管机构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干预行动包括:

第一次干预行动:是在英国保险行业协会BIA于1962年10月4日要求当时负责管理保险业的政府部门贸工部对车辆通用公司进行调查后做出的。

第二次干预行动:1964年9月,BIA再次致信贸工部,通过引用《INVESTOR CHRONICLE》杂志的质疑并与其他两家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认为车辆通用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足。

第三次干预行动:1967年1月、5月和11月,另一家车险公司总经理Mr.Bamby三次写信给贸

工部,举报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不足。贸工部分析公司账目,初步打算干预车辆通用保险公司。

第四次干预行动:1970年2月,BIA与贸工部DTI举行多次会谈,讨论接管车辆通用的可能性,而DTI决定等收到1969年的账目再说。如图1所示。

1971年2月26日,DTI正式宣布调查车辆通用。调查结果:车辆通用至少需要850万英镑才能满足最低偿付能力标准。1971年3月22日,法院做出了强制车辆通用停业的判决,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破产了。

1.监管机构的干预行动为什么总是迟滞

从图1可知,作为英国保险监管机构——贸工部的监管干预行动总是迟滞,往往是在保险行业协会BIA或是媒体的要求质疑下进行监管调查行动,甚至以公司能够满足账面的资金要求拒绝采取任何监管干预行动。无论是国内外监管机构的行动决策都是权衡各方利益集团的策略性均衡,各方利益集团包括监管机构自身利益、保险行业利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等。因此,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行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所顾忌,监管干预行动也因此滞后。

2.监管机构往往给予问题保险公司较高的监管容忍度

贸工部在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进行的四次干预行动,都是在其他监督机构如保险行业协会BIA、其他从业者的检举下进行的,往往以未收到财务报告等为拖延的借口,迟迟不愿采取处罚性干预行动,给予问题公司较多的监管容忍度。

3.规则导向监管在英国保险监管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规则导向监管主要是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实务中一个重要的监管指标。按照1958年保险法的相关规定,1961-1967年英国对保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资本金的监管要求是保费收入的10%。

英国监管机构在1967年修改过保险法,修改后的保险法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标准,从图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直到英国通用车辆保险公司破产前,其账面偿付金额还是远远大于法定最低偿付金额。到了1968年9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车辆通用的偿付能力风险,贸工部仍然没有采取措施。所以,以规则导向监管为原则,仅靠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等账面指标来监管保险公司,其效果并不理想。

4.监督力量在英国保险监管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监管干预行动的效率还需要监督力量发挥作用,形成对监管机构的督促、约束机制。监督力量可向监管机构检举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督促监管机构及时采取监管、调查核实行动。英国保险行业的监督力量包括保险行业协会、新闻公众媒体、其他从业者等。在本案例中,英国保险行业协会BIA是最早注意到车辆通用的业务扩张和资产质量问题的监督机构。共有两家媒体(INVESTOR CHRONICLE杂志和时代商业新闻)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进行曝光。其他从业者的举报。另一家车险公司总经理Mr.Bamby三次写信给贸工部,举报车辆通用的准备金不足。正是在Mr.Barnby的坚持下,监管机构贸工部才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行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国保险监管干预行动中监督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发现保险公司有问题时就会及时告知、要求监管机构进行调查,而公共媒体、其他从业者等也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质疑,以此引起监管机构的警示和采取干预行动。

(二)案例二:我国监管机构对某财产保险公司监管干预的案例

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2003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负2.56亿元,这时已经不需去看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指标(因为偿付能力已经为负值了),监管机构应该在2003年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但是,直至2009年5月,监管机构才对该财产保险公司实施了监管干预行动。

1.我国监管机构对问题保险公司干预行动的迟滞现象

监管机构是考虑了保险行业的利益、监管机构自身的利益,公司及其国有股东的利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等,迟迟不愿公开采取监管干预行动。从图2可看出,虽然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缺口在2003年就出现并为负值,但是监管机构并未采取监管干预行动。对照英国的案例,车辆通用保险公司至少在账面上是能够达到监管要求的,而我国的问题保险公司即便是在账面上都无法达到监管的最低要求。

2.我国监管机构给予问题保险公司更高的监管容忍度

监管容忍是监管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没有及时关闭,从而可能增加问题机构破产时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为问题机构赢得“重生”的机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第十六条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但是,在本案例中自2003年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负值时起,直至2009年5月监管机构并未采取合适的监管干预行动(如接管等),给予该公司很高的监管容忍度。

3.规则导向监管方式在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案例中的失灵。从图2的数据我们看到,自2003年起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达不到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甚至在2003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负值,令人费解的是各个监管机构并未实施任何监管行动,导致其偿付能力资金缺口在不断扩大。因此,规则导向监管方式下的干预行动都不是很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规则导向监管注重静态的账面指标,这些单一的财务指标(如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很容易被保险公司通过财务手段蒙混过关,而监管机构根据规则也无法实施干预行动,最终造成公司资金缺口过大,甚至导致问题公司的破产。

4.我国保险监管实务中监督力量的缺失

与英国的案例对比分析,发现在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3年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甚至偿付能力为负值的情况下,几乎很难看到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媒體以及其他从业者的质疑,监管机构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失去监管力量与监督力量之后,该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缺口持续扩大至2008年底的147亿元。所以,与英国的保险监管实务比较,我国保险监管缺乏不仅是监管机构如何实施正确的监管干预行动,同时还欠缺的是多种监督力量和完善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本文以监管机构如何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行动为研究目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进行了案例研究,通过对比英国车辆通用保险公司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干预行动,总结监管行动在实务层面的经验与教训,得出的建议如下:

1.监管干预行动是监管机构综合各方利益的策略性均衡。如果增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的监管权可以打破单一监管主体所造成的利益偏好倾向及干预行动迟滞现象。

2.缺失惩罚机制的监管决策者往往给予问题保险公司较高的监管容忍度,应建立监管干预行动决策实施的问责机制,追究行动迟滞相关人员的责任。

3.坚持单一的规则导向监管或者完全放弃规则导向监管都会造成监管失效。两种监管方式在我国保险监管实务中都不可或缺。我国保险监管工作的重心应是在原则导向指引下的寻求规则制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加强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发挥多种监督力量的重要作用,形成对监管机构的督促约束机制。

作者:马海峰 谢志刚

保险监管研究管理论文 篇3:

定调2013

1月24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为全面总结2012年保险工作、布局2013年保险工作的总结会、动员会,也是项俊波主席主政一年来发布成绩单的时刻。

2012成绩不错

2012年,中国保险业全年保费收入1.55万亿元,同比增长8%。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发展,收入5331亿元,同比增长15.4%;寿险业务呈现回升态势,保费收入8908亿元,同比增长2.4%;健康险保费收入862.8亿元,同比增长24.7%;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386.2亿元,同比增长15.6%。保险公司总资产7.35亿元,较年初增长22.9%。

农业保费收入240.6亿元,同比增长38.3%,为1.83亿户次提供了9006亿元风险保障,向281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48.2亿元。保险业经办新农合县市数量129个,受委托管理资金50.5亿元。小额保险覆盖3200万人,同比增长33.3%。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3.5万家,保费收入142.6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936.5亿美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2012年,保险公司赔款与给付4716.3亿元,同比增长20%。在北京7.21暴雨、“布拉万”台风等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较好地履行了赔付责任。

在保险公司中,全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由5家减少到2家,产险公司首次实现全部达标。寿险公司退保金1198.1亿元,退保率为2.76%,低于5%的警戒线。

相比较而言,2011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1.4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617.9亿元,同比增长18.5%。人身险保费收入9699.8亿元,同比增长6.8%。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5.9万亿元。2011年保险赔款和给付3910.2亿元。

对比2011年和2012年的数据,不难发现,2012的全年保费为1.55万亿,2011年为1.43万亿,两年的差为0.12万亿,暨1200亿的差距。2011年同比增长是10.4%,而2012年仅有8%,说明了2012年的保险形式是十分严峻的,因为数字是不能造假的,数据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从中不能发现2013年的保险形式将会更严峻。

2012年的成绩单不仅仅反映在具体的数据上,还体现在保监会推出的多项新政。

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这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将为保险业更好服务“三农”、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体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大病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开辟了保险业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新途径。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全面铺开。

延税试点方案的初步确定,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迎来新的机遇。保监会加大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及上海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就上海市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税收递延政策将有力激发寿险市场消费需求,对于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保监会连续出台12项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保险监管现代化迈出新步伐。发布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力争3到5年时间,建设一套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新型保险市场特定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正式起步,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开启新征程。完成保险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可行性论证,形成了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目前,信息平台管理公司的组建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筹备工作全面展开。

交强险对外资公司开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四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集团、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党的关系移交中组部管理。首次开展局级干部公开选拔,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新导向等。

另外,2012年保险业形成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开通全国统一的12378保险投诉电话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量超过7万个。通过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全国共设立调节机构219个,成功调节纠纷928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亿元。处理各类投诉15268件。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在央视、央广等媒体播出行业形象广告片。

2013形势严峻

会议认为,2013年的保险工作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式的分析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特别要注重抓好中央精神与行业实际相结合,跟踪分析和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我国外部环境对保险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对保险业既是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保险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朝阳产业,具有巨大发展潜力。未来10到20年,还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但是从现阶段特征看,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会上明确了近期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稳定增长难度较大。去年保险业务增长速度首先降至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均速形成明显反差。业务增长放缓,反映出行业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等深层次问题。受投资收益不高,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改善行业经营效益难度加大。

防范风险的任务艰巨。由于近几年保险资金平均收益低于五年期存款利率,寿险业面临退保压力比较大,同时2013年也是寿险满期给付的高峰,个别公司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结构调整的压力加大。财产险中非车险占比例不到30%,责任险、家庭险、货运险等业务发展不充分。寿险中分红险占比例近80%,传统保障型业务发展缓慢。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存在“长钱短用”和成本收益倒挂的问题。销售模式面临困境,寿险公司对银行、邮政代理渠道依赖性过强,个人营销员渠道增员困难、人员流动性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需要关注等。

对于2013年保险业发展,保监会的思路是: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2013年可能是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行业的首要任务是保持平稳健康增长,维护市场稳定运行,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保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目标,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坚持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监管思路与重点

主要工作是认真完成好6项年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4项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

6项年度工作任务是:一是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细。把加强风险防范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重点关注寿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案件风险,以及综合经营中的风险传递。

二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建立寿险投保资料真实性管理制度,推进寿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工作;研究制定针对车险理赔难的处罚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建立行业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知识普及工作,继续开展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是继续推进改革创新。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推进行业共享信息平台建设。

四是力争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主要是查处虚列手续费、虚挂应收、虚假批退保费、虚假理赔、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以及不真实提取准备金等违法违规问题;抓住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重点。抓好商业车险、交强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加强邮银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将问题较多和业务规模较大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是加强对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现在保险市场违法违规的现象和风险虽然在基层,但是根源往往在总公司。

六是加强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抓好“一把手”工程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监管干部的锻炼培养,加大干部考核监督力度;深入推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

四项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具体为:

第一,关于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与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没管住、也没管好的问题,亟需进行调整和完善。要研究修改完善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稳步推进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形成更加合理的费率水平;鼓励和支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保险需求。

第二,关于如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问题。对现代保险业来讲,竞争已经不仅局限行业内各公司之间的竞争,跟重要的在全面开放环境下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要立足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研究探索如何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关于进一步争取政策支持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争取税收支持政策,包括消费者购买养老、医疗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政策性和非营利性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等;推动部分重点领域立法,促进责任保险发展。

第四,关于全面梳理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查缺补漏,填补法律体系空缺,研究制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专属保险公司,以及网络保险、经办服务等创新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整合完善,提高法规制度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对于散见于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要求,及时整理和合并,制定专门的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暂行”规定的清理,对不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及时废止;形成持续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长效机制。

今年还被确立为“作风建设年”,针对当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监会要求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并要求:提升服务意识。力求改进“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坚决杜绝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能挡就当的情况发生。会议还要求切实转变会风,要严格清理和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该开的会议就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必须开的会议尽量采取视频的形式。要开短会,讲短话,会议发言要直截了当、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大力倡导独立思考的风气,创造鼓励讲真话、讲实话的良好环境。

作者:周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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