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注销与破产
随着我国改革浪潮的涌进,各行业纷纷由公司这一企业法人的形式进入到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然而“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1993年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系属狭义解除范畴,而广义上的“公司法”应解释为是指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在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各项程序中,公司解散属于公司消亡的重要环节。说到公司消亡,其成因有很多种。
公司消亡,即公司解散。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当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的解散会涉及到两种形式的进程:一是依法进行注销,另一是则是进入破产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注销与破产并不是简单的并列或者先后关系,更不是相斥或者牵连关系,下文将对注销与破产进行展开分析。
注銷是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一)、(二)、(三)、(五)等规定情形发生时,即(1)当一个公司经营期届满不续的,(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的,公司内部一致同意解散的,(3)公司被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分立,该公司主体不存在的,(4)依照法定程序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而破产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换言之,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经由人民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理的状态。
也就是说,破产是注销的原因之一,而注销则是未必是破产的唯一结局。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注销一般是股东或是有权的经营主体依据公司章程、经营期限等因素决定终止经营,经过清算程序后,向登记注册机关进行注销登记的程序,系属公司解散、公司消亡的最终程序。
破产则是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理的状态。
2、立法意义不同
关于公司注销的内容,早在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公历1904年1月)颁布的《公司律》中即有涉及。之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经历了百年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以及2004年至今四个阶段。由《公司律》的颁布,确立了中国近代公司法制,同时伴随着历史变革、经济体系的变化不断的推陈出新,与时俱进,逐步完善符合当今市场经济及全球一体化需求的公司法律制度。
针对公司或企业的破产,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制机制,也是促进市场统一、恢复市场信用的基础性法律。
3、法律依据不同
注销依据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
公司破产是依据《破产法》由债权人或企业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4、主体地位不同
注销的成因中,大多是由公司依据内部约定等情况主动启动程序,进入清算或担保承诺后不予清算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
破产则是存在大量被动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比如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公司会存在很多被动破产的情况。
5、对清算要求的不同
在公司清算中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注销即需要进行自行清算,而破产则属于强制清算之后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自行清算,顾名思义,由公司或企业自行启动清算程序,当然在这种自行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会由股东或是经办人等出具承诺,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而强制清算,是指由公权力机关即人民法院强行介入,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监督整个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清算后,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走入破产程序。
公司的注销和破产系属我国现阶段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比较活跃的公司法人行为,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及全球经济条件的影响下,会有一批中小型企业走向“消亡”。但这不是一个完全悲观的社会现象,市场经济的振兴需要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驱动,在这种机制下,公司除了全面提升竞争力、科技水平,同时更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法律防控机制,这样才能在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其他突发情况下,游刃有余的改变经营策略,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只有这样的公司或企业越来越多,我国经济强国之梦才可早日实现。
作者:景海竞
xx市工商局:
xxxxxxxxxxxxxx公司,自xxxxx年至今一直未开展业务,处于休眠状态。现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特申请注销,请予以核准注销。 此致
敬礼!
xxxxxxxxxxxxxxx公司 2017年11月1日
由于我公司所属总公司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改变经营策略,决定不再设立分公司管理模式,故申请将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分公司予以注销。
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天心区分公司 2016年6月16日
篇一:公司注销申请书 公司注销申请书
尊敬的上海市嘉定区税务所, 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处于停业状态,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注销,现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我公司没有申领使用过发票,没有未缴纳税款。请准予注销。
篇二: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我分公司因经营决策问题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故申请注销营业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一切均有总公司承担。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注册号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
年 月日篇三:分公司注销申请报告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公司 2013年2月16日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代理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证号:
代理员证号:
代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代理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所指定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应张贴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印章;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年月日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代理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证号:
代理员证号:
代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代理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所指定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应张贴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申请注销登记项目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申请注销
理由及人
员安置、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企业(公司)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或企业清算小组对企业(公司)债权
债务清理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张贴处)
注: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张贴处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企业法人(公司)缴交公章情况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销毁
1
23
456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交纳公告费发票号码
公告报刊
(公告剪贴处)
注销登记核定情况
审
查
意
见
签字年月日
核
定
结
果
签字年月日
歇业证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人身份证号
领证日期
注销登
记文件、
证件归
档情况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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