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22-11-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资产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也是其核心所在,高质量的资产管理能够提高国有企业对资产的利用率,保证资产的增值,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鉴于此,笔者将在下文对当前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究,分析其管理问题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

一、加强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国有企业本身就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我国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若是能取得成就,不但会对国家经济产生极大的推动力,还会加快我国企业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就是对企业资产的有效分配,优化资产资源配置,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而且会加快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健全。

高质量的企业资产管理会推动我国市场机制和企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客户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利用经营者、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保证利益得到保障,最终要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整合,充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才能真正做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满足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形势,使国有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壮大。

二、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第一,管理意识的落后,对资产管理认识不足,不够重视。传统的资产管理意识仍然束缚着现代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导致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着严重的脱轨迹象。此外,部分国有企业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在落实资产管理工作时,往往敷衍了事、浮于表面。最后,管理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

第二,传统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式较为简单,手段单一,缺乏系统化的理论的支持,有的国有企业甚至没有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机制,而有的国有企业尽管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高效的执行力,制度往往无法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种机制下的企业资产管理必然会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造成企业部分资产的价值浪费。资产管理必须要采取精细化的管理方式,要仔细研究,制定精细的制度,但当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受传统资产管理方式的影响,仍采取粗放式的管理方式,降低了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资产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核心所在,但是,若是没有高质量的财务管理为资产管理工作打下基础,那就无从谈起企业资产管理。由于忽视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不重视对企业账目的查看,企业资产因为各种欺诈而出现大量流失,等查看账目发现问题时为时已晚。当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存在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另外,企业的内部控制力度较低,无法有效的控制贷款数据和安全维护工作,导致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风险不断加大,给企业运营带来极大的影响。

第四,缺乏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的相关配置不全。传统企业资产管理方式的粗放和简单导致我国现代化企业资产管理缺乏良好的基础,传统资产管理意识的束缚导致我国现代企业不重视企业资产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大多数企业都是其他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工作,这极大的影响了资产管理工作的推进,无法保证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就必然没有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管理人员肯定无法有效的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资产管理质量将无法得到保证,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连带反应效果。

三、加强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思考

第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专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设置,能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监督管理,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授权监督的国有资产,能够保证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能够全面维护所有者权益,该机构为专业化的管理机构,能够维护并且保证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保证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义务。督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了解决制度和责任问题,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市场出租资产集中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组建专业团队统一对外出租或运营,并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例如租赁以外的国有资产,首先应得到批准,然后经过专业评估的审计,以确定租赁对象,签署一份有效的租赁合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定期对租赁对象收取定期费用,定期收取租金费用,并且及时将取得的租金收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最终保证国有企业集团资产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现阶段,国有企业有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将这些问题可以转化到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和盘点,合理的盘活资产是关键点。因此,资产管理公司要进行结构调整,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资产管理的总量、结构和经营状况。

第三,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加强账目查看和债权业务的处理。对企业所有的应收账款但极难受收回的部分债务,可以设立专门的债权机构,专门负责这部分债务的催收和追回。高质量的财务管理能够为企业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基础,所以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尤其是监督制度。例如控制预算的预算制度,强化审查的审计制度等。提高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力能够降低企业风险,避免企业资金链的断裂。所有要加强对企业账目的查看,避免欺诈导致资产的流失。

第四,转变资产管理传统理念,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提高企业资产的附加价值。企业品牌和信誉是企业的重要隐形资产,品牌和信誉的提高能够提高企业现实资产的附加价值,所以,企业必须转变传统资产管理的理念,认清宣传、服务等手段对企业资产价值提高的重要作用。在当前信息时代,事物变化速度极快,时效性极强,必须学会灵活应对变化事务,创新和健全现代化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

第五,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只有降低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为企业资产管理打下良好基础。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对风险的防范,要树立相应的风险意识。风险意识并不是口头上说说的,要付诸实践,观察市场动态变化,对企业资产进行查看、跟踪、分析和处理。而且还要监理健全相应的企业风险管理防范制度,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实处,细化风险管理工作,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为企业员工风险意识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还可以通过对企业资产配置的优化来实现,所以可以设置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结语

就国有企业自身而言,企业资产的高效管理能够实现资产的更高价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帮助企业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夺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且,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其资产管理工作的高效执行,必然会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企业制度的健全完善。因此,必须认识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并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从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健全其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提高资产管理的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何召滨.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2]黄平.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 2012.

[3]王琳. 关于国有企业集团档案管理体制的思考[J]. 山东档案. 2015(04).

[4]孙静娟. 探讨国有企业集团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J]. 中国商贸. 2015(33).

[5]马勝,肖月强.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优化探析[J]. 经济导刊. 2015(11).

作者:曹亮

第2篇: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摘 要: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经济常态下,如何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成为国家及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从当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 管理

所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可使用的,且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机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国有企业,如何提升自身经营效益,强化竞争实力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只有顺应市场形势,实现企业的优质高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才可在竞争中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对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日益推进的今天,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完成,在国有资产管理上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促进了国有企业的良好发展,也保证了国有资产的良好保值增值。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成立专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专门性职能机构。拥有对国有资产具有全面监督的权力,且具有通过各种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

2.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该部门的建立将国有企业和国资委充分联系起来,是保证政企分开的重要屏障。它是一个由中央政府授权经营的特殊机构,并通过特殊法人进行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其主要对国家企业各种资本运营及产权行使进行管理。

3.国有控股、参股或独资。基于制度层面看,国有资产可在授权基础上被企业所利用,但要依法依规运营,且自负盈亏,换言之,就是通过利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减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这就需要根据产权关系和有关效益原则建立市场主体。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盲目扩张经营规模。当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前,未能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使得投资决策可行性缺乏,以致于出现某些重大投资失误而使得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的某些投资项目尚未全面完成,在建设中就停止开展,使得所投入的资金资源难以收回。此外还存在国有资产闲置现象,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追求效益,不考虑企业实际盲目投资,造成企业资产的损失。

2.财务管理风险加大。一些国有企业未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往往不定期盘点,企业资产账目管理未得到有效落实。因不良行为引起的存货丢失情况屡有发生,使得企业内部会计资产无法弥补。此外,企业内部各环节控制都是基于内部数据为依据,包括担保、借款等相关数据,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务管理风险,使得国有资产运营难以得到发展。

3.经济指标科学性不足。当前,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均是经营和管理中的重点。但是,国有企业在实际发展中,经济效益相关指标存在一些不足,使得考核缺乏科学性和全面性,长期下去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制约国有资产效益的提升。在一般状况下,国有企业在实施经营效益考核时,往往将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如此就使得企业在上报财务时,出现虚报、假报等情况,以致于国有企业经营损益无法全面、正确反映,必然会带来资产损失。

4.企业经营存在不合规。从整体看,当前诸多国有企业存在违规经营,比如:某些国有企业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但提高信贷业务,由于缺乏专业型人才和必要的经验,使得这些企业只可模仿来进行业务运作,进而加大了资产运作风险,也就会造成国有资产出现损失。

三、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健全会计管理,科学决策。企业会计管理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决策信息有着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结构特征和股权结构两个层面,所以要对代理成本的控制深入研究。国有企业规模对代理成本有着直接性影响,也就是说企业规模过大或过小均会使代理成本增加,以致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以致于会计信息真实度和透明度降低。国有企业中独立董事比例相对较大的话,可督促董事会良好的履行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职能,有效规避企业经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基于此,职能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国有企业会计规范管理。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设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可使董事会充分发挥监督和管理效用。通常,国有企业内部董事比重、审计机构未建立等均会使得代理成本增加,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影响到企业管理层的决策,给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产生直接性影响。所以,国有企业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企业治理良好开展,杜绝一切背离企业战略目标的行为发生,为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提升给予重要的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进而避免国有企业盲目扩张。

2.强化财务管理,减小风险。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行为,是推进企业现代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路径。制度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依据,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则科学有效管理无法实现。所以,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不断健全和改进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预算、资金使用监督、财务分析、利润分配等方面,同时要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序有效的落实。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的在于使国有企业所有投资、资金运作等经济行为得以规范化、标准化,特别要重视财务风险识别、评估、分析及处理等环节,同时要确保这些环节均由国有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参与进去,在部门、上下级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来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的价值,进而最大限度减小各种风险,降低国有资产的损失率。

3.完善考核指标,有效考核。国有企业需要完善各项考核指标,并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积极规范企业内部各项资产管理机制,要制定规范的、标准的、严格的流程以对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此同时,还应不断强化内审制度建设,有效提升审计独立性,如此才可对企业各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当前国有企业經营效益考核机制的不健全,要严格规范具体的管理秩序。此外,企业管理者要有效保证经营和管理中各流程的真实性,把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等活动予以全面覆盖,并采取财务管理达成。而这就要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来建立科学适用的指标体系,确保财务核算标准化和规范化,如此才可使国有资产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4.加强管理监督,规范经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规模也逐步扩大。这就要求各种国有企业要明确自身内部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要不断加强各职能部门间沟通和协作,以充分发挥出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效能,提升监管力度,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要明确强化风险管理和控制人员权威,如此才可确保资产运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序开展,使风险管控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并以此为标准来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具体而言,一是要不断加强企业法人的监控,避免出现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行为,落实民主集中制;二是要不断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监管,创建相互制约机制,落实好管理责任制;三是要不断加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管,杜绝一切作假、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经济常态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提高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必须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策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以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郑友红,吴苏琴.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J].会计师.2012,23(6):144-146.

[2]康全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7):201-202.

[3]徐美丽.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之我见[J].中国商界.2010,25(11):169-171.

作者:郑燕婷

第3篇: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摘  要: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是重要的支柱,而随着国有企业的建设,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需要相应提高要求。如何做好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成为当前国家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管理国有资产的难度就在于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的管理。一直以来,诸多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益并不高,致使很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国家经济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总体来看,主要在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对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做初步研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  管理  问题

前言:

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由国务院所领导、财政部所管理的一个专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各级政府也开始纷纷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国有资产的规范与管理成为了促进经济建设的必由之路,社会的发展需要依靠诸多的社会力量,国有企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分析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有利于强化管理并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能够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在社会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当前,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发展,使得国家的经济建设成为了促进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基本是为了帮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最大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已经在目前初步形成,主要覆盖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有着一定的优势。

首先,具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代表,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有权通过诸多种方式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也架起了联络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确保“政企分离”的有效屏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由特殊企业法人管理并经由国家所授权经营的一个特殊机构,是国家制定决策等出资者权力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企业的资本运营和产权的行使,它直接担负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责任使命,这就决定了其必须要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提升约束力。最后一个层面,就是国有控股、参股或独资企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为企业所用,但需要依法运行并且需要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减负来帮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需要按照产权的关系和相关的效益原则来成立实体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上下级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只是履行出资者的权利,为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用进行授权,以此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1]。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已经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具有很大空间需要加强与完善,很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失,致使经营管理出现空挡,自主权的泛滥致使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在注重企业效益的目标之上,更加需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只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控制力度,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现存的问题

当前的形势下,很多国有企业都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资产负债率也呈现走高趋势,大量的不良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率较高,总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均出于国有企业本身管理不当所造成,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 决策的失误致使企业扩张极其盲目

很多国有企业在投资之前都严重缺乏可行性的正确决策,致使出现一些重大的失误使企业的资产严重受损[2]。甚至有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中途下马,所投资金基本“覆水难收”,另有资产出现闲置情况,再者就是企业的经营人独断独行,为了推进企业效益不顾自身情况进行盲目投资,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便成为难以挽回的严重情况。

(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不善致使风险加大

很多国有企业忽视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企业的账目也基本成为了一张白纸,由不良风气造成的存货丢失现象屡禁不止,待到需要时才发现企业内部会计资产已经来不及弥补。另外,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控制均是以企业内部的数据为准,其中包括企业维持运营的担保和借款数据等等,也正是这些资产加大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引发了一些责任比如连带效应等,不知不觉将企业的运营情况推向了尴尬的境地。

(三) 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经济效益的考核可以说是当前所有企业的重中之重,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考核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以至经济效益考核缺乏公正性,長此以往将会严重的制约着企业的实际发展。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实行效益考核时,通常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在上报财务状况时,存在着虚假报账、坏账的现象,企业经营的损益得不到正确的反映,势必将会引发更大的损失。

(四)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规经营的实例,实际上在目前的很多国有企业中均存在,比如有一些企业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却违规进行放贷,因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没有专业的人才,致使其只能依靠模仿来通过协议实现业务的运行,由此可见由此引发的风险,国有企业资金的损失也便因此难以挽回。

三、 强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保障决策信息的真实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决策信息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内部结构特征、股权结构这两方面,因此就要重点研究如何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系列问题。既然国有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影响代理成本的要素之一,那么规模过大或者过小的国有企业都会增加代理成本,造成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更低。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促使董事会履行其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规避经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针对这样的问题,只有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保障会计管理的规范性。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均有较多的外部董事,能使董事会更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和限制管理者的投机取巧行为[3]。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董事会中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等因素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影响会计信息透明程度。因此要从国有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共同入手,全面完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治理中杜绝一切有悖于公司发展的行为,为会计信息

透明度的加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最大化保障决策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扩张。

  • 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济机制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企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财务管理,因此,财务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制度是任何工作中的管理依据,没有健全的制度,有效的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财务管理也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监督、预算管理、财务活动分析、利润的分配等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执行力。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为了将企业内部所有的资金活动等流程标准化、统一化,要涉及到风险的辨识、评估、分析和监测等各个环节,并要保证在所有环节中必须由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人员的参与,通过部门或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干预和制约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体现出应有的价值,最大化降低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风险而为国有企业资产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建立完善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

制度是任何工作中的管理依据,没有健全的制度,有效的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国有企业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也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有企业内部资产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环节流程对各个部门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内部的审计并提高审计的独立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强化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督,保证考核指标的科学性。针对当前经济效益考核体系的不完善,必须要对各项管理秩序进行严格的规范。企业管理层要确保综合管理中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将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覆盖并通过财务管理的方式予以呈现,这就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及相关制度来构建科学化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并保证财务核算的规范化,这样才能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强化提供保障。

(四)通过强化监管确保经营的规范化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内部控制部门的重要地位,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强化监控力度,保证各部门的配合。内部控制部门要确保风险防控人员的权威,这样才能保证风险控制工作进展的顺利,使得风险控制工作体现其价值,并以此作为标准来保障企业内部经营的规范化。首先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控,杜绝一些独断专行等不良行为;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的监管,建立相互的牵制,落實责任制;第三要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把控,杜绝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结论:

综上所述,做好国有企业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关键,因此,国有企业要根据当前的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邵宁.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中国发展观察,2012(01):5-11.

[2]董富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并购[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12(04):34-37.

[3]刘远航.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J].经济学家,2013(02):55-61.

作者:常静 陈博

第4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

5 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

第6篇: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于赤壁市国有资产管理及国企改革中所进行的各项改革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取得的成果和依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建议。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范围分类

加快本市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明晰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和投资运营模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由市场决定的国资进退,补充机制,全面优化本市国资布局。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范围,包括国资监管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后拟设立的国有企业。本市对上级上报的国有企业按照功能分类:属公共服务类型的企业有:市供水公司、市公汽公司,竞争类型的企业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市小乔米业公司、市食品公司、市饮食服务公司、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还有十几家未完全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小型国有企业。

二、目前本市国资推进改革所做的工作

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车用车制度改革的日常事务,为公车改制拍卖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按规定分三类情况:对本市进入拍卖程序的公务用车进行摸底排查。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借用,占用下层单位及其他单位,接受企业捐赠车辆;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借用,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公车私挂。截止2015年7月8日,本市共清理实际上交车辆44辆,其中乡镇上交28辆,部门上交超编公车4辆,人大、政协上交12辆。对上述产权清晰,权属明确的车辆。委托正规鉴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对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分三个批次对上述44车辆进行了拍卖,除3辆流拍卖外,其它41辆全部拍卖成交,拍卖金额280多万元全部上缴国库。经过这三批次的公车拍卖,为本市公车改革积累丰富的经验,使本市公务用车改革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有力地配合省政府刚刚出台车改方案执行,为方案的实施做好对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本市的公车改革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运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两房清理整治专项活动能否取得实效,整改落实工作为重中之重。根据全市各单位三定方案统计人员数2875人,而实际人数3521人,副科以上干部人数1427人。在这次办公用房清理过程中,共清理面积109708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80023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14155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单位三定方案人数核算本次应腾退43008平方米,已清理腾退面积2981平方米,统筹调剂15143平方米,已封存面积9354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

三、探索新型的国有事业单位经营之路

对本市原血防医院、蒲纺医院进行托管,寻找有技术、有资金、会经营的合作对象,委托托管经营,对提高服务质量,对做大做强国有资产,有很大的帮助。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1)继续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办完成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逐步推进本市公务用车改革深入。(2)督促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出租房屋按落实签订三家协议;对已清理腾退面积2981平方米,统筹调剂15143平方米,已封存面积9354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进行登记造册,特别是对出租、出借的房屋面积进行监督管理,对签订合同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跟踪问效,出租、出借收益全部进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3)积极探索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之路,对本市经营相同的小企业可以进行合并、整改,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优化本市国有企业资源。例如:本市原粮食局下属6家小型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整合组成1家国有企业,这样可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7篇:资产管理论文企业资产管理方法研究论文: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方法探讨

资产管理论文企业资产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方法探讨

摘要:企业闲置资产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发展、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针对闲置资产产生的原因,应采取加强政府调控、资产出租、并购、拍卖等方法加以盘活。

关键词:闲置资产;产生原因;盘活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参与世界竞争已不可避免。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许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闲置资产,能否及时有效地盘活闲置资产,已成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企业闲置资产产生的原因

闲置资产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客观原因

1、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使得很多传统设备已不适应市场的需求而造成闲置。还有来自进口产品的冲击,这些产品技术含量高,且成本低,对国内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很多同类型的产品积压,从而导致闲置。

2、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与产业政策相悖,资源耗费大,对自然环境有破坏作用的企业被强制停产,形成一部分闲置资产。

(二)主观原因

1、经营管理不善。一些企业领导者决策水平低,搞“拍脑袋工程”,虽然有尽快发展的愿望,仅凭借热情和过去的经验办事,没有按科学规律办事,也没有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只是以想像代替科学论证,造成投资项目失败,继而产生闲置资产;还有一些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资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购买质量差的材料物资等造成资产闲置。

2、市场开拓力度不够。市场变化万千,竞争激烈,特别是现在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部分企业对市场开拓力度不够,再加上产品更新换代慢,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均不佳,导致生产的产品成为没有销路的产品,造成积压,企业不得不采取限产措施,造成生产设备闲置。

3、资金短缺。企业要发展,要扩大再生产,就要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如果进行改造,就需要一大笔资金。但是,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或者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融资的渠道有限,只能向各种金融机构贷款,或者拖欠其他款项,或者将流动资金转作固定资金使用,这些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只会使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可见,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就成为闲置资产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盘活企业闲置资产的方法

盘活闲置资产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先易后难,逐个解决,进而达到整体盘活的目的。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及时有效地盘活闲置资产,仅依靠企业自身是不足的,政府应该制定扶持政策,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同时还要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转让闲置资

产提供方便。

1、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指导协调。一些企业在进行改造时,缺乏足够的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投资新项目中途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投资失败。针对这些闲置资产,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扶持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同时,政府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信息,并利用政府对外联系渠道广、范围宽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2、培育产权交易市场,方便资产转让交易。培育和建立以闲置资产交易为主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其有序、规范、高效的流通,在物尽其用的基础上满足社会需要,这是我国流通领域综合要素市场建设的一个迫在眉睫的内容。资产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国家和企业通力合作。我国建有很多交易市场,但大多数为无形市场,且由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限制,主要对大中型企业有利,而对其他形式的中小型企业的闲置资产仍然得不到有效交易。鉴于此,可以以行业或地区建立闲置资产自由交易市场,使企业的闲置资产尽早得到有效转让,以减少资金占用,盘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加大企业自身的盘活力度

1、建立企业设备信息库,实行网络化管理。(1)对生产设备应实行分级管理,采用计算机辅助设备管理,建立信息库,使企业内设备等资产的运作情况(如设备的分布、构成、变动及利用等)及时得到反映,可迅速提供闲置设备的清单,有利于设备的盘活和调剂;(2)建立资产管理计算机网络,企业可加入社会上的设备调剂或产权交易网络,旨在收集、汇总、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提供产权交易和资产调剂服务,促进信息交流,形成一个迅速、及时、范围广泛、可随时随地提供交换、查询闲置资产及产权转让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实现资产优化配置,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

2、利用资产租赁,盘活闲置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大批资产闲置,而另一部分企业因融资困难无法添置所需的同类设备。针对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或分块出租,或整体出租。对于出租方来说,既可以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又可以收取一笔租金,增加企业的收入,收取的租金可以投入到新的项目中,使得企业能正常地运转。对于承租方也是有益的,可以解决无力添置设备的困难。

3、通过兼并,盘活闲置资产。这里的兼并是指在两家公司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经济行为。在兼并中,存续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则不复存在。具有较高管理效率的企业兼并管理效率低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后者的管理效率而获得正效应。很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由于资金周转不畅,大量资金都沉淀在一些有形资产上,如固定资产、存货等。从而形成大量的闲置资产。亏损企业可视情况与经营良好,需扩大规模的、有消化能力的大企业联合甚至被兼并,实现资产重组,使闲置资产以比较合适的价格被处理,并在新的资源配置中实现其保值增值。

4、利用拍卖转让,加速资金变现。随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闲置资产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的方式达到盘活的目的。这样就能把资金由“死”变为“活”。对于一些整体效益较好,但存在大量闲置资产的企业,应把闲置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然后采取拍卖转让的方式将闲置资产盘活。

5、通过对外投资,盘活闲置资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运用资产取得收益,以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值。因此,企业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以增加企业的收益。但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闲置资产,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对外投资,以期取得投资收益,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

这里的对外投资是指企业根据投资协议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其他企业进

行直接投资,以取得投资收益。一些闲置资产对企业自身可能没有利用价值,但对其他企业还是有用的,那么双方经过协商可以把这些闲置资产进行投资。对投资者而言,即使闲置资产得到了充分利用,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还可分散投资,减少资产闲置造成的损失,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既可以迅速取得所需的资产,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还可以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谋求共同发展。

6、通过企业托管,盘活闲置资产。资产的转移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经营权转移两个方面,很多企业都采用资产所有权转移,但是有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难度很大,而资产经营权转移比较容易。资产的经营权转移包括出租、托管等多种方式。托管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以契约形式所作的全部或部分让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给托管公司经营,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在一定条件、一定期限内,实现托管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托管有利于直接进行企业闲置资产的重组和流动,从而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托管经营还不成熟,因此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托管主体即受托方的选择。受托方必须是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独立企业法人;(2)托管方式的选择。应针对托管客体的自身条件,采用不同的方式;(3)代理风险问题。这是指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下,由于与受托人的目标、动机、利益、责任存在差异,委托人所承担的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给代理人控制而可能引起的利益损失。

7、通过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获取税收利益。所谓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民政等向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一些对企业作用不大的闲置资产,企业可以考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这样企业既可以用低成本作了一个宣传企业的广告,又可以抵扣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作了如下规定:(1)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额在该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性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3)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一些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予扣除。所以,对于一些企业闲置不用,又没有其他方法加以盘活的部分资产,可以选择合适的对象,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捐赠,从而起到抵税的作用。

8、通过科技创新,启动闲置资产。由于很多闲置资产技术水平落后,企业应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利用科技让资产由“死”变“活”,谁拥有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改造闲置资产。很多企业资产的闲置是因为企业创新能力差、技术工艺陈旧、成本高、消耗大。如果企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对原有的闲置资产进行改造,就可以增强这些资产的适用性;(2)加大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力度,促进闲置资产的利用。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市场开拓都需要一个过程,一些新项目之所以搁浅,就是因为新产品开发技术不过关,造成资产闲置。因此,企业应组织强有力的科技攻关队伍,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力度,避免中途停产。

由于企业闲置资产的规模不同、资产闲置程度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盘活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应区别情况,采取加大科技创新,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积极组织投资、租赁、拍卖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当然,盘活闲置资产,不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还必须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及时有效地盘活企业的闲置资产。

主要参考文献:

[1]严金明.国有闲置资产的成因及盘活问题探讨[J].学理论,2009.19.

[2]刘俊.盘活闲置资产要有新理念[J].中国粮食经济,2007.4.

[3]屈道群.盘活闲置资产,促进企业发展[J].科技信息,2007.9.

第8篇:《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的立法空白,并对其今后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该法的颁布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出资人法律地位、国有企业经营与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该法在立法范围、国资委监管职能、高管薪酬等方面还有待补充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正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当口,因此其出台的背景、时机与内容颇引人注目。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然而,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

一、三结合”等等。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和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通过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运而生。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国有资产流失“黑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该法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该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在省辖的11个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将发 挥出资人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同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分布战线收缩,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增强,国企活力释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全省经济贡献度明显加大。据统计,从2000~2007年,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从8 399家减少至3 019家,但实现利润从亏损2亿元提高到盈利18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从4 034亿元增加至5 042亿元。国有资本集中于钢铁、煤炭、医药化工等优势领域,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精锐之师”。

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新举措,河北省国有控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这是将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竞价交易用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标志着国资委正在由单纯企业监管向运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变。河北省国资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快推进资产重组、开展资本运营、化解金融风险、活化资金融通、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处置河北证券、重组财达证券债务中,该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国有控股公司、唐钢集团增资扩股进入财达证券,使其取得了规范类券商资格。另一方面,经过大力协调,促成财达证券以8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河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实现了平稳交接和良性过渡。接受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财达证券营业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务部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1家,经纪业务规模跻身全国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实现利润8亿元,成为河北省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该公司还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着力点,适时推进钢铁、煤炭产业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226”战略部署,谋划组建南、北两大钢铁集团,将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有机融入“一线两厢”区域布局中。由原唐钢、承钢、宣钢组建了北部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形成了2 000万t的产能,跻身全国钢铁产业第一阵营,对全省乃至全国钢铁产业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煤炭产业整合上,成功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2006年该集团拥有邢台、邯郸、张家口、井陉、山西寿阳等多个矿区,煤炭产量达到1 500万t,“十一五”末将达2 500万t,销售收入150亿元,已经和正在对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三)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国有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在第四章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及奖惩。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后,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国地方国资系统制定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了试运行,为2005年正式推出业绩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22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此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正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这标志着河北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上,突出了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资本经营回报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有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特点的分类指标;在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上,突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还启动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法在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该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以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八)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产权市场特有的阳光化平台、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善于发现投资人和产权价值的特点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行政事业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早已出现在产权市场,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同样需要通过进场竞价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以实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主市场)、以其他10个市为节点(分市场),覆盖全省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体系,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和交易系统,形成了运行规范、覆盖广泛的产权市场网络。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河北省还搭建起高效、便捷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资源中心,开发了“河北产权网”,创建了网上产权信息数据库,为河北省产权市场提供了高效畅通的信息支撑系统。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计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 921个,交易金额330.94亿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735.25亿元。据《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产权交易金额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国第四。目前,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国有产权重组和有序流动的重要枢纽。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后续修订空间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实践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瑕疵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均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今后制定更加广义的《国有资产法》奠定基础。

(一)“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完整的国有资产法,它仅规范了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包括其中,适用范围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随后全国人大将进一步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二)为“金融国资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彰显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非常不利,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资监管职能归属有待进一步清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因此,该法未明示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方面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四)企业高管薪酬未作规定

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但由于确定企业高管年薪涉及的因素相当复杂,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的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等等,同时考虑到该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因此最终对高管年薪的问题未作出进一步明确。

第9篇: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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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

2 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资金需要量,并制订融资计划。融资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在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融资或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涉及增加负债建设项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融资计划;不涉及负债建设项目增加,但需要调整计划融资额的,调增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调增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国塑料城管委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财政性资金注入和市国有投资公司担保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委托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开展500万元以下的非股权性对外投资,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3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由母公司董事会决定。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出借资金和为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出借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其他情形的对外担保、出借资金,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国有企业参与出资专业从事转贷业务的扶助基金,开展转贷业务,按转贷扶助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用权购置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以下或总额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以下或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

4 元(含)以上或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列入市政府征迁计划项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区域内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购置土地的,由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

5 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需协议出租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6 第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核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的管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编制收入、费用预算方案。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编制的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直属企业编制的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市国资办批准。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市国资办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

7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市政府直属企业的职工薪酬由市国资办负责管理。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的管理。市国资办应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收入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绩效、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本办法等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市政府直属企业由市国资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管理。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市政府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法另定),具体如下:政府性投融资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提出建议名单,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董事、监事由市政府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8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办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委派,由该国有股持股企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国有股持股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委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成员由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和任免(市政府直属企业党组织成员管理和任免办法另定)。

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实行编制核定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编制以2010年底企业实有人数为基数,由市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2011年1月1日后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编制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核定后,因业务开展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内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垄断性国有企业新录用职工,应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录用职工,鼓励采用公开方式招聘,招聘方案及新录用职工名单应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国资办备

9 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买卖(含一级市场申购)、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管理。市财政局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收缴,收缴的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办应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绩效等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条 市国资办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0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制度、财务、薪酬、业绩及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大决策制度建设、重大项目保廉制度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监管制度建设的监察。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改正的,按相应程序调整相关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种报表、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公司章程、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建和转让、股权转让、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资金出借、资产出租、对外捐赠、不良资产核销、利润分配、人员管理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公开招标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按规定支付、使用、结算管理的,或竣工决算审计不按规定的;

(四)国有资产股权代表不按规定行使职权的;

(五)应缴而不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害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所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及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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