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2022-04-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制定并运行多年,在彰显出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不足。加强和完善地方税收政策,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促进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文对地方税收政策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具体阐述,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具体策略。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篇1:

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现状、问题与建议

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开放国内金融业市场,对外资金融企业的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等的限制会取消,我国金融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税收政策是影响金融企业发展和竞争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税负过重、税负不公等问题。为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原有的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樊 勇

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篇2:

浅议我国地方税收政策的不足与改进策略

摘要: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制定并运行多年,在彰显出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不足。加强和完善地方税收政策,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促进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文对地方税收政策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具体阐述,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地方税收政策;不足;改进策略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政策与国外先进的税收政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通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略显一定的成效,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目标基本已经实现,但从根本上没有触动地方税收政策。我国地方税收政策依然严重滞后,地方税收体系仍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并且地方税税制不健全,组织管理涣散的弊病日益突出,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迎合西部大开发和十二五规划的新形势,不断地借鉴国外的先进财政税收经验,把改革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政策提上议事日程。

一、加强和完善地方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1.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体系的客观需要

税收制度体系是国家经济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具备完善的中央税收制度和地方税收制度,才利于国家税收体系的完整,才更利于国家中央政府收入的增加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

2.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分税制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利的基础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收入,并由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和管理。依照分税制改革的最基本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必须具备合理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

3.是保证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通过地方税收为地方财政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并始终保持地方税收的均衡适度增长,才能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

1.集中于中央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

我国地方税收政策并没有具体、既定的规则,以确定究竟哪些税权该属于地方把控,国家制定的现行税制并没有把地方税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根本不能与中央税和共享税受到同等的重视。尤其我国几乎所有地税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颁发的,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在建立地方税收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同,这就导致在地方税种结构、收入规模等方面,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使得财权和税权不能够统一,势必影响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直接不利于地方政府培植地方税源。

2.地方税种“老化”,并且税种划分不明确

在进行分税制改革中,忽视了各税种的特性以及其相对应的各级政府职能的归属,使得在税种的划分与设置上也缺乏科 学性和规范性,导致现行地方税种的划分杂乱无序,比如营业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却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以及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划归中央;另外,地方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却又将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收入。

分税制改革推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改革,多数地方税种没有被触及,而显得陈旧与落后。目前很多地方税种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设立的,如农业税制,有很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种未取消,而诸如社保税、环保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这些新税种并未出台。很大程度上地方税收总量在降低,使得税收聚财与调节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以致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地方税收政策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政策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起主导作用,并且此三种税种调节力度强、调节面较大、规模也较大。目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税源比较稳定,收入规模较大,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主体税种的作用。但是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三种税也称不上是真正的地方税,我国已经将企业所得税正式确定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随着税收改革的推进,其它两个税种也会成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并逐步纳人中央税收体系。其它属于地方税的税种虽然种类较多,但单一税种规模能达到很大规模资金的只有城建税和房产税,仍缺乏充当主体税的税种。

4.地方税收立法滞后,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政策中,已经完成国家正式立法的只限定为个人所得税,其它形式的税种都是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确立的,即使有的虽有简单的条例却无具体细则的详细规定,更有一些税种试行了多年仍旧是个草案。市场经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地方税收立法本身的滞后,不仅降低了地方税收的法律权威性,而且不利于地方税收政策的加强和完善,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政策的策略

1.规范税权的具体划分,建立适度分权的体制

由于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国家担负起宏观调控的职能,必然在极大程度上要集中税权,要实施税收立法权集中制的原则。不仅是对于中央税、共享税实行集中税权,而且应对重要的地方性税种实行集中税权。另外,要适度分权给地方政府,以保证地方政府为居民提供性公共产品这一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依据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全国统一开征并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由中央立法,但给予地方一定的征收管理权;对全国统一开征并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其余政策解释、税率调整和征收管理等都由地方掌控;对具有明显区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等应全划归为地方;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开征某些地方税种。这样利于发挥地方税收机构的积极性,以有效的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改革现有地方税种,科学设置地方税种

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科学的选择和扶植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并坚持合理配置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地方税种的设置要符合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的要求,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调控功能,并且要有充足、稳定的税源,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依据现实分析,目前应该对地方税收设置为以下税种,比如:营业税、房地产税、城乡建设维护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遗产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在设置时要兼顾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无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同时我国应建立以流转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其中流转税包含营业税和城乡建设维护税,财产税包含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于这些税种收入稳定,还具备一定的收入规模,而且具有依据市场的经济发展而增长的适度的弹性,这样足以能够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具备相对稳定的税收来源。

3.加强地方税收立法制度

国家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在税权划分方面,还是在各级政府的税种、税率以及其它税收政策方面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地方税收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同时必须加快立法的建设和完善,逐步建立和健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通过加强税收立法的建设,不断提高地方税收的法律地位,以保证地方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另外,要依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科学地设置的优化地方税种体系,取消部分不合理的老税种,调整和改革部分税种,并开征部分符合当前国情的新税种。

四、结语

总之,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状况直接关系到着国家财政收入的高低。为了加强和完善地方税收政策,国家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进行科学地协调和引导,税收机构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各自的职能,以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 方胜国.地方财政是中央财政体系的重要构成[J].中国财政报告,2010,17(8):20-22.

[2] 权子平.浅谈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9,37(16):9-11.

[3] 鲁友武.市场经济体制变动下税收政策的调整[J].税收观察,2009,13(2):42-44.

[4] 常福强.地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优化[J]. 复旦大学学报,2009,30(14):39-41.

[5] 尚力强. 做好地方税收工作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J]. 税务研究, 2009,(02) .

作者:郭政敏

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篇3:

上市金融企业税负水平的比较与思考

摘要:本文立足于金融行业内部比较与服务行业的外部比较两个视角,利用2000-2009年的A股市场公开数据,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对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状况与变动趋势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水平呈逐年降低趋势,但其税负仍高于其他上市服务型企业;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结构欠均衡。

关键词:金融企业;税负水平;税负结构;行业比较

一、问题的提出

银行业是金融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对中国银行业税收负担的高低有所争论,主要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1)银行业税负过高论。王聪(2000)、王军(2008)、李伟(2009)、童锦治(2010)等通过实证分析,认为银行业税负过高,应降低税负。其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税负依然偏高。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免征银行业的增值税。二是和国内其他行业相比,国内同属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低于银行业5%的税率。因此,应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税负。(2)银行业税负不高论。王敏、龙腾飞(2010)从我国宏观税负、国内其他行业税负两个角度,实证考察了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水平,发现当前我国银行业税负水平并不高。因此,对于降低银行业税负的相关政策建议。应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

银行业的税收负担孰高孰低?本文力图立足于金融行业内部比较与服务行业的外部比较两个视角,利用2000~2009年的A股市场公开数据,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对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状况与变动趋势进行更微观的实证分析,以便为国家制定与调整税收政策提供客观依据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企业税收负担实证分析

(一)实证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目前我国A股上市的金融企业有28家,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包括银行类金融企业14家、保险业3家、证券期货业9家、金融信托业2家。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以在深沪两地A股上市的金融企业为总体,并剔除了年度内数据有缺失的企业、年度内实际税率小于零的企业等样本。

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回归分析等数理统计方法,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对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问题进行探讨。在计算上市金融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时,采用以下公式。

平均实际税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前利润+营业税及附加)

(二)上市金融企业税收负担分析

1、1994~2009:上市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总体趋势分析。

(1)上市金融企业平均税负趋势。

我们首先从总体上对上市金融企业平均实际税率变化趋势作出分析。上市金融企业平均实际税率趋势如图1所示。由图1可见,1994年至2000年,上市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最开始处于减小状态,并在1998年达到低点;从1998年开始,实际税率整体处于上升趋势,并在2000年、2001年达到最高点。自2001年以来,上市金融企业的实际税率整体上呈下降趋势,到2009年上半年,已降至30%左右的水平。

自2001年开始,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由8%分三年下调到5%,2003年之后,营业税率都保持在5%的水平;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上市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2)各年度平均实际税率分布区间。

税率分布区间反映了历年来上市金融企业平均实际税率所集中的区段,对金融企业税负范围作出了一个总体的描述。表1为分年度上市金融企业在各平均实际税率区间上所占的比例。

由表1可知。我国上市金融企业平均实际税率主要集中在20%~55%的区间内。自1994年来,实际税率在20%~25%之间的上市金融企业比例总体呈减少趋势,在2008年达到高点24%,随即继续减少;实际税率在25%~30%之间的上市金融企业比例变化总体呈U型,自1994年以来逐渐减少,在2006年只占上市金融企业总体的4.2%,但从2007年起,又逐渐增加:近年来,实际税率在30%~35%之间的上市金融企业数量呈增加趋势,而实际税率在35%~55%之间的企业数量是在逐渐减少的。因此可见,近年来,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呈逐年降低态势。

2、上市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结构分析。

银行类金融企业与非银行类金融企业虽然同属于金融行业,但是由于二者所经营业务不同,其税收负担也有所不同;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内银行业的经营前景不容乐观,因此,与非银行金融业联合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已经成为一种竞争趋势。在业务相互渗透的情况下,两个行业的税负情况如何,值得我们探讨。

(1)总体税负状况。

通过对银行类金融企业和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分别分析,并采用相同的统计口径,我们得到两个行业的总体税负情况(见图2)。

由图2可见:①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自2001年开始总体均趋于下降趋势,但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下降幅度大于银行类企业。②1994~2004年,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总体上高于银行类金融企业:从2005年开始。银行类金融企业的税负高于非银行类金融企业;两类企业在2009年中期都降到了30%左右的水平。

(2)平均实际税率波动状况。

为了考察历年来银行金融业和非银行金融业内部的税率变化大小,我们对两个行业内部不同年度税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1994年以来,银行类金融企业与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都不稳定。其中,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变异系数比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大,因此,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变化较大,对税收政策的敏感度较强。

(3)行业内部各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状况。

为了考察银行类金融业和非银行类金融业内部各企业税率差的变化趋势,我们对各个年度行业内部的变异系数进行考察,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①在整体上银行类金融业内部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别不断波动且呈下降趋势,而非银行类金融业内部各企业税率差却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是不断上下波动。②两类金融企业内部税率变异程度各有不同,从银行类金融业来考察,在2002年以及2003年,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异相对较小;而从非银行类金融业来考察,在2000年以及2007年,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税率差相对较小。③总体来讲,大部分年度内,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内部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异大于银行类金融企业。

由分析可见,银行类金融业内部的实际税率分化没有非银行类金融业严重。造成行业内部各企业实际税负差异较大的原因有企业规模因素、盈利能力因素以及地区因素等:同时,非银行金融业内部包含了证

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信托业等行业,行业上的差别也可能是非银行类金融业内部实际税率分化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上市金融企业与上市服务企业税负差异分析

将金融企业税负与服务企业税负进行比较,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金融企业作为一种中介机构,其本身提供的就是金融服务,本质上属于服务业;--是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金融业和服务业的税制结构基本相同,因此二者具有可比性。与服务企业的税负进行比较,可以对我国金融企业税负是否过高作出较合理的判断,并为探寻金融企业税负合理区间提供经验依据。

1、总体税负状况。

我们首先从总体上考察上市金融企业与上市服务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趋势,并对二者的差异作出分析。两个行业的总体税负情况如图3所示。

总体来讲,上市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上市服务企业。虽然二者的名义税率都基本相同,但是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由于金融行业的行业特性等原因,导致金融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服务行业。

2、平均实际税率波动状况。

为了考察历年来上市金融业和上市服务业内部的税率变化大小,我们对两个行业内部不同年度税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上市金融企业与上市服务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都不稳定。其中,服务企业的变异系数比金融企业的大,因此,上市服务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变化较大,对税收政策的敏感度较强。

3、行业内部各企业实际税率差异状况。

为了考察金融业和服务业内部各企业税率差的变化趋势,我们对各个年度行业内部的变异系数进行考察,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①在整体上,上市金融业内部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别呈下降趋势,表明金融业内部各企业的税率分化在逐步缩小,但是在2000年,其变异系数达到1.165之高,这可能是由于非银行金融业内部税率差异分化严重所致,但也不排除随机影响;相对于金融业,服务业内部各企业实际税负差别波动较大。②两类企业内部税率变异程度各有不同。对于上市金融业来讲,在2007年,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异相对较小:对于上市服务业来讲,在2008年,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税率差相对较小。③总体来讲,大部分年度内,上市服务企业内部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异大于上市金融企业。由此可见,上市金融业内部的实际税率分化没有上市服务业严重。

三、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基本结论

1、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总量:逐年降低,税负仍较高。(1)税负水平逐年降低。近年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与改革使得上市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逐年降低。从2001年到2009年中期,平均实际税率已由57%降至30%左右的水平,国家的减税政策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2)税负总量仍然较高。第一,虽然自2001年以来,上市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在不断减轻,但是其总体税负还是较重。研究表明,历年上市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即实际税率,全部都高于法定最高税率25%。这种状况说明金融企业承担了较重的税收负担,而且税收优惠程度很低。第二,尽管在行业性质、税制结构和名义税率上,金融业和服务业都比较相似,但是上市金融企业的总体实际税收负担却明显高于上市服务企业。因此,尽管自2001年来上市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在不断下降,但现在仍有下降的空间。

2、上市金融企业的税负结构:结构欠均衡。(1)金融企业内部税负结构变动。银行类金融企业与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税负差异分析表明:①两类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变化趋势不同。1994年至2004年,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总体上高于银行类金融企业;而从2005年开始,银行类金融企业的税负高于非银行类金融业。虽然两类企业在2009年中期都降到了30%左右的水平,但是以后仍然可能出现变化。②两类企业的政策敏感性与内部税率分化程度不同。1994年以来,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变化程度较银行类金融企业大,其对税收政策的敏感性也比银行类金融企业强;同时,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内部税率分化严重,而银行类金融企业却不明显。(2)金融企业与服务企业的税负结构变动。上市金融企业与上市服务企业税负差异分析表明:两类企业的政策敏感性与内部税率分化程度不同。1994年以来,上市服务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变化较大,其对税收政策的敏感性较强;上市服务企业内部平均实际税率的差异较大,税率分化较严重。

(二)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金融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偏重、税负结构欠均衡的问题,建议进一步优化金融业税收政策。

1、优化流转税政策。从近期来看,降低营业税税负。第一,调整营业税税基。首先是将税基由营业收入全额改为营业净额;其次是对金融企业的受托收款业务按其受托收费减去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再次是将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纳入营业税税基。第二,下调营业税税率。在短期内不能实现增值税的情况下,应该继续下调营业税税率,分年度由5%降至3%。从远期来看,通过推行增值税,逐步解决金融企业税负结构欠均衡的问题。

2、优化所得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长期失衡的状态得到了改善。目前金融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扣除问题。呆账准备金的计提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将影响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在呆账认定方面,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追偿,必须要满足法律裁定或付款义务人法人资格终止等客观条件,而不能以人为判断作为认定条件。第二。在呆账扣除时间方面,应当坚持“适当比例计提为主,实际呆账损失为补”为原则。“适当比例计提为主”,就是在发生呆账损失之前就按照一定的比例税前扣除:“实际呆账损失为补”,就是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超过计提呆账准备金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这一原则综合了国外所实行的特殊准备金法与冲销法的优点,有利于足额提取准备金,减轻金融企业税负,并及时核销呆账。第三,在呆账怎样扣除方面,应当综合考虑金融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与资产质量情况,确定合理的扣除比例。同时要根据过去若干年呆账贷款的历史数据、借款人所在行业、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计提。

作者:尹音频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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