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欺诈及其防范

2022-12-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网络欺诈及其防范

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摘 要]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保险业,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从保险欺诈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保险欺诈概念的内涵、表现形式,将保险欺诈进行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指出保险法制的不完善是保险欺诈存在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欺诈;法律防范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课题(20050181)

[作者简介]郑红花,浙江林学院旅游学院讲师,浙江 杭州,311300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对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由于保险业之外的整个市场经济存在着包括保险欺诈在内的众多复杂的经济欺诈现象,因此,对保险欺诈的有效防范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意识上都将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重大意义。通过对保险欺诈的研究和防范,加强对保险人的保护,促使保险市场形成科学的制度及良好的秩序,有效地推动保险业的迅速发展。

一、保险欺诈的界定

(一)保险欺诈的范围及性质界定

1.保险欺诈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保险欺诈的概念范围(insurance fraud),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基本上有以下三类主张:(1)单方欺诈说。即保险欺诈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也称道德危险。主要表现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1]

(2)双方欺诈说。即保险欺诈除了包括投保人一方所为的欺诈行为之外,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主要表现为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来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2]

(3)广义欺诈说。即保险欺诈除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及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外,保险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欺诈,如冒充保单持有人进行索赔的,也属保险欺诈范围。

(二)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分析

由上文分析,保险欺诈属一般侵权的民事行为,所以其构成要件应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

1.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即在主观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保险欺诈。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明知其行为不真实,而故意制造假象并有可能使保险人陷入错误的状况。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保险人遭受损害而故意为之。

2.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

即在客观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仅有欺诈的故意,没有欺诈行为,也不构成欺诈。保险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虚构保险标的、编造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对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故意不告知保险人等[3]

3.必须有保险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结果。

这是指保险欺诈的构成必须不仅有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这事实要件,而且要有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件,比如做出赔付保险金这一决定。如果保险人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并未陷入错误,或虽陷入错误,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而无意思表示则无法构成保险欺诈。

4.保险金的赔付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使保险人因受欺诈而赔付了保险金,如保险人对对方虚构的保险标的、编造的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信以为真而赔付了保险金。只有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与错误的赔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欺诈。而且不管保险人是因欺诈行为造成动机上的错误,还是目的上的错误,只要因欺诈而支付了保险金,两者就具有因果关系。

二、保险欺诈原因分析

(一)保险欺诈形成的法律原因分析

任何一项违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整个法律运行机制的缺陷密不可分。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日益猖撅,正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宣传不力所共同导致的结果。

1.《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

我国保险法,首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各种形态作了列举性规定,从而与刑法一起,在立法上构成严密完善的结构体系,为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在某些方面甚至制约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1)保险法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而我国现行《保险法》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并在一起进行规定,使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定都过于粗糙。

(2)保险监管的某些规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行《保险法》在保险监管方面的某些规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过多地强调统一和审批。如《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实践证明,这种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不利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三是不能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四是不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3)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是各国保险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把握,也不利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4]

(4)我国的保险合同立法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如保证与弃权制度等。所有以上保险法规的缺陷都成为保险欺诈进一步蔓延的致命原因,保险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

作为民事活动,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以后,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产生异议,法院将做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这是由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决定的。这一规定为保险欺诈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例如,一台彩电发票价格为5000元,市场价格为2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了5000元的赔偿。对此行为应该认定为不当得利还是正当得利,是合同纠纷还是保险欺诈,对此是不容易下结论的。

(二)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1.行为人法治观念淡漠。从保险从业人员方面来看,我国保险业缺乏复合型的保险专业人才,钻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空子为己谋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少数从业人员在承保理赔时收取被保险人的“好处费”,甚至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假证明袒护被保险人,乃至个别业务员与保户私下串通骗取保险赔款或给付金。这些人为风险在客观上助长了保险欺诈风险的产生。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来看,他们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熟悉,仅把保险诈骗看成是一种贪利行为,根本不知道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或者退赔;守法意识不强,自以为骗赔手段诡秘,可以瞒天过海。

2.保险业信息流通不畅。很多保险公司视对方为竞争对手,很少互相通报骗保骗赔情况,使居心不良的欺诈行为屡屡得逞。一些保险公司被诈骗后,为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采取不张扬的做法,使保险欺诈者更有恃无恐。

3.保险机构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一方面不验险承保,即保险合同在签单时没有对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详细评估,又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为追求业务量[5]随意放宽投保条件,不遵守核保程序,将大量高风险标的承保进来;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公司为了完成层层加码的保费收入任务,不择手段甚至不惜牺牲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违规承保,造成承保质量急剧下降。

4.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

三、保险欺诈的社会危害

保险欺诈风险是全球性的,一旦发生,它所涉及的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巨大。保险欺诈风险不仅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四、保险欺诈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

加强和完善立法,为打击保险欺诈提供法律依据。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使保险立法分散而缺乏统一体系的状况得到改观;新《刑法》的制定也为保险诈骗罪作了较明确的界定;2003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了保险法律空间。但就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还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更完善的保险法律配套措施,加强对保险欺诈未来可能方式的预测,做到未雨绸缪[6]

(二)严格执法 加大打击力度

执法难的问题在保险欺诈方面同样存在。相关执法部门应迎难而上,采取坚决措施遏制保险欺诈蔓延。比如在经济犯罪机构中明确专人负责保险欺诈案件侦破工作;对重大保险欺诈案件及时调集力量组成专案工作组等。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形成社会威慑力。《保险法》与新刑法的出台,使惩罚保险诈骗有法可依。当前保险反欺诈十分紧迫的问题是如何依据法律加强执法。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做到执法必严。同时,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促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保险界、司法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严惩欺诈犯罪活动。新闻媒体要及时揭露违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质意图,对典型案例要进行专题评析,以达到教育各界,提高公众辨别能力的目的,发动社会公众一起参与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最终形成社会威慑力[7]

(三)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

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既是保险业务的要求,又是防范保险欺诈的一种手段。保险工作者在承保前应详细地询问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地址,先前的保险人及过往的赔款等。对有疑问的投保者更应进行细致的调查,其中包括对未来保户的家庭背景、财务状况、过去的历史、工作或雇主的常规变化分析等。通过详细询问调查,一方面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可疑之处,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公司避免日后纠纷提供了凭证[8]

在有些标的比较重的保险业务中,进行详细的风险勘查是风险评估的首要内容。特别是在盗窃险、工业及主要的商业业务险中,进行危险的查勘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查勘一方面在于评估物质风险,核对保险金额适当与否,将要保险的财产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下等;另一方面则通过与保户家庭成员、邻居、雇员的接触及交谈中获得道德风险印象。

(四)加强理赔工作

保险欺诈是在承保前已有不实行为,承保后又制造危险事故或索赔的行为。因此,在危险事故发生后,针对保护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认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方式、周围人的意见等因素,从中寻找可疑点,避免被欺诈[9]

在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要对承保的危险事故的发生做出快速反应,使欺诈者没有实现策划准备的时间,减少欺诈机会。第二,要对损失进行实地查勘。通过询问保户及证人,现场拍照及收集证据,做到较准确的定损。

(五)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保险从业人员在承保、查勘过程中或因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或因敬业精神不强、缺乏职业道德而与保户合谋骗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保险欺诈。

对于保险公司内部员工,要强化其爱岗敬业的精神,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同时,要提高其业务水平,特别是对承保人员和定损人员,要求持相关的资格证上岗,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于保险代理人,应注重提高其综合素质,同时制定严格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还要改革单以保费收入提成代理手续费的制度[10]

(六)树立保险欺诈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保险公司应广泛加强保险欺诈及其防范的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途径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鼓励检举和揭发身边发生的保险欺诈事件,让公众切身感受到保险诈骗给个人、集体和国家带来的危害。同时,在保险公司内部,应积极促使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切实树立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11]。另外,对全体员工经常进行防范欺诈风险的教育,使大家认识到任何放松和忽视欺诈风险的行为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使员工自觉将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贯穿到整个经营始终。

(七)加强保险监管

保险机构的经营制度、资金运营制度、代理制度等都是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的保证,为了使这些制度不形同虚设,必须有人或部门监督实施。保险监督活动必须经常而持久地开展。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可概括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调控保险业的发展[12]。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应由4个部分组成:保险公司内部的监控管理机制、行业同业间的自律监管机制、国家政府专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努力完善并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能有效地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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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红花 江 波 王冰梅

第2篇:试析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摘 要]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然而,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的特点实施欺诈,给交易各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程。文章旨在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和形式提出与之对应的防范措施,为我国信用证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为国际贸易主体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防范信用证欺诈做出指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成因;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正如许多法律概念很难精确界定一样,在统一惯例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也是一个可怕的尝试。”目前UCP600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信用证欺诈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欺诈”的含义,应把信用证欺诈定义为:利用信用证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表面相符,但实际却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以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软条款”信用证、虚假信用证,骗取货物、质量保证金、履约金、佣金或压低价格的商业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

按欺诈对象分,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欺诈买方,即卖方单独或者与托运人串通提供虚假单据,如卖方伪造信用证单据、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进行诈骗、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第二,欺诈卖方,即开证申请人(买方)单独或者与开证行合谋欺诈,如骗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欺诈、设立信用证“软条款”。第三,欺诈银行,即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行骗通知行的信用证诈骗。在这类诈骗中,骗犯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既扮演了申请人角色,又扮演了受益人角色,而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性,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这样,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相勾结,隐蔽性极大,不明真相的银行很容易受骗。

(三)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故意为一定行为。第二,实施欺诈行为,即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第三,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及错误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被欺诈者依虚假情况而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的表示。第四,造成不利后果,即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欺诈行为已经或必将给受欺诈者造成财产的损害。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分析

(一)低风险,高回报

在信用证支付过程中,欺诈者依靠伪造单据即可获得巨额款项,由此吸引投机分子注意。而且国际社会对此类不法分子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等问题上未形成统一做法。于是,放纵了信用证欺诈不法行为,给世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操作简单

不断发展的电子科技、印刷技术为信用证欺诈所需的伪造单据的制作提供了便利,伪造的文件有时甚至可以假乱真。同时,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单据一般并无固定的格式,这就更使得交易当事者难辨真假。

(三)信用证制度缺陷

信用证交易遵循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欺诈行为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违背。具体说就是:⑴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之外,即开证行不能利用它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所存在的抗辩对抗受益人,违背其对受益人之间的责任,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从中受益。⑵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合约,即买卖合同之外。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所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以达到拒付的目的,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付款,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契约。

由此,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必然导致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等基础交易文件分离,这些交易文件又极易被伪造,不法分子正是以伪造之据,行欺诈之实。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与上述信用证欺诈成因相对应的,笔者提出对其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专门立法,严厉打击欺诈

我国缺乏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当面对涉及面众多且更为复杂的信用证欺诈时,简单的援引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显不能够解决问题;而最高法院出台文件的效力有限、内容不全面,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时,不足以全方位解决问题。实践中,法院常常援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规定来判定相关合同无效、认定信用证欺诈违法、认定银行有拒付的权利;援引《民事诉讼法》中第93条、94条关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来救济信用证欺诈受害者。在这方面,应当将我国实际与英美国家的立法实践相结合,遵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辅原则,开展信用证欺诈专门立法工作,严厉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第一,在《对外贸易法》中增加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条款,明确其概念、性质等;第二,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条例》,对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标准、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的实施措施和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统一固定格式,严格审核单据

国际贸易过程是单据交易,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固定单据格式,同时,交易双方要充分了解对方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单据,以此降低伪造单据的操作性。

(三)使用电子提单,维护交易原则

应该适当补充电子提单方面的相关规定。电子提单既可以有效的防止虚假、伪造及变造单据的出现,从而极大地预防信用证欺诈犯罪以保证信用证交易的公平性,又可以避免改变信用证本身的特性,以免妨害信用证的繁荣发展,如此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违背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个问题了。

(四)重视国际合作,建立反欺诈制度

由于信用证欺诈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不同的国家,必然会发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国际司法管辖权归属、域外送达司法文书等问题。很多国际性欺诈活动都已超出民事违法行为的范围,具备构成诈骗犯罪的条件。因此,打击和制裁信用证欺诈等经济欺诈行为仅靠某个国家是不够的,必须由各国政府、司法部门等联手合作,建立反欺诈的国际体系,召开反经济欺诈国际会议,建立反欺诈制度,订立反欺诈国际公约,确定专门机构应对处理国际经济欺诈活动,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信用证欺诈是国际性和持续性的,因此对它的防范也是需要各国际主体和贸易当事方共同努力坚持的。信用证虽然是以银行信用保证卖方的收汇,但它不可能与完全规避风险等同,但只要针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和表现形式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信用证欺诈是可以遏制的。

国际社会应当做到的就是基于本文所提出的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等,深入认识并合理识别信用证欺诈行为,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予以应对,在自我防范、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的同时,尽全力完善信用证制度,积极建立健全国际反欺诈制度和国际专门性组织,充分履行各自职能,切实维护国际社会共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金赛波,李健.信用证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谷静.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现代企业教育.2009(3).

[4]周一敬.国际贸易操作规范与风险规避及案例分析[M],延边大学:延边大学出版社,2004.

[5]孙彤.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监管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6]郑传敬.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D].安徽:安徽大学2012.

[7]王晶.信用证欺诈及其司法救济的法律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作者简介]李玲艳(1990—),女,甘肃张掖人,新疆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李玲艳

第3篇: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防范

摘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三公”原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本文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借鉴美国防治财务欺诈的经验,提出了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公司治理;防范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近十几年的超常规发展,己经成为公众极为关注的焦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和变化牵动着投资者的视线,而股东们对公司的了解基本来源于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会计报表作为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渠道,深受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重视。但由于目前证券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收益大大超过造假机会成本,出于各种目的及潜在巨大利益的驱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对财务造假的旺盛要求。

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问题的提出

自1991年中国证券市场形成至2003年5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45家上市公司因财务信息虚假陈诉而遭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但这只是上市公司会计欺诈行为的冰山一角,实际上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处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而尚未完全浮出水面。

2001年11月底,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全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共抽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其中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总计达70多亿元。

而被誉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典的美国上市公司也同样逃脱不了会计信息欺诈的愚弄。据《商业周刊》报道,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财务丑闻曝光的范围和规模超过了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以来的任何时期,1995-2001年,公司纠正财务报告的案例从每年50例增长到每年150例,而2002年第一季度就高达60例。2001年12月Enron(安然公司)因会计丑闻曝光刷新了公司破产规模的记录,6个月之后Worldcom(世界通信)再度爆发丑闻,再创公司破产规模的记录,曾经显赫的朗讯、泰科、施乐、默克也因涉嫌会计欺诈而成为会计丑闻家族的一员。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具体成因

一般来说,欺诈得以产生来自三个因素:动机、机会及忠诚性的缺乏。当其中任何一个或两个因素的可能性增加时,欺诈的可能性增加。当三个因素的可能性都增加时,欺诈的发生将确信无疑。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融资(圈钱)和捞取政治资本。企业为了达到其目的,可能虚构财务报告,以便说服投资者做出决策或粉饰其业绩。

(一)制度因素

首先在开始上市阶段,公司要满足监管部门对上市的数量指标,但由于这些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1996年至2001年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财务报告的违规事件中,欺诈上市的有12个案例,占33.3%;其次在公司上市的审批制和分额度指标的做法。在审批制下,一旦获得了上市指标,即使当时没有达标的企业可上市,地方政府也会和企业一道想方设法让企业达到上市要求,以进入股市融资,而决不会让指标作废;最后配股条件及ST、PT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在实施ST处理期间内,财务状况无明显改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这些措施,对企业而言却构成了无形的压力。他们为了达到配股和免于ST,PT处理和摘牌,就有动机和压力去虚假披露企业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越来越分散且流动加快,大量的中小股东可能并不关心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而转向投机套利。许多公司治理结构角色重合,并没有“三分开”和“五独立”,为财务欺诈提供了机会,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早在上世纪20年代,公司治理结构就已经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变。近年来,又进一步演化为以首席执行官(CEO)为主导的公司管理模式。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会主席由CEO兼任,使经营者的权力进一步得以强化。经营者权力过大,就使其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财务欺诈案件的发生。

(三)独立董事不能保持真正独立并勤勉尽责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不能有效防范的内部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控制机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1)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2)有些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实际上是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光顾”公司;(3)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极不明确。

(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

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部门除了《公司法》现定的监事会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7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本来就有的审计部,共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影响了它们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效果。

(五)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如果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的审计,就能从外部构起一道防止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屏障。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立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公司董事长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为客户做账,另一方面又为其查账,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和非审计的咨询业务。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便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之“共谋”作假。

(六)违法成本低廉

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取的不义之财,就会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干起财务欺诈的勾当。何况我国目前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本来就很低廉。

三、借鉴美国防治财务欺诈的经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我国已经有一批公司到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随着资本市场愈来愈国际化,将来还有更多公司去美国上市。所以借鉴美国防治财务欺诈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不无裨益。

(一)强化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索克斯法案中最能引起企业界震动的内容,就是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的个人责任紧紧地绑在了一起,要求他们以特别书证的形式保证其公司的年报和季报中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和管理模式,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基准模式。但是安然等一连串财务欺诈丑闻告诉我们,任何被认为最科学的模式都需要不断完善。相比之下,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更有待于健全和完善。国内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财务造假的理由显得更多。因此在一股独大及证券市场还不很规范的背景下,首先要加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公司内部的制衡关系。

(三)保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审计。要保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①健全注册会计师的制度建设,减少和排除会计市场的行政干预;②保持审计委托的独立性,切断审计人员同被审计公司的利益关系,使二者没有物质上的联系;③实行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分业经营,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非审计服务业务;④建立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⑤创设财会监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年检、调查和处罚,制定自律规范。作为非营利法人,会监会的5个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代表公众利益的领域,CPA行业不超过2名,其余3名为CPA行业以外的专家。正副主席均由公众成员担任,前2年在会计职业组织任职的人员不得进入该委员会。任何决策均由会监会中的公众成员控制,来自CPA行业的成员只是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服务,确保会监会由公众委员主导,而不是被CPA行业操纵。从上市公司提取的会计支持费是会监会主要资金来源,会计支持费由会监会按标准向上市公司分摊。具体方法是,每年由会监会制定出年度预算,然后根据每个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每家公司月平均市值占所有公司月平均市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这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提供资金而干预会监会事务;⑥实行强制性轮换,审计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公司外部审计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⑦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

(四)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是两权高度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设使得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必然,而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不断加强企业信急披露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及时度,并不断细化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减小利用信息披露制度缺陷进行财务欺诈的可能性。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①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法规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客观公正的披露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②加大表外信息披露力度,提高财务报告的有用性;③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④加强中介机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⑤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并要予以披露;⑥对特别目的的实体的研究和报告。

(五)加大对财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要有效遏止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必须借鉴美国政府整治会计丑闻的对策,“治乱世,用重典”,加大对财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索克斯法案规定,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首席执行官们将面临10到20年的刑期和100万到500万美元的罚款,销毁联邦调查所需的文件将被判刑20年,欺诈投资者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被延长。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完善财务欺诈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财务欺诈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②提高财务欺诈的成本,增加违规成本。只有当违规成本升至难以接受的时候才可能有效遏制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而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造假者,常常是被罚款几十万元,大多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制裁。与国外的处罚力度相比,差距还非常大,无法达到有效遏止财务欺诈的目的;③增加和加强对财务欺诈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法律的刑事威慑力。

参考文献:

[1]柏宝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欺诈行为识别分析[J].商业研究,2005,(10).

[2]葛海林.浅议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防范[J].南方经济,2003,(08).

[3]王建新.财务欺诈及其防范[J].审计研究,2007,(01).

[4]马其家,张婧.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J].法学杂志,2008,(01).

[5]王珍义.对美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反思[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3,(03).

(作者单位:湖南省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冯宇兰

第4篇: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

一、 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1

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

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多次的更新仍然不能改变信用证的本质特征,让不法分子仍然有机可乘。2

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

12 参见陈洋:《信用证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

参见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金融经济,2008,(08)

1 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和逼真。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较远,难以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再加上国际买卖合同的履约时间长,这些都给不法分子伪造单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当事人缺乏防范意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相当一部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源于受害的当事人自身的问题,他们对信用证缺乏深刻地理解,认为信用证交易就是绝对安全的,没有防范意识。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对信用证欺诈有防范意识,对信用证交易也有一定深刻的认识,但是对于一些手段高明、隐蔽性极强的欺诈无法防范。3

5、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这种条款可以使得开证行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或者将开证行的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归于申请人的控制下。所以这些软条款的存在使受益人很可能会遭遇拒付货款的风险。这种软条款产生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申请人和开证行利益的,但后来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受益人的最好工具之一。目前,中国的银行界和贸易界部分人士亦将软条款信用证视为一种信用证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都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

2、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3、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 3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法制与社会,2009,(1).

2 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4

二、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一)适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5

该种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虚假性。也就是说其信用证和单据是假的。假冒的信用证一般有以下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用证随付印鉴式样是假冒的;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收单行是不存在的。6这是进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的方式,即对出口商不利。

而伪造的单据作为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因为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合同、货物无关,没有保证单据真实性的责任,导致中间环节出现错误。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才发现无货可提或提取的是假货。这种欺诈侵害的是进口商的利益。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信用证存在自身的时效性,一旦过了相应的期限,那么信用正就不再具有有效性,行为人适用已经过期或者无效的信用证来骗取财物,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的共同欺诈

如果卖方发运的货物有重大缺陷,有可能已被船长批注,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不清洁提单,否则是不可能议付的。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便与承运人互相勾结,以保函形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诈骗收货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交易中将受益人处于不能主动解决意外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可以以这种隐蔽性的条款为由,拒付款项。

三、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一)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一直是困扰信用证业务的一大世界性难题。为了遏制和应对信用证欺诈,美国法院首先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其后很快就被世界各国法院所普遍接受和遵循。 4

57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参见谢岚平:《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与防范》.时代经贸,2006年11月. 6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7参见张芳:《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商业文化 2012年6月

3 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即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一般性原则不再适用。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1、 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它包括受益人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受益人之受托人或受雇人实施的行为,还包括受益人与其他人的共谋行为。受益人进行欺诈主要有伪造单据或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或记载。

2、 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在给予欺诈例外的救济时应从严掌握,不能以“只要虚假即构成欺诈”为依据,而应视单据上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 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证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8

(二)当事人的防范对策

1、开证申请人的防范对策

在交易之前要仔细做好对交易对象的资信、信誉等方面的调查,尽量掌握对方的信息,特别是对对方的信誉问题要认真的调查。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何种贸易术语对自己来说是最安全、最合适的,要看具体的情况,若对出口商没有安全感,则需要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这样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就可以归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付款前严格审核相关单据,仔细鉴别单据的真伪,防止出口商恶意欺诈。此外,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亲自或委托可靠的代理人到装运港当场验货并监督装船,这样同样可以避免出口方用所谓的“货物”进行欺诈。9

2、受益人的防范对策

受益人要仔细审核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发现不对的地方时要及时修改,在修改信用证条款式应当慎重,仔细斟酌,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风险。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根据实际情况,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的考虑,可以使用CIF术语,力争自己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便可不用担心遭拒付的 89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09,

4 风险。

3、银行的防范对策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等。

(二)完善信用证体制

信用证应该具有统一格式并和纸币一样具有有效的防伪措施,其他的相关单据也要有可靠的防伪措施,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单据;审货是信用证流程缺失的一点,所以银行有必要拓宽服务范围,让审单和审货都成为自己的义务,进口方可以将货物的规格、样品图片等资料提供给银行,银行代其行使审查权。

(三)完善信用证的相关法规,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证业务具有国际性和复杂性,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而且还涉及到众多的环节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态度也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的密切合作、团结一致,这涉及到每个国家的利益。各国的法律由于法系和各自文化的不同,而国际惯例虽然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但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鉴于这一点,国际惯例的效力有必要上升到法律效力的高度,同时各国协调各自不同的利益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公约、惯例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适合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

(四)规避信用证软条款导致的欺诈

首先,要认真审证。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可以要求开征申请人据此标准开立信用证,对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仔细审阅,尽量拒绝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其次,对开证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开证行的选择做出限定,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合谋欺诈。最后,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本来就十分隐蔽、防不胜防,千虑难免一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证,不法分子的欺诈很难成功。10

(五)司法保全要保证度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是把对信用证的司法保全作为遏制和消除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尽管司法保全是遏制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必须掌握一个适当的度。保持度所需要的条件有:

1、 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实质性欺诈成立。

2、 必须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由于缺乏其它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 10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5 如果不颁发禁付令将给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 必须只能针对实施欺诈或对欺诈负有责任的人采取司法保全。1

1参考文献

书籍: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1月

[2]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 中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3年12月 [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一版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年 [5]陈治东:《国际贸易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6]梁琦:《国际结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期刊

[1]余皓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商业时代,2008 [2]郑丽娜:《信用证欺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 2009 [3]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4]石冬莲:《信用证欺诈及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 商业现代化 2005 [5]薛静:《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中国期刊网 1008-5645(2007)-0028-04

11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6

第5篇:安全使用网银 防范网络欺诈

安全使用网银 防范网络欺诈 第一招:核对网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您进行网上购物或进入网上银行交易时,不要从来历不明的网页链接访问银行网站,同时,在进入银行网站时,务必核对网址,建议您可以使用网上银行“防伪信息验证”服务,防止进入假网站。另外,我们特别提醒您,在任何情况下,请保护好您的账号和密码,不要泄露给任何人。不要相信任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索要账号和密码的行为。若有任何疑问,请您致电客户服务热线与相应银行联系。

第二招:安装防毒软件,避免在公用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 建议您使用安全正版的防范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病毒识别码。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比如网吧、公共图书馆等地方使用网上银行。使用完网上银行后,切记点击“退出登录”退出网上银行页面,并及时清理上网历史记录。 第三招:使用并管好数字证书

只要您使用了数字证书,即使假网站、“木马”病毒通过诈骗等手段获得了您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有了证书,照样可以确保您安全使用网上银行。当您的证书下载成功后,建议您将证书设置为可导出,保存在USBKEY内,并做好证书备份。这样,当您的电脑重新安装系统或证书损坏时,可以将备份好的证书重新导入电脑中,从而保证您正常的使用网上银行。 第四招:交易明细定期查

定期查看“历史交易明细”、做好交易记录,定期打印网上银行业务对账单,做到尽早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 第五招:及时确认异常状况

如果您在陌生的网址上不小心输入了银行卡号和密码,并遇到类似“系统维护”之类的提示,应当立即拨打相关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确认。万一资料被盗,应立即进行银行卡挂失和修改相关交易密码。

第六招:充分运用各项电子银行增值服务

您可以申请开通银行的账户短信变动通知服务,无论存取款、转账、刷卡消费,还是投资理财,只要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在第一时间就能收到手机短信提醒,以实现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实时监控。

您还可以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登录提醒短信服务,在您每次登录网上银行时均会短信通知您。如发生异常,应立即与银行联系,避免损失。

第6篇: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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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08年3月11日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

(一)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 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七)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八)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九)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进口商验单后付款。 (十) 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以提货。

二、此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 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如果外贸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楚香港公司的资信情况就可以避免这次的损失了。

(二) 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外贸公司可以及时的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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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其应该在发现不符后就及时向香港银行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四)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从此案例的情况来看,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尚存在着各种陷阱与欺诈,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此外贸公司需要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采取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措施。

(五) 外贸公司应该清楚的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

一般,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

2. 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明知该做法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还去作为的行为。

3.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

如果外贸公司在操作的过程中,严格的做到以上五点,就不会被香港公司所欺诈。

三 、外贸公司该如何处理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单证不一致”的处理

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单证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二) “单单不一致”的处理

单单不一致,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 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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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四、 香港公司(出口商)在贸易中应该这样做:

(一) 从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

(二)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以下简称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同,他就可以终止合同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果符合买卖合同,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同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以下简称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香港公司要严格按合同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 B/L就无法结汇了。而在此案例中,外贸公司由于发现问题是已经超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所以最终迫于无奈作了偿付。当然,在案例中香港公司利用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欺诈外贸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五、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 :

由案例中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外贸公司,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其如果能够和外贸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即可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汲取教训,在贸易过程中,无论是进口商亦或是出口商,都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一).银行的防范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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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把关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在受益人不知道如何审证时,银行应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与澄清,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内部员工素质的提高是银行进行防范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也是防止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同谋进行欺诈的一个重要前提。

3.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可以通过对经常客户建立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素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4.在积极扩大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二).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作为进口商的外贸公司所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或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为了避免或有效减少此类风险,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 (1).对进口商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发生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汲取这次的教训,应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在实践中,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如果我国相关部门能提供国外企业信用信息,对海外欠账问题进行追踪观察,及时公布“低信用”公司名单,并且,外贸公司又能够及时的查询到企业的信用信息,无疑就能避免悲剧的上演。

(2). 若作为出口企业,应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导致最终自食苦果。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买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贸易术语,不仅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风险、费用和责任,而且也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P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如何选用与买卖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对于外贸公司来说,选择FOB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外贸公司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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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做到这些,就可以杜绝香港公司在货物方面的欺诈了。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外贸公司要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行中国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时,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证不符时,其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因此在开立信用证时,对香港公司提出的单据做出严格要求。另外,外贸公司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就可以防止香港公司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三).受益人的防范

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香港公司,在贸易中,防止被诈骗的发生,其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防范: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1).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

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反之,当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或无法履行某些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要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关键在于订立合同时,尽量不接受“软条款”,杜绝进口商利用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的可能性,即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出口商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对于信用证当中的软条款,能避免的要尽量避免,不能避免的要坚持对方修改信用证,否则不能急于出货。尽可能的拒绝接受预付定金、违约金、质押金的条件;更不要过早预付资金,草率签订贸易合同。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决不能含糊其词,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仅凭单据。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转交来的信用证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地全面审核合同与信用证是否符合,如出现合同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况,出口商有权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相符,或者有“软条款”。另外,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对信用证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认真制作,并认真审核其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改证。改证时应注意,最好一次完成,通过原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四)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包括船名、船东、船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买方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派人或委托有资信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等,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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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等情况。货船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航向动态,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追查承运人、代理人、卖方的律师等。

(五)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的业务素质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由于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重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采用统一单据的格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合作,一致对外,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只要企业人员做到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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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1、计算机网络安全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技术防止网络本身及网上传输的信息呗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认、控制。

计算机网络作为重要的基础资源向客户提供信息,而建立安全的网络系统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在保证网络连通的同时,对网络服务、客户应用进行管理,以保证网络信息资源的正确性不受影响。

2、网络安全的特征

网络安全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告便的特性。及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可被授权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政策运行等都属于对可用性的攻击。

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3、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现状分析

互联网和网络应用以飞快的速度不断发展,网络应用日益普及并更加复杂,网络安全问题是互联网和网络应用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攻击行为日趋复杂,各种方法相互融合,使网络安全防御更加困难。黑客攻击行为组织性更强,攻击目标从单纯的追求“荣耀感”向获取多方面实际利益的方向转移,网上木马、间谍程序、恶意网站、网络仿冒等的出现和日趋泛滥;手机、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的处理能力和功能通用性提高,使其日趋接近个人计算机,针对这些无线终端的网络攻击已经开始出现,并将进一步发展。总之,网络安全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影响将不断扩大,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全面解决。总之,安全问题已经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上,网络安全如果不加以防范,会严重的影响到网络的应用。

4、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

4.1 网络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

1)系统漏洞。网络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来自系统漏洞带来的威胁。系统漏洞是在硬件、软件、协议的具体实现或系统安全策略上存在的缺陷,系统漏洞对网络安全带来的威胁是不可估量的,而各种网络软件都不可避免存在缺陷和漏洞,甚至安全工具本身也避免不了有安全漏洞的存在,如果计算机网络缺乏安全控制,攻击者有可能通过网络系统的漏洞,使自己具有管理员的权限,从而任意改变网络系统的设置,给用户带来不良影响,而且一般没有相应的日志记录,通常没有证据可查。软件公司的编程人员为了方便维护而设置“后门”,但是我们常用的安全工具很少会考虑网络系统“后门”的因素,所以当黑客恶意入侵网络系统的“后门”,很容易通过防火墙的限制,并且不易被用户发现,因此,网络系统的“后门”也是安全隐患之一,一旦“后门”被黑客利用,就会给用户带来损失。

2)移动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比如U盘、移动硬盘灯,由于其自身具有方便小巧、存储量大、适用性强、易携带等特点,应用比较广泛,尤其是涉

密单位,这给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如有的不知道U盘、移动

硬盘上删除的文件还能够还原,将曾经存贮过私密信息的U盘外借,造成信息

的泄露。

4.2网络系统外部存在的问题

1)黑客的攻击。所谓黑客,就是在未经许可通过技术登录到他人的网络

服务器或者连接在网络上的主机,并对网络进行一些未经授权的操作的人员。黑

客能熟练使用各种计算机技术和软件,尤其善于发现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身存在地

系统漏洞,并当成被攻击的目标或途经,直接威胁到网络安全系统。目前,黑客

攻击计算机网络的时间屡见不鲜。

2)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

坏计算机功能和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

程序代码。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蔓延快、范围广,还具有隐蔽性和破坏性等特点,

一旦计算机感染上病毒后,轻者造成文件或数据丢失,严重者甚至造成计算机硬

件设备的损坏等。

3)间谍软件的攻击。间谍软件的目的在于窃取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存储

的各种数据信息。间谍软件可以监视用户行为,不同程度的影响系统性能,甚至

修改系统设置,威胁用户隐私和计算机安全。

4.3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人为泄密。如计算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设置的口令过于简单,

或者讲自己的口令随意告诉别人或者无意中透露给他人等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

威胁。

2)故意泄密。有条件接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工作人员故意对网络安

全进行破坏的行为。其中,如系统的操作员,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面向外单位

提供计算机保密系统的文件和资料。

5、对于以上安全问题的防范与对策

5.1 查补漏洞

用户要经常对计算机网络漏洞进行查找、修补以防止攻击、降低破坏程度。

(1)系统安全,可以通过agent方式装置与重要的服务器主机相联,可以查出系统安

全配置存在的错误和漏洞,并且可以确定黑客攻破系统的方法和途径,提醒用户

及时修补。

(2) 数据库安全,各类软件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些可以利用网络对主

机数据库进行逐一筛选,对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预测,如:口令密码、账号

密码、用户设置等,以判断系统是否van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网络,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黑箱”评估,并结合相关软件存储的攻击方

式来检查网络系统,一旦出现异常要及时进行修补调整。

5.2 防火墙

防火墙技术是实现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安全措施之一。防火

墙处于网络群体计算机或企业与外界通道之间,具有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访

问及管理内部用户访问外界网络的权限,由软件或/及硬件设备组合而成。防火

墙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屏障,可以将不允许的非法用户与数据拒之门外,最大限度

地黑客的入侵。

5.3病毒查杀

病毒查杀可以及时发现恶意行为,消除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问题。当前计

算机网络病毒的形势更为复杂,其传播途径也在不断变化。病毒具有危害大、传

播快等特点,给计算机网络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当前抗病毒技术主要是通过安装不同的杀毒软件,且定期做好软件升级、病毒库更新等措施。在杀毒软件结束后还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或修复漏洞,以保证良好的病毒查杀效果。病毒查杀是当前防范网络威胁最普遍的方式,其取得的防范效果也较为理想。

5.4 对数据加密

对数据进行加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需要保守秘密的信息。通常,对计算机网络上的数据进行加密的方法包括以下三种,链路、端点一级节点加密。链路加密就是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仅仅在物理层前的数据链路层进行加密,其基本的要求是节点本身必须是安全的,否则链路加密就没有任何意义;端点加密是指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数据自始自终的以密文的形势存在,相比于链路加密和节点加密,端点加密设计方法简单,可靠性强,更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端点加密的目的就是保护从源端用户到目的端用户的数据;节点加密的目的则是保护从源节点到目的端节点之间的传输链路。

5.5访问控制

在访问控制中,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认证系统和访问控制网关、防火墙等操作。对网络资源的边界布置访问控制网关和防火墙,对资源网络内部进行布置认证系统,起到的作用有:

(1)用户在使用的网络资源时,一定要经过身份认证才能通过,这样就可以确定用户的信息有效性,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马上追查到;

(2)必须具备基于连接时段的ACL功能,这样可以对各用户在使用网络时的情况进行调控;

(3)合理分配网络地址的流量多少,结合用户需求过滤及经授权的访问限制。

5.6其他应对策略

1)加强存储IP地址的保密性。黑客攻击计算机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计算机的IP地址来实现的。一旦被黑客掌握了IP地址,就可以对计算机进行各种非法攻击,从而使该计算机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用户应当加强IP地址的保密性,不能随便泄露自己使用的计算机的IP地址,在使用的过程中最好将IP地址隐藏起来,以提高网络安全系数。

2)加强存储介质的管理。对于存储介质的管理主要是制度上的管理措施。对于单位网络可以建立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管理平台,对单位移动存储设备实施安全保护的软件系统,使单位信息资产、涉密不被移动存储设备非法流失。

3)加强对计算机软硬件的安全防护。计算机用户要掌握正确的开机、关机步骤,能正确应用与计算机相关的U盘、盈动硬盘等外部设备,使用时注意防尘、防水、防静电,平时要注意计算机零部件的保护,不要随便拆装计算机。用户选择计算机系统软件时,一定要选择正版软件,以防止盗版软件带入病毒,并在自己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选择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比较高的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即使更新与升级杀毒软件等安全工具。

4)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只要有网络存在,就不可避免有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为了把网络安全问题降到最低,就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网络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操作程序,运用最先进的工具和技术,尽可能把不安全的因素降到最低。此外,还要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设,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规范化管理,才能使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得到保障,最大限度保障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

第8篇:文章标题:如何做好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防范工作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为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自身的工作需要,积极响应“科技强检”的号召,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还有很多检察院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或主页,并使部分计算机接通了互联网。办公自动化,毫无疑问开阔了检察工作的视野,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如何做到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也是我们面

临的新课题。

一、泄密的几个途径

1、电磁波辐射泄密

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网络在进行工作时,是存在电磁波辐射的,只要有专门的接收装置,就能接收到辐射信息从而造成泄密,它的辐射主要有四个环节:联接线路辐射;显示器辐射;主机辐射;输出设备辐射。有资料显示,在开阔地100米左右,用监听设备就能收到辐射信号。

2、网络泄密

计算机局域网的建立及其以后的二级网一级网的逐步建成运行,是今后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的方向,这些网络的应用使分布在不同位置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具有了信息传递的渠道,扩大了计算机的应用范围,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降低了行政成本。每个用户终端,都可利用各个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数据,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存在很多泄密的漏洞,甚至有那些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或其它办法进入网络系统进行窃密,还有联网后,线路通道分支较多,输送信息的区域也较广,截取所送信息的条件就较便利,窃密者在网络的任何一条分支线路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就能获得整个网络的输送信息。

3、操作人员泄密

计算机操作人员的泄密是目前泄密的重灾区,为此,我院定期由保密领导小组召开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会议,制订了切合我院实际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管制规定》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并与每位操作人员签定了《安全保密责任书》,这些措施为我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操作人员仍有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造成泄密:①无知的泄密。如不知道计算机软盘上剩有可提取还原的信息,将曾经储存过秘密信息的软盘交流出去,造成泄密;②保密意识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泄密。如计算机故障后不按规定程序修理,或者在不能处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处理秘密信息;有的甚至交叉使用计算机等;③故意泄密。这是极少数人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个人的其它目的的泄密。这属于应该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行为。

二、如何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计算机网络的保密防范工作应该从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入手:

1、技术层面的防范工作。

①硬件方面

一是使用低辐射计算机网络设备。这些设备在设计生产时,就对硬件、电路、连接线等采取了防辐射措施,能将信息辐射降到最低程度。

二是屏蔽。在安装局域网时要使用屏敝线材和模块,并对计算机机房加以屏敝。

三是物理隔离。单位局域网采取内、外网物理隔离。上互联网的外网与办公自动化的内网互不相联接。为了达到更好的安全保密效果,我院准备建立专门的电子阅览室。

②软件方面

一是办公软件要完善数据库加密机制和对操作人员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对系统所有的敏感数据的操作进行详细的记载和日誌性的描述,并使用新的密码技术,如对称密码、公钥密码、数字签名、公钥认证、双重签名加密等技术,从而构成整个系统有效的安全保障。

二是加强对操作系统及其网络的安全措施,其方法是:首先进行身份鉴别,计算机对用户的识别。主要是口令,包括网内使用权限的限制性口令,以保证使用信息资源的权限和级别的实现,因此,要根据权限严格设置口令并对其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口令专人专用,什么级别的操作员只能访问规定的信息资源;其次是监视警报。对网络内合法用户的工作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对非法用户闯入网络的次数、时间、电话号码等进行登记,并发出警报,依此追踪非法用户的位置,给予相应的处置;再次是加密。工作后将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后存在计算机里,注上特殊的调用口令,即便有非法用户闯入,也难以将涉密信息调出;最后是数字签名,对我们储存的涉密信息资料,加注数字签名,这样的签名只限使用者掌握。

2、行政管理

①建立健全严格的、可操作性强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以制度管好网络。

②规定分级使用权限。对各种资料划分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根据分工的不同低密级的人员不能访问高密级的计算机,密级高的资料不能在密级低的计算机中处理。

③加强对干警的管理。首先每个干警要树立牢固的保密观念,经常性的进行保密教育和学习,使每个干警充分的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增强保密意识。对安全保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防微杜渐。对保密的新措施、新知识,要适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使操作人员真正的掌握防止泄密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在加强计算机网络

文章标题:如何做好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防范工作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为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自身的工作需要,积极响应“科技强检”的号召,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还有很多检察院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或主页,并使部分计算机接通了互联网。办公自动化,毫无疑问开阔了检察工作的视野,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如何做到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也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泄密的几个途径

1、电磁波辐射泄密

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网络在进行工作时,是存在电磁波辐射的,只要有专门的接收装置,就能接收到辐射信息从而造成泄密,它的辐射主要有四个环节:联接线路辐射;显示器辐射;主机辐射;输出设备辐射。有资料显示,在开阔地100米左右,用监听设备就能收到辐射信号。

2、网络泄密

计算机局域网的建立及其以后的二级网一级网的逐步建成运行,是今后检察信息化工作发展的方向,这些网络的应用使分布在不同位置不同单位的计算机具有了信息传递的渠道,扩大了计算机的应用范围,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降低了行政成本。每个用户终端,都可利用各个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数据,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存在很多泄密的漏洞,甚至有那些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或其它办法进入网络系统进行窃密,还有联网后,线路通道分支较多,输送信息的区域也较广,截取所送信息的条件就较便利,窃密者在网络的任何一条分支线路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就能获得整个网络的输送信息。

3、操作人员泄密

计算机操作人员的泄密是目前泄密的重灾区,为此,我院定期由保密领导小组召开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会议,制订了切合我院实际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管制规定》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并与每位操作人员签定了《安全保密责任书》,这些措施为我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操作人员仍有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造成泄密:①无知的泄密。如不知道计算机软盘上剩有可提取还原的信息,将曾经储存过秘密信息的软盘交流出去,造成泄密;②保密意识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泄密。如计算机故障后不按规定程序修理,或者在不能处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处理秘密信息;有的甚至交叉使用计算机等;③故意泄密。这是极少数人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个人的其它目的的泄密。这属于应该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行为。

二、如何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计算机网络的保密防范工作应该从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入手:

1、技术层面的防范工作。

①硬件方面

一是使用低辐射计算机网络设备。这些设备在设计生产时,就对硬件、电路、连接线等采取了防辐射措施,能将信息辐射降到最低程度。

二是屏蔽。在安装局域网时要使用屏敝线材和模块,并对计算机机房加以屏敝。

三是物理隔离。单位局域网采取内、外网物理隔离。上互联网的外网与办公自动化的内网互不相联接。为了达到更好的安全保密效果,我院准备建立专门的电子阅览室。

②软件方面

一是办公软件要完善数据库加密机制和对操作人员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对系统所有的敏感数据的操作进行详细的记载和日誌性的描述,并使用新的密码技术,如对称密码、公钥密码、数字签名、公钥认证、双重签名加密等技术,从而构成整个系统有效的安全保障。

二是加强对操作系统及其网络的安全措施,其方法是:首先进行身份鉴别,计算机对用户的识别。主要是口令,包括网内使用权限的限制性口令,以保证使用信息资源的权限和级别的实现,因此,要根据权限严格设置口令并对其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口令专人专用,什么级别的操作员只能访问规定的信息资源;其次是监视警报。对网络内合法用户的工作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对非法用户闯入网络的次数、时间、电话号码等进行登记,并发出警报,依此追踪非法用户的位置,给予相应的处置;再次是加密。工作后将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后存在计算机里,注上特殊的调用口令,即便有非法用户闯入,也难以将涉密信息调出;最后是数字签名,对我们储存的涉密信息资料,加注数字签名,这样的签名只限使用者掌握。

2、行政管理

①建立健全严格的、可操作性强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以制度管好网络。

②规定分级使用权限。对各种资料划分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根据分工的不同低密级的人员不能访问高密级的计算机,密级高的资料不能在密级低的计算机中处理。

③加强对干警的管理。首先每个干警要树立牢固的保密观念,经常性的进行保密教育和学习,使每个干警充分的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增强保密意识。对安全保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防微杜渐。对保密的新措施、新知识,要适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使操作人员真正的掌握防止泄密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在加强计算机网络[page_break]安全保密的工作中,要坚持技术层面的防范和行政管理并重的原则,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意识,采取有效的技术保密手段。确保工作秘密信息不从计算机网络中泄漏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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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合同欺诈的识别与防范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代理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代理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

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诱奸”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

(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1、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2、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

(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3、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4、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5、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6、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发布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发布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嫖娼、赌博、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

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起诉、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

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

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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