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性器官

2023-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最强性器官

试论人体器官权与器官捐献激励原则

【关键词】器官移植;器官捐献激励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9—09

1姚岚

· $29 ·

· 学位论文·

第三章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国内外器官捐献立法回眸

器官捐献立法方面,外国及我国地方的情况

见表1。

外国及我国地方器官捐献立法一览表

立法进程㈣ 器官捐献的特点③

美国 1968年《统一尸体提供法》

1984年《全国器官移植法案》

西班牙 1979年《器官移植法》

日本

中国

1958年《关于眼角膜的法律》

1979年《关于角膜及肾的法律》

1997年《器官移植法》(含脑死亡标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考驾照时的“器官捐献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原则, 未成年人法院申请执行令;

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官分享联合网(私人非赢利组织)。0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医院内移植协调员征询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国家移植协会(ont)国家、区域、医院3级管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内脏器官提供意愿表示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兰 竺、. 。东.、乌鲁木齐、宁波相继通过地方 活 献仅限于骨 , 且要监护人同意;(4)市红十字会作为捐献接受与协

区人体黼捐献移植 调机构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

移植法。不过,我国已有不少城市如北京、上海、广

州、南京、镇江、扬州、郑州、天津等开展了遗体捐献

工作。近年来,我国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陆续出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遗

体捐献条例》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

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广州市红十字会、卫生

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志愿

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5日正式启

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阳市捐献遗体

[作者简介]姚岚(1970一),女,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医学学士、民商法硕士;曾于北京某医院从事临床医师工作,现任某医药类

上市公司法律部经理;研究方向:生命法学。e—mail:yaolansky@yahoo.com.cn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3-227。

② 参见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咸宁学院学报》2od5年4月,页45。

③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98-202。

④ see walter block,roy whitehead,clint johnson,mana davidson,alan white,and staey chandler: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economic

and kga1 issues.quinnipiac health law joumal,1999-2000,p.90.

· $30 ·

和角膜办法》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

国首次规定角膜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省份如

山东、新疆、浙江等地正在积极筹备此项工作:山东省

20o2年着手制定《山东省遗体及遗体器官捐献条

例》;乌鲁木齐市2002年完成《乌鲁木齐市志愿捐献

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稿);《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草案) 》于2002年7月24日提交市1l届人大会

第38次会议审议:20o3年4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第

一部全面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

对我国全国性的立法具有重要探索意义。①

二、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面对前沿的医学技术却因捐献的匮乏无法迅速

转化为现实的健康利益,无数的患者在等待中无奈地

死去的窘境,到底是医学的遗憾,还是法律的遗憾?

各国为促进捐献,规范行为,打击犯罪,相继开

展器官移植立法,尽管除印度外,各国都采纳世界卫

生组织决议精神。“禁止器官交易买卖”,但是,全世

界每年仍有成千上万件器官交易,②自愿捐献的状

况尚未有根本的改变,③而非法利用死囚器官的现

象持续存在。④毕竟,制度的约束阻挡不住人们利用

钱和技术追逐生命的步伐。

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的报告指出,第三世界国

家的器官买卖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并敦促其

成员国禁止这种不道德的交易。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健康系统的madhav goyal等调查表明,96%的肾

脏提供者回答提供原因是“为了偿还债务”。95%的

人回答:“决定提供肾脏

的主要理由并不是因为想救

助受肾病折磨的患者”。⑨

本文试图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来探寻原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l期)

f一)集体意识的改变需要理由和时间

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

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

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它不是一

种游移不定的、浮于表面的和变化多端的意见,而是

根植在人们内心里的感情和倾向,其作用正如另一位

社会学家帕森斯所言:“共同价值模式造成了互相适

应这种共同的价值准则的人们之间的连带关系。如果

不依附基本的共同的价值准则,集体就会消亡。⑥

人类的尸体在历史上的“价值”至少包括:亡魂

转世的桥梁。复活的载体。汇集成的“祖先”是家族繁

衍的守护神灵。传统的对尸体的处理方式的确起到

了建立、维系这种连带关系的作用,尸体上承担着某

些公共利益也是历史的传统。⑦这种人类几千年来

形成的集体意识到了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竟

然变得狭隘起来,被医学界自觉不自觉地评论为“社

会资源的浪费”⑧和对他人利益的漠视。甚至,“国民

社会道德水平的不足”。⑨

1944年,一个道德神学家。bert cunningham神

父,已经预料到了器官移植的可能性,在他提交给美

国天主教大学的博士论文(题为《器官移植的道德》)

中。他利用总体性原则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如下辩护:

所有人都是耶稣神秘身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人被命

令组成社会,成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个精神的秩

序允许一个人为了他的受到威胁的邻居的幸福而毁

损自己。⋯⋯后来的一些神学家例如gerald kelly

和paul ramsey则通过进一步挖掘宗教学说,把器

官捐献理解为一种高贵的行为,亦即为了改善他人

的幸福而自我牺牲。@

让人们将曾经承载过自己灵魂和健康的身体的

① 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成宁学院学报)2005年4月,页45。

②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222。

③ “每百万人尸体器官捐赠率的比例,西班牙名列世界前茅。以1997年每百万人口捐赠率为例,西班牙已达29例,美国和法国

为21.5例,英国为l4.5例,意大利为l1.5例,德国为7例”参见:miranda b,alvarez i g,naya m t,et a1.update on organ

donation and retrieval in spain⋯.nephrol dial transplant,1999,(14):p.842~845.

④ 参见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页298。

⑤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⑥ 徐步衡:《法学家与法学流派》,北京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页320。

⑦ 张力:《论尸体器官捐献自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页227。

⑧ 参见金文彪,曹国君:《器官移植立法:意义、原则与内容》,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l1月期,页25。

⑨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讨论会纪要》,载《中华医学杂志11999年,79卷11期,页808。

⑩ 徐向东:《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发展和问题》,载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网址:http://www.cae.pku.en/artiele.php?sid=

582,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9月29日。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一部分,向另一个同样迫切需要健康的人无偿馈赠,

似乎再也找不到比这更崇高和神圣的事业了。①但

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法律的调整是有限的。

在人格权倍受关注的今天,器官捐献的立法如果不

从自然人的权利保障的基础出发,显然是不可行的。

西方尚且试图通过总体性原则的扩展,诠释器官捐

献的合理性,从而影响人们的意愿。那么我国呢,我

国自古就有保持全尸的传统,《礼记》中有“身体发

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之说,因此,绝大

多数中国人并不愿意捐献器官。倘若每一个社会成

员都受到了良好的平等的医疗对待,在需要器官移

植时,都经过一个公平的等待期限,尽管只有其中的

一些人得到了移植的机会.但是,我相信,幸运受者

身边的亲人、朋友甚至他本人,在感受着这份来自社

会大家庭的关爱帮助的同时,其中一定会有人也想

通过捐献自己的器官去帮助那些正像自己曾经那样

渴望得到器官供给的人,这是爱心回报的社会效应。

然而.在现实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水平和非全

覆盖,器官医疗过程的商业性,器官获取的暗箱操

作。已经使得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在“生命权人人平

等”上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让人们冒着多

少可能会发生的健康威胁,或者放弃他身后遗体的

传统处分方式。无偿地捐出他最宝贵的东西,我们能

拿出一个什么样的让人信服的理由呢?

的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公民基本权

利的保障还有待综合国力的增强来得以提升,这需

要一个过程。那么,出于对人的尊严和意志的尊重,

对于这种集体意识的改变,对于人们捐献器官的观

念,为什么就不能给予一个充分的理由,一个合情的

内涵,一个合理的时间呢?

(二r.)制度的疏漏成为经济的诱因

1.无偿原则及其依据

1985年l0月在比利时举行的第37届世界医

学大会(world medical assembly)上,与会国签署了

《制止人体器官交易宣言》,号召全球各国政府采取

有效措施制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利用。这个意见得

到了1987年l0月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第39届

世界医学大会的确认,并被世界卫生组织第

· s31 ·

wha40.13号决议采纳。该决议认为这种交易“违背

了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和

who宪章精神的践踏和侵犯”。②

世界卫生组织在1988年向联大提交的报告中

总结并宣布:⋯ ⋯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

为,对于为有偿移植或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制作或

发送广告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

权而进行器官存贮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应作为犯罪

论处。③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1999年人体器官

移植(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

次定罪可判罚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2002年6月

20日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

正案,此次修订亦旨在增加器官捐赠及杜绝器官的

非法买卖。为杜绝非法买卖,使器官沦为买卖标的,

引发道德及伦理争议,修正案也订立罚则,规定如以

广告物、出版品、计算机网络、广告、电视、电子讯号

或者其他媒体,散布、播送、刊登促使人为买卖器官

讯息者,处以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

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

官”。④

支持该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以下3点:

(1)器官交易会激发国际性的为谋取器官而拐

卖、杀害他人,借用死后捐献制度牟利的犯罪行为,

这严重背离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移植之救死扶伤的

医疗目的。

(2)人体器官、组织交易将损害人类尊严,破坏

公序良俗。器官交易无异于买卖健康,造成人格商

品化。而且会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条

件下迅速恶化,穷人为生活所迫出售器官,违背了平

等自愿的契约自由精神。

(3)交易将导致器官、组织质量下降。出售者为

成功出售器官,往往隐瞒病史和遗传史,造成疾病蔓

延。⑤这点早已为精子、血液买卖所证实,在许多国

家,精子和血液买卖导致的后果是许多接受授精或

输血的患者因此而感染上各种疾病,如丙肝、乙肝、

艾滋病等。据美国对110名心脏术后病人的调查,

①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2。

② 申卫星、王琦:《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oo5年第4期,页41~42。

③ 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载《中外法学》,1998年5期,页101~104。

④ 申卫星、王琦:《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oo5年第4期,页42。

⑤ 参见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2002年第1期,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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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2名接受商品血中有42人(占51%)发生输

血后肝炎.而28名受自愿捐献血液者无一发病。(d

2.无偿原则的不彻底性亵渎“公平和正义”

广义的无偿原则包括器官所有人及其继承人、

管理人不得因捐赠而取得报酬和器官受赠人及其他

任何人不得从事器官的牟利交易两部分。事实上,当

今的无偿原则贯彻的主要对象及力度几乎都指向了

捐赠者,但这也许并非仅仅是道德要求使然。一个更

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赋予了任何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

人拒绝向捐赠者支付对价的权利。②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器官移植法》。

该法律明确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非营利性的

公益事业,严禁销售人体器官以牟取暴利;同时允许

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人体组织储备库”及中间经营

机构接受和处理无偿捐献的人体器官。并收取“合理

的费用”。③美国医生卡普郎说:(尸体)捐赠者并不

知道组织器官被加工成产品⋯⋯若制成医疗产品转

卖给医生和医院,则可卖到1 1万美元,如果连骨骼一

起出售,全尸总值22万美元。另据报道,美国最大的

4家人体器官库2000年总“收入”达2.3亿美元。至

2003年,该行业“收入”将达40亿美元。④

人体器官只能通过无偿捐献来得到,决定了它

的稀缺性,而接受和处理机构收取“合理的费用”,并

没有科学地界定。正是这种法律的漏洞使得有权得

到无偿器官的中间机构在市场机制下,披着合法的

外衣,应运转化为移植器官的供给方。⑤无偿原则对

器官中间人,特别是医生、医疗机构网开一面是多数

政府难以否认的事实。他们多从内心承认在器官医

疗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激发对器官

“资源”的形成与流转机制,这在器官的提取、检验、

运输、手术、宣传乃至信息流通的成本都由国家与社

会保障承担以前,对创造更多的康复机会,客观上有

好处。由于国家承担不了开支而将器官事业推向社

会,推向市场,必然借助赢利的刺激,最后,器官“成本”

会想方设法进入医疗成本。⑥

可见,无偿性原则在贯彻力度及对象上都存在

着严重的不平衡。移植器官由无偿捐献者作为原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提供方,按照捐献途径向中间机构或医疗单位流动。

使后者成为转化的供给方,而后,转化的供给方通过

实际市场运作对于人体器官—— 这一稀缺资源进行

着最优(最符合利益需求)的配置。让我们以不久前

因患晚期肝癌去世的某著名演员半年内两次肝移植

为例。探寻“转化的供给方”在器官资源配置方面的

遵循原则:其一,我国肝移植供体的稀缺性严重于肾

移植,我们暂且假设其也是1/100,就是,每100个

等待肝移植的病人中会有一个人侥幸得到供体:其

二,该演员的肝供体不是来自亲属,那么。应该是公

共健康资源。应该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通过社会标

准参加公平分配,不论该演员排队的位置怎样,推定

他第一次获得供体的资格是合乎规则的。然而,令我

们费解的是。半年的时间内,他又得到了第二次供体

的机会,让人不得不怀疑,到底是i/100的比例有

误,或者器官并不稀缺,还是,医疗机构另有一套分

配原则?我们尚且假定为医学标准,病情优先,而肝

移植的国际标准是“中晚期肝硬化和早期肝癌患

者”。而该演员作为晚期肝癌患者(四期),在国际肝

脏移植界通常是不给予肝移植手术机会的。惊讶之

余.笔者似乎透过现象看到了无偿捐献器官的转化

的供给方的分配原则,两次肝移植手术费用50万

元,是不是含供体的费用不得而知,但是,至少含医

院的利润 掏不起50万的人是无论如何得不到这

个机会的。这能说不是一道门槛吗?不仅如此。该演

员的病情变化在媒体的关注下与该医院的名字行影

相随。这份医院免费的广告,又岂是任何一个掏得起

50万的病人所能够回报给医院的?答案不言自喻。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心智正常的人能够一边目

睹着器官转化供给方利益趋动下的种种市场行为,

亲历着器官产业的各个环节都在获利的景象。一边

高举着崇高的无偿的大旗,无怨无悔地捐献着自己

的器官,为这种生机勃勃的产业输送免费的“原料”。

这种“此无偿、彼有偿”的设置,让人不得不在无偿的

崇高中怀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所以,作者认为,无偿原则的不彻底性,法律上

有意或无意的疏漏,现实中的功利性和商业性,是器

① 冯建妹:《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269。

②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2。

③ 唐德祥:《美国(全国器官移植法)运行中的经济问题探析》,载《企业经济)2003年第7期,页136。

④ 甄芳洁:《日益猖獗的私贩器官》,载《三联生活周刊)2oo1年第6期,页38~40。

⑤ 唐德祥:《美国(全国器官移植法)运行中的经济问题探析》,载《企业经济)2003年第7期,页136。

⑥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2。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官捐献难以被人们接受的制度上的原因。

第四章器官捐献的激励原则

一方面,器官来源严重缺乏,需要更多的人加人

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单纯依靠

人类的善良和无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器官供体来

源缺乏。①如何圆满地解决?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等

诸多学科,在此,笔者仅基于以上人体器官权利的分

析。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当前的器官捐献立法应当贯

彻激励原则

激励在现代汉语中是“激发、鼓励”②的意思。笼

统的“国家提倡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如《上海遗体捐

献条例》第8条规定:“本市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

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深圳条例》第3条第2款

规定“鼓励个人生后捐献人体器官”。这种不具任何

可操作性的口号式的立法实难产生现实的激励作

用。

本文所谓激励原则的含义是,为了利用医学技

术,拯救更多的病患者,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在充分

尊重公民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原则、制度

的设立,给予器官捐献者某些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

从而影响人们内心的意愿,达到更多的人愿意捐献

的目的。具体的原则和制度有:(1)知情同意是激励

原则的基础;(2)合理补偿是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

(3)社会待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4)

捐献通路和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知情同意是激励原则的基础

对于器官捐献须经当事人同意。各国均无不同。

具体而言,有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推定同意

(presumed consent)、法定同意(statutory consent)

3种具体的形式。法定同意原则下。捐献生后器官被视

为一项法定义务,由于该原则被认为违反普遍承认

的人权原则。现在极少适用。推定同意原则是指如果

生前没有登记不捐献器官。则被认为死后愿意捐献

尸体器官。推定同意由于能够迅速增加器官供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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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一些学者的青睐。③

知情同意原则。是指使自愿捐献器官者,完全了

解捐献器官的意义和过程。包括可能发生的危险、损

害、损害发生后的治疗方法和实际效果,自主独立地

做出明示的捐献选择,并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对于

尸体器官的捐献,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如果

死者生前未明确表示,近亲属不得代为捐献。另有

学者提出,“知情同意,⋯ ⋯对于尸体器官,应当根据

死者生前的捐献意愿进行。死者生前未明确表示捐

献,也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的,须征得死者近亲属的

同意方能进行摘取。”对此观点,本文深感不解,死

者生前并没有把身后尸体的处分权明确授予近亲

属,近亲属的同意怎么能代替死者生前的知情同意

呢?此种捐献,应为推定同意的另一种形式。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依据

由于活体器官摘取不仅会给供体带来一定的创

伤和痛苦,还可能引发某些并发症,有可能影响器官

的储备功能,导致机体防御能力下降。为了最大限

度地保护器官捐赠人的利益,施行手术的医生应将

捐献器官的目的、器官摘取手术的危险以及摘取器

官后对健康的可能损害。特别是不可再生器官的摘

取风险等情况告知捐献人,捐献人对此有知情明晓

的权利。从尸体上摘取器官,会破坏尸体的完整性,

应当得到死者本人生前的明确知晓和真实同意。为

保证捐献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是在真实、自愿基础上

做出的,不得有任何威胁、利诱、欺骗和乘人之危,迫

于贫穷、折抵医疗费的情况下的自愿,不能认定是真

实的自愿。

值得注意的是,脑死亡状态下摘取器官比起心

肺死亡下摘取器官,移植效果要好很多。我国医学

界人士早已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建议。④ 甚至,一些医

院已经率先开展脑死亡状态下摘取器官。⑤ 更“有学

者(多为医学专家)认为,制定《脑死亡判定管理办

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拓宽人体器官的来源,为人体

器官移植服务,其制定依据应当是《人体器官移植条

例》”。⑥ 而法学研究者们则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的

① 申卫星、王琦:《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页43。

②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634。

③ 申卫星、王琦:《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页36~37。

④ 参见陈忠华袁劲:《论自愿无偿器官捐献与脑死亡立法》,载《中华医学杂志)2o04 年第2期。

⑤ 曹南燕:《技术之后是法规和观念的更新—— 中国器官移植的重大进展》,载《医学与哲学)2004年4月

期,页31。

⑥ [公告]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研讨会综述,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所一公法天地,网址:http://www.woddpublaw.sdu.edu.cn/bbs/

index.php?mods=topicdisplay&forumid=8&postid=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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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过于功利,会对死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抑,

反对脑死亡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教授甚至

因此将脑死亡法斥责为“恶法”。①关于脑死亡,我国

著名的伦理学家邱仁宗曾经批评:“将脑死定义的讨

论与供给器官的效益问题联系起来是不道德的。”

②作者认为,即便我国通过了脑死亡立法,也应采双

重标准制,自然人依然拥有对将来用以判断自己死

亡标准的选择权,这是器官捐献知情同意的内容之

,是不容置疑的。

作者认为.知情同意是捐献者最基本的权利。无

论是尸体器官还是活体器官,都必须遵守知情同意

原则。

(二)反对推定同意和法定同意的理由

为了增加器官供给,有学者提出推定同意原则:

(1)“采取医生推定的政策,只要死者生前无反对表

示的,均可推定同意捐献.而无需考虑亲属的意

愿。”;⑧(2)“凡公费医疗病人死亡,只要死者生前未

对尸体捐献表示过反对意见,就可推定同意捐献,医

生就可以按照《尸体解剖规则》的规定,将尸体用于

科研、教学、器官移植。”;④(3)《深圳条例》第6条第

2款规定.“生后捐献人体器官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

献的意思表示。”,这是另一种形式的推定同意。反对

者认为:(1)“推定自愿原则尽管表面上是赋予了自

然人拒绝捐出遗体的权利,但事实上这种权利是建

立在整个社会义务层次提升的基础之上的。⋯⋯在

推定自愿原则的状况下,捐出遗体成了自然人的普

遍义务,而所谓的权利只是对这种义务的一种排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 ⋯ 除此之外,推定自愿原则给那些想保持自己遗

体完整的人又设定了一个潜在的义务,即了解该原

则的义务。”;⑤(2)“推定同意原则注重的是社会利

益,并加重了社会成员的义务负担。它的推行,须有适

宜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道德

伦理观念和配套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作为支撑。

这一原则也仅仅在少数国家中适用,如丹麦、新加坡

等。”⑥

还有学者建议采法定同意原则:(1)“法律应当

强制规定凡是接受不可再生器官捐献移植手术的自

然人都有死后捐赠尸体器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义

务。”;⑦(2)有人更明确地提出,“公民生病需作器官

移植时,必须将自己生后器官捐献作为对等义务.并

办理一定手续来确定”:⑧(3)还有学者建议“规定所

有医生都应生后无偿捐献一至二件器官,⋯ ⋯进一

步也应规定所有的知识分子(受过高等教育者)都应

身后无偿捐献一至二件器官,党员干部应带头起模

范作用。”⑨

现代民主社会,大多承认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

的,也承认公民应有最大可能的权利与自由。那么当

一部法律出台要对公民原有的权利与自由加以限制

时,尽管从本质上说这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要求,但在

形式上也该对这种限制做出一定的证成,即证明为

何要限制公民的某种权利,增加公民的某种义务。④

作者认为,推定同意和法定同意原则的共同之处在

于,都从移植供体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增加供给的功

利性为立法原则,将“自然人生后的尸体器官”视为

一种社会资源来管理.这种公权利对私权利的限制,

① 刘长秋:《人能否主宰自己的生命、健康乃至死亡?——2o04年国内生命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回眸》,载《社会观察}2005年

第1期.页47。

② 金文彪,曹国君:《器官移植立法:意义、原则与内容》,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1月期,页26。

③ 陈来成:《关于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年第4期,页222。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

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咸宁学院学报}2005年4月.页46。

④ 贾石红:《器官移植的立法思考》,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页87。

⑤ 余川:{-k器官捐献法立法原则——兼论法律对私权利限制的证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oo2年第2期,页70。

⑥ 申卫星,王琦《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38页。

⑦ 何玉东:《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20o5年2月6日。

⑧ 谢苗等:《关于我国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思考》,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ooo年第6期,页39。

⑨ 赵芳忠:《影响公众身后器官捐献意向的原因探讨》,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oo1年第1期,页60。

④ 佘川:{-k器官捐献法立法原则——兼论法律对私权利限制的证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oo2年第2期,页7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是需要证成的。“而证成应当是有逻辑性的, 社会

能予以接受的,而不是一些空泛的口号”。①

二、合理补偿是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

当代中国,移植医疗的商业化已经使得移植器

官的经济价值难以回避。倘若继续坚持器官捐献的

绝对无偿.保持医疗机构独享移植医疗利益的作法,

不仅对器官提供者不公平,对整个社会也是欠缺正

义的。显然,伦理要求下的无偿原则与中国的现实国

情是脱节的。然而,若放任补偿的金额由市场机制确

定,将有可能导致:(1)器官提供者为了利益,物化自

己的人格,违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2)供体和受

体磋商定价浪费过多的协商成本;(3)基于配型化验

对补偿金额的显著影响,器官提供者与检验医生恶

意串通,与救死扶伤的医疗目的相违背。因此,市场

机制下的有偿也不是一个好办法。

那么,在伦理要求下的无偿和市场机制下的有

偿之间,还有没有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呢?本文参考

伊朗有偿模式的推行,尝试提出合理补偿模式,以此

作为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

(一)伊朗有偿模式的探索

为解决器官短缺问题,伊朗自1988年开始施行

有偿活体非亲属肾移植计划。基本程序是:(1)移植

前医生建议所有患者从亲属中获取肾脏:如果这个

患者没有亲属供体,或者亲属不愿捐赠,那么将由透

析和移植病人协会(datpa)寻找合适的供体,愿意

捐献肾脏的个人也需与datpa联系。(2)datpa的

成员均为肾功能衰竭患者,他们寻找到供体或将患

者和捐献者指定给某一移植团队是没有经济奖励

的。(3)所有移植团队均属于大学附属医院,所有移

植开销由政府支付;没有中间人和代理机构参与该

计划。(4)肾移植后非亲属供体可以获得一份政府奖

金和医疗保险,大多非亲属供体还能收到受体或慈

善组织赠送的报答礼物;而移植团队没有政府奖金

和私人的报答礼物。(5)伊朗器官移植协会监督该计

划的伦理事务。(6)外国人不能获得伊朗的非亲属供

体器官进行移植。

· $35 ·

伊朗模式实施后,肾移植的数量逐渐增多。到

1999年,伊朗彻底消除了移植等待名单。2002年底

共施行了14288例肾移植,其中l1292例来自有偿

的非亲属供体。ghods等研究表明,非亲属供体中贫

困人口占84%,中产阶级占16% ,而受体中50.4%属

于贫困阶层,36.2%是中产阶级,13.4%为富人;供体

和受体受教育的程度没有差异。但伊朗模式施行过

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如调查显示接受有偿活体

非亲属肾移植的患者中仅19%是的确没有潜在的

亲属供体.而81%的患者由于文化传统原因或因存

在非亲属供体而不选择自己潜在的亲属供体。②

作者认为,伊朗有偿方式获得活体肾供体的大

胆尝试,效果是明显的。但是仍有两点不足:第一,单

纯的物质激励,虽可以暂时缓解供虚,但却减损了人

们“利他”的高尚动机,表现为亲属间供体下降;第

二,忽略了应当成为主要来源的尸体肾的激励措施,

这也许和文化有关系。

(二)合理补偿模式提出的依据

1.利益分享的要求

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于2000年发布“关

于利益分享之声明”,该声明指出,公正作为一个中

心议题,包括3种含义:补偿公正、程序公正、分配公

正。③

医疗服务日益产业化的事实使医疗机构不应独

享借助捐赠者提供的器官,通过其移植手术及其他

服务所得到的全部利润部分,如果它不能证明在有

关器官移植服务中根本没有利润或者利润的相当部

分已用于新的慈善及社会保障目的,则它应当与对

带来这一利润有帮助的捐赠者分享这一利润。④显

然,利益分享正是分配公正的要求。

2.供体损失合理补偿的要求

活体捐献,不论可再生器官的捐献,还是不可再

生器官的捐献,都不同程度地破坏捐献者的身体,暂

时或永久地影响到捐献者的健康,从直接或间接利

益的器官移植的受者、医疗机构那里得到适当的补

偿,不仅是公平的,而且是合理的。

3.打击非法买卖的要求

① 余川:《论器官捐献法立法原则——兼论法律对私权利限制的证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2期,页71。

② 唐莉、袁劲、陈忠华:《论人体器官有偿捐赠的可行性和伦理学问题》,载《中华医学杂志)}2oo5年1月26日,第85卷第

4期,页280。

③ hugo ethics committee,statement on benefit—sharing:http://www.gene.uc1.ac.uk/hugo/benefit.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05一l1—06

④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3。

· $36 ·

伊朗有偿捐献的效果给我们启示, 目前我国人

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还很

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人无力应付子女教育的高额学

费和家人突发疾病的医疗费,致使医院内、网络上出

现各类卖肾广告,中国在国际器官黑市上沦为持续

的器官输出国。①与其强求纯粹的无偿引发社会不

公、黑市交易繁荣,不如退而求其次,正大光明地让

器官捐献者既能分享到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又

可以得到后续健康的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三)f理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关与执行程序

作者认为,器官捐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由立法

机关通过制定《器官捐献法》来确定,而补偿金额和

细节事项以及具体监管办法,应当授权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以管理办法的方式为之。理由有三点:第一,

法律因偏重于正义的追求,往往忽略科技进步带来

的价值,而人体器官在各方面潜在的特性和用途,充

满了不确定性.法律僵硬的规定不符合科技发展的

要求,例如,当尸体肾移植技术成熟,捐献来源稳定

后,可以对活体肾的补偿标准作需求性下调;第二,

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赢利水平的衡量、专业技术的

培训、器官提取后损害发生率的控制等都在卫生行

政机构管理范围内;第三,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公权

利方面,手段的多样化,有利于掌握较多的资讯以适

当判断和控制风险。当然,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补

偿办法关系到公民的切身问题,制定条例的过程采

取听证程序.无疑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因此,器官捐

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是透过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客

观公正的人体器官移植效用补偿的法定标准,作为

决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根据供体健康评估制度、供

体来源审查等制度,凡符合移植效用法定标准的器

官捐献。就有资格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

合理补偿以一次性补偿金的方式,由捐献器官

接受机构在器官摘取后支付,类似《献血法》的规定,

器官摘取后移植效果不影响合理补偿金的发放。捐

献器官接受协调机构,根据法定器官分配标准,确定

器官受者完成器官分配后,负责组织该枚器官的运

输,并向该受者所在移植医疗机构收取费用,该费用

应包括向捐献者提供的合理补偿金、组织运输器官

的费用、保管器官的费用、委托医疗机构提取器官的

费用、活体捐献者医疗保险的费用、尸体捐献者丧葬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费的补助等,该费用的各组成部分的确定都应由卫

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允许移植医

疗机构在后续的移植服务中就其支付的费用依法向

受者收取

(四)合理补偿的适用与限制

活体器官捐献,目前只限于骨髓和肾脏,除获得

合理补偿金外,还应得到一份政府医疗保险。遗体

器官捐献.作为标的的各尸体器官相应补偿金额累

加,为该次捐献的总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应给予

丧葬费的补助,二者都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死者

生前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不可以生前预支。

一切符合捐献要件的器官提供者,在器官摘取

后均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如果捐献者自愿放弃,

应当允许.但移植医疗机构和移植器官受者相应的

支付不因此而减少,捐献者放弃的部分应进人公共

基金范围,由社会统筹支配。

了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尸体器官捐献的合理

补偿还应有如下限制:(1)遗体捐献的意思必须在生

前由本人以合法方式表达,生前未以合法方式表达

捐献愿望的,死后近亲属不得代为捐献;(2)遗体捐

献者本人生前未表示放弃补偿金的,一律认定为接

受补偿金;(3)遗体捐赠的标的,一般只限于捐献尸

体器官,而不得捐献全尸,即便捐献者同意也同,除

非确有必要;(4)尸体器官提取后要尽可能恢复尸体

遗容,死者的继承人、近亲属对死者尸体的丧葬等善

管义务不得因捐献而免除。②

三、社会待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尽管合理补偿符合我国当前移植医疗的现状,

对捐献者具有一定现实激励的意义,但是。还应看

到.由于生命的无价,器官捐献者捐出自己宝贵的器

官。为他人的健康、社会的祥和、医学的发展做出了

贡献,理所当然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礼遇。

器官移植中的优先权。是许多国家在捐献立法

中广泛采用的。具体指如果有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已经捐献过人体器官的,则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

享有获得器官分配的优先权。《深圳条例》提出,近

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

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利。即使登记在后,也应当优先

考虑其请求。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② 参见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①

优先权的设置实质上是社会在稀缺健康资源的

分配上,给予器官捐献者一种预期的利益,比其他社

会成员更优先的待遇,这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如果操作得当的话,可以率先解决我国200万白血

病人骨髓移植的供体来源问题。

四、捐献通路与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器官捐献激励原则的实现,还有赖于捐献通路

和配套制度的建立。捐献通路的构建,可以参照“西

班牙”模式,建立一个以医院为基础的器官捐献接受

与协调系统,设置国家、地区、医院3级协调网络:②

(1)全国范围内的器官需求者按照地区、医院、个人

信息、排队先后等内容以综合编码的形式进入上述

3级网络,分别有3个序列号,受控于国家中心,各

级协调员需要每天刷新序列;(2)以合法方式做出器

官捐献意愿的潜在供者,生前仅向系统内录入个人

社会信息,而不得录入个人身体信息,捐献骨髓的除

外;(3)当某地区某医院发现潜在供者即将死亡时,

移植协调员应迅速向中心报告,并提供临床资料,以

便使中心有足够的时间,按照医院、地区和国家从内

到外的网络次序,依照法定的标准,进行器官分配:

(4)被确定的需求者所在移植医院接到供者的临床

资料并确认后,中心即委托供者所在医院或所在区

域内有提取器官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取器官。安排运

输,通知移植医院拟定合理手术的时间表。

· $37 ·

器官捐献的配套制度包括供体健康评估、器官

来源审查、器官提取技术规范、移植用器官保管等一

些制度和规范

结 论

人体器官,作为一种非常特殊之物,当其作为身

体一部分的时候, 自然人对它的支配基于人格权。

而当其与身体分离,成为物之后,出于不同的目的或

保存或移植而被利用时,这种利用通常是器官提供

者基于物权的支配。尸体的处分和尸体器官的支配

方式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遗属有善良管理

和协助执行的义务。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要求,使得

人体器官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器官捐献是人体器官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也是

器官移植供体的惟一合法来源。但是由于传统观念

和制度上的原因,器官捐献难能为人们广泛接受。

为了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作者主张当前器官捐献立法应当贯彻激励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同意是激励原则的基

础;(2)合理补偿是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3)社会待

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4)捐献通路和

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通过激励原则的实施。最终实现保障器官提供

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使更多的人愿意加

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去的价值目标。

(收稿日期:2006—4—19)

第2篇:器官获取组织-是专门为器官捐献获取而成立

器官获取组织-是专门为器官捐献获取而成立,独立于医院的移植团队,负责器官的医学评估、数据收集、以及器官获取、运输及与移植医院的交接等工作

器官获取组织-是专门为器官捐献获取而成立,独立于医院的移植团队,负责器官的医学评估、数据收集、以及器官获取、运输及与移植医院的交接等工作,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学术术语来源——

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文章亮点:

1 此问题已知的信息:器官移植先进国家的经验证明,唯有建立高效专业的器官获取组织体系,才能确保器官捐献数量和质量。 2 文章增加的新信息:文章结合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经验,阐述器官获取组织的定位及工作任务,总结阶段性成果,深入思考实践工作中暴露出的实际问题,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指明急待改进的内容及重点建设的方向。 3 临床应用的意义:国内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和制度正在建设和完善之中,器官获取组织进一步的规范化发展也更好地为器官捐献者和需要移植的患者构建了一个互通平台,使器官捐赠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

移植;组织构建;器官获取组织;器官捐献;质量管理体系;器官保存;器官捐献协调员 主题词:

组织和器官获取;全面质量管理;器官移植

摘要

背景:随着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相关政策的出台,器官获取、获取标准及器官如何分配都有了明确化的操作标准,但器官获取组织的工作流程、组织定位还不够精细化、规范化。

目的:分析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经验,及时审视工作进展并探讨需要改进的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和建立高效专业的器官获取组织提出相应对策。

方法:通过关键词“器官捐献,器官移植,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organ donation,organ transplantation,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quality management”,在CNKI 和PubMed等数据库中综合分析来源于核心期刊的文章。

结果与结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制定了评价标准与检查标准,并成立了有关小组,实现职责与权力的统一和明确。同时,完善有关的器官捐献、获取、保存、登记等环节,根据这些不同环节制定针对性的质量管理计划。另外,定期举行协调员培训班,进行规范化培训。通过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该院器官获取组织已逐步正规化,取得了一定成果,并且建议进一步强化科研研究,实现效率和效益的统一;提高院领导重视度,完善器官获取机制;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器官获取组织成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多学科协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重视医学伦理,实现医患和谐。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杂志出版内容重点:肾移植;肝移植;移植;心脏移植;组织移植;皮肤移植;皮瓣移植;血管移植;器官移植;组织工程

第3篇:初中学生在上生理卫生课当看到男人性器官时一个单亲家庭的女孩

笑道:"我知道,这

初一学生在上生理卫生课.... 当看到男人性器官时,一单亲家庭的女孩笑道:“我知道,这是牛奶吸管...” 当看到女人性器官图时,一单亲家庭的男孩捂嘴惊道:“今天我可没有犯错...” 5秒内懂的是变态,10秒懂的是禽兽,20秒懂的是色鬼,50秒后懂的很纯洁

年轻辣妈带着三岁的儿子坐公交。 辣妈将儿子抱在腿上,儿子背对着辣妈,一路上很安静。 过了很久,儿子突然转过头来大声问:“妈妈,我能问你一个问题吗?”辣妈:“问呗。” 儿子说:“你把手一直放在我的JJ上干什么?!我忍了很久了!”

小时候爸爸教我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直到昨天看到了一张穴位图,瞬间懂了

一位70岁老头带着20岁年轻的妻子去医院检查,大夫说老头没那功能,他们不可能再生育了。妻子哭了,老头没哭。回去后老头开了家包子铺,后来老头坐牢了

.第一天小明去学校时,鞋子沾着泥巴。第二天小明去学校时,裤脚沾着泥巴,同学们开始疏远他。第三天小明去学校时,嘴角沾着泥巴,再没人跟他玩了。

大学时有一室友,为人风趣幽默。拥有广大男生拥有的看片及延伸爱好。一日,见其面带愁容,遂问,答曰:“飞机,晚点了…”

第4篇:器官移植

一.摘要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器官移植在医疗中越来越占据更重要的地位。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无数曾经无法治愈的病人通过器官移植手术获得了“新生”。器官移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在技术上真正有所突破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给广大病人带来了福音,使人类日益远离疾病的痛苦和死亡的威胁,在延长生命时间和提高生命质量两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巨大福祉,但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障碍,与此同时,它所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同样引发了各个方面的深刻讨论,这无疑是其发展中遇到的挑战之一。

二.正文

1.简介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 是将一个人健康的器官移植到病人体内的复杂手术,目的是替换病人因疾病丧失功能的器官。广义的器官移植还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狭义的器官移植。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器官移植的免疫学理论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器官移植手术技术和围手术期治疗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免疫抑制药物不断涌现并应用于临床,肾、肝、心脏、胰腺、小肠移植等相继获得成功,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成为公认的治疗各种终末期器官疾病的有效手段。 2.发展史

器官移植的想法由来已久,古埃及建造的狮身人面像和我国古代扁鹊换心的传说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近代,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体健康或生命之所以不能维持,往往是因部分组织或个别器官丧失功能所致,并非机体所有器官都已损坏,因而产生了更换受损组织或器官的设想。19世纪的欧洲,人们为了实现用新的器官替换功能低下的器官的愿望,进行了大量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

角膜移植是最早的组织移植,有近200年的历史。1824年Reisinger首次设计出了角膜移植术式,并成功地实施了鸡与兔之间的异种角膜移植。1906年, Zirm应用一个男孩因眼外伤而摘除的眼球为一个烧伤的病人进行了全层角膜移植,术后获得了植片永久性透明。1931年Felatove首次将尸体眼球保存在2-4℃环境中,于1-3天内使用,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1905年法国的Carrel发明了血管缝合术,从而促进了后来的器官移植实验发展,使一切临床器官移植在技术上成为可能。1912年Carrel由于他所从事的包括血管和器官移植在内的一系列研究工作而荣获了诺贝尔奖。1923年 Villiamson进行了病理组织学研究。Burnet和Medamar等进行了针对免疫现象的理论研究和实验证明。1927年 Gayei实施了胰腺移植动物实验。1936年苏联的Voronoy进行了最早的同种肾移植。1932年Padgett曾报道过同种异体皮肤移植。1937年Brown为一对单卵双生子施行了交叉皮肤移植。1947年Demioov做了肺移植动物实验[2]。

1954年,在美国波士顿的布里格姆医院,Murry做了世界第一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手术,获得成功,开辟了器官移植的新纪元,也为其他器官(如肝、胰和心脏等)的移植铺平了道路。1955年Hume在肾移植中使用了类固醇激素,使同种移植有了新的进展。1956年,美国的Thomas做了第一例骨髓移植,喜获成功。1963年肝移植、肺移植获得成功,

1966年胰腺移植成功实行。1967年南非外科医生进行了首例心脏移植。1990年Murry与Thomas共同获得了诺贝尔奖。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器官移植热潮,并由单器官向多器官联合方向发展。

在中国大陆,吴阶平院士于1960年率先开展第一肾移植,林言箴教授于1977年开展我国首例肝移植,但是由于缺乏有效地免疫抑制药物和技术设备落后,早期开展的器官移植都没能获得成功,器官移植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低迷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大批留学人员学成归国以及新型免疫抑制药物应用于临床,我国的器官移植工作获得了空前迅猛的发展,移植数量和质量都取得了大幅提高,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分类

(1)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系同一个体,故对移植物不发生免疫排斥,如肾动脉狭窄患者切除狭窄段动脉后实施的自体肾移植,肝外伤或肿瘤患者切除肝脏经体外处理后移植回腹腔的自体肝移植。

(2)同系移植:移植物取自遗传基因与受者完全相同的或基本相似的供者,如同卵双生间移植或近交系动物间移植,一般都可成功。这类移植在临床非常少见。

(3)同种异体移植:供者和受者同种但非同一个体,遗传基因有差异,常伴排斥反应。临床器官移植多属此类,移植术后需要长期应用免疫抑制药物预防排斥反应。

(4)异种移植:不同种之间的移植,排斥率极高,目前尚无长期存活的报道。由于预后不良,并且涉及伦理等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禁止临床开展此类移植。 4.供体

(1)活体供体:活体器官移植的供者为健康人,捐献的器官类型以肾脏最多,其次为部分肝脏,小肠和胰腺则更为罕见。为了保障供者的利益,活体移植前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评估,确保供者充分的知情同意,排除供者受经济驱使和外来胁迫等因素。在我国,严格限定供受者必须为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由于活体捐献的热缺血时间短,移植效果显著优于脑死亡和无心跳供者来源的器官移植。

(2)脑死亡供体: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是比心脏更为科学的死亡定义。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将近90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用于判定临床死亡。在脑死亡后,部分患者尚可存在心跳,此时根据死者生前的意愿和/或争得家属同意可以实施器官获取,用于临床移植。脑死亡供者的器官功能相对心脏死亡供者更容易维护,移植效果也更好。

(3)无心跳供体:心脏停搏是传统的临床死亡标准。如能在心脏停搏后的短时间内正确获取和保存器官,部分器官可以成功用于移植。与脑死亡捐献相似,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同样需要获得死者生前意愿和家属的同意。无心跳供体器官由于存在较长时间的热缺血损伤,术后移植物功能恢复延迟的发生率显著增加。 4.器官移植种类

肾移植:肾移植是最早获得临床成功的器官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肾脏疾病导致的肾功能衰竭。与慢性透析相比,肾移植患者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可完成5000余例肾移植手术,患者1年存活率超过90%,5年存活率接近80%。

肝移植:肝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类型的肝硬化、先天性胆道闭锁、肝豆状核变性等所致的肝功能失代偿和早期肝癌患者。我国每年可完成肝移植手术2000例左右,术后

1、

3、5年累积存活率分别为77.97%、65.38%、60.53%,存活时间最长者已达16年。

心脏移植:心脏移植主要用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新功能不全患者。与肝、肾相比,心脏耐受热缺血损伤和冷缺血损伤的能力更差,围手术期治疗要求更高。目前我国开展心脏移植的医院相对较少,但移植效果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肺移植:肺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呼吸功能衰竭患者。由于肺移植术后并发症发生率高,国内开展的单位较少,移植数量远低于肾、肝、心脏移植。

胰腺移植:胰腺移植主要用于治疗糖尿病。由于胰腺移植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高,远期效果不理想,目前多开展胰肾联合移植,已很少单独实施胰腺移植。

小肠移植:小肠移植主要用于治疗各种原因导致的小肠切除术后剩余小肠功能不能满足人体需要的患者。由于肠道存在大量的淋巴组织,小肠移植术后容易发生排斥反应,影响远期预后。国内开展小肠移植的单位非常有限。 5.常见病发症

由于器官移植患者术前即存在器官功能不全,手术创伤大,术后需要常规应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术后早期容易发生感染性并发症和手术技术相关性并发症。近年来,随着手术技术和围手术期治疗水平的提高,术后早期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已经显著下降。

排斥反应是器官移植患者需要终生警惕的问题。目前临床上常规应用免疫抑制药物进行预防。术后早期是排斥反应的高发时间,常需联合应用大剂量免疫抑制药物进行预防,随着移植术后时间的延长,排斥反应的发生风险逐渐降低,可以逐步降低免疫抑制程度。依据移植物种类不同,移植术后的免疫抑制方案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肝脏移植术后排斥反应的发生率较低、程度也较轻,因而术后应用的免疫抑制药物剂量也最小。对于急性排斥反应,可以采取激素冲击和增加免疫抑制药物浓度等方法进行治疗,而对于慢性排斥反应,目前尚缺乏有效的逆转措施,主要以预防为主。

由于长期应用免疫抑制药物,器官移植受者容易罹患移植术后新发肿瘤、移植术后新发糖尿病、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并发症。移植术后患者需定期门诊随访检查,以期早期发现和治疗上述并发症。

三.器官移植领域的特殊问题

1.供体短缺:供体短缺是全世界器官移植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拓展器官来源。脑死亡器官捐献和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是欧美等国最主要的器官来源。通过积极宣传和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推动,在西班牙、克罗地亚等过器官捐献率可高达百万分之三十左右,有效缓解了器官短缺问题。

在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活体肝移植技术相当成熟,成为缓解器官短缺问题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大陆地区,由卫生部积极推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目前也已初见成效。

2.器官分配:如何公平分配器官也是器官移植领域的热点问题。美国通过器官分享网络 (United Network of Organ Sharing,UNOS)进行受者登记以及供受体匹配和器官分配工作,保证将器官优先分配给最需要的患者。中国器官分配共享系统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器官捐献模式,建立起潜在器官捐献者识别系统、器官捐献者登记及器官匹配系统和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系统依据相关政策执行无人为干预的供受者匹配、器官分配过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器官分配。

3.伦理问题:伦理问题一直是器官移植领域争论的焦点。活体捐献、脑死亡捐献虽然已经成功开展多年,但是针对供体保护、知情同意、捐献获取程序等问题的争议仍然存在。异种移植的问题则更为复杂,虽然异种移植可能在未来成为缓解供体短缺问题的解决途径,但是考虑到现阶段异种移植的不良预后以及疾病播散等风险,目前大多数移植专家都不鼓励异种移植,更有不少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实施异种移植。

四.总结

器官移植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很复杂,加快器官移植应用中非技术方面的研究与加快器官移植技术研究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坚信,随着人们不断的探索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器官移植技术的前景会更好,一定会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第5篇:《保护器官》教案

保护器官

教材解析:

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爱家人,爱朋友,爱这个世界......学会爱,也应该爱自己,学习保护自己的身体,爱护各个器官。

本课是一篇以人体器官为主题的看图识字。出现的都是人体头部的器官,学生通过看图或看实物,可以进一步认清五官,而且能了解口、耳、目、牙、舌、鼻这几个器官的基本作用。

识字要从孩子熟悉的实物开始,口、耳、目、牙、舌、鼻正是学生熟悉的事物。有了这样的基础,学生认识相关汉字的兴趣更浓,学习起来也更容易。以认五官为契机,还可以发散到认识与人体其他部位相关的字,如:头、手、脚等,是本课的归类识字具有更广阔的空间,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发展。

教学目标:

1.巩固汉语拼音,借助拼音正确读课文。

2.认识10个生字,会写6个字。认识三个新部件。

3.能就感兴趣的内容提出问题,在相互交流中了解“口”、“目”、“耳”、“鼻”、“舌”、“牙”的作用,初步具有保护器官的意识,知道基本的保护方法。

教学重、难点:

重点:正确拼读课文,自主识字,了解一些器官的作用。

难点:写字教学,培养学生欣赏、表现汉字形体美的能力。

教学准备 生字卡片、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

1-2课时。

教学过程

一、猜谜激趣,导入新课

1.小朋友,喜欢猜谜吗?咱们来看图猜谜语。先后出示有关 这些器官的谜语,让学生看图猜谜语。及时鼓励、评价。

谜语:

(1)石洞里,一座桥,一头不动一头摇。

(2)上下两对兵,守住洞门口,哪个进洞去,打得稀巴烂。

(3)上边毛,下边毛,中间有颗黑葡萄。

(4)左一孔,,右一孔,是香是臭它都懂。

(5)一对双胞胎,住在山两边,说话都听见,从来不见面。

2.师总结:舌头、牙齿、眼睛、鼻子、耳朵都是我们身体上不可缺少的部件,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器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认识它们。引出课题《保护器官》齐读两遍。

3.师问:读完题目你知道了什么?想知道什么?

学生自由说说,师梳理问题:人体器官有哪些?它们有什么作用?

二、拼读课文,寓识于读

1.自主拼读,学生借助拼音自读课文,画出红拼音生字宝宝。反复拼读。 抽生拼读,指正字音。 师领读,生齐读。 学生分组读,开火车读。

④展示10个不带拼音的生字,再让学生分组读,抢读,赛读。 ⑤生自由说说你是怎样记住这些字? ⑥找朋友组词,帮助识记生字。 ⑦玩“摘苹果”的游戏,巩固识字。

2.多媒体展示课文,指名读一读、评一评,注意正音。师范读、生跟读。

3.讨论交流:读了课文,你知道了些什么?

班内展示:学生交流“口”、“眼”、“鼻”、“耳”、“舌”、“牙”的作用。

4.合作学习。

分组自由配上动作朗读课文,相互交流。从读中体会各器官的作用。

5.采用多种形式朗读课文,熟读成诵。

6.美读课文。配上动作美美地诵读课文,从中感受语言文字美。

三、自主探究,指导写字。

1.多媒体展示要求写的6个生字“人”“口”、“牙”、“舌”、“目”、“耳”让学生欣赏汉字的形体美。

2.多媒体展示生字的笔顺、学生跟着书空生字。 3.重点指导写“牙”。 多媒体用红色突出“牙”字的第二画竖折、第三画竖钩,注意第二画是竖折,第三画竖钩要写端正、不要歪斜。

4.描描写写。请在书上进行描描写写。写好后先自评,把你认为写得好的字做上喜欢的符号。然后进行小组评议,写得好的,组长在旁边画朵小红花奖励。

5.把优秀书写拿到展台上展示,师生共同评议。写得好的奖给“写字能手”的奖牌。

四、拓展练习:

1.让学生上台介绍器官的作用(自身扮演器官本身,配合肢体动作来讲解各个器官的作用。)

例:大家好!我的名字叫“目”,我可以帮助人们读书认字、看图赏画、看人物、欣赏美景等,我可是很重要的哦!请大家一定要爱护我哦!

2.说说自己是如何保护各个器官的。

3.小朋友通过这一课的学习,我们又认识了10生字朋友,还知道了“口”、“目”、“耳”、“鼻”、“舌”、“牙”的作用非常大,我们一定要保护好它们,让它们永远做我们的好朋友。

板书设计:

保护器官

口说 耳听 目视 牙咬 舌尝 鼻闻

第6篇:中国器官捐献调查

今年以来,从歌手姚贝娜捐献眼角膜,到清明节四川男子脑死亡捐献器官至少救活7人,器官捐献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器官捐献现状究竟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记者赴京、沪、鄂、赣、粤等省市调查,试图解开器官捐献之惑。

能做移植手术的医院都有人排队等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被誉为“献上生命的礼物”。如此“贵重礼物”挽救他人生命,成就的感人故事不少。然而,仍有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不久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移植中心2名病人,就因等不到合适的肝源离世。

我国是世界第二器官移植大国,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率较低。2015年起,我国全面禁用死囚器官。北京、江苏、湖北、上海等地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认为,器官来源原本就很紧张,现在就更加紧张了。

禁用死囚器官,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说,过去“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

然而,等待器官救命的患者的痛苦、绝望又让人刻骨铭心。记者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大医院采访了解到,凡是有资格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几乎都有人在排队等待器官救命。遗憾的是,有部分患者在等待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我们病房内几十个病人仍在苦苦等待合适肺源。”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委员、无锡市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去年底发的这条微博引起广泛关注。

国内较早开展肺移植的中日友好医院,“已经4年没做过肺移植手术了,就是找不到供体”。中日友好医院大外科及胸外科主任刘德若说。

作为器官移植的专家,刘德若、陈静瑜等太了解器官稀缺带给病人的痛苦了。“由于供体太少,一个受体从决定可以接受肺移植开始,通常需要等待1.5至3年时间才能如愿,很多患者就在等待中死亡。”陈静瑜说。

30万适移者仅1万多获移植 我国器官捐献事业,除了规范禁用死囚器官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较流行的说法是: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器官衰竭患者,有30万适合器官移植方式治疗,每年仅有1万多人能得到器官移植的救治。

黄洁夫对此有不同看法:“无法进行移植不都是因为缺少供体,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经济原因放弃手术。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是,我国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只有几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只有169家。”

不过,记者在医疗机构采访时,众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认为,在医患矛盾突出、官办慈善机构又陷入信任泥沼的当下,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影响下,捐献者义举得不到应有肯定。

江西省大余县一位农民捐献罹患肾衰竭去世的3岁儿子眼角膜,事后许多村民指责他“拿儿子的身体卖钱”。“免费捐器官,换个器官却要花几十万”等,人们的这些认识,与对器官捐献政策不了解和器官分配不够透明、公开有关。

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2012年在武汉和广州进行民意调查,40%以上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会捐器官。“他们不知道这个器官捐献是不是公平公正的。”黄洁夫说,这可能是原因之一。

黄洁夫说,我国自开始自愿捐献器官以来,至今年1月31日,全国实现公民逝世后捐献案例3326例,仅2014年实现近1700例,超过之前历年总和。“这表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的局面已经打破。”

“器官捐献率低,落后的不是传统观念,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把管理体制搞好,公民捐献意愿就会提高。”黄洁夫说,“公开、透明、可溯源的器官分配体系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研发并启用了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和监控人为干预。公众的期待是,让这些措施能够实实在在地执行下去。

签了捐献协议,医院会不会不积极救治 如何认定患者死亡,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关键问题之一。患者依然担心,“会不会我签署了捐献器官的协议后,医院就不会积极救治我了。”

黄洁夫说,结合我国传统文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以心死亡为法律依据,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断3类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此标准由神经科与重症监护医生等经过严格训练后判定。

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界专家指出,“心死亡”“脑死亡”和“心脑双死亡”三者并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三者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参与过多次器官移植手术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一位专家表示,假如死者家属质疑医生因摘取器官而抢救不力,医生将百口莫辩。

多位器官移植专家共同建议,国家层面虽然出台了死亡认定技术规范,但希望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从制度上明确捐献者、医务人员和受捐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制度设计面临的几个问题 当医生发现一个潜在器官捐献者时,他应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指定的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负责与家属沟通、抚慰、处理法律方面问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则负责与医生沟通,进行医疗专业评估。

现在全国在册的器官捐献协调员仅547位,其中169位是红十字会专职协调员,其余为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专业协调员。“相比于我国的器官捐献发展趋势和需求,这个数量远远不够。”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普说,在禁用死囚器官,完全依靠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当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我国对捐献者的身后事没有配套优惠措施。记者采访时,有人表示,一个人捐献了自己的器官,救了另外一条甚至数条生命,在他的身后事上,比如火化、殡葬费等方面却得不到任何抚恤,会令捐献者寒心。

再就是医疗费用问题。2014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处理的捐献案例1699个,挽救了3400多人。“这些捐献者往往面临大量的医疗债务,1200多人需要这方面的救助。去年国家大约拨付了84万元,远远不够。”高新普说。

针对上述问题,高新普说,我国正在对660名协调员进行培训,通过了资格认定考试,即将上岗。

黄洁夫等专家特别指出,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绝不等于器官“买卖”或“交易”。要明确捐献者家庭申请救助的程序,掌握适宜的救助标准,既要确保捐献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能让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被扭曲。

一些器官捐献者的家属表示,希望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进行人道抚恤或困难救助,并协同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建立纪念墓地、纪念林、纪念碑或纪念网站,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器官移植是治疗各类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有效手段,被誉为“医学皇冠上的明珠”。1960年,我国内地进行了首例临床肾移植。对捐出器官的人来说,无疑是给患者献上了“生命的礼物”。

湖南岳阳一位器官捐献者的妻子说:“丈夫因车祸死亡后,我选择将他的肾脏等器官捐献出来,挽救他人的生命,也让丈夫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得以延续。”

“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队伍中,让更多患者受益。”陈静瑜说。?笪(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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