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下行政管理论文

2022-04-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文章通过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背景,从多个角度入手,探讨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希望以上相关问题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体制改革下行政管理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体制改革下行政管理论文 篇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视角下社会组织发展论析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社会组织

在我国,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既是经济高速增长、社会深刻变迁的结果,也是政府主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为社会组织提供生长机会与发展空间的结果。因此,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何以生长、怎么发展,以期获得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有益经验与启示,对新时代继续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无裨益。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释放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为更好解决一些阻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问题,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通过不断调整政府权力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决策与执行均科学、监督与服务都到位的现代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了巨大空间。改革开放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统一,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使我国在很短时间内打破了国际敌对势力封锁,恢复了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了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全能型”政府权力过度集中,管理机制不灵活,且政府管理行为几乎触及社会每一个角落,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社会自主活动空间狭小,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规模有限。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国民经济出现了高速发展的繁荣局面,行政管理体制也必须适时改革才能有效服务于急剧变化了的经济形势。因此,我国几乎每五年就要进行一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些改革极大解放了生产力,釋放了社会活力。如1993年改革撤销了10个专业经济部门以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让社会组织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再如1998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更大,撤销了几乎所有的行业经济管理部门,并将其职能转移给了各类行业协会,至此政府也实现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不仅如此,1998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1〕

进入21世纪,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借助社会力量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不仅提出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而且还从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角度强调要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随着“全能型”政府色彩褪去,以前一些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供给需要新的合适的主体予以承接,这事实上是一种双赢的结局。一方面,政府实现了合理“瘦身”,降低了行政成本,减少了对社会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更加充满活力和生气。根据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2007年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为38 169万家,比1999年增长了171%。〔2〕2008年汶川地震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救灾和重建,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因势利导,积极改革双重登记管理制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这无疑有助于实现社会组织井喷式发展。

随着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不断壮大,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充当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原本许多由政府负责的职能现在更多由社会组织予以承担,反过来又促进了行政管理体制在简政放权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2013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和重任,即应当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实践中更可行的做法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社会管理机制方面趋向于“放松管制”,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力量等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协同共治。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大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

二、当前“放管服”改革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新机遇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5年国务院启动了“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显然,“放管服”改革是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客观上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一)“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改革登记管理制度,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减少行政审批和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领域的过多干涉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目的。“放管服”简政放权思路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具体运用是,改革登记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并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四类社会组织实际直接登记。年报制取代年检制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原则,减少了以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诸多干扰行为。不仅如此,各地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掌握本辖区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还非常重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运用便捷的现代信息技术,允许社会组织通过网络提供相应检查材料,这大大节约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双方的时间、人力和精力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使社会组织不再疲于应对政府检查,而是将更多精力用到公共服务上来。

(二)“放管服”改革释放财政资源,倡导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变了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方式,有利于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当前,受困于慈善文化、捐赠机制、公信力等问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一直存在着资源匮乏、财力不足的困境。但在“放管服”改革下,政府积极转变职能,向社会组织释放财政资源,倡导向其购买服务,这无疑有助于改善社会组织发展困境。“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以前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就必须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这样就可以保证那些服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社会组织获得稳定的财政资源支持,从而实现更好发展。不仅如此,为转变政府职能,让专业的组织做专业的事,为社会提供更好公共服务,有些地方政府还通过公益创投、产业孵化等项目对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精准培育、支持,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放管服”改革本着“政社分开”原则,“自上而下”的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并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协同治理等方面与政府建立新型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政社分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政府与社会组织错位关系的重要思路与方法,它要求政府从人事、财政、业务等方面放开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使其回归独立、自主、公益或互益之应有属性。换言之,以往那种背靠政府的官办社会组织在职能上不能继续以“二政府”身份行使行政职能;在资产上实行独立,无服务不得占用财政资源;在人员管理和使用方面与政府脱离关系,严禁现任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退休公务员一般也不得任职社会组织。不仅如此,“放管服”改革也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客观上有利于激励更多社会组织通过提高自我治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之路。

(四)“放管服”改革既“放”又“管”还“服”,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支持条件。“放管服”改革不是简单的要求政府放松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与控制,而是适当放权后再通过事中、事后依法监管,同时优化服务,使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以对社会主义国家有益的方式存在。为此,党和国家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过党建引领其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敦促其遵纪守法。再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审计制度,敦促负责人切实肩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责任,推动社会组织运行公开透明,保证社会财富用之于民、服务公益。又如政府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质量评估,进而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是否与其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合作。还如政府有关执法机构通过涉企收费监督、财务审计、信息披露检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依法监管等。当然,此轮“放管服”改革打的是一套组合拳,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强调放松管制和依法监管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优化服务工作。如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解决其注销难问题,改革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格审查制度等。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整体上是积极的、促进的,这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与方法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一)简政放权,放松对社会组织管制的同时也依法规范监管。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政府只有与时俱进,适时根据变化发展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建设高效廉洁、权责一致的服务型政府,并不断有序的从传统管制领域退出,才能为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创造宽松环境,激发市场竞争力;才能给社会发展释放有效空间,增强社会活力。也只有在此基础上,社会组织才能受益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会不断发展壮大。但是政府下放权力,并不意味着放任社会组织自由发展不管,相反,政府需要以更加规范、科学、可控的方式对社会组织依法监管。毕竟,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政府、市场的有益补充,在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性、特殊性需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异化现象。有些所谓社会组织并不是出于服务公众利益的目的,而是打着慈善、公益的幌子追逐过分的私利,甚至有些社会组织还可能违法犯罪、侵害公民和社会利益。因此,将适度放松管制与依法监管有效结合起来,是任何时候对社会组织都应采取的必然之举,现在和未来也不例外。

(二)转变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相关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每五年进行一次,不是随意的改,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具有“全能型”特征,几乎包办管理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方面,但政府能力事实上是有限的,不可能将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方面都管理好。改革开放后,为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政府逐渐转变职能,从以前管不好、管不了、也不应管的领域逐渐退出,并把这些职能转移给了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接。一方面,政府实现了精兵简政、职能转变,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逐渐发展起了的社会组织承接了相当份量的社会服务职能,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将一些社会管理职能扔给社会组织就不管了。事实上,政府为了更好地促进优质公共服务的供给,在服务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政府启动一些特定的孵化培育项目,帮助社会组织成长、发展,促进其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优势;政府积极加强平台机制建设,不断创造良好条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政府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通过年报制取代年检制、网络办公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创造高效、便捷的发展氛围和条件等。

(三)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同时也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政府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将归政府管理的事务高效管理起来,将归社会自我管理的事务转交给社会组织去承担,注重发挥它们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同时,为广泛倾听来自不同群体的声音和意见,群策群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政府也非常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作用,吸纳其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为此有些地方在政治协商会议中特别设置了社会组织界别。当然,政府在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同时也注意加强建设工作,如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并由政府牵头对其开展人事、财务、业务等培训。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对社会组织放松管制的同时注意依法规范监管、转移相关职能的同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同时也加强对其建设,这些构成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效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经验与启示。未来,珍视这些经验与启示,对继续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健康發展不无裨益。

〔参 考 文 献〕

〔1〕马庆钰.论“政社分开”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0,(07).

〔2〕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03).

〔责任编辑:张 港〕

作者:张建红 陈眉月

体制改革下行政管理论文 篇2: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议

摘 要: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文章通过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背景,从多个角度入手,探讨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希望以上相关问题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规划管理;组织协调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城乡规划管理所对应的权限设置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过程当中。改革开放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因素影响,导致城乡规划管理权限的设置具有集中统一的特点。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被逐渐打破,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部门开始将行政管理的工作权限逐步分散并下放至各个地区,此阶段内的管理权限具有集中统一兼局部下放的特点。之后的十年时间内,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对管理权限的下放更加的有效,逐步形成了普遍分散的工作模式。由此也为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动力与支持。为了进一步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发展,本文对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简政放权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结构上的划分,在地位关系上的确定,在相互作用上的协调都需要遵循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来开展并实现。对于我国而言,当前可作用于实践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垂直性管理模式,其二是非垂直性管理模式,其三是半垂直性管理模式。结合实践运行经验来看,绝大部分上下级政府部门主管同类业务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属于半垂直性管理模式的研究范畴),仅国土安安全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金融部门、海关部门、以及国税部门的上下级机构遵循垂直性的领导管理关系。但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权限自集中模式逐步发展至局部下放以及普遍分散的模式中。

结合现阶段城乡规划管理的运行实践来看,权限的设置主要有集中、分散两个模式。其中,集中权限设置的目的是:实现对整个城乡规划工作的统一管理,但会导致下级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分散权限设置的目的是:提高下级部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积极性,但无法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总体来说,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权限设置需要以逐步分权为发展方向,这一点与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城镇化发展需求是相互契合的。

在十八大背景下,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简政放权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一,最大限度的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其二,取消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的审批,规范并提高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及其工作效率;其三,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会经济事项,一律下放地方交由基层部门展开管理;其四,推动公办事业单位理顺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开展去行政化工作。在这一背景下,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下放城镇规划管理工作权限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对权限分散力度的控制,原则上分配不易过强。实际工作中需要以宏观调控为指导,对局部、整体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在资源集约的标准下,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首先关注对环境效益目标的实现,其次再以满足经济效益为目标,形成分区、分区相互之间的质检协调关系。除此以外,还可尝试在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决策制定与审批的过程当中引入数字化的城市信息系统,确保所制定并执行决策的科学性水平。

2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组织协调

对于我国当前所执行的行政管理工作体制而言,各个工作部门在开展规划工作的过程当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其所发挥职能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同的职能部门在应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都需要以全局的发展为关注对象,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一般依据,结合地区性实际情况,统一认识,在部门机构相互之间协调讨论的基础之上,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使各类城乡规划能够有序、顺利的开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当前所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整体发展框架下,共有十余个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与土体空间的利用决策、规划权限相关。以住建部以及国土资源部为例,其工作职能以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以及资源空间布局为主要对象;以发改委为例,其工作职能以对土体空间利用产业的发展为主要对象;而对于环保部门、交通部门、以及水利部门为例,其工作职能则倾向于对土地资源的专项规划。但以上各个部门在围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中没有进行综合协调,决策制定前没有达成共识,因而导致城市发展所获取的规划指导比较的片面。甚至在各个工作部门利益发生冲突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运作机制还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最终导致建设实践的效果不够确切。

从十八大对城乡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所提出的要求上来看(要求能够形成一个在协调的基础之上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为解决该问题,实际工作中所需要采取的工作策略为: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协调行政运行,对城乡规划管理最迫切的要求是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融合,主要是从人口、用地规模方面突出城市发展“规模协调”的重要性,确保编制期限内城市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致性。为了实现对政府机构设置加以优化,使工作流程与职能配置更加完善的目标,从规划编制入手,需要建立“两规”衔接的用地分类体系和用地指标,然后结合指导思想、规划期限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协调,形成完整的“两规”衔接系统。“两规”融合是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下,提高行政管理和实施效率的重要途径。

3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管理监督

在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管理监督力度持续发展的过程当中,可采取的措施有两个方面:首先,需要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背景之下,对内部系统进行优化建设(主要通过对管理监督方式进行创新的途径实现)。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重大决策制定与执行的全过程,引入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同时对现行的行政复议体系进行完善,将对发展成果的考核评估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范畴当中,最大限度的避免城乡规划战略受到政绩显化因素的影响,避免政绩目标出现过多偏向经济增长的问题,从而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发展更加的健康与有序。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善,结合实际发展特点,逐步推动区域性土地二元制度的改革进程,调整土体征收工作制度,在不对农村居民实际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促进城市规模的发展与扩张,最终达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其次,需要以城乡规划管理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形成一套监督有力且执行制度可靠稳固的权利运行工作体系,将权利运行流程公开出来,在协调各方关系的同时使权利得到系统制约。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考虑到当前社会力量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公示和成立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法》中,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公示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的重视,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结合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增加行政管理透明度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可见,在提高公众参与度方面,其与十八大下所提出的“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实现权责一致性”的要求是充分契合的。

4 结语

我國当前的基本国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正在推动与执行的过程当中,社会转型以及体制改革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会对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从城乡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各类建设活动都需要以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趋势为指导。在这一背景之下,需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作出合理的应对,以实现其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本文从这一角度入手,尝试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之下的城乡规划管理发展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分析认为: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系统发展,需要在遵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做好简政放权、组织协调、以及管理监督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以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姚爱国.论<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理解与适用[J].规划师,2009,25(2).

[2] 赵星烁,胡斌.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实施行政强制有关问题研究[C].2013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3.

[3] 庄晓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发展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3).

[4] 缪敏,汪运志,吕道锋,等.城乡统筹构架下的江阴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践[J].城市规划,2009(5).

作者:杨书翔 胡北勋

体制改革下行政管理论文 篇3:

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构建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是需要认真研究、探讨和不断实践的课题。针对我国当前政府公共服务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提供服务的效率,提高公务员能力,确立现代政府执政理念,从而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高效廉洁 政府职能

Key words: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clean and efficient government functions

作者简介:吕蕾(1983-),女,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这表明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主导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廉洁高效地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不能提供良好服务的政府是不称职的、不合格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这一概念是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政府职能,二是管理方式。从形式上看,服务型政府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分别是理念、制度和行为。从理念层面看,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制度层面看,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从行为层面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还是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这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总之,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就是实现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向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转变、实现由政府本位、官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体制转变。这种转变既是一种政府职能重心的转变,也是一种治理模式的转变。

二、当前政府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服务意识淡薄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体现在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由于现在政府的服务意识淡薄,越来越多的管理者习惯于重管理、轻服务,他们将政府服务宗旨化、抽象化,只喊口号,不做实事。政府管理的实质应在于为人民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强对自身的管理。然而,在现实中却被理解为管理过程本身就是服务,甚至被倒过来理解为服务就是管理,这使得政府的服务意识逐渐淡化。

(二)服务形式逐利化

服务是政府机关权力与义务的本质特征,服务的本质要求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机关的服务却走了样,变了味,服务有偿化,服务逐利化。有的把无偿服务变成收费服务,搞成服务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收费;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钱多多服务,钱少少服务,无钱不服务;有的见利就争,无利就躲。

(三)服务过程形式化

政府服务必须求真务实,但有些政府机关搞虚假服务,服务过程求形式,走过场,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毫无效果。有的单位和地方,服务文件下了不少,真正落实的不多;服务规定不少,切合实际的不多;服务承诺应许了不少,真正兑现的不多;服务次数不少,解决问题的不多。

(四)服务导向扭曲化

政府服务的效果不应由政府机关本身决定,而是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利益为导向,以公众认同满意为标准,政府从而确认要不要服务、服务多少、何如服务。而现实中不少政府机关提供服务多是以自我方便为导向,较少顾及公众需求,甚至只图让上级领导高兴,而不求让公众满意。有些群众急需的服务不去服务,而有些群众不需要的服务却打着“服务群众”的旗号强制服务。

三、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措施

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在保持廉洁高效的前提下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它要求“政府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 是一个为所当为、为所必为的政府”。它要求政府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提高政府人员的办事效率。从现在做起, 抓住关键环节, 采取必要的措施, 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透明、清正廉洁和人民满意的政府。

(一)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基础是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职能,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让政府职能“归位”。解决政府管理“越位”问题,应改变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解决政府管理“错位”问题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及其内部各部门的权限,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范围;解决政府管理“缺位”问题,就是切实履行政府的职责,避免管理出现“断档”,公共服务出现“真空”的现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政府管理“归位”。在新形势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发展环境上来,把与政府性质和职能不相符的事情剥离出来,交给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市场中介组织,真正做到政企、政事、政资和政企分开。

(二)提高政府提供服务的效率

社会和公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 希望政府能够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 用最迅捷、最经济的方法来完成行政工作。政府自身要强化效率意识, 坚决克服办事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的不良习气, 以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一般来说, 政府总是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的, 一个政府部门即使只有个别人在为民众服务时, 办事拖拉, 效率低下, 民众也会把这种形象扣在整个部门身上, 而不仅仅是算在这个人身上,甚至根本没有必要知道这个人是谁。因此, 应提倡政府服务的人性化、高效性,改变以往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政府形象, 改变以往的机构臃肿、浪费严重, 效率低下的情况。

(三)提高公务员能力

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质量,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可以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为顺利完成政府承担的管理目标任务提供人才保证。提高公务员的能力,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公务员不仅要对其行动的过程负责,更要对其结果负责,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进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确立现代政府执政理念

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变革,总是以思想进步和观念更新为先导,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样离不开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管制”理念和“官本位”思想,积极为社会发展、企业发展和个人发展服务,大力推进民本政府、有限政府、廉洁政府、民主参与政府和创新政府等现代政府理念的传播和落实。同时,要在政府执政过程中引入相应的行政文化。行政文化起到稳定或变革行政体系,规范、引导和调整行政行为的作用。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文化应是摈弃原有的推委责任、反应迟钝、麻木不仁、自我保护的政府权威心态的状况,而在政府及其公务员中树立起民主行政精神,培养“一切为人民着想、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服务行政文化。因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以服务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为人民服务的坚定性,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和扩大政府的执政基础。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07-10-15.

[2] 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25—28.

[3] 吴知论.中国地方政府管理创新[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

[4] 王章维.建设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J].政府改革与创新,2008(2)44-46.

作者:吕 蕾

上一篇:小学学校德育工作总结2篇下一篇:副县长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