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诈骗

2023-05-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淘宝诈骗

淘宝诈骗方式总结

淘宝诈骗方式总结(新浪微博:@布衣秀才晓亮)

1、郑重提醒:未开通保证金业务并不影响买家付款,所有以“未开通保证金业务导致无法付款”为理由要求缴纳保证金的人,都是骗纸!!!

2、郑重提醒:淘宝客服不会通过阿里旺旺与卖家聊天,更不会要求缴纳消保资金,“以任何理由要求缴纳消保金”的人,都是骗纸!!!

3、郑重提醒:缴纳保证金只能通过“淘宝网卖家中心—消费者保障服务”页面进入,“让登录任何其他页面缴纳消保资金”的人都是骗纸!!!

4、郑重提醒:缴纳消保资金≠创建红包,“以各种理由发各种链接要求创建红包填写信息”的人,都是骗纸!!!

5、郑重提醒:若有通过以上4种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要求缴纳保证金,再或者引导创建红包的人,都是骗纸!!!切勿上当!!! 总结:以让我掏钱为目的地任何人,都是坏人!!!!

关于日常交易

1、淘宝购物不存在卡单或者订单有问题的、付款未成功等情况。如遇到问题请与买家在阿里旺旺上沟通确认,请勿使用其他聊天工具;

2、交易出现问题请通过阿里旺旺沟通,或者即刻致电淘宝客服0571-8815819

8、天猫客服400-8608608或支付宝客服95188.

3、淘宝、支付宝客服不会向会员索要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4、淘宝购物请在淘宝交易系统中完成。不要轻易点击付款链接进行支付;不要随意扫描陌生人发来的二维码、接受不明文件、点击不明链接;

5、当下载到一些不明的软件的时候,请不要随意的安装并及时删除该应用;

6、二维码作为一种新颖的信息获取渠道目前骗子已经作为一种新的手法,扫描的时候请注意二维码的出处。

7、“转账”、“套现”的借口不要轻信,淘宝网买卖商品请务必按照支付宝担保交易完成,保证买卖双方安全。

8、银行端的短信只是提醒了收付款双方,并未实际提醒资金已经入账,关于资金到账的任何问题,请联系各家银行。

9、请勿随意接受陌生人远程操作的要求,这样等于将自己的淘宝帐户给他人使用;

10、淘宝官方及工作人员不会要求通过任何代付方式及打款方式缴纳保障金(保证金);

11、代付是指代替别人付款,并且退款也属于对方,代付页面都有清晰的提示!!而且只有在勾选确认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所以付款要谨慎。

总结:骗子必杀技是伪装和忽悠。卖家不如买家熟,就如同学生教导老师一样滑稽可笑。

关于活动报名

1、淘宝网相关的活动请直接登录淘宝网参与,警惕旺旺、电话、邮件等通知的中奖信息,请勿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淘宝网相关活动不需要会员填写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

2、凡是主动找上门的这些一律都不要相信!无论是旺旺、QQ还是电话上的!(活动效果假如真那么好,他们干嘛不自己做淘宝?大店都应付不过来吧,还会有精力来找你这个新店?)

3、淘宝网举行的任何活动均不会收取会员的任何费用,而骗子的目的就是拐弯抹角的让你交钱!

4、声称是淘宝官方或是与淘宝官方合作的!(除非你是淘宝类目百强店,否则百分之9999.9999是骗人的!)

淘宝的小二,在旺旺聊天框右侧的名片夹上,会清楚的写着“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小二”或“阿里巴巴员工”的标志!淘宝客服不会利用QQ和大家联系,淘宝商家唯一热线是:0571-88157858,其他的一律均为假冒!!

5、一旦揭露骗子或被骗后,一定不要和骗子发生正面冲突,毕竟自己店铺还需要正常经营下去,以免被骗子捣乱或报复!发现被骗后一定要及时联系客服或报警处理!

6、如果、假设真的需要非淘宝官方推广,一定要在各大搜索引擎上搜索一下对方是否有负面信息,如果对方不能做到支付宝担保交易的,那就“高抬贵手”把对方拉黑吧~!

总结:老人常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不相信的,都后悔了......

关于买家诈骗

1、请严格保密买家的个人信息,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买家的个人信息!

2、如遇非购物买家的旺旺要求核实个人收货信息时,请谢绝并旺旺联系买家本人确认!

3、请要求核对买家姓名、手机等关键信息,骗子是不会知道买家本人姓名或手机号码的!

总结:保密,是一项非常非常好的好习惯。

最后总之:淘宝官方不会旺旺或电话联系你付费或做推广!!淘宝上的所有非官方“推广”、“广告”等合作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如果是充值卡代充、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等的,一定警惕,在淘宝,非支付宝担保交易流程付款的交易都不受保护!!

第2篇:淘宝开店案例 诈骗案例(本站推荐)

诈骗案例,新手必学

2008-12-23 19:28:0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案例一:(利用新手不熟,发假淘宝客服邮件骗卡密)

1.一天%26ldquo;生意火爆%26rdquo

看到四周同学在网上开服饰、化妆品店,小李跃跃欲试,也想掘%26ldquo;第一桶金%26rdquo;。于是小李用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店,试着经营各类虚拟点卡、游戏充值卡。小李把信息公布在网上,很快就有人向他询问:是否有面值300元人民币的征途(游戏)卡?小李按捺不住兴奋,手忙脚乱地一边向上家咨询怎样提卡,一边稳住买家。确认平台有货后,小李便告知那个买家先付款到支付宝中介,便能发货。那个买家买了2张卡后,催小李发货,还发来了已付款的截图(后证实这图用软件处理过)。可小李看到的交易记录中显示%26ldquo;买家未付款,等待买家付款%26rdquo;,便询问经销商:%26ldquo;在什么情况下能发货?%26rdquo;对方回复说:只要在%26ldquo;已卖出的宝贝%26rdquo;(淘宝网中交易记录)栏目中,看到有%26ldquo;卖出%26rdquo;记录就可以。小李据此确信买家已把钱打到交易中介支付宝,就将征途卡的卡号和密码通过淘宝旺旺发给了买家,做成了开店之后的第一笔生意。

2.买家威胁要投诉

这一%26ldquo;卖%26rdquo;,随后一发不可收拾,十多个买家同时向小李发送购买信息。买家都说已付款,催小李发货,并威胁:%26ldquo;再不发货我就去投诉你!%26rdquo;小李被催得紧,虽然心存犹豫,但无法核查,只得给部分买家退款。但这些买家说:%26ldquo;你以为说退就退啊?我几千元钱打给你,退款得3天才收到!你不发货我就叫你在淘宝网上永远开不了店!%26rdquo; 无奈,小李一狠心,冲到学校的ATM机,分几次将1万元转账到飞帆平台的银行账号里,提出了几十张卡的卡号和密码,在网上一一发给买家。

3.受骗者不止一人

游戏卡发出后没有一个买家确认收到货,还有不少买家推说游戏卡有问题,无法充值。小李觉得情况异常,再一查买家信用,所有的号都是新注册的,没有任何成交记录。小李害怕了,再次询问经销商,并把交易状态的图片截下来发了过去,这才知道被骗。经销商表示同情,并告知这种情况已多次发生。

小李向学校保卫处报了案,希望尽快通过IP查明对方地址,但这些买家早已下线,逃之夭夭。

转眼就损失了1万元的小李为了不让父母担心,只得拼命打工,赚回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待警方调查的日子里,小李在淘宝旺旺上仍然收到类似骗子的信息,他们都挑店铺里价格最贵的商品询问,还自称需要量很大;他们所有的账号都是新近注册的,没有任何信用记录。

网络如海洋,在布满机会的同时也隐藏着危险。为此提醒想在网上创业的朋友:网上开业要谨慎,不要被%26ldquo;生意兴隆%26rdquo;的假象冲昏头脑。

案例二:(利用钓鱼网骗取网银帐号与口令)

开店块半个月了,生意很清淡,一有人跟我咨询,我都特激动,赶紧回复买家,前天一个生疏人发给我消息说想从我这里批发,我兴奋的有点忘乎所以了,一点警惕心都没有,他说他没有支付宝想直接汇款给我,我就答应了,后来他说怕付完款我不给他发货,就说让我去商务网做个信用保证还给了我个网址,我想都没想就点进去了(第一步就中圈套了)我一看交保证金才1元,想也没想就往里面汇了1元钱,可我打开银行页面的时候发现跟以往不太一样,怎么口令卡那一栏是个红叉呐,我以为是我网速问题就刷新了一下,把口令输进去了,结果一看我银行账号钱全部汇走了,当时哭的心都有了,后来我知道这只是骗子常用的伎俩,因为我急功近利才被骗的,希望大家不要上这种当了,引我为介吧。 案例三:(看似相同帐号行骗)

我是个网络游戏爱好者,也做些游戏生意,当然免不了要交易,要交易就很轻易碰到骗子。一次一个买家要买我的游戏点卡,我一看生意来了,于是跟他聊了起来,当时我看到他的旺旺是新注册的,没有交易记录,信誉为0,也多了个心眼,他说要买我的点卡,我心里想,要买就买吧,我是看到钱才会发货的。然后他就拍下我的宝贝,过了一小会我一看,买家已付款,紧接着他就吹我发货了,既然钱已经到支付宝了,我还有什么理由不发货呢,当我发货到一半的时候,忽然另一个旺旺跳出来了,他问我怎么会把钱付给我的,我一看傻了眼,两个同样的%26ldquo;网名%26rdquo;?(你们肯定要问我,淘宝是不可能出现两个同样的网名的,其实他们的网名不放在一起作比较,,很难一下子看出,举例liaoli与1iao1i,头个字母是数字1跟字母L)。认为第二个出现的是骗子,也没理,就接着发货,第二个出现的买家就不时的问我,要我发货,这时候我熟悉到了自己已经上当了,可是一切都已经晚,只能自认倒毒了,已经付款的买家申请退款了,并上传了凭证,我也上传了相关的凭证,最后我俩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不过也损失了160多元。第二个出现的也是被骗的买家,直到今天我才知道的,也不敢绝对的肯定。以前一直认都是同一个人。为什么我才知道,今天来逛论坛,碰到了一个被骗的买家,他也是贪图便宜,结果被骗了90多元,然后我就跟这位受骗都聊起了被骗的过程,那人发给他一个连接,打开那连接不是他本人的,这情况好多人都知道的,既然知道为什么还要拍呢,哎。。人家不是初学者嘛,哪知道这些,自动发货,怕什么呢,拍就拍呗。这一拍还不就上当了,那骗子发的连接是个防造的网店,一打开,里面的东西都跟淘宝上面的一样,买家的信誉,交易记录全都有,其实他是防了另一个人的网店,只要你一点他的连接就会进入到正真卖家的店里(跟假店的页面看上去是差不多的),这时候你就上当了。当然作为一个老淘客,才不会上这个当呢,里面的漏洞百出,一看就知道,作为一个新手,哪会了解这么多呢。最后我提醒那些新淘客要注重几点:一,不要贪图便宜;二,尽可能少跟新注册的旺旺、信誉为0的淘客交易,百分之九十五的都是骗子,三,假如你是卖家,当对方付款之后,你要留意下付款人跟正在与自己交易者是不是同一个人。

第3篇:淘宝网第三方诈骗的详细过程和防骗经验

在几个群当管理两个多月了,总看到一些买家尤其是新手买家被骗,最近不做生意了,抽空总结了一下第三方诈骗的内容,希望大家来看看,以后避免上当受骗!

一.什么是第三方诈骗:涉及第三方的骗局,三方是:卖家、买家、骗子. 二.第三方诈骗的过程:

第一步、骗子在淘宝上开个店铺,或者是利用钓鱼网站盗取来的一些他人的淘宝帐号. 第二步、骗子发布低价商品链接.(一定是低于正常价格的,一般以QB、手机充值卡比较常见) 第三步、买家看到低价链接后,动心了,找到骗子. 第四步、骗子与买家交谈,主要是以收不到货您退款这样的话为主. 第五步、买家有购买意愿后,骗子发个自动发货商品的链接给买家.(注意:

1、此链接一般都是自动发货商品

2、此链接一般都是别的卖家的商品

3、此商品一般都不是买家要买的商品

4、此商品的价格和买家想买的骗子发布的诱饵价格差不多) 第六步、买家付款后,淘宝自动发货系统立即把密码发给了买家.骗子得知买家付款后,一般有下面2种方法:

1、给买家一个自做的钓鱼网址,此类骗子技术含量一点,可以自己制作钓鱼网站.(注意此网址前一般有个橙色的小问号,表示旺旺不能确定此链接的安全性),让买家输入拿到的卡号、密码,一旦输入后,骗子在后台可以立即拿到买家的密码卡号.

2、骗子直接开口跟买家要卡密,非常热情地要帮买家充值.部分买家对此有一定地警惕,至此开始产生怀疑,把卡密牢牢攥在手里不肯放.呵呵,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仍然有些买家很慷慨地把拿到的密码交给了骗子,并且相当有耐心地等骗子给自己充值,一般耐心度为30分钟.

3、少数买家主动地积极地把卡密给骗子,要骗子帮他充值.天下竟有如此地单纯之人.其实我对于此类人还是很有好感的,他们有着颗单纯的心,对于人类抱有美好的期待,始终相信天下还是好人多. 第七步、骗子拿到密码后,立即抢先到此卡密真正可以充值的官方或者平台网址充值.密码使用过一次后立即失效了. 第八步、骗子消失后,买家久等不到,很气愤,冲回到拍下商品的那个真卖家的店铺,申请退款,并且臭骂店主一通.心里肯定在想,你个死骗子你跑得了和尚还能跑得了庙不成?殊不知此和尚非彼和尚呀! 第九步、真正的卖家上线后,发现此退款申请,得花费大量精力,费尽口舌和买家解释是怎么回事. 接下来买家表现分以下几类情况:

1、一说就通,表示受骗是自己不小心,卖家是无辜的.撤销退款,确认好评.100个里面能碰上10个就相当不容易了.

2、知道是怎么被骗了,但还是希望退款以挽回点损失.一般申请退款,被卖家拒绝后也就算了.

3、知道是被骗了,找不到骗子就死死纠缠卖家,企图转嫁因自己过失或者贪小便宜导致的损失.此类买家简直比骗子还可恨!被骗并不可耻,可耻的是把损失转嫁给他人! 4 不论卖家如何解释,就认准了卖家就是骗子,骗子就是卖家.此类买家,我只能摇头,为他悲哀.并且相当看好他将来在淘宝的被骗生涯. 三.第三方诈骗的结局:

1、大部分买家执意要退款,并上传凭证.实际上买家所谓的凭证都是无力的无用的,因为都是和骗子的交谈记录,怎么可以做向真正卖家的退款依据呢?

2、卖家拒绝退款,上传凭证.卖家的凭证是过硬的.

3、部分买家到此知难而退,终止退款,部分买家不屈不挠,奋战到底,继续要求退款,哪怕什么有力证据也没有.卖家自然继续拒绝,往复几回合后,淘宝小二介入仲裁,根据双方的证据,裁判卖家拒绝有理,强行把货款打给卖家.所有第三方骗局都是这样裁决的,这也是公正的,毕竟卖家是无过失的. 四.受骗者共同的疑惑:

1、你的卡密为啥不能充?

答:你买的完美的卡密,拿去充移动话费,能充才真是见鬼了呢.

2、你和那个骗子是啥关系? 答:没关系~!

3、没关系为啥骗子要发你的东西链接?为啥要把我带到你店里?为啥要你卖东西?怎么骗子不把我带别人那去?

答:骗子不是活雷锋,不会无故到我这里当义工.实际上骗子是随机选择的,只要卖家有自动发货,并且不在线,就可以拿来做诱饵.亲爱的买家们,你想想看:你要是骗子,你能把受骗者带到自己店铺来行骗吗?为方便买家清醒后回来找自己算账?

4、我的钱付给了你,为啥不该找你退款?

答:买家的钱确实付给了卖家,但卖家的东西(密码)已经给了买家了,交易至此就结束了.至于买家把买到的密码被人骗走了,那不是卖家的过失啊.卖家如果退款给买家,那卖家的东西呢?

5、我把密码还给你,你能给我退款吗?

答:不能.一、大多数情况下,密码上已经被骗子用掉了,已经失效,等于废物了.

二、就算买家没有把密码被骗子骗走,买家也已经看到了密码.密码是特殊商品,一旦公开了,一旦被人知道了,就算泄密了,就无法保证安全性,不能再次出售.

6、我的密码没有被骗走,如果不能退款,该怎么办?

答:注册个该卡密相关的游戏账号,把密码及时充值掉,自己去玩.或者找个朋友玩该游戏的,把密码转让给他.

7、我的密码还有效,卖家能帮我代卖吗? 答:一般卖家都不会答应的,很容易出现新的纠纷.

8、密码我没有去看,也没有被骗走,可以退款吗?

答:卡密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除非错码,是概不退换的.淘宝支持此规定.

9、已经被骗了,怎么投诉骗子?

①、打淘宝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71-88157858.

②、受骗金额较大的,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貌似要2000元以上)

10、怎么防止此类骗局?

①、不要贪图便宜.(虚拟商品的利润是很低的) ②、认清真正店主,只与连接的本人交谈.

③、不要拍不是自己要的商品.任别人怎么花言巧语,只拍自己需要的东西.

④、付款前一定要把商品说明看清楚.其实几乎所有有自动发货的卖家,为了防止被骗子利用自己的商品,都会在商品描述里不厌其烦的,大字号的提醒买家小心第三方骗局.只要买家稍微注意下就可以防止被骗. 淘宝卖家服务热线: 0571-88157858(全天候24小时) 淘宝买家服务热线: 0571-88158198(全天候24小时)

第4篇:防诈骗宣传语 防诈骗宣传文案范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一些使用较为普遍的文案吧,文案在生活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宣传形式。究竟什么样的文案才是好的`文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诈骗宣传语 防诈骗宣传文案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时刻绷紧防范之弦,谨防新型电信诈骗。

2、建立健全打击、防范和控制电信诈骗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3、严厉打击诈骗罪,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4、号码陌生勿轻接,虚拟电话设陷阱。

5、飞来大奖莫惊喜,让您掏钱洞无底。

6、打击电信诈骗罪,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7、不存贪婪心,诈骗难得逞。

8、提高防骗意识,增强防范能力,构筑电信诈骗“防火墙”。

9、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

10、网上汇款需警惕,电话核实莫大意。

11、执法办案有规范,怎会汇款到个人。

12、扫除诈骗罪,创建和谐家园。

13、万般骗术皆为财,遇到疑虑找人问,紧急情况请打“110”。

14、普及防骗知识,提高防骗意识。

15、不明电话及时挂,可疑短信不要回。

16、苍蝇专叮有缝蛋,骗子偏爱贪财人。

17、大吉大荔:莫信天上掉馅饼,财富双手来创造。

18、网络购物便利多,支付流程要仔细。

19、铸就防骗长城,擦亮识骗慧眼。

20、投资理财和股票,多是骗子设的套。

21、不信陌生短信,拒接陌生来电,让骗子无从下手。

22、一不贪二不占,诈骗再诡玩不转。

23、遇到恐吓要淡定,说你违法莫慌张,一旦难分真与假,赶紧拨打警方110。

24、短信说你卡消费,不予理睬最有效。

25、拒绝陌生来电,避免上当受骗。

26、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罪。

27、全力打击电信诈骗罪,维护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

28、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29、天上不会掉馅饼,退税中奖是骗局。

30、心不贪、利不占,诈骗再诡也玩完。

防诈骗精选宣传语二

31、捂紧口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障。

32、打击电信诈骗罪,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33、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34、守法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35、难分电话真与假,请您拨打110。

36、遇到法院传票要警惕,亲自前往求证才能信。

37、要想生活安安稳稳,大脑不能鬼迷心窍。

38、陌生来电要提防,多方确认防上当。

39、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记清楚。

40、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

41、致富十年功,诈骗一场空。

42、不贪便宜不吃亏,不捡馅饼不上当。

43、所谓内幕和信息,全是人家使的计。

44、不要轻信涉钱信息,严防骗子乘虚得逞。

45、幸运来了不(莫)惊喜,恐吓到了不(莫)慌张,110就在您身旁。

46、心莫贪,擦亮眼,绷根弦,防诈骗。

47、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48、防范网络的骗术,不贪便宜要记住。

49、和谐网络你我共享,电信诈骗大家共防。

50、真假网店难分辨,购物不慎就被骗。

51、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52、鱼因馋上钩,人因贪受骗。

53、个人信息顶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好。

54、防范诈骗很简单,拒绝**心不贪。

55、大额支付用转账,现金最好少搬家。

56、代办退税有猫腻,骗取存款是目的。

57、网上购物便利多,支付限额要设好。

58、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要当心。

59、全民参与防范,骗子有孔难入。

60、诈骗手段万万千,捂紧钱袋不沾边。

防诈骗精选宣传语三

61、拮紧钱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障。

62、心清眼睛亮,才会少上当。

63、安全账户子虚有,大额汇款多思索。

64、遇事要深思,不上骗子当。

65、网络购物要小心,反复要钱不是亲。

66、防范诈骗手牵手,平安常州心连心。

67、飞来大奖莫惊喜,让你掏钱洞无底。

68、安全账户子虚有,大额汇款要三思。

69、异地刷卡消费现,不要着急忙给钱。

70、机上取款要当心,切莫轻信小广告。

71、电话通知接传票,实为骗钱设圈套。

72、刷卡消费莫离眼,防止盗刷盯着点。

73、心中无贪念,骗局远身边。

74、取款转帐多留意,小心坏人设陷阱。

75、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莫着急。

76、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77、转账汇款须谨慎,万元以上到柜面。

78、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绝不能。

79、丢包分钱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80、陌生电话勿轻信,对方身份要核清。

第5篇: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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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作者:谢德伟 许冬梅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1期

主 要 案 情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1屯农民,住该屯。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空车配货进行诈骗的想法,刘某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车牌号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刘某又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用了一辆大货车。2007年12月7日,刘某将黑B66757的假牌照挂到租来的大货车上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刘某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一切准备工作就绪,2007年12月10日,刘某来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将被害人兰某的33吨白芸豆(价值人民币166,300.00元)配货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配货协议书,刘某将33吨白芸豆骗走后卖给姜某和魏某。刘某销赃得款134,600.00元。刘某得款后用该笔赃款在何某处购买一辆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119,500.00元)。案发后该车追还被害人。

分歧 意 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假货车牌照,并租用了大货车,雇佣两名人员等”的一系列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及货主的信任,将价值十六万余元的白芸豆骗走卖掉,诈骗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的诈骗行为是利用与配货站签定空车配货协议来完成的。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评 析 意 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交出。

笔者从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对本案加以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刘某以空车配货的名义将被害人的白芸豆骗走后卖掉,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另外,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采用了积极的手段,虚构事实,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号牌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了一辆大货车,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之后,刘某将挂着假牌照且租来的大货车开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刘某的这些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取得了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及被害人的信任,自愿将货物交给刘某,使其诈骗行为得逞。至于刘某与畅通配货站签定的配货协议只是他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而不能凭借签定了配货协议就认定是合同诈骗。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刘某38岁,无精神疾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罪有自己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首先,本案被告人刘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正是在这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下,制造了各种假证件后将被害人的货物骗出卖掉,赃款据为己有。

处 理 结 果

讷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没有提出抗诉。

(作者单位:讷河市人民法院)

第6篇:在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

裁判要旨

编者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价值观”的改变突显出人民群众日益膨胀的物质需求。社会中大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智慧换取安逸舒适的生活条件,但也有少部分人想着不劳而获,以为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可以投机取巧变成“有钱人”。天真的想法遇见残酷现实的结果不是“败走麦城”就是“锒铛入狱”。

据不完全统计,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在近几年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究其原因,现在社会上“聪明”的人多了,自以为通过一些经过包装的外壳,比如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等,可以巧妙的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而不被发现。其中以利用合同为载体来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这些案件中,有些案件被司法机关定性为合同诈骗,而有些却被定性为诈骗。如何准确界定两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有较大的差异。笔者本文以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列为素材,归纳总结出最高法在对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观点和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参考、学习。

案列一

《刑事审判参考》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2、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

3、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案列二

《刑事审判参考》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 裁判观点: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余志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虽然被告人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后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后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汽车所有人和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是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而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

2、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租车行为只是赋予了租车方对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并没有赋予其处分和利用该车收益的权利。而余志华在租第一辆汽车时,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将车赎回的情况下,冒充出租人的名义,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为防止案发,被告人又将租来的第二辆汽车予以典当后的典当款,用于赎回第一辆汽车。这一系列行为都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将租来的汽车予以典当后,非法占有典当款。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被告人客观上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被告人以“租车使用”的虚假名义将汽车租出后,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在典当时,又使用伪造材料骗取典当行的信任,从而将汽车的价值转化为现金后直接占有。可见,被告人在租车、当车时均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诈骗手段。至于其租车时使用真实姓名的原因,只是为了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诈骗行为顺利得逞。

案例三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裁判观点:在买卖过程中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葛玉友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来骗取他人财物。反之,尽管行为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但如果其获得财物并没有利用合同,而是采用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同样,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也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其他欺骗因素,那么,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直接以普通诈骗罪认定。

2、本案中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实施整个过程,三被告人均没有利用合同来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与行为。主观方面,三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尽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在内,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如果想利用合同来进行诈骗,通常会与对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此来获取对方的信任,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然而,本案被告人与纺织公司并没有签订形式上更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在交易时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钱货两清的方式,合同的签订与否在本案中并不重要。

3、从骗取财物的主要方式来看,三被告人并没有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来实施诈骗,而是采用合同之外的其他诈骗方法,即在碎布料称重过程中,通过事先在空车上装载石块、水以增加“空车” 自重,在装载碎布料前再卸掉,使被害人对一车碎布料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手段进行的。 因此,本案三被告人并没有利用合同来实施诈骗的故意与行为,故法院以诈骗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案例四

《刑事审判参考》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骗取卖家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郭松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1、郭松飞与王井路、李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松飞与李攀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松飞与李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松飞与王井路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郭松飞利用买卖合同诱骗王井路及李攀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

2、郭松飞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赶集网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王井路及李攀通过赶集网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松飞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

3、郭松飞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赶集网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 因此,被告人郭松飞在赶集网上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

《刑事审判参考》第807号—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张海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1、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只要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客观上确实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合同不管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签订,只要能够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承运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合同。本案被告人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承运的优质豆粕暗中调换为劣质豆粕,事后又按合同约定运送至约定地点,其正是利用合同实施了诈骗活动,不但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因此,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

《刑事审判参考》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程庆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1、被告人程庆不具有履行兼并合同的能力,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兼并协议,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通常情况下,兼并合同的特点是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资产后有权予以处置。但是这种处置是与兼并方实际履行兼并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组织生产、偿还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等)相对称的。本案中,从被告人程庆履行合同的能力看,其发起设立的公司均系通过伪造转帐支票进帐单、变造金融票证等虚假出资的方式设立的“空壳”公司,无任何经济实力,不具备兼并企业的条件。被告人程庆之所以能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不仅假借了“兼并”协议,更与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紧密相连。被告人程庆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被告人程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应当结合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采取欺骗手段、有无实际履行行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程庆不仅没有履行兼并合同的能力,而且并未按照兼并合同约定履行资产重组义务,而是实施对可变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房产等立即变卖,对于不好变卖的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等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财产的行为,除将所得款项少量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医药费、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外,大部分私自转移并据为已有,后又携款潜逃外地。其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无任何履行兼并协议规定义务的诚意。因此,程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兼并”企业财产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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