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基本原则包括

2023-01-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四项基本原则包括

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邓小平再三批评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手比较软”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源在于思想理论出现了一些混乱,需要正本清源,即划清历史唯物主义与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在实践观和真理观上的界限;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继续探索并自觉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规律。

关键词:四项基本原则;资产阶级自由化;真理标准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的基本路线,是对社会主义和中国国情再认识的结晶,它的科学概括就是: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高速增长,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也有显著进步,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切伟大成就的取得都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结果,也是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30年的巨大成就为前进出发点和基础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资产阶级自由化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始终没有消失,邓小平多次指出的“四个坚持”这“一手比较软”的倾向,一直严重干扰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顺利进展,需要在思想上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

1983年10月,邓小平在《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中指出,纠正“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不少同志片面地总结历史教训,认为一讲思想斗争和严肃处理就是‘左’,只提反‘左’不提反‘右’,这就走到软弱涣散的另一个极端。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思想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由此应当得出教训,必须坚决克服领导上的软弱涣散状态。”

针对1986年末一些人闹事,1987年1月邓小平在《排除干扰,继续前进》的谈话中揭穿了那些资产阶级自由化煽动者的真面目:“他们一方面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又主张全盘西化,要把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全盘搬到中国来。这些煽动者都是成名的人,我们要对付这些人。这些人恰恰就在共产党里。”“问题在于我们思想战线上出现了一些混乱”,“这是一个重大失误。”

1989年6月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的讲话》中,邓小平强调:“四个坚持本身没有错,如果说有错误的话,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不够一贯,没有把它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人民,教育学生,教育全体干部和共产党员。这次事件的性质,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四个坚持的对立。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精神污染,我们不是没有讲,而是缺乏一贯性,没有行动,甚至讲得都很少”,“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对“6·4”事件,1990年5月邓小平在会见一位外宾时谈到“主要问题出在党内,甚至是党内某些高层人物。”1993年9月他再次强调,对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坚持,不能改变这条路线,特别是不能使之不知不觉地动摇,变为事实。”

邓小平始终要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能“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问题上必须坚决克服“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软弱涣散状态”。那么,“一手比较软”状况的危害又有了哪些新特点,其影响的累进在今天达到了怎样的程度,难道不需要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同志们通过认真思考予以科学的总结吗?

请回顾近年来发生的以下重大事件:2003年“民间修宪”发难,2005年上演“新西山会议”闹剧,2007年有人公然提出以民主社会主义的旗帜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08年“零八宪章”出炉,2008年和2009年藏独、疆独分裂势力制造“3·14”和“7·5”暴力破坏事件,2010年刘晓波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这七大严重标志性政治事件有力地证明,我国的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在他们的靠山国际金融垄断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操控下,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其手段包括使共产党完全变质、成为他们代理人的图谋。

多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之所以一直存在,有经济基础变动的根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自主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有所动摇,随之而来的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基础急剧的深刻变化,必然导致并集中地表现为我国法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领域中更加复杂剧烈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紧张,从而使我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都出现了现实危险,如不能消除之,甚至有沦为西方的附庸,甚至被“巴尔干化”的隐患。但同时,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还存在着邓小平所说的在“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方面“缺乏一貫性,没有行动,甚至讲得都很少”,这“一手比较软”的状况。为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现阶段以下三大基本理论及实践问题。

(一) 在党的思想路线上,划清历史唯物主义与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在实践观和真理观上的界限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和真理观,列宁进一步加以发展,不但“把人类实践的总和当作认识论的基础”,而且提出了关于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和“不确定性”(即“相对性”)的原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这样长期复杂的社会变革过程,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我们的认识过程只能是“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往复循环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

检验什么是真理或谬论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某一理论所反映的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实践的总和,没有其他标准。这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懂得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样,懂得在社会实践总过程中的某个历史时刻,实践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也非常重要。否则,人们就会把个别、局部、片断的直观感觉、狭隘经验,以及暂时达到主观目的的实用主义,误为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甚至是“绝对真理”。例如,把一村、一年的经验在全国“一刀切”式地推广,以致将其神化、永恒化,就是这种错误的实践观和真理观的典型表现。总之,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实践观和真理观,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真理观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划清两种实践

观和真理观的界限。

9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社会实践证明,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总路线和现阶段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放中,一些人完全无视体制转型错综复杂的具体历史条件,把“私有制高效论”的直觉、狭隘经验,把片面的“唯GDP论”及这种政绩观的实用主义目标的实现,误以为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因而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严重动摇造成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上层建筑领域的尖锐社会矛盾,也不思考根本的解决办法。这决不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要求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引下,使人们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从自在走向自为,指导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以自觉地适应和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在“解放思想”、“理论创新”的名义下偏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论断,成为资本主义新老腐朽意识形态和其他错误思潮的俘虏,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违背客观规律和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 从客观事实出发,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

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面临以下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不同性质而又相互联系的三大矛盾,不能简单化以致混淆。

一是全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发展需要,同外在自然界之间普遍永恒的根本矛盾。其表现是这种需要和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所有的社会形态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概莫能外,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如此。马克思说得好,这是因为,人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还必须进行“累进的扩大再生产”,而这是永无止境的。可见,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是普遍的、永恒的根本矛盾。为解决这个根本矛盾,除了进行反对外敌入侵的大规模卫国战争,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基本矛盾。必须看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它们在阶级社会中的性质和状况是根本不相同的。例如,这两对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能“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两对基本矛盾中的对立面之间,都存在着“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在社会基本制度上,适应是主导方面,改革、调整不适应的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阐述了不同于以往阶级社会矛盾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质,其含义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从集中反映两对基本矛盾本质特征的社会基本制度看,基本矛盾不需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解决,因而在总体上不具有对抗性。第二,从两类矛盾的性质看,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对抗”。本文所论及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指的正是这一总体的非对抗性和局部的对抗性,这不同于以往的阶级社会,所以是特殊的。

现阶段为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我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迅速发展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即发展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所占有和支配的生产力。“经济建设”或下面提到的“社会生产”,始终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渗透的辩证统一,人类社会从来不存在不为人们的生产关系所支配的生产力,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生产关系决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尤其在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对社会生产力的占有和支配,离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与不适应,片面地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绝对化。把这对矛盾作为主要矛盾的假设历史前提是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使之完全或基本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我国改革开放的起因和动力恰恰是因为生产关系中长期存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不具体地分析和概括这些“不适应”方面的性质并将其纳入或提升到主要矛盾的表述中,在主要矛盾中也不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现阶段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特征,等于自我否定了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动力、目的及其特殊性。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严重和深远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许多人在理论上淡化以致撇开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孤立和抽象地讲发展生产力,以此作为“社会生产”或“经济建设”的全部内容,这种倾向已经在严重动摇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决定着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性质,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又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只强调生产力的GDP增长,不注重保护、巩固和发展那些在现阶段和根本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严重危及着我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整个社会主义制度。

三是人类社会关系内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阶级分析方法,是历史唯物主义颠扑不破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尚未消灭阶级及其产生的历史条件的我国社会中,是“有阶级的社会”而非“阶级社会”,不能把一切社会矛盾特别是大量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都简单地归为阶级矛盾,但阶级矛盾仍然存在,还是社会关系范畴内的重要方面。阶级关系的构成、组建和调节,受控还是失控,事关大局,是最大的政治。阶级关系和谐,反映了社会基本矛盾相适应的方面;反之亦反。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整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时期,识别错综复杂的众多社会阶级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十分重要。正如1962年9月毛泽东在对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的修改中所強调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邓小平于1990年12月也强调:“马克思说,阶级斗争不是他的发现,他的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在四个坚持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

理论上讲清楚这个道理是必要的。”邓小平这段极其重要的论述,是对1981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相关论述的重大坚持、补充和发展。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胜利和土地制度改革在全国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转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1952年,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决议告诉我们:正是由于我国取得了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辉煌胜利,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以,剥削制度被消灭了,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不再存在,阶级斗争因而不再是主要矛盾。但决议当时就告诫人们“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②。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和进行有效的斗争。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内部大量存在的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各种社会矛盾,采取不同于阶级斗争的方法来正确地加以解决,否则也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这些都是对的。但1981年制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到1990年,在经历了“6·4”政治事件后,邓小平确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确实是对10年前党的相关理论的重大坚持、补充和发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革命家品格。

当代国际国内条件下,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资本主义复辟前“正处在发达社会主义漫长的历史阶段的起点”的苏联,由于刚刚从阶级社会脱胎出来,而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足以使阶级消灭的高度,又处在外部强大的帝国主义势力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包围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阶级关系出现新变化的历史条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结构及阶级状况与1956年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出现了新的阶级状况、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就包含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它们决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同生产资料之间的不同关系及其在社会生产和产品分配中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进而决定了他们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不同利益和要求,这些必然反映在他们对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方向与道路的选择上。这就是我国现阶段阶级状况、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的含义,日常生活中天天都看得见、摸得着,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长期存在的“四个坚持”“一手软”、资产阶级自由化极右派和国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敌对势力对我国日益猖獗的西化和分化,从而导致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中一些环节日益严重的资本主义化,这些就都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也因资本主义在曾经有70多年发展历史的礼会主义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复辟,而得到了更有力的证实。为了解决这个社会重大矛盾,从思想政治上根本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地开展社会主义条件下局部范围内存在的、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并对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持续地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尤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

应当认识到,在我国,由国内因素、国际影响所决定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平演变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典型表现和基本特点。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因为它是在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中发生的,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业已确立的历史前提下发生的,而且还要靠社会主义制度的振兴、巩固和发展来解决。而敌对势力根本否认集中反映社会主义社会两对基本矛盾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非对抗性质,否认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他们以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主体地位及共产党执政的国体是“错配”、需要“捋顺”三者关系为借口,在“深化改革”的旗号下妄图根本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阶级斗争的实质,是我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国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及其靠山西方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的斗争,斗争的焦点是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主发展,还是走沦为西方附庸的资本主义道路。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在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已经有比较典型的充分表现。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危机打击下美国霸权的进一步衰落,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把这场斗争推进到新的阶段,并企图与我们党决战。党和国家在当前和今后的突出任务之一应该是调整阶级关系,在这场反对和平演变的斗争中决战决胜。其中,一方面对于这种关系着人民、党和国家、民族命运的对抗性矛盾,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以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政策和手段不失时机地坚决解决之;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高度重视在上述国内外反动势力影响下,一部分深陷资产阶级自由化迷途的人们,他们同“四个坚持”、同人民群众的矛盾既有对抗性的一面,但也有经过严肃批评、深入教育、翻然悔过之可能的另一面,要善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

(三) 在没有进入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以前,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經济制度,必须继续探索并自觉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规律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恩格斯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无数关于量变改变事物的质和质变同样也改变事物的量的情况”,而“量转化为质,质转化为量”都有“转折点”,即人们常说的“临界值”。这个规律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之一。

坚持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各个阶段,自觉地把握公有制经济同内外资私营经济并存的共同发展中,在

质和量互变上的临界值,依靠国家对所有制结构的宏观调控,使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始终不低于临界值。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按照宪法的庄严规定,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为主”)。这是调整阶级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物掩盖下的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我同意理论界的这种观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本质含义是,处在生产料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劳动者占劳动者总人数的多数。”因此,只有多数劳动者处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科学含义(该观点仅是学界的一种观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编者注)。用这个观点来看,全国第二、三产业的公私营经济的总和中,要使公有制生产关系中就业的劳动者占51%,则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必须大于78.1%。这是因为,在同量资本的条件下,国有资本的有机构成一般高于私人资本,如果要保障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就业的劳动者占多数,就要求有更高的公有经济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笔者的目的不在于提出一个具体的临界值,而是重在提出这个问题和解决它的正确思路,抛砖引玉,以求得出科学的结论。直到今天,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中在质和量互变上的临界值这个根本问题,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者更是在这个问题上竭力搅混水。公有制为主体失去了质量与数量相统一的底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被严重动摇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单纯的理论分析看,将公有制经济与并存的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分离开来,它们都有各自独特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内在历史环境。一旦它们在现实生活中长期并存,各自的运行规律及历史环境就被嵌入进一个新的、相互交织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规律,要求我们在国内国际极为复杂多变的客观条件下,探寻这一新的统一体不平衡发展的各种趋势、内部的矛盾组合及其主次地位的转换,以及制约着新统一体发展变化的历史环境的变动。在经济体制和发展方式的转型中,要自觉地认识到,基本經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道路;具有主观能动选择性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反过来又必然从肯定或否定两个不同方向反作用于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和转变从量变到质变的累进结果将决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兴衰存亡。这是两个不同层次具有规律性的互为因果关系。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科学选择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规范,科学地引导、制约和规整各种经济成分,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三为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进而逐步发展到中、高级阶段,直至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法权,为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创造条件。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这两个根本问题上,决不允许反其道而行之,使内外资私营经济的发展突破“三为主”的底线,直至颠覆“三为主”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党章要求全党同志倍加珍惜由邓小平着重阐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澄清基本理论上的一些混乱,反对片面地割裂邓小平理论完整的思想体系,特别是把握好这一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传承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新发展,即科学发展观,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上来,进一步提高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状况身体力行,尤其需要确保乃至重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恢复和加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构建和谐的阶级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出路,是维护并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2][3][6][1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8,198,305-306,305-306,364-365.

责任编辑:苏金

作者:李长征

第2篇:浅析秘书向领导进谏的四项基本原则

摘 要:由于秘书与领导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秘书在平时工作中会常常向领导进言,帮助领导出谋划策,从而影响领导的决策。秘书工作中,如何才能让领导在愉悦基础上接受自己的意见建议,从而促进秘书工作顺利开展?这需要准确把握分寸,以合适的方式进言,在处理好与领导关系的基础上,辅助领导作出正确的决策。

关键词:秘书;进谏;决策参考;四项原则

1 审慎敬重原则

审慎敬重原则即自己所提意见是在充分研究调查的基础上,确有必要提出的。秘书工作的本质特征是综合辅助性,秘书人员实质上是领导者眼、耳、脑、口、手、足等器官的延伸。秘书的参谋咨询工作,可为领导“拾遗补缺”,为减轻领导工作压力,是“配角”服务于“主角”的关系。秘书不宜随便进言,不宜随便对领导既定决策妄加评论,不宜出过多“点子”、“建议”。一般应该是在领导垂问时,适当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且要格外注意语言艺术,要做到既能进言,又不失自己的身份。此外,进言之前,需做必要的准备,如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研判市场行情,同时也要充分了解领导的用意安排,不能想当然地用自己的理解曲解领导的意思。一定要体现出自己的进言是经过充分准备的,体现出对领导的敬重。那么,怎样才能在充分尊重领导的情况下,审慎发挥自己的作用,对领导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呢?下面我们介绍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

美国的佛罗伦萨州一家蔬菜贸易公司。有两个同时来的年轻雇员,约翰和哈里。公司总经理让两位年轻人分别出去预订一批土豆。哈里出去半小时后,回来汇报说,“二十公里外的‘集农蔬菜批发中心’有土豆卖”。总经理问:“一共几家卖?”哈里又跑二十公里去问,回来后报告说有三家在卖。总经理又问他三家土豆价格是否一样。哈里又跑出去问。这时,约翰回来了,向总经理汇报:“二十公里外的‘集农蔬菜批发中心’有三家卖土豆的,其中两家是卖0.9美元一斤,只有一家老头卖的是0.8美元一斤”,他又进一步建议说:“我看了一下他们的土豆,发现老头家的最便宜,而且质量也最好。如果需要的话,价格还可以更优惠些,并且他们家有货车,可以免费送货上门。我已经把那老头带来了,就在公司大门外等着,要不要让他进来具体洽谈一下?”

这个案例中约翰可以认为是总经理的真正好秘书。首先,他是在总经理垂询的基础上,经过自己调查研究之后提出建议;第二,他充分了解本公司的需要,“集农蔬菜批发中心”离本公司有20多公里远,土豆运输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他与卖家谈了运输问题,同时争取卖家进一步优惠的可能;第三,他没有替总经理做任何决定,只是提出了决策所需参考数据,至于具体采购事宜,他带来卖家与总经理直接商谈。相反,哈里的意见最大问题就是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仓促进言,致使领导难以获得决策所需必要信息。再举一个毛泽东秘书田家英的例子。田家英1948年至1966年担任毛泽东同志的秘书,他经常到农村调研,正是由于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密切联系群众,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所以他在给毛泽东提供决策参考时,大量引用自己调研得到的一手资料,厚积薄发、得心应手,受到毛泽东的赏识。

2 领导本位原则

领导本为原则即自己所提意见是出于为领导考虑的。秘书是为领导参谋决策的,这一意义上讲,秘书人员是领导脑器官的延伸,是服务性的角色,必须端正为领导服务的思想。领导工作千头万绪,理应在领导考虑不周的时候予以适当提醒,站在领导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超越了服务性的角色,让领导感觉秘书的提议并非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甚至可能对自己有害无益,那么会对这一提议充耳不闻,甚至对秘书本人有意见,影响秘书今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确保自己的提议是以领导为本位,而不能想当然地在自己角度上思考问题。举一个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成功案例。

战国时期,秦国进攻赵国。赵国向齐国求救。齐国要求用长安君作为人质,才出兵。赵国掌权的赵太后坚决不同意。群臣劝谏无效,一时陷入僵局。左帅触龙见到赵太后,先为小儿子求官,承认自己也疼爱儿子。随后进一步劝导,“父母爱子女,就要为他们考虑长远。地位高贵却没有功,俸禄优厚却没有劳,是诸侯子孙不能长久的原因。当初您送燕后出嫁时,握着她的脚后跟为她哭泣,惦念。送走以后,虽然想念她,但每次为她祈祷都说:‘一定别让她回来啊’,这是从长远考虑,希望她子孙相继为王。现在您让长安君地位高贵生活富足,却不趁现在让他有功于国,一旦您驾崩了,长安君凭什么在赵国立身呢?”经过这一番劝说,赵太后终于答应送长安君去齐国做人质了。

这个故事里,其他大臣劝说的办法都无效,导致赵太后大发雷霆,声言谁再劝说,就吐他一脸唾沫星子。这是因为其他大臣劝谏的角度都是站在国家民族大义上,自认为掌握了民族大义的真理,而没有考虑赵太后的心理。触龙的成功之处在于,首先,把自己拉在赵太后一边,表面自己和赵太后一样,也爱自己的小儿子,这样拉近了自己和赵太后的距离,方便进一步的沟通。之后便站在赵太后的角度考虑:谁都希望自己心爱的的儿子能够长久享受荣华富贵,赵太后只想到一时的保护儿子,触龙则替赵太后规划了长安君怎样长久立足于赵。因此他是站在赵太后的角度想到了赵太后来不及想到的事情。终于成功地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适当的提醒。另一个故事,也是不同两种做法的对比,反映出对领导提醒方式的重要性。

3 因人而异原则

做秘书工作,应当尽快适应领导性格,针对其性格采取不同的建议方式。 性格虽是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在人的行为中往往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到重要决策,小到做事方法,都体现着性格因素。在秘书和领导的关系中,领导性格起到了决定性的因素,秘书必须适应领导的性格特点,并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在深入了解上司的品性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领导的所思所想,从而站在其角度提出建议,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例如,領导行事缜密,喜欢从细微处入手,秘书就必须在细微处做足工夫,提前预想领导所需信息,尽快调查了解,确保领导领导工作的顺利,同时也要关注宏观局面,适时适当地提醒领导,防止领导过度追求细节而贻误大局。另一方面,摸清领导性格,还要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来适应领导。比如临场逢迎作戏,一些领导觉得真诚可爱,非常享受,但却让另一些领导觉得不舒服,觉得造作,不真实。因此,秘书在平时工作中就要掌握领导的性格,根据不同性格营造不同的相处状态。举个例子,汉朝有个叫周文的人,官居郎中令,但他从来不随便说话,唯唯诺诺,基本属于无所作为型秘书,就因为这样,他被景帝、武帝两个皇帝亲信。但同样的为官方式,在张作霖手下就不行了,张作霖当了大帅之后,将他手下秘书长撤职,他自称原因是:“他做了8年秘书长,没有和我抬过一回杠,难道我8年之中,没有做错一件事吗?这样的秘书长,又有何益?”可见不同的领导对秘书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秘书必须根据领导的性格,选择自己与领导交往的方式。

而著名的“杨修之死”却是一个惨痛的案例。杨修是曹操手下的行军主簿,相当于政府秘书长,他才思敏捷,颇具才华,常常能看穿曹操内心,但由于没有看到曹操猜忌多疑的性格,多次耍小聪明,屡犯曹操之忌。有一次,塞北送来一盒酥,曹操在盒上写了“一盒酥”三个字,杨修便自作主张,把他拿来与众人分吃了,曹操问其原因,杨修说:“丞相写明一人一口酥”。这种做法完全是臆测领导的用意,甚至不经领导同意,自作主张,导致曹操对他更加讨厌。最后,曹操兵退斜谷,进退两难,传出夜间口令为“鸡肋”,杨修就自作聪明,对其他人说,鸡肋是“食之无肉,弃之有味”,声言曹操想退兵了,并军士收拾行装,准备归程。这样一来,又犯了曹操忌讳,便以惑乱军心的罪名杀了杨修。曹操也是聪明人,他的性格中一是多疑,另一个就是好胜,忌讳别人比他聪明,杨修偏偏要显摆自己的聪明,又多次臆测曹操意图,犯了曹操忌讳,落了个问罪处斩的下场。

4 適可而止原则

适可而止原则意即秘书在参与决策过程中,仅仅是提供参考的角色,一定要适可而止,不可越位,更不能对领导既定决策指手画脚,说三道四。在历史上许多时期,都发生过秘书或者秘书机构专权擅政的现象,李欣曾揭示中国历史上秘书权利“膨胀—回应—再膨胀—再回应”现象,这种现象表明:秘书或者秘书机构不能喧宾夺主,成为权力机关、决策机关,领导与秘书之间权利的主体与辅助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改变这种关系的企图都不会得逞。秘书活动空间主要在幕后,而不是“前台”,应该甘居幕后,多做幕后工作。如果秘书跳刀“前台”来,取代领导决策,甚至擅作主张,造成严重越位,可能会引起领导不满,僵化与领导的关系。有一位姓王的经理,因为与合作伙伴产生误会,盛怒之下,写信痛骂合作伙伴,几天之后真相大白,王经理冤枉了合作伙伴,十分后悔,决定打电话向对方道歉,这时一旁的李秘书得意洋洋地说:“不用了,我知道你会后悔的,所以我把信压下来了,根本没有发出去。”没想到王经理大怒:“这事是你做主,还是我做主?”后来不久李秘书就被开除了。李秘书犯的错误就是没有尊重领导职权,由领导决定的事情擅自更改,严重越权。凡涉及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表态,秘书只有在领导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表态。

要当好一个秘书,与领导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非常重要,也是开展好工作的必要前提,每一个秘书人员应当努力做到这一点。同时,又不能“和而不为”,做个无用的秘书,必须为领导提供所需的参考,如何适当地向领导进言,既要有实际的价值,又要保证领导愉快接受,这需要一些技巧与艺术,值得深入揣摩,本文提出了四项原则,是笔者认为至关重要的,秘书人员违背其中任何一条都有可能破坏与领导的和谐关系,当然还有其他原则,篇幅所限,不再介绍。

参考文献

[1]参见李欣.秘书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

[2]柯文斌.从追靠到同构—秘书与领导和谐关系研究,暨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柯青,2017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长期研究文学以及中国哲学伦理方向。著有散文书籍《浓墨重彩》。现为上海潘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作者:柯青

第3篇:高中政治有效教学应努力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摘要]结合高中政治教学的实践与思考,从教学关系、课程内容、互动过程和活动形式等方面,试对有效教学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发挥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词]高中政治原则以学促教以生为本与时俱进内外一体

[

在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中,由于应试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尽管教师兢兢业业,学生也勤勤恳恳,却还是存在“高消耗、低收益”的事倍功半现象,整个课程活动依然呈现出一种低层次化的发展态势。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良现状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试对此作简单阐述。

一、以学促教的主导性原则

新课程理念鲜明地确立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新型教学关系,这不是对教师现有功能的变相减弱,而是一种不同于以往且更高的要求。高中政治教师应本着战略指向和战术指导的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善于创新,积极开展“以生为本、以学促教”的主导型教学活动,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贡献出应有的智慧和力量。以《把握思维的奥妙》教学为例,教师不是按部就班地直接“授之以鱼”,而是通过提炼教材内容并设计一些体现中心内容的题目,如“意识的本质是什么?能否在离开客观对象下产生人的意识?”,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阅读教材和思考,从中寻找相应的答案。通过引领学生思维和学习过程来主导教学,既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又能摸清整个动态教学情况,有利于教师及时发现问题和查漏补缺,以便能够进一步地调整教法和纠偏改错,充分体现以学促教的原则。

二、以生为本的主体性原则

高中生已经具备相对独立的自主意识和比较成熟的学习思维,这是开展“以生为本、以学为主”教学活动的客观条件。在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性除了体现在课堂教学之中,还应充分体现在课堂外的自主合作探究活动之中。比如,在教学“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时,针对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征,有教师提出“市场调节的许多缺陷能不能克服?有哪些可以克服的方法呢?”等问题。经过热烈讨论,有学生说“需要用政府这只‘无影手’去发挥有效干预作用”,有学生说“通过成立行业协会来加强行业自律”……再如教学关于“乡镇企业”的内容时,为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强化教学效果,教师可提出“乡镇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何?主要有哪些不足?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该如何应对?”等问题,让学生在阅读教材和搜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开展社会专项调研活动,以促使他们在自学能力和实践创新等方面均能取得相应的收获。

三、与时俱进的开放性原则

高中政治课程丰富多元、包罗万象,我们应努力把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进行开放性教学,以有效丰富课程内容,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与时俱进地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他们“具备自主、自立、自强的能力和态度;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教学矛盾观点时,笔者结合当前中美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引导学生解析“对立与统一”的辩证关系。美国要实现守成大国“继续领导世界”的梦想,必须要全力阻止中国这一发展中大国的综合实力提升,所以总是挑动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就是对立性。而中美要实现各自的战略目标,离不开对方的配合与协调,2011年《中美联合声明》提出“建立互相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就是明证。总体说来,中美之間“合作多于冲突、利益大于分歧”。这就是统一性。经过理论联系实际的解剖与分析,学生既深化了对矛盾观点的认识,又明晰了中美“对立统一”的关系。

四、内外一体的互动性原则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学艺术的本质,不在于知识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这就是说,要想实现高中政治教学的高效性和持续性目标,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主导者和促进者,政治教师必须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把课堂教学活动与课外拓展延伸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逐步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能力和品质,从中获得厚积薄发的互动互补效应。有鉴于这种思想认识,笔者总是以自愿和学情为原则,引导学生建立各种类型的课外兴趣学习小组,如政治思想类学习小组、社会经济类学习小组、时政学习报道小组等,并根据教学实际和学生的发展需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与比赛活动,如专题讨论、主题辩论、中心问题演讲和系列知识大赛等。这既可有效激发学生对政治课程的学习兴趣,又能更好地促进他们学用结合与知行统一。

综上所述,在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只要我们坚持“以生为本、战略发展”的原则,与时俱进、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就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责任编辑袁妮)

作者:吕培芬

第4篇: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讨材料

发言人:陈聪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研讨材料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受中共中央委托,在中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的政治基石,是为实践证明正确的,并应长期坚持,贯彻执行的政治思想结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正确前进的根本保证。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除了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没有别的更好的道路可走。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的切身经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再者,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依然很多方面不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日本等国际大国对中国仍虎视眈眈。我们要保持社会主义优越制度的本质,再次基础上将资本主义好的东西为我所用,即不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亦能加快中国的发展。我们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其他队我们有益的东西。实现现代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不能局限于本国,要放眼世界,面向西方,学习西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是个恒古不变的道理。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是争取和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手段。水能载舟亦能浮舟。

民主,必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但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不断完善,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越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更要巩固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形式。同时要破除“民主万能论”,理解不是越民主越好,国家的发展和机构的运作要科学运用民主;破除“民主普世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发展道路。要根据国情和国家性质选择,“拿来”和“移植”均不可取,借鉴和创新才是真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有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这些是毋庸置疑的,是被实践证明的真理。无论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遇到何种困难,都应坚持党的领导,否则就像汪洋大海中的船只失去了方向。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因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行动指南。亦是经验的总结和实践出来的真理,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甚至个人人生发展的正确的方法论。

总之,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科学真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动摇了其中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

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将四项基本原则具体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团结全国人民,目标一致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胜利前进。

现实中,很多群众,甚至是一些共产党员,看到中国经济社会中的各类问题,产生消极情绪,甚至敌对心理,对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对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产生怀疑,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在不久的将来,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各类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怀疑党、怀疑道路问题,不仅易产生消极情绪,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谐,还会为国内外敌对分子多利用,伤害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应该坚信社会主义终会取得胜利。

第5篇: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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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对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理论的形成以及发展做一个详细的概述,诠释四项原则的主要内容。讨论我国为什么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解我国目前的国情及国际形势。为我们明天的努力增添动力。

关键词:四项原则、国情、主要内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一次出现是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的讲话中的内容。而当时正值粉碎“四人帮”后,在社会上和党内出现一些思想动向。一方面,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着思想僵化或半僵化状态,阻碍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贯彻;另一方面,极少数“四人帮”的党羽,利用中国共产党发扬民主的机会和“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困难,宣扬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主张,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反对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从右的方面歪曲和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在这样两种思想倾向的影响下,造成了一部分青年思想混乱。邓小平在讲话中将中国共产党一贯所强调的思想政治方面的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即“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就是四项基本原则的由来。

1.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根据本国国情,走自己的路。这是我们党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在中国的深化和发展。这个科学结论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把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本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实在在地变成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从而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这个结论无疑也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建设到今天这个时候,各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者,已经普遍地认识到,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别国经验,而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本国实际,开辟自己独具特色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根据本国国情,走自己的路”,这个结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各国从各自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共同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新论断。

2. 在经济文化落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有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这更鲜明地反映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学说的伟大贡献。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发展阶段曾明确提出过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学说,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尽管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了一些探索,但他仍然未提出和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列宁逝世后,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领导人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认识和实践,尽管不尽相同,但共同特点都把社会主义阶段看成是一个短暂的阶段,对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普遍是脱离实际,估计偏高,都犯了一种“左”的错误。因而,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展。

3.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实现现代化。首先,这不仅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而且在恢复中有所发展。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他们是从历史发展规律,从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从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要求,提出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列宁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论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战胜资本主义的决定意义,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但他们都没有把这个理论凝炼成一个言简意赅的理论命题。把一个理论凝炼成一个简要的理论命题,就会使这个理论观点表达得更加集中,更加鲜明,从而也就能够更加深入人心。这本身就是一种发展。其次,这个科学理论观点已经不仅仅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推导出的科学结论,而是用社会主义社会70多年的历史发展的全部经验教训,尤其是我国建国后30多年的经验教训,加以论证了几乎成为可以触摸到的深刻真理。

4. 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一大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在多数文明国家取得胜利后,全国一切生产资料直接归全社会占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将不复存在了。列宁斯大林在十月革命胜利前,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解决了过渡时期是否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但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是否还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否还起作用?。新中国建国以后,我们在对商品经济理论的认识上,尽管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但在总的框架上基本上是沿袭斯大林的观点。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我国建国30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和吸收我国经济学界有关科研成果,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作出了重大突破。这一重大发展包括:(1)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从而摒弃了以往的把社会主义经济同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相对立的传统观念;(2)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灵活经营,灵活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在于剥削阶级是否存在,在于劳动人民是否当家作主,在于为什么样的生产目的服务,在于能否在全社会规模上自觉运用价值规律。(4)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所有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都是商品。(5)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计划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和形式,不是划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标志,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有市场。社会主义不搞市场,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就很难繁荣,人民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就只能处于落后的状况。(6)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能把计划调节和计划经济与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要逐步缩小指令性范围和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7)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从而进一步否定计划与市场相对立的观点。(8)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以及债券、股票等等,都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而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必然出现的。邓小平说:这些“新话”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讲过的话”,“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5. 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外开放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马克思主义已有的文献中,社会主义社会需要不断改革,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对外开放,这样的原则是有的。但是把改革、开放提到这样的高度,尤其是把它们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联系起来,正如邓小平所说,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是没有的,完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关于改革的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6.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这两个基本点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原则,但是,把这四项原则概括为我们在思想政治上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却是第一次,是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3月30日一次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来的. 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立国、治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但在新的形势下,重申和宣传四项基本原则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继续批判来自极左方面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曲解和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攻击;另一方面可以抵制和批判来自右的方面,特别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思潮。正是出于这种考虑,邓小平在讲话中对四项基本原则逐一加以论述;这个论述至今仍然是对四项基本原则最完整、最深刻的说明,后来我们党关于四项基本原则所说的一切,都是以此为基础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必须永远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进行到底。

在今天,我们重温并深入学习邓小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及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贡献,深入领会和掌握其对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重要指导意义,目的在于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21世纪的胜利发展提供最可靠的保证,让我们的国家越来的繁荣富强。

第6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首先提出的。改革开放伊始,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一股怀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错误思潮,邓小平坚定地提出:“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今天重温邓小平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论述,对现阶段我国的改革与发展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四项基本原则发挥了立国之本的作用。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后,先后被载入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明确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它是中国人民长期流血奋斗取得的历史经验,是党和国家团结、稳定、发展、进步的最重要政治基础。

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就是通过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确保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可动摇。邓小平指出:我们“在四个现代化前面有‘社会主义’四个字,叫‘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我们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为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而不是损害和背离社会主义;是为了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和否定党的领导;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而不是动摇这个政权。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立国的根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稳定。邓小平指出,“不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能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党就有一个明确的政治方向,全国各族人民就有一个团结凝聚的核心,一切活动和工作就能在一定的法制和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稳定有利,对大局有利,对人民有利,也对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有利。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我们需要这样的一个政治基础。

四项基本原则来源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充实。邓小平指出:“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

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立国”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我们的事业才能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稳定是发展和改革不可缺少的条件。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在改革、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持稳定。只有保持社会稳定,才能在中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持社会稳定。

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消除一切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努力创造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第7篇: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第8篇:做人四项基本原则

【做人四项基本原则】

1、不要盘算太多,要顺其自然,该是你的终会得到。

2、压抑自己没必要,奉承巴结也没必要,保持应有的人格力量将赢得更多机会和尊重。

3、不要对谁特别好,也不要对谁特别不好,永远不要被少数人所利用。

4、相信自己比依赖别人重要,用尽心机不如静心做事。

养生十律】【十伤】久视伤眼、久行伤筋、久坐伤腰、久卧伤气、忧极伤心、多食伤胃、久立伤骨、遇悲伤肺、暴怒伤肝、久听伤神。【十多十少】少肉多菜、少说多做、少盐多醋、少糖多果、少衣多浴、少酒多水、少食多嚼、少车多行、少虑多笑、少药多练。

人生就是一道门,进来了出去了;过去,是一道风景,看见了,模糊了;时间是一个过客,记住了,遗忘了;生活是一条泥鳅,抓到了,滑流了;情谊是一碗粉丝,热了,冷了;迷惘是一种状态,放纵了,收敛了;生命是一种味道,有酸甜,有苦辣…坦然面对生活…。。。

【说“树”】

1、树大招风,告诉我们低调是很必要的;

2、玉树临风,暗示我们形象是很重要的;

3、独树一帜,提醒我们创新才是有生命力的;

4、树欲静而风不止,喻示我们凡事不都会尽如人意的;

5、枯树开花,告诉我们希望是不能随便丢掉的!

有的人对你好,是因为你对他好;有的人对你好,是因为懂得你的好!心存善意,途中便会有天使。

做人最重要的10句话】①做人不能太单纯 适度伪装自己; ②凡事留余地 要留退路;③话不说绝口无遮拦难成大事 ;④心态好 想得开活得不累 ;⑤懂方圆之道:没事不惹事,来事不怕事 ;⑥不可少二礼:礼仪与礼物 ;⑦人在江湖飘防挨朋友刀 ;⑧偶尔"势利眼" 寻可靠伙伴 ;⑨放下面子来做人。

很少有事情能彻底的分清到底谁对谁错,往往是谁都有错,不同的是错多错少。当别人给我们指出不足时,首先不是去反驳、去争辩,而是应该先自我检讨,确实错的,马上改,确实没错的,就当作警示。态度决定一切,同样的事,态度不同,结果也就不同。所以,要想把事情做好,必须先把态度端正好!

快乐的人不是没有痛苦,而是不会被痛苦所左右。人生难免会和痛苦不期而遇,其实痛苦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内心背叛自己,成为痛苦的帮凶。整理一下自己的心情,忘记那些不愉快的往事,听听音乐,看看风景,说能说的话,做可做的事,走该走的路,见想见的人。带上微笑,和快乐一起出发。

1.智商(IQ)是智力高低;2.情商(EQ)是管理情绪和人际关系;3.逆商(AQ)承受失败和挫折能力;4.德商(MQ)道德人格品质;5.胆商(DQ)胆量胆识胆略;6.财商(FQ)理财能力;7.心商(MQ)保持良好心理能力;8.志商(WQ)意志品质水平;9.灵商(SQ)灵感顿悟能力;10.健商(HQ)健康意识。你知道吗? 【聪明女孩】

1、遇到不想回答的问题,直视对方的眼睛,微笑、沉默。

2、走路抬头挺胸,遇见不想招呼的人,点头微笑,径直走过。

3、和对自己有恶意的人绝交。人有绝交,才有至交。

4、有人试图和你无理取闹,安静的看着他,说:祝你好心情,然后离开。

【人生三必备】

1、有三种东西必须控制:情绪、语气和行为;

2、有三种东西必须思考:生命、死亡和永恒;

3、有三种东西必须摒弃:罪恶、贪婪和背叛;

4、有三种东西必须避免:懒惰、野蛮和嘲讽;

5、有三种东西必须挽救:圣洁、和平和快乐;

6、有三种东西必须尊敬:坚毅、自尊和仁慈。

【永远不要对这些人好】1.有事时找你,没事的时候无视你。2.受你点恩惠就对你倍儿好。3.不要对谁都是一副怜惜的心情,不是每个人都值得你那么做。4.不要对不怀好意的人心软。5.分手了,可以是陌生人,可以是朋友,但是时刻提醒自己,不是从前。6.心里没有你的人。

【1=1】1. 你能尊重多少人,就有多少人尊重你;2. 你能信任多少人,就有多少人信任你;3. 你能跟多少人协作,就有多少人跟你协作;4. 你能让多少人成功,就有多少人帮助你成功。

【聪明女性为人处世的十大秘诀】1培养自身神秘感;2给对方一定的暗示;3在适当的时候出现,该走就走。4举止幽雅;5保持新鲜感。6由你来决定你的人生价值。7让他享有一定的私人空间。8任何时尚都没有比自然的女性特质更能吸引男人。9拥有自己的金融资产。10你永远不会绝望,也不会依赖别人。

男人不可一日无姜,女人不可三日断藕 【 男人不可一日无姜,女人不可三日断藕 】http://url.cn/4StvT1

【送给优柔寡断和胡思乱想的朋友】1.流泪的时候不做任何决定2.不反复思考同一个问题3.不害怕做错什么4.有负面情绪是正常的5.一切的烦恼都是自找的6.说过的话一定要做到7.不要去害怕做一件事8.无论是对是错,你需要一个准则9.不要把心底的话全掏出来10.沉默有无限种含义.

心淡如水,人淡如菊。。。智者把放下当前进,愚者把放下当绝望。你能放下多少,幸福就有多少。

有时侯,觉得自己其实一无所有,仿佛被世界抛弃;有时候,明明自己身边很多朋友,却依然觉得孤单;有时候,走过熟悉的街角,看到熟悉的背影,突然就想起一个人的脸;有时候,突然很想哭,却难过的哭不出来;有时候,夜深人静的时候,突然觉得寂寞深入骨髓;有时候,突然找不到自己,把自己丢了…

第9篇::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这是我们办案时提高案件质量的办法,没有其他的办法和解决措施。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

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 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

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砚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于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的科学判断,针对具体犯罪、具体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应当实行区别对待,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处理案件,以做到既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有几个要求:

1、要求全面把握“宽”与“严”。

2、宽严相济要求宽严并用。

3、宽严相济要求审时度势。

4、宽严相济要求宽严有度。“

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

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追捕追诉使之归案,依法从严惩处。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二、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分析以下几点:

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

2、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

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正确、严格但要有相对性的把握二者的适用范围。

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刚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后果不严重的等等,坚持适用轻缓刑罚。对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做好区别对待。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关系,因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四、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宪法精神、体现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作风。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我们要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嫌疑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从刑事政策的走向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步体现 “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思想。“轻轻”即总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所以,在我们以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正确理解并掌握“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保证宪法精神的落实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实现。

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

一、 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二、 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三、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四、 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

五、 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这是我们办案时提高案件质量的办法,没有其他的办法和解决措施。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

(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 (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

3.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4.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宽;二是严;三是宽和严如何结合,就是济。公诉工作能够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积累经验,其内容也主要体现在"宽"、"严"、"济"三个方面,这是由它的地位决定的。公诉部门不仅对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处理结果有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它对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监督权、监督的程序、方法和力度。如一份侦查员对于证人证言的取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言取证的力度、周密度是否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诉部门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让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审判部门一个证据的质证、采用情况有即时监督权等等。权利的运行离不开监督,按照监督与权利行使是否同步来分,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从现行刑诉法来看,公诉工作对侦查权、审判权拥有后两种监督权,有的地方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提前介入制度,这样又有了事前监督权。

1、在侦查监督方面

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将会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审查。证据有缺陷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以达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标准。如果法律适用不正确,公诉部门可以直接更改。有的部门创造性地提出了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就是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由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中,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使侦查人员进一步侦查,移送公诉后,能够更加顺利畅通地提起公诉。证据具有强烈的时间性,有的证据是永久的,有的稍纵即逝,并且不容易恢复。提前介入可以及时发现侦查部门没有调取的必要证据,或者取证不到位的证据,及时复取。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实质,就是将公诉案件的标准提到侦查阶段,达到提高侦查质量的目的。这项制度在目前的法律中尚没有规定,是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套做法。另外,在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侦查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重新衡量,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对于遗漏的犯罪事实、嫌疑人,以决定是否需要追诉。

2、在审判监督方面

目前的刑诉法,修正、加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树立了居中裁判的职能。这样,公诉人必须当庭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有罪,阐明法理,向旁听人员传播法律知识,把每一件案件的社会效果达到最大化。尤其是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经济转型期,法律有时是被动的,这就决定了人们具有对法律的后知性和行动的盲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当庭依法控诉被告人有罪,阐明从重情节;其次,通过当庭论证具体案件,向旁听群众传达法律知识和

5.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 (5)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6.试述我国刑事立法中重刑倾向的体现及解决。

(1)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与当今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不合拍;(2)刑罚种类及刑罚制度存在失调现象 ,尤其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端较为显著;(3)在分则中对某些具体罪名的刑罚规定仍然存在粗疏之处,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4)刑罚执行环节存在不协调 .与刑罚目的的要求不相称。其实,从世界尤其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刑罚史的历史 嬗变来看,其刑罚沿革经历了一个从古代生命刑为中心.到近代的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过渡的过程 。我们认为。我国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为契机,积极革新我国现行的以 自由刑为中心且生命刑还占有相当比重之刑罚体系.勇于直面目前国内还较为普遍存在的对死刑过度依赖甚至迷信的现状,并予以理性的反思和积极而慎重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7.试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首先,对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四要件说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才是犯罪,三阶层递进式理论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其次,三阶层理论中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层,“违法性”中分析;四要件则把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四要件体系外,在“排除犯罪的行为”中分析最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层次更清晰,第一步分析是否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步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害人承诺等排除违法性行为,第三步分析有责性,即年龄,精神状态等。

总之,三阶层比四要件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

8.试述犯罪方法论中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类别判断与个别判断的关系问题。

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 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

9.简述《刑法修正案

(七)》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简述《刑法修正案

(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犯罪嫌疑人举证说明其收入合法,不能说明即可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不过最近人大对刑法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了修改,最高刑加到十年,不知道对于最底限额有没改动,现在还是30万起。

检察制度

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

(1)对检察官的培养纳入司法大体系中,有利于统一司法队伍的素质,便于人员在司法机关内流动。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业务特征,合理配备司法官员和辅助官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实习期间的轮岗对全面培养和发展司法官员的素质非常有益。

(4)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案件管理和侦查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今后科技强检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视心理矫正和与社会的教育衔接对我国的罪犯改造也有着借鉴意义。

2.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突出特色及其优越性。

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 具有运行机制的规律性,体现了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 具有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制约协调

3.试述深化检察改革的几项基本任务。

一是要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中央确定的涉及检察机关的各项改革任务在2006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党的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

二是要以执法规范化为重点,推进检察业务建设。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是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专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 五是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物质保证。 六是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基础。

4.试述检察权的性质。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5.试述法律监督的性质与特征。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检察业务

1.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主要特点。

(一)事实上的模糊性。表现在:一是要件事实不清;二是案件性质不清;三是职务不清。

(二)情节上的复杂性。从渎职侵权罪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罪中,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

(三)社会上的同情性。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往往有人认为即使要处理,也是党纪政纪上的处理就够了,那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误。这种同情性的客观存在,也或多或少地阻碍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的开展。

(四)职务上的掩饰性。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为案情真相提供了掩护。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失职渎职,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均不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

(五)责任上的分散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给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六)法纪上的交织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刑事责任与党纪、政纪责任交织在一起,渎职责任与贪利责任交织在一起,往往出现多责并存的现象,从而形成了政策性、法律性强的特点。

(七)行为上的隐蔽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执行职务场所中,往往行为真相不为他人所知,加之当事人或相对人都系单一体,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从而形成直接证据少,客观证据少,口供影响力大,真实行为隐蔽性强的局面,为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客观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2..试述如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几个重点环节工作。 (1)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渎检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一是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二是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三是利用知情人收集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背景资料。四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五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

(3)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

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

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侵权犯罪线索信息。

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

(4)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一是更新执法观念,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

2、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克服急于求成。

3、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的特点,加强与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

4、建立渎检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二是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破案件能力。

1、认真分析举报线索,找准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提高成案率。

2、认真研究渎职侵权犯罪及其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殊性,增强侦查意识,讲究侦查艺术,提高侦查技能,突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选准“突破口”,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

4、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5、重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三是大力加强渎检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要对检察事业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第二,要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从各层面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把综合素质强,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第三,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推行主任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第四,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法律政策和实践理论研究,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第五,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犯罪工作考评考核和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渎检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3.试述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逮捕:突出的问题依然是逮捕条件的问题。新刑诉法放宽了逮捕的条件,把“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模糊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相对于新刑诉讼法的落后,导致很多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由同一领导分管,对批捕与起诉适用大体一致的条件,对逮捕条件的理解依然过严,这就造成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内部的不衔接,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69条中的“特殊情况”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都延长了1-4日,而且延长至30日也普遍,

4.如何理解“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不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这里所指的案件是包括哪些构成犯罪,但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免刑或仅判罚金的。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加强,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为处刑上重后果而轻其他、多从轻而少减轻,相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先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尚不够完善,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且初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定罪科刑,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加大教育改造的难度。如果设立暂缓不起诉制度,就使得犯罪性质不很严重、初次、偶尔作案的未成年人在其行为未被处理而自身又明白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保持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状况,自觉自愿的约束自我,避免被定罪判刑。而这些人得到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力量的教育挽救,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相对于向坏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要大。《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重新犯罪,预防可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在18周岁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很大,在犯罪的道路上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思想既有易受不良思想腐蚀的一面,又有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正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罪改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们到监管场所交叉感染,形成恶性循环,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5.如何理解量刑建议及其适用问题。

量刑建议权,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有关刑事司法政策,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即对被告人的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或建议。

因此,从本质上讲,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是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现代公诉权的一种自然延伸。

由于量刑建议权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诸多层面上都具有较高价值,因此,笔者以为,构建如下量刑建议制度势在必行。

1、细化量刑建议标准。参照美国于1987年制定的颇为详细的《量刑指南》等国际通行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实施办法(或细则)》,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2、明确量刑建议提出的主体。

一、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对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庭前提出量刑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批准后,根据庭审实际决定是否当庭提出量刑意见。

3、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建议或者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同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其它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二审案件),公诉人一般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或意见。

4、统一量刑建议的格式内容和方式。量刑建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法律依据、量刑建议、量刑理由以及所建议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等内容。单独的量刑建议书要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建议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上写明量刑建议的内容。当庭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也应于庭前将量刑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

5、围绕量刑建议实行控辩双方当庭抗辩制度。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公诉人发表拟对被告人进行何种刑罚处罚的量刑建议及理由之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可以分别由辩护人、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发表己方的关于量刑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及理由,如果几方分歧不大,就可以在量刑建议的范围和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这种处罚,如果分歧较大,再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试述贪污罪主体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变贪污等。

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以5000元为界定。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三者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7.试述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主体单一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均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并都出于一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这种情形又称为内部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二是主体混合的共同贪污犯罪。这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又叫做内外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对前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在和实践中并无争议。对于后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如何定性学者有以下不同看法:(1)、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正犯,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2)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3)、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实行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到底是按主犯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还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罪名,则存在疑问。

8、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变挪用公款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观目的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0.如何理解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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