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国际经济论文(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进入历史发展新阶段,国际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亲密。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也在不断增加,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带动海外市场快速扩张,中国经济达到新的增长点,也有利于推动全球经济稳定发展。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贸环境中,要把握当前的国际形势,才能在全球市场占有更大的份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在国际环境中的地位。

第一篇:国际经济论文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举行国际经济合作沙龙

日前,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举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模式设计”国际经济合作沙龙,邀请专家为会员企业进行专业培训,讨论跨境电子商务为广大民营企业未来所带来的机遇,让民营企业了解出口跨境电商的运营操作,以及其所能带来的商机。

第二篇: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我国国际经济战略的制定

摘 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占据了主流,并快速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开始壮大起来。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加频繁,全球化与一体化已经深入到了每个国家。各国把对外贸易放到战略的高度其实就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在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要顺应时代背景,把握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脉络,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发展,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对外贸易战略,并在战略的基础上对外贸易的发展进一步提速。本文在大的国境环境下进行解读,进一步分析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对外贸易决策。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国际经济战略;发展;谈判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促使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在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业带来我国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全球一体化下制定我国的国际经济战略,优先考虑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坚定不移的重要课题。因此,要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趋势

1.新兴经济力量发展迅速

世界经济中三股力量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3左右,它们分别是美国、日本、欧洲等。但是这三股力量进入21世纪后,其经济的发展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在缓慢的状态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国内需求不足、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增长无核心化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发达国家,也无形中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影响。相对世界上其他的新兴力量,其经济增长也出现了令人惊讶的速度,据不完全统计,在若干年之后两者之间的经济力量会出现相对持平的态势。

2.多边贸易体系谈判进展缓慢

当代世界贸易以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态势发展的时候,出现了新型的贸易保护,至此贸易保护主义换了一种形式更加盛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也为上述的问题组织了多次的贸易谈判,但是由于国家之间的诉求点是不一样的,也没有最终的达成。多方国家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达到一致,致使贸易谈判一直处于僵局。但是在这种局面下仍未组织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进程。

3.双边、区域自由贸易相对活跃

实现贸易自由化可以通过双边、区域经济合作等措施来实现。双边区域经济合作主要从科博登条约逐渐开始在国际蔓延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转型升级势在必行,近些年,随着多边贸易发展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各国采取了新的途径来解决上述难题。即双边区域经济合作。这种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壁垒。

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认识到它的积极的一面,又要认识到它消极的一面。只有充分考虑到其两面性,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1.有利方面

(1)有利于引进外贸投资。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离不开外贸投资,外贸投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促进了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由于我国的现在国情,还不是发达的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所有提升的空间还很大。外资的引入既能使我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更加的深入,又能在外资的支持下,促进我国经济发生跨越的发展。

(2)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在国际舞台上,国与国之间同台竞技,一个国家在本区域强大,不代表在世界舞台上强大。因此要想在世界舞台上竞争取胜,就得要重组和优化产业结构,使其更加完整、合理。在分工协作上要更贴合实际,从自身的角度上进一步细化。我国的企业也要及时转型升级,利用好转型升级的节点,将自己做大做强,在世界的舞台上取胜。

(3)有利于我国外贸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东风下,使我国的外贸发生了质的飞越。摒弃了以往的低级的,没有附加值的困局,开始转向高级的、高附加值的新阶段。这种模式的转变促使外国资本的引入,使得我国企业间的资本流动速度加快,更有效的与国际市场的衔接,合作变得更加顺畅。

2.不利方面

(1)资金问题。资金是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原动力,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总量的增加,在资金方面也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考验,资金缺口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虽然可以通过外资渠道解决一部分,但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讲,仍然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经济危机、金融风暴等,使得整个外部经济发展的走势前景不明朗。我国在这种环境下,其在国际投资市场中的竞争力也有所下滑。但是,在面对风险的同时,也充满了机会。一些新兴的国家和地区大力引进外贸投资,无形中对我国的资金引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资金问题时困扰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的一大难题。

(2)经济波动带来的冲击。经济波动一直伴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自由化,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的影响通过国际市场环境传递到我国的经济市场中。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时期,经济制度、经济结构还不能不好的匹配。当国外经济波动传导到国内市场时,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应对措施如果不及时跟进,就会出现难以预想的风险,甚至是经济危机。因此,国际市场经济波动对我国来讲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3)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受阻。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会把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放到一个国际舞台上,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中通用的一种做法就是企业之间拼的产品的科技含量、生产效率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一直以来都是诟病。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全自动化的生产线等在世界竞争的舞台上称王称霸,其竞争力是很多企业不发匹敌的。而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世界市场范围内还是与那些企业有很大差距的。在世界走势来讲,我国要积极寻求信息密集型产业,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相匹配。

三、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我国国际经济战略的制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我国的外贸易体制也在逐年调整。根据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下,我国要根据现有的国情,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1.提高出口贸易结构和方式

国家需要对出口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转变对外贸易方式,将对外贸易从数量取胜转变为质量技术取胜;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在税收上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较快发展等。

2.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

国家应该鼓励扶持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相关高校对高科技研究力度,同时建立高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大力培养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科技产业。除此之外,还应该合理利用研发补贴政策,注重对研发条件的支持。

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兵家必争之地,很多国家已经将其放到了战略地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与竞争的国家的战略布局,更能体现出来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现代化水平。但是,我国的服务贸易水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还处于较低水平。因此,我国要把新兴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放到战略的地位,为在国际竞争中增加筹码。一是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在提高基础设施的规模基础上,在增加人、财、物的投入,为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创造有利条件。二是通过激励措施来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的开发标准以及劳动人员素质质量,最终实现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

4.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发展水平和结构的优化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贸易的走向。我国要考虑大的国际背景下根据现有的国情调整相应的产业结构,制定适合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国际化产业结构,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带来了很大的动力,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投身国际发展的浪潮,积极练就内功,推进国内产业升级改造,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外资,与外资企业深度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在政策制定上占有一定的主导权,形成良好的国际贸易循环。

参考文献:

[1]徐万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与中国的国际竞争力[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5).

[2]邹志强.全球经济治理变革对中国与新兴国家合作的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4(04)

[3]张岸元.国际经济环境及我国的对外经济战略[J].中国经贸导刊, 2012(19)

作者简介:熊麒(1993- ),男,湖北省大悟县人,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作者:熊麒

第三篇:国际经济协调与全球经济发展

进入历史发展新阶段,国际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亲密。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也在不断增加,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带动海外市场快速扩张,中国经济达到新的增长点,也有利于推动全球经济稳定发展。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贸环境中,要把握当前的国际形势,才能在全球市场占有更大的份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在国际环境中的地位。充分把握经贸发展趋势,为推动自身经济快速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新时代国际经济发展的意义

促进各国经济增长

国际经济直接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际地位。新时期,世界各国经济在不断向全球化的方向发展。在国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国经济都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新时期国际经济发展的方向。

国际经济环境优化

在新时期,国际经济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各国企业不断拓展海外发展空间,在全球经济市场中,增加其市场的占有份额。这种情况也让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当前的发展来看,国际经济发展的环境不再是比较单一的竞争关系,而是在竞争中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形成竞争的格局,推动世界经济的综合发展。

信息科技引领潮流

新时期,科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引领作用。从国际经济发展的当前形势来看,生产力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发展。世界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推动了世界信息科技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信息科学技术必须不断创新,才能充分发挥其应用价值,相辅相成。在国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交流也在不断加快,全球信息科技水平的提升也为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发展机遇。

新时代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格局逐步深化

在现阶段的国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国经济交往打破原有局面,政治友好交往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新成果。世界各国都重视自身经济发展,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基础也越来越雄厚,具有加大国际市场投资的经济能力。在经济政治合作过程中,各国在经济政治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以文化为媒介,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通过文化交流的方式让政治合作变得更加亲密。各国之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推动了国际经济政治格局的不断深化。

国际经济多元化发展

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先进生产力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这种科技环境以及经济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也越来越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现在很多的国家都在运用互联网来构建双向合作平台,能够让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就能进行经贸合作问题的沟通、足不出户互动,突破了地域以及时间的制约。现在比较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很难适合信息时代的发展,而是需要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更加规范

现在不断有国家参与到国际经济的活动中,国际经济市场在不断扩展,向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竞争形式也越来越严峻。为了让经济发展的环境更加公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国也要建立友好的贸易体系,突破竞争的界限,在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相互合作。良性竞争能够让国际经济进行良好发展。

国际经济协调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际经济协调是“国际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简称,对全球经济发展影响主要如下:一是能够有效降低各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效缓解不同国家间存在的经济矛盾,对通货膨胀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还促进了国际资本进行相应的流动。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有效协调国际共同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中存在的矛盾,才能更好地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全球经济进行有效增长。

运用国际经济协调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策略

加强国际经济组织作用

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际货币组织是二战后世界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了世界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和经济的发展。例如,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召开。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诺罗夫对会谈的成果进行了详细阐述,各个参会的成员国都表示愿意继续参与上海合作组织经济领域的合作,共同构建全球化的经济。当前存在的单边主义以及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一定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各个成员国达成了一致立场,从而对世贸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维护,意义非常大。诺罗夫表示,目标主要是在非歧视性以及多边贸易的前提下,共同构建具有开放型的经济,从而确保世贸组织的权威性以及独特性。

构建全球化的协调机制

建立全球资本流动监管协调机制,有助于发挥国际经济协调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首先,通过检测各项指标,建立预警指标体系,让各个国家都能够更好地对国际储备、长期资本流动等金融危机进行预测。监督机制也需要依据这些指标的范围以进行相应的预测,并在出现异常范围时及时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二是加强资本的管制。亚洲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金融结构也开始趋向弱化,国际资本流动的透明度正在得到保障,资本项目向各国和世界经济不适当开放的风险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改善国际资本流动——这个话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构建协调的机制。最后,严格的监管对冲基金受。随着对冲基金的发展,监管问题也继续进行解决,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管,主要是通过直接监管的方式。国际经济协调组织应遵守对冲基金管理必须遵守的法律,并制定专门的法规,及时识别资本波动。

创新国际经济协调措施

国际经济协调也成了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符合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要满足世界三大经济组织所具备的协调职能,更好地满足全球经济新发展的需求。例如,制定的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不仅极大完善了多边贸易谈判体系,更关键的是,随着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相继加入世贸组织,发展

中国家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规范中也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争取公平定位,获取合理利润,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二是需要对国际经济合作政策的思路进行调整,制定中短期政策、需求管理以及供给侧改革等。第三,需要注重科技创新能力,这也是对现代经济体系建设战略进行支撑的重要表现。通过创新、结构性改革、新工业革命以及发展数字经济等新模式,为全球经济开辟新的发展路径。坚定不移地朝着这个方向迈进,从而有效地缓解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以及增长乏力的现象,为世界经济进入增长繁荣的新时代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国际经济发展的举措

提高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新时期,必须深入了解国际经济发展的环境。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为了更好地满足国际经济发展的环境,必须提升经济的开放水平。中国也要深化改革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要想在国际市场环境中处于领先地位,就必须跟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还要坚持独立自主的经济发展原则。

采取多边合作外交政策

国际竞争环境在不断的发展,竞争的发展模式也多种多样,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在不断增加。中国为更好地确保经济有稳定的发展环境,与各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必须运用多边合作的外交政策,使各国通过经济交流保持友好关系。

结 语

在现阶段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的发展面临不同的挑战与机遇。只有积极适应时代,不断对自身经济的发展模式进行调整,在国际交流中进行合作与发展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推動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经济合作将更加频繁和深入。

(首尔大学)

参考文献:

[1]韩奇锟.新时期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预测[J].现代经济信息,2018(36):158.

[2]刘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分析[J].商情,2018(8):78.

[3]周艳平.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展望[J].首席财务官,2018,14(11):11-13.

[4]朱天娇,王悠悠,盛凯骏,等.基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态势分析[J].环球市场,2020(5):24.

[5]向辉. 全球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协调探究[J]. 今日财富, 2019(15).

作者:张嘉军

第四篇:国际视域下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挑战的应对

摘要: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征税权划分和税基侵蚀问题已引起各国关注,但由于美国与欧盟之间的税收利益分歧,多边共识框架难以在短时期内达成。为了维护本国的数字经济税收利益,大约19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推出跨境(州)数字经济的单边征税策略。基于此,文章以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开征数字经济领域税收为例,分析其背后的经济和税收利益因素,并提出两点建议:就短期而言,为促进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反对针对跨境数字经济企业征税;从长期看,应注意维护数字经济的消费者(用户)价值贡献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消费地价值贡献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体量已达31.3万亿元,2016到2018年间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分别达到74.07%、57.5%和60%,至2017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增速稳居世界第一。经济数字化的发展不仅为我国供给侧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也对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数字经济的涉税特征与竞争挑战

在数字经济日益普及的大趋势下,各国对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尤为重视。一些国家一方面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另一方面,相继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单边应对措施。

(一)数字经济的基本概念

2016年,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上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及相关概念。

(二)数字经济的涉税特征

当前数字经济影响下的商业模式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应用程序商店、网络广告、云计算、参与式网络平台以及网络交易等。相对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具有以下五个涉税特点:一是数据依赖性强。数字资源的高效利用,能够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二是流动性高。无论是在无形资产,还是在用户以及业务功能上,流动性较强。三是交易存在虚拟性。交易的场所、货币以及商品的展示都是在虚拟的世界中,打破了传统纸质票据的交易;四是商业价值与用户数量呈正比。即价值创造模式企业与消费者共同实现,用户的数量越多,其潜在商业价值也就越高。五是技术变动性强。随着ICT的发展以及价值的网络效应发挥,数字经济存在较大的创新空间,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

(三)数字经济带来的国际税收竞争

根据传统的经营模式,企业如果要在所得来源地进行交易,通常都需要在当地设立生产机构、营业机构或者分销机构等法律实体,这些实体会承担如采购、存货管理、品牌推广等经济活动,而来源地国家主管机构就可依据这部分经济活动所赚取的利润进行征税。但当前,很多跨国数字经济企业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在虚拟的空间中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在所得来源地国家设立任何经营实体。这些企业利用数字经济的优势,可以达到双重不征税或者明显降低税负的效果。而来源地国家因无法向其征收税款或者只能征收较少部分的税款,直接导致本国税收利益流失,最终形成近年来备受国际关注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挑战问题。譬如,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长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提出,数字巨头企业在赚取高额利润时,其所负担的税率却低于其他企业14个百分点。

二、应对数字经济国际多边税收规则的推进脉络

正如OECD报告中所说的“现行的国际税收标准可能已经跟不上全球商业实践的变化,尤其是无形资产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针对跨境公司通过一系列税收筹划安排转移利润,造成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

(一)多边包容性框架提案的提出

2013年7月,OECD应G20请求在财委会下设了一个分支机构,即数字经济工作组。该组织于2013年7月正式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随即拉开了国际税收体系中针对数字经济的相关改革。该计划由34个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7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2015年欧盟推出《欧盟增值税规则变更》,OECD发布《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2016年,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上通过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2018年12月1日,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三次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宣言》,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承诺继续寻求以共识为基础的解决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对国际税收体系的影响,要求OECD在2019年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报告进行更新,并于2020年发布最终报告”。在此背景下,2019年OECD推出《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提出多边包容性框架,以争取达到各方共识,克服数字经济对现行国际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二)多边包容性框架下的美国与欧盟分歧

国际多边规则的推进必须建立在所有参与国共识的基础上,但多边规则制定中,美国、欧盟是此次数字经济涉及税收利益中重要的利益角力方。美国是当前数字经济第一大国,在2018年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公布的全球数字经济100強企业中,美国51家企业上榜,占据半壁江山。国际大型数字企业主要是美国的居民企业,如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亚马逊(Amazon)、谷歌(Google)、亿贝(Ebay)、威瑞森(Verizon)等。这些企业在欧盟的用户为美国带来相当的收益,如Facebook,在全球具有27亿的MAU(monthly active users)用户,而大量的用户属于欧盟范畴。

欧盟积极推进对跨境数字经济征税,主张欧盟区域内的税收利益。一方面,欧盟积极推进区域内数字服务税的开征。2018年,欧盟提出了数字经济公平课税方案,其核心是对数字服务企业在欧盟区域内取得的相关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如2015年,欧盟通过欧洲数字单一市场战略(Digital singal Market Strategy for Europe),成为2020年欧洲数字议程(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 2020)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后BEPS时代关于数字经济的反税基侵蚀的相关多边税收规则的制定。欧盟发布的《数字经济影响的评估和建议的报告》,揭示数字化运营企业与传统企业在税收征管上的差异,提出传统税收规则已经不适用于现今数字经济环境,新的数字经济企业并没有承担其相应的税收责任。根据评估,传统商业模式企业的有效平均税率是23.2%,而数字化商业模式企业有效平均税率只有9.5%,这给全球造成极大的税收损失,因此,应推动各国积极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美国拒绝对跨境数字经济开征税收,并且对涉及数字经济的多边税收规则采用了拖延战术。一方面,主张数字经济自由贸易,积极维护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税收利益。对有些国家针对高科技或数字居民企业的跨境所得征税,美国强调反对,并要求各国立即停止任何单边的行动,否则美国将利用其《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款,对相应国家采取单边报复行动。另一面提出要致力于达成一项可行的、长期的多边解决方案,于是在2018年6月作出营销无形资产提案,但此提案的核心原则是在保留常规利润的基础上,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很难被数字经济消费者用户国接受。

(三)包含最大公约数的“双支柱”方案提出

经济数字化下的国际税收政策体系的建构是一场深刻的利益重构与制度变革。由于欧盟与美国在此背后的税收利益冲突,推动了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演变。从2015年G20/OECD《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的“三方案”(1)探讨,到2018年《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的“四政策”(2)展开,再到2019年《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双支柱”确立(西方学界普遍将其称之为“BEPS 2.0版”),一个兼顾整体观、共生观与演化观的国际潜在共识呼之欲出,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问题、新矛盾凸显,国际税收规则仍在理性寻求一个包含最大公约数的各方同意的最佳治理方案。

三、国际视域下的单边措施实践

由于涉及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利益竞争达成多边共识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谈判过程,在数字经济日益普及的大趋势下,各国对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尤为重视。

(一)应对数字经济的单边措施整体情况

一方面,各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应对单边方案。当前,欧盟与亚太地区有19个国家纷纷计划或推出有关数字经济的单边措施,其中欧盟共有11个国家提出相应的征税措施,亚太地区共有7个国家正在研究或已推出了相应的数字征税措施。总体来看,欧盟区域国家推出的单边措施方案更加成熟,提出了相应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并且部分国家已完成国内的法律程序,进入实施阶段。如法国已于2019年1月初步实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7月10日宣布反制措施,启动301条款进入对法国数字服务税的调查程序,7月11日法国参议院正式表决通过了“合并版”的数字服务税(DST),并于7月25日对外官方公布。7月26日,美国特朗普宣称将对“法国DST采取对等报复措施,并暗示将拿法国葡萄酒开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相继推出的单边措施无疑会带来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格局。

(二)典型国家的具体措施

当前,提出单边应对措施的国家主要位于欧洲与亚太地区,美国又是数字经济第一大国,鉴于此,我们选取了拒绝对跨境数字经济征税的美国,主张对跨境数字经济企业征税的英国、法国,发展中国家印度,以及东南亚的新加坡五个国家。

1.美国

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以基础设施建设领军数字经济制高点。当前,美国是数字经济第一大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在国内与国际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应对策略。在国际方面,面对一些国家主张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提议,美国财政部提出“坚定反对任何国家单独提出数字公司(进行征税)”;在国内方面,近年来,美国对数字经济采用了开征税收的单边策略。

(1)修订联邦相关涉税法律

2013年5月6日,美参议院投票通过了一项名为《市场公平法案》(Marketplace Fairness Act)的立法提案,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法案的通过意味着1998年《互联网免税法》的失效,免税法最初实施时禁止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网络接入税、禁止开征针对互联网的歧视性税收、禁止对电子商务多重课。

2018年6月21日,在“南达科他州诉维法尔公司案(South Dakota v.Wayfair)”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既往案例中的“物理存在规则(Physical Presence)”,即在1967年和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经典判决,即确定物理存在规则,要求各州政府不得对远程或虚拟零售商行使征税权,除非零售商在各州州内具有“物理存在”,从而使得各州对网络销售可能有权征收销售税。该案终结了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给电商加持的免税“金牌”,解决了州和地方政府、传统零售业与电商之间长达 20多年的博弈,该裁决将对互联网时代的美國零售业态、电商的经营活动、消费者,以及外国零售商与美国的跨境电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地方开征跨州电子商务销售税

美国各州对数字经济企业开征消售税的纳税路径如下:首先,电商企业在出售电子商务产品时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电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商企业收取销售税。譬如,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加州宣布将对州外电子商务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年营业额超过$100,000或者超过200次的交易笔数都需要征税,对未能代收加州销售税的州外卖家“犯有重罪”,每项违例均可被判罚款5000美元至20000元美元,或“监禁16个月、2年或3年,或两者兼而有之”,并且此项涉税措施可追溯至8年前,税款高达数万美元甚至更多。一些州开征销售税的法案无疑会对数字经济企业产生影响,例如Ebay顺应遵守美国“电商平台促进法”(Marketplace Facilitator laws)要求,宣布该平台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买家位于华盛顿和明尼苏达州的交易征收销售税,并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对宾夕法尼亚和俄克拉荷马州的交易征收销售税。

2.英国

早在OECD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最终解决方案出台之前,英国政府已于2015年4月1日出台了《转移利润稅制度》,该项法律旨在解决通过各关联方的人为安排来避免在英国因拥有物理存在而构成常设机构,来达到转移利润规避英国税收的目的。同时,为进一步缓解国内政治压力,英国决定自2020年4月起,对从事特定活动的数字化企业按照英国用户参与所形成的价值贡献征收临时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英国支出监管机构预算责任办公室(OBR)测算,至少30家数字公司将受到数字服务税的影响。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收入达到5亿英镑(6.38亿美元)的公司,并且征税将从2020年4月开始实施,预计每年将征税4亿多英镑(约合5.12亿美元)。

(1)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征税依据

在具体的征税依据上,英国认为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作为用户能够更多地参与到创造价值的过程中,用户共同创造价值的体验构成了价值基础。因此,英国政府认为,本国的用户参与度应成为决定是否征税的重要依据,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考量:

一是用户使用平台软件提交生成的数字化内容,二是用户深度参与平台建设的持续投入时间,三是用户体验具有的网络性与外部性特征为平台企业创造的超额利润,四是用户参与提供的内容和服务所彰显的平台企业核心价值。对于满足前述四项条件的数字化企业,英国政府认为应当修改当前利润分配规则,以便与核心理念相符。

(2)以数字企业的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

英国的数字服务税税率将被定为2%,计税依据是数字经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征收对象为全球年营业额超过5亿英镑并且盈利的大型科技公司,涉税范围主要是企业所经营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和在线市场等服务。

但英国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提供金融或者支付活动;在线销售自有商品;提供在线内容产生的收入,如在线订阅电视或者音乐节目、在线阅读电子期刊等;提供无线增值业务和广播服务活动。

3.法国

在特朗普减税的竞争下,法国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预计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3%调整为31%,并在2022年逐步降低到 25%。与此同时,法国开始主张对数字经济征税,主要是征收“视听税”与“数字服务税”。据统计,视听税在2018年为法国带来约2500万欧元的税收收入。法国财政部估算,2019年因开征数字服务税获得的税收收入约为4亿欧元,2020年约为4.5亿欧元,2021年约为5.5亿欧元,2022年约为6.5亿欧元。

(1)强调消费地原则设立视听税

早期为了向国内的电影和音像制作提供资金,法国在2003年引入了一项间接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销售或出租“影像制品”进行征税。在2004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征税范围扩大到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到了2016年,为了适应以广告为基础的收入模式的转变,该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视频免费但通过播放广告盈利的在线视频点播服务。

视听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电子视频制品的销售和租赁,以及通过电子通信获取视听内容的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在法国租赁或销售电子视频制品,以及向法国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的国内外供应方均具有纳税义务。视听税是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地原则进行征税,而与供应商的所在地或居住地无关。对于电子视频制品的销售和租赁而言,如果销售或服务的发生地点在法国,供应方应根据销售、租赁电子视频而获得的价款(不含增值税)进行纳税;对于在线视频点播服务而言,如果“观众”位于法国,供应方应根据在线视频的播放或者通过投放广告而获得的价款进行纳税。

(2)针对大型数字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在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曾提议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欧盟境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特定线上活动收入,临时性征收税率为3%的数字服务税,但因并未达成一致而迟迟没有推出,在此基础上,2019年,法国推出了本国的单边数字服务税。

数字服务税主要针对数字领域的大型企业。所以法国又将数字服务税称为“GAFA”税,即由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等互联网公司名称的首字母组成,因为这些依托于网络高科技技术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企业架构,一直以来因其低税负饱受诟病,所以法国的数字服务税指向明确。

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为针对性的广告服务、个人数据的销售服务以及中介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等。根据法案规定,每年全球数字服务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数字服务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企业为纳税人,应对其来源于法国的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其计税依据与纳税人的净营业收入无关,而是在法国提供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应税服务营业收入,包括由中介平台向其用户收取的佣金和订阅收入,或从广告客户方收取的广告收入。

(3)修订常设机构定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规则

法国还对数字经济中的常设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一是设定“自由工作”用户。这些用户在提供数据时必须被认为是互联网公司的收入来源。二是认定虚拟常设机构。在法国境内为网络数据的收集提供服务的公司,应被视为虚拟常设机构。

法国针对境内跨国公司将利润或者风险转移到海外关联公司避税的手段,强化了转让定价规则,规定关联方的风险和无形资产的转移、集团内部实体之间财产转让等,必须是以公平交易原则为前提。为保证该前提,法国政府开始重视数字经济关联公司的动态,通过立法来控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4.印度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本国拥有大量的数字经济服务的消费者资源,因此于2016年单边实施税率为6%的衡平税,这使得印度成为世界上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先行者,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范本。

(1)以“显著经济存在”判定虚拟常设机构

印度电子商务税收委员会(CTEC)选择以收入量化因素为主要指标来确认非居民企业在本国是否构成“显著经济存在”(SEP),即“单笔应税交易的交易额超过 10 万卢比 ( 约人民币 1 万元)”或“在一年之内一个付款方向同一收款方支付的应税交易总额超过100万卢比”。在印度,当非居民企业在印度的收入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的门槛,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视同在印度构成常设机构。该单边措施的提出,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印度的涉税数字类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范围。

(2)对跨境在线广告征收衡平税

印度的衡平税(Equalisation Levy)是2016年引入的一项单独税种,它是利用了2015年BEPS行动1报告(BEPS Action 1 Report)中描述的一些特征(尤其是“均衡税”)而开征的一种税。衡平税的纳税人是向印度居民提供广告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对非居民提供特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或应收账款总额课征6%的衡平税。

《财政法案(2016)》(第8章)第165 条规定:对非居民通过向以下两类付款方提供特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或应收账款总额课征6%的衡平税。“特定服务”笼统地描述为“在线广告”,包括“提供的所有数字化广告位,或为在线广告活动提供的所有设施或服务(含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服务)”。其中,衡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符合法定课税范围内特定服务的总收入额。同时考虑到衡平税的负税人在印度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主体的税收遵从成本,衡平税采取源泉扣缴方式。

如《财政法案(2016)》规定:付款方如果在前一年度内就特定服务向同一非居民付款额度超过10万卢比,则该付款方应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第165条),按照6%的税率扣缴衡平税(第166条第1款),并在进行扣缴的次月7日内向中央政府清缴衡平税税款(第166条第2款)。即便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没有扣缴税款,也要在付款次月7日内向中央政府申報并缴纳衡平税(第166条第3款)。

印度法律衡平税实质是一种以总量为基础的税收,相当于流转税,适用于交易中的“对价金额”。在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印度政府报告称,衡平税的收入约为100亿美元。并且由于印度率先推出此项措施,根据国内法或双重税收协定,不太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双重税收减免,并可能对已经在其居住国缴纳公司税的外国企业产生双重税收的情况。

5.新加坡

新加坡是东南亚首个宣布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国家,在《2018年新加坡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中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对从境外进口服务的新加坡消费者(B2C)和企业(B2B)征收消费税(GST),主要是针对跨境数字经济企业。政府预计,该政策的实施可为新加坡带来每年9000万元的税收收入。

企业对消费者(B2C)供应的数字服务,具体指向非消费税注册人士(包括未注册消费税的个人和公司)供应的服务,包括跨境数字下载、媒体订阅、获取软件及驱动程序、网页搜索及电子数据管理等。新加坡政府将采取海外供应商制度(OVR)对B2C数字服务进行征税。按照规定,全球年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币或在12个月内为新加坡消费者提供的数字服务超过10万新币的海外供应商,需要在新加坡注册消费税,并就为来源于新加坡收入缴纳消费税。

企业对企业(B2B)供应的进口服务,具体指向消费税注册人士(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经营者)供应的服务,包括营销服务、会计服务和IT服务等。政府将采取反向征税机制(RCM)对B2B进口服务进行征税。消费税注册企业中部分免税业务无权享有全额进项税抵免的企业以及消费税注册的慈善机构或志愿福利机构收到的非业务收据的企业,需要就其从海外供应商处购买的所有进口服务缴纳消费税,对于不包括在反向征收范围内的某些服务,按照正常的进项税额申报规定,可以作为相应的消费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当前中国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中

面临的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相关经营模式对于现行税收制度、征管方式均带来新的挑战,但挑战又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在国内,要求修订与完善针对数字经济的相关涉税的制度与法规,实施单边行动;在国际,要求针对“双支柱”方案规则的各项提案,设立相应的国际税收规则利益底线思维,制定维护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税收利益的对策。

(一)数字经经济商业模式挑战国内传统涉税征管制度

对内的挑战主要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数字经济下的新兴商业模式挑战原有企业各类所得界定边界。由于相关产业链条发生变化,由此带来相关税收征管对所得的判定问题,如劳务所得、经营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间的边界问题。二是常设机构的虚拟性挑战现有的物理性判定标准体系。跨国企业直接在网站平台上向客户销售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完成从交易谈判、合同签订、价款支付、发票制作、产品服务的交付以及售后服务等各个交易流程,无须在来源地国设立物理性存在,这就挑战了我国税收制度中对物理性存在的判定标准。三是数字经济常设机构经济实质挑战例外标准。我国税法中“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并且在目前与107个国家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均采用了“例外条款”,即对“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场所”,如仓库等不认定为常设机构,不进行税收利益的主张。但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兴起,以往在传统经济交易中被视为只是准备性或者辅助性的营业活动,例如信息搜集、货物的存储等,在数字经济中对于企业而言却是重要的经济活动。第四是数字经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挑战传统定价方法。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对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增加了“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的分析以及“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等”内容,但具体在对于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中涉及的相关数字产品的价值评估的程序以及调整的依据,均未涉及,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双支柱”方案多方最大公约数挑战中国数字经济企业税收利益

2019年OECD推出《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确立了“双支柱”体系的多边包容性框架,以争取达到各方共识。在这个“双支柱”方案中,第一支柱方案主要是对“价值实现”的利润分配原则,吸收了欧盟的“用户参与”提案、美国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印度的“显著经济存在”主张;第二支柱方案主体是由法国和德国提出的“最低税率”方案,由此可见,为了在国际上维护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税收利益,各国纷纷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各国提出的提案均是建立在维护本国数字经济发展和税收利益的角度,因此,我国当前亟须研究数字经济企业涉及的税收征管挑战,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提出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应对策略。

五、启示与对策

基于上述典型国家的单边措施,我们大致得出下列启示及政策建议。

(一)启示

1.强调消费地征税原则

从美国、法国、欧盟、新加坡以及印度等国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政策看,均强调了消费地征税的原则。由于数字经济企业价值的形成中消费者与生产厂商共同构成数据价值,是数字经济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因此,各国进行单边措施的前提是依据“消费地”利益主张,但各国为强化和分享相关税收利益,以在本区域销售与消费发生的数字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通过征税,跨境的相关数字经济企业面临着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2.减少因为减所得税带来的财政压力

既使是一直以来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主张对数字经济自由贸易的美国,对国内数字经济征税的态度也从反对开始转向征税,并且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各个州之间的税收利益协调是按照相关法律主体间的管辖权处理。州和地方政府、传统零售业与电商之间历时 20多年的博弈,最终向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征税,对互联网时代的美国零售业态、电商的经营活动、消费者,以及外国零售商与美国的跨境电商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世界进一步关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而在征税的同时,美国于2017年圣诞节推出了系列“减税法案”,显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数字经济征税也具有“财政筹资”的职能。同时,英国、法国、印度和新加坡等国均面临着美国新一轮“减税”的冲击,本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面临着下降的局面,为弥补由此而产生的财政收入缺口,纷纷落实对相关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政策。

3.结合本国的数字资源禀赋设定课税对象

在征税对象的选择上,新加坡与印度选择的是跨境网络广告,美国是电子商务,英国与法国是综合数字经济平台销售收入。由此可见,在对数字经济课税对象的选取上或是以特定数字经济企业为主体,或者是以具体消费支出对外支付为主体,如跨境网络广告。对于数字经济为主体的税收措施,计税依据则强调企业的总收入,而具体的数字消费,则采用分类征收,针对某一特定的数字经济服务类产品。两种课税原则各有优劣,但是英国与法国的选取,体现了跨国公司多在本国设立总部的原则,而新加坡和印度则体现其背后广阔的消费主体市场,因此,无论哪一种课税方式,均是结合本国的资源禀赋而制定。

4.占据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利益的主动权

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竞争也需要遵守平等互利的国际税收规则,建立在各国税收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双方或多方通过谈判与平等协商来实现。因此,在谈判时,通过利益的交换与让步来换取缔约国的经济利益是谈判的重要前提。由此,当别国相继进行征税时,若一国无此类别的税收,则不存在谈判的对等性,从而在后续国际数字经济发展中难以维护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利益。如中国无遗产税,则无法与其他国家签署遗产税的相关税收条约。

(二)我国应对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的对策

中美均为数字经济大国,却存在不同的数字经济形态。中国同时也是数字经济用户消费地国,如作为中国数字经济中最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腾讯的主要业务分为To B (Business)和To C(Customer)两大主体。其中对于C端的市场开发主要是依托微信及QQ两大社交平台,实现相关业务收入,微信与境外的Wechat合并月活跃账户达10.98亿人,平均每天有7.5亿微信用户,由此产生150万+的小程序商业体以及超2000万的公众号群体。而这些用户主要在中国境内,一部分在东南亚地区,这显然不同于美国数字经济类企业用户主要在境外的模式。因此,中国的数字经济涉及税收利益竞争挑战具有二重性。

美国不断对中国货物贸易领域发起的“贸易战”主要依据就是货物贸易领域存在顺差,但实质上,美国更关注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利益,谈判的一个重要筹码就是要求中国放开数字经济相关平台业务准入。因此,从经济利益上讲,美国旨在推进数字经济的自由贸易,进一步扩大其数字经济企业在全球用户数,而中国由于人口因素以及消费市场,便成为美国数字经济推进自由贸易重点进攻对象。建议对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潜力进行精细评估,以中国税收利益最优化为基础,确立我国对他国征收数字服务税应对措施。

从短期看,对欧洲已确定开征的国家,可以在提倡保护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前提下,以较为谨慎的态度表明我们的意见。当前美国对法国实施反制措施,保護美国数字经济企业税收利益,中国应该予以跟进,尽可能减少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境外税收利益受损。同美国一样,对我国数字经济影响力较大的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单边征税举措,我国则应明确的传达出中国反对态度,维护相关税收利益。

从长期看,若由于中美贸易谈判推进,中国放开了相关数字经济平台业务准入制度,由于美国数字经济体量远大于中国,出于税收利益最优化的考虑,则应及时改变立场,需要坚定地维护中国在数字经济中的“消费地”税收利益,尽快借鉴他国的相关成熟做法,即主张消费者对数字企业价值贡献的作用,对跨境数字经济企业开征特别消费税。

注释:

(1)“三方案”为显著经济存在、预提税和均衡税。

(2)“四政策”指常设机构修订/替代方案、预提税、均衡税、针对大型企业的特殊税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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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闫德利,高晓雨.美国数字经济战略举措和政策体系解读[J].中国信息化,2018,(9):8-11.

(责任编辑 吴晓妹)

作者:管治华 陈燕萍 李靖

第五篇: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及其法治化要求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主要指国家间关系同一性和普适性的增强。冷战后,国际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与区域化、团体化趋势突显,介于全球与地域之间、各实体相互间作为和平共存之基础的关系网络显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的平面非中心化将成为最基本的趋势。也就是说,国际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变革中。然而,国际社会于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领域的现代化变革并非同步。

1、 国际政治及文化领域的现代变革。现实的国际社会并非完全的平权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秩序一定意义上仍是等级秩序。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构成,发展中国家虽然占绝大多数,但发达国家仍占主导地位。这些特征尤其反映于国际政治和文化领域。

国际政治事关各国权力之运作,文化包含各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国际社会于政治及文化领域的发展变化总体呈现双重倾向:一方面,亨廷顿预言的文明剧烈冲突的一幕或许不会上演,但是国际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国际摩擦的产生和处理往往取决于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谁有力,谁就有理;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域文化之间的语言沟通将成为必然,通过语言沟通而获得对异文化的理解,文化价值的平等化也可以成为共识的基础。一言蔽之,国际社会于政治及文化领域有现代变革倾向,但步履艰难。

2、 国际经济领域的现代变革。不同于政治文化领域的力量格局及价值冲突,国际经济领域比较重功利,易于由主权极发展为全球性经济关系网。因此,相比政治文化领域的现代化变革,国际社会于经济领域的现代化变革步伐要快得多。

目前,经济全球化成为趋势,经济关系日益成为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正如著名的国际政治学家熊介所言,冷战后的世界秩序有三个关键特征:“多极化,核威胁明显削弱而常规武器威胁增大,地缘经济的兴起,或者说是经济安全比军事安全具有不断上升的重要性”。从宏观层面看,在地缘经济时代,与制造、营销、筹措资金以及研究与开发相关联的所有事情都已全球化。从微观层面来看,国家权力的大小已不再由单一的军事实力来衡量,甚至主要不以军事实力衡量。事实上,经济安全在重要性上已不次于甚至超越军事安全。一国在地缘经济场景下的权力将是一系列组成因素的聚集体,这些因素包括人力和技术资源、输出的资本、现代商品的高效生产、对全球经济决策的影响以及为了国家目标去动员经济决心的能力。

正是认识到现代经济战略的重要性,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速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毫不夸张地说,国际经济关系现代变革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

3、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要求法治现代化。20世纪以来,法学世界观几乎在全球规模上取代了神学世界观,主体的权利空前扩张,理性的个人在实证主义的范围内成为主体——即不具备自我反思能力的法律上的主体,这是法的现代性的充分体现。国际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变革过程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法治化要求。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及文化各领域的法治化。

但是,在国际政治及价值文化领域,国家的个性、特殊性强,各国问的关系是平权关系或力量对比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要实现法治化相当困难。因此,用来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公法的秩序功能难以实现。

而在国际经济领域,生产力高度发达和新的科技革命促进了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各国间的经济关系表现出极大的普遍性和共性,并进一步加强了各国间的相互合作及依赖关系,导致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现代变革。实践证明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开性、普遍性、合理性、确定性、可诉性等现代因素正不断增强。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首先发生于国际经济领域,国际经济关系的现代变革体现于各国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全球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也带来了全球法律的改革。因此,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要求集中体现于国际经济法的现代发展中,当前世界各国正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合作,努力实现国际经济关系法治化。

西方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看法不一,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立足于传统的国际政治社会,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广义说立足于现代国际经济关系,即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关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世界经济法或跨国法。国际社会正经历由传统政治社会到现代经济社会的变革,与此相适应,西方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主张也由传统的狭义概念转向现代的广义概念。

1、 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詹克斯,法国的卡罗、朱亚尔和弗洛里,德国的艾尔勒以及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施瓦曾伯格于1948年发表了论文“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1970年,他在《经济的世界秩序》中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国际法的分支,它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经济或金融性的无形国际交易,货币和金融,有关服务以及参加此种活动的实体的地位和组织。”法国朱亚尔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作为国际经济秩序法出现的国际公法新分支,它一方面调整各国领土上来自外国的生产因素,即外国人和外国资本,另一方面也调整各国财产、劳务和资本的国际交易,即对国际经贸活动实行国际性的调整。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国际定居创业法、国际公私投资法、国际经济关系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和区域经济共同体法。

有关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狭义说,既未能认识到国际社会正经历的现代变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发展,更未能认识到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这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能摆脱传统国际法的窠臼,认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从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公法。

2、 广义说。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跨国法或世界经济法,是独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另一法律体系。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德国的彼特斯曼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小原喜雄等。杰塞普在其著作《跨国法》中,系统阐述了“跨国法”理论。所谓“跨国法”是指调整跨越国境活动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民法和刑法,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还包括国内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国家契约的法律以及国际行政法等,均将构成跨国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各个分支”。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等虽采用“国际经济法”的用词,但在力图建立所谓独立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之外的“第三法律体系”这一点上,与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是一致的。

有关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广义说,认识到了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发展,并特别重视国际社会中经济个体的权利,这是其可取之处。然而,其有关

国际经济法是“第三法律体系”的主张忽略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存在,排斥了市场经济全球法治中主权国家的参与对话。这种超前主张与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极不相符。

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要科学界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首先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及其法治化要求,分析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主体、法律渊源等方面的特征。

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国际经济关系作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正处于现代变革中,世界各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球性的市场经济体系也正逐步形成。

现代国际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等。诸种经济关系总体上分为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交往关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制定过程中,横向的交往关系较容易达成规则,国家管理国内市场也比较容易,而国家管理一国之外的市场,或通过国际社会达成管理则比较复杂,更何况国际社会还处于无政府状态。因此,国际经济法虽然不能局限于国际公法范围内,但也未能独立于国内法与国际法而自成体系。

2、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管理关系和交往关系具有内在统一性,现实的国际经济关系包含了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的主体和经济交往关系的主体,不再限于传统的国际公法的主体,除了国家、国际组织之外,还包括广泛的法人、自然人等私人主体。

3、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由于调整错综复杂而又内在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包括调节统一市场交往的国际民商法和国际惯例,一国管理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国际社会为管理国际经济关系进行合作协调的条约、协定、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等。因此,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比较广泛。

现代国际社会仍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经济法无法独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全球发展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中也确实存在一种与现实主义的政治权力相对的力量,即“体系价值”。现阶段,“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虽然还是不确定的概念,但一定程度上表征了一种“开放市场”的体系价值,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应蕴涵这种体系价值。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中国一些学者提出了有别于西方学者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性;但是,国际经济法又是综合的,它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是它们的有机综合,是法律综合体,并蕴含其自身的体系价值。

(作者单位:浙江宁波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文博英)

作者:贺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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