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11-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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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之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这一原则性授权规范的执行需要具体的法定监督程序作保障。本文在分析监察权属性和监察委工作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以下称“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的法理基础、实体立法规范要求与具体监督程序,及其与本级党委纪委相关监督的协调衔接机制。

一、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不宜完全适用监督法的现行程序规范

2007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称“监督法”)详细规定了“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并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监督经验。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可以适用监督法关于“一府两院”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1]。笔者认为,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不宜适用监督法的程序规范,理由如下。

(一)监察权性质和监察工作特性决定其专项工作报告程序的特殊性

监察委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但监察权的性质与监察工作有鲜明特性,监督机关听取和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必须适应这种特性。

首先,监察委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始终要围绕并体现这种特殊属性。我国现行横向国家权力结构中,唯有监察委是“专责机关”,这一法定主体性质决定了监察委具有显著的政治地位与权力运行特色。“专责机关不仅强调监察委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2]“使命担当”意味着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其政治属性是根本属性,第一属性。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不可能脱离政治性这个根本要求。

其次,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工作上同时接受本级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和上级监察委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始终在该组织体制下展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3]并且,监察委与纪委在监督对象、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深度交叉,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涉及对党内公职人员监督的,需注意与党纪监督的衔接,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本级党委汇报。

最后,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构建要符合监察权抽象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特性要求。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等抽象性监督,属于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的新内容。监察委依法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等开展教育和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此的监督主要靠整体评价,不同于对监察委履行调查、处置职责情况等有明确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督法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规定只适用于“一府两院”

监督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听取和审议程序、审议意见建议的处理等。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进一步创新了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与监督形式。但是,监督法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程序及其实践经验,只适用于“一府两院”,不能照搬到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中。监督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概括性条款,也不能适用于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立法机关制定监督法时不一定能预见将来会设立监察委这一新的国家机构。

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原则。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无效”[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正确认识人大的职权性质和范围,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不能越俎代庖,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5]在监督法和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相关立法未作修改的现实条件下,简单套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会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亟待规范

监察法实施后,地方基层监察委已经开始探索实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由于没有法定程序规范,听取和审议报告的途径与形式并不统一。工作报告类型繁多,除专项工作报告外,还包括专题汇报[6]、工作情况汇报[7]、半年工作报告[8]。报告方式以监察机关主动报告为主,报告的频次普遍仅有一次。听取报告的对象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个别基层监察委还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工作的报告内容未突出“专门性”,主要是监察委改革情况和日常工作的全面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所发布的新闻通稿中一般没有审议监督意见及其反馈情况;极少数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工作报告进行表決并获通过。目前,地方三级监察委已经全部成立并全面行使监察职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但是,由于报告程序缺少统一立法规定,直接制约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二、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构建的法理基础

(一)权力监督无禁区

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道理。防止国家权力不当行使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法治。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其他治理方式更有有效,也更为可靠。“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9]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0]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逻辑前提是权力监督无禁区,监督权力根本靠法律制度。我国宪制框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对每一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力,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制定和实施国家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机制与监督体系的自我完善。国家权力具体监督制度与程序设计正是在这一新的权力监督法理下展开的。

(二)防止监督者“灯下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11]监察委行使国家监察权,对一切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如何保证其依法行使权力,防止“灯下黑”是一个重大命题。监察法立法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规定监察委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12]。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督促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13]监察委接受包括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各方面监督,不会因为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而降低监察权威和监察效率,只会因为有效的监督制约而形成更加强大的社会公信力,从而更具权威、更有效率。

(三)权力监督程序法定化

在社会系统内部,规则与程序相辅相成。规则产生了程序,程序是支撑规则正确性与有效性的必要构建,并证明规则自身道德性。“凡是正确的只有通过自己的程序才能被确定为正确。”[14]法治程序主义要求,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不仅靠宪法的明确授权及其监督实施,更需要科学的程序立法体系进行具体保障。合理的程序设定是保证权力正确运行和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必要条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有助于改革沿着既定的目标前行而不至于偏离方向。“程序是相对于实体结果而言的,但程序合成物也包含实体的内容。程序在使实体内容兼备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层次上获得一种新的内涵。”[15]完备的程序使得授权规范以低成本获得法律实效,法治秩序的价值目标如民主、政治权威与认同、权利优位等产生内生动力。缺乏程序限制的权力行使极容易出现机械化和恣意两个极端。权力运行程序通过立法予以固定,既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性指标,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条必要途径。民意代表机关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权利通过代议或委托机制而得以最终实现的过程,其使命正是在程序法治保障下,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权;其权力运行普遍奉行集体化与票决制原则,对程序法定的要求更加严格。

三、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的实体性规范要求

(一)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条款的解释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本条是关于监察委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可以不同的法规范解释方法进一步理解其涵义。

1.文义解释

“法律解释的客体是文字,一切解释均从文本的字义开始。”[16]该条第二款“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规定包含了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件,授权人大常委会通过两种形式监督本级监察委工作。该款规定看似明确,甚至不必再进一步作出解释,但其实并不符合文义解释方法的法理要求。普通法律的立法条款具有普遍地及于一切接受对象的规整,具备一定条件,表达一种价值评判。授权性规范需要包含特定的授权条件、形式与范围,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在规范内部实现有效连接,否则文义解释就面临“条款不规整”的窘境。“规范内容是‘清晰的’或者‘明确的’,这一结论往往正是可以不受文义约束的解释的结果。”[17]程序性立法条款是解释“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立法规范涵义的不可或缺的解释条件。

2.目的解释

专项工作报告规范的立法目的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对本级监察委依法开展工作监督。这一监督形式从产生到正式“入法”经历了一个过程。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试点改革决定中只作了“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的原则性规定[18]。监察法草案一审稿只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二审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出,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19],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该修改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与草案规定一致。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条款,从改革试点阶段的立法空白,到将授权式监督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反映了具体立法目的之深刻变化。“目的论的解释意指是依可得认识的规整目的及根本思想而为之解释。”[20]一方面代表立法机关的“主观目的”,即要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另一方面也反映该条款的“客观目的”,即监察权及监察机关性质的特殊性,由立法机关对其进行必要专项监督“适合事理”。

3.体系解释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包含的三款内容,均是关于监察机关和人员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规定,第一款是监察委接受人大监督的概括性条款,立法用语是“应当接受……监督”,作为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专门立法条款,采用应然性规定比较鲜见,宪法和普通法律关于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立法条款使用的是明确的强制性规范用语。第二款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两种监督方式,除此之外本级人大是否有权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如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综合性工作报告、常委会组织专项调研,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以外的监察官是否由常委会任免等,并未明确规定。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询问与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如果监察委不向本级人大作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或质询的制度通道与代表数量将被大幅缩小。

上述3个立法条款的内容依次由抽象到具体,其中第二款与第三款的监督授权缺少具体监督程序规定,与第一款之间难以形成整体逻辑体系。“体系解释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具意义。”[21]这既是体系解释的功能,也是体系解释方法对立法规范本身的要求。

综上所述,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立法规范的不同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问题,即缺少具体程序性立法条款,因此而制约立法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二)专项工作报告围绕监察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不是年度综合性工作报告,也不是日常工作汇报,而是围绕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活动。所谓“重大问题”,包括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监察法实施中产生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监察热点、监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既然是“问题”,就不能仅报告正面工作成绩,还应同时报告监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以及改进的措施。监督机关听取监察机关报告的重大问题,提出的审议意见才更有针对性,从而形成监督压力,实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监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监督目的[22]。

(三)消减监督机关与报告机关交叉监督的掣肘

监察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责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同时,又对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模式决定了监督机关与监察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监督,需要通过设置合理的监督程序规则以消减其中掣肘。

首先,监督机关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遵循集体行权原则。“人大常委会不是个人决定问题,而是权在集体。”[23]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监督一项基本原则[24]。这要求监察工作专项报告的议题确定、报告审议表决、作出决议均是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委员长(主任)会议集体作出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是从事特定的职务行为而非发表个人观点。“审议意见从性质上来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经过了较为严格的整理、核阅程序,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常委会的意见。”[25]人大常委会监督遵循集体行权原则,可以保障委员和代表发表审议意见时打消不必要的思想顾虑,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其次,监察委对人大常委会的监察有特定的人员范围与监察内容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监察的人员范围与监察内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重要理论与重大法律问题。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进行监察。”监察法释义对本款项规定的人员范围解释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26]。

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一般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除作为人大代表履职外,在常委会中还依法行使其他领导和管理职权,他们属于接受监察的人员范围。而对于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他们作为人大代表是否接受监察委监察,监察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学术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尊重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身份,不应纳入监察范围,对人大代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通过建立人大内部纪律惩戒机构予以追究[27]。对普通人大代表的监督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28]。另一种观点认为,监察委员会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监察委员会在监察人大代表时存在着监察职责、监察措施、监察程序三方面的限度[29]。笔者认为,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他们也是人大代表,不应纳入监察范围。代表法已经规定了人大代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如果监察委对普通人大代表进行监察,极可能对其执行职务构成障碍。

关于常委会领导人员接受被监察事项的范围,笔者认为,对其廉洁情况、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而不能监察其工作履职情况。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同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监察委的一种具体方式,監督权是民意代表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监察机关不得介入权力机关职权的‘核心领域’。”[30]常委会领导人员就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发表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是履职的必要方式,如果监察委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开展监督的话,两个国家机关必然产生“交叉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强大心理压力下难以行使监督权,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将大幅降低,甚至会削弱监督机关与报告机关在宪制框架下所确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基础。

最后,对常委会领导人员廉洁情况与道德操守,以及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况的监察不宜作为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常委会领导人员在会议上发表审议意见和参加表决,不能就监察委关于他们个人接受监察的情况给予自我评价,否则有可能违反公正监督的基本原则。对此的处理途径可以是,常委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本级人大报告常委会领导人员接受监察委监察情况,同时由监察委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察委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之设定

(一)报告议题的选取

1.选取的途径

选取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具体途径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委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研究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相关问题。通过这些途径所反映的各类问题,需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排查筛选后,作为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来源[31]。

2.监督机关确定议题前应征求报告机关意见

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的工作与“一府两院”相比,有其特殊性。监察委工作的政治性、纪律性鲜明,尤其是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关键信息,不适合在专项工作报告中披露。国家监察立法体系尚待健全,监察权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尚需一个过程,尽管各级监察委已经全部成立,但不等于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应结合本级监察委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选取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对暂时不能或不适宜作出专项报告的议题,监察委工作机构应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予以变更或暂时推迟涉及该项议题的工作报告。

3.监察委主动选取议题须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察委汇报

监察法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是否应当主动作专项工作报告,实践中已经有地方监察委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笔者认为,此举符合监察法关于“监察委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立法条款本意。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接受本级党委领导和监督是第一位的,重大工作事项与决定必须向党委汇报。下级监察委在工作和业务中还同时接受上级监察委领导,查办职务犯罪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因此,监察委主动选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须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察委汇报。

(二)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工作流程

1.收集专项监察工作的意见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广泛收集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意见建议,便于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监察委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视察或调研的内容要与报告议题有关,直接服务于专项工作监督。参加人员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还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他们熟悉和了解监察委专项工作情况,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全新的监督形式,事前充分的调查研究有助于提高监督质量。

2.专项工作报告稿送本级党委、纪委和监督机关征求意见

专项工作报告稿起草形成后,监察委办事机构应当送交本级党委与纪委的办事机关,以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党委办事机关根据权限提出修改意见,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修改意见通过内部协调即可。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稿提出修改意见,既符合职责要求,又与多数委员的工作履历与专业背景相契合。县级人大如未设专委会,报告稿送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负责征求意见的机构对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反映问题是否深刻、改进措施是否全面等提出意见。监察委根据征求意见修改专项工作报告稿,并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10天送交常委会。值得注意的是,监察委办事机构收集汇总各方面修改意见过程中,遇到重大意见不一致需要沟通协调,慎重处理。

3.监察委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监察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代表监察委作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作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践中,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根据议题和内容所涉及的职责分工,由相应的部委负责人代表国务院作报告;如果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则由分管副总理到会作报告。“两高”的专项工作报告均由其负责人作出报告。笔者认为,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其负责人到会作出,除非特殊情形,不能委托副主任作报告。监察委主任到会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有助于促进监察委改进工作,增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强化常委会专项工作监督的力度和权威。

(三)审议意见的处理与反馈

1.审议意见汇总后送监察委研究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不尽相同,对同一问题的意见看法甚至相互矛盾,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如实记录,送经各发言人校核,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既定程序审定签发后送监察委。监察委应在意见反馈报告中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反馈。审议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监督的必要手段,对其进行明确反馈不仅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更有助于监察委改进工作。

2.监察委将处理建议向本级党委和纪委先行报告

监察委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在向常委会反馈前,先行向本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监察委首先接受本级党委领导和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就是根据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这一原则确定的”[32]。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整改,必须首先得到党委重视和支持,需要与纪委相关工作协调衔接。党委书记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体责任第一人,定期主持研判监察委报告的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情况汇报。监察委将审议意见的处理建议向本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后,再送交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者对照审议意见,审核报告中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没有吸收的意见是否给予了合理说明和解释。监察委根据最终形成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党委和纪委同意后,再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3.必要时监督机关可作出决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监督法虽然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但实践中很少作出。监督法实施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决议共有4次[33]。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主要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报告涉及的内容非常重要,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公布审议结果,强调工作要求,表明对监察委该项工作的大力支持;另一个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监察委专项工作不满意,需要加强监督力度,以生效法律文件保障问题得到整改。常委会就“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极少作出决议的一个原因是,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它们的年度综合工作报告后已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视为执行该决议,不必重复作出。不过,在监察委不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条件下,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方式支持监察委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与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的衔接机制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

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的法定监督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与询问相比,专题询问的主题更加集中,监督更有针对性,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34]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借鉴对“一府两院”开展专题询问的监督经验,在年度监督计划中公布开展专题询问的专项报告议题,监察委应指派主要負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应询人共同探究问题根源,加强和改进监察委专项工作。

2.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开展质询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中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很少行使质询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自监督法实施至今,未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过质询。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监察工作,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严格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时,认为相关问题重大或者工作推动不力,可以依照监督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联名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确定质询答复的时间和方式,监察委负责人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再作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探索完善质询机制,视情况适时推动质询工作开展,形成监督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适时对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质询,有利于加强监督,更有利于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今后对本级监察委开展质询探索宝贵经验。

3.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开展执法检查打下基础

国家监察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监察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全面实施国家监察法仍需要制定若干具体法律、监察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今后一个时期监督本级监察委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对监察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开展专项监督,发现监察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收集各级人大常委会新的监察立法建议,提高监察立法的科学性。随着监察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开展执法检查将会有的放矢,其监督实效才会有更完善的具体制度作保障。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向社会公开

权力公开是权力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公开监督信息是增强专项工作监督实效的必要举措。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情况是监督机关和报告机关执行法律条款的强制性义务。专项工作报告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包括公开工作报告内容、直播听取和审议报告的会议过程、公开整改落实措施等。由于人大常委会不对监察委查办的具体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监督,不代行监察权,因此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不需要保密。

五、结语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新的监督方式,实际开展需要依据具体监督程序作为支撑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改监督法,规定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全链条监督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只有具体的程序约束,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容易抓住突出问题,督促监察委改进工作,确保专项工作监督取得实效,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开展其他形式的监督提供制度借鉴。

注释:

[1]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

[2][26]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63、109页。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监督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5]栗战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3期。

[6]例如北京市监察委2017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2次专题汇报,参见李兵:《人大如何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8年第6期。

[7]参见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监察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网址:http://www.jjjc.yn.gov.cn/info-132-55416.html,2018年7月5日访问。

[8]参见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首次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半年工作报告,深圳市纪委监委网站,网址:http://www.szmj.gov.cn/pcfj/dfzf/201807/t20180726_13781142.htm,2018年7月28日访问。

[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10]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

[11]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

[12]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2期。

[13]栗战书:《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23期。

[14]【德】卢曼:《法律的社会》,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1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6]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

[1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18]参见《全國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7年第1期。

[19]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2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22]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4期。

[23]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7页。

[24]200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全国人大监督工作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包办代替”三项原则。

[2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27]参见秦前红:《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8]参见胡锦光:《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9期。

[29]郭文涛:《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30]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载《探索》2017年第6期。

[31]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州人大的原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根据方案要求和监督法实施以来的监督实践,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32]中纪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载《求是》2018年第9期。

[33]其中两个决议是“六五”与“七五”普法決议,国务院在决议执行届满后分别报告了决议的执行情况。另外两个决议是《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两个决议没有规定执行期限,国务院没有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3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谈〈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载2015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作者:段鸿斌

第2篇: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人大常委会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贯彻情况的调研报告

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9月份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报告,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报告。为配合做好相关审议工作,省人大内司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于6月下旬到9月上旬,赴衢州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座谈会;听取了省委政法委的意见;并到绍兴、舟山、萧山、鄞州等地进行调研,召开由当地人大、政法委、法院、公安、司法、法制办参加的综合座谈会;同时,分别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决定情况汇报;召开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家论证会。调研中,内司委还邀请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当地人大代表参加。9月2日,内司委将调研情况向省人民检察院作了反馈。9月13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调研情况作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决定的基本成效

(一)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以后,省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围绕决定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分解落实任务,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有力推进了决定的贯彻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

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实行项目化分解,重点推进21项制度, 内容涉及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与监管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各方面,大部分都已得到落实。今年6月还在衢州专门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座谈会,会上汇报交流了贯彻决定的情况,并印发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38项制度,陈云龙检察长作了总结和下一步工作部署讲话,有效推动了决定的全面落实。不少地方检察机关还积极争取当地人大的支持,认真配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进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有力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还围绕决定的贯彻,加强与宣传部门协调沟通,组织了相当规模和声势的集中宣传活动,成功举办“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浙江展区相关活动,扩大社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认知度。

2、加大力度,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扎实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将立案环节作为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首要环节,重视解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和“违法立案”等放纵犯罪和不正当运用刑事手段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将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重点,通过督促立案、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等方式提升成案率、结案率和判刑率。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的全省行政執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共监督立案27件。杭州、湖州等地检察机关还分别就食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组织了专项立案监督。

深入推进侦查监督。一是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各地检察机关严把证据、事实、程序、法律“四关”,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及时纠正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问题。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相应的科学审查审核工作机制,绍兴县等地坚持审查批捕环节“三提一复核(提前介入、提审、提出侦查意见书、复核重要证据)”制度,创立批捕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并进行部署防范。萧山、慈溪等地均建立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捕后公诉环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跟踪监督制度。二是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严格执行“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则,重点加强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提审程序、驻看守所检察室听取在押人员意见、查阅案卷等形式,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杭州市检察机关在决定实施后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件,大部分得以纠正。各地检察机关还有序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试点工作。湖州市检察机关专门出台加强和完善派出所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意见;杭州滨江区、瑞安等地通过强化案件情况查询权以及动态监督,有效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

有效提升刑事审判监督实效。一是认真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抗诉审查机制,确保抗诉案件质量。将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主刑错误与附加刑不当等均同步列入抗诉范围,全省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和数量稳步提升。温州等地检察机关推行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三书对照制度,通过抗诉纠正了一些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的案件。二是稳步推进量刑建议改革。配合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在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认真提出量刑建议,共同研究量刑标准及量刑建议规范化事项,有效推进了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决定出台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占全部公诉案件的80%左右,萧山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高达94%。三是探索刑事审判监督新领域。以加大对裁判文书备案审查力度为突破口,尝试对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领域开展法律监督,纠正了部分裁判不当案件。绍兴市检察机关还开展了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专项监督。

不断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同步监督。从罪犯考核计分开始,检察机关均全程参与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派员出席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庭审活动。金华市检察机关还开展了减刑假释裁定专项监督。二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督。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手机定位信息监管系统,建立动态情况通报制度,适时联合监管机构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三是加强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通过与看守所监管系统联网对接、落实检察信箱、在押人员离所入监检察官谈话、不定期安全大检查等措施,促进看守所安全监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省人民检察院还针对社会关注的看守所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

积极推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一是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工作。通过畅通申诉渠道,便利群众申诉等手段,有效拓宽监督渠道,增加抗诉案源。对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分别采取督促起诉、公益诉讼以及提起抗诉等手段,有效开展监督。二是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主动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通过申诉、举报以及查阅案卷等环节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及时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杭州、嘉兴等地公检法司机关建立合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通过刑事手段制裁严重虚假民事诉讼100余起。三是拓展民事执行监督新途径。以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为契机,通过参与法院重大执行活动和执行听证,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事项进行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四是探索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法律监督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重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报备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监督线索。努力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以环保、食品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为重点,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杭州市检察机关与市环保局合作,共同达成《关于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环保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侵害环境案件督促起诉、环保执法监督等新机制。舟山市检察机关围绕违法销售“地沟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行政执法案件46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3、强化队伍建设,规范自身执法

全省检察机关对照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开展了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两项制度的专项检查,就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制定了专门技术工作规则和录音录像资料同步移送审查起诉制度。从加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障角度出发,在全省86个看守所检察审讯室实行物理隔离。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部署开展了整治诉讼监督不规范问题、健全落实执法办案纪律规定及扣押冻结款物规定、警车违规和执行禁酒令检查等专项活动。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案件管理及执法规范,萧山、慈溪检察机关研究开发的案件管理中心软件、“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智能化管理系统”,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采取网络信息公开、开辟专门宣传栏目、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大力加强检务公开,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规范。

(二)全省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情况

全省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集中学习、刊发专栏、专家辅导、督促检查等形式,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接受配合监督意识普遍有所增强。结合决定要求,联合或单独出台了各项制度100余项,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促进自身执法水平提高,推动各项工作新发展。

1、审判机关主动配合法律监督,提升审判实效

全省法院系统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专题学习决定,并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作出部署。自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将贯彻落实决定、接受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到维护公正司法和提升工作实效等环节。一是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庭审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文书提前送达、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等制度,死刑案件核准率及质量均居全国前列。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不予采纳的均在文书中进行详尽的量刑说理。以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为试点,探索接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了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50条。积极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与司法行政、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二是扩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范围。认真落实“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3类应当受理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并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对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各级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回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开展民事执行工作监督试点,确定4个中院、12个基层法院作为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试点单位。三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机制,进一步完善列席程序、讨论案件范围和列席意见处理等。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交流、参加对方会议、互换交流业务等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沟通;共同出台业务指导性文件,加强业务调研合作;建立案件纠纷联合化解机制,推进矛盾联合调处。

2、公安机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

全省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了侦查信息通报机制、侦查监督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开展专项监督。一是加强机制建设。省公安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规范侦查监督的若干意见,细化梳理了接受监督的项目和流程。省公安厅还专门发文明确了接受立案监督的细节性规定,内容涉及接受立案监督范围、法律文书送达、期限控制等方面。将接受侦查监督情况纳入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与考核计分挂钩并实行定期通报。二是规范执法办案。全省公安机关将法律监督各项内容落实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针对容易产生执法问题的重点环节,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执行了560项执法细则和裁量标准;结合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大力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建设,全省96%的派出所完成了办案区、服务区、办公区、生活区相对分离的功能区改造。重视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强化领导干部和执法主体轮训,实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推行执法听证、开门评警以及网上办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手段,促进办案公开。

3、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法律监督,抓好执行监管工作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抓好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管。一是狠抓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各监管机关通过定期情况通报、自觉接受驻所检察室监督、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执法监督联席会议、联合部署专项检查形式,确保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省监狱系统针对2010年8月以来驻监所检察室提出的200余条意见建议逐一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各监所与驻所检察室共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治活动,针对自杀、猝死等非正常死亡现象,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死因认定、证据固定、责任认定和纠纷处理工作;加强对事务、后勤岗位罪犯管理,坚决打击“牢头狱霸”现象,严厉查办罪犯再犯罪;邀请检察机关进行政策宣传,开展矛盾大排查,维护监管秩序。2010年以来全省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案件基本做到无差错、无投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理念需要進一步提升。与其他传统的检察职能相比,法律监督工作仍相对薄弱。受传统观念影响,“重批捕起诉、轻诉讼监督,重查办案件、轻纠正违法,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意识仍然存在。检察机关仍偏重于做好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工作,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够积极主动,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整体工作中的地位还不够显现。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心存顾虑,担心影响与被监督部门的关系,不敢理直气壮开展监督。

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理念还不够深入。对全面自觉接受、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认识还不够到位,理解还不够透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性还不够高,同样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等问题。

(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考核体系不尽合理。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考核指标有些内容上互相冲突,一方的考核奖励内容与另一方考核处罚内容相互对应,导致实践中为顾及面子而应付考核,出现“通融、变通”情况,实质性监督力度不够。有的检察机关片面追求考核指标,过于追求数量和排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有的为了完成考核要求,制作的一些法律监督文书质量不高,影响法律监督的权威。

法律监督统一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各地为努力促成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相对滞后,特别是相互衔接、公开的案件内容不足,信息共享部门、范围、深度都不明确,检察机关获取执法信息渠道不畅,给法律监督造成障碍。

办案具体标准不一影响监督实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立案、批捕环节的具体操作标准上,各执一说,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性。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机关要求“以人立案”,对已立案的案件中未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列入立案监督,这与公安机关“以事立案”的标准存在冲突。又如关于批捕方面,公安机关从办案需要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报捕时,检察机关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把握不予批捕,给公安后续侦查工作带来被动等,都需要在今后实践中加强协商统一。

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刚性不足。一些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制建设重视不够,与检察机关沟通少、情况通报不及时、案卷材料提供不全甚至不予提供。个别被监督部门对监督意见的落实,重视不够,整改不力,不及时反馈,削弱了监督工作刚性。

(三)法律监督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检察机关善于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关系社会发展的民生问题监督还不够,特别是对执法不平衡、生效裁判执行不力、司法不公等热点问题的监督,办法不多,手段有限,力度偏弱。

监督能力仍需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不够高,法院改判率特别是重刑率还不高。量刑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重大疑难或敏感案件量刑建议提出较少;个别量刑建议幅度过宽,针对性不强;有的量刑建议偏轻,诱发被告人轻判预期。对法定范围内量刑畸轻畸重、以及酌定情节运用是否得当,监督不够,特别是对从轻、减轻情节的处理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的监督,手段还比较有限,问题发现还不够及时。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整体相对薄弱。相对刑事诉讼监督而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更为薄弱,面临任务重、人手少、力量不足、办案经验相对缺乏等问题,特别是抗诉案件数量、质量均存在明显差距。监督新领域探索不够,特别是对民事执行、民事调解、以及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产生影响的案件偏少。

监督工作还存在盲区。一是对公安机关部分类型案件的监督较弱。即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公安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行处理的案件等,由于信息掌握不够,监督措施尚未有效跟进。二是对除死刑和抗诉以外的刑事二审案件,尚未开展全面监督。这类案件面广量大,不开庭审理所占比例较高,法院报送法律文书也不是很及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有效开展。三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尚处在对环保等个别领域的探索,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都不明确,还未形成规范做法。

(四)自身执法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

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一些关键环节如扣押款物的处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权益保障、自侦案件流程管理等,仍需加强。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还要更加严格。

内部监督机制需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反贪、反渎、民行、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各职能部门分散行使,内部分工协作有时还存在不够顺畅、配合不够密切等问题,影响监督合力的发挥。

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尚不能满足监督工作现实需要,部分检察人员法律监督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升,队伍结构和素质能力有待优化。

三、几点建议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开展法律监督和接受法律监督,都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全省各级公检法司机关要进一步扎实深入地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着力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法律监督要求的思想意识和执法理念,消除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思想,有效提升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要结合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主动将法律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十二五”规划要求,突出抓好保障民生、民权、民利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省各级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确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依法正确履职的重要保证。进一步增强公开公正意识,扩大执法工作透明度,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条件,认真抓好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落实、整改和反馈,通过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提升自身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行为规范。

(二)着力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提高法律监督质量。

要突出重点开展监督。一要围绕重点问题。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加强监督。二要抓好重点环节。加强对立案侦查环节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监督;对审判环节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裁判存在明显错误的监督;对执行环节刑罚变更不当或不透明、非监禁刑适用、保外就医等重点问题的监督,特别要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刑罚执行环节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跟进监督措施。对派出所刑事司法活动监督、刑事拘留监督等探索性试点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全面推广。三要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对一些执法部门倾向性、类型化问题法律监督的研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法律监督。

要提升监督质量。增强刑事抗诉工作针对性,不仅要注重抗诉案件数量,更要注重抗诉案件的质量特别是改判率、抗准率。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注重量刑建议案件类型分布的平衡性,对一些重大疑难或敏感案件要在做好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加强量刑建议,同时注意把握量刑建议具体化与合理幅度的统一。进一步重视影响执法公正的法定范围内量刑轻重不一、酌定情节掌握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的监督。

要强化薄弱环节监督。一要加强刑事诉讼领域薄弱环节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书面审理二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二要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将监督重点放到裁判严重不公、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上,提升抗诉和检察建议质量。进一步重视加强申诉案件监督与矛盾化解工作的有机统一。三要建立健全民事执行监督机制,以贯彻执行“两高”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会签文件为契机,从监督范围、監督力度等方面及时跟进民事执行配套性监督措施。四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法律监督衔接机制,重点加强对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

要规范自身执法监督。要对内整合资源,加强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强化协调配合,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自侦案件监督,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中心,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要抓住侦查取证、扣押冻结款物管理以及当事人代理人合法权益保障等重点问题,重点抓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内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各环节的监督,加强公诉、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的内部制约。

要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案例指导等手段,积极培养具有较高法学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监督人员队伍,提升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的能力。上级检察机关要重视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业务指导。

(三)着力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逐步完善内部考核机制,改变目前片面注重指标数据的考核模式,探索建立注重质量、侧重实效、有利于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考核体系。

完善沟通联络机制。推进公检法司各机关之间办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强化信息通报、案件报备移送制度,促进“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监督平台运行机制尽快全面形成。强化部门间的协调,共同研究法律监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合出台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一些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统一,就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

优化法律监督社会环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支持密切相关。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强调监督与支持并重,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社会影响、机制完善、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问题的研究解决。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让代表更加了解并支持法律监督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推动全社会理解支持法律监督工作良好氛围的形成。

第3篇:武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显成效

为全面贯彻中央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2004年2月份开始到6月底,武义县在白洋街道后陈村开展了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力求在机制上完善,体制上造创新。制定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并找到了一个执行制度的很好载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试点基础上,当年8月,在全县18个乡镇(街道)进行了全面推广。

一、动因:制度缺陷,监督缺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面临新挑战

开展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试点工作,主要是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探索解决的有效办法。

(一)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和谐发展的根本。近年来,由于村务工作透明度低、管理欠民主、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2001年至2003年,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党员干部147人,占查处总数的46.9%,仅2004年就查处40人,占查处总数的48%。从区域分布看,多数案件集中在城郊和工业区附近的经济强村。村官虽小,但权力不小。随着我县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由于土地征用等因素,许多村的集体资产多达数千万元。而且这些钱大部分是土地征用费,是农民的“口粮钱”、“保命钱”,农民自然非常关注。如果不管好、用好,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动摇基层基础。因此,必须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努力消除引发干群矛盾的隐患,维护农村的长期稳定。

(二)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农村,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不少村官“落马”。通过广泛深入地专题调研,发现其主要根源是“三不到位三代替”。1.制度不到位,以结果公示代替村务公开。目前,村级管理主要靠村干部个人素质来维系,缺乏实在管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的约束。村务公开工作虽已开展十来年,群众对此不感兴趣。其原因主要是,省略最重要的事前、事中的公开,把村务公开等同于结果公示,造成半公开、假公开、甚至不公开的问题。同时,原有的制度对村民所关注的土地征用款分配使用、宅基地审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误工补贴、招待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村干部说了算,导致村级管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引发各种社会矛盾。2.监督不到位,以运动员代替裁判员。村务监督存在严重的“三缺”现象。一是监督“缺位”。村务管理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即使有财务监督小组,由于是村两委授权,往往成为“傀儡”。二是监督“失位”。村两委主要领导往往忽略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提出意见,村主要干部不予采纳,也没有办法,造成监督“失位”。对财务外的其他重大村务活动的监督则几乎是空白。三是监督“错位”。村两委主要领导习惯于自己说了算,既当决策者,又当监督者,运动员裁判员一身兼,形成监督的“错位”。3.执行不到位,以村两委决定代替民主决策。当前,村民代表会议在闭会期间存在无人召集的状况。决策时,村两委主要领导往往把过程简化,只是村两委统一了就作决定,代替了民主决策的程序,缺乏制度的保障。决策失误了,村民只能越级上访。“三不到位三代替”的结果,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一些村干部,往往是“初任村官是好人,放松监督成‘狂人’,发展下去成罪人”。基层民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三)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解决农民利益诉求,规范农村基层组织村务行为的需要。这项制度的创新发端于村级内部矛盾运动的内源驱动。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村干部拥有的权力资源不断增多,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而约束村干部权力,保障村民权利的制度和机制严重短缺。村民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及保障权利的需求与约束村干部权力的制度和机制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现实农村中,村干部侵害村民利益的违法、违纪事件越来越多,引发了村民自发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来抵制村干部不法行为,倒逼上级政府加快推进村级治理的改革。事实上,基层政府也希望通过村级治理的制度创新来缓和、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实现政治稳定。如此,县级党委政府的政治利益与村民的民主需求找到了一个共存区间,催生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二、路径:试点先行,建章立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选准试点村,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步骤,是试点取得成功的保证。试点工作分四步进行。

(一)调查研究,找出症结,试点先行。据统计,白洋街道53个村(社区)中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上,或土地征用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共有33个。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农村干部信访问题也随之上升。该街道在2003年一年内就查处了5名村主要领导,其中1名被判刑,3名被开除党籍。后陈村位于城乡结合部,前些年该村矛盾重重,干群关系紧张,村民上访不断,甚至发生冲突。其原因主要是村务不透明,重大决策不民主。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该村有土地征用资金等收入1000余万元。2003年村支书因经济问题“落马”。如何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管好用好村集体的巨额资产成为一个严峻问题。确立后陈村试点,就全县而言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可参照性。

(二)集思广益,建立两项制度,村务管理、村务监督在设定的“轨道”上运行。1.拟定两项制度。试点工作指导组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农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对村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将重点定位在管理和监督两项制度上,草拟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管理制度主要抓住: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用费管理分配和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村干部误工补贴,村财务收支管理等村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村务监督制度主要抓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联户制度,村务公示制度,村民听证制度,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等内容。坚持管用、实用、可操作的原则,摒除以往流于形式的内容,着重解决监督缺位、失位、错位的问题。2.广泛征求意见。村两委以《意见建议征求函》的形式,把两项制度初稿发送至全村各农户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村两委、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在集中民情、民意、民智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3.建立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使监督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能:对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对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协助街道党委对村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提请村党支部,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三)民主选举,产生村监委会,实现“裁判员”和“运动员”分离。1.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操作。制定《选举办法》,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中表决通过。按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非村两委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监委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表决通过建立“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按相关程序选举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充分体现村民意愿,选举非常顺利。村全体党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老干部代表,治保、调解、妇女、共青团、民兵、村民小组、老年协会等各线代表列席会议。3.理顺村委会、监委会的关系。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不参与村务管理,是村务的监督机构。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形成了“权力制衡”机制,实现了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分离,村两委主要领导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历史划上了句号。4.建立救济制度。当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自身运行发生障碍时,监委会、村民可以向县、乡两级救济机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济,救济机构接到申请后15天内必须处理完毕。

三、机理:监督按章,纠错有序,“制度”运行有条不紊

在村务决策执行和村务管理活动中,村委会按制度办事的,监委会支持和保障其有序开展工作;在监督过程中或接到村民举报后发现村干部有违规行为的,启动纠错程序: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纠错意见,村干部采纳并改正的,纠错程序完结;若村干部与监委会意见不一致,则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按决议执行;若村干部既不采纳纠错建议,又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监委会可以通过救济途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村委会、监委会工作的“合法性基础”就会表现出来:如果监委会的纠错建议多次被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监委会的公信力就会增强,村委会的公信力就会削弱,反之亦然。这将成为启动任何一方的罢免程序的基础条件。

从运行情况看,目前整套制度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形成了闭合系统。一个有效运作的制度是由有机联系的制度元素联结起来,并通过机制来实现的闭合系统。过去村一级也有一些分散的制度,但没有形成闭合系统,因而无法自主运行。所以村干部不执行,村民没办法,只能上访找政府。2.实现了分权制衡。监委会的创立填补了村级监督组织的空白,在制度安排上,村级各组织间实现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制衡”。同时,村民也可以借助组织及制度平台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衡”。3.体现了村民自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度供给,营造制度执行的政治生态环境。因此,我们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村级治理的主体是村民,村里的事情只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让村干部和村民通过制度和机制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四、绩效:稳步推进,村治出现“三变”,夯实平安武义基础

在后陈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9月,在全县96个村试推行,到2005年5月底,全县546个村(社区)全部推行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5月18日,金华市在武义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现已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创新载体,监督领域变宽。以村监委会为载体的村务监督机制拓展了监督领域,有效解决了村级监督缺位、失位、错位的问题,实现了“五个延伸”: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延伸,改变以往事后监督的“马后炮”,监委会根据村务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参与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程监督,让群众知情并便于监督;由垂直监督向水平监督延伸,改变以往单纯以街道或纪委对村官在廉政等问题上的垂直监督而为水平监督,监委会有权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村两委进行询问,按规定依法对村官启动罢免程序;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延伸,改变以往监督机构由村两委授权而成为同体的架构,使监督者形成相对独立的“异体”,在同一平台上,对村官权力起制约作用;由单纯财务监督向村务监督延伸,监督制度规定,在把财务监督作为村务监督的重要内容来抓的同时,监委会对涉及村级管理的重要行政事务、村集体经济活动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等行使监督权利,改变以往财务监督小组单纯对村财务监督;由兼职监督向专职监督延伸,监委会的成立,有了专职的村务监督员,改变以往流于形式的兼职监督。

(二)大量的矛盾被化解在萌芽状态,上访事件大幅变少。有了监委会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差错和启动纠错程序,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了村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为村级治理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去年,我县投入1.4亿元,实施村庄整治、村庄道路、村级办公场所等316个农村基础建设项目,由于运作规范,监督到位,监委会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村干部没有在工程建设中犯错误、受查处,出现了上访不如找监委会的好现象。据统计,反映村干部的信访件从2003年305件降到2006年的62件。

(三)加强沟通,改善了干群关系。建立以监委会为载体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干群之间沟通的途径。村务活动的运行以机制为保障,置群众的监督之下,在设定的“轨道”上运行,有效防止了村干部滥用权力。村务透明度提高,按制度办事,大小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村民放心。村干部由“怕干事”转变为“怕没事干”。以前,村干部干事村民总怀疑其捞好处,不干事村民又抱怨村干部无能,村干部常处于“两难”的境地。有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村民信任村干部,村干部信心也足了,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村监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架起了村两委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加强沟通,解疑释惑,消除误解,有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村两委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作者系武义县委办副主任)

作者:刘斌清

第4篇: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村务监督委会在乡党委领导和乡纪委的关心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以全面提高村监委会的工作质量为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各项工作进展有序,现在如下总结:

一、积极履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按照上级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村监委会的职责权限,结合本村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监委会的工作职责。首先是监督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形式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监督;

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其次是参与村务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重要会议,有权对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而自行决定的重大决策提出纠正意见;

对村财务管理情况有疑议的,经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可要求村民委员会举行听证。评议“两委”干部。年终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听取村干部述职述廉和考核评议。质询“两委”决策。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真正做到参与不决策、监督不越权。

二、严格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推动村级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主要是立足于完善村级干部权力制衡机制,其目的是在监督上实现多方面的机制创新,实现对村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让干部的权力置于有效地制度监管之下,体现在为事后查处为事前和事中监管中。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与村党支部联席会议,对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对计生工作审核,救灾款、扶持款等进行督查。自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以来,全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村级干部廉政意识明显增强,违纪问题明显减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减少。让干部清白,群众明白。

三、相关资金公示

2020下半年,我村共有农村低保户59户,120人,低保标准为:a类每月375元/人;

b类每月282元/人;

c类每月232元/人。城市低保1户,1人,标准为每月440元/人。农村特困和城市特困5户,6人,标准为每月882元/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8户,23人,标准为每月70元/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户,8人,标准为每月80元/人。临时救助2户,9人,共计4000元。党费收缴64人,共计274.2元。

四、村干部任免

任命xxx为奢都村主任助理一职,聘用xxx为村委会金融协办员、民政协理员一职。

五、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村“两委”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甚至有部分村干部不愿接受监督;

(二)监督委员会成员主动监督的信心不足,不敢监督;

(三)工作范围和业务界限还不十分明确;

(四)村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不关心监督。

六、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教育培训、强化村“两委”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监委会成员主动监督的信心;

(二)提升村民参政议政意识,使群众关心监督,全力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监委会成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做到民主监督。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

2020年11月

第5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深入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委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任期与村两委会同届。

第二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证。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4名,具体名额视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000人以下的村设2名委员, 2000人以上的村设4名委员。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本平和监督能力的村民及返乡村干部职工,离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有违纪问题以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热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须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七条、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

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八条、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2、对村民委员会决策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

3、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及时、正确执行等进行监督。

4、对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6、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开展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

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村集体经济条件,可给予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适当误工补贴,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条、监委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监委会成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第十二条、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村党组织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监委会委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监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组织下,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会议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

第五章检查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镇办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检查考核。负责协调监委会与两委会关系,负责解决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在物质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6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每月集中办公时间合计不少于3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由镇统一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公章仅限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由主任、委员“双人双锁”保管。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四、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记录簿,据实简要记录学习、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及监督村“两委”工作等情况。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工作情况简要报告镇纪委。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两委”工作,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镇纪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

率达到到会代表人数50%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村务监督委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经镇纪委核实后,原未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也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正常履行职责。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要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镇(街道)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第7篇: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主 任:

委 员:

村民监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1、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

2、村民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3、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

4、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各项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广播发布、图册资料等形式向农村群众公开,并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工作要制作工作流程图,放置在村监委会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监督。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1、会议通报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大情况需要讨论时,应及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

2、质询制度。在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村“两委会”负责人应对近期村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介绍,并接受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质询:对“两委会”、村干部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过失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质询。

3、述职测评制度。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

4、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提请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对村级财务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对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督促和监督;对其他村民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事项,村“两委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5、村民监督委员会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除接受乡镇指导管理外,还应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信任度测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信任票达不到会议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第8篇: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规章制度目录

1、监督委员会职能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5、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6、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制度

7、村务监督委员会考勤制度

8、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9、印章管理制度

10、村务公开监督的程序

11、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2、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委员会职能

1、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村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党支部研究党内保密工作除外)

3、对村事务、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代表会议。

5、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权提出废止建议。

6、督促村两委及时进行村务公开。

7、协助街道党工委、政府、纪委对村委成员的述职述廉考评。

8、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参与村级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和民主日逐笔公开情况。对集体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监督,对村所有的开支票据和村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3、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

4、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村委会整改。

5、主持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6、监督村委会履职情况。

7、加强对村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村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

8、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两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9、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10、监督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2、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

3、在工作中要谦虚谨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工作时间为隔周集中办公一次,由书记负责召集,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5、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工作日志。

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制度

1、加强理论学习,每月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合理安排学习内容,注重实效,理论联系实际。

3、灵活把握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注重培养坚持学习的自觉性。

村务监督委员会考勤制度

1、由专人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勤情况的考核。

2、严格请、销假制度。

3、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勤册,对出勤情况及时记录。

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增强自我监督的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

2、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4、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及时纠正违纪问题,并将生活会记录交镇纪委。

印章管理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专人进行保管。

2、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及时对公章使用时间、事由、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4、严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带出,任何人不得将公章带出私自使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1、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权利。

2、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利。

3、审核村经济的收支权利。

4、责令村进行村务公开的权利。

5、要求村对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利。

6、列席村两委会议的权利。

7、其他由村民代表赋予的权利。

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2、支持村委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委工作的误解。

3、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

4、及时向村党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委员会工作接受镇纪委的指导,每半年向镇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6、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7、督促村民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村务公开监督的程序

1、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公开具体事项及内容。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的事项及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村委会后进行公开。

3、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委会及时补充更正。

4、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地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2、报经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3、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4、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5、由村报账员审核报账。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种类型。

一、政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国家对农村有关各种直补发放情况(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农资直补)。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民主选举“支、村、监”成员的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5、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的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农村征兵、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情况。

二、事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村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3、各项收支及往来明细情况。

4、农民承担费用和筹资筹劳情况。

5、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6、“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7、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8、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9、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监督制约机制

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与对村干部民主评议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本村务监督指导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

第9篇: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一、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今年,处党支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紧扣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把融入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及时地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的中心工作,做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3日内传达到全体党员,促进了思想政治建设。全年,认真组织党员结合《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学习了xx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三月到五月,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了成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四川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六月,学习了xx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十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开幕,处党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推进党组织建设

(一)结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化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今年,我们努力加强处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把每月中心组理论学习作为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学习制度、时间、内容、人员、记录“五落实”,通过学习理论和政策业务知识,增强了班子成员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理论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大家的政治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决策能力,增强了工作的前瞻性;二是健全会议制度,通过各种会议来议事和决策,充分发扬民主,不搞暗箱操作和“一言堂”,增进了班子团结;三是健全班子成员的定期交心谈心制度。班子成员之间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交流思想或对某个问题的看法,相互提醒,不打肚皮官司,既统一了思想,又增进了班子团结;四是坚持开拓创新。我们敢于针对问题、面对矛盾,比照一流找差距,使我处今年的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五是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坚持每季研究一次职工思想动态,并广泛同职工开展谈心交心,听取民意,采纳意见和建议。今年下半年,处团总支将从青年职工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交处主要领导后,处领导第二天就召集有关人员座谈,进行沟通和解释。六是认真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建设勤政廉洁的领导班子。我们坚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市房管局的各项廉政规定。通过教育,提高了大家拒腐防变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处领导首先做到,要求大家抵制的,处领导率先抵制,做到了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二)结合“创先争优”等活动的开展,加强党务知识学习,不断强化党支部建设。

“创先争优”活动,即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是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我处党支部继续开展以“五个好”为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即建设一个政治坚强、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好班子;培养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好队伍;建立一套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自身矛盾的较科学、规范的好制度;形成一种勤奋好学、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好作风;创造一个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目标的好业绩。通过活动的开展,更加坚定地树立了党支部、全体党员理念争先、能力争先、作风争先、成效争先的意识,促进了我处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今年,我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参加了局机关党委举办的全局系统党务工作培训会。通过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详细讲解,党务工作者掌握了基本知识,明确了自身责任,为促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促使规范化服务型窗口建设再上新台阶

我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上级的各项政策和精神,坚持做到“两快”,即学习传达快、贯彻落实快;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我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窗口为重点,并紧紧围绕这一重点来开展工作:一是更新工作理念。坚持抓“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教育,要求职工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并通过制度建设把它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促进了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的转变。二是建立服务标准。要求每一位职工从自身做起,提供人性化服务。为做到这一点,我们将“细节管理”引入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窗口工作之中,规范了办公设备及办公资料的摆放;规定接待群众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不得端茶饮水等等,从细微处来体现对群众的尊重。三是实行了“四公开、四不准、一统

一、一使用”制度。即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姓名;不准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不准无故扣件、压件;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四是实行了工作绩效评估信息反馈制度。在窗口设立了“服务意见箱”、现场投诉台和投诉专用电话,请办事群众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自律、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五是实行了下班后延时服务、节假日定时服务、为老弱病残上门服务的“三大便民服务”。六是严格实行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在行风评议中,群众的满意率达97%以上。七是建章立制。我们先后建立健全了《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内部办事规则及相关制度》、《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屋权属管理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和人员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八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我们根据职工学历普遍较高的优势,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的基础上,利用引进的一些高学历专门人才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老职工,结合工作实际,占用业余时间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组织职工分期分批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业务培训,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指导自身工作;组织精兵强将先后编写了4本实用性强的职工业务培训资料,人手一本供大家学习和使用;通过处务会、科务会、业务工作会,编印《业务通报》和开办“业务研讨”专栏等多种形式讨论和交流业务问题,提高职工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收到锦旗22面,书面和口头表扬46件,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四、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良好工作环境,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我们围绕“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良好工作环境”的目标,深入开展了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是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目标考核,年初由处领导同各科室签定目标责任书,形成了精神文明建设层层负责、项项落实、人人重视的局面。二是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凡单位重大事项都通过会议、处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开,并征求意见。例如,我处今年制定的《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内部办事规则及相关制度》就是在职工中广泛讨论并书面征求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三是开办了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专栏。该专栏共分身边的榜样、优质服务之星、业务研讨、时事政治学习园地、处务公开等5个板块,宣传内容原则上每月更换一次。四是规范人才取向标准,发挥职工的价值。我们坚持实行“六鼓励”:即鼓励职工针对问题提合理化建议,并结合实际撰写论文和调研文章;鼓励职工知识更新,参加继续教育,获取“双学位”或读硕、读博;鼓励职工乐于做好事,争当先进;鼓励职工顾大局、舍小利,培养团队精神;鼓励职工遵章守纪,敢于向歪风邪气做斗争;鼓励职工德能结合,争当事业型人才。“六鼓励”充分发挥了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今年全年,我处职工在《中国房地产》、《房地产权产籍》、《住宅与房地产》等刊物发表论文和研讨文章18篇,有1篇论文在全国性的征文比赛中获奖,有1名职工在“无锡产权监理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中荣获三等奖,有3名职工在职读研。五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我处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慈善一日捐”等活动,踊跃捐款捐物。今年,我们还参与了两次“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主动给贫困学校捐助电脑设备,帮助建立电脑教育室。六是党工团共同策划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我处做到了每月有党工团的活动,每周有党小组、团支部的趣味性小活动;组建了职工业余舞蹈队、足球队、篮球队、羽毛球队,积极开展各类比赛活动。今年,我们还多次派人参加了省、市机关举办的各种演讲比赛,并屡次获奖。七是建立关怀机制,情暖每一位职工。我们对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处处体现了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当职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帮助其排忧解难;职工在生日、生病住院、生育、婚嫁和直系亲属逝世时,都充分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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