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解除合同范本

2022-12-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动解除合同范本

论不同解除主体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摘要: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而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文章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充分阐述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解除方式的特征,以及不同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规范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达到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主体;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起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并有效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意思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表示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为;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单方解除进一步又可以细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它必须具备双方自愿与平等协商两个要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这种情形下,需要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已承诺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及报酬,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工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许多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用人单位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单方解除表示为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营行迹受到影响。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些条件成就时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一些条件下,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不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一)期限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定条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立即解除

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只要出现相应的法定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表现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劳动者丧失在该用人单位的就业权。由于在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往往还要满足相应的法定解除程序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法定条件解除

法定条件解除是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期限或额外补偿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因经济和经营条件的客观变化,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但用人单位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而被辞退的劳动者则受到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而解除与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而且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限制,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劳动者实施了法定解除条件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期限或额外补偿解除、经营条件变化解除两种解除方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使得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解除后对双方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劳动者不须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经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和立即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具有劳动贡献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违约金三方面的功能,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

1、宋敬湧.规范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工会论坛,2008(5).

2、闫福华.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思考[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8(2).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作者:王仲秋

第2篇: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摘 要: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关系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文章主要针对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的最大诱因[1]。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很多规定,例如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等,它们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但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不明確,具体而言:

(一)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文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在用人单位一时或者一些次要方面未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也享有单方解除权,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当用人单位发现约定的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存在缺陷时,及时予以补正,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也就没有必要非要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解决双方的矛盾。

(二)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层面,需要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时限及未支付金额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时的疏忽迟延一天支付,并未给劳动者造成太大的损失,算不算未及时支付?又或者是由于客观情况或计算错误导致用人单位少支付一块钱的工资,算不算未足额支付?能否把用人单位迟延支付一天或少支付一块钱,就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果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的解释,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公平,同时也会导致劳动者滥用解除权。

(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何种程度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因为一时疏忽少缴了一部分或者一个月保险费,就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这未免太过草率,这无疑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发现少缴或漏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后,及时予以全额补缴,也就没有必要将矛盾的解决方式上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

(四)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被迫辞职或者“推定解雇”,[2]并不是劳动者的本来目的。我国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解除权”看似为权利,但能否真正为劳动者带来利益却是值得怀疑的。现如今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一定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劳动法律仅仅规定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违反约定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是远远不够的,这并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反而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不同的。[3]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在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给予与劳动年限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这是远远不够的。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完善

(一)明确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由于一时的疏忽或者在一些次要方面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求赔偿。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仍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应劳动保护的,劳动者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这样更能有效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更加和谐。

(二)明确及时支付工资的标准

在立法上,应当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在支付时间上,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达到多少天,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另一方面,在支付金额上,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要达到多少数额,劳动者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设置,比如用人单位应该是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而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客观原因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并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应该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维持正常的生活,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求支付滞纳金等方式来解决。

(三)明确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或者缴纳方式上存在问题,并要对这些情况分别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比如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是少缴,何种情况才能认定为拒绝缴付等。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主观上是故意还是一时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客观情况而未缴纳,立法应当对各种情形作一具体规定,规定达到什么程度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此外,在情节比较轻微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拒绝缴纳或者逾期仍未缴纳的,劳动者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立法的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四)明确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了当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經济补偿金不具有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并未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章当中。法律应当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区分开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他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在设置具体条款时,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三、结语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以及权利保护,涉及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使我国的劳动法律更加完备,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也要适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2页.

[2]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2-234页.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作者简介:

胡铭煜(1992~) ,浙江诸暨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作者:胡铭煜

第3篇:解除劳动合同有说法

编者按:春节将至,又一个员工流动的高峰正在悄然来临。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但在此过程中仍然极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和纠纷。比如,在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本人涉嫌违反保密协议或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该怎么办;若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等等。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专家,为大家详细剖析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家简介

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上发表各类文章、评论等数十篇,多次接受上海东方卫视、北京电视台等媒体采访。

案例01 单位未缴社会保险,员工随时可以离职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郢某加入深圳某房地产连锁公司任业务员。其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有郢某完成400万业务额后,公司才会为他办理社会保险。考虑到当时的生活压力和找工作难的状况,他无奈地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直到2006年2月,郢某也没能完成400万的业务额,这不禁使他对自己在这里的发展前途失去了信心,于次月初提出书面辞呈,第二天便自行离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金某认为,郢某的离职过于突然,如果其他员工都像他这样做,公司就没法经营了,于是要求郢某一个月后再离职。郢某拒绝后,双方矛盾激化。金某遂代表公司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郢某支付因其未提前30天通知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驳回了该房地产连锁公司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情况。

焦点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这说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本案例中,郢某没有提前30天通知该房地产连锁公司,而是书面通知后即自行离职,其行为不符合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了准确判定郢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不合法,还需进一步考察其是否符合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焦点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劳动者才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符合,或者出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通过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用人单位未尽应尽义务。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

在本案例中,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只有郢某完成400万业务额之后,该房地产连锁公司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但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例符合“用人单位未尽其应尽义务”这一条,郢某可以随时通知该公司离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案例02 泄漏商业秘密者暂时不能离职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席某担任上海某保健品经销公司业务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后来,席某因考虑到在该公司的职业发展瓶颈,于2006年3月,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公司自己将于下月离职。该公司考虑到席某正在进行一个重要项目的谈判,且其在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因此向他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席某对此并未理会,仍于次月自行离职。该公司以席某擅自离职和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席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同意该保健品经销公司的申诉请求,确认席某单方解除劳动的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席某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除了要看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是否妥当,还要看他是否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此,需要首先弄清席某泄露的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其次,如果是商业秘密,又是否会对他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影响。

焦点一: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是涉及守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既掌握了赖以谋生的知识和技能,也可能通过履行职务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这二者很难区别,并会给商业秘密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践中,一般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加以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那么,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呢?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来看,客户名单属于常见的和典型的经营信息,因此可以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客户名单能否被最终认定为商业秘密,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因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会通过自身努力开发经营渠道,而在此过程中他必然会掌握一些客户资源,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这个名单就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的,才会

成为商业秘密。

在本案例中,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席某泄露的客户名单为该公司针对某新保健品已准备加大投入力度的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且进入名单上的客户都已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因此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焦点二:泄漏商业秘密,该怎么办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席某与该保健品经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附加了保密协议,而席某在与重要客户谈判过程中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他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三: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表示反对

如案例所述,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 。这说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时,如无其它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表示反对,30天后劳动合同将得以解除。

但是,《劳动法》同样规定,若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在本案例中,经查席某确实泄露了商业秘密,并给保健品经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在该事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席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前,他是不能以提前3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03 辞退员工的四种情形

案情简介

谭某为某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质检员,2003年加入该厂,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春节,谭某因与亲戚宴饮过程中饮酒过量而昏迷,虽经及时抢救后苏醒,但其部分脑神经受损。2005年4月,谭某医疗期满上班后,在对液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过程中,经常注意力不能长时间集中而使瑕疵品率明显上升。后该厂为谭某更换其它工作,但他仍因注意力不能长时司集中而经常出错。2006年1月,该厂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谭某,将于次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谭某认为厂里是觉得自己没有用了才将他踢开,十分不服。与厂领导协商未果后,将该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驳回了谭某的申诉请求,同意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本案例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主要分为合意解除、即时解除、经济性裁员和预告辞退解除等四种情形。要剖析本案例,就必须深入了解每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

焦点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 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例如,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要求劳动者竞业禁止而补偿 定的费用,劳动者是否要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是否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而谭某并不同意,因此,不属于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焦点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例中,谭某明显已经通过了试用期,也未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至于谭某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例中并没有明显体现,但如果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在其合法有效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瑕疵品出厂率上升多少为“严重违反”,而谭某的情况恰在其范围内,则该厂就可以按照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焦点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它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2)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本案例中,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因此,其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经济性裁员。

焦点四:预告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用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没有过错,而是某主客观条件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在本案例中,谭某医疗期满上班后,不能从事原质检工作,也不能从事该外资液晶面板制造厂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符合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条件;此外,该厂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做法也符合预告辞退的法定程序。所以,谭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也是在法理之中的。

第4篇: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新名洋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吴桂珍

甲、乙双方于2011 年2 月 签订了 2 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乙 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甲 方:新名洋防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欧阳热武

年月日

乙 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第5篇: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年月(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 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章):乙 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2009)0007号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兹有阮福林(男,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别:城镇,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工作时间:一年零2个月。)系我公司从事岗位的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同意后,决定解除阮福林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735元(大写:一千七百三十五元整)。自发文之日起,上述员工所持公司有关证照及合同作废,所发生的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7篇: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一联,单位留存)

先生/女士:

因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宜:

1.您薪资结算至月,请于年月日前到公司财务部办理。

2.此种情形下:

□ 公司不需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 您在本公司工作年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元/月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元(人民币),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您需要在年月日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2. 3.

XX公司(盖章)

员工签字:

年月日

此确认书一式两联,一联单位留存。

此确认书员工签字之日已送达员工本人。

员工签字: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二联,员工留存)

先生/女士:

因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宜:

1.您薪资结算至(人民币),请于日前到公司财务部办理。

2.此种情形下:

□ 公司不需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您在本公司工作年月,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元/月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元(人民币),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您需要在年月日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2.

XX公司(盖章)

员工签字:

此确认书一式两联,二联员工留存。

人力一班储皖新

第8篇:解除劳动合同

首届“累积式”教育法

国学经典学习水平认证活动

(义乌站)

育心经典,累积智慧。一根六经,正本清源。 相聚鹏城,拥抱育心。亲近明师,热爱生活。

亲爱的家长朋友,也许您刚进入育心经典的世界,也许您已经运用累积法诵读经典已数年。当我们沐浴在经典文化之中,当我们感动圣贤教诲之时,当我们使用累积法使得孩子的进步与日俱增,当我们可以轻松解决孩子教育问题的时候;这一切,无时无刻不让我们感恩天地,感恩圣贤,感恩这一切的善因缘。

2012,充满希望的一年,孩子励志扬志的一年,育心经典再次给到孩子们一个生发的机会!我们期待孩子们的心中涓涓流出未来的信念,我们期待孩子的稚嫩话语朗朗诵出圣贤之志;

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检验经典学习水平,鼓励孩子们热爱经典,努力学习。浙江多个地区联合举办首届“累积式”教育法国学经典学习水平认证活动。本次活动旨在鼓励读经家庭坚持诵读经典,进一步激发孩子们诵读经典的信心。

参加对象:认同经典教育和累积式教育法的家庭及个人(限额30名孩子,随行1-2名家长)。 报名方法:选手在家长的指引下,选择全文或节选文章背诵,填好序号,并注明为“节选”或“全文”

报名时间:05月10日---06月10日;初赛时间:06月23日; 决赛时间:07月20日(全天);隔日周六可以参观深圳育心周六读经班。考核形式:背诵; 决赛地点:深圳育心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838号深圳设计产业园金栋)

评核内容:

(备注:有些篇幅较长的典籍文章不一定全文背诵,但需要选手全文必须熟悉。所有教材均为深圳育心经典编辑出版)

申请评核内容(可多样,请列明编号):

参赛者资料

孩子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陪同人员:联系电话:

评核方法:可采用选背或通背方式,按选定的科目,进行背诵。选背每1000字将由监考老师抽选300字,每100字可提醒一次。通背每1000字可提醒3次。

等级设置:每背诵1000字为一级。按照选手选定的科目进行评定,顺利通过者获得相应的级别。

第9篇: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我父亲在你单位工作六年,应补偿六个月。计算应为6*上年度平均工资。

2、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不能继续工作的,应补偿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症的增加50%。

3、医疗期工资: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医疗期为九个月。现只开六个月,应补三个月。

4、生活费:

根据河北省职工工资规定,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费。

5、医疗保险费: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为职工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

6、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退还各项押金费用。

7、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对困难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一次性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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