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08-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仓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规范有序、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农业部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管副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担任。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1)指导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2)确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部署应急处置措施。

(3)向社会发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机构职责

(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构报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组织专家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组织开展事故技术鉴定,提出补救措施,查缴涉案农药产品。

(4)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和预防

3.1 监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农药信息监测点,定期对农药产品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3.2 应急准备措施

(1)建立完善农药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农药质量状况信息。

(2)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

(3)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4)对农药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国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部、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农业部组织监督检查。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應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國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應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发布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作者: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4篇:仓库事故应急预案

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储运部

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规范仓库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仓库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协调、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损失和相应影响,维护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储运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工作原则

⑴ 仓库卫生,物品摆放。仓库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的重要部门之一,整洁、清晰的处置,可保证整洁快速的生产,因此一定要保证仓库物品摆放合理、干净、整洁,同时各类物品摆放作出明细,危险品要特别标注,并且贮放在特定位置。

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仓库是一个物品集中的地方,安全工作必须放在首位。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仓库安全事故发生。在仓库相关位置安装消防设施,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库房,设置2-3个通道,以便出现问题能够迅速进入解决。

⑶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由于仓库归生产管理处所负责管理,设置仓库主管一名,目前库房有原辅料库房、包材库房、成品库房和化学品库房,对于仓库应急预案由生产管理处长统一管理指挥,相关人员辅助管理。对仓库每日或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⑷ 快速反应,立足自救。在仓库事故(事件)处理和控制中,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生产部所属仓库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生产部仓库应急领导小组(下简称仓库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曹银山 成

员:仓库人员 2.2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⑴ 对仓库每日进行盘查,尤其是遇到特殊情况,如暴雨、火灾等情况,要进行重点盘查,并对仓库应急预案作出新的调整措施。 ⑵ 对于每日盘查情况汇总,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上报,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⑶ 负责仓库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⑷ 负责仓库事故(事件)调查、上报和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仓库突发事故(事件)的调查、取证。

⑸ 负责检查仓库附近在场各类人员情况,杜绝仓库附近吸烟现象发生,确保仓库安全。 ⑹ 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配备和维护。

⑺ 组织仓库人员进行自救,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3.有关应急预案 3.1 火灾应急预案

⑴ 发现火情后,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拨打119,并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利用仓库现有灭火器材扑救,转移存放的物资,同时切断可燃物燃烧路线,阻止火势蔓延。对于存放危险品的仓库,一旦发现火灾,视情况要第一时间拨打119。 ⑶ 如火势较大,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疏散人员和车辆撤离至安全区域,加强现场警戒,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附近情况进行盘查,以防止蔓延,同时派专人引导消防车辆,以保证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现场。

⑷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及时将损失情况以及相邻库房情况反馈办公室。

⑸ 火情解除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清理现场,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损失,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恢复重建和财产理赔工作。 3.2 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⑴ 发现水情,仓库负责人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并迅速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相应计划,迅速赶到现场,对于存放冲压件等需要防水物资快速做出调整计划,以保证快速转移。 ⑶ 情况紧急,危及人员全命安全时,应急小组应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安全地带,并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人员,以便作出新的调整计划。 ⑷ 灾情结束,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在灾情结束后1天内以书面情况上报到办公室。 3.3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⑴ 按照地方政府地震灾害速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发生3.0级以上地震,仓库负责人要将仓库内的危险品和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至附近较安全地点,避免人员伤亡;在安全距离以外观察危险品库房周围的震后反应,必须确保人员的安全。

⑵ 对于3.0级以下的地震,仓库值班人员要在地震发生后5分钟以内将初步了解的灾情报告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⑶ 如发生破坏性地震,仓库及库区其它建筑物有倒塌、陷裂、爆炸等危险时,仓库值班人员要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 3.4 仓库被盗应急预案

⑴ 发生盗窃事件,仓库管理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对仓库物品进行清查,向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⑶ 发现窃贼正在行窃,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记住盗窃嫌疑人的像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 3.5 停电应急预案

⑴ 整个公司发生停电时,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仓库物资时,仓库仓管要作好应急照明准备,以保证相关部门在停电情况下,物品正常出库使用。

⑵ 对于仓库突发性停电,仓库仓管应及时上报,并安排专业电工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如属设备故障,并组织维修人员及时抢修。 3.6 危险品泄漏应急预案

⑴ 发现危险泄漏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并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处置,疏散仓库附近人员,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危险品扩散,在势态严重时,可上报相关部门,做出应急调整。

⑶ 处置结束后,聘请品管部门或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7 雷击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⑴ 仓库发生雷击灾害,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检查现场情况,并检查附近是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⑵ 接报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仓库不受影响。

⑶ 由雷击引发仓库火灾事故(事件),参照仓库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处置

仓库发生事故(事件)后,第一目击者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活动,同时做好应急处置现场记录。重大事故(事件)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5.善后处置

仓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并按办公室指令组织整改,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仓库值班电话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6.2 物资保障

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品,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每年至少组织仓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学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与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仓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熟悉预案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预案培训效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 预案更新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实施与演练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保证其有效性、可操作性。 8.2 奖励与责任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消除了重大险情的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制造部生产管理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生产管理处审核合格后开始实施。

第5篇:仓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目的

规范仓库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仓库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协调、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损失和相应影响,维护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制造部生产管理处仓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以下

简称预案)。1.2工作原则

⑴ 仓库卫生,物品摆放。仓库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的重要部门之一,整洁、清晰的处置,可保证整洁快速的生产,因此一定要保证仓库物品摆放合理、干净、整洁,同时各类物品摆放作出明细,危险品要特别标注,并且贮放在特定位

置。

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仓库是一个物品集中的地方,安全工作必须放在首位。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仓库安全事故发生。在仓库相关位置安装消防设施,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库房,设置2-3个通道,以便出现问题能够迅

速进入解决。

⑶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由于仓库归生产管理处所负责管理,设置库管主管一名,目前库房多达**个,对于仓库应急预案由生产管理处长统一管理指挥,处室相关人员辅助管理。对仓库每日或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明确责任,分

工负责。 ⑷ 快速反应,立足自救。在仓库事故(事件)处理和控制中,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制造部生产管理处所属仓库发生的各类

事故(事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制造部生产管理处仓库应急领导小组(下简称仓库

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仓库人员

2.2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⑴ 对仓库每日进行盘查,尤其是遇到特殊情况,如暴雨、火灾等情况,要进行重点盘查,并对仓库应急预案作出

新的调整措施。

⑵ 对于每日盘查情况汇总,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上报,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⑶ 负责仓库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⑷ 负责仓库事故(事件)调查、上报和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仓库突发事故(事件)的调查、取证。 ⑸ 负责检查仓库附近在场各类人员情况,杜绝仓库附近吸烟现象发生,确保仓库安全。 ⑹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配备和维护。 ⑺组织仓库人员进行自救,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3.有关应急预案 3.1火灾应急预案

⑴ 发现火情后,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拨打119,并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利用仓库现有灭火器材扑救,转移存放的物资,同时切断可燃物燃烧路线,阻止火势蔓延。对于存放危险品的仓库,一旦发现火灾,视情

况要第一时间拨打119。

⑶ 如火势较大,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疏散人员和车辆撤离至安全区域,加强现场警戒,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附近情况进行盘查,以防止蔓延,同时派专人引导消防车辆,以保证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现场。 ⑷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及时将损失情况以及相邻库房情况反馈办公室。 ⑸ 火情解除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清理现场,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损失,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恢复

重建和财产理赔工作。 3.2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⑴ 发现水情,仓库负责人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并迅速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相应计划,迅速赶到现场,对于存放冲压件等需要防水物资快速做出调整计划,

以保证快速转移。

⑶ 情况紧急,危及人员全命安全时,应急小组应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安全地带,并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人员,以便

作出新的调整计划。

⑷ 灾情结束,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在灾情结束后1天内以书面情况上报到办公

室。

3.3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⑴ 按照地方政府地震灾害速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发生3.0级以上地震,仓库负责人要将仓库内的危险品和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至附近较安全地点,避免人员伤亡;在安全距离以外观察危险品库房周围的震后反应,必须确保人员的安

全。

⑵ 对于3.0级以下的地震,仓库值班人员要在地震发生后5分钟以内将初步了解的灾情报告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⑶ 如发生破坏性地震,仓库及库区其它建筑物有倒塌、陷裂、爆炸等危险时,仓库值班人员要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

3.4仓库被盗应急预案

⑴ 发生盗窃事件,仓库保管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

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对仓库物品进行清查,向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⑶ 发现窃贼正在行窃,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记住盗窃嫌疑人的像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

3.5停电应急预案

⑴整个公司发生停电时,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仓库物资时,仓库库管要作好应急照明准备,以保证相关部门在停电情况下,物品正常出库使用。

⑵ 对于仓库突发性停电,仓库库管应及时上报,并安排专业电工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如属设备故障,并组织维修

人员及时抢修。

3.6危险品泄漏应急预案

⑴ 发现危险泄漏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并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处置,疏散仓库附近人员,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危险品扩散,在势态严重时,可上报相关部门,做出应急调整。

⑶ 处置结束后,聘请品管部门或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7雷击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⑴ 仓库发生雷击灾害,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检查现场情况,并检查附近是否发生

人员伤亡事故。

⑵ 接报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仓库不受影响。

⑶ 由雷击引发仓库火灾事故(事件),参照仓库火灾

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 应急处置

仓库发生事故(事件)后,第一目击者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活动,同时做好应急处置现场记录。重大事故(事件)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公司

领导报告。5. 善后处置

仓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并按办公室指令组织整改,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仓库值班电话必须保

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6.2物资保障 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品,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每年至少组织仓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学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培训与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仓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熟悉预案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预案培训效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

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预案更新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实施与演练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保证其有效性、可操作性。

8.2奖励与责任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消除了重大险情的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制造部生产管理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生产管理处审核合格后开始实施。

第6篇:成品仓库事故应急预案

仓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规范仓库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仓库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协调、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损失和相应影响,维护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制定仓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①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仓库是一个物品集中的地方,安全工作必须放在首位。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仓库安全事故发生。在仓库相关位置安装消防设施,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库房,设置2-3个通道,以便出现问题能够迅速进入解决。

②仓库应急预案由本部门部长统一管理指挥,相关人员辅助管理。对仓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③ 快速反应,立足自救。在仓库事故(事件)处理和控制中,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生产部仓库应急领导小组(下简称仓库应急领导小组)。 2.2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⑴ 对仓库进行盘查,尤其是遇到特殊情况,如暴雨、火灾等情况,要进行重点盘查,并对仓库应急预案作出新的调整措施。

⑵ 对于盘查情况汇总,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上报,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⑶ 负责仓库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⑷ 负责仓库事故(事件)调查、上报和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仓库突发事故(事件)的调查、取证。

⑸ 负责检查仓库附近在场各类人员情况,杜绝仓库附近吸烟现象发生,确保仓库安全。 ⑹ 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配备和维护。 ⑺ 组织仓库人员进行自救。

3.有关应急预案 3.1 火灾应急预案

⑴ 发现火情后,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拨打119,并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利用仓库现有灭火器材扑救,转移存放的物资,同时切断可燃物燃烧路线,阻止火势蔓延。对于存放危险品的仓库,一旦发现火灾,视情况要第一时间拨打119。 ⑶ 如火势较大,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疏散人员和车辆撤离至安全区域,加强现场警戒,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附近情况进行盘查,以防止蔓延,同时派专人引导消防车辆,以保证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现场。

⑷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及时将损失情况以及相邻库房情况反馈办公室。

⑸ 火情解除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清理现场,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损失,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恢复重建和财产理赔工作。 3.2 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⑴ 发现水情,仓库负责人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并迅速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相应计划,迅速赶到现场,对于存放冲压件等需要防水物资快速做出调整计划,以保证快速转移。

⑶ 情况紧急,危及人员全命安全时,应急小组应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安全地带,并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人员,以便作出新的调整计划。

⑷ 灾情结束,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在灾情结束后2天内以书面情况上报到办公室。 3.3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⑴ 按照地方政府地震灾害速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发生3.0级以上地震,仓库负责人要将仓库内的危险品和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至附近较安全地点,避免人员伤亡;在安全距离以外观察危险品库房周围的震后反应,必须确保人员的安全。

⑵ 对于3.0级以下的地震,仓库值班人员要在地震发生后5分钟以内将初步了解的灾情报告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⑶ 如发生破坏性地震,仓库及库区其它建筑物有倒塌、陷裂、爆炸等危险时,仓库值班人员要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 3.4 仓库被盗应急预案

⑴ 发生盗窃事件,仓库管理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⑵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对仓库物品进行清查,向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⑶ 发现窃贼正在行窃,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记住盗窃嫌疑人的像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 3.5 停电应急预案

⑴ 整个公司发生停电时,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仓库物资时,仓库仓管要作好应急照明准备,以保证相关部门在停电情况下,物品正常出库使用。

⑵ 对于仓库突发性停电,仓库仓管应及时上报,并安排专业电工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如属设备故障,并组织维修人员及时抢修。 3.6雷击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⑴ 仓库发生雷击灾害,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检查现场情况,并检查附近是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⑵ 接报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仓库不受影响。 ⑶ 由雷击引发仓库火灾事故(事件),参照仓库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处置

仓库发生事故(事件)后,第一目击者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仓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仓库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活动,同时做好应急处置现场记录。重大事故(事件)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5.善后处置

仓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并按办公室指令组织整改,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仓库应急领导小组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6.2 物资保障 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品,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7.宣传、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仓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学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7篇:仓库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本公司仓库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财物的安全,本着“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宗旨,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结合本仓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1.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119),报警人员在报警时应同

时说清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火灾情况等,同时报告公司专职领导,并做好灭火前的准备工作,及时记录火灾情况。

2. 接报告后,所有公司人员必须无条件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救火行

动。

3.

4. 发现火灾后及时切断电源,根据火灾的需要使用各种水源补救。 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公安消防现场总指挥报告实情。按

统一步骤听从消防队安排,组织职工贯彻执行,做好安全工作。

5.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划分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分为建筑物外

围警戒和火灾现场警戒。外围警戒要及时清除路障,劝阻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现场时,维持好建筑物外围次序,为公安消防队到现场展开灭火创造有利条件。火灾现场警戒要及时指挥疏散人员,看管好抢救出来的物件。

第8篇:炸药仓库、隧道爆破施工的安全事故预案

路桥集团公路一局

炸药仓库、隧道爆破施工的安全事故预案

一、施工前应对汛、水、电、路等设施详细的部署和安排。在隧道开挖时,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洞口的边坡,仰坡,做好尺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影响隧道的施工安全。

二、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进入隧道洞内的所有工员,必须按规定配带防护用品,遵章守法,听从指挥。对各段的危险点、危险源,做好施工安全防案和防护措施,以防应急事故的发生。

三、成立安全事故救援队伍,由项目经理任指挥长。队员由项目中20名强壮精干、经过专门救援抢险知识培训的职工组成。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建立24小时轮流值班制,在炸药库配置各类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沙土、堆、铁铲、警报器、对讲机等,配置的各种抢险设备、车辆、防护用品,注意维护及保养,专物专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充分利用。项目抢险队要能根据现场情况,尽速到达事故现场,尽速做出判断,及时抢险,使损失减少或控制在最低的限度。项目要指定一个部门和当地的安全质量监督、公安消防、劳动部门、120救护中心建立有效便捷的联系,有关联系电话要在项目上公示,确保救援及时,减少企业财产损失。

五、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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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集团公路一局

进行抢险,应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防止、控制现场再出危险,要将伤员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确保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及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六、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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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法规、法律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有备无患,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做好应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托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救助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事故应急救援需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框架

安全预案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成立各级组织明确职能有条不紊。

指挥管理体系,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机关保障系统。

四、各级组织系统组成及职能

1、应急指挥部:由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相关成员组成。

职 能:

1、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对应急事件处置,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2、采取应急行动,包括对现场的控制、保护、实施现场施救、抢救等,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它重要准备工作。

3、指定现场总指挥。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应急方案或适时宣布结束应急任务。

应急救援组:由安全部全体成员及各科室相关成员组成。

职 能:应急救援组成员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定下第一时间奔赴现场,在现场总指挥的带领下,负责对现场控制保护开展前期的救援工作,及时通报现场任何信息。

信息处理组:由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组成。

职 能:负责应急突发事件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承办应急指挥部应急指定下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评估咨询组:按应急事件总类,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职 责: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行动效果提出意见。

4、后勤保障组:由工会主席和物业公司领导及成员组成。

职 能:保障应急通信畅通,指供补充应急过程中的所有设施和装备,负责解决应急人员的整顿,休息场所。

5、善后处理组:由安全部各成员组成。

职 能:负责对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置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索赔取证、事故调查、往来信息记录、报告汇总工作。

五、应急演习

为提高应急反应水平,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各环节之间的通信,协调、互相合作是否符合,快速高效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能,对本预案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补充和完善。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2007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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