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合同

2022-10-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土地平整工程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2篇: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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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大局,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我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对此亦有所涉及,但均未对其性质及相关问题作出立法性规定。为此,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性质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其发展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一是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二是1952~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曾福生、匡远配,2000);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把承包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徐钢、钱涛,2001)。

然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学界却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四种不同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王平,2000)。民事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郑立、王作堂,1999)。经济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史际春、邓峰,1997)。特殊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点,至少介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杨一介,2003)。

以上四种观点各有立论根据,但经济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难以得到认同。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打破了1999年以前我国合同立法“一马当先、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合同一说已不复存在,故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已经没有概念上的依据了。而行政合同说由于其忽略了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一个从行政合同逐步过渡到民事合同的轨迹,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和《物权法》的公布,使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呈现出明显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是一种民事合同,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民的权利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从而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合同订立主体、订立程序、一般条款和合同内容与变动,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力争与《合同法》相一致,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2)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基本上维持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同时将不符合物权性质的其他内容予以剔除,更凸显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3)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主持完成的物权法草案,均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并加以制度保障。可见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合同的定性已经有了较统一的意见。(4)2006年起国家开始免征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从法律上免除了承包户的公法义务,进一步淡化了行政合同的说法,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的确定,不仅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起到了平息纷扰的作用。综上,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唯此,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好承包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由于法律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立法式的概念界定,笔者在此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其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看法。(1)劳动关系说(陈志英、生英,1999)。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2)物权说。有的认为“从这一(承包)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并非债权,而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也是物权。”有的认为,“中国大陆民法上的承包权相当于……永佃权”。(3)债权说。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承包权),属于债权性质。”

应当说,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根据。但笔者认为,“承包经营”就其法律本来含义,应当是发包人投资,承包人经营。就“土地承包经营”而言,承包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由发包人所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特别是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已演变为完全是农民独自拥有承包地上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使得早先的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已不能准确地概括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了。为此,学界几乎一致认为,非物权性质的承包权,不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

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利于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提出了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造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编的一章加以规定,从而使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无法立足,更使学界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学术观点一边倒的现象。笔者并不否认和反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只是认为,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未必就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能单纯以《物权法》这一专章命名为依据。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仍然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来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因此,可以说,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事实上,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已并行成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基本法,而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明显的债权关系。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天生就是物权,也有可能是一种债权,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不能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是物权的唯一结论。

2 现行法并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登记的这一典型的物权公示方法。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发展趋势或现实要求,但这并不是典型的物权变动(特别是物权取得)需要登记公示制度的体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和《物权法》第129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均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上可以看出:(1)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现行法并未遵循物权取得的登记公示制度,有关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2)并不是所有的其他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都必须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在这种承包形式中存在例外。(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登记公示不做硬性规定,而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由于申请办证和变更登记需要支付且又费时,农民的要求又不强烈,因而实践中登记的情况并不普遍,登记公示制度成为了摆设。(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尤其是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根据对以上法条的分析,可以得出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得出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物权,反之就是债权的结论,也不能得出登记是取得或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公示方式的结论。

3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纯粹的物权对待,其权能并不很完善,有时可能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2条虽然开放性地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得仅有可能发生比转让法律后果还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出现困难,与其作为一种物权的前提不协调。(2)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也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但也没有明确作出相反性规定,而是在第128条笼统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受诸多限制。(3)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9条的规定,承包户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再转包或者出租出去,而转承包人或承租人也要占有、使用农地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转包或出租中转承包人或承租人所取得的在承包地上的经营权是不是物权?若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且与该条规定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相矛盾;若不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是一种债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立法精神相不相符。

笔者并不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也不否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物权保护较比债权保护更为优越。笔者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惟有这样的定性才能够充分保护承包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理,在通过其他流转方式,如因抵押权的实现或者互换、转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是必须的。这种保护不应仅仅限定于物权上的保护,而是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选择物权的保护方法或者选择债权的保护方法。惟此,才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又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存在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相应地也就区分为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受这两种承包合同存在基础和侧重不同的影响,由此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也就出现了向物权或债权倾斜的现象。

1 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物权倾斜的影响。内部承包即所谓的家庭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由于家庭承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密切联系,而该土地具有向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都可以以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这是一种在法律上不应当被剥夺的资格和权利,也是家庭承包关系需要由物权法确定的原因之一。同时为了保护承包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稳定农村的土地经营关系,也应当在立法上确定其物权性质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法的规则加以确认(王利明,2001)。正因如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倾向,并由此决定对其主要实行物权保护的方法。由于家庭承包在农村生产经营中占绝对优势,因此,这种倾向及物权保护方法贯穿于《土地承包经营法》,并反映在《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

2 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债权倾斜的影响。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即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或外部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这种土地尽管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与其成员存在利益关系,但由于该地处于“荒芜”状态,难以发挥“熟地”的功效,还不具有向其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效用,鼓励有经营能力的人开荒种田,《土地承包经营法》对于这种成员权特点表现不明显的荒地,采取了与家庭承包方式不同的发包方法,不仅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少有限制,只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应经该地所属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不做强行性限定,只是规定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确定。特别是该法没有将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一种长期稳定的权利,并没有将其确定为一定是物权,只是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反映的这种未予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物权,只具有债的效力,体现出债权倾向。

责任编辑 李国燕

作者:胡家强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浅析

摘 要 为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做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农民最根本的权益迫在眉睫。基于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国农村也因此受到了积极的影响,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土地是农村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土地承包问题切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从改革开放开始,国家对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度,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保证土地承包制度能够顺利实行的前提。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加强管理,可以激发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同时也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1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效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在所有权、经营权方面已经进行明确的落实,表明我国在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中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1]。

1.2 可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我国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要有高效的管理制度。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同时农业生产也是保障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土地在农民心中是最重要的部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明确规划出农民使用土地的范围,并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给予农民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最根本利益。

1.3 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促使许多农民放下手中的土地选择到城市务工,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就会出现许多问题。农村大多都远离城市,法律的普及程度不高,导致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转让承包方面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并未签订正式的转让承包合同,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也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明确

近年来,我国开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并且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也已经进入到关键的升级转型期,同时又因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年轻一代的农村劳动力不愿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脱离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因农民在土地转让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对自身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承包时,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签订具有法律保护的书面形式合同,因此导致在土地转让后最终的经营权无法明确,最后造成了关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

2.2 合同程序缺乏法律效力

在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时,农民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方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转让内容,只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确立,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时还有一定的人情关系。因为在进行土地经营权转让时,一般都是给同村或者亲戚进行转让,因此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还会出现村领导以权谋私、违背村民意愿进行土地转让,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更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农民无法签订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因此也就造成土地转让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为农村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2]。

2.3 经营权证办理流程不规范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对自身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时,承包方想要获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办理证书地点是县级以上的相关政府部门。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并未嚴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有的地方甚至只根据土地承包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办理,没有依据正式合同进行细则划分。经营权证办理流程的不规范,给土地经营权方面造成了隐患,也导致了土地纠纷的案件产生。

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型及特点

3.1 主要类型

我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也非常多,根据不同的地域出现土地承包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关于各种土地纠纷的案件种类也非常多,其中主要的类型分为以下3种。1)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这一类合同时,主要的发起人是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一般会以组织成员的名义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合同的有效性并不高,后期合同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有效地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此类合同拖延的时间较长,在合同纠纷方面会出现严重的法律问题。2)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正式的书面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发包人想要在合同期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所需办理的流程非常烦琐,会引发土地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3)责任违约纠纷。这类合同的主体责任非常明确,出现责任违约时并不存在无法明确责任的情况,出现责任违约主要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某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给签订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

3.2 主要特点

在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分歧。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占50%以上,我国农村土地分布较广,因此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根据分析发现,产生经济纠纷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客观原因,农村的经济结构无法和城市相比,比较单一化,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来发展农村经济,就会导致在土地承包方面产生纠纷。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方面的交易可以很好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的承包也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方式。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意识并不强,并且对合同中的内容也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会有一些非常不利于农民的合同陷阱出现,这种合同会严重侵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导致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出现经济纠纷。

4 加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路径

4.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现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部门要对该法律进行大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关于土地的转让、承包等一系列法律意识,可以将该法的精髓内容制作成小手册派发到农民手中,让农民可以从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可以组织法律宣传车到农村进行普法教育,现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利用村里组织的村民大会、村集体广播、村委会公示板等向村民普及。

4.2 做好合同管理收集、监管工作

乡政府和镇政府作为和农民交流最多的基层政府,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面一定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积极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在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基层政府要建立一套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档案收集制度,使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还要对已经收集来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把存在不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找出来,协调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不规范合同进行及时修正,提高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也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4.3 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根据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选取原则,把专业素养高和责任心强的人员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队伍中来,给予较好的薪资待遇,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已经是合同管理的人员来说,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技能培训,让管理人员了解到关于农村最新的经济发展知识,强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5 结语

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不深入,会导致土地后期管理权的不明确,产生很多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大关于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要严厉打击虚假合同,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21):12,61.

[2]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2):167-170.

(责任编辑:赵中正)

作者:雷兴禹

第4篇:土地平整承包合同

场地平整、土方回填及围墙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蒋培武身份证号:511023197311146638 承包方:(乙方)李应波身份证号:53012719700924171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遵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榕峰大道旁地块的场地平整、土方回填及围墙等零星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

2、工程地点:_

3、工程内容:_

4、开完工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 ___年___月___日

5、工程造价:约134万元(壹佰叁拾肆万元)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施工技术文件,作为协调工作。

2、监督乙方进行测量放线

3、甲方有权力对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随时监督和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的设计及要求进行施工,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

确保工程质量,争创优良的工程。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负责。

2、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作业,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工程质量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2、严格按照设计及施工要求进行验收,要求达到地面平整、符合要求。

四、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后,由甲乙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云南省2003版《建筑工程量消耗量定额》的相关文件和相关取费标准执行。

五、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5篇: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土地平整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合同工期

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若发生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顺延。

三、 承包范围

1、 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规定的范围进行土地平整的工程施工。包含的一切机械设备、施工抽水、土方回填和余土清出场地外运输等。

2、

承包方式:按合同承包范围,采用一次性总价包干形式;乙方负责的范围包括:包机具、工期、质量、安全、包乙方工人劳保用品、劳保福利、工程保险以及所有乙方负责承担和支付的费用。

四、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总价包干形式,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施工途中除因甲方通知变更所造成增减工程量时按实际发生结算外,甲方不再签证工程量变更增加给乙方。

五、 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

支付方法一期付:在工程完成并且经双方认可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六、 质量保证

1、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先行设计与施工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单位工程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七、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派施工代表,负责代表甲方实施对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就本工程与施工方或对外相关事宜进行交涉、洽商。

2、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二)已方责任

1、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及安全负责人。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给昂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规定。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 图纸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进行核查、勘探以免造成破坏,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按图纸规定的标高和包含施工工作面的范围组织施工,否则乙方无条件翻工以满足要求。

4、乙方必须文明施工并负责场外渣土的保洁清理、夜间施工有关证件的办理及其费用。

5、乙方必须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建安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八、其他

1、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其他约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第6篇:土地平整单项工程验收书

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土地平整 单项工程鉴定书

验收主持单位:凤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验收日期:2017年03月25日 验 收 地 点: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区

土地平整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

2017年03月25日,凤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组织召开了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验收会,参加会议的蚌埠市恒正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清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凤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等单位。

验收委员会查看了工程现场,观看了工程建设有关图片资料、听取了建设、审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查阅了有关工程档案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有关规定,对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平整单项工程进行了验收。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内容

完成田块平整共37.8891公顷(其中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填、田埂修筑等工程)。

2、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凤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设计单位: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蚌埠市恒正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安徽清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行管理单位: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

3、工程建设过程

施工准备:2017年02月10日至2017年02月11日 开工日期:2017年02月12日 完工日期:2017年03月24日

本标段已按批准的设计和变更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无未完成工程量。

4、主要措施及效果

土地平整工程,在土方工程施工前,由测量人员根据设计图纸,放出各平整田块的分界线,原地面的树墩及主根用挖掘机挖除,并把地面上的长草或植物割除,清除地面上的垃圾,把它们堆放在指定的地方,由自卸汽车运到场外。根据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大于或等于200mm的土方挖填进行剥离耕作层。根据测量结果,采用机械开挖方法,剥离的耕作层土方集中堆放,作铺设耕作层的土方。在平整后的土地上,根据测量定位的田埂线,用石灰划出田埂线的位置,采用手推车推运土方,人工修筑田埂,分层夯实。

5、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质量最关键的阶段。“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旦出现问题,严重的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坚持对质量的高标准要求。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对单元工程开工前准备(材料、设备、工艺及人员)工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才能开工,同时前一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准进行下到工序的施工。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达到规范和设计标准后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补或返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为止。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签证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可以此按月申请中间计量与支付。

项目部按合同中规定承包单位配备的施工设备数量、规格进行检查,不足的督促材料员配齐,以满足施工需要。

健全质保体系,即班组长自检、技术人员复检和专职质检员终检,并落实到人。从每道工序入手,没有进行“三检”的,监理不予签字,作为不合格工序处理,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重要部位、薄弱环节都作为“待检点”。如表土剥离等通知监理旁站监督。项目经理深入工地现场,加强现场管理,发现不按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的,及时指出,以免返工造成人力物力损失。对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修补或返工,直至达到标准质量为止,决不迁就。

二、合同执行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能够严格对合同进行科学管理,按合同条款进行计量、支付和结算,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

三、工程质量评定

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总监主持,由建设、审计、现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单位工程验收小组,于2017年03月25日对土地平整单项工程的土地平整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其中土地平整单位工程共分田块平整124个单元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小组评定土地平整单位项目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

2、检测与成果分析

水泥等原材料进场均有材质证书和复检报告。施工单位对原材料自检、监理单位对原材料抽检结果均合格。

中间产品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结果均合格。

3、外观质量的分析评价

2017年03月25日,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下,由项目建设单位、审计、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外观质量评定小组,对土地平整单项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了评定,经评定为合格。

4、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意见

验收组经过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核查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组织各方进行外观质量评定后认为:

⑴、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平整单项工程建设总体上能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本工程共1个单位全部合格。单位和单元工程合格率100%,施工中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

⑵、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⑶、外观质量全部合格。 ⑷、施工质量检测资料齐全。

核定本土地平整单项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建议工程移交。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本单项工程已全部完工,无遗留问题。

五、验收结论

验收委员会组织通过察看工程现场,观看了有关工程建设图片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单位对工程的建设情况,查阅了工程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

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平整单项单位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完整、齐全。验收委员会同意质量核定意见,本土地平整单项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

六、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 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田间道路

土地平整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第7篇:土方开挖平整承包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钻孔场地平整开挖工程承包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名称和概况:+++++++场地土方平整工程

建设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程承包范围:

第三条

1、土方开挖平整至与打井区域内的道路标高一致,土方平

整施工采取分区施工,待打井完成后进行土方平整。

2、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

3、本工程禁止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四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

工期:本工程分批完成,根据甲方书面指令中确定的工期执行, 开工日期: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以1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但应由甲方签证。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其停工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甲方负责承担损失费。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

1、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项目部(甲方)的技

术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交底,进行组织施工。土方平整过程中的道路维护、卫生由乙方自行负责搞好。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项目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部的检查和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项目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重新施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价

1、工程总承包价:土地平整开挖总土方量以业主所测量土方量为准,单价为¥13 元/立方米。

2、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设计、现场实际情况来决定实际土方开挖平整的土方量,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具使用费、配合费、水电费、柴油费、场地(泥浆)清理费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承担乙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综合保险费。临时办公、居住用房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4、总报价已考虑土方开挖平整工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服从甲方、技术工程师、监理现场管理,材料及垃圾按相关单位要求放置。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土方开挖平整工程施工工作面;协调处理施工区域内的管线布置情况及解决方案。

2、负责与相关施工单位及业主的协调。

第八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图、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甲方以此为

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乙方应当为本工程所有施工人员购买综合保险,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和工资单。如发生劳资纠纷,造成甲方名誉及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充分了解场地的一切情况,对地下管线有全面了解并采取措施以确保不损坏任何已完成的其它专业的管线;

4、在施工前,应当向甲方提交安全管理计划书,做好本工程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所需保护措施的费用。

5、自行组织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挖机操作人员及一切必需的施工用机具、耗品及临时措施;

6、负责工程施工,确保工程机械车在施工期间的完好性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

7、必须服从甲方、监理的施工管理;并保持与甲方、监理的良好沟通。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遵从关于工地、工程建设安全的任何法律、条例以及甲方的通知,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应当指派1名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甲方委托乙方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三级教育书。

3、与其他单位配合施工时,乙方必须主动做好安全施工的配套协调工作。

4、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全面照看现场安全,对一切现场作业的

稳妥性及安全性负责,保持工地及工程整齐有序,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施工规范的施工人员按照附件一进行处罚。

6、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治安、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夜间施工等的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7、本工程实行零工伤,禁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若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其它单位已完成管线的损坏,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在承包范围内协调与同一

施工场地的其它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各项技术材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土方开挖平整工程完工经甲方、技术工程师、监理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1、乙方如果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效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实现,经甲方确认实际工程进度滞后计划进度

2、合同解除后,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合同进行结算。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3天内退出现场,若乙方没有按时退场的,甲方按照每天+++元人民币的金额向乙方索赔,并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4、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已经完工部分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工程机械车本身损坏或维修部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及无法施工的。应及时更换工程机械车,对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造成甲方直接、间接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对甲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工艺须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导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泄露方负担。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结清工程款之日终止。本合同

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年日电话:月

第8篇:二期工程场地平整施工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二期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施工承包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定,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

2、

3、 工程地点:市孝感乡北路,麻城商贸物流城; 工程范围:二期工程用地,按市规划红线图150亩范围以内; 工程内容:本工程用地平整,主要是高挖低填,余土自由外运到自选地点。本用地平整土方开挖最高点82.4米,最低点70.6米(不属塘),即为高挖低填平整施工。

4、 施工日期:本工程施工从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30日止,历时100天(属龙池面积以征收到位为开工日期)。本工程施工须乙方将施工合同保证金_________元支付到甲方帐上后,方可以施工。

二、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主要是高挖低填平整,以开挖土方量为本合同结算的依据。土方开挖8.5元/m³ (含余土外运),

本工程土方开挖总量为___________m³,施工合同总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低填土方量为本工程既定的挖填施工内容不计价款。

2、 合同价款支付: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施工,其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均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完成总量的60%,付完成量的价款30%,完成总量80%,付完成量的价款的50%;合同总量完成后,付总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总价款(提供建安税票)。

3、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工期100天,若延期五天,罚合同总价款的2%;延期十天罚合同总价款的5%;延期十五天罚合同总价款的10%。若继续拖延时间完成,则就地终止本施工合同。其施工合同终止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延误甲方整体施工期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万元。

4、 本工程用地平整竣工验收后,方可退回施工合同保证金。

三、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① 确定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边界线,并确定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控制高程。

② 提供施工用地电源。

③ 配合乙方施工。

2、 乙方责任:

① 组织施工机具和人员进场施工;

② 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指挥;

③ 施工用电由甲方指定电源处自接,并由城北供电所人员到场安装接出,自付电费于城北供电所。

④ 承担土方平整施工中的全场安全和责任;

⑤ 承担因不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⑥ 承担余土外运堆放点( 堆放点用地与甲方无关);

⑦ 承担二期用地土方平整周围协调关系与处理。

四、 工程施工:

1、 本施工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后,甲乙方各互派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___________,乙方驻工地表:_______________。互派驻工地代表,承担本施工合同事宜和现场施工事宜,施工途中不予更换施工代表。若更换驻工地代表,无论哪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驻工地代表。驻工地代表须坚持工地,施工中若出现一些事宜,任何一方须通过驻工地代表相互协商和处理,任何方、其他人无权替代。

2、 村以组长为代表承接合同,组长可以委托和自行带领群众致富的形式完成工程,但村只承认组长,如组群众因工程一事纠纷影响工程整体施工进度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总价款的10%由组长负责赔偿。另村按工程总造价的3%提留用于肖家垸道路硬化。

3、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施工,须按合同中工程用地土方平整控制高程平行推进平整,一次性平整到控制高程。杜绝台阶或其他形式的平整。土方开挖:先开挖,后填方,余土再运出。其挖土原

则:先填方,后余土外运。确保土方开挖完成,其填方平整完毕。

4、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其余土运出,严禁运土穿越营业商务区。土方运出路线,分别从D区5#楼北边和A区1#楼南边运出,其临时运出道路由乙方自行修正(不计款),确保一期商务区的一切基础设施安全。若损坏一些基础设施,由乙方全额赔偿。

五、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一律采用机械平整施工,杜绝爆破平整施工。若出现泼波哦哦平整施工,罚款10万元,并就地废除本施工合同。废除本施工合同后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理。同时赔偿,因施工合同废除而影响甲方整体施工进度、其造成工程施工进度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5%赔偿给甲方;并承担自行爆破平整施工、而造成工程场地周围影响责任和经济损失及后果相关法律责任。

六、 工程验收: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完工验收,由甲方、乙方双方进行全场实地测量验收。测量结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控制高程及控制高程下的平整度,其验收全场实测高程点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同时佣金低平整度达到90%以上,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方进行施工合同结算,否则继续进行平整直至验收合格后,便进行施工合同结算。继续平整三天期限,每超一天罚款1万元。

七、 本施工合同,不但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还需甲方持有本工程用地平整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生效。

八、 本工程用地土方平整,在甲方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乙方自愿提

前进场平整,其出现后果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九、 本工程用地平整施工,若按本合同第八条开展施工的,其施工事宜均执行施工合同条款(七条例外),均按本合同条款开工、施工、验收、竣工、结算(七条例外)。

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协商解决的文件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〇一二年月日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9篇:机场平整土方承包合同书

甲方:湖南湘军通航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相关文件办理,为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本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机场土地平整

二、工程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罗塘村

三、工程承包方式与工程量:总承包给乙方每立方米10元(税后价),包挖包运、场地平整(场内运输1KM内)土方总量是400万方。

四、工程期限:

1、根据双方订立开工时间:于日按时竣工,有效工期天。

2、双方从签订合同时,甲方要求乙方签定合同三日内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元(保证金订立银行双控)。

3、7日内由甲方开出乙方进场开工通知单,五日内由乙方按时委派技术员、机械设备进场。

五、乙方机械和施工技术员全部进场日,由甲方移交齐全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方案,并委派现场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

六、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进场款元。

七、甲方权利、义务:

1、所有施工开工全部手续。

2、如遇手续不齐或工程款未到位而造成不能正常开工,所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工期同等顺延,一日内不能开工按工程总量价的0.5%(日)计取乙方。

3、提供水电和民工住宅甲方安排到位,甲方须调解周边一切所有发生的民事纠纷及治安管理,并承担与乙方施工员无关(施工区内),发生意外纠纷伤故由甲方承担。

4、乙方进场二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按工程总价的5%作为乙方备料费。

八、乙方权利、义务:

1、按乙方工程进度返回,第一次比例为40%。(注:按工程定量分三批全部返回)。

2、乙方工程进度达到30万m³,一次性由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总量90%。

九、双方其他约定:

1、乙方从接到甲方进场开工通知单五日内,如乙方不能按时进场,超过五日,由甲方按工程总量的1‰扣罚。

2、如遇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开工,则按工程总量的1‰计取给乙方。双方工程量提前或拖后,每日奖罚按工程量计取5‰。

十、甲方事宜:

1、由甲方委派工程技术员,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指导。

2、由甲方组织工程现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施工指导,乙方如遇与土方无关质,双方进行施工量的现场签证及结算。

3、如遇与土质资料(开挖)的土质不合及时由双方现场技术员合议订价。

4、双方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十一、当甲方提供齐全技术资料后,由乙方按图、按量、按期完工。如遇与资料无关土方量的发生,双方另行按量议价。(注:含变更的工程量内)

十二、乙方事宜:

1、乙方听从甲方技术员工的工作安排,按量、按期、保质完工。

2、在施工中,由甲方按工程量、按所签合同条款或所发生量级超量及时签证,并支付工程款,如未按时支付所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按工程总额支付1.5‰的赔偿,并所有造成的一切误工,工程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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