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22-03-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11251119980

3 【颁布日期】1998/11/29【实施日期】1998/11/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的水土保持方案。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 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影响登记表的;

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12-14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

【颁布日期】1990.06.0

1【生效日期】1990.06.01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

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

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

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

主管部门确定,可能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

或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由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

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

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

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

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

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

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

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示意图

|←-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三同时”管理阶段-------------------------→|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合选址,对建议||↓|↓|↓|↓

|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征得环保审批部门意|||设计单位根据建|||收集、整理、保管环|||向主管部门、环保| |简要说明|||见确定作报告书或填表|||设项目环境影响|||保工程资料(备查)|||部门提交试运转申| -------------------||----------------------||报告书(表)及环||--------------------||请报告|↓|↓↓||保设计规定和批||↓|-------------------- --------------------| -----||

|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建设单位委托评|||

|签署意见|| |单位编制环评大纲||价单位填写报告表|||

--------------------| -----|------------------||

↓|↓||

--------------------| ------------------||------------------|--------------------||

|报审项目建议书|| |报审大纲||||

-------------------|| ------------------|||

|___________|||------------------||

------------------||

|大纲审查通过建|||------------------|--------------------||

|设单位与评价单||||

|位签订评价合同||||

------------------|||

↓|||

------------------||----------------||

|开展环评工作|||

|编制报告书|||------------------|--------------------|-------|||

|-------------|------------------||

--------------------↓↓↓|

-----|------------------|

|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抄报所在地省级|||

--------------------|环保部门审查|||

|----------------||

↓↓||

----------------------------|------------------|

|按审批权限报国家环保局审批|||_____________|

准的审批意见编||--------------------|制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环保部门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单位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环||--------------------|保工程设计和投|||资预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___________||↓| 列入计划报|| 批工程报告落实|| 环保资金建设计|| 划安排|| 环保部门检查环保||-------------------- 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检查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等|||↓|-------------------- 落实环保部门对||-------------------- 施工检查的要求|||↓|-------------------- 做好施工现场周围||-------------------- 环境保护工作, 修|||整, 恢复建设过程||-------------------- 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保部门组织有关| 部门对其环保设施| 检查和监测(预验)| 收)| ↓ 建设单位提交环保| 工程预验收报告| ↓ 通过正式竣工验收| ↓ 办理环保设施验收| 证书|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 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能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五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

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

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例。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由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

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六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三同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批复。

2、委托监测或调查。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进行监测,按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同级验收,同级监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

3、方案报审。受委托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建设单位将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验收监测或调查。受委托单位根据方案及审批意见开展工作,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三同时”报告情况报告各5份)。

5、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公示15天(需核实)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主管部门:星子县环境保护局电话:0792-26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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