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征求意见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粮食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f@chinalaw.gov.cn。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征求意见稿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粮食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从源头上保证国内粮食供应能力,又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还要在消费环节合理利用和节约粮食。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中关于粮食的定义,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考虑到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目前国家对油菜籽、油葵等的生产、流通采取了与谷物类似的支持性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考虑到薯类与谷物既有共性,也有区别,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薯类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除不适用收购许可、储存备案规定外,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二、主要法律制度

(一)市场配置粮食资源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粮食生产保障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法》、《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从调动地方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对保障粮食生产作了规定,包括: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种业发展,生产环境监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农资安全,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的支持力度,粮食生产补贴、奖励,价格支持制度等,奠定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三)粮食流通保障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征求意见稿对粮食流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二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制度。从事粮食储存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粮食有序、顺畅流通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建设和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四是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四)粮食质量安全保障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与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包装、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含卫生)监管。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

(五)粮食调控与储备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征求意见稿总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近年来粮食宏观调控实践情况,对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规定,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进出口调剂、产销合作、价格干预、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完善储备制度和监管体系、政策性粮食经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新建或者并购粮食企业的安全审查、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置、粮食应急、运输保障和特殊群体粮食保障等。

(六)粮食产业支持与发展

我国粮食产业还是弱质产业,必须加大支持与保护力度,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产业基础。征求意见稿对粮食产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措施作了规定,包括政府投入、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税收、金融和保险支持、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等。

(七)粮食安全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为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第八章、第九章设立了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点击查看附件:粮食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篇:《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我局于2009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部分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2/07/1

3网 络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发票是指符合统一标准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以上税务机关认可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未入账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时,凭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已加盖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的报税联复印件,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空白发票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形时,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生丢失空白发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五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起 草 说 明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是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数据管税为核心,应用在线数据传输技术的实时开票系统,对开票单位和个人网络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取得、查询和数据应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发票数据信息采集的实时性、唯一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查验便捷”的特点。

为保障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管理需要,规范网络在线开具发票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将办法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管理范围

为保障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行使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应遵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

二、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办法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予以了明确,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加强综合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的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办法第五条)。

三、加强发票数据的应用,实施发票闭环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办法第六条) 。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对已开具发票信息保存后自动进行查验,减少了开票单位和个人及税务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开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办法第七条) 。

通过对发票数据信息的查询应用,形成数据的回流,给税收征管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改变发票单一的纸质流转方式,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闭环管理。

四、应急开具发票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数据,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网络发票是以在线开具为主,但为规避网络故障时开不出票的风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具备离线开具发票的应急功能,当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时,纳税人可离线开具发票,网络恢复正常后,开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五、关于电子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借鉴国际先进发票管理经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网络发票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发票管理。

第三篇:关于公开征求《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是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督察,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执法督察专门经费,根据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遵循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实施执法督察,应当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执法督察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双方应当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督察项目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执法督察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具有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收入规划核算、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实施执法督察项目时,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督察机构人员、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进行执法督察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推行和运行情况;

(六)执法督察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分为日常执法督察、全面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四种形式的执法督察可以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日常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常规性的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考核,对税收执法疑点信息进行分析、监控和提示,强化日常执法督察,为实施其他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执法督察方案,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检查。

全面执法督察可以选择税收工作某些环节、某些方面或者某些行业的税收执法情况作为督察重点。

第二十四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督察既可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督察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督察方案,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案执法督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独立实施,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牵头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案执法督察涉及的税收执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督察:

(一)司法机关或者国家信访部门已有明确结论、税务机关已有复议决定的;

(二)不符合专案形成条件,或者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符合专案形成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或不再需要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税收执法事项,应当说明情况,退回来源单位、个人,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由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可以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实施执法督察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督察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查阅、调取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六)通过录音、照相、录像、扫描、复印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七)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取证。

延伸调查或者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发现涉税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印、扫描、照相等。

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由该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认定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法督察组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证据材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于完成执法督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执法督察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督察人员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十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对督察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二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向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后,向本级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根据审定的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由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对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采取税务系统内部公文传递规则下达被督察单位。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按照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专题上报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应当上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上报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或者公告。

第四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执法督察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条 被督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督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执法督察组组长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暂停有关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

第五十三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的要求执行,追究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七条 执法督察人员违反执法督察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生命教育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命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科学有序地组织生命教育的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提高维护健康、防范侵害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生命价值,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与终身幸福奠定基础。

二、重要意义

开展生命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使他们成为充满生命活力,具有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智慧的一代新人,提高他们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趋势中的应对能力,是事关民族振兴的大事。

热爱生命、注重健康,是现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生命教育的缺失,中小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命困惑与健康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指导,一些学生心理脆弱、思想困惑、行为失控,校园伤害、意外事故、自杀等危及青少年学生人身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开展生命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定基础,是现代教育追求的根本目标。

开展生命教育,对于培养青少年形成科学的生命与健康观,进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原则。对生命的尊重是生命教育的基础。校长和教师必须确立生命关怀的情怀,将学生的生命与健康放在首位,热爱学生,关怀学生,赏识学生,努力创造一个师生之间民主平等、温馨和谐、充满生命活力的学生成长环境,按照学生的生命成长、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社会需求实施教育。

——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要引导学生认识社会的复杂性,联系学生可能遭遇的不良诱惑、潜在危险、非法侵害,教给学生应对方法,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防范可能发生的危害,努力提升学生的生存能力和生命质量。

——突出重点、尊重差异的原则。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的同时,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对个别学生发生的危机问题进行科学的干预。要因地制宜,从本校实际出发,从学生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体现中小学生命教育的不同特色。

——整合资源、协调力量的原则。生命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在发挥学校教育优势的同时,协调家庭、社区的力量,形成教育合力,给予正在成长中的中小学生必要的及时的关怀与指导,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

四、总体目标

生命教育的总目标是:整体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生命教育的内容序列,形成学校、家庭与社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生命教育实施体系,引导学生认识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完善生命,感悟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形成尊重生命、爱惜健康的态度,进而尊重、关怀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1、小学段教育目标:帮助学生初步认识自然界的生命现象,初步认识自己的身体,培养亲近自然、爱惜资源的基本意识,引导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学生初步认识自身生长发育特点,了解必要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崇尚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懂得敬畏自然,爱护环境,珍视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富有爱心和责任感。

2、初中段教育目标:引导和帮助学生了解青春期身心发展的特点;正确认识自己,悦纳自我;珍爱、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懂得维护健康的重要,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逐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和正确的人生观,努力提升生命价值。

五、主要内容

实施生命教育,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整体规划义务教育和高中生命教育的内容序列,并实现各学段教育内容的有机衔接,循序渐进,螺旋上升,落实到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各个环节。

1、小学段主要内容

①初步认识自然界的生命现象,了解浅显的生命孕育常识;知道“我从哪里来”,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要珍爱生命。

②了解自己的身体,关注自己的身体发育情况,有初步的性别意识;初步认识自己的独特性,喜欢自己,对自己有信心。

③初步懂得爱生命、惜光阴的道理,培养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学习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变故,学会坚强。

④初步感受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亲近自然,爱护环境,爱惜资源;了解常见的自然灾害,学习简单的应对办法。

⑤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心胸开阔,性格开朗,善友乐群。

⑥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拒绝陋习。

⑦初步了解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保护环境,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⑧知道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不轻视、践踏、残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⑨初步了解生、老、病、死等生命现象,学会正确面对生命的缺失;理解、体会别人的痛苦,同情和关心弱小,尊重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⑩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有初步的家庭责任感;认识到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社会的关爱,懂得好好学习,服务社会是生命价值的重要体现。

3、初中段主要内容

了解生命是丰富多彩的,认识人的生命的独特性,爱护自己的生命,尊重和关爱他人的生命。

正确认识自己,悦纳自我,培养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品格。

正确认识顺境与逆境,懂得人生难免有挫折,提高承受挫折的能力。

了解健康的价值和意义,学会选择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拒绝社会的不良诱惑,反对迷信,远离邪教。

认识社会的复杂性,学会识别骗术,防止被骗、被拐卖,了解一些应对敲诈、抢劫、绑架、恐吓等突发事件的方法。

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懂得个人的生命既属于自己又属于家庭和社会,认识个人生命在集体和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知道要从日常的小事做起实现人生的价值。

理解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了解生态环境与人的健康的关系,懂得善待环境就是善待自己,选择对环境友善的行为方式。

懂得自己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逐步学会履行责任。

理解生与死的意义,培养积极的生命态度,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培养积极的自我意识,努力规划自己的美好人生,以积极的生命姿态迎接人生挑战,努力提升生命价值。

六、途径和方法

1、以课堂教学为生命教育的主阵地。生命教育是帮助学生认识生命、欣赏生命、尊重生命、珍惜生命,提高生存技能和生命质量的教育活动。利用课堂教学对中小学生进行较为系统的生命教育,是学校生命教育的重要途径。各学校要在班队会时间内每三周安排一课时的生命教育课程,由 各班班主任承担课程主讲人,使课堂学习成为学生进行生命感悟和健康成长的主要阵地。

2、寓生命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中。要积极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生动活泼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要通过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途径,指导学生进行生命体验和生存拓展训练。要采用多样化的活动形式,如演讲、辩论、参观、听讲座、征文比赛、手抄报等,提高学生的活动兴趣和参与能力。各学校要在每学期初安排一次生命教育集中讲座,讲座方案于讲座前一周报教体局体卫艺科。

3、建设凸显生命与健康关怀的校园文化。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必须首先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要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努力培育校园文化,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清理和废除旨在卡、压、罚的规章制度,提供民主、自主管理,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珍视健康、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使生命与健康关怀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

4、融生命教育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学生的生命质量与健康素质与他们的日常学习、生活,与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密切相关。生命教育要融合到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要加强各学科的协调和配合,各学校要分学科制定在学科内实施生命教育的方案,注重发挥学科内蕴涵的丰富的生命教育内容,适时、适量、适度地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生命教育。

5、构建学校与家庭、社会共同实施教育的机制。各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实施生命教育的责任,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亲子观和人才观,普及道德修养、营养健康、体能训练、心理指导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学生家长实施生命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各学校要在每学年的家长会中渗透生命教育内容,家长会相关材料报教体局体卫艺科备案。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命教育。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生命教育网络,为中小学生生命成长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优化生命教育的方式、方法。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生命教育的方式,注意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以增强生命教育的效果。要探索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教育教学方法,小学提倡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关怀、尊重的良好氛围,让学生感受生命与健康的可贵,培育开朗、合群、自立的健康人格。初中倡导以活动和体验为主,引导学生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并提倡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相结合,引导他们理性分析和处理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等方面遇到各种困惑和问题,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生命教育的方法和手段。

七、组织与保障

1、机构保障:教体局成立“生命教育”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体卫艺科,负责制定生命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相关管理与评价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指导监督学校生命教育工作的开展等。同时,组织各学校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教师,成立“中小学心理咨询师协会”,主要职责为:在“生命教育”管理机构领导下开展中小学生常见心理问题研究,对我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工作提出建议,为学校生命教育教师提供业务指导,深入学校为师生进行心理健康讲座和团体心理辅导,为有心理咨询需求的学生提供帮助和心理疏导等。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生命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班主任为骨干的生命教育教研组,在市局“生命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在“中小学心理咨询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生命教育工作的教育教学研究。

2、制度保障:教体局制定全市学校生命教育规划与工作计划、相关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将生命教育纳入年终督导评估体系。各学校要把生命教育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生命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生命教育实施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导向和发展功能,确保生命教育的顺利实施。

3、队伍保障。师资队伍是搞好生命教育的关键,教体局将积极组织对生命教育师资进行生命科学、人文素养、生命伦理的培训;加强心理辅导专业技能和家庭教育指导的培训,不断提高生命教育师资的专业水平。各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生命教育工作机制。要把生命教育师资培训作为师德建设和教师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提高教师生命教育的意识和实施能力。要加强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每学校要至少配备1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各学校都要关心教师的工作、生活与健康,减轻教师的心理压力,提高广大教师的健康水平。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关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严禁教师体罚、虐待学生,或采用辱骂、讽刺、挖苦等形式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4、资源保障。教体局组织人员编写《生命教育》读本,制定教学计划。各学校要多方面地开发和利用校内外丰富的生命教育资源,积极开发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要充分利用网络、影视、博物馆、图书馆、自然和人文景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

5、教研保障。教体局组织“中小学心理咨询师协会”,积极开展生命教育教育教学研究,逐步建立生命教育的教育科研网络,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形成具有区域和学校特色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为实施生命教育探索一种有效的实践途径。各学校要以学生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教研活动,明确生命教育的重点、难点,运用科学的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6、课时保障。每两三周确保1课时,在课程表班队会时间内安排。各学校均不得随意占用生命教育课时,要从学生成长和终身素质出发,按照“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生命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第五篇:关于征求《取水定额 第7部分:酒精制造(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酒协酒精[2013]08号

关于征求《取水定额 第7部分:酒精制造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联合中国酒业协会酒精分会共同编制的《取水定额

第7部分:酒精制造(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现发送给贵单位,请研究并提出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回复形式,于2013年10月21日前反馈给协会。

联系人:张国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4号11层 中国酒业协会酒精分会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信箱:jiujingfenhui@163.com 联系电话:(010)68193010 传真:(010)68193003 附件:

1、《取水定额

第7部分:酒精制造(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单

中国酒业协会酒精分会 2013年10月14日

第六篇:征求意见

尊敬的老师:你好!

学校党支部、工会根据教工委的要求《进一步关于深化公开承诺活动的意见》,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争优创先公开承诺的活动,围绕实施教育“十二五”规划、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中心,以“深化承诺建机制,对照承诺办实事”为主题,以办实事、抓机制、促整改、当先锋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公开承诺活动。

为了完善学校工作,加强学校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学校党支部、工会在全体教师中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情况,请老师们本着对自己、对学校发展、对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党支部承诺将认真汇总,积极履行职能,不断改进工作,促进个人进步,成就学校发展。本问卷要如实填写,无需记名,上交电子版到———

请马景涛,确定投递邮箱。

上一篇:招商下半年工作计划下一篇:运输市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