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条例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企业工会条例一:

最近,我们对国务院今年四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贯彻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自《条例》以来,不少单位都认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学习,做了不少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贯彻执行《条例》的认识,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不少单位还专门召开发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条例》的规定,修订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正式公布施行。从初步施行的情况来看,已经收到了发扬正气、鼓舞斗志、打击歪风邪气的效果。职工的劳动纪律,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普遍有了好转,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单位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不执行《条例》规定的惩罚职工的程序,开除、除名的职工比较多。据工、交、建和卫生系统十六个单位的统计,近几个月来,共开除、除名了二十九人,我们认为其中有十七人处分得比较合理,被处分的本人和家属也没有向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过。另外十二人则属于处分过重。如对失足教育青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和领导有些矛盾而旷工的职工、个别患精神病的职工等,按政策规定本不应开除或除名的,也作了开除或除名处理,因而,本人和家属意见较大,经常上访申诉。特别有些单位以除名代替开除。今年四至九月的六个月当中,向市劳动局备案开除和除名的一百五十二人中,除名的竟有一百一十人,占百分之七十二点四。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各单位在加强企业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和劳动组织时,要把学习领会《条例》,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发动职工群众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或修订本厂的规章制度,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二、要敢抓敢管。在贯彻执行《条例》时,企业领导一方面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赏罚分明。对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努力完成任务的职工,要表彰奖励,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扶植正气,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屡教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执行惩罚的民主程序。《条例》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贯彻执行中一定要坚持政策,处分职工一定要慎重,要全面地、地看待每一个犯错误的同志,要根据错误的轻重,认错态度的好坏,初犯还是屡犯等情况,作出恰当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申辨,如本人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同时,处分职工要征求基层工会意见。行政向市劳动局报送开除、除名职工的备案材料时,基层工会应同时上报市总工会一份。

四、开除和除名应从严掌握。企业对犯有下列严重错误的职工,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如继续犯错误,没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开除。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1、一贯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指挥调配,消极怠工,或者无理取闹,打人骂人,已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三次者。

2、工作一贯不负责任,违反生产、技术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或蛮干、瞎指挥,造成产品报废、设备损坏、停工停产、人身伤残等重大责任事故者;

3、犯有贪污盗窃、投机贩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但尚不能判刑法办者。

4、犯有偷窃、赌博、打架、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教不改,一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尚不够判刑者。

5、一贯违反劳动纪律,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并且屡教不改者。

五、企业处分职工,一定要材料完备、证据确凿、实事求是。开除和除名职工,要有考勤记录、班组讨论记录、车间审查意见、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检查、处分决定等材料,并载入本人档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六、要严格审批手续。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职工开除和除名,县团级以上的企业,由 厂长(经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其余企业,报相当县团级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企业工会条例二:

《企业工会条例》是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基本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基本任务、工作机制以及工会与企业党组织、企业行政等关系,共九章六十条,《条例》涉及企业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当前企业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机关和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出成效,从而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增强在广大职工中的凝聚力、号召力,为推动企业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克服依赖思想,增强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企业工会组织长期以来协助党组织,配合行政,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逐渐产生了过分依赖党组织的思维习惯和工作习惯,并做了许多党委职能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往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在一部份职工群众中甚至党政领导、工会干部中对工会是干什么、怎么干认识不清。企业工会组织在职工心目中的威信不高,号召力不强,党政也不够重视。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否则工会组织的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

企业工会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这种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不是事无巨细包办式领导。坚持贯彻《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切实维护职工的生产、生活权益和民主权力,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干部要尽快转变观念,提高工作能力,企业党委要大力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行政领导要为工会独立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克服维权工作中的错误认识。《条例》第三条明确提出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第四条规定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内党委、行政、工会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但工作方法和形式不同。工会所代表的职工群众相对于党政是被领导、被管理者地位,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的利益,也难免不受到侵害。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维权知识缺乏,维权意识差,不知道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常被所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答复而敷衍了。过去在国有企业工会工作中不敢明确提出“维权”,一提维权就怕站到与党政组织的对立面,怕引起党政领导的反感,这是不对的,维权是工会组织的性质所决定,作为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那还有什么存的必要?另外,企业行政管理组织在劳资关系上长期得不到职工群众“维权”的有效监督,就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劳动效率就不可能有质的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也不可能有质的改变。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要努力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加大维权的工作力度,并争取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定额、休息休假等重点环节有所突破。

三、克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主义。一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往往都是走过场。与会代表往往只是听听报告,看看材料,鼓鼓掌,举举手,很少有发言的机会。既使有,也只能是围绕完成生产任务,表表决心而已。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氛围没有形成,职工群众缺少这方面的热情。

工会组织是群众性组织,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必须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认真履行这两个会议所赋予的各项职权,认真对待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所提的各项意见,认真行使企业干部的监督权及罢免,把主人翁权力落到实处。

四、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工会工作活力。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弱,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差,服务职工群众不够,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有历史的原因,有工会组织自身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为此,要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特别注重增强工会工作活力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使企业工会在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成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是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以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这两个代表大会的职权为重点,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关心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作用。

三是切实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尽快建立党委支持、工会组织、行政参与的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全方位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生产生活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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