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022-09-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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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关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 要: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调解这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越发受到重视,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有效地推动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开展,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大量的诉讼纠纷被化解,社会矛盾被钝化,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的重要手段。但也有不好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原因;对策

一、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但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

(三)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做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信访、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同意调解,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现象。

(三)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涉诉信访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进而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

三、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恶意调解,逃避债务,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實体权利,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不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规避办案风险,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调解协议不完善,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致使當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解原则,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要更新调解理念,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健全考评机制,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调解率是否提升等。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考虑办案效果,兼顾审判执行,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延伸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银行账户等等,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减少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完善立法修订,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修改刑法第313条,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对那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同等的打击力度。

民事调解作为我国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对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促成调解案件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真正意义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李兆杰 龚彪

第2篇:关于王进前信访案件的处理报告

关于艽园沟乡艽园村王进前信访案件的

处理情况报告

绥德县信访局:

我乡在接到你局转来的2010年11月19日王进前信访材料后,及时召开乡党委会专题研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并做了一定的处臵工作。现将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艽园村总土地面积5385亩,实有耕地面积2091亩,其中山地1767亩,台坝地324亩。全村总人口759人,总户数237户,7个村民小组,村两委会组织健全。

信访人王三红,曾用名王进前,1959年3月2日出生,未婚, 3岁时因患小儿麻痹症后双腿残疾,走路不便,残疾证为肢体贰级。家庭成员有父亲王绍功,1931年1月出生,母亲王贵兰,1632年9月出生。王三红兄弟三人,长兄王进喜,在市信访局工作,二兄王进春,在本村务农。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王三红反映:多年来自家的住房困难其一直在村集体办公室居住,自己近年来“曾两次向村委会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给我批一块宅基地,村委两届领导同意并先后呈报乡政府,至今没有解决。”请求市信访局“批转绥德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我的住房问题”。

三、调查核实情况:

王三红父子四户在本村瓜地沟高山上共有上下两院宅基地,各三孔窑洞,其中属王三红所有为上下院各一孔。1995年左右,其堂兄王进宝在村公窑所开的艽园沟乡供销社艽园村代销店因体制改革停业,时任村支书的王海友和时任村主任的王海泉同意王三红在村公窑占用一孔窑洞,开一间小卖部同时照看村集体磨房。王三红因身体原因,自己不能做饭,常年由父母送饭。目前母亲有病不能出门,父亲已年近八旬,行走也有所不便,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乡政府得知这一情况后,每年都给予一定的民政救助,并将王三红评定为五保户。

王三红说乡政府一直未给自己审批宅基地,事实上我乡一直未接到其申请书。本人现持一份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的申请书,要求在本村瓜地沟公路边空地处盖三间平房,方便自己开小卖部,同时可让父母居住以便互相照顾。这份申请书也只有村委会盖章,无村干部签字,而且从审批时间看已经是前任村干部在任时的事。

四、问题发生的原因和处理过程:

艽园村原任村支部书记王进宝,系王三红的堂兄。多年来该村不少村民要求在本村公路边台坝地块上建房,但王进宝考虑到本村台坝地较少,一直不同意审批,而村民又不愿意在山坡高坬处修建窑洞,所以造成多年来未给村民审批宅基地的问题,不少村民也确实因居住困难造成适龄男青年娶亲难的问题。

2008年11月,时值农村党组织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艽园村党支部书记王进宝也因宅基地问题被迫提出辞职,也不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经乡党委调查研究,决定艽园村换届选举工作延迟进行。2009年3月份,艽园村部分村民来乡反映,要求审批宅基地。时任乡人大主席的马爱龙带领司法所人员在艽园村蹲点调查,意在一次性解决宅基地审批问题,当时艽园村党支部书记王进宝已提出辞职,不再过问村务,由村委会主任王光金负责牵头处理。经过上门征求村民意见并公告全村村民凡确实住房困难的可以给村委会送交申请书,当时共收到申请书70多份,其中也有王三红的申请,提交申请书的村民有大部分提出要求在瓜地沟修建住房。经过反复召开村干部会议研究和实地勘查,拟定在本村瓜地沟、水堰沟两处公路边空闲台地集中规划34块宅基地,每块可盖3间平房,另外在公路沿线留下宽14米的一片土地,用于给未审批宅基地的村民平均分配。可不缺住房的村民又不同意集中规划,要求平等分配。当时认为王三红不是住房紧张户,但考虑到他是残疾人这一特殊情况,乡村干部谋划等大量宅基地分完后再在瓜地沟或水堰沟公路边不足三间面积的地块照顾王三红一块两间平房的宅基地,以方便其开小卖部维持生活。但瓜地沟等地块由于村民近年来有堆放砖石和土地纠纷,致使审批工作一时难以顺利进展,只在部分急需住房的村民自家硷畔下或原住房邻近地块审批了7处,其中在柳沟后沟山坡上审批了1处。这时县重点项目工程——艽园供水工程开始在该村实施,艽园村村民又来乡反映,要求

先进行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审批工作被迫停止。2009年7月,换届选举完成,新任村两委会班子也曾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宅基地问题,同时乡上申请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来瓜地沟、水堰沟、柳沟和公路沿线实地勘察,县国土局答复:这几处位臵因雨季洪水排水不畅不能审批,公路沿线属基本农田,严格不能审批。在这一情况下,宅基地审批工作再未能进行。后来乡村考虑到在这几处先做好排洪设施再进行审批,但因资金问题一时未能得到落实。

2010年11月17日,艽园村5名村民来乡反映,要求乡村两级再次给住房紧张户审批宅基地。紧接着县信访局也转来了王三红信访材料,经乡党委会于11月24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了由乡长马爱龙、乡人大主席景波为负责人的专项工作组,落实了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经乡工作组与村干部几次商议后,于12月6日组织乡村干部上门征求全体村民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书表明:有少数住房紧张户则表示空地空着也是空着,现在在高处修建住房也不好娶媳妇,应该先评出真正住房困难户并给予审批;但大部分村民表示宅基地紧张户也可在山坡非耕地审批,大路边地块如果可以审批的话全村人都可以批,不能只给紧张户审批,应当全村人平均分配。村干部为了不引发大多数群众的信访行为,只能按照多数村民的意愿。但是也不是不审批宅基地,如果有村民愿意在山坡荒坬修建,村两委会一定同意审批。

2010年12月11日,艽园村村民王进荣(王三红堂兄弟)在瓜地沟开始抢修,乡干部及时进行了阻止。12月12日,村干部反映王进荣还在动工,乡上又联系了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但因工作原因,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的同志们未能及时到场。12月13日,信访人王三红静坐在我乡党委书记刘新喜家门口,要求当时就给他审批宅基地,并说王进荣用装载机“推地工”占了他看好的地方。为此乡长马爱龙做了大量的工作将其劝返,并由乡党委书记开车将其送回家。12月14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乡工作组人员入村阻止了王进荣的乱开挖行为,并对该村另一户违章建筑行为进行了处罚。12月19日早10时许,王三红又由其侄子送到我乡党委书记刘新喜家中,并拿着铺盖,要求当时就给他批地方,否则不走。为此,乡党委书记刘新喜、乡长马爱龙、乡人大主席景波、乡党委副书记景绥勤等又召集了村两委会4名干部商议办法,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瓜地沟王升武硷畔下,给住房确实紧张的王升武和王三红审批五间平房,其中王升武三间,王三红两间;但王三红不同意,要求批三间,并且就要在自己看好的位臵修,且不能改变尺寸,而且当时就要去审批。为此村干部一气之下当场离开,并表示不管此事了。乡上各领导又反复打电话做工作,村干部才折返并表示同意,并议定12月21日进村审批。这时王三红又要求乡领导在其申请书上签字,乡党委书记和乡长认为既然大家一致就先后签了字,但村干部表示拒绝签字,说他们同意了就行

了,何况还有乡领导的签字。但王三红不依不饶,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钟,经过众人的劝说,才勉强将王三红送回。这一整天全部参与工作人员未能吃一口饭。

2010年12月20日,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正召集乡工作组人员安排部署审批工作和分析审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时,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来乡送来了辞职报告;与此同时,又有村民打来电话说他们叫下了

三、四十号人要去县、市上访,乡工作人员只能婉言劝阻。12月21日,中午14时,我乡工作组入村进行审批,引起村民强烈反响,场面极为混乱,尤其是王进荣之妻和两个儿子大吵大闹,严重干扰了审批工作,并夺笔抢纸、辱骂威胁,扬言要“死人”。工作组躲躲闪闪完成了现场丈量工作,离开时又遇到许多群众将车拦住,乡长、乡人大主席、乡党委副书记等被围困,经过不停的解释、劝说,均无济于事。直到晚上6点多,工作人员才借着夜幕离开艽园村。

五、处理结果

目前,王三红的住房审批表已填写完毕,即将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艽园村引起的混乱还在工作人员进一步治理中

绥德县艽园沟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日

第3篇: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信访局的要求,城区对2012年6月份以前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城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1至6月份,城区共受理信访案件2宗,其中县信访局交办1宗。6月5日,城区接待滨河社区居委会河北服装巷居民来访,就居民反映的街巷硬化问题,做出只要县政府有街巷硬化的政策就予以考虑的答复;6月13日,滨河社区居委会滨河住宅小区居民到县信访局反映液化气站安全隐患、小区围墙建设、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5项问题。城区在接到县信访局的通知后,积极接访,配合县信访局了解相关情况,县信访局做出如下答复:

1、责成安监、消防和城建等部门对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2、由义兴镇配合县土地局处理小区围墙建设问题;

3、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和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问题,由小区开发商处理解决;

4、由城区配 合小区开发商,逐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城区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城区做到了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城区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等。同时,城区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城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县领导,由县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城区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下访、约访和慰问疏通化解等相结合的办法,体现人文关怀,以情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引导相关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殊诉求问题。

(三)整合资源,形成长效机制。城区积极整合工作资源,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把“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城区信访工作虽然在维护稳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权责分离。城区作为最基层组织,大量而繁重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青少年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既需要面对众多的上级部门,更需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城区信访问题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涉及主体多样,不仅需要城区做好当事人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权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导致城区协调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协调处理辖区内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难度则更大,成功机率更低。而上级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有时往往一味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并要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往往也使城区感到无所适从。

这种权力的有限和责任的无限,加大了城区信访工作的难度,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群众对城区信任度不够。长期以来,群众就有一种 “唯上”的观念,就是什么事只要通过找上级,就能解决。城区每年接待居民来访,有些问题我们可以解决,有些问题我们无法解决,如:工资待遇、住房改革、房屋拆迁等,需要很多部门来协调解决。对此问题,我们一旦无法解决时,居民往往就会怨气冲天。跨越我们直接找上级领导,有的甚至干脆找上级领导。因为群众对城区的能力信心不足、信任度不够,认为城区级别过低,根本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们明确了今后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必须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必须抓根本,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是必须抓落实,切实履行好信访责任;四是必须抓作风,增强对群众的真感情。

具体工作中,城区将着力做到“三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处臵力量,不断完善“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专职与各业务室专业紧密结合的工作优势,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解决好各类信访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坚持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不断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进一步提高信访业务水平,扎扎实实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和顺县城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第4篇: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信访局:

根据市信访维稳办《关于认真开展全市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自查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立即组织专人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由市信访局书面交办及网上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为我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1至7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14宗,其中书面交办9宗,网上交办5宗。目前,网上交办的案件主要涉及盛世豪园面积差异问题,我们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全部出现面积差异问题的业主都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已全部办结。书面交办的到期办结5宗(包括3宗明珠广场回迁、1宗房屋安全鉴定、1宗房屋面积差异),未到期4宗(包括2宗国泰时装城赔偿问题、1宗回迁房产权证问题、1宗要求安排廉租住房),到期的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我中心都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我中心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重点信访对象跟踪包案化解负责制,并将信访工作制度和领导接访日安排表张贴在宣传公布栏。同时,我中心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中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配备2位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信访工作专题例会,坚持每月做好信访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每月月底将信访工作报送市信访局。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对于重点矛盾纠纷及重点信访户,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并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市领导,由市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房管工作实际,我中- 23

第5篇:关于某某反映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某某反映某信访事项

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

第一部分

1、交办的日期、代号、编号;

2、领导批示情况。

第二部分基本情况:

1、信访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信访人的诉求;

第三部分处理(复查/复核/核查)情况:具体的调查处理情况(工作未完结的需注明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意见);

第四部分处理(复查/复核/核查)意见:

1、具体意见;

2、答复告知信访人情况(答复告知方式和内容,当面告知的须注明信访人意见)。

附件:

1、《×××公安局×××报告》

2、受理登记表;

3、答复意见书。

(印章)年月日

主题词:公安信访 某某 信访事项 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报告) 报:×××

××公安局年月日印发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核查)报告的要求

(一)信访事项处理报告的题目为《关于某某反映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核查的报告题目为《关于某某反映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核查情况的报告》。

(二)按照上报时限上报报告,不得逾期。上报省厅的报告,一式四份。

(三)报告格式规范,语句通顺,无错别字。

(四)对信访人一个或多个诉求的,均要有明确的结论。

第6篇:2009年至2011年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审核处理情况报告大全

神龙县2009至2011年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审核处理

调研报告

近年来,神龙县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2008]33号(下称《意见》)文件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积极探索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方式,逐步规范对涉刑案件的移送和处理,确保涉刑案件及时稳妥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神龙县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现状

2009年以来,神龙县共发生涉刑案件39件,其中立查自办涉刑案件9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34件(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案件5件。我们在审核办理涉刑案件中主要把好三个关口:

(一)把好案件审核关。加强内部联系,提前介入审理,积极参与案情研究,审查证据材料,既对调查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审理,又对办案的手续、程序以及涉案款物管理等进行了审查,对主要事实未查清,关键证据不到位的案件应向案件检查部门提出补证意见,促使证据全面收集和违纪违法事实的进一步固化,并及时向纪委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意见,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二)把好案件办理关。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全程跟踪案件司法处理进程和案件变化情况,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对侦查、公诉、判决等司法诸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及时沟通、认真研究、稳妥处理。

(三)把好案件结案关。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取得相关印证材料,完善相关证据,积极做好涉刑案件的结案工作,及时依法依纪对涉嫌犯罪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涉刑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机关案件移送不及时,造成党政纪处理滞后。按照《意见》要求,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审理部门直接提取证据材料,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理意见。目前,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或机制作用没有完全发挥,或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没有到位,特别是异地判决司法案件移送存在脱节和长期滞后,导致司法机关的证据材料不能及时移送,造成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纪及公职,存在一些已经羁押收监人员“带着党籍蹲监狱”,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党政纪处分的警示和诫勉作用减弱,社会效果差。

(二)对非党员涉案人员约束办法少,立查自办案件证据难以完全固定。案件处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得起历史检验,但在实际查办案件中,特别是查办经济类案件缺乏扎实有效的办法。如在受贿案件中,对行贿的非党员工程老板或工作人员难以实施“双规”,缺乏约束措施,证据难以固定,只能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导致案件处理被动。另外,由于司法机关独立裁判权以及保密性的要求,纪检机关难以跟踪督办,对被调查人涉刑问题调查不能深入,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有事实根据的话语权,案件处理最后只能依据司法机关的定论,使得一些涉刑案件移出去后大幅“缩水”,有的甚至构不成刑责,致使办案成果流失。如2011年办理卫生系统原财务负责人徐某某受贿案中,我们核定受贿数额有9万多元,而移送司法机关后,因为证据固定等原因,法院最后只认定1万多,被免予刑事处罚。

(三)法与纪在案件处理上不完全一致,容易发生申诉案件。按照《意见》要求,纪检机关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做出党纪处分。实际工作中,同一个案件,有可能司法机关在证据

2 材料、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等方面与纪检监察机关不完全一致,甚至发生冲突,出现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漏究或者违纪人进行案件申诉,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权威性。

(四)死刑案件处理时间跨度长,审理时间短。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被判处死刑须经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才可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处分决定。实际操作中,一审死刑判决和死刑复核之间时间跨度长,而死刑复核与执行死刑的之间时间很短,造成死刑案件处理总体时间很长,审理的时间却很短,诸如召开支部会、征求意见等程序难以到位。

三、加强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程沟通协作机制。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做到主动上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争取其重视、支持与配合。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应及时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二是移送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及时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管、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部门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三是移送后,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

(二)积极灵活处臵,正确应对法与纪认定不一致问题。涉刑案件先行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认定可能发生变化。对此,一是提升审理人员业务素质,重视和培养熟悉法规、通晓证据、擅长研判、懂得协调,兼具德才的专业审理人员。二是明确办理涉刑案件与司法

3 机关加强沟通极其重要,对侦查、公诉、判决等司法诸个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要有所预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三是明确不能简单以司法结论定“成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给予处理的事实,司法机关改变定性或不认定为犯罪的,审查后如果构成违纪,且不影响处理结果的,可以维持;对于司法机关认定变化而影响到处理结果的,区分情况区别处理,该坚持的说明理由,做好工作;该纠正的按照规定纠正,吸取教训。

(三)抓住处理时机,探索实施涉刑案件起诉后判决前处理机制。鉴于涉刑案件移送后处理造成党政纪处理滞后、社会效果差等问题以及先行处理碰到的证据固定难、执纪风险大等问题,拟在今后处理中实施起诉后判决前开展案件审理。一是及早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提前做好审理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与检察机关对接联系,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第一时间掌握案件证据材料。三是简化审理程序,建议对于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支部大会等程序酌减。

(四)出台有关制度,尽快完善死刑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罪大恶极之人,不会出现终审或复核中不判主刑的情形,完全可在一审判决后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开除党籍。鉴于此,希望上级尽快出台死刑案件简易处理的制度解释,为基层纪检机关及时有效处理一审死刑案件提供法纪支撑。

第7篇: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说明

王杰赋,男,现年54岁,居住在AA社区南湖路63号,AA市城东中学教师,家庭5人共同生活。于2015年7月30日反映后排66号居户丁发章,AA市财政局职工,家庭人口3人。因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和前排房屋居户沟通,加宽门前通道,并影响周边排水通畅,接此反映后,AA社区工作人员:余真富,陈国元等人迅速到现场查勘,并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停工,但丁发章考虑到原材料及施工人员已经到位,现已将坡道完工,为此王杰赋投诉到有关部门要求其解决。

现经AA社区调解,王杰赋、丁发章二人达成共识,事情已经平息。丁发章负责向社区和王杰赋解释并道歉,对加宽路面进行切割,并保证前排下水道通畅,和谐相处,遵守村规民约。

南湖街道办事处AA社区

201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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