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巡查检查指导方案

2022-05-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统计巡查检查指导方案范本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统计巡查检查指导方案1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及临统字[2012]33号文《2012年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回头看”检查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统计巡查“回头看”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统计工作会议暨基层基础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全面做好各项统计工作为主线,紧紧围绕改革创新,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统计事业再创新辉煌为目标,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认真组织搞好统计巡查“回头看”自查自纠,找出存在的不足,制订措施,抓好整改,全面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①对10个镇街统计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进行全面检查。②县局从每个镇街、经济开发区随机抽取3家规模以工业、3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住宿)业、3家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3家服务(劳动统计)业进行检查。

对抽中单位的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制度建设、统计基层基础、档案管理、网上直报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详见《县统计巡查“回头看”检查表》。

三、检查内容

(一)各镇街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支持情况。统计办机构建设情况;镇、街道是否依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及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是否设置实体型统计机构、达到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要求;大型普查及各项统计调查所需的经费能否得到保障。

(二)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情况。各专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是否规范;统计数据收集的方式和渠道情况;各专业的报表特别是联网直报率情况。

(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各专业数据核实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镇街、开发区统计办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统计报表保存情况;统计工作会议组织、任务布置、业务培训、资料报送、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执行、记录情况;基层单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统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档案资料整理情况。各单位统计档案室建立、评定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管理,留存的统计资料是否规范,责任表识是否齐全,数据基层单位是否认可。坚决杜绝“代填代报”问题发生。

(六)对辖区内统计资料公布管理情况;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办理情况。

(七)统计行风建设情况。开展统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提高统计人员“求真务实”、“立说立行,马上就办”、“四个容不得”的意识。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实事求是,搞准统计数据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县局检查工作从5月15日-17日。

检查主要方式为:

(一)听取汇报。关于统计工作及统计巡查“回头看”自查情况汇报。

(二)查看资料。查看检查内容涉及的相关资料。

(三)现场查验。根据机表核对情况,抽取部分报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交换意见。召开检查座谈会,通报检查情况,听取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写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1.检查过程;2.检查内容;3.检查结论;4.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及经验做法;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6.检查组成员及报告日期。

五、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县局统一组织,共设4个巡查组,组长由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每个巡查组包括:专业及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基层基础、信息化建设、名录库维护等检查人员。

六、检查反馈及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材料由县统计局依法处理,并将情况发送被检查镇街政府领导和统计办。

被检查的统计办要针对统计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向领导汇报并进行认真整改。在收到巡查报告后20日内向县统计局提交整改方案。

统计巡查检查指导方案2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国家统计局的巡查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以及调查总队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巡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专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国家统计局及各调查总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骨干参加。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国家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国家统计局举报。国家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局负责。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统字〔200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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