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登记情况

2022-10-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土地抵押登记情况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特殊情况与规范建议

摘要:不动产抵押是抵押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财产抵押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起到偿还担保与物权担保的目的,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之前,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材料比较繁琐,登记行为缺乏规范,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整合了不动产登记的权责,规范了登记程序与行为,提升了服务效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实施中,却面临一些特殊情况与特殊问题,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实际操作。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登记;特殊情况;规范建议

引言

今年以来,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深入,各地由于过去分散登记遗留的历史问题和疑难问题逐步显现,给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低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对于不动产登记特别是涉及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信访和诉讼明显增多。如何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探索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成为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几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办法。

1、案例概况

甲与乙发生民事诉讼,甲胜诉,但乙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甲遂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受理后,乙请求法院暂缓执行,但法院要求其提供财产作暂缓执行的担保。案外人丙自愿用其不动产为乙作担保,法院经审查后予以许可,即向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在丙的不动产上记载因执行担保产生的抵押权登记。

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此类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时,不能应人民法院要求,直接在担保人的不动产上作抵押权登记,而应当尽告知义务,即告知人民法院由当事人凭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不对担保各方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各方当事人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因执行担保产生的抵押权的登记内容。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规定,基于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簿应当记载的抵押权的内容有: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不动产的类型、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按《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法律设立执行担保制度,旨在保障执行的完成,在非因人民法院的原因而使本应完成的执行不能完成,或不能充分完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且如前所述,基于执行担保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与为了保障民事活动中建立的债权实现而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不尽相同。因此,根据法律设立执行担保制度的目的,结合《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规定的登记簿上应当记载的抵押权的内容考虑,因执行担保产生的抵押权的登记内容主要有: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原因。即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登记簿上应当记载的抵押权人登记为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组织,抵押人为担保财产的权利人,登记原因为执行担保。

因执行担保产生的抵押权登记中可能产生的争执的调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据此可知,在因执行担保产生的抵押权登记中,如果因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载明内容不能明确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原因的,登记机构应当建议执行员予以补正。如果执行员不采纳建议而向登记机构作留置送达,登记机构仍然应当按执行文书载明的内容及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同时将此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书面向执行法院及对该执行法院有领导权的政法委员会和登记机构所在地政法委员会报告,以求得争执的调处。

2、不动产抵押登记规范建议

2.1各地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等必要材料”具体包含哪些材料,材料的范围如何限定需要进行统一规范,尽可能对全国范围内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所需材料进行统一,减少各地登记机关增加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材料的可能性,精简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间,避免增加申报成本。

2.2提升登记效率实施业务流程再造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的业务流程和要件进行全面梳理、优化再造,编写完成《XXXX市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手册》《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权籍调查工作操作手册》、办事指南等规章制度,确保业务执行过程中标准统一、环节流转通畅;压缩办理时限,首次登记由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变更登记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转移登记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抵押登记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抵押注销登记当场办结;实行登记业务分级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做到登記风险可控。同时,对窗口、流程、要件和服务进行明确规范,明确受理、审核、缮证(发证)及归档岗位职责,做到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3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实施

好的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效能,关键在于具体的落实,地方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落实基础,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的关键,其中市级、县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的具体承担部门。各省与直辖市应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地方的落实,给予人力物力资源支持,各地方部门应该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能与部门整合,吸纳培养专业性不动产登记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则实施办理,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实施。

2.4建立微信公众平台拓展信息发布渠道

市一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不断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力度,按照省、市政府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强化推进登记信息化水平,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努力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加强与银行、地税部门的信息服务模式研究,强化信息公开及社会化运用;将各类服务事项与常见问题编制成温馨小贴士、小短信、手插画等,通过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媒介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

2.5完善不动产抵押权人规定

不动产抵押权人除了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也应该能够成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主体明确,责任明确,能有效避免登记机构确认抵押权人的困难局面,国土资源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的认定范围的相关规定,便于企业、自然人之间办理不动产抵押,保护不动产权益人和债务权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渠道。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办理因执行担保产生的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保障民事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可知,为了保障民事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由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材料。即为保障民事活动中建立的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才须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制度,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但《民事诉讼法》不同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民法,即《民事诉讼法》不是私法,而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的执行担保制度,是公法对民法中的担保抵押制度的引进和利用。笔者据此认为,基于执行担保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与为了保障民事活动中建立的债权实现而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能等量齐观。因此,基于执行担保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与保障民事活动中建立的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也不尽相同。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细则》第19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办理。据此,人民法院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在登记簿上作记载,不得附加中间环节。因此,开篇提到的问题中,人民法院向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提供的执行担保产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无须告知人民法院需要由当事人持相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

2.6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审查义务不同模式的比较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指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就当事人所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程序中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审查何种范围来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所提出的登记事项。目前各国在对审查方式的规定上总体而言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仅需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只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法定材料进行形式上的真实性审查,而不对材料进行内在真实性的审查,只对登记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把关,不涉及引起不动产登记的原因关系的审查,不动产抵押登记就属于此种形式审查。

2.7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人先使用其他方法得到赔偿,然后如果在后续的追究责任过程中都无法获得应该的赔偿,就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让登记机构来进行补充赔偿的责任。就是受害人首先要对民事行为人提出民事的诉讼,然后再寻找救济。如果这种方法不能让当事人的赔偿得到解决时,受害人才可以提出行政的赔偿诉讼。虽然受害人可以同时进行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诉讼,但是只有在民事结果不能够起到效果的情况下,再实行行政判决结果。用这种方法,对行政诉讼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在经过民事诉讼之后,已经超出了行政起诉的时间。為了让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在目前的法律之中,可以有两种方法解决。第一,受害人可以在同一时间提出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赔偿诉讼,在民事的赔偿过程中先停止行政的诉讼。第二,把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作为被告,把民事行为人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判定行为人负责赔偿的责任,相关的登记机构来进行补充赔偿的责任。在这两种过程中第二种方法和诉讼的经济标准更加适合,在登记的失误中和民事行为中共同出现错误产生时,应该注重把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分开。由于国家的赔偿方式是最后的解决方法,登记机构需要负责的是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在出现损失时,受害人可以提出这两种诉讼,法院应该还在民事过程中先通知行政方面的诉讼,也可以把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作为被告,用民事行为人当作第三人提出行政的赔偿诉讼,通过判定民事行为人负责直接的赔偿结果,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负责补充赔偿的责任。

3、结语

综上分析,基于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与抵押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不挂钩。因此,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能当然免除抵押人承担责任的义务与可能性,因此抵押人不要以为只要拒不办理抵押登记就可免于承担担保责任。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也并非毫无作用,只要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那么抵押权人仍然可以通过不动产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相应权利。

参考文献:

[1]高德康.关于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建议[N].消费日报,2017-03-07.

[2]刘旭华.不动产登记———抵押物审查应注意的特殊情形[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01-06.

[3]王秋波,高德康.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N].农村金融时报,2017-03-20.

[4]高圣平,申晨.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J].社会科学,2014(05).

作者:姜玮

第2篇:土地抵押登记程序

(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

1.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抵押所需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市场办领取);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 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为复印件);

4、 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规划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 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一式四份,信息中心出图);

6、 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7、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8、 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9、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0、 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说明:①地上没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不受理报件。②地上有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双方就处置土地时优先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承诺书。③属于分割土地设定抵押登记的,需提供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押土地界线图,并由抵押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期满后涉及法院裁定需处分土地的,应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兰线图。④以上材料要求报送一式一份。

第3篇:土地储备机构抵押储备土地的,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在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用于抵押贷款并申请登记发证,但其不是土地的完全的使用权人,如何登记发证)?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1月19日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申请抵押的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二是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三是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

四是政府储备土地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第4篇:如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如何办理单位/企业土地抵押登记

一、土地抵押需准备的资料

(仅公司、单位的土地抵押,个人土地抵押不参照)

1、抵押人、抵押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人、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董事、股东或职工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如是在建工程抵押应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表)

8、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

9、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

10、借款合同(原件)

1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清单(单位为平方米与万元)(包含内容为总建筑面积、抵押建筑面积、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评估价值、总用地面积、抵押用地面积、土地证号、评估价值)双方单位需盖章、年月日

12、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原件)

13、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原件)

14、属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15、属出让用地的,应提交共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复印件)

16、属集体土地的,应提交村委会证明或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复印件)

注:

1、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如借款人为个人,请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借款人为单位,请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抵押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请提供保证人证明资料。

3、例如建设贷款,抵押人是XX公司,抵押权人XX银行。

二、在土地抵押办理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浅显总结

1、公司和银行贷款客户经理(也就是双方的委托人要同去,现场核对本人和身份证原件);(一般35000平米抵押登记费在15000元左右)

2、一般在每个区县均有土地交易中心,俗称一大厅、二大厅等,我们通常是在土地所属的区县土地交易中心大厅办理,并非市土地交易中心;

3、因办事流程和填报资料过多,对于生手企业,可以请一些房产测绘公司、房产经纪公司给予代办,私人代办费通常在1500~3000元之间。但是所有这些必要资料,还是得自己提供。

4、会议纪要可自行草拟,例如内容为“XX公司因XXX原因,需要资金,特向XX银行申请贷款,经开会讨论一直同意将XXX宗地抵押给XXX银行,抵押期限从XX年至XX年。”后附所有股东的签字、手印等。

5、例如公司是由三位股东出资的(以申报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的备案资料为准、暗股股东不算),则需提交三位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通常在房产局交易大厅办理他项权证时候就已经上缴了,所以这里提交的是复印件。

7、如果是在建工程抵押,那么房产局交易大厅在先办理在建抵押成功时,会有制式表格填报,这就是《房地产抵押登记表》。正确流程是先办理在建抵押,后办理土地抵押。在建抵押办理时,每栋单体各一份《房地产抵押登记表》,房产局会给每栋单体一个独立的编号,盖过房产局公章方为有效。

8、抵押合同(担保合同)通常由银行提供的制式版本。

9、土地价格评估报告这里不再多说。

10、办理成功后,土地交易大厅会在土地证上注明抵押并盖公章返给企业。

第5篇:土地注销抵押登记指南

注销土地登记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名称

注销土地登记 办理部门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其它符合注销登记法定要求。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分局审签→市局审批→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办理期限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1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菜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8、农村村民宅基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费。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申请书(递交书面报告及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个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代理申请的,填写《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提供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原土地证书原件

5、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办公电话:8390933 监督电话:8155006

第6篇:土地抵押登记委托书

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办理位于新都区镇(街道)村(街)社(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事宜。

委 托 人:

位:

委托日期:

附注:

1、委托人办公地点:

2、联系人电话:

第7篇:土地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土地抵押登记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表(双方申请,加盖银行公章,法人章)

2、银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银行抵押及借款合同等

3、银行土地评估价值认可证明

4、单位(个人)土地使用证书原件

5、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6、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7、共同使用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8、国有企业抵押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示证明

9、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0、经办人(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公证委托书)

11、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2、单位公章,法人章(个人私章)

13、其它文件证明材料等

登记的程序:双方申请—查阅登记档案—地籍调查—审查审核—注册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咨询电话:0317-72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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