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实施细则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预征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地税局网站问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第二篇:房产税征收细则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第三篇: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海房地产限购及房产税细则

A.限购政策

1外地户籍: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2本市户籍: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3外籍人士:与原来一样.<只需提供劳动合同>

B,房产税细节

1本市户籍:购买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二套以上按人均面积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X单价X70%X0.6%<0.4%>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如卖掉前面一套变首套,以后可免交。

2外地户籍: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满3年可免交房产税<如果只满一年先交2年到满3年可退前面2年交的房产税>。没有长期居住证的外地人需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自到卖掉为止。

3外籍人士: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

房产税税率:面积X单价X70%X0.6%<单价高于28426.00>

面积X单价X70%X0.4%<单价低于28426.oo> 后面将继续讲过户政策!

过户政策:

1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人按上海户籍标准<不需提供税单或社保证明> 2夫妻是上海人,父母是外地户口,上产证的话<父母需提供税单或社保证明>父母份额需缴纳房产税。

3 如果购房人是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房产税的只需要五个工作日就可以过户<例:上海人第一套人均面积已经超过60平米,再买就全额征收房产税,原先的一套不管面积多大不需要征收>,<例:如果第一套人均面积小于60平,再买的话就将二套加起来按照超出的面积计算房产税,过户需要15个工作日,但是客户将再买的房子按产证面积全额征收,不计算原先房子面积的话只需要5个工作日> 4审税过户:下家需带好结婚证,户口本,未成年出身证,身份证,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需民证局开未婚证明。

以上在过户前需审核15个工作日。<如缴纳全额房产税只需要5个工作日> 银行政策:认房认贷<原有一套住房,无论有无贷款,再购房,按2套标准执行,首付6成,利率上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附房屋交易总流程:

1. 签 约或意向当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所购买房源状况)

2. 公证(买卖双方如是境外人需合同公证,或买方是境外人士还需贷款合同公证)

3. 卖 方 还 贷(无贷款跳过)

4. 办理贷款(了解清楚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组合贷款,买方不贷款跳过)

5. 过

户(贷款批贷后办理过户手续)

6. 领取买方产权证

7. 放

款(不贷款跳过)

8. 交

房(结清余款及水、电、煤、有线、管理费、电话、维修基金、户口迁出),签署房屋交接单

备注:在交房前应保证业主将上述各项属业主缴纳费用全部结清,并出具相关证明,才能将余款交付给业主。

上述8项二手房买卖的交易程序为大致主要步骤,若交易中出现下列条件,则按提示操作:

1) 卖方房屋无抵押(则跳过步骤2)

2) 买卖双方均为国内人士(则跳过步骤2中的公证) 3) 买方不贷款(则跳过步骤4)

步骤

一、签约(签约前买卖双方必须提供的物件)

签约或转意向的房屋,若产权证中未标注权利限制,则由中介方凭产权证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产权进行查询(上述手续为保障交易安全的必须程序)查询费用为30元/次。确认产权无查封等异常后方可。

1、 买方提供

身份证原件(共有人均需提供),境外人士需提供护照。

2、 卖方提供

1)(商品房)产权证原件、权利人的身份证原件

2)(售后房)产权证、同住人员情况表、购买协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权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私章,境外人士需提供护照。

3、买卖双方有代理人的情况下

需要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需要公证)及身份证明,若买卖双方是在境外,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定后到上海市公证处翻译后方能使用,若是台湾省的公证书,则需到上海海协会确认盖章后方为有效。

4.买卖双方为公司

卖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有代理人则提供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买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步骤二:卖方还贷

1、 卖方自行还贷条件

1) 卖方还贷时间超过1年,如未满1年,违约金为剩余贷款利息的3‰(每个银行情况不同,需与卖方贷款银行确认后为准)。 2) 卖方向银行申请还贷,并取得银行批准

3) 办妥还贷手续后,取回他项权利证明及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银行处),另加产权证原件及他项权利证明及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注销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卖方无力还贷,需收取买方首付款后或需由买方出具高于总价30%以上的现款代为还款的,为保证卖方专款专用,要求将买方的现款直接付款到卖方银行以保证专款专用。 步骤三:公证

1、 签约的房屋,在产权证无权利限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若其中一方涉及外籍人士,则该买卖合同需经上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后的房屋无需查询),在签署合同当场由中介方安排相关公证人员。

2、 买卖合同公证费为合同价:0.25%+350元

3、 贷款合同公证费:贷款额*0.3%

步骤

四、办理贷款(流程、相关条件、税费)

首先需明确买方贷款方式:如: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1、 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流程

公积金查询或房产评估

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审 核

通 过

邻取房产证及抵押证

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0万元,若在缴纳公积金中拖欠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缴纳未满一年的或上次使用贷款还清未满一年的均不能享用公积金贷款。相关细节见公积金使用办法。

2、 贷款方提供

(公积金账号)、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私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

3、 费用

1) 评估费: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公积金贷款额超过房价的50%以上的需要评估

2) 贷款合同公证费:贷款额*0.3%

步骤

五、过户(资料及出证时间)

1、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1) 卖方提供

产权证、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独生子女或学生证)或护照、若代理人需提供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并复印二份 2) 买方提供

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学生证) 3) 中介公司提供

申请表、买卖合同四本、买方若贷款(另提供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申请书、委托书)

出证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步骤

六、办理房地产权证

1、 过户手续当日,在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过户资料收件收据

2、 买方在收到领取产权证的通知后,凭过户当日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领取产权证

步骤

七、办理抵押权证

1、 房地产权证办妥

2、 买方凭产权证及他项权证申请银行放款: 1) 纯商业贷款放款约5个工作日

2) 纯公积金及组合贷款放款时间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为准。

步骤

八、放款

1、 原则上放款至卖方帐号为主

2、 房款交接地点:中介公司

步骤

九、交房

中介方陪同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手续,并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管理费用结清。签署《房屋交接单》。 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如有境外人士另需:

卖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产权证,户口本 买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税单),户口本 买卖双方中如有未成年人则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

境外人士需提供护照

房产新政涉及热点案例解答

1、细则未实施,新购不等于禁购

案例:去年12月底,我在宝山买了两房,并把25岁未成家的儿子名字写入购房合同。按照去年10月上海出台的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产的政策,这侧买房等于同时用了我和儿子的购房指标。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规定,只要以前买过两套房,禁止购买第三套房。按此推算,我是否可以认为儿子还有一次购房指标?

解答:今年2月“升级搬限购令”颁布后,上海地方细则至今未出,至今,各交易中心仍然以去年10月的限购令为执行标准。因此,以旧版限购令来说,双方已用完购房指标。

去年10月的限购令可理解为“新购一套房”政策,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可解读为“禁购”政策。至于“禁购”是否取代“新购一套房”政策,工作人员表示因未接到通知,所以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但如果有购房者想钻此漏洞,工作人员说,因为不知道是以何时间为节点,所以风险不小,万一相关细则出台,到时仍可能过不了户。

2、未成年子女产证加名=父母买房

案例:我的父母一直住在多层房六楼,年龄越大越不方便。我想以父母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房。父母指出,不妨把年届10岁的孙女的名字加进去。而我的岳母也有置换房屋的打算,同样提出把外孙女的名字加进产证。我们夫妻已买过一套房。感觉这种方案似乎可行,既能够解决长辈将来的房产直接留给孙辈的问题,又能够避开限购政策。

解答: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购房指标只有一个。如果爷爷奶奶购房加入孙女的名字,相当于使用了父母的购房额度,因为成年子女以18周岁为认定指标,外公外婆新购房产证上就不能加上她的名字。

3、房产证减名=转让份额重新交易

案例:我已购有一套房出租,半年内打算趁楼市调控再买一套房。目前,我和父母同住,该房产由父母全资购买,且产证上有3人名字。我打算到交易中心把父母房子上自己的名字去掉,这样,自己再买房是否不会被限购,同时还能减少新买房而产生的房产税的成本?

解答:除夫妻间转让不会产生税费外,房产证减名字,相当于转让所拥有部分的房产份额。比如,子女把父母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相当于该房产的三分之一部分转让给父母,其中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父母则需要支付该部分的契税,其成本也不小。

4、外地房产暂不计入家庭住房

案例:我在外地有房,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包括在外地的房产吗?

解答:按照目前的政策,在征收房产税时,不包括外地房产。但在外地购买房产时,有过贷款记录,那么在上海再买房时,无法享受首套房优惠。

5、外地父母本市买房也受限

案例:我父母是外地户口,我是上海户口,现在想在上海买套房子,写上一家三口的名字,请问要不要缴房产税?

解答:如果上海户口的子女未成年,则和父母属于一个家庭;如果成年了,则属于两个家庭。要买房的话,父母需要有居住证,并且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再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对这类家庭,怎样征房产税还要等细则出台。

6、两地婚姻家庭如何买房

案例:我的婚姻是两地婚姻,我有本市户口,但是男方没有。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买60平米房子?超过部分是不是要缴税?

解答:原则上说,结婚的另一方如果没有本市户口,也是家庭成员。但是现在出台的政策中对于这种异地婚姻家庭新购房的标准,究竟应该以本市居民还是非本市居民为征收标准,还没有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

7、动迁房是否要征税

案例:我即将动迁,请问动迁安置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此外,售后公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答:由于动迁原因分配的动迁安置房不征收房产税。但满3年上市交易的动迁安置房,就视同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动迁安置房一样,售后工房权利转移的时候,下家再买就算商品房。

8、居住证满三年,房产税怎么算

案例: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如果居住证不满三年就要收房产税,那么我居住满三年以后退还房产税时,有无购房面积限制呢?在房产税退还期间产生的利息,到时是否也会一并退还?

解答:非本市居民居住证期限固定后,是可以申请退还房产税的,不过到时新购房也不能超过人均60平米的起征点这个规定。至于这些缴纳的房产税在“保存”期限内产生利息问题是否会归还市民,现在出台的政策没有涉及。

9、婚前婚后买房如何算

案例:我们夫妻婚前曾经各自贷款买过一套房,其中一套房去年已出售,目前自住一套40平米小房子,打算再买一套90平米的两房。按照规定,还能再买房吗?如果能买,能申请贷款吗?如果可以,首付比例多少?贷款利率多少?要不要交房产税?

解答:根据交易中心的人员表示,这种情况能够购房,如其新购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贷款利率 1.1倍,超出人均部分(130-120=10平米)的面积要缴房产税。

10、离婚后买房怎么算

案例:我和前夫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几个月前因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住房归男方所有,我分得现金财产,房产证产权人一栏上女方名字已去掉。现在如果我打算独立购买房产,按照现行规定,买房将被视为首套还是第二套房?首付和利率分别是什么比例?

解答:交易中心人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变成单身的女方要购房,关键看婚内住房的主贷人是谁,如果主待人是男方,女方离婚后再购房按首套房标准执行;如果主贷人为女方,则女方离婚后独立购房将按二套房标准执行。

11、子女买婚房能否算首套

案例:家庭房产证上有父母和成年子女共三个人的名字,现在子女要独立购买婚房住房一套,购买住房时贷款首付和利率比照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子女独立购买的结婚住房面积60平米,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答:交易中心人员表示,按沪版房产税细则规定,子女未领结婚证前购房仍可视为首套,首付最低六成,利率按各银行的首套房利率执行,子女独立购买的60平米结婚住房如为其小家庭首次购买的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

12、婚前买房,结婚后怎么算

案例:我和女友均无任何和父母共同拥有的房产。目前尚未登记结婚,我已购110平米三房一套,女方打算新购一套小面积住房,综合利率水平和房产税来看,婚前买还是婚后买,买多大面积比较合适?将来生了孩子摊薄人人均面积,房产税怎么交?

解答:交易中心人员表示,为领结婚证前女友婚前再买可算首套购房标准,领了结婚证则将按两套购房标准,首付及利率大增。女方新购多大面积的住房要看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因为男方已购110平米住房,离两人人均60平米标准只差10平米,基本上购置新房都会面临房产税的征收,只是征收额度的不同。如果将来生了孩子而家庭住房总面积没有突破180平米,则不用再缴房产税,如果超过180平米,则要缴纳超过部分的房产税。

第五篇: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内的房产,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

三、

六、

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

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缴纳,但延展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自用的房产;

五、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

前款

一、

二、

三、四项规定均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

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栋(层、套、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条 房产在典卖、转移、分割之前必须清缴所欠房产税税款。如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第十二条 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租专用发票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凭房租专用发票付款、记帐,否则,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租金收入和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有关滞纳金的征收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新《征管法》规定。)

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

第十五条 如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不实,或有其它特殊情况时,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

承租人如不依照规定期限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以滞纳金,其滞纳金由承租人负担。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申报或重新申报,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罚款的处罚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定。)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文第十八条自1993年1月1日执行新《征管法》规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5]

21、145号通知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六篇: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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