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工作意见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税收对推动农业PPP项目开展、提高项目税后收益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有促进作用。农业PPP項目融资环节、建设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与印花税,运营环节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退出环节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业税收工作意见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税收工作意见论文 篇1: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2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以省为单位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试点工作,中央各有关部门注意加强配合和指导,及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了经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恢复性增长,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农村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但也要看到,各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入,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和巩固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相当艰巨。按照党的十六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2003年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分类指导;巩固改革成果,防止负担反弹。已先行试点的地方,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健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经费投入的保障制度,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目前尚未以省为单位实施改革试点的省,今年是否进行全省范围的改革试点,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准备进行试点的省,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制定本省试点方案,并于2003年4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地方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顺利推进试点工作。

二、切实做到“三个确保”

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在试点地区,无论是一个省、一个县,还是一个乡、一个村,从总体上计算,改革后的农民负担要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要通过减免等办法,把负担减下来。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

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大力压缩开支,确保正常运转。应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乡镇财政首先要保运转,本级财力不足的,上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可由上一级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应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压缩村级开支。在此基础上,村级三项费用不足部分,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不得把经费缺口留在基层。

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要确保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工作上收到县,设立教师工资专户,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作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保障渠道,省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要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教师队伍,调整教育布局,提高教学质量。

三、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关农业税收政策

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有明显差异的,核定的常年产量应有所区别,防止搞“一刀切”。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粮食市场价、保护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注意与毗邻地区衔接。计税价格明显偏高的地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减。除国家政策调整外,一经正式确定的农业税负担要保持长期稳定。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四、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工作

试点地区要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税收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要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必需聘请的协税员,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健全和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

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灾歉减免应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认真落实农村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的农业税减免力度。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省级以下各级财政应从农业税征收总额中预留一定的减免机动资金,或在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实行滚动使用。

六、妥善处理农民公平负担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及其附加按照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上会造成一部分种地多的农民负担增加。因此,各地区在试点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因种地多出现农业税收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切实减下来,以调动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应注意解决好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促进农业税负担公平合理。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调整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方式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七、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各地区要适应新形势,转变观念,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坚持走群众路线,及时制定和完善“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村内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已经收取的地方,要做好善后工作。

八、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

这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其中,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

各地区要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乡镇机构的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法妥善解决;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

各地区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顶风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事)件要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今后,凡是发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仅要追究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要相应扣减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加强专题调查,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费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同时,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以前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农业税收工作意见论文 篇2:

农业PPP项目的财税管控模式研究

摘要:税收对推动农业PPP项目开展、提高项目税后收益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有促进作用。农业PPP項目融资环节、建设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与印花税,运营环节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退出环节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环节存在留抵税额占用企业现金流、免征增值税收入占比过大、退出环节税收政策不明晰、政府补助重复征税、费用分配不清等问题,阻碍社会资本进一步流入“三农”领域。因此,需要建立明确的农业PPP项目财税核算及管理方法,有效解决项目中出现的税务问题,以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税后收益、推动农业农村发展。

关键词:农业;PPP项目;财税核算及管理

一、引言

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型融资建设方式。2017年以来,国家为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村新型产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出台政策引导农业PPP项目开展。2016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强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建设运营。2017年3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要积极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2017年3月29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提出“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

与政策积极推动相反的是,农业PPP项目在全行业中颇受冷遇。截至2018年6月,全国PPP累计项目入库7749个,农业PPP项目53个,占比0.7%;PPP项目累计投资额11.9万亿元,农业PPP项目累计投资额516亿元,占比0.6%。农业PPP项目在吸引社会资本方面落后于其他领域,主要原因是农业项目初始投资大、周期长、盈利低,准公共物品存在外部性使社会资本的收益难以覆盖其成本。另一方面,农业PPP项目存在留抵税额占用企业现金流、免征增值税收入占比过大、退出环节税收政策不明晰、政府补助重复征税、费用分配不清等问题。农业PPP项目的财税核算及管理有助于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项目的税后收益率,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三农”领域。

二、农业PPP项目财税核算及管理

(一)农业PPP项目的主体架构

农业PPP项目位于上海市甲区乙镇丙村,具体包括都市数字农业、古城核心商业街、新农村建设三个子项目。该项目选择政企合作的项目公司模式,A建筑集团作为社会资本合作对象,与区、镇两级政府平台公司共同成立B公司,A集团持股70%,区、镇两级平台公司持股30%;B公司作为PPP项目的唯一实施主体,负责乙镇的整体规划与开发,同时与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PPP子合同,明确项目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租用方式,取得租赁期内丙村集体用地建设使用权和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乙镇政府作为甲区政府授权的项目方实施主体参与项目;丙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见证方,对村民宅基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村民自治等乙镇政府不能直接代为行使的合作内容进行见证。具体见图1所示。

都市数字农业项目中,丙村升级开发项目公司租赁取得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采引入高科技农业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同时对高科技农业企业设置运营考核指标,约定运营期内高科技农业企业的使用者付费标准。项目的运营收入为果蔬产销及采摘门票销售,运营期限约定为30年。具体见图2所示。

古城核心商业街项目中,丙村升级开发项目公司租赁取得丙村古城核心区内的建设用地,出资建设古城核心商业街;项目公司与第三方运营公司签署运营考核合同,由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古城核心商业街的运营和管理。项目的运营收入为商业街的商铺租金收入,运营期限约定为30年。具体见图3所示。

新农村建设项目中,丙村升级开发项目公司完成相关新农村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及公益性建设内容。项目相关成本费用由乙镇政府进行报销,乙镇政府同时对项目支付合理回报。具体见图4所示。

PPP子项目约定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各子项目移交给乙镇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乙镇政府根据评估资产价格对A集团给予补偿。

(二)各环节的涉税分析

1. 融资环节涉税分析

融资环节涉及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发放贷款属于增值税范畴内的应税服务,银行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但购买贷款服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农业PPP项目总筹资约6.99亿元,自有资金投入1.72亿元,银行开发贷款5.27亿元,融资成本约4.9%/年,项目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财务费用并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作为税前扣除列支,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

签订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银行与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需要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存在分次填开借据、以财产做抵押、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等情况时,按相关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缴纳。

2. 建设环节的涉税分析

购买建筑服务涉及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项目公司需要的建筑服务包括温室系统、高科技农业生产线等安装服务,新建餐饮、民宿等工程服务,城隍庙、村史馆等修缮服务,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其他建筑服务。2016年5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或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司应权衡购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主动做出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选择。

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项目公司为商业目的外购的高科技农业生产设备适用17%的税率,原则上可以在購进当期一次性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公司应尽量避免生产设备“专用于”果蔬产销等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项目,产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签订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建筑环节涉及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勘察设计等活动,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按对应税率缴纳印花税。

3. 运营环节的涉税分析

都市数字农业项目的运营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作为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承租人,应缴纳承租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或生产,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丙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项目公司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运营收入包括番茄、生菜、草莓等果蔬产销与观光体验采摘的门票,果蔬产销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门票收入按“生活服务业-旅游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并应缴纳适用25%的所得税。

古城核心商业街项目的运营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作为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承租人,应缴纳承租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营收入为商铺租金收入与政府财政补助,租金收入应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11%的增值税。出租房产按从租计征方法缴纳12%的房产税,与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租金收入、财政补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满足条件的财政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运营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该项目为政府采购模式,由政府采购弥补新农村建设的投资成本并支付合理回报,其商业实质是政府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应按11%缴纳增值税,取得政府回报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 退出环节的涉税分析

退出环节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PPP项目移交阶段的税务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税法目前并未对进行明确规定。仅就法理分析,该问题主要取决于移交环节中是否存在项目资产权属的转移,若存在权属转移则产生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三)都市数字农业项目的财税核算

都市数字农业项目融资环节所需资金9961.41 万元,拟申请银行贷款7951.42 万元(含建设期利息371.42 万元)。项目前两年为建设期,建设期内取得银行借款共7580万元,每年收到借款3790万元,第一年支付利息92.86万元(含增值税5.36万元),第二年产生利息278.7万元(含增值税15.77万元);项目第三至十二年为生产期,每年产生利息389.62万元(含增值税22.05万元)。借款合同按7580万元本金贴花,产生印花税0.38万元。

建设环节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其他费用三项建设内容。土建工程包括新建温室、水肥中心、废弃物处理中心,设备购置包括流水线、机器人、智能生长系统,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预备费等。综合来看,建设环节预计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320.8万元。土建工程合同金额3500万元,设备购置合同金额4500万元,设备安装费合同金额460万元,预计建设环节需缴纳印花税2.54万元。

运营环节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等。乙镇隶属上海市外城甲区。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6元。都市农业项目占地约96亩(64000平方米),扣除温室、水肥室、种植室等农用面积18031.5平方米,则非农用面积约45968.5平方米。假设占用96亩土地均为耕地,测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38.4万元,耕地占用税211.46万元。

都市数字农业项目预计建设期两年,运营期十年,运营期前两年生产负荷为70%、90%,第3~10年负荷100%。成熟期番茄、生菜、草莓预计年销售额为1930万元,门票预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项目预计年销售额238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农业生产者销售直接生产的农产品免增值税,即番茄、生菜、草莓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门票销售额按6%缴纳增值税,项目成熟期每年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27万元。整个运营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估算为259.2万元。

项目运营成熟期年生产成本主要有原料、燃料动力、修理费用、土地租金等。考虑进项税额转出,则果蔬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门票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成熟期年预计年进项税额为12.39万元,整个运营期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2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转出,成熟期年预计年进项税额为65.5万元,整个运营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29.09万元。

三、农业PPP项目财税问题及建议

(一)对农业PPP项目的留抵税额实行退税

农业PPP项目普遍存在进项税额过高、占用企业现金流的问题。项目的建设环节需要购买建筑服务、生产设备、固定资产、不动产等,初始投资数额一般较大,短时间内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农业项目收益低、周期长,项目全生命周期产生的销项税额远小于初始投资的进项税额,造成留抵税额积压,变相挤占企业现金流。建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PPP项目留抵税额实行退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吸引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农业领域。

(二)允许免税农产品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

农业PPP项目中免税收入占比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行税法下,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PPP农业项目中存在农产品销售等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成本、费用,变相降低了项目税后收益率。以都市数字农业项目为例,项目整个运营期预计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629.09万元,剔除果蔬销售等增值税免税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整个运营期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19.02万元,剩余510.0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企业营业成本。另一方面,在初始投资中存在数量可观的“专用于”农产品销售的生产设备,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作为留抵税额,如果仅对农业PPP项目留抵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而未考虑到转出部分,则税收优惠的效果可能不及预期。建议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允许免税农产品销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提高农业项目税后收益率,配套留抵税额退税措施,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行业的积极性。

(三)发挥政府平台优势,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PPP项目移交环节存在税收政策不明晰的问题。PPP项目约定期限届满后移交给政府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争议。仅就法理分析,项目移交环节的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移交环节中是否存在项目资产权属的转移,若存在权属转移,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PPP项目公司应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优势,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合法利用地方税务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四)强化纳税管理,规避纳税风险

农业PPP项目接受政府补助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根据财税[2011]70号,政府补助必须满足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单独核算支出、拨付资金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五年内使用完毕等四项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面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应加强自身纳税管理,提前准备相关文件,規避政府补助重复征税的风险。

农业PPP项目同时存在费用分配的风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合理分配应纳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严格核算支出形成的费用与资产的折旧、摊销,避免因费用分配造成的纳税调整。此外,增值税方面也应严格划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保证进项税额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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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作者:马东升 杨念东 夏新东 庞冲

农业税收工作意见论文 篇3:

农业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企业的发展不仅为我国提供了经济动力,也为我国国民提供了粮食保障。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三农问题”,逐渐完善农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业大省出台了一些促进农业企业的地方性政策,让税收优惠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为农业企业增加收益减少税负压力助力。然而,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实施和落实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各方面不断改变、完善,让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造福农业企业。

农业是人类的“母亲产业”,是人类衣食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保障基础。“民以食为天”农业在各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重中之重密切关心的问题。要坚持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業农村现代化。

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少,农业企业财会机制建立不完善

农业生产者一般出生在农村,生活在农村,从小受生长环境的影响从事农业生产。因农村交通不便,教育水平发展缓慢、网络信息发展落后,导致农业生产者一般知识水平不高。随着政府对农业的资金政策照顾不断加大、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网络的迅速覆盖,农业企业一批批的建立起来,农民看到了农业发展的宏图。但是农业企业的数量增多,企业规模的壮大,也给农业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农业生产者不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学习过税务知识,网络申报更是不会操作,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难题。而且,现在一般的农业企业财务人员仍是企业老板,农业企业很难建立完善的财会机制,也使得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最终落实。

(二)税务管理人员优惠政策了解不及时,政策学习不到位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税收优惠政策会紧跟国家的政策进行变化,引导国家支持的行业、产业进行政策性鼓励发展,所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是很快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文件也是及时更新的。

现行税务机关在国地税改革合并的大背景下,原国地税人员岗位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工作管辖税种也从原来的单一变成了全部,这就更加要求税务干部对原来不了解的税种进行相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学习和业务操作,但现实中由于国地税改革后,人员进行打乱岗位分配,各部门原国地税干部分配并不均衡,使得税务干部交流学习减少。对于新的税务干部的学习,还由于单位资金有限,对于税务证书的考取,再继续教育的鼓励程度不高,使得年轻税务干部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及时,学习不到位。

(三)农业税收减免优惠程序复杂,涉税检查资料繁多

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一般较为谨慎,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才能给予减税和免税。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为了减税免税去偷税漏税所以加强了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资料的审查流程,让农业税收优减免惠程序复杂化,增加了农业企业办理涉税业务的效率。

虽然为了避免出错,避免企业偷税漏税,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农业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的复杂化给农业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时带来了一些困扰,对于农业企业来说,针对农业企业相应的减免税政策较多,备案起来更为复杂,办事效率更低。同时,农业企业来税务局一般路途较远,资料不全,来回奔波,消耗了纳税人的精力和耐心,从而也导致农业企业对税收优惠减免备案满意度较低。

(四)现行涉农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汇编整理

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每个税种下都有对应的优惠政策,在具体税收优惠执行中,各种税种交错呈现,缺乏统一性,有时难免对某一税种的优惠政策遗忘或者了解不全面。

对于农业行业来说,由于农业属于我国大力政策支持的行业,各种税种的优惠政策尤其很多。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针对农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文件众多,在税种也众多的情况下,再加上农业企业的纳税人自身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到位,使得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各税种分布税收优惠条件,国家没有按行业、类别进行统一汇编整理,各地税务局也没有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及时的归类整理,加大了纳税人学习的难度和知晓的广度。

(五)税务系统管理体系不完善,跟踪问效不足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最终的目的就是落实,真正让农业行业的投资者、管理者都感受到国家的扶持。农业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执行不到位也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体系不完善,跟踪问效不足有关。

各县市税务局税收管理的跟踪问效方面仅仅是表面工作,没有深入到农村各户的纳税人去实地调查走访,做好档案记录管理,只是小范围抽查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实施效果,采取抽样调查不能了解全部的样本,可能调查的仅是一些税收优惠落实比较好的农业企业,无法实行全方面信息反馈。除此之外,各县市税务局缺乏对税收优惠实施监督机制,在实施税收优惠过程中容易出现滋生腐败现象、单线业务若没有监督机制,在审查过程中不严谨,很容易出现税务人员渎职的隐患。

二、加强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对策

(一)加大农业税收优惠个性化宣传辅导力度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的个性化宣传是农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的基础,也是纳税人掌握税收优惠的根本渠道,宣传做得好,纳税人知晓的广度就大,税收政策落实的就好。21世纪现代化大数据多媒体的时代,为我们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宣传媒介,加强了宣传手段的多样化。

税务机关要经常举行宣讲问答活动。宣讲活动中邀请税务机关内部税收业务知识丰富的优秀干部,帮助纳税人解答税收优惠遇到的系统操作问题、资料提交问题、纳税辅导问题进行面对面交流;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媒介的多样化。随着网络信息的到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渐渐提高,网络已将走到了每家每户,所以宣传的多样化就应将网络相结合,去发挥网络的普遍性特征;同时,纸质媒介的宣传方式也不可忽视,纸质宣传虽然没有网络波及范围广,影响深,但是纸质媒介也有其优点,宣传内容清晰化,宣传资金更节省化,也深入纳税人的喜欢。

(二) 加强税务干部整体综合素质和税收业务知识

税务干部对税收业务的掌握情况和业务操作能力对农业企业的纳税人十分重要。税务干部对农业企业的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引领纳税人进行正确的业务知识指引,同时税收优惠的每个环节也需要税务干部的审批,所以加强税务干部整体综合素质和税收业务知识十分重要。

税务干部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税务干部要经常学习优秀典型税务干部的先进事迹,加强自身修养,加强与税务系统部门同事沟通学习心得。领导干部要经常找下属交流,了解税务干部心里所想,帮助税务干部排忧解难,减轻工作和思想压力,多方式的引导税务干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税务干部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层次,税务机关应鼓励税务干部参加继续教育提升学历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调动税务干部学习的积极性。税务机关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于优秀的税务干部要及时表扬,对于存在的不足的税务干部也要进行批评,让税务机关形成良好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三)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流程,简化减免税备案程序

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推進“放管服”。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税务机关向服务型单位转型的最好方式,税务机关作为面向纳税人的第一窗口,要谨记以服务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让纳税人的满意度大大提升为根本的办事方向,行政审批流程要做到优化环节,加快速度,为农业企业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完善税收优惠备案流程。规范税收优惠审核方式,要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方式的规范操作流程,简化流程推送方式,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提高办理业务效率;审核文件减少化,对不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削减,材料标准统一,让审核文件方式更标准化;审核税收优惠流程要依法行事,税务干部审核税收优惠时要坚持依法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和渎职现象,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面对一切诱惑学会拒绝,依法对税收优惠进行审核,依法办事、依职办事、规范执法行为。

(四)现行涉农优惠政策要及时统一汇编整理

我国共有18个税种,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又会更新、提出很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对于税务机关对资料信息的归结、整理、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行业涉及到税收优惠的税种多,涉税事宜相应较为繁杂。税务机关部门内部要有确定的部门对税收优惠进行整理;税务机关在收集税收优惠资料时要随时按行业、范围进行归类,要有汇编意识;税收优惠资料的汇编整理需要及时对更新、培养专业的税收优惠跟踪了解人员;现行大数据时代,涉及税收优惠的软件操作可按纳税人的需求进行整合分类,增强纳税人了解度。

(五)加强税务信息反馈机制,落实后续跟踪服务

加强税务信息反馈机制有利于了解农业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农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点,及时跟踪了解,跟踪调查,跟踪汇总。

为完善税务信息反馈机制,各税务部门对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审核调查都要相互配合,各部门审核调查后都应出具反馈报告,并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真实评价;要与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相结合,搭建一个税务信息反馈平台,进行动态跟踪实时了解到农业企业纳税人在实施税收优惠的过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落实后续跟踪服务,税务机关在各分局管理员的配置上要有流动入户走访人员,人员配置要合理,做到跟踪服务,切实面对面的了解农业企业纳税人;执行好事后跟踪机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回访,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对农业企业纳税人遇到的办税问题及时处理。(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

作者: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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