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辽宁省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进入收尾阶段,存在十余年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退出历史舞台。从目前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来看,或将并入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序列中,改革后将不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对外替代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论文 篇1:

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现状与建议

【摘 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综合评价,动物产品质量是否长期保证安全是衡量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是政府兽医工作管理的转变,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就红河州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中存在而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促进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建设。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状;建议

自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以来,本地不断探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和提升动物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等执法工作,切实履行了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保障了动物食品安全。

1 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现状

1.1 红河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

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开展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建立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在执法职责落实上认真贯彻执行了《动物防疫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证章标志管理使用规范和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养殖环节的监管也不断加强,屠宰环节检疫监督不断完善。

1.1.1 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文件精神,当地成立了州动物卫生监督所1个(副处级)、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3个(其中副科级2个、股级11个)。

1.1.2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体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独立银行账号的有6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有7个。

1.1.3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性质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鄉镇畜牧兽医站均为事业单位性质,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

1.1.4 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场所

州级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县级有独立办公场所6个、租借的办公场所7个。

1.1.5 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情况

州级核编22人,在岗20人,其中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3人、管理人员6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数208人,在岗人数200人,其中高级职称44人、中级职称103人、初级职称53人;乡镇人员620人,其中高级职称47人、中级职称322人、初级职称230人。

1.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监管对象

1.2.1 动物检疫申报点数量

全州建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有138个,已经在省动物卫生监督监督网公示,有行政执法车辆14辆, 有4个县没有明确车辆使用权。

1.2.2 主要监管对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106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63个,牛羊屠宰场(点)43个,禽屠宰点36个,动物交易市场291个,动物产品加工点13个。

1.2.3 动物养殖场所备案

依照《畜牧法》第39条规定进行备案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有1804个。

1.2.4 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情况

已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有255个,占监管数的24%;生猪定点屠宰场有42个,占66.7%。

1.3 2012年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1)2012年行政处罚案件有127件,其中简易程序60件,一般程序67件。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2012年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件,查处违法人员1人,其中行政处分1人。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执行能力不够

政府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的文件已经下发快2年了,省农业厅制订了实施方案,州畜牧兽医局也下发了执行意见,但到目前为止,实质性的东西还没有落实,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县市不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职能。

2.2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不到位

13个县市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完全具备执法主体格的只有6个,仅占46%,也没有在乡镇级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也没有纳入财政预算。

2.3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落后

由于经费不足,计划的检疫申报点不能按期完成,已经建立的138个申报点多数达不到农业部建设产地检疫申报点的标准,工作用房简陋且没有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和设备。

2.4 县级动物卫生监管人数少且能力不足

平均每个所在岗15人,有5个生猪调出大县、180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靠现有的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是很难完成全面监管的。建水县有456个规模养殖场,县监督所现有21人,安排在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的有12人,抽调在县畜牧兽医局的有5人;弥勒市有60万常住人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9人,2人被抽调到畜牧兽医局,实际在岗的只有7人。由于人员少,在强化各类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健全完善养殖档案、健全养殖环节监管记录和措施等工作中很难做到全面监管。

2.5 行政处罚案件少且质量不高

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情况比较突出。2012年,全州立案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127件,其中采用简易程序的为60件,采用一般程序的有67件。由于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导致经常出现行政违法事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应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用简易程序办结、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使用法律条款不当、避重就轻、有案不查等现象。

3 对今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使领导充分认识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的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落实法律、法規和有关推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理顺执法主体的关系,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3.2 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发挥畜牧兽医的执法主体优势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资源,明确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主体,建立与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实施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大执法能力建设,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法定职责。

3.3 确立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功能

建立对州市、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长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积极向农业部争取州、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变目前无房、无设备的落后状况;争取上级编办、人社、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纳入公务员系列管理,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所纳入编制建设,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真正的官方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的合法性;农业部要制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以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提供法律保障。

3.4 加强检疫费执收使用管理

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制度,《动物防疫法》已经明确了执收单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发改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改变目前一些县市多部门收费和降低、抬高标准的现状,做到应收尽收、不合法的一律不收。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检疫费的管理,专人负责从财政领取的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发放,检疫人员根据检疫量领证、定期上缴检疫费,做到账物相符,实行收支两条线。要按发改、财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实现检疫收费全额转移支付,以用作发展动物卫生监督事业。

3.5 加大对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办

建立与健全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部门间执法协调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饲养、隔离、屠宰加工、经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其次,要经常性地开展案件评查,以提高办案水平。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检查的通知,2012.9.18

作者:杨文荣 李阿黑 龙梅等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论文 篇2:

动物卫生监督组织休系现状

摘要:随着辽宁省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进入收尾阶段,存在十余年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退出历史舞台。从目前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来看,或将并入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序列中,改革后将不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对外替代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本文结合本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了解,简要论述动物卫生监督组织体系,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梳理提供参考。

关鍵词:动物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官方兽医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概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改革地区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或并入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设立的依法行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机构。由此可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虽属事业单位,但是国家把动物卫生行政权通过法律规范授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其代表国家实施监督管理,因而使法律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于已改革的机构,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在2017年《农业部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该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法》赋予的相应职责。”由于各地改革不一,本文中暂继续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论述。

1.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对于何种规范性文件能够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来看,一般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非行政机构行政执法管理职权。在现有行政执法机构中,执法种类分为: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职权执法,由业务主管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项行政权力。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即委托执法。而法律直接赋予事业单位以事业单位自己名义执法的主体微乎其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列明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涵盖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在内的监督职责。

2 官方兽医制度

2.1 官方兽医概念

官方兽医,最早是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的表述。我国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了官方兽医的概念。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在现有一般机构的执法人员只需要具备执法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即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执法工作。但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人员,除了要具有执法人员资格(通过行政执法考试)外,还需具备专业资格

官方兽医资格。

2012年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按照农业部要求出台的《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2] 112号文件)明确了2012年1月1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但由于我国执业兽医考试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考试通过率低,如果仍要求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势必会影响官方兽医队伍建设,造成执法力量不足,影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因此农业部办公厅发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l号),“暂不实行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规定,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作统一要求。”但仍然强调了兽医专业的要求。

2.2 官方兽医的职责

官方兽医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属于垂直管理,其工作职责主要涉及动物饲养环节防疫、动物屠宰环节卫生监督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监管三个环节。

2.2.1 动物饲养环节防疫动物饲养环节无疫病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第一道保障,我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如强制免疫、染疫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无害化处理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监督。

2.2.2 动物屠宰环节卫生监督 屠宰环节的监督包括宰前(包括出栏临栏检疫)、宰中和宰后的检疫,所有这些只有能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的监督(检疫)下才可以确保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2.2.3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这一环节既是前两个环节的延续,也是对前两个环节的再监督,更应是严格的政府监督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

2.3 官方兽医行使职能的两个条件一一行政支持和专业支持

官方兽医的权利必须依靠国家立法明确,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即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的人员除了要取得官方兽医资格,还需要执法资格

取得执法证件。在日常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兽医专业性对监管过程和结果都有直接影响。例如,界定是否可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是否具备补检条件时,需要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疫即需要专业的动物解剖学、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传染病学等多门兽医专业学科支撑。必须有着专业的知识才能准确鉴定、诊断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

此外,官方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除了要依靠专业知识,还需要依赖国家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我省一般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验、诊断,为官方兽医履行职权的权威性提供技术支撑。

作者:鲁延强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论文 篇3:

试论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状及对策

摘要:《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许多地方还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使此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是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动物检疫执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一、当前执法的情况

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今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一周年。一年来,《动物防疫法》像一把高悬的利剑,维护着动物卫生工作的尊严;像一位忠诚的卫士,为监督执法工作的发展保驾护航。但监督执法难的问题经常困扰着执法人员,甚至有人认为《动物防疫法》是“豆腐法”,“软法”。《动物防疫法》的执行真的就那么难吗?从多年执法工作实践来看,执法的难与易并不能一概而论,立法为公, 执法为民,这几乎是人所共知的。同样,作为执法队伍行列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也是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从而使全民健康得到更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最终目的。对如何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够高效、顺利的达到最终目的,我觉得有四个重要的要素:严明公正,细心谨慎,认真学习,文明守纪。在平时的检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讨人情、讲面子的事情。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很多执法对象在被查出有违法事实之后常常会采取相互观望的态度。

由此可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难与易的关键因素不在《动物防疫法》,而在执法者。执法人员的观念和态度决定了执法工作的难与易。执法是有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善于执法、勇于执法、秉公执法,而且随着全社会法制环境、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执法工作一定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消极的思想观念影响执法的力度。一方面是执法者对《动物防疫法》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不够自信,造成“豆腐法”的不良印象。因为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违法的危害性不像刑事犯罪那样立竿见影,因此,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不起好话、软话、求情等而得过且过,无形中放纵了违法行为,也降低了《动物防疫法》的威信。同时,社会上一些错误的观念也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一是片面理解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处罚是手段,教育改正是目的,但在执法检查过程有些管理人员错误的认为,开展执法检查,因此,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往往有领导打招呼、说情,甚至阻挠执法的进行,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二是法制社会的大环境尚未成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不能充分认识《动物防疫法》的严肃性,以身试法。

2.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但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自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因其数量集中,环境较好,收费有保障等特点,检疫监督工作开展较好。但边远山区路途遥远,运输不便,很难实行定点屠宰。由于屠宰量少,经营分散,往往无法克服检疫执法成本过高,使得这些地区难以很好地开展检疫和监督工作。

3.产地检疫到位率低,检疫质量不高。目前供应城乡“菜篮子”的动物产品主要依靠农村一家一户分散饲养,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而且一般在动物装车后再报检,检疫难度加大。加之个别检疫人员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到检疫现场实施临栏检疫,个别人甚至把检疫证明转给非检疫人员代开代收检疫费,检疫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4.检疫消毒工作行为不到位。对皮张、毛、羽、绒等不做任何检测或消毒处理,在核对数量后即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没有经过消毒就出具消毒证明,卸货后的运载工具消毒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5.检疫后的监督工作缺位。检疫后的畜禽长距离调运造成免疫力下降,多场所中转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情况严重。畜禽在运输途中发病、死亡后,被随意丢弃或进入黑市交易,导致疫情传播。经过检疫进入屠宰场的待宰动物而引发疫病。调出地检疫合格的供饲养动物直接分散到各养殖户与当地动物混群饲养,引发疫病流行。

6.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不够。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饭店、酒家的畜禽进行检疫监督。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不够,在畜禽检疫监督中,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进入市场检疫监督执法影响他们的收入,不配合甚至阻挠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

7.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够。群众普遍缺乏在购买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索取有效检疫证明的习惯,缺少了群众的普遍监督,逃避检疫、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就有了广阔的市场,影响了检疫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8.设备设施不全,手段落后。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一把钩子”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准确程度相对较差,而且只能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消毒设施缺乏,具体工作中往往无法落实消毒措施。监督设备基本是空白,一般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采访机和监督交通工具,取证十分困难,许多案例证据易消失,而现场无法立即进行取证,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作为一项技术性相当强的行政执法工作,靠着这种原始手段做好现代检疫事业显然是行不通的。

三、做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是要保障经费,改善配备。将动物检疫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除其后顾之忧。这是做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配备,特别是要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要配备好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改变办案难的问题。

二是理顺体制,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工作的检疫员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将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按放开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和防检分开的原则,进行彻底改革。要搞好诊疗等经营性工作,做好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三是提高素质,科学管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检疫人员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

四是加强行业宣传,提高社会认可程度。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开展行业宣传。做好行业形象策划,宣传行业精神。建立动物卫生监督联动快速反应体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的权益。协调与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讲求大局,密切配合。谨慎稳妥地进行检疫承诺,对依现有检疫规程能够检出的病种名录进行承诺。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驾,为畜牧业发展护航。首先,依法治国,法制社会的大环境逐渐形成,各种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各项工作将真正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近几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动物防疫法普法宣传深入人心,执法实践经验丰富。《动物防疫法》颁布以来,我们充分利用各种传媒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市民吃上“安全肉”当做一件事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要每年开展声势浩大的执法大检查,并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人们对法律法规已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群众基层。

五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动物检疫监督目标责任制。针对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对象复杂,只能搞好,不能出差错的情况,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领导尤为重要。因此,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有奖惩。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巧取豪夺、违法办案、执法枉法、买卖票证、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者,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后要从严处理,坚决清除这些害群之马,保持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真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

四、结论

一年来,《动物防疫法》在前进中成长和发展,随着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健全,执法工作的春天已经到来,我们作为动物检疫执法工作者,一定要树立信心,公正执法,为畜牧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陈丹丹]

作者:李亚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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