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危机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各国之间的经济、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金融影响的速度不仅快,且越来越深远。因此,我国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以避免危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业也走向了全球化发展的道路。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我国金融危机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金融危机论文 篇1:

论我国金融危机管理法的制度建构

摘要:金融市场本身具有脆弱性和高风险性,这决定了政府必须建构法制对其进行特别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加入WTO已历八年,金融市场逐步放开,但以金融危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尚十分欠缺,今后应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法制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危机管理;金融法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技术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在世界范围内的长足发展与推进,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交易技术日趋先进,越来越多的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更加广泛和迅速地流动,金融风险因素不断聚集,金融市场的稳定面临严峻挑战。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都要求政府具有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而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则主要表现为制定并执行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

在我国已经建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处置的法律制度散见于《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囿于制定时间的不同及适用范围各有侧重,对金融危机的应对和处置缺乏协调性、统一性,没有充分体现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对金融危机处置的特殊要求,如《企业破产法》不能很好地适用于金融机构,没有充分反映金融服务的公共性、金融风险的传播性、化解金融危机的复杂性等特点。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金融立法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要求,尤其是缺乏因应金融监管潮流的前瞻性金融危机管理法制。因此,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危机管理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相关学理及实践分析

1、经济法学视角的金融危机管理

经济法缘起于政府经济管理,其本旨在于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金融危机由金融风险引发,一旦金融风险聚集、金融监管失控而导致金融危机,则风险本身已不可能在市场机制内部消化,金融危机也不可能通过市场行为自发消除,而必须经由政府外部力量的介入才能得到控制和化解。按危机管理的过程理论,危机管理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即危机发生前的监测预防及预警、危机过程中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危机消除后的恢复与重建。相应地,有关金融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事前的金融监测及预警法律制度,如有关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金融市场准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金融信息实时监测等制度;事中的金融风险化解与金融危机应对法律制度,如存款保险、金融救助、最后贷款人等制度;金融危机后的恢复与重建法律制度,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并购与市场退出等制度。

2、美国等国家对金融危机的法律应对

在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及此后逐步形成的。美国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证券法》和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在银行和证券业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使美国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界限,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局面。尽管该法案提出了功能监管等概念,但此后的实践中仍长期保留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这当然不适应美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实,相应的管辖冲突和监管空白便为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

20世纪30年代以后,英国为了克服金融危机及战争危机,彻底抛弃了自由经济模式,陆续制定或修改了《防止诈骗投资法》(1939年、1958年)、《英格兰银行法》(1945年、1998年)、《保险公司法》(1946年、1973年、198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年)等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诸方面的金融危机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英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

日本政府早在明治年间就移植了近代银行制度,并随之制定了《国立银行条例》对银行业进行风险监管。随着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加剧,尤其是二战战败以后,日本政府为了应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环境,在不断修订《国立银行条例》等金融监管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日本银行法》(1942年),并陆续制定或修改了《国民金融公库法》(1949年)、《日本进出口银行法》(1950年)、《日本开发银行法》(1951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1952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1953年)、《关于存款准备金的法律》(1957年)等金融法案,这些法案为日本走出经济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西方国家早期的金融危机应对法往往都是在遭遇金融危机重创后才不得不出台的,其首要作用在于危机应对及危机后的恢复重建,然后才考虑到对未来危机的预防和应对。现当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危机管理法已逐渐转向预防为主,政府在金融危机面前不再是仓皇上阵,而是有条不紊地执行已经生效的金融法案,或结合新情况修订或颁布新的法案。

3、西方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制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真正遭遇过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20世纪末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时我国尚未加入WTO,金融业尚未大幅度对外开放,因而受动面较小,但今天,我国已经加入WTO且金融业正逐步全面开放,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之下,次贷危机已经对我国造成了巨大影响如股市、房市缩水、出口企业订单减少、失业率增加等,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敲响了警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危机管理的法制理论和实践,在基本危机管理法即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渐次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具体危机管理法律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细致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其中最为急迫的,是在梳理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单独的《金融危机管理法》。

三、我国金融危机管理法的具体构想

1、宗旨与原则

金融危机管理法的宗旨可设定为: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对金融危机的预防及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制定本法。金融危机管理法的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应急性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及经济效率原则;具体原则包括金融危机管理的权力和职责法定、金融风险实时监测、金融风险信息披露、金融危机预警、金融应急事件预案化、金融危机应对的国家利益至上、金融危机处置的社会参与、维护金融机构经营秩序及保护弱势个人和群体的金融利

益等内容。我国既有的经济法和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对应急性原则未予足够重视,但从完善我国金融危机管理法的角度看,我们不仅要确立应急性原则的重要法律地位,而且要对其具体含义、适用范围、表现形态、法律界限等予以明确。应急性原则授权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手段,有助于迅速、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扩大和恶化。政府权力的扩大使得公民权利面临被侵害的威胁,为此可以在金融危机管理法的问责机制中加强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把政府责任明晰化。

2、金融危机管理部门及其权责

金融危机管理部门的设置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与国务院及金融应急预案制定、实施部门的协调问题,二是金融危机管理部门的执行力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的基础上进行职能部门的融合,并参照设置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国家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可赋予国家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及其下级机关以下权力:(1)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危机应对的规划、计划、相关政策和工作预案,加强金融危机管理的准备工作,促进金融危机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对金融危机管理部门进行分区管辖,可以参照人民银行的区域管理方式,甚至与各级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各级金融危机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本地区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的准备工作;(3)对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的教育和训练;(4)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及应对金融危机的技能,促使其在面临金融危机时积极配合金融危机管理部门的工作;(5)分析并评估金融风险防范准备工作并进行相关的研究;(6)就金融危机引起的跨部门影响与相关国家机关进行协调并保持协调工作的连续性;(7)监控各金融市场中潜在的、处于萌芽状态的或现实的风险;(8)加强与国外相关领域的合作,建立必要的金融市场信息共享机制;(9)其他需要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的事项。在赋予相应行政权的同时,还须赋予金融危机管理部门一定的准司法权,如调查权、强制措施权等,并使其参与到金融立法或与金融危机相关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当中,进行金融危机管理制度设计。

3、金融危机预警制度

金融危机预警制度兼具金融监管及金融经营状况诊断的双重作用,该制度依据相关金融业监管经营原则,选定变量并建立一套预警函数(Function)、指数(Indieator)或基准值(crifical value),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逾越常规境界、范围的状况。即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应信息,督促其及早提出金融监管措施,同时要求金融机构限期纠正其行为偏差,以最小的成本防范金融风险,扼杀金融危机于萌芽阶段。具体而言,可考虑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按照资本适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等指标设立评级系统;针对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监管;建立场外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敦促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透明化经营并向金融风险监管机关提供相应信息等。

4、金融危机情势分级与应对措施

可以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危机分级制度,结合金融危机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金融危机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并据此对金融危机的情势进行细化。既要进行国家级的金融危机情势细分,又要进行区域级的金融危机情势细分,并尽量将金融危机情势划分与金融危机预警机制相结合。在国家级的金融危机情势分类上,对于危及国民经济整体运行、若失控会导致经济危机的情势,可以定为特别重大级;对于危及金融市场整体运行、若失控会导致系统金融危机的情势,可以定为重大级;对于危及单一金融行业、若失控会导致行业金融危机的情势,可以定为较大级;对于危及大型金融机构、若失控会导致相关金融机构连锁倒闭的情势,可以定为一般级。区域级的危机情势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级的进行,但单一金融机构经营问题属于市场调节和金融管理的范畴,一般不宜纳入金融危机情势分类。在金融危机管理应对措施方面,可以运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的货币和财政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启动存款保险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理赔基金和财政平衡基金等风险防范机制,甚至采取动用国家外汇储备、发行特种国债等非常措施。

5、金融危机后的恢复与重建

金融危机的风险或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以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政府及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应当停止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再次聚集和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政府及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对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金融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机关报告。受金融危机影响地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各种支援。此外,政府及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还应当及时查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金融危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金融风险和危机管理委员会直至中央银行报告。

6、法律责任

金融危机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无所准备或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隐瞒不报、妨碍调查、拒不履行紧急应对措施职责的,或者处理方式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损失的,需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金融危机管理部门不予配合甚至阻碍其工作有效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金融危机管理法的责任体系中,政府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因政府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政府给予赔偿。现实中,不少金融危机可能是一些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引发金融危机的机构或个人对相关后果显然难辞其咎。

7、救济程序

救济程序一般包括违宪审查、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禁止权利滥用等内容。我国虽然尚未启动违宪审查的具体制度建设,但已有相关的审判实践。从长远来看,必须完善相应的审查机制,以规范金融危机管理权的赋予和行使。鉴于金融危机管理部门被赋予包括准司法权在内的较大权力,为平衡相对人的利益,金融危机管理法需要明确规定相对人的救济程序,对于危机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允许相对人或行业协会提起行政诉讼或公益诉讼,而相对人或行业协会滥用相关权利的行为也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如设置法则加以制约。

8、配套措施

除建立基本的金融危机管理法外,还要逐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如违宪审查制度;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如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行政指导法律制度、行政征用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国家赔偿(补偿)法律制度等;基于金融安全的公益诉讼制度;防止权利滥用制度等。

责任编辑:林 墨

作者:袁达松

我国金融危机论文 篇2:

我国金融危机防范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各国之间的经济、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金融影响的速度不仅快,且越来越深远。因此,我国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以避免危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业也走向了全球化发展的道路。在我国金融业全球化的同时,也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全球范围内金融风险的挑战。令全球陷入一片恐慌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这次金融危机,使全球大部分国家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冰岛国甚至在本次金融危机正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破产国家。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同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失,全国近7万家的中小企业在危机中倒闭,银行业在海外的投资也严重受创。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危机的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

一、什么是金融危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金融危机是指对金融市场的严重破坏损害了市场有效发挥功能的能力,从而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次贷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往往以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其特征是基于人们对未来经济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萎缩,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并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动荡等。

二、金融危机的种类

目前学者对金融危机分类说法不一,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第一,从引起危机的来源因素看,可划分为内生性危机和外生性危机。内生性危机是主要由一国或地区的内部性因素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外生性危机则是由于一国或地区的外部性因素传染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如战争、公众信心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所带来的危机。外生性危机随着金融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染效应也越来越强。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这种传染效应的极致。

第二,从危机与经济周期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周期性危机和非周期性危机。周期性危机是指伴随着经济周期的扩张和收缩而形成的危机,这种危机更多地具有系统性危机的特点,其防范的办法也必须具有系统性的思路。非周期性危机是指不具备经济周期性质的危机,更多地表现为非系统性的危机。

第三,从危机的形成来看,可划分为古典金融危机和现代金融危机。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环境、表现、传播和影响等特点来看,一般将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危机划分为古典型金融危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金融危机划分为现代金融危机。

第四,从危机的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单个金融危机、区域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单个金融危机是指某个特定国家发生的危机,又称非系统性危机;区域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则是指某一地区和整个世界体系发生的危机,又称系统性危机。

三、金融危机在我国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收支失衡

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导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约达1.5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统计显示,2007年全年,外汇储备余额增加4619亿美元,同比多增2144亿美元,稳居全球外汇储备第一的位置。对在改革开放初期外汇只有1.67亿美元的中国来讲,可谓是一个巨大的成功,甚至是一个奇迹。但是,外汇储备超万亿也是一把双刃剑,过多的外汇储备增加了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复杂性和难度,货币政策实施独立性不足,从而给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风险。

(二)流动性过剩

简单地说,就是货币当局货币发行过多、货币量增长过快,银行机构资金来源充沛,居民储蓄增加迅速。货币的供应相对与需求显得“过剩”。不受控制的流动性过剩,大量集中于金融体系,增加了金融企业多发放贷款的冲动和压力。加剧了商业银行之间的盲目竞争和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预期的不确定性。

(三)金融体系存在风险

当前,中国银行业无论是在产品服务种类、服务质量方面,还是科技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方面较以前都有很大的提高和改进。但是我国国有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差距,对将来与国外商业银行展开全面竞争带来巨大挑战。另外,虽然股份制改造已基本完成,但是离建立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还是存在着较大距离,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激励约束等机制上还存在不足。

四、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

(一)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正确对待金融创新

关于此次危机的教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8年4月8日发表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几点,主要包括各方都未能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大举借贷的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政府金融监管都滞后于金融创新和商业模式转变,以及银行通过金融创新转移风险的能力被高估等。2008年4月1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在七国集团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后举行记者会。他表示,七国集团将不惜代价保持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没有一个稳定的金融市场,个人储蓄和证券投资收益也就无从得到持续保障,就会破坏人们的储蓄和投资预期。更不用说,稳定的金融市场是人们均衡消费时间分布、获得财富效应、支撑持续增长消费能力的重要条件。目前,西方国家已行动起来。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美国政府提出了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计划。这项计划内容涉及广泛,因此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以来最彻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那么在我国,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和本土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必须成为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政治决策的首要目标。

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提高其经济效益,从而促使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也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并将之放大,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督效率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监管效率不高。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各自为战。监管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监察之间也缺乏明确分工和有效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必须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对银行审慎监管法规体系进行设计、规划;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法规制定程序,对监管法规的立项、审议和发布实施进行规范,提高监管法规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定期对监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对监管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制定并及时更新监管法规手册,加强宣传、辅导和培训。

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多个环节都存在着监管缺失。IMF(2008)认为,在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升级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加上监管当局的监管放松,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危机的爆发是难则其咎。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个重要警示。市场不是万能的,有效的监管将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人民建立合理的预期。政府应该加强国民经济运行、金融系统运行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完善银行体系信贷情况和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理顺房地产调控管理体系,建立一个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政出多门和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独自为政的现象,加强各个部门之间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合作;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利用职权寻租设租而偏离有效政策;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制房地产市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预警系统准确把握市场真实情况,保证政府政策制定时机和方案的合理性。

(三)创造商业银行良好的生存环境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商业银行暂时失去流动性,但尚具有清偿能力时,由该国的中央银行直接贷款提供援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出现了很多的变化,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并非局限于一国的中央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在内的主体都会联合中央银行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一种双保险的金融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使援助的资金有收回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各国对该制度的设立都非常谨慎,力图达到稳定金融安全,降低道德风险的双重目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地吸收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危机过后,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于1934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其他国家才开始陆续采用这种制度。全球范围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进入一个高潮,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的生存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国银行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着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步伐开始迅速加快,各种衍生工具陆续出现,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因素,商业票据化和融资证券化导致银行传统业务利润下降,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银行破产增多。长久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都扮演着寡头垄断的角色,虽然陆续设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但后两者都没有对国有银行形成实质性的威胁。而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数量的逐步增加,业务范围逐步扩大,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将被瓜分,经营状况也会受到威胁,出现流动性困难甚至银行破产将不再是天方夜谭。即使国有银行可以“大而不倒”,但这种独善其身却挡不住其他银行出现挤兑时对国有银行的影响,毕竟金融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任何力量都难以抗拒的。

(四)构建我国公民风险防范体系

从新的国际金融危机的特征来看,公民的信心对危机的发生和影响程度具有较强的影响。构建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有助于降低公民的信心失衡和增强公民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公民信心失衡。如何加强公民的防范意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将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纳入我们学生日常教学中,从教学课程中融入金融学的相关知识,使公民从小就建立理财的观念,能够合理安排自由资金,理性化投资和组合,适度消费,对经济现象有自己的观点不盲从和跟风,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今后银行、企业、政府人员观念的到位,促进我国银行、企业、政府体系的完善,因此这项工作是长期和艰巨的,对我国经济的长足进步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之,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防范措施是多样的,但首先应建立对金融危机防范观念,只要银行、企业、政府和公众的防范意识到位,就可以减少危机带来的影响;其次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和完善制度层面的建设,全面提高我国防预金融危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周杰.我国金融危机防范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3、刘颖.论当代国际金融危机与防范[D].四川大学,2006.

4、高鸿帧.国际金融安全的统计分析[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厦门工商旅游学校)

作者:陈爱华

我国金融危机论文 篇3:

论我国金融危机下的国际技术贸易发展

[摘要] 如果1998年的金融危机是三米高的海浪,那么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百米高的海啸。金融危机给世界金融、汽车等产业造成严重冲击,但却给中国带来机遇,借此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使我国企业跻身于国际先进行列甚至于发展成为跨国公司。

[关键词] 金融危机 国际技术贸易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由中小加工企业逐渐发展成为有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但在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寥寥无几,更不要说发展为跨国公司。国际金融危机在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也为我们低成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带来机遇。正是我国大中型有实力的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跻身于国际先进行列的时机。

一、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大多数企业属于加工型企业,生产加工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销往国外,这就决定我国是一个出口依赖程度较高的国家。而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这就说明我国的企业生产线有能力生产出符合发达国家需求的产品,甚至是在一些高科技产业,比如电子、信息及汽车制造业等。这说明我国企业生产上并没有太多的障碍,主要是缺少高端核心技术而已,所以只要能够进口到需要的核心技术,那么我国的企业很有可能跻身于国际先进行列。

并且,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现在本身的技术水平虽然落后于主要发达国家,但在世界上总体来说也是比较先进,而非落后技术,且我国又是消费大国,这为引进技术提供了平台。同时,我国大中型企业的资金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雄厚的,即使和引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还有一定差距,那么企业也可以通过向更不发达国家出售现有的比较先进技术来筹措资金。

二、企业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引进技术

1.这次金融危机导致很多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出现财政危机,不少大的跨国公司都在出售旗下的各个较先进的生产线或品牌,如通用汽车。这正是我国企业引进的机遇,来发展自己的企业。

2.专门盯紧发达国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尤其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美国。鲍尔森最近的中美峰会访华承诺:“欢迎中国公司去美国收购,享受美国国内公司同等待遇。”这就为中国公司在金融风暴中低价获取美国某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的控股权而成为可能!而这些核心技术在经济繁华时期,是要花巨资才能买到的;甚至买不到的。

3.技术是人掌握的,金融危机下各大跨国公司纷纷裁员,甚至破产,如果能通过外国的猎头公司,找到自己想要的高技术人才,就等于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而且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待遇的提高,很多国外高层技术和管理人才都很愿意来华工作,这就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了平台。

4.全球性经济衰退使得发达国家失业率上升,留学生就业困难,而中国经济发展对海外留学人员则吸引力增强。据统计,2008年留学生回国人数增幅已超过出国留学人数。不少人才特别是金融和高科技人士就业心态转变尤为明显。他们纷纷选择回国寻找机会。在一定意义上,金融危机催生了“海归潮”,为企业廉价留住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提供了条件。

5.尽管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很多跨国公司,但是跨国公司是不会轻易转让其核心技术。而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实施战略合作,来引进先进技术,为企业今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三、我国企业发展技术贸易的相应对策

1.提高引进质量和效益。技术引进是难点,引进后才是重点。企业应该积极建立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体系,实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良性循环。在技术引进后,就要必须注意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工作,要把引进的技术与自身的科学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在模仿制造中融合具有地区、产业特色的组织和文化氛围,真正的把外来技术本土化,实现产品国产化代替进口。然后在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进行改良创新、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最终实现“走出去”战略。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促进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首先鼓励和支持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专利检索分析和专利申请等手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其次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的主体作用。最后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开发,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支持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政府在高新技术引进中仍然作用重大。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庞大资金保证和完整的技术系统支持,有时企业是很难通过自身来完成。若政府参与或通过政府进行高技术贸易,将使高新技术的国际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这就要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为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金融和外汇政策支持,适当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研究完善引进技术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优化技术引进的质量和结构。

4.建立技术引进工作交流与培训制度。加强企业技术引进工作的信息交流,加强对技术贸易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培养一支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懂国际贸易的技术贸易骨干队伍。可以通过培育、扶持一批高素质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调研、技术评估、专利检索、法律咨询等服务,弥补企业信息和专业人才的不足,防范风险,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协调。

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贸易公众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需求,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例如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智力、信息、资金和政策资源。

作者:朱运爱 王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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