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系统薪酬管理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自2004年8月湖南省被确定为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以来,湖南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革有关工作,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要进一步推进农信社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优化服务方式,探索省联社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农信社支农作用。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信社系统薪酬管理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信社系统薪酬管理论文 篇1:

农信社乱象

或许再没有哪类金融机构能像农信社这样真切地隐喻着中国金融业乃至中国社会的复杂实景。

从中心腹地到疆界边陲,农信社几乎成为“渗透率”最高的金融组织,甚至在多数城市,仍旧归属于农信社机构的农村商业银行亦出现在繁华的街头巷陌。

然而在如此数量庞大的农信社机构之中,既有寻求资本运作的市场经济宠儿,又有固守行政职能的计划经济遗存;既有资金业务创新走在同业前列的先锋,又有银行金融机构现代化改造的盲区。既有部分农信社机构待遇优渥,入职三年薪酬近百万,亦有农信社机构工资微薄,面临严重的人员流失。

反差矛盾如斯的机构现况,所折射的不仅是农信社机构过往六十年来曲折复杂的发展道路,以及由此积累的大量风险隐患、异化乱象,更是监管机构对农信社的监管困局——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一刀切”固不可取;但机构庞杂众多,分类管理同样力不从心。如此困局持续的结果,正是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虽对农信社“严管指令频出”,但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诸如资金市场及贷款风控方面的痼疾甚至“屡管屡乱”而花样翻新。

8月初,一则有关银监会发文要求农信社机构做实涉农信贷业务、否则将限制其资金业务发展的消息,则再次将上述监管困局展现得淋漓尽 致。

“涉农信贷在很多地方不仅不赚钱,而且风险还大。既然贷款上不去,农信社手握大量资金,就只能靠资金业务盈利。如今不问青红皂白,不赚钱的非逼着你干,赚钱的却限制你干,到最后还要鼓励农信社向商业银行转型。”一位中部地区县级信用联社人士质疑称,“到底要我们怎么做?”

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在以往针对票据市场、部分同业业务细分市场的专项整顿以及今年上半年的债市监管风暴中,农信社机构虽然不算是违规行为的“主角”,却屡屡因参与各类“灰色资金业务”而牵涉其中,或成为“养券代持”之所,或为“票据包装户”的合作伙伴,抑或是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的主要资金供给方。

农信社机构监管困局的持续,虽源于外部监管乏力,但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农信社机构自身治理及内控结构的疏失和异常普遍的“内部人控制”。进一步追本溯源,则和大部分农信社机构久拖不决的“产权缺失”直接相关。部分农信社机构或明或暗地“创富效应”、超高薪酬,亦与此直接相关。正如一位浙江县级农信社主任所言:“股东都不知道是谁,农信社怎么运营,盈利给社里留下多少,那全凭负责人的良心。”

尽管银监会早在2010年即确立了农信社机构进行股权清理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制的基本方针,但在三年后的今天,这条股改转制之路似乎并非坦途。不仅原有股东的权益在改制过程中缺乏实质性保障,而且部分转制后的农商行或继续陷于盈利与社会责任难以兼顾的定位迷思,或干脆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进一步强化及合法化。部分省级联社和县级联社在改制中的主导权争夺,更令转制本身沦为了朝令夕改且阳奉阴违的闹剧。

乱象难消,困局已成,农信社机构真正的改革与发展路径,又该如何被中国金融业整体演进的曙光所照亮?

农信社的“八二定律”

“涉农信贷相比于资金业务加上小微贷款,业务数量八比二,资金规模二比八。这种‘二八定律’有点夸张,但不少农信社大体是这个情况。”谈及农信社机构的业务构成现状,一位西部省份县级农信社负责人如是表示。

目前,多数农信社机构的基本业务主要分为三类,即传统的涉农信贷、定位为服务乡镇企业的中小企业贷款以及包含信托票据债券投资在内的资金业务。虽然涉农信贷在过去数十年来都是农信社最主要的业务门类,并且也始终得到监管机构的政策鼓励,但在市场化的经济逻辑之下,涉农信贷的“日薄西山”却是日益明显。

“涉农贷款很少,又不赚钱,如今自负盈亏,做多了涉农信贷连工资也发不出来。”一位中部省份县级农信社业务人员指,“虽然贷款的农民客户比较多,但是贷的金额非常有限,通常是买个种子或添置个小农机具,一次金额只需要几千元。利率上还有优惠,这能赚什么钱。”

一位云南县级信用社负责人则指,除去涉农信贷本身利润微薄,程序的繁琐同样制约了涉农信贷业务的发展。“很多小额款项,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周济一下,也不用到农信社。因为到农信社,农民还需要找个抵押物,手续上太麻烦。”

具体的经营数据或许更直观地反应农信社机构业务格局的此消彼长,以贵州省一家去年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至今年上半年,该农商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8.64亿元,增速高出各项贷款增速3.42个百分点,涉农贷款余额12.98亿,增速却只有2.42%,竟比总贷款增速16.27%低。而在另一个中部省份,尽管省联社曾对涉农信贷设定增幅指标,但截至今年6月各县级农信社实际新增涉农信贷数额,却不及当期计划新增额的一半。

正如上述贵州某农商行的数据显示,在涉农信贷疲软的同时,自2009年以来不少农信社机构在小微贷款方面始终保持迅猛扩张的势头。这其中,固然有小微贷款业务本身利润远较涉农信贷丰厚,以及农信社机构多数体量有限难以承揽其他类贷款的因素。但却也和部分农信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的不少“灰色区域”有着直接关联。

“最麻烦的问题,就是有部分农信社员工还在社会上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兼职,这直接导致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在实质上被这些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所把持。”前述西部省份县级农信社负责人指,这类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从农信社获取资金的基本模式便是“小贷公司以一些皮包企业从农信社套出贷款,再由这些皮包企业将低成本的贷款资金注资到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则可坐享利差”,“担保公司还可以直接垄断农信社的相关担保业务,不由特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信社就不发放贷款”。

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之下,部分农信社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迅猛,但却有相当一部分贷款直接流向民间金融市场乃至个别违规金融活动中。

此外,作为近几年来农信社新增利润的主要来源,农信社机构在资金业务上的“大举进军”,更是极大改变了农信社在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基本角色定位。在成为债券市场最激进的交易群体之一、票据市场主要的原始票据提供者乃至买入返受类同业理财计划主要买家之后,不少农信社甚至比一些商业银行,更可被称为“交易型金融机构”。

同样还是前面所提及的贵州省某农商银行,截止今年上半年,在全部3.12亿元的利润中,来自资金业务的收益就高达1.8亿元,同期该农商行的债券交易量为36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则为55亿元。

部分资金充裕的东部省份农信社机构更是早已实现了资金业务对利润贡献率超过五成,尤其在今年6月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出现紧张之际,这类农信社机构更是收益颇丰。

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农信社风控力量的薄弱以及相对灵活的资金使用机制,却使得资金市场的大量“灰色创新”均将农信社机构作为其中的关键“撬杆”。这也正是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始终将农信社资金业务作为监管重心的主要原因。

或许要令监管机构失望的是,行政命令无法促动大多数农信社机构真正调节其业务构成及占比,却有可能导致农信社机构为规避监管,而采取其他方式人为粉饰或掩盖实际业务状况,到头来却是进一步隐匿并加剧了农信社机构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农信社肯定不能对抗监管指令,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机构不是说要做实涉农信贷吗?那有农信社机构为了达标,干脆就把一些中小贷款伪装成农村集体或是集体所有农业企业的贷款,找一些企事业单位给实际贷款者做掩护,但这样的风险对农信社有时却更大。”前述中部农信社负责人表 示。

后置风控

在小微贷款和资金业务上保持强劲增速的农信社机构似乎正面临着“风控建设赶不上业务发展”的普遍困局。更为讽刺的是,效果存疑的“事后风控”体系在部分农信社中,竟成了拒推涉农信贷的有力理由。

“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普遍好贷出来,通常是你找两个人做担保就行。”台州一位银行人士现身说法称,“我有一次接到朋友电话,让我帮他在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去做贷款担保,到了现场发现他的情况贷不出来,就让我来贷,其它几个人做担保,在未对我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当场就贷出来20万,还是它们支行的一个副行长做的单”,“原因很简单,这种农村合作银行人少,流程很简单,只要你搞定一个网点的副行长,钱很容易弄出来”。

前述云南县级农信社负责人则表示,对多数农信社机构而言,本就缺乏资产审查评估的能力,即便是要求抵押物,往往也只能“走个过场”,“反倒是找人进行担保,更为靠谱”,“到现在也没有个实际像样的运行机制,但还是要控制下风险,所以干脆说你找的贷款担保人必须是本地人士,通常是信贷员也认识的,就靠这样控制风险吧。”

一位中部省份农信社信贷人员也称:“我们的信贷员都是本地人,信贷员和贷款人多年相识,知根知底。即使出现不良贷款,我们也有待岗清收制 度。”

然而即便是完成了风控制度的构建,不少农信社的风控能力仍旧难言乐观。一位西部省份县级农信社负责人就介绍称,目前该省农信社按照监管要求在组织结构中增加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监控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局限于贷款审批过程控制,风险监控部隶属于业务主任。这明显违背银监会经营和监督职能分离的原则,但这样的职能设置由省农信社统一规定。”

同时,该省农村信用联社为风险监控部定位的职能是“信贷管理监督,信贷业务运行质量统计分析、上报,五级分类管理,信贷档案管理,每季度抽查信贷档案等”。然而这些职能基本限定在事后间接检查性工作,与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等重要环节脱钩,无法起到全面风险监控的作用。

而类似该省的农信社风控做法,在全国农信社机构中亦并不鲜见。“可以说,除了大点的农村商业银行,比如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这类机构,其他多数农信社机构的风控,多数都与商业银行差距甚大。”一位东部省级农信联社人士表示,“而且省联社对下面各县级农信社的风控要求,始终得不到切实贯彻,这个很要命。”

雪上加霜的是,省联社无法约束县级农信社的风险控制,但地方政府却可以要求农信社突破风控要求,支持所谓地方关键企业。“即使现在,我们作为地方金融机构,政府让我们支持地方企业,银行可以不贷,我们就要去贷。因为很多商业银行是垂直管理。”前述中部省份农信社人士指。

不过,在面对涉农信贷业务时,农信社并不完备的风控体系却足以帮助其摆脱“微型贷款”的滋扰。一位辽宁县级农信社人士就称,按照新的风控要求,对农户贷款的抵押物要求有所提高,“部分农户要拿出合适抵押物就有问题了”。

“在控制贷款风险时,越小的贷款我们查得越严,因为农民贷款用来种植、养殖的风险比较大。”前述中部省份农信社人士表示。

金饭碗?

农信社的业务和风控虽不及商业银行,但部分农信社的薪酬待遇却远超同地区商业银行。

“我们农信社属于地方金融机构,是一级法人,县市级的商业银行大多是二级法人。因此县市金融机构需要做到工资地区统一,但我们不需要。所以效益好,自然可以多发一点奖金。”一位江苏县级农信社负责人表示。在江苏、浙江、河北、山西、云南等地,农信社在员工薪酬方面大幅超过了当地商业银行。“例如浙江台州临海,一个普通农信社的员工年薪有十几万,这在当地是非常夸张的。”前述台州银行业人士表示。

对此,亦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人士指,农信社至今未有清晰的利润上缴、留存及分配制度,才是部分农信社薪酬丰厚的原因。效益好且自主性强,尚可算部分农信社高薪酬的正当理由,但部分地区农信社员工的“金饭碗”就实在算不上“正大光明”,因为他们的薪酬在相当程度上来自此前所述及的“灰色收入”。

“比如农信社员工和外部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甚至是一些皮包边贸公司勾结,在抵押品虚假或者担保人不具资质的情况下,把大量资金交给这些公司运营,或者直接参与高利贷,这在个别县级农信社并不鲜见。”前述云南县级农信社负责人就称,在某边境省份的部分农信社中,部分信贷人员依靠与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内外串联”,一年可获得回扣或“参股分红”就达十余万元。

甚至还有农信社人士表示,在部分靠近边境地区的农信社中,还曾发生过信贷人员与境外地下赌场勾结,“和赌场一起放高利贷,并且通过假公司帮赌场洗钱的事情”。对此,当地省联社人士则表示,并不知情,“无法予以证实”。

不过,并非所有的农信社都能端上“金饭碗”。亦有大量农信社因为存款流失严重及业务增长乏力,在薪酬待遇上被同地区的商业银行甩在了身后。山东一位县级农信社理事长就表示:“农信社分布太广,苦乐不均是必然的情况。”

谁的农信社

业务发展中的不规范、风控的乏力与薪酬体系的随意,无不指向了多数农信社机构至今尚未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是,正如前述中部省份农信社员工所言,“除了监管机构,几乎没有人真正要求农信社加强内部治理。可即便是监管机构,也管不到这么细”。而导致这一治理困境的根源,却是农信社产权的模糊不明——没有人知道农信社的股东是谁,而内部人控制则变得习以为 常。

按照上世纪90年代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信社机构分拆前的相关规定,农信社的原始股东应为在农信社存入资金的农户,这部分资本金亦被称为社员股金,而农户持有则被称为“资格股”。而在社员股金之外,农信社运营过程中历年留存的利润,亦被转入资本金中。但受制于会计制度及政策规定的变迁,这部分转入资本金的留存利润却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公积。有论文研究指,全国农信社的资本有31%是社员股金,其余69%是长期复杂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公共积 累。

按照央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信社主要的管理结构为“三会一层”,即理事会、监事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高级管理层。其中社员代表大会为农信社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同时设置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工理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和监事长一般由职工代表出任,1名主任由理事长提名,2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最终由社员代表大会任命。而正副理事长、监事长、正副主任均须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核准其任职资格。

从理论上讲,在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前,农信社的股东即为全体社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且多数社员均为农户,并不清楚企业运作机制,也不了解农信社基本运营信息,因此所谓的社员股东及社员代表大会实际上沦为了农信社“内部人控制”结构的伪装和点缀。

“我们单位最大的是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下来是监事长和主任,实权在主任那里。三个领导虽然产生方式不同,基本上都是上级任命的。”前述中部省份县级农信社人士指。他所指的上级是省级信用联社。

前述云南县级农信社负责人也表示,在当地邻近市县中,多数农信社“都是理事长或者主任来管事,大小事情基本上理事长都能定了”。

事实上,在不少农信社中,不仅董(理)事长大多由省联社提名指定,董(理)事会也非真正由股东大会推选产生,而且董(理)事专业素质不高,大多为理事长或主任的亲友。而监事会也缺乏独立性,实际上只能发挥简单的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并不能对理事会及管理层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制衡。少数监事长还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实际上成了副主 任。

“原来希望三权分立,结果是股权缺失,监事权虚置,只剩经营权独大。”一位湖北农信社人士指称,“理事长或者主任任期有限,任内做些短线操作,也就不足为奇了。”

诚如部分农信社人士指出,“内部人控制”的关键正是要在农信社员工中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以高薪“加强内部凝聚力”,也是多数农信社负责人的必然选项。

但也有农信社负责人辩称,“内部人控制”实际是在农信社股权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对农信社经营最为有利的治理结构。“当时社员入股是按照合作制入的,不是股权投资,所以后面农信社盈利积累的新增资本金,其实不是社员的,因此盲目要求社员代表大会控制经营权,在法理上其实不一定说得过去。”前述西部省份县级农信社负责人认为,普通社员不具备运营金融机构的能力,也不具备为金融机构挑选管理者的能力,所以由上级提名的“内部人控制”是“最不坏的选择”。

改革的代价

自200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下称“国务院15号文”)起,解决农信社机构的产权问题并在农信社机构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便被监管机构提上议事日程。然而十年之中几经坎坷反复,农信社机构的产权改革却仍是困难重重。

按照国务院15号文的基本精神,农信社机构可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这两条不同的改革路径。而两条不同的改革路径亦意味着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不同的产权模式。在随后的改革实践中,由于改建为农商行所需条件相对较高,多数符合改建要求的农信社大多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的模式。

然而,伴随这农村合作银行的运营,属于合作制和产权制间过渡形态的股份合作制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无法彻底解决产权问题,造成农村合作银行自身定位模糊、内部人控制仍旧持续等弊端。

为此,从2010年起,银监会亦开始重新审视农信社机构的改革路径,并最终确定了将全部农信社机构,包括已经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均改建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方案。然而,沉重的历史包袱、行政化的股改定价机制以及县级农信社与省联社围绕控制权的博弈,却成为至今难解的改革谜题。

“银监会一些硬性的经营指标都好达到,主要是原始股权清理起来非常复杂。”前述西部省份农信社负责人表示,除去社员股金和盈利积累,部分农信社还吸纳了员工入股和其他民间资本。而社员所持原始股即为资格股,员工及其他民间资本持股则为投资股。“现在要求全面取消资格股,退股是如何定价就是个麻烦事。”

与此同时,引入新股东同样面临难题。由于农信社机构和农业银行分拆时,接收了大量不良资产。在股改过程中,对这部分不良资产核销所造成的“窟窿”则需要由新股东参与填补。对于一些经营业绩不佳而历史包袱较重的农信社而言,引入新股东几乎是举步维艰。于是有些农信社采取了强制员工入股的做法,这也引发了员工及部分原始股东的反弹。

“主任甚至说,就是贷款,也要认购这个股份。”一家系部省份县级农信社员工指,“邻县效益好的农信社,吸引入股时则是要限制每个人的持股数,这个情有可原。但效益不好,也不能逼人入股。”

更富有争议的是,今年以来,多地农信社进入了清退旧股发行新股的高峰期,但在新旧股份的定价上,不少农信社却完全采取了行政主导的方式,由省联社或农信社管理层直接定价。

“这个定价并非社员自愿、集体投票表决的结果,而是由信用社管理层甚至上级信用社做出的。“前述中部省份县级农信社人士表示。前述湖北农信社人士也指,在实际运作中,股份制改造的定价过程“大多是缺乏透明度”,“这中间可能会涉及到集体资产流失或者特定利益输送的问题”。

省联社与县级农信社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则成为农信社改革中的另一突出问题。长期以来,省联社虽对市县农信社拥有名义上的行政管理权,但在多数省份,省联社都因为市县农信社的独立法人身份,而无法实现有效管理。为此,部分省联社也试图借助此次改革及农商行内控制度建设,确立对下属农信社机构的控制权。

“改成农商行之后,银监局、人行、省联社检查更为频繁,多为不定期抽查。最近省联社查的频率较高,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业务条线情况检查。”一位贵州某农商行人士就表示。

对此,亦有独立性较强的县级农信社干脆不断推延改组进程,迫使省联社做出让步,以确保改组后继续保持自身事务的控制权。“拖得越久,省联社压力越大。”一位东部省份县级信用社主任表 示 。

作者:沈旭文

农信社系统薪酬管理论文 篇2:

湖南省农信社改革模式选择与路径探讨

【摘要】自2004年8月湖南省被确定为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以来,湖南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改革有关工作,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要进一步推进农信社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优化服务方式,探索省联社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农信社支农作用。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省联社 改革

一、湖南省农信社改革进展及成效

(一)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2005年5月,由省内121家农信社入股成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并在全省14个市(州)设立了办事处。省联社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全省农信社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指导农信社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信社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免相关税费,特别是协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信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三是加强支付、结算、汇兑等电子网络建设,提高农信社金融服务效率。

(二)产权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

2004年以来,湖南省农信社积极开展清产核资、增资扩股,顺利完成第一阶段产权组织形式改革。特别是在2012年,湖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股份制产权改革,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加快。截至2012年末,湖南省共有99家统一县级法人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4家,农村商业银行18家,农信社分散弱小、功能薄弱的局面得到实质性改变。全省农信社逐步完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农信社股权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省65家县级行社已全部取消资格股,资格股比重下降到16.5%,比2009年末降低了近40个百分点。

(三)经营状况持续改善

一是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12年末,全省农信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858亿元和2239亿元,分别比2004年末增长4.14倍、4.05倍。二是资产质量显著提高。2012年末,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2004年末下降20多个百分点。三是经营效益大幅提升。2012年末,全年实现各项收入、经营利润同比分别增长20.6%、35.9%。

(四)支农力度稳步增强

2012年末,全省农信社农贷比例由2004年的59%上升至79.3%;农信社涉农贷款余额达1921.5亿元,是2004年末的5.2倍,农信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农信社法人地位的稳定性、保证三农支持力度”为原则进一步推进农信社改革

(一)股份制是农信社改革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1.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三种产权改革模式各有利弊。一是在产权结构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优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全为投资股,股份可转让但不能抽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发起人股份的稳定,股东参与管理的意愿较强。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上,农村商业银行同样优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信社,“三会一层”的职能作用能较大程度发挥。三是服务三农力度上,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优于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贷款也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农村合作银行服务对象不局限于农民,还包括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但主要还是体现了服务三农的宗旨。农村商业银行则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出于自身发展、满足股东回报等问题考虑,农村商业银行支农力度及持续性将受到制约。

2.将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需高度关注。一是金融支农的“空心化”现象可能加剧。农村商业银行将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经营理念运作,即一切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开展经营活动。在目前缺乏有效的支农激励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很难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证支持三农力度方面找到平衡点,金融支农“空心化”现象可能进一步加剧。二是将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当地农信社整体发展环境将受到影响。按照目前的改革标准,经营状况好、风险低、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农信社可以优先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这样一来,辖内留下来的将是条件较差、经营状况欠佳的农信社。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使农信社两级分化现象更为严重,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农信社的生存环境将更为困难。

综上所述,实行多种产权模式并存是农信社改革的现实选择。具体选择何种模式,应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以及农信社自身的经营状况,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意愿,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农信社的发展方向,逐渐优化其产权结构。

(二)股份合作制需长期保留,但不是简单维持,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

由于股份合作制股权分散、入股金额小,使得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不高,能够一心一意为三农服务。因此,保留股份合作制是基于现实情况分析的一种客观需要。但保留不是简单的维持,而是要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达到“扬服务三农之长,补管理体制之短”的目的。

1.完善管理层产生机制。进一步明晰“三会一层”各自职责,规范议事规则,发挥好理(董)事会、经营高管层、监事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作用,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为充分发挥监事长的作用,改变监事长较为弱势的现状,可由监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并实行垂直管理。形成理事长、监事长、主任“三驾马车”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相互制衡、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优化股权结构。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格股和投资股的比例,既要保证农信社合作制方向,又要保证投资股股东的合理投资收益。二是动态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广泛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改善内部人控制问题。三是按照《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文件要求,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信社的改制工作,特别是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战略投资者,鼓励对经营状况欠佳的农信社进行收购、兼并和战略投资,帮助其改善经营状况,化解经营风险。

3.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合理安排薪酬考评、分配和问责体系,建立与长期目标相联系的薪酬奖励分配制度,并将年薪的相当部分转成股票期权,防止经营管理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考评机制,建立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盘活不良资产,增加营运资金。四是加强内部管理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农信社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坚定不移的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坚持本土化、小型化发展

农信社不管是维持现有的组织形式,还是进行股份制改造,都应植根于农村,充分发挥其地域优势、网点优势和决策优势,为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职能定位上,明确“三农”服务宗旨,做强不做大。如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过于庞大,就可能丧失植根本乡本土,对乡情民情知根知底的优势,其管理的行政化、组织体系的官僚化就会凸现,从而难以实施灵活有效的经营策略,以致脱离三农服务定位。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明确“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扎根农村,履行支农重任,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人缘地缘、信息、灵活便利等优势,立足本土化、小型化发展,做强而不做大。

2.发展方法上,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依托不依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充分利用战略投资者的有利条件,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合作和资本联合,通过引资实现引智、引技,引进制度和机制,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创造条件。但不能过度依靠战略投资者,否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可能受到战略投资者的影响和干涉,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过程中行为扭曲,从而丧失灵活性。

3.政策扶持上,侧重政策引导和环境疏导,扶持不操持。农村金融的发展需要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但这种扶持应侧重于政策引导和环境疏导,而不是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一是建立财税与金融支持机制。适当延长目前农信社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减征、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适用年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涉农商业汇票再贴现等给予特殊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支持力度。二是建立支农激励约束机制。银监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其跨地域贷款进行一定限制。央行要合理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农”贷款最低比例和新增“三农”贷款占比。地方政府要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办法,对于支农贷款占比一直较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议以涉农贷款投放总量为基数进行奖励。三是建立业务发展保障机制。支持中央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存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适当授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农发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不断拓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4.业务服务上,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定质不定形。由于“三农”需求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量体裁衣”,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支农水平。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营销力度,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在培育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同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效支撑。同时,要发挥自身优势,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以及综合授信等信贷服务,满足企业多样需求;积极试办外汇业务,支持创汇农业、外资企业等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探索构建符合省情的省联社管理新框架

(一)我国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比较

目前,我国省联社改革模式或方案主要有四种:

1.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模式(统一法人模式)。这种模式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为代表。即在原来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各区县、乡镇农信社的基础上,通过引进外部投资者,统一组建一级法人管理模式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总行-分行-分理处的组织形式。这种模式适合在地区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进程较快,“三农”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的地区实行。

2.组建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模式。这种方案以浙江省和广西省为代表。即由各家县联社出资,将省联社整合为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各家县联社仍保持其独立法人地位。相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模式,该方案产权形式较低,好操作,对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社而言比较可行。但是,这种“自下而上”控股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走形,即出资人(县联社)未必能对受资人(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原来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倒置现象仍未解决。

3.组建“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混合模式。这种方案以广东为代表。广东省从辖内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一行两制”模式,即将省内处于发达地区,具备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条件的农信社联合起来,合并组建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农业比重较大的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农合行),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由省级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参股或控股。这种模式优点是兼顾了发达地区商业化经营和欠发达地区支持“三农”发展的不同需求,但弊端是合并后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可能偏离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欠发达地区农信社风险控制能力偏弱和力量整合问题并没有解决。

4.组建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方案以宁夏为代表。在原宁夏自治区联社和银川市联社业务合并基础上,吸收国内若干家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其余19家县联社分别改制成独立的县级农村合作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进行参股,按股权比例行使相应权利。这种模式可以保持县级农信社的法人地位,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资本纽带对农信社进行管理,使得省级农信社对县级联社的控制权具备了经济和法律上的基础。

(二)设计适合省情的湖南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对省联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需注意四个问题:一是省联社与县级联社之间存在法人管法人的法律障碍,省联社行政管理色彩过浓;二是辖内农信社对省联社的行业服务需求呼声较高;三是保持县联社法人地位的稳定性,保障农信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四是符合湖南省农业占比较大、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基于上文对我国目前省联社改革模式及方案的比较,可考虑以下两种改革模式:

方案一:将省联社改制为省级金融控股公司。基于我省县级联社较多、基础不一、农业经济占比较大的实际,为更好权衡各方利益,建议尝试采取“自上而下”模式,即在保持县联社法人地位的情况下,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资本,对省联社进行股份制改造,走金融控股的路子。省联社在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对县级法人机构有差别地进行参股或相对控股,以资本为纽带来管理辖内法人机构。

方案二:将长沙市或长株潭地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已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重组为长沙市或长株潭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省联社兼顾给予行业指导与行业服务,保留省联社对其他市(州)农信社系统的行业管理与行业服务职能,发展一段时间后再相机抉择。具体做法是由政府、企业、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长沙市或长株潭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覆盖长沙市或长株潭区域内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省内其他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由省联社对其进行行业管理与行业服务。这些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努力改善其经营状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有序改革。

作者简介:邓婷(1982-),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金融监管。

(编辑:刘婷婷)

作者:邓婷

农信社系统薪酬管理论文 篇3:

农信社改革中支农动机偏离的分析与思考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新时代各项改革砥砺前行的响亮号角。回首农信社自2003年以来的各项改革,成就巨大,但是否初衷不改?

支农初衷:政策制定者的最初动机

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以国发﹝2003﹞15号文的下发为标志。该文件提出了深化农信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从这一表述,以及后来各项政策文件对农信社改革的要求来看,中央的政策初衷,在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对农信社改革的一大动机,在于支持“三农”,由此引发了农信社改革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自2012年以来,中国银监会对农信社改革的相关表述,无论是要求稳定县域法人地位、推进产权改革,还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其最终目的都是要落脚到支农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改革成效

应该说,2003年以来的改革,对农信社的委托代理结构, 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银监会成为对农信社最具影响力的机构;另一方面,人行、省联社和地方政府对农信社持续发挥着政策影响。四个“婆婆”(委托人)对着一个“媳妇”(代理人),使得多个委托人、多个委托目标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基本形成。至少,可以将多个任务凝结为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目标:支持“三农”(改革初衷,政策性目标)、商业经营(机制体制,经济性目标)。这两个目标是左右互搏,还是相互补充?这两大任务同时兼顾的张力,持续地存在于农信社的改革进程中。其中,2010年银监发﹝2010﹞92号文,是一个转折性文件。该文提出“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掀起了一场农信社转制大潮,也使得双重目标的冲突,进一步尖锐起来。

农信社体制结构

2003年起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主张采取多元模式的产权制度。根据银监会相关年份年报数据计算得出,2006年,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法人数量分别为19348家、80家和13家,農信社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占三者法人总数的99.52%。2010年底,三者法人数量分别变化为2646家、223家和85家,农合行法人数量占比增至7.55%,农商行则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法人数量占比增至2.88%。从2011年起,农信社和农合行均按要求改制组建为农商行,截至2016年底,三者的法人数量分别变化至1054家、40家和1114家,农信社法人数量占比进一步降低,为47.74%, 农合行法人数量占比也回落至1.81%,而农商行则占据了半壁江山,法人数量占比增至50.45%。

与此同时,农信社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也取得显赫成就。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的资产规模总和连年增长,在2014 年以21.31万亿元超过有“宇宙第一大行”之称的中国工商银行,在2016年达到了28.65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的12.34%。在经营状况方面,以资产利润率为例,2007~ 2016年,农商行和农合行的资产利润率呈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 型趋势,而农信社2007~2010年逐步下降,2011年迅速抬升至0.74%,2011~2014年逐年上升,2014年后又迅速下降。总体而言,农信社的经营财务状况有所改善,尤其是2010年实行股份制改革以后,经营状况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近年来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经营状况又有所反弹。

可以说,农信社改革凸显了商业性目标的实现。但是,对支农的政策初衷是否有所削弱?而对于一些老问题,如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存在矛盾、支农能力不强,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了呢?

我们的调查

我们的调查组,于2016~2017年向贵州、湖南、云南和河北四个省份的农信社高管发放了调查问卷,共获得350份有效问卷。由于调查时点各省改制进程的差异,各省不同产权模式的机构分布情况有所差异。

由表1可见,云南和河北改制进程相对滞后,在2016~2017 年时获取的调查问卷中农商行的样本数量还较少。为了了解改制对支农服务的大致影响,统计了贵州省和湖南省的涉农贷款占比,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就整体平均值而言,两个省份的农商行的涉农贷款占比均低于农信社的数值;从最小值来看, 改制后的农商行的涉农贷款占比远远低于农信社的数值。因此, 调查情况与相关研究结果较为一致,即改制对支农服务的提升作用较为有限,甚至出现了“脱农”倾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改制对商业经营帮助甚大,对支农初衷却可能有所损伤。

多元委托与多元目标

改制的实际成效,为何与政策的支农初衷有所偏离,对农信社高管的调查,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代理人的视角,考察其在改制过程中面临多个委托人的多元目标,如何进行相机抉择,最终偏离了政策初衷。

上文提到,改制过程中,农信社县级行社,面对着至少四个“婆婆”——银监会、人行、地方政府和省联社,再加上改制后,股东作为资本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共有五个。在问卷调查中,高管们对各个委托人影响力大小进行了排序。以委托人被排序的位置为权值依据,计算出了各委托人对县级行社影响力的平均综合得分及其排序。

从平均综合得分及其排序情况来看,各委托人对县级行社影响力的平均综合得分排序在四个省份出现了一致性,即排序情况均为“银监会>省联社>人行>地方政府>股东”。下面将依次阐述各委托人与县级行社之间的互动关系,展示县级行社面临的政策背景。

银监会:政策制定和风险监管

银监会是主要的政策制定者。针对农信社改革,银监会制定了农信社改组为农商行需要满足的各项要求,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等指标要求。此外,为了促进金融支农,银监会曾提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涉农贷款增量和增速“兩个不低于”等要求,近年来放宽要求,变为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作为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也承担着主要监管者的角色。银监会对农信社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把控。农信社需要定期向银监会报送其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各项财务指标、经营范围与经营措施等。相比于支农情况和盈利情况等,银监会更为关注经营风险情况。

省联社:政策落实和经营管理

作为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代理人,省联社成为县级联社日趋重要的“婆婆”,主要推动政策落实和日常经营管理。2003 年起的农信社改革,由于社员众多、社员代表大会不能真正行使权利,新成立的省联社,在中国行政主导的体制下,迅速主导了农信社的控制权。省联社对农信社的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贷款规模控制、经营任务分配、薪酬激励、财务管理、岗位招聘、党建考核、高管任免、商品(服务)供应商的选择、基建服务、改制安排、战略制定、平台服务、统一研发、业务指导等,至少14个方面。

人行:资金支持和支农考核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人行是主要的资金支持者。人行对农信社执行较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支农支小再贷款的运用进行监测管理,并以此为考核依据,决定再贷款的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和资源引导

地方政府与农信社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农信社资源的引导,如鼓励贷款投向地方政府偏好的行业或企业等;二是地方政府对农信社改革提供的政策支持,如在改制相关配套政策、不良贷款处置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实地调查中,有县级联社高管表示,地方党委政府会号召农信社对扶贫、抗震、危房改造等项目贷款,也可能会帮助清剿不良贷款。

股东:收益要求和弱话语权

农信社的产权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即使在强调产权改革的新一轮改制中,农商行股东的话语权仍然有所局限。入股农商行,需要有支持农商行市场定位的承诺,而除了部分大股东以外,许多股东对入股的认识主要是为了获取稳定的、比较高的收益。

相机抉择与动机偏离

从以上梳理的多元委托关系中可以看出,对县级行社而言, 日常经营中,银监会的风险监管和省联社的经营管理更具有硬性约束性质,尤其是县级行社高管的人事任免都由省联社决定;改制过程中,农信社则需要达到一系列门槛条件,这些条件中被量化了的指标则成为了硬性约束,而人行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则更具备正向激励的意味。因此,从县级行社高管的角度来看,其动机更可能是满足具有硬性约束性质的政策要求,同时实现自身的生存和盈利。

问卷询问了高管们对多项任务的优先序看法,其结果虽然各个省份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排序结果是“控制风险>提升经营绩效>支农支小>支持地方经济”。

相比其他任务,作为政策初衷的支农支小,并没有占据优先序榜首。我们的一个猜想是,硬任务的硬执行,软任务的软执行。在面临多元委托的政策背景下,农信社是如何偏离政策制定者的支农初衷呢?对高管的访谈,对此问题有所揭示。

改革初衷即蕴含动机偏离

县级行社高管如何看待改革本身,其改制初衷又如何呢?多位高管认为,从监管上说,在银监会等金融当局的认识中,农商行法人治理更健全,管理更为科学,因此,改革满足了监管层的要求;在申请新业务准入上,农商行比农信社更具优势;另外, 农商行比农信社面临着更高的经营水平要求和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这个转变对管理层和员工都是巨大的考验。从中可以看出,县级行社首先考虑的是监管层对于改革的要求,其次是改革对农信社业务经营范围和水平的正面影响。

改革方向存在左右互搏

关于组织模式改革的方向,受访者之间分歧较大。不少高管希望组建全省农商行统一法人,认为各县级社经营底子不同, 从风险暴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县社风险太大,小法人难以经营下去,全省统一法人后,人、财、物更容易集中和调剂,从而更好应对风险和经营管理。也有不少县联社高管则认为,中央政策文件一再强调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这是政治问题,首先要听中央的”,而且,中国不缺大型银行,“正是我们的县级法人地位,才维持了地方上的客户”,因此赞同要稳定县级法人。

硬任务的硬执行

农信社和农合行要改制组建成为农商行,需要满足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中,有些采取了量化考核的形式,甚至附带了一些奖惩措施,因此这种“硬任务”的执行情况基本较好,得到了“硬执行”。

在硬任务中,财务指标尤为重要,大部分高管表示较难达到的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这些指标是硬性指标,若不达标则不能改制成农商行,且这些指标的提高对农信社的经营是有利的。因此,在改制进程中,这些指标任务大多得到了忠实执行。

在股权改造上,也有一些硬性要求。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 号)的要求,2015年底前,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在法人单位的选取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条件,比如法人单位需在当地,一般不能跨地域;且至少成立两年,连续两年盈利;涉农类种养殖大户优先选取,9类限制性行业不允许纳入。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募集法人股东的难度大小也不一样。例如,截至2016年10月,云南省的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为11%,县域机构平均比例为7%,且全省各地水平极不均衡。对于经济发达的地方来说, 在经济形势良好的情况下,募集法人股问题不大,而近年经济下行,农信社分红水平下降,法人股的吸引力相对减弱。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企业的总体数量相对较少,质量相对较低, 因此募集符合条件的法人股存在较大困难。在此情况下,有县联社高管介绍,他们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对其原有的法人股东, 若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未达到,则由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只要审计报告相关指标达标,并被银监部门认可,则可以继续保留其法人股东身份;对其他指标不符合的法人股东,则基于客户自愿, 由客户寻找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若未能找到,则由农信社推荐法人单位并协商股份转让事宜。

软任务的软执行

支农虽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但却与农信社的自身利益有违。在支农成本与收益难以平衡、支农考核存在模糊性的情况下,支农作为软任务,在风险控制、绩效考核、改革转制等硬性任务下,会被相机抉择地让位。

在支农考核方面,最主要的考核指标是涉农贷款。多位高管表示,上级提出的关于涉农贷款的要求较难完成,而且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化,完成难度越来越大,农信社一直在“补坑”。例如,若企业所在的工业区被划定为省直工业园区,原本可算作涉农贷款的,就不能再算了;若城镇化乡镇变为街道办了,对这些居民所发放的贷款也不能算作涉农贷款。虽然涉农贷款完成难度较大,但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存在模糊性,且相关的奖惩措施对农信社影响轻微,这项指标常常被“软执行”。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农信社表示,农信社位于农村地区,因此本地区内大部分贷款都算作涉农贷款,这种注册地原则的統计方法使涉农贷款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若按照用途原则统计,真正的涉农贷款恐怕将呈现出“缩水”状态。

除了涉农贷款的考核以外,农信社也承担了多项惠农代理业务,但是这些业务的经营成本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支农意愿。例如,有农信社高管表示,其所在的市联社共代理十多类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其中7项代理业务都是针对困难人群的,每个月、每个季度季度都需要发放补贴,60%~70%的柜面资源都被农民占用了,农民将小额补贴取出来,几乎没有资金沉淀,而且计算机系统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开销,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比较大的成本。此外,农信社按照政策要求所设立的惠农支付点,以及在信用工程中所收集的农户经济档案,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在后期使用,这就给农信社带来了较大的成本压力和竞争压力,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降低了农信社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部分农信社高管表示出对支农惠农的理财产品的希冀。但是,目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有很多限制性政策,如资产规模、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截至2016年底,云南省获批准的只有两家接近相关监管条件的农信社。

难以回避的动机偏离

由上可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环境不同、各县级联社的具体情况不同,“一刀切”的改革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农信社。但是,为了满足各个委托人的要求、提高委托人对自身的认可度, 尤其是满足一系列量化考核指标,农信社难免在多元委托、多元目标下,发生对支农政策的动机偏离,在实施过程中将具有硬性约束性质的政策内容作为优先满足的目标。涉农贷款虽然也是改革中一项重要的支农考核指标,但由于现有条件下支农成本和效益的不对等、监管政策对经营范围的限制等原因,农信社的支农意愿,常常让位于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如何走出动机偏离

农信社改革之所以出现动机偏离,与多元委托和多元目标下农信社的利弊权衡密切相关。要走出动机偏离,实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初衷,委托方的政策调整和代理方的主动作为两者缺一不可。

在政策调整方面:一是实行差别化监管,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不少高管表示,对农信社的监管口径和要求与全国大型商业银行一样,而农村地区运营成本高、贷款风险大,这对于农信社来说不甚合理,也抑制了农信社的支农意愿。二是避免政策“一刀切”,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情况,适当给予地方行社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决策的空间。三是适当放宽政策限制, 用市场引导农信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如前文所述,用行政指令下达的支农任务,对农信社来说成本和收益难以均衡,而农信社愿意经营的支农惠农理财产品,则由于监管政策而受到限制。若能摸清农信社通过市场渠道支农的意愿,并调整相应的政策,相信农村金融服务能得到一定的改善。

农信社也需要主动作为。在金融对外和对内开放近40年, 城镇金融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与大型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抢占城镇市场,常常是在红海战略中杀得血红一片。农信社天然姓农,理当归农,将农村社会的特点与农信社自身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蓝海市场。面对乡村振兴战略下的新需求和新机遇,主动创新,将支农与盈利左右互搏的冲突关系,转换为相互助益的互补关系,使得支农主力军的名号,在提出20年后,仍然有名有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作者:王彩虹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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