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的服务承诺

2022-10-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对残疾人的服务承诺

残疾人职业教育服务残疾人精准扶贫的路径探析

[摘 要] 《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如期实现脱贫。职业教育是推进精准扶贫的重要内生动力,阐述残疾人精准扶贫过程中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作用,并对精准扶贫路径进行探析。

[关 键 词] 残疾人;职业教育;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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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任务艰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实现了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但2017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实名制数据显示,全国仍有38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尚未脱贫,且剩下的大部分是经过多轮扶贫项目都没有啃下来的“硬骨头”,2020年前完成贫困残疾人脱贫任务依然艰巨。

二、残疾人职业教育是脱贫攻坚的内生动力

行动计划中要求“加大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职业教育精准扶贫对增强扶贫内生动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就业增收,加快脱贫致富,有其独特的作为,是最有效的“造血式”,残疾人职业教育正是残疾人精准扶贫“造血式”。

三、残疾人职业教育服务精准扶贫的主要路径

(一)实施职业教育精准培养一批

残疾人职业院校以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为基本依据,根据区域社会的发展和学生需求的变化设置专业,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订单培养等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残障学生掌握满足企业需求的职业技术技能,从而顺利就业。应对精准扶贫,除遵循以上教育规律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贫困残障学生的精准识别

“扶真贫,真扶贫”,精准扶贫的前提是精准识别。残疾人职业院校学生多半为残疾人,而且大多来自贫困家庭,也有部分家庭相对宽裕。实施精准扶贫要优先保障贫困残障学生,使学校的扶贫工作在残障学生中间也会根据不同困难程度进行倾斜。为此,必须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障学生进行重新识别,重新校内建档立卡,動态管理分类施策,必要时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贫困生识别管理。

2.“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随着“互联网+”成为产业发展新常态,传统产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三农”等新兴行业的出现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新的渠道。2015年,“电商扶贫”正式作为精准扶贫工程十大措施之一纳入国家主流扶贫政策体系。残疾人职业院校要把握“互联网+”在产业改革中的利好机遇,改革新常态下的职业教育,真正做到培育一人,帮扶一家。

3.营造结对帮扶的扶贫氛围

发挥残疾人职业院校在残疾人精准扶贫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建立教师结对帮扶关系和学生结对帮扶关系,全面对接每一个贫困残障学生及贫困家庭,增强残障学生家庭的脱贫信心。积极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残疾大学生脱贫攻坚,设立创业脱贫公益基金,挖掘贫困残障大学生就业脱贫、创业脱贫的典型,做好表彰和宣传。

(二)开展职业培训精准发展一批

1.针对行动方便的残疾人,开展定点集中培训

残疾人职业院校可依托校内外实训基地、校内及区域内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等基地,把贫困人残疾人组织起来,通过技能培训,实现技能武装,再通过转移就业,把贫困人口推向市场,让他们凭技能吃饭,靠勤劳脱贫。具体培训内容可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同时,学校要主导创建“电商扶贫”等残疾人扶贫品牌,形成可复制的扶贫模式。

2.针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开展“互联网+”培训

学校可将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与扶贫培训资源库合并建设,进行资源共享。专业课程侧重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课程侧重短期就业技术,重点为“淘宝开店”“网络客服”“单据录入”“录音整理”等内容。通过“云班课”等形式同步指导、异步培训,使残障居家、失业在家的残疾人可灵活掌握培训时间,选择性参与培训,从而提高扶贫精准度。

3.针对重点区域开展校地结对帮扶

发挥残疾人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资源优势,在脱贫攻坚困难区域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校地结对帮扶。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因地制宜开发脱贫项目;开展残疾人脱贫专干培训;培育精准扶贫新型智库;围绕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实践研究,为区域残疾人扶贫开发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何子明.重视职业教育在精准扶贫中的作为[N].湖南日报,2017-04-18.

[2]孙梦,高峰.大数据时代精准识别高校贫困生研究[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7,11(2):47-52.

作者:沈洪博

第2篇: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的创新研究

摘要: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存在服务主体单一、服务方式不够灵活、服务效果不够理想等弊端。需要在协同的视角下,依托于目标明确、多主体融合、灵活性等原则,通过残联、社会组织、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以就业服务资源对接为基础的就业服务模式创新。

关键词:协同;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保障机制

残疾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许多残疾人由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难以融入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提高残疾人的参与能力是社会主义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提出,顺应了时代潮流的发展,可以说,残疾人社会服务是完善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体现。在诸多残疾人社会服务项目中,残疾人就业服务不仅能有效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而且对提升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变“消极性福利”为“积极性福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述评

国外学者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研究大致为三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及就业服务特征研究。如韩国学者对首尔、仁川、光州等地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的实地研究,对残疾人个人特征与就业条件的具体分析(Guan Sun jin,2008)。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包括对残疾人就业数量、服务类型等的详细统计分析,对残疾人劳动力服务市场阻碍性因素的探究(Wilton R,2006)。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政策与残疾人相关法案研究。如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相关政策研究(Misawa C,2016);以及通过对相关法案如《美国残疾人法案》的具体研究,促进政府与社会对残疾人由提供现金为主向创造与健全人享有同等机会为主的转变;鼓励雇主为残疾员工提供便利的工作(Julie L,2010)。

国内学者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研究包括四个维度:一是以“问题意识”为导引,分析残疾人就业数量少、劳动关系不稳定、参保率低等问题(黄淑敏,2007)。二是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因素分析,涉及对残疾人自身的身体状况、知识水平等内因(赖德胜等,2011),以及对社会偏见、政府政策、企业岗位等外因的研究(许琳,2010)。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政策的深入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吕学静,2012)例。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对策研究,涉及政府公共服务政策优化(郑功成,2008),福利企业及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汤潇,2013),社会扶残助残氛围形成的期待(李迎生等,2008),以及对集中就业、分散就业、自谋职业等不同就业模式进行研究(程凯,2010)。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涉及面较广,也较为深入。但现有的研究大多以“个体视角”及“消极福利”而非以“整体视角”及“积极福利”来看待残疾人就业服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效推行。本研究正是针对上述问题,从“协同”的视角出发,创新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模式。

协同是指“协同合作”之意,是通过协同而使得主体间相互作用、渗透、合作,进而形成诸多子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功能的强化,即“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组成部分综合的效益”。协同理念最初适用于企业效能的提升,认为“多元化的战略可以创造诸多协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企业的效能被无形的放大”。20世纪末有关协同的研究多集中于交易活动的细节及由此对交易成本降低的探讨。目前,协同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受研究领域及视角的影响,不同学科对协同研究的出发点不尽相同。社会学关注于社会资本与协同之间的关系,认为随着社会资本积累扩大的影响,专业领域的边界会变得愈加模糊,这为协同合作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当代社会大到社会治理,小到治理主体间的合作,都受协同思维的影响,多元合作的治理局面也日益形成;管理学对协同理论的认识会专注于组织结构的变化,随着组织变革的发展,传统的组织(如科层制)形式会随着横向主体的联系而愈加趋向扁平化甚至网络化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与协同的发展是双向的,也是相互作用的;经济学对协同的研究则从成本角度来考虑,认为协作能较大程度的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绩效。由此可看出,协同的方式无论对个人、组织还是社会,都有诸多益处。总体上看,协同理论在社会服务领域表现出的特点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化

毋庸置疑,协同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也需要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此条件下,通过主体间的协同,形成最佳的服务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有形资源、无形资源,等等)供给方式。网络化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分散,恰恰相反,网络化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主体在资源调动、分配、整合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固化的网络管理格局。以社会治理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背景下,社会资源被逐步调动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处于管理的劣势,政府在资源的引入、使用等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要适当放权,并与其他主体一起共同完成社会服务的任务。

(二)顾客导向

协同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顾客的多元化需求。目前,信息的扁平化、多元化使得人们获取知识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人们的需求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不同服务主体间所掌握顾客需求的信息进行分类,并以协同理念为基础,形成信息融合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效能优化

除满足顾客需求外,协同还能减少(产品或者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优化管理效能。此外,通过协同的方式,能形成针对性较强、灵活性较高、项目化运作的管理模式。

由此观之,协同理论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融合,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如若将协同视角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中,还要考虑残疾人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该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的原则,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多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依托,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在残疾人群体间开展诸如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教育、能力评估等方面的服务项目。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到2015年,城镇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年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全市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80家,直接帮助3000名残疾人脱贫”。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主体较为单一

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这表明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残疾人就业促进的复杂性,短期内对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可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仍然存在服务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而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残联部门的主体地位较为突出。仅以2015年为例,我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6.3万人,其中政策性就业(包括集中就业或按比例就业,以上方式直接或间接由残联部门组织安排)的人数合计为13.4万人(占比为51%),而公益性岗位和辅助性就业岗位的就业人数仅为1.3万人和1.2万人,以上数据足以说明残联部门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较小。目前,许多助残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服务多集中于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单位信息沟通等内容,如笔者在江苏省南京市调研时发现,某一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只集中于就业信息的统计工作,没有涉及到残疾人就业的培训等内容。此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限制了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

(二)服务方式不够灵活

残疾人就业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形式,它涉及就业类型、就业单位、残疾人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但目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多集中于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庇护性就业等几种方式(部分地区还涉及到务农就业),而新兴的就业方式发展动力不足,难以形成长期、稳固的服务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策性就业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我国规定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安排或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残疾人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激发了残疾人工作的潜力,减少了残疾人的就业压力。然而,按比例就业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如笔者在江苏地区调查时发现,大部分企业宁愿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新兴就业方式发展空间不足。新兴的就业方式(如灵活创业、自主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居家就业等)是未来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方向,但受宣传力度不够、推动力不足、认知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影响,新兴的就业方式并未得到残疾人的完全认可。

(三)服务效果不够理想

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的好坏受就业岗位的社会评价、就业环境、工作期限、工作满意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从现实来看,一方面,由于受自身条件的影响,部分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在就业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或企业普遍缺乏履行对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自觉性”,较少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即使是福利企业,也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况且部分福利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对引进残疾人就业持排斥态度。此外,残疾人就业岗前培训类型如计算机类、手工类、农业实用型技术、保健按摩、就业前培训等已经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而新开发的培训类型并未形成固定化的培训方式,这也会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效果。由于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现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虽然如集中就业、庇护性就业等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的就业率,但这类就业大多是短期就业,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提升的帮扶效果不够明显。

以上问题的解决并非朝夕之事,需要转换服务视角,在管理、资金、人力等有效配合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服务模式。

三、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在协同视角下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进程,还需要考虑诸多问题,如协同成本的测算,虽然通过协同的方式能减少实施成本,但资源在交换、融合、发展方面也会产生成本,需要对以上成本进行分析甚至测算,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使得协同的效能进一步优化;再比如权力的转移问题,协同的前提条件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但这是否会造成权威主体权力的转移,进而影响协同的进程和效果也值得深入研究。对此,我们认为,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明确原则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的、长期的就业,这需要政府、残联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残疾人家庭等共同努力。在协同视角下,社会服务较容易出现主体地位不明确或权力转移等问题,因此,残疾人就业服务主体要有较强的针对性,不能因利益冲突而发生偏离目标的现象,需要做到:1.要有明确的分工机制。政府要针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残联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融合社会、市场等部门参与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社会组织要联系相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残疾人家庭要配合残联、社会组织等部门,从提高残疾人能力的角度,放开约束,让残疾人走入社会。2.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功能的转换。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载体集中于各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该中心在残疾人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仍认为自己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缺乏服务意识,官僚化较为严重。这要求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转变职能,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和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功能。3.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多集中于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较少考虑到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这一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如许多助残服务的购买主要集中于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的购买服务功能相对弱化;再比如残疾人群体性特征明显,部分群体较难融入社会,阻碍了服务的开展,等等。社会组织是以弱势群体的帮扶为宗旨的,不能脱离于残疾人群体,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残疾人服务(尤其是就业服务)购买的力度,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开展夯实基础。

(二)多主体融合原则

所谓多主体融合是指残疾人服务的主体能否通力合作形成多样化的组合方式,服务主体融合是协作的前提。目前,残疾人服务主体的融合需要残联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其他服务主体,需要考虑到:1.管理成本。主体融合后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这是因为原有单一化的管理方式虽然会产生一定的弊端,但亦有信息传递透明、职责分工明确等优势,无形之中减少了行政成本。如若引入其他主体共同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则会造成管理成本的上升。减少管理成本的主要方式还在于权责明晰,残联方面要明确政策制定、实施、监督等功能,社会组织在服务方面要具有主动性,而其他部门也要从残疾人就业促进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管理成本,并形成完善的服务模式。2.分权或均权。分权并不意味着均权,虽然在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倡导分权机制,但也要考虑到不同主体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功能发挥的异同。如若实施均权的方式,不仅会造成多头管理,而且也难以形成较强的服务结构,很难提升残疾人的就业水平。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主体融合的基石,也是服务开展的前提。保障措施涉及多方面,如资金的保障,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安排多少资金对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有重要影响;再如专业人员的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众多专业人员的参与,以残疾人就业培训为例,不仅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做出规定,而且还要对培训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做进一步规定。

(三)灵活性原则

目前,社会服务多以项目化的方式来运作,一个项目的完成意味着服务的终止。这种方式对服务需求单一的群体来说效果较好,但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来说,由于致残原因、残疾类别的不同使得具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在服务需求方面表现出多样性,这就需要残疾人就业服务不能完全以项目化的方式来运作,应采取灵活服务的方式,需要考虑到:1.购买服务的监督问题。灵活性原则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购买涉及多个主体、多个项目,这为购买服务的监督提出了挑战。因此,需要在第三方评估组织介入的基础上,采取客观的方式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2.标准化的问题。灵活性原则在丰富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同时,也影响了服务的精准化。因此,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标准,这一标准不仅要针对项目(如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残疾人就业心理咨询项目)进行设置,而且要针对服务条件,如服务组织的硬件设施、人数安排、场所等。3.服务时间的安排问题。要针对就业服务的期限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如工作安排项目可设置较短时间,技能提升项目可设置较长时间。

四、协同视角下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创新的对策

协同视角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开展提供了理念支持,可创新诸多服务模式,以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水平。残联、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就业单位等残疾人相关服务主体,可通过资源互补、介入等方式达到融合的效果,进而形成创新的服务模式。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发挥残联的核心地位,因此,残联需要做到:其一,完善残疾人信息对接机制。需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对接;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接;残疾人就业招聘工作对接;残疾人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残疾人就业、培训、创业等优惠政策对接等方面的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夯实政策基础,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其二,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残联要联合其他部门,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就业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等立法工作。其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统一的维权热线,建立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此为基础,各主体可根据残疾人对就业的需求形成不同的组合模式:

(一)社会组织与残联部门的整合

对残疾人就业来说,残联的服务涉及职业信息发布、职业培训、职业安排等方面内容,囊括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大部分内容,这使得社会组织介入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空间较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水平,需要社会组织介入相关服务的“额外领域”。如在就业培训方面,残联提供的就业培训多集中于基础能力的提升(如计算机、会计、盲人按摩等),较少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设置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灵活性的优势,通过购买残联组织服务的方式,根据企业的需求,集中安排上岗培训,增加残疾人工作安置的可能性。社会组织需要做好企业、残联、残疾人之间沟通工作,把残疾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二)残疾人家庭与社会组织的整合

笔者调查发现,残疾人就业难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家庭成员的阻碍,部分残疾人亲属考虑到风险、社会歧视的因素,宁愿残疾人无业在家,也不愿意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社会组织需要与残疾人家庭建立融合关系,通过宣传、疏导、合作等方式,使得残疾人家庭成员放开对残疾人的就业限制。如社会组织可上门为残疾人家庭服务,对部分家庭成员进行疏导,消除其对残疾人就业的抵触情绪,引导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

(三)企业与残疾人服务相关部门的整合

企业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重要主体,但从前面的论述可知,部分企业考虑到风险问题,对残疾人就业具有消极心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不利于残疾人的有效就业。此外,部分地区残保金的征收归残联部门,因没有执行效力(不同于税务部门),使得征收效果不尽如人意。调查发现,部分残联系统的工作人员担心残保金的征收即使让税务部门代征,也会因工作协调而出现某些问题。因此,残联部门、社会组织要围绕残疾人就业服务与企业开展合作,如残联委托社会组织与企业进行沟通,为企业讲解残疾人就业安排与税收之间的利害关系,通过挂靠等方式,在减少企业风险的同时,安排残疾人进入企业工作。

在主体整合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的对接。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涉及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政策资源、管理资源等,资源的所属主体不同,如若处理不好,则会造成资源浪费。在协同的视角下,需要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进行分类、整合、对接,主要包括:1.人力资源的对接。要围绕残疾人就业开展专项的社会工作服务,这一服务的前提是形成社会工作小组,小组的成员主要由残联工作人员、社会组织成员、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组成。在工作小组形成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加强组织成员间的联系,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能形成针对性较强、关系紧密的人力资源对接模式。2.信息资源的对接。残疾人就业涉及残联、民政、社会保障、税务等多个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企业等,在协同的视角下,需要整合多方信息资源,形成有效的对接模式。如部分地区在全民实施保险的情况下,要考虑能否覆盖到就业的残疾人,这需要社会保障与残疾人部门实现有效的信息对接。又比如残疾人创业的扶持需要残联、税务,甚至教育等部门实现信息的有效对接。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支持系统,提出与残疾人就业有关的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此外,还要考虑与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对接,以免造成数据整合的问题。3.项目资源的对接。主要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对接,如残疾人就业服务与青少年社会服务项目的对接、与教育服务项目的对接,等等。基于此,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主体应考虑实施打包的服务购买,即应针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联合残联、民政部门实施联合的购买服务计划。

责任编辑 莫仲宁

作者:曲绍旭 周沛

第3篇: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过程,它与各种组织和公民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可有效防止由经济因素造成的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偏差,降低服务供给成本和提高其社会效益。市场体制、行政体制与社会体制的合作能为此服务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公民与残疾人家庭是落实服务的最终主体。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宏观调控和引导以及各类组织与公民,在市场机制、行政机制、社会机制与公民主体的共同维护与努力下,坚持供求关系的动态均衡原则,努力降低服务的经济成本,不断提高其社会效益,确保残疾人有“尊严的生存”,并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残疾人;公共服务;经济学分析;公共财政;均等化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在国家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提出来的,需要国家经济“硬实力”与文化 “软实力”共同发挥作用。这实际上也是对公共利益进行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并依赖于对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残疾人与残疾人家庭之间以及不同残疾人群体之间关系重新调整,确定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所认为的那样,“经济学(economics)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1] 。从某种意义上说,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过程,这一过程与经济体制、政府宏观调控、各种组织和公民的经济活动等密切相关.因而为了有效实现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就十分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本文着重对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前提、关键举措、动力与主体进行分析,旨在有效防止由经济因素造成的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偏差——“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参见图1)。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前提公共服务以公共产品为依托,而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则以健全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因此,通过计划与市场两种配置资源的手段,生产和提供更丰富、更高质量、更能满足需要的公共产品,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经济繁荣和生产力发展从根本上推动着社会进步,而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图1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经济学分析模式

(一)健全和完善的经济体制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

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实施至关重要。社会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呈正相关性: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公共服务水平;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增加人力资本积累,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必须加大财政投入;而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财政收支规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基础性因素,高效的经济能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经济低效造成的商品匮乏必然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减少。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缓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86因此,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克服由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而导致的短期行为、两极分化和拜金主义。

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邓小平在1985年对这种体制的评价是:“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多年的经验表明,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体制不能解决问题。”[3]148-149 197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仅4038亿元,国家决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分别为1103亿元和1273亿元(其中总支出的超支部分动用了历年财政结余八十多亿元且向银行透支九十多亿元)[4]。以一千多亿元的总收入应对九亿多人公共产品供给是个大难题,这些总支出又能为残疾人提供多少公共服务?应该承认,经济生活各方面都按政府指令性计划进行,这有利于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便于政府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地用于诸如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尽管这些方面的公共产品提供大多及时、全面、不受市场影响,有利于推进残疾人事业,但计划经济体制的低效往往使政府捉襟见肘,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经常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身兼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双重角色,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缺乏激励机制,也易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和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被确立为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四大以来,中国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在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不断形成新的制度性特征,通过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并兼顾广大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长处,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为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势,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由此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这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提上日程的重要宏观背景。最近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26.6万亿元增加到56.8万亿元,公共财政收入从5.1万亿元增加到将近12.9万亿元[5]。国家公共财政支出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普惠民生型转变,包括残疾人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支出逐年增加,在解决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上成效显著。由于有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体制作保障,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明确公共服务范围和重点的同时,把残疾人公共服务单列出来,从残疾人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预防和康复、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无障碍设施等方面来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规划和政策体系。

尽管我国经济已取得巨大发展成就,但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不全面、不均衡的,现阶段的残疾人事业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离开现实背景讨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没有说服力。长期以来,残疾人公共服务资金一直相对不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应不足、公共服务质量低下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虽然中国人均国民总收入的世界排名已由1980年的一百三十多位升至八十多位,但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甚至不到排名前十位国家的十分之一。按照2010年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仍有2688万,而2011年提高贫困标准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300元人民币/年)中国仍有1.28亿的贫困人口[6](占总人口近1/10)。城乡低保人口有7400多万人,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有1000多万人,几亿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落户城镇,还有残疾人8500多万人。根据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还有2亿多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差不多相当于法国、德国、英国人口的总和[7]。相对贫困、城市贫困也逐渐显现,返贫现象时有发生,中国人均财政收入(欧美国家大多是中国的十几倍)和支出水平世界排名在一百位左右。这种状况决定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公共产品供给总体上只能限于“低水平、广覆盖”,政府只能侧重于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因此,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必须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以体制创新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

(二)成熟规范的市场机制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必备条件

市场经济体制对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作用,取决于市场机制的规范与成熟程度。近年来,中国政府打破公共产品的单一生产和供给模式,把残疾人所需求的“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市场,以合同外包、授权经营、经济资助(包括财政补贴、贷款优惠、税赋减免)等形式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参与,这种变化对市场机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还面临诸多问题。因而要防止不规范和低效率的市场机制,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作用,以保障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

市场机制就是市场运行的实现机制,主要由市场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等构成。市场机制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构成要素的缺失或相互关系的紊乱都会影响市场运行并削弱市场机制的功能和效用。市场机制也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实现机制。其中,价格机制通过市场价格信息反映残疾人公共产品供求关系并调节生产和流通;供求机制则依据供需关系形成公共产品市场价格,并通过价格、数量等市场信号的调节实现供求基本平衡;竞争机制的充分展开,能激发残疾人公共产品企业的活力和提供发展的动力,并通过优胜劣汰使残疾人获得更多的实惠;在残疾人服务市场上起独特作用的利率机制,能给残疾人服务供给者带来筹资便利;汇率机制能给残疾人服务的国际化带来快捷性与可预期性;工资机制能使残疾人服务便于调剂劳动力等。

成熟的市场机制要以完备开放的市场为基础。残疾人服务市场包括残疾人消费市场、要素供给市场和服务市场。其中,要素供给市场是指提供各类残疾人服务要素的交易关系,包括金融市场、产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等。健全的市场体系是资源合理配置的载体,完备开放的要素市场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残疾人服务价格扭曲或失真会使政府提供或购买残疾人服务产生障碍,进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比如,投资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假肢、轮椅等)的研制、生产、供应与维修服务的企业,要想及时得到生产资料与资金就需要完善的生产资料市场和金融市场,其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则需要开放的劳务市场。发育成熟和完善的市场体系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提供残疾人服务企业的优胜劣汰功能,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市场运行过程的有效调控、监督和引导。一方面,提供残疾人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高度依赖市场,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使政府从直接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等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具体事务向发挥协调、监管和服务等职能转变;另一方面,健全的市场体系能压缩权力介入市场等不规范甚至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间,从而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健全的市场体系追求平等与自由的理念,这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规范的市场机制是一种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能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市场经济是否规范成熟的重要标志。残疾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的,其必须通过与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才能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进而经过优化的资源配置得到比较充分的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运行,将有力推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发展。尽管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个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备和健全。这其中主要问题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滞后,市场规则不完整统一,市场竞争未充分展开,市场秩序比较紊乱。这些问题易产生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权力寻租现象,妨碍了经济上的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进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效率发挥和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市场机制的规范化要靠进一步深化改革。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主要目的就是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经济上的消极腐败等问题。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将进一步从根本上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而能有效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紧密结合。而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责也越大。政府要引导社会资源和要素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流动,并配置到残疾人最需要的服务领域,同时促使每个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和部门以最少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劳动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要根据残疾人对公共服务的切实需求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消除本位主义、分散主义,树立全国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一盘棋的思想,健全残疾人服务市场体系。要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鼓励和发展残疾人设备研发与产供销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探索建立农民自主治理与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抓紧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保护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稳定供求政策。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快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残疾人服务供需的预测,强化对残疾人公共资源的管理和调控[8]。

总之,成熟规范的市场机制能为残疾人公共服务实现市场定价、优化资源配置、平衡供求关系、提高效率、最大实现经济利益等,提高残疾人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三)减少市场经济负效应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把残疾人的公共服务完全引入市场或由市场决定。市场经济有高效率等优势,也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容易导致恶性竞争、伪劣品横行、市场秩序混乱等不正当经济行为,进而导致经济紊乱、资源浪费、收入差距扩大甚至是两极分化等问题,这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十分不利。就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而言,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事项主要是价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选择权,而把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其他事项引入市场或由市场决定就偏离了公共服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属性。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人,我们只能减少而不能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而减少市场经济在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负效应,就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和企业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无论生产和供给模式发生怎样的变化,政府始终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者。对于残疾人公共服务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品不能引入市场。而对于市场上残疾人公共品的生产,政府既不要干预过多,也不能放任自流,其监管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离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就无所谓公共服务。作为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者,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树立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理念,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引导相关企业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事关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可持续的残疾人公共服务财政支持机制、合理的残疾人公共服务配置机制、有效的残疾人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机制、细密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分工机制和严格的残疾人公共服务问责机制。政府应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残疾人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上采取某些灵活措施,但自身不应作为“理性经济人”而追求效益最大化,不能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上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残疾人是最弱势的群体,市场在追求效率中容易导致社会不公,政府在利用市场手段生产和提供公共品时可能助长某些社会不公,这就需要政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在市场竞争中给予残疾人及其相关方面以必要的关爱和帮助。

构建和谐的供求关系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和谐的供给与需求关系中,残疾人的公共服务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残疾人服务机构与服务供给者才能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作为最终责任者,政府有义务协调好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相关的各种关系,使残疾人公共服务在和谐的氛围中顺利推进。在主导和协调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相关的各种关系中,政府必须正确处理自身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和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与相关企业和单位要尊重残疾人,深入细致地了解和掌握残疾人的需求,完善残疾人管理制度与服务规范,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与个性化的服务,在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基于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服务满意度。要组织残疾人及其家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动员残疾人及其亲属准确地表达诉求,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理顺残疾人服务市场的成本-收益关系,增强残疾人的选择权、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意识,明确服务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此,一是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树立以残疾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要牢固树立以残疾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身心健康服务的理念,视残疾人如亲人,用爱心、热心、细心、精心、耐心和虚心对待残疾人,急之所急,帮之所需,在细微处下功夫。二是加强供需双方的沟通。这基于充分尊重残疾人的选择权,从维护供需双方权益出发制定服务规范,包括岗位服务流程、文明用语、禁忌用语以及检查标准等。双方沟通效果受制于残疾人服务规范的实施成效,可以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文明服务的残疾人群体民意调查,聘请监督员随时明察暗访,也可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与核实分析,并向全社会公开[9]。三是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健全并落实残疾人服务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化管理进程,完善残疾人服务的调解与救济途径。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培育成熟规范的市场机制与减少市场经济负效应的根本措施在于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

二、政府的调控与引导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关键举措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引导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在起作用。政府既是唯一的宏观调控者,也是公共服务供给和管理的唯一责任者,在崇尚平等、自由、开放理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需承担对残疾人的生存照顾、康复照顾、教育权益保障、劳动权利、精神文化需求以及生活环境的行政给付责任[10]。政府要履行好这个责任,需要牢牢把握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的 “四根台柱”——公共财政体制、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分配制度与利益协调机制,解决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

(一)公共财政体制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中发挥“生命线”功能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求公共财政体制有效地协调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如果公共财政体制不能有效地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就必然会危及社会良性运行,危及社会成员(包括残疾人群体成员在内)权益的实现。如果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陷入危机,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系统的运行必然受阻碍,残疾人的医疗、就业、收入补贴、社会保障等服务必然受影响。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通过财政均衡来度量的,这不是单纯地用不同地区残疾人所获取的公共产品数量或质量来衡量的,还要考虑其所承担的税负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这既涉及横向的财政均衡问题(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与征税能力),又涉及纵向的财政均衡问题(税权的分配、支出责任的划分与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质言之,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杜绝公共财政体制功能发挥方面存在的缺陷。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共财政体制的三个组成要素——事权(政府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以及资金的供应权)、财权(即财政收支的立法权和管理权)、财力(政府的财政收支能力)。其次,要明确分税制改革止于中央和省一级,而不辐射到市、县、乡镇一级。最后,要准确把握纵向政府间财政关系实行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管理原则,防止上级政府财政辖区责任的缺失。基于此,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就要针对体制设计时做出的经济“同质化”与政府功能“同质化”的两种假设[11],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发挥其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生命线”功能。第一,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由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共担的“多中心”供给模式。一方面政府在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有效监管的同时,也要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社会力量的自主性、自治性和服务性,使之成为能承载政府转移出来的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有效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之间要有效竞争与合作,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水平,以利于财力差的地区残疾人也能享有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第二,树立转移支付制度中重视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理念,增加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并且要合理均衡地配置城乡间、地区间、不同类型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财政资源分配。第三,确保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根据联合国颁布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中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标准确定各级政府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职责与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各级政府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中的财力分配,推进各级政府财政能力合理配置。第四,纠正政府职能结构存在的偏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12]。根据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加大对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医疗、无障碍设施等服务在整个公共服务支出与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和水平。第五,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财政的民主监督,完善公共财政预算体制。既要提高预算公开性和透明度,又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还要改革预算编制方式,深化和规范部门预算[13],通过进一步细化残疾人公共服务支出项目,促进公共财政向残疾人公共服务倾斜,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中发挥“孵化器”功能

残疾人公共服务是为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的特殊服务,要使之成为这一群体的普惠性项目,除了公共财政要予以支持外,更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孵化”功能——孵化品牌服务、孵化团队服务、孵化真正的残疾人服务企业。“孵化器”是指通过特殊的政策扶持、便捷的办事服务以及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为具有竞争潜力的小企业和技术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快速成熟、成长的平台(1)。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借重于市场、政府与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等服务,而这些服务又依赖于高新技术在企业生产中的应用与发展,政府采用税收优惠政策能激励各企业、各类组织与公民利用高新技术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国际上对于慈善捐赠采用四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扣除——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收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捐赠人以实际纳税义务支付给指定组织。各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是以下三种:(1)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税收扣除或税收抵免,(2)对法定的慈善机构接受捐赠给予免税,(3)对受赠者给予免税。我国现行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一方面,针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关于增值税和关税(2)、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加快实现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步伐,残疾人公共服务除了由政府直接生产提供之外,还可以通过从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及引导其供给的方式来基本满足残疾人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政府所面临的是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社会组织或者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的服务。针对我国流转税优惠政策少、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集中(参见表1)的现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应致力于以下方面:一是成立专门机构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慈善组织,并有步骤地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二是对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推行“普惠制”,即接受捐赠的同类慈善组织在同样的领域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5);三是提高慈善捐赠税前扣除额度,在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性的前提下统一慈善捐赠内外资税前扣除;四是慈善捐赠扣除采用年度递延扣除,防止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年度才选择捐赠或者分年捐赠,同时要对慈善捐赠的减免税进行合理管理,保证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实体法与征管程序都有相对宽松的环境;五是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同时减免慈善捐赠的税收,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14],争取为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孵化”出知名品牌服务、优秀团队服务。

(三)社会分配制度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中发挥“评估师”功能

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成为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所亟待破解的难题,此中涉及的分配正义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分配制度中被委以重任。政府经过公民授权并接受委托依法制定社会分配制度,是首要的分配主体,从决策到执行都对残疾人公共服务有高度关注义务,发挥评估功能,承担兜底责任。这种责任的形成是与残疾人的尊严与生存权相联系的。从事分配“评估”的相关机构必须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具备评估残疾人公共服务分配的胆识、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评估资格;二是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公共性,以分配正义判断为核心,为残疾人提供财富分配正义与风险(6)分配正义,所提供的服务具有“非定型性”特征,残疾人依赖政府的职业判断而产生政府对残疾人的义务;三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残疾人作为伦理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其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多元结构,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残疾人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不同残疾人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

表1 中国慈善捐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4)

捐赠行为1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慈善捐赠1直接方式间接方式1直接资助境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研究开发1全额扣除1全额扣除1全额扣除向中国红十字会的捐赠1全额扣除1全额扣除1全额扣除其他直接慈善捐赠1不扣除1不扣除1不扣除向文化部门的捐赠1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10%1全额扣除1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向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1全额扣除1全额扣除1全额扣除通过其他政府、非营利社会团体的间接慈善捐赠1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1全额扣除1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0%其他间接慈善捐赠1不扣除1不扣除1不扣除非慈善捐赠1不扣除1不扣除1不扣除

只有残疾人的利益分配公正与不同类型残疾人的多元利益得以协调共存,才能为实现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在整个社会分配的过程中,第一次分配取决于市场与效率,由生产力决定,强调“按劳分配”。因此就需要为有劳动能力与劳动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第二次分配取决于政府对税收的支配方式,强调机会公平方案与结果公平方案,包括残疾人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财政安排。第三次分配主要取决于政府对社会力量的引导,强调慈善捐赠等,强调风险分配正义[15]。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求对现有的社会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一是改进财富分配正义。即不断丰富残疾人既得利益或者存量利益(已实现的相对静止的、可计量的现实利益),包括公共资源分配、公共财政分配、公共服务分配(如无障碍设施、康复医疗等服务)。二是关注风险分配正义。即预期利益或者增量利益(尚未实现的相对动态的、不可量化的预期利益),如残疾预防、提高残疾人的可行能力等,主要途径有残疾人教育、就业、慈善捐赠。慈善捐赠不仅受捐赠者的心理满足程度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而且受慈善文化的氛围、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的运作能力、法律和政策环境等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除了完善第一、二次分配之外,政府更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具体而言,应着眼于扩大慈善捐赠的参与度,丰富慈善资源,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营;不仅要着眼于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要着眼于平衡风险分配比值,防止出现贫困累加效应,让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残疾人群体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一种良性的利益分享机制,实现风险分配正义。

在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实现风险分配正义即落实“评估师”功能,要求政府是责任型(承担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责任)、未雨绸缪型(设定残疾预防方案)、参与型(允许残疾人群体表达其需求,沟通风险信息)、专家-技术型(减少基于风险感受来处理各种问题的非理性,发挥专家学者或者技术人员的作用)政府。要实现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风险、收益与责任的统一,就应在现行条件下尽早作出关于残疾人分配正义的制度设计,因此需要以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认知、残疾人公共服务决策、残疾人均等公共服务评估和预警、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强制分担补偿和转嫁惩罚、残疾人社会保障等各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利益协调机制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中发挥“工具性”功能

人和人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只有在这种利益关系中才能把握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当前,我国残疾人群体存在着无障碍环境欠缺、康复机会不多、贫富悬殊、就业率不高、教育不公、社会保障体系缺位等诸多问题,这也说明当前我国的利益协调机制并未完善, 弱势群体利益依然被忽视,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失衡,并已构成社会不和谐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残疾人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力;通过建立利益表达的制度化途径来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安全阀,保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监督体系来提高反腐败效果等措施维护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共存,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求建立适合残疾人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而动态平衡是完善残疾人利益协调机制必须要坚持的原则。第一,要建立残疾人经济利益协调机制,尤其要完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这就要求完善各项经济法规,规范和激励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严格税收制度,并让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这项政策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要求加以引导, 使其具有相应的利益导向与激励的功能。换言之,需要甄别残疾人的哪些经济利益要求是合理的,并解决如何激励这些合理的利益要求而使之变为现实,抑制不合理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经济利益要求,激励其合理的经济利益要求等。通过健全这种抑制和激励机制来有效发挥残疾人经济利益的导向作用,实现不同经济群体在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方面互相促进与协调发展。第二,建立残疾人政治利益协调机制,尤其是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残疾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有各种各样的需要。残疾人利益就是残疾人的需要的现实化。从需要对象的视角,可以把残疾人的需要划分为以一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基础的物质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两种。这种与残疾人具体的发展目标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就是利益。由于残疾人所需的康复程度、身体状况、思想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了他们需要结构的不同,并导致政治利益要求上的差异。因此,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关于残疾人群体的政治立法,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来表达残疾人主体的利益要求,尤其要保持表达渠道的畅通,使不同的残疾人主体都能及时表达自己合理的利益要求。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必须给予这个群体和健全人群体同样的利益表达机会,避免健全人群体的单向度利益表达左右这项政策。第三,建立残疾人文化利益协调机制,尤其要健全文化利益整合机制。每个残疾人在生活中有适合自己的文化需要结构,有不同于其他人的具体文化利益需要(残疾人运动会、盲文读物、电视手语节目等)。这些文化利益需求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态,这要求在协调文化利益关系时,对不同的文化利益需要进行整合并形成文化利益整合机制。残疾人文化利益整合,实际上就是要对各种各样的文化利益需要进行筛选、分类与合并,从中归纳出不同残疾人的共同的、根本的文化利益需求(参与社会的无障碍),并为残疾人提供这些文化方面的公共服务,同时对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文化利益需求予以关照。残疾人文化利益整合机制要在一般和个别的结合中满足残疾人的文化利益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第四,建立残疾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健全利益的分配、均衡与诉求机制以及社会利益协调的工作机制,尤其要构建动态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17]。在一定程度上说,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与控制器,动态合理的残疾人利益补偿机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能给残疾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一定的补偿,促进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发展。这要求政府做到:赋予和落实法律规定给予残疾人群体的权利;坚持适度原则对残疾人群体进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利益(通过提供与残疾人需求相应的公共服务)补偿;注重提高残疾人群体的可行能力与竞争能力;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补偿。总之,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离不开积极、有效的残疾人利益协调机制。

政府提出了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这一施政方针与政策导向,并通过各种制度与体制机制来推进这一政策实践。虽然政府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最终承担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是唯一承担者。从成本与收益角度分析,残疾人公共服务生产性企业、残疾人联合组织、非营利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们比政府直接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成本要小,收益要高,更能促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而公民、残疾人及其家庭则更能了解残疾人对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因而也就成为落实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最终主体。

三、各类组织与公民是推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终极动力实质上,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健全人利益群体力求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补偿残疾人利益制定出来的一项公共政策。真正推进与落实这项政策,需要健全人群体与残疾人群体有效地组织起来,结成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团体,充分地发挥信息资源、技术资源、财政资源和政治资源的作用,在均衡整个社会利益格局过程中为城乡间、地区间以及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群体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就是在市场机制、行政机制、社会机制与公民主体的共同维护与努力下,坚持供求关系的动态均衡原则,尽可能地降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经济成本,提高其社会效益与质量,确保残疾人有“尊严的生存”和社会的共同和谐进步。

(一)各类组织是促进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有效运行的载体

政府要运用各种途径培育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是将分散的公众意见整合为公共政策要求的重要载体,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地扶持、帮助残疾人群体建立自己的中介组织,政府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运作,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政策愿望能及时地通过中介组织反映到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来。

第一,残疾人联合组织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支柱型载体。中国残联职能定位为代表、服务与管理,包括“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领导班子;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7);地方残联的职能体现为更直接地提供大致均等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此外,中国残联还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提供各项残疾人政策服务。例如,在预防残疾服务方面,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共同制定颁布的《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 2002~2010 年)》。按照这个行动计划,到2010 年,一级预防措施人群覆盖率达40%以上,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降低30%以上,重大体表畸形出生降低70%以上。这项行动计划针对我国出生缺陷高发的各种原因,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通过媒体报道健康优生科普知识,唤起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积极参与;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广泛培训从事医疗、康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人员,提高出生缺陷的预防、诊断能力;重点落实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措施(如婚前保健、孕产期管理、孕期劳动保护等),逐步推行出生缺陷的二级和三级预防措施(如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 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儿出生[18]。

第二,社会福利企业是为我国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主体。国家通过组织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模式来保障残疾人就业,有效发挥福利企业诸如营造平等的环境、集中管理和培训、提供发展机会和实现残疾人社会化的功能。而最终落实这些不可替代的优势,就需要扩大福利企业的数量与规模,增强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具有发展机会的就业服务,而这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以鼓励、支持与监管福利企业的发展。例如,我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 以上、经县( 区) 以上( 含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的,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 而未达到35% 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

第三,非营利组织(8)是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公共服务的主导力量。而发挥非营利组织的这种主导力量就需要解决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员、决策与约束能力的问题,这是悬在非营利组织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政府有直接制定公共服务标准( 法规和管理条例) 的权力,一旦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不满意,就会随时行使其权力而不予批准。换言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审批权和免税权,使非营利组织具备普遍约束力,使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愿意积极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而由于政府有审批和免税的权威,非营利组织才具备协调各方不同利益、取得共识的能力,从而履行其“为国家减负”[19]的功能。而这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由国家“为非营利组织减负”,即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结构性的安排,使非营利组织有能力提供那些通过政府直接干预很难以相同方式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绩效和功能。一方面,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这一政策,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其“为国家减负”的功能;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发挥这一功能也需要政府“为非营利组织减负”。这样,在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就形成相互制约和依赖的关系。

第四,社区社会组织是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公共服务的直接力量。社区社会组织是构建社区服务体系(包括残疾人的就业服务、社区老年残疾人服务以及残疾人的其他服务等)的主导力量。而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成立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社会自发组织 [20]。根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5 年底,中国已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共有319762 个。其中,社会团体171150 个,中央级社会团体1688 个,省级社会团体21119 个,地市级社会团体53080 个,县级社会团体95263 个。此外,还有大量“草根社会”组织尚未登记。这表明,社区社会组织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地方性社会组织和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数量[21]。社区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是社会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具有非政治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基本属性外,其活动范畴、服务对象、活动影响都是围绕社区及其居民,这些都有利于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区福利组织(如社区公共活动场馆、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文体组织(如社区文艺表演队等)、社区居民权益维护组织(如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残疾人保护协会等)、志愿活动组织(如社区志愿者与义工组织)、为配合政府社会事务工作的组织(如残疾人协会)、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组织(如为社区残疾人、生活困难等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服务的组织等)。这些社区社会组织虽有不同的服务内容,但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这既包括提供无偿服务(如志愿者组织、义工的服务),也包括提供低偿服务(如社区活动中心的服务),还包括提供有偿服务(非营利服务可以是有偿的,收入不能分红而用于发展非营利组织)[22]。

(二)公民是落实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最终主体

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与社会组织构成当今社会治理的三大支柱,也是实现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这一政策的三大支柱,而这三类组织功能的发挥又依赖于公民主体。就广义的公民概念而言,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程度决定了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程度,而公民参与程度又取决于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残疾人能否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取决于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公民对此的认同程度。

第一,残疾人公共服务政策决策者与管理者要依据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资源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寻求政府、市场与社会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均衡点,建立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体制与互补机制,制定具有人性化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政策、法规等,以激发公民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大力发展社区参与型社会组织,落实社区服务的宗旨,广泛吸纳公民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来提供社区服务;对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者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系统训练,统一资格认证,统一颁发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执业资格证(如与残疾人陪护、卫生护理与法律援助等相关的证件)。

第二,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者应由具备某些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主要包括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者及其他非残疾人家庭成员。残疾人社会工作是指由那些为残疾人服务的掌握了专业化的科学知识、方法与技能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如医生、特教等)与社会工作管理者(如就业服务人员)通过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如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等服务)以及相关的福利保障(如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等),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恢复和增强残疾人的可行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从而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工作。通过残疾人社会工作,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志愿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社区居民,可以自发组成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草根组织,根据社区中的残疾人需求提供优质低价或者免费且多样、快捷、方便的服务。与企业、政府组织相比,居民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在了解残疾人需求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这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力量。

第四,残疾人家庭是残疾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家庭给予残疾人的温情与关怀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得以落实的基本要素。除外界提供的有形与无形公共服务之外,残疾人能否真正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残疾人的切身感受及对生命的热爱与敬畏程度,即残疾人对待当前由市场、政府与社会合作奠定的物质基础以及由公民所提供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等服务的态度、认同程度以及使用频率。

政府、社会与公民和残疾人家庭是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中较为重要的经济关系主体。市场主体的责任在于通过健全开放的市场体系为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产供销提供共享平台,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为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奠定现实基础,有机统一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与风险机制为残疾人公共服务提供制约与实现机制,健康和谐的供求关系是对残疾人公共服务市场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主体的责任在于宏观调控与引导市场、社会与公民,以及确保公共财政体制、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分配制度、利益协调机制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组织主体的责任具体化促进了国家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营利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给付。公民主体的责任在于承担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国家层面义务与社会层面义务,残疾人及其亲属对残疾人公共服务负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并成为残疾人是否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最终评判主体。

注释:

(1)20世纪50代,“企业孵化”模式发源于美国,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型企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国家科技部统计显示,截止2010年,全国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已达771个。当前中国推进的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迫切需要通过高新技术在企事业中应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

(2)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的暂行办法》,对可以免税的捐赠物资的种类和品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而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

(4)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参见齐美子:《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

(5)目前我国有28.9万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有300多万家未登记的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慈善组织中,仅有20多家享有减免税的资格。我国慈善组织是否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3%,10%和100%来进行划分比例值得探讨。

(6)风险意指某种“威胁、危害或者不确定性”。参见Jenny Steele: Risks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Hart Publishing,2004,pp6-8.吉登斯把风险划分为外部的风险与制造风险即自然风险与人为风险。参见[英国]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2页。前者指那些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与人类自身决策无关的风险;后者指那些非自然因素导致的、且与人们各种决策相关,或者受不断发展的知识影响的风险,也包括人们在没有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形下所面对的风险,如转基因食品风险。当代人为风险涉及气候变暖、环境污染、恐怖主义、金融危机、居家生活、出门旅行、食品卫生、投资理财等各个领域。市场经济背景下人们面临着各种风险,风险社会中致残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如此,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是当今各国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分配正义的政策体现。

(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建设的宗旨。参见http://www.cdpf.org.cn/zuzhi/zzjs.htm。

(8)非营利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其目标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涉及的领域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其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其区别于企业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其产生的收益用来提供活动的资金,但收入和支出都受限。非营利组织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慈善团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而非政府组织(NGO)也可能同时是非营利组织。

参考文献:

[1][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萧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4.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6.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149.

[4]王丙乾.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1980年)——1980年8月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1980-09-13(10).

[5]李克强.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摘登)[N].人民日报,2014-03-06(01).

[6]孙自法.中科院报告:中国还有1.28亿贫困人口[J].共产党员,2012,(9):51.

[7]习近平.在布鲁日欧洲学院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4-04-02(2).

[8]陈敏,桂琦寒,陆铭,等.中国经济增长如何持续发挥规模效应?——经济开放与国内商品市场分割的实证研究[J].经济学,2007,(4):125-150.

[9]李慧琴.浅谈如何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J].山西科技,2009,(2):117-118.

[10]廖原.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国家、社会和公民责任范围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2013,(5):50-56.

[11]叶麒麟.论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考[J].当代经济管理,2008,(12):91-96.

[12]刘琼莲.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角色[J].东南学术,2009,(1):104-112.

[13]熊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J].重庆社会科学,2009,(9):35-40.

[14]齐美子.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19-30.

[15]彭飞荣,王全兴.分配正义中的政府责任:以风险与法为视角[J].社会科学,2011,(1):19-30.

[1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2.

[17]王春福.和谐社会与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机制[J].学术交流,2006,(1):120-122.

[18]卫生部基妇司.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行动,减少我国出生缺陷高发[J].中国健康教育,2002,(9);586.

[19]周志家.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的组织能力及政府的作用——以德国环境标准化协会为例[J].德国研究,2009,(2):10-16.

[20]陈洪涛,王名.社会组织在建设城市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基于居民参与型社区社会组织的视角[J].行政论坛,2009,(1):67-70.

[21]赵学昌.中国社区民间组织法律治理机制探析[J].政法论丛,2006,(3):38-42.

[22]杨贵华.对当前我国社区民间组织建设的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05,(2):63-65.

作者:刘琼莲

第4篇:关于对全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进行调研的方案

志政协办发[2011]13号

关于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体系进

行调研的通知

按照政协志丹县委员会2011年工作安排,现对全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情况进行调研,就有关调研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全面总结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出台后,我县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安居住房及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从中发现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不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二、调研组织

调研由政协副主席李俊海带队,县残联配合,组织部分

政协常委和委员,利用一天半的时间对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

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三、时间安排

本次调研拟定于2011年9月21日至22日,21日全天深

入乡镇调研,22日上午在县城调研,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听

取残联领导汇报并进行分析讨论。

四、调研内容

1、落实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及残疾人子女教育保障等情

况。

2、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和残疾人工作者配备及使用

情况。

3、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投资及进展情况,特别是产业开

发、劳动就业、贫困救助、保障金征收等情况。

4、各乡镇、部门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及落实和兑现承诺

情况(年初承诺)。

5、有关残疾人方面的其他内容。

五、调研方法

调研采取深入乡镇、农村及街道社区实地察、看、听、

议等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查看,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全面

准确地掌握实际情况。

六、调研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参与调研的同志,要以认真的态度,

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调研任务。

2、深入开展调研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

一手详实的基础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及时分析、总结调研情况。调研要按计划进行,把握

好进度,保证按时提交调研成果。

七、日程安排

9月21日:早8:30出发

赴顺宁镇白草台村:智力残疾人赵明大棚种植;白草台

村残协;肢体残疾人金海宏养鸡场;肢体残疾人任佰雄危房

改造;肢体残疾人鱼霞养猪场。

经纸坊乡到旦八镇:纸坊乡肢体残疾人乔志琴危房改造;

旦八镇元峁村残协;旦八残疾人托养中心,中午在旦八镇吃

饭,休息。

下午2:30赴永宁镇

崾子川村多重残疾人胡托小危房改造;走访部分贫困残

疾人,在永宁镇吃晚饭。

9月22日:早8:30出发

志丹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志丹县残疾人职业技能培

训中心;街道办桥南社区残协;志丹县残疾人艺术团;志丹

县街道办康复训练活动室、桥北修鞋店、保安镇残联。邀请

残疾人代表和调研人员在政协二楼会议室座谈讨论。

附:调研组人员名单

2011年9月18日

主题词:残疾人保障体系、服务体系、调研、通知

抄送: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调研组各成员

政协志丹县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档二)

调研组人员名单

李俊海政协副主席

尚鹏荣政协提案委主任

高玉才残联支部书记

罗萍保安镇副镇长

杨彩虹中医院医师

樊生贵水利局总支书记

李志峰红都福商贸工司经理

白庆明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应富养殖场场长

张思君政协提案委副主任

司机3人

记者1人

联系人:张思君 13488419098

乘车安排

陕J50675号车(残联):残联领导、高玉才、杨彩虹、

陕J68168号车(政协):李俊海、尚鹏荣、罗

陕J29898号车(政协):樊生贵、白庆明、李应富、

李志峰萍、 记者张思君

第5篇:对中国目前残疾人情况的调查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社会各界的真诚帮助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残疾人群体在创造和享受新生活的同时,也和全国人民一起憧憬和描绘着未来的美好蓝图。

中国目前有多少残疾人: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其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视力残疾1233万人(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24.1%),言语残疾127万人(1.5%),肢体残疾2412万人(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6.68%),精神残疾614万人(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16.30%)。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调查在全国31个盛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进行。

( 原因:一是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即使残疾人比例按1987年的4.9%不变,依据2006年人口基数推算,2006年残疾人口数量也将达到6416万,比1987年的5164万增加1252万人。二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987年时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是8.5%,到2005年已达到11%。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痴呆等发病率和致残几率增高。这次调查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数增加了2365万,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三是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修订。对残疾的评定,不仅重视生理结构,同时强调功能障碍和社会适应性。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有关伤残标准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四是其它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人们工作节奏加快,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残疾的风险。 主要因素: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张为民在会上指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残疾人总量增加、比重上升,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人口的老龄化所导致的。

在保持残疾人比重不变的情况下,仅仅由于人口总量的增加,残疾人的数量也会增加。但是中国在这十几年中,不仅仅是人口总量的增加,更大的变化是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也就是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可以讲,残疾人口的老龄化或者说老年人口所面临的残疾的风险增大,这样一个现象应该说是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府正在努力:

我国残疾人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就医、入学等方面困难很大。国务院日前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初步解决温饱的扶助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

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扶助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纲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将大力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帮助中西部农村地区100万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2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完成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中国将于未来5年在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显示,自2002年起,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秦皇岛等12个城市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

截至2004年底,12个城市在主干道、商业街等人行道、公园、广场、商业区、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公交车站的等候区设置的盲道占道路总长度的24%;在路口、出入口和人行道设置缘石坡道和进行坡化改造56420处,改造率达67%;在1160处主要路口设置盲人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12个城市自2002年起新建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全部按要求建设了无障碍设施

如何看待残疾人:

你如何看待残疾人:

答:我不知道别人是怎么看待!

我每每走过他们(当然是在街上或者外面)的时候,我都会对他们说声“HERO”

在每个残疾人的心里面来说 走出他们的世界是最不容易的!我们应该鼓励他们!

你怎么看待当今社会的人们奋斗的本质就是为了金钱惹的所有人身上都是铜臭味什么时候人们才真正的和谐起来呢?

答: 这样的确世俗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没有经济作为基础就无法逍遥自在 风花雪月 同样人的思想一般也不会马上变得纯洁与高尚(因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有些人还是能出淤泥而不染)所以要等到有了一定的基础后才能有资本谈和谐

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例:四级残疾人优惠政策具体有那些啊比如开店是不是可以免税收??答:对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有国家统一出台的;也有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如:劳动就业 康复医疗 文化教育 法律援助 经济救助等方面.

对于你的情况(年轻)能享有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劳动就业问题.假如你还没找到合适工作,可找当地残联,请他们帮助推荐;从事个体经营可享有:税收优惠, 经营场地照顾, 免收管理类 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劳动技能的培训等.

具体情况找当地残联.

例如下列情况政府可以给予优惠政策

1. 如果自己想开个什么店铺,有残疾证是可以免税的!

2. 再有是可以提前办病退.

3. 家里装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管道煤气、小区物管费,费用减半.

4. 每年过年社区有慰问金。

5. 公共厕所、公园等免费进出。

比如说盲人坐城市公交免票,一些旅游景点对残疾人进行半票或者全免。像这样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大家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残联,因为各省面积也比较大,人口比较多,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完全一样,所以说各地对残疾人采取的优惠都有一些规定,不尽完全相同,咨询当地残联最好。

第6篇: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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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

姓名:罗敏丽 院系班级:法学院1204班

学号:20121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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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摘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表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应该是人的平等,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对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所有儿童包括任何民族和种族,任何地域,任何家庭背景,任何身体状况等等的所有儿童。美国的宪法是基于《人权宣言》而制定的,而以宪法为基础,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的对象方面,注重对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从美国的案例出发,探求作为案例的法律基础《残疾人教育法案》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及其价值。

【关键词】 残疾人教育法 美国宪法 残疾人权利 人权

1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the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people’s right in America

[Abstract] The educational equality,which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quality among people,is the performance of social equality.The society should show respect to human beings,all human beings,for their basic rights.Here,all human beings include people of any nation,any place,any family background,any situation and so on as long as he is living in the society.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s bases o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And based o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takes people as the foremost,protects the individual rights,especially the one who needs education and the group of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al rights protection.In view of American cases,the paper is going to talk about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is how to be set up in America from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To make it further,the paper is also going to search the constitutional spirit and value which is shown in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Key wor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DEA(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human rights rights of the disabled

2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 ....................... 4

(一) 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 ................................................................... 4

(二) 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 ................................................................... 5

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 7

(一) 《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 ............................................................... 7

(二) 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 ....................................... 7

(三) 其他相关案例中《残疾人教育法》的体现 ........................................... 9

三、《残疾人教育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 10

(一)《残疾人教育法》对宪法的体现 ............................................................. 10

(二)《残疾人教育法》对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缺陷 ......................................... 13

四、结语 ..................................................................................................................... 14

3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

(一) 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

“人生而平等。”这一宣言作为近代世界最重要的话之一,昭示了每个人天生拥有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可是在近代历史开始以前呢?奴隶社会、阶级社会、等级制„„这一系列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公平的制度也同样存在了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当一个社会存在不公平的时候,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又遭到了怎样的对待呢?在美国,对残疾的最早法律定义源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战争导致出现一大批伤残退伍军人1。但并非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保护,一如旧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残疾人是遭受整个社会的嫌弃与歧视的。

随着美国独立战争与南北战争的完成,人权的呼声开始越来越大,人权主义者也开始将目光投放在当时社会较大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身上。残疾人应当获得更多的平等与自由权利开始提上法制日程。从1990年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后,残疾人的权利开始有了法律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与工作权利可以正常行使了以后,人们开始关注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关于残疾人教育的建设,我们并不能发现历史上对其重视的程度有多高,直到残疾人的基本权利被确立了以后,残疾人的教育建设才逐步开始。本文将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来分析美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护,并从这些对残疾儿童的教育保护当中分析美国对于残疾人保护的宪法精神。

1 彼得·布兰克:《美国社会和法律保护残疾人权利》,在这里作者提到根据南北战争时的养恤金法,北方军的伤残退伍军人基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而得到养恤金。这一模式将残疾定为无法同等参与社会和独立谋生的病状。然而,不是所有的残疾都得到一视同仁;一些受歧视的疾病、神经疾病和传染病等有时不被认为值得帮助,患有这类残疾的人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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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

首先来看看世界上对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历史。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残疾人教育也不例外。中世纪时期,残疾人教育处在盲目无序的发展状态,主要原因是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观念的双重制约,社会上连基本的人人平等的观念都尚未能接受,又何以去重视发展残疾人教育?直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得到发展,在启蒙思想运动宣扬“自由、平等、博爱”后,残疾人才开始被社会接纳和关注。自《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带有“人人生而平等”等宪法精神的文件诞生后,更多的人道主义者从人性的角度呼吁,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应该得到全社会尊重和承认,从而奠定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思想基础。18世纪开始,出现了人道主义者为残疾人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教育开始进人有序的发展状态。进人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义务教育的普及,特别是二战后教育民主化运动的高涨,特殊人群的平等权利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家更多地承担了残疾人教育办学主体的角色,残疾人教育有了迅猛的发展。2

由此可见,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发展离不开社会上对人的平等主体地位的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发展蒸蒸日上、普遍公民政治素养不断提高、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宪法的建设也正在探索之时,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必须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提出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本文更要关注在美国宪法中教育权是如何得到体现,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又将为宪法精神提供一些什么值得思考的地方。

2 杨柳(西南大学):《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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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案例出发,谈谈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在引入案件之前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美国的义务教育发展比较早,1840年,罗得岛州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至1918年,义务教育法开始在美国所有的州实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凡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必须强制入学。可是,残疾儿童还是经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排斥在公立学校外,这一状况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才得以发生根本转变。在布朗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学校将黑人与白人相隔离教学时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反对种族隔离。虽然法院的判决原意是对种族隔离的反对与否定,但是残障儿童的家长却从中嗅出了残障儿童也应接受平等教育的气息,于是开始了一系列质疑与对学校的起诉。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宪法精神,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正式通过,为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奠定下了一个大概的结构;1986年对该法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正,修正中进一步保障了残疾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拓宽了残障儿童的保护面;1990年美国国会再次对《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修订,将名字正式修改为《残疾人教育法》(IDEA),主要是将适用对象的称谓进行了更改,将“儿童”改为“公民个人”,将“障碍”改为“有缺陷”,开始从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残疾人,更加鲜明地体现了宪法上“公民”与“平等”的精神;后来1997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正,2004年出台《残疾人教育促进法》,这些都是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完善。至今为止,美国法律上关于残疾人的教育权保护相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已经迈进了一大步。而这些法律在现实中是如何被适用,以及其与宪法的关系又是什么呢?下面首先是对具体相关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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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一) 《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

有关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的保护的主要法律即是《残疾人教育法》,这是一部联邦法律,其最基本的规定就是所有残障儿童必须接受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的要求是针对所有残障儿童的,既包括其父母的决定选择权(包括其父母打算自己在家进行教育的残障儿童)。《残疾人教育法》是一部关于儿童教育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它主要确立了六个基本要求,对于与本案有关的要求会在下文分析时做具体阐述,在这里就只简单罗列六项要求分别是什么:(1)必须无条件接受,即遭拒绝率为零;(2)为残疾儿童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保护评估结果;(3)儿童必须获得利益,即为其提供免费的恰当的公立教育;(4)环境对其限制必须是最小的;(5)必须保证家长的参与;(6)法定程序权利,即必须遵照正当的程序3。

(二) 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一案”,基本案情是菲利普夫妇的孩子A.C.是患有孤僻症与理解迟缓的残障儿童,在2005年至2006年被杰佛逊县的幼儿园录取入学。在入学前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对A.C.进行了一次个人能力独立教育评估(IEE)。在评估结束后菲利普夫妇不满意该委员会所做的评估的结果,认为A.C.具有比评估结果更高的能力水平。于是夫妇俩带着孩子去另一个专门评估机构做了重新评估,得出结果果然比学校做的评估结果 3 此处的六个基本要求是综合网上数据库资料自己整理而得,有可能会欠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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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而第二次评估共花费1007美元左右,一部分属于保险内容已得到补偿,剩下部分夫妇俩申请得到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的补偿。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不满意,诉称菲利普夫妇在私自去做非官方评估之前并没有告知校方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拒不赔偿。于是他们一起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得出的结果是根据《残疾人教育法》(IDEA),菲利普夫妇有权获得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的补偿,对残障儿童做出正确恰当的评估并保证其得到免费的恰当的教育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后,菲利普夫妇则向法院提起要求委员会执行该听证结果;委员会反诉称该听证会的教育部长无权作出裁定,因此主张应无效。 地区法院对相关事实作出裁定,否决委员会反诉对方裁定无效的主张,认定A.C.的父母有权获得由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对于评估余款的赔偿。这一个案例主要涉及的是残疾儿童教育的经济保护问题。基于美国的现有国情而言,国会对于残疾人教育方面的资金资助虽已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对于残疾人教育的所需仍是无法完全满足。根据先例原则,在过往的案例中所形成了一条由《残疾人教育法》衍生的不成文规则为“当残疾儿童家长对学校所做评估的结果产生异议时,他们可以进行公费的独立评估”。这就意味着法官的判决其实完全是根据惯例与《残疾人教育法》而做出的。对于法官这样的判决我认为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针对目前美国的学校及州县教育委员会不重视残疾教育的现状的一种提醒,当法律并不能完全规制残疾人教育的各个方面时,法官便可利用他的判决来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这是法院提醒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对于残疾儿童的独立能力教育评估必须是严格的公正的,而不能为了省钱而将其简单化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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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相关案例中《残疾人教育法》的体现

第一,1989年的梯穆斯.W诉罗切斯特教学区案和1988年的哈尼格诉多恩案,这两个案件都表明了《伤残人士教育法案》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所有适格的伤残学生,不管其伤残情况严重与否,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且学校不能单方决定将伤残学生排除在外。而且,校方非但不可以擅自拒收残疾学生,而且必须根据《残疾人教育法》的第二项要求进行合理而公正的评估。学校必须对每一个有可能符合《残疾人教育法》中规定的残障类型的儿童做一项全面的个人评估。这项评估的设计必须能现实儿童身心发展的各方面潜力及其缺陷,还必须是“使用有科学依据和多重步骤的方法去评估所有尚有悬疑的残疾症状”4。一个有重大缺陷的评估极有可能影响该残障儿童的一生,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美国法官对于人的未来发展的重视。

第二,1985年的伯灵顿学校委员会诉麻省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家长单方决定将他们残疾的子女送入私立学校学习,如果法庭认定该校适用不适宜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家长有权获得学费和在校所有生活费用的退赔。还有1999年的塞达.佛斯诉盖瑞特.F案,这样的判例不仅保护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同时还保护了他们的教育选择权以及尊重了家长与孩子的决定,这是一种对人权的极大的保护。这两个案例强调了家长在孩子教育权上的一种主导权。法律明文规定残障儿童的父母有权利让自己的孩子去做出一个独立能力教育评估,这表明了家长在孩子的教育选择上面是占据了一定的主导权,尤其基于残疾儿童的行为能力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另一方面,法官对于家长选择权的尊重同时还是《残疾人教育法》的第五项的体现。第五项要求是家长参与。据此,要求学校允许 4 [美]迈克尔·英伯:《 《残疾人教育法》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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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儿童的父母参与到孩子接受教育的每一步进程中,包括对孩子做出的独立能力教育评估和孩子个人教育计划的发展。在美国法官的判决来看,在对伤残孩子制定特殊教育决定时,其家长的介入必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1984年的伊文宁独立教学区诉塔托案则明确了可获得相关的教育服务的学生必须是有权接受《伤残人士教育法案》所提供服务的适格主体。另外,这些相关教育服务必须对于帮助学生从特殊教育中获利有必要性,以及这些服务必须由非医护人员提供。

第四,1975年的教育委员会诉柔蕾案和1989年的丹尼尔.R.R诉艾派索案再一次通过《伤残人士教育法案》要求各州为学生们提供指导和足量的支持性服务,以便使其得到意义重大的收获(但并不要求挖掘潜能使其达到最大化)的条文表明了美国历史上对于残疾人的教育的要求是合适受教育者,而非简单地保护其教育权。

三、《残疾人教育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一)《残疾人教育法》对宪法的体现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教育并不是(联邦)政府的首要职能。联邦政府并不会直接设置和管理学校,我们甚至可以发现“教育”和“学校”这两个词并未出现在美国宪法中。但是,通说一般认为宪法中没有专门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只保留给了有需要的各个州。这就意味着教育事业的建设基本是由各个州自己去完成,各个州拥有对教育的规划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教育事业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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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维持、规范制定和资金供给都保留给了50个州,每个州都有各自的教育体系。在最开始时这也是导致残疾儿童的教育权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的原因。

与此同时,美国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联邦宪法也强调了各个州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都不能违反宪法,也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这说明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所制定的所有的法律对州政府的作为都是起限制作用的,包括他们管理学校的方式。同时还有联邦法律的位阶也是要高于一般的各个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例如,不允许政府利用各级学校鼓励宗教信仰,因为宪法禁止州政府在任何程度上进行与鼓励宗教信仰有关的活动。美国宪法的其他许多条款和规范公立学校的法律规定要保障所有学生,享受平等的教育,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或国籍,而这些条款和规范多半是基于宪法精神的考量而保障了所有学生的教育权,在这其中尤以“平等公正”精神为主。

基于“平等”精神而言,我认为本案所体现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宪法精神便是针对残疾儿童的评估标准的公平问题。正如民法上对个人主体要做出行为能力的划分一样,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免费的、恰当的教育的标准应是针对残疾儿童的有缺陷的那方面做出考量后定出来的方为恰当的。只有为残疾儿童订立了科学的独立能力教育的评估制度,方可使其实现与其他健全儿童平等的公平权利。一如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一案中的A.C.,若其父母未能如愿得到公费的独立评估的补偿,则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做出的不科学的评估结果就极有可能会为A.C.提供一种与其潜能与发展不相适应的公费教育。这显然是导致A.C.未能得到与其他学生相同的机会来发展其全部潜能,也显然不能达到宪法所确立的“人人平等”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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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残疾人教育法》作为一个联邦法律,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体现。2004年美国国会对《残疾人教育法》做了一次修正,增加了国家对残疾人教育的资金投入,意味着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公费应当是更充足的。即使在联邦宪法中没有关于教育的任何条款,但是宪法中的其他条款允许联邦政府把税收的钱用于国民基本福利。我们把这种条款称作“全民福利”条款——“赋予联邦政府支配金钱的权利,即所谓的“钱袋权力”,联邦政府用“钱袋权力”来规范州政府如何管理公立学校。”5而联邦政府正是通过拨付资金给州政府,用作对公立学校的资助,借此来实现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一种合理的调整与限制手段。而且,《残疾人教育法》规定,其为各个州提供的联邦资金,允许用于给所在州的残障儿童设计和补充教育项目的额外开支。国会刚刚通过《残疾人教育法》时,原打算资助的费用达到残障儿童所需教育费用的40%,但至今为止,根据网上资料显示,国会实际上提供的资助并没有达到40%。尽管如此,全美50个州都接受了由《残疾人教育法》提供的资金,并且应当履行遵守该法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一个理由之一。

残疾人教育事业是一项极其耗费金钱与时间的系统工程,由于人们受宪法中平等的精神的熏陶,联邦政府同时受制于联邦宪法的宪政精神,都必须一步一步地来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这显然并非联邦政府所能独立完成,因此联邦政府需要调动起各州政府对于残疾人教育的积极性,提供资金便是其中一项鼓励措施。而最高法院在近年来对于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判例大多数是倾向于保护残障儿童的合理权利的,这一方面也体现了美国的宪法价值体系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性。从本案中我们也可以说《残疾人教育法》 5 [美]迈克尔·英伯:《 《残疾人教育法》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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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联邦宪法在特殊教育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为残疾人教育公平制定了一个带有宪法价值的制度基础与法律标准;也将公平对待残疾人的意识和公平实施残疾人教育的意识法律化,具有可操作性;关于残疾人教育公平的制度、标准、程序、方式和内容的规定也较之前而言更全面,用法律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教育权利。

(二)《残疾人教育法》对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缺陷

另一方面,我们在看到《残疾人教育法》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宪法价值与其为残疾人教育带来的好处以外,我们还必须要看到这部法律当中尚未能完全实现宪法标准和未能满足当前残疾人教育的方面。

首先,《残疾人教育法》中并未对个别重要的词汇进行必要的阐释,如上文我们提及的“免费的、恰当的公立教育”和“最小的环境限制”到底在实际中是指向什么具体内容,法律条文并没有对此作出足够清晰的解释。甚至在本案提及的“独立能力教育评估”也涉及到理解的问题,到底这项评估是应该由官方机构做出,并且家长可以要求无偿重测还是可以由家长在外单独为孩子寻求科学的评估机构并且公费补偿?这些模糊不清的条文都是自从残疾人教育得到社会关注重视后出现的多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其次,残疾人的经费问题同样是《残疾人教育法》中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之一。残疾人的教育除了评估费用和教学费用的需要以外,还需要很多的特殊设备的辅助,这些特殊设备也只能依靠当地政府的收入与联邦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资金补助来承担。另外,更高级的残疾人教育还会涉及到心理咨询、公共卫生和社会服务等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支出,这些费用又是否能够完全由联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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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和州政府来解决?近年来的多起诉讼,尤其本案可以得出结论,不能。这些问题看似都符合了宪法中所规定的国会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条文,但实际上如果学校缺乏特殊教育所必需的资金,那么《残疾人教育法》中的许多规定将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所体现的宪法精神,也只能作为精神而存在,不能在实际生活中为残疾人做出更多的贡献,其宪法精神也必然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四、结语

在美国宪法中,最具特色的一点莫过于其宪法条文没有一字一句是关于教育权的设置的,但其宪法价值却可以在其他联邦法律和最高院判决中得到体现,这应该与其联邦制的国家体制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拥有200年以上自由与法治历史的国家,它的建立之初就是基于一部《独立宣言》,这样的历史开端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可以遥遥领先世界各国。美国宪法的条文并不多,可由其产生了一系列判例足以显示其作为宪法的至上性与权威性。都说发展要从小孩抓起,要从教育抓起,可是从美国对残疾人的权利保护而言,法律上是先从对残疾人这一个大的群体进行了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以后,再来确立教育方面的权利保护。也就是说先确保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再去完善残疾人的权利保障网,这体现了美国精神中对于人人平等的宣言的实践。残疾人是社会上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弱势群体,在社会飞速前进的同时,决不可落下了弱势一方的残疾人,否则,一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无从谈起,再高速发展的社会也绝不会是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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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彼得·布兰克:《美国社会和法律保护残疾人权利》

2、杨柳(西南大学):《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

3、[美]迈克尔·英伯:《 《残疾人教育法》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评析》

4、王石磊:《美国教育法律发展25年回顾》

5、高杭:《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案》:法理、实践及其公平意义》

第7篇:谈谈对开展社会化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粗浅认识

谈谈对开展社会化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粗浅认识

6月18日至7月2日,我参加了赴澳大利亚、新西兰2国为期15天的残疾人工作考察。期间考察了墨尔本残疾人活动中心、堪培拉残疾人社区康复中心、高嘉华市政府、布里斯本残疾人资源中心、奥克兰残疾人生活服务中心等,圆满地完成了对康复和无障碍设施等社会福利制度的考察任务。

一、基本情况

1、澳大利亚是国际上公认的开展福利事业的先驱,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目前,澳大利亚社会福利种类多而齐全,居民和公民享有一流的社会福利,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已覆盖澳大利亚全国各地。澳大利亚拥有社会安全网络,它为经济拮据的人提供资助和其它各种支援。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病人、失业者和多子女家庭解决困难。

澳大利亚现有2XXX万人口,其中残疾人XXX万,约占总人口的10,澳大利亚的残疾类别多、范围广,因此残疾人比例相对国内要高。澳大利亚的慈善机构很多,社会捐赠活动非常频繁,所有捐款一律免去所得税。政府鼓励社会兴办福利机构,投入一定的经费,那些因伤残而领取抚恤金的人和因患病而领取临时补贴的人可以接受免费的康复治疗和培训,以便观察他们是否能重返工作岗位。父母或监护人因孩子身体、智力或心理伤残而需要在家里得到高水平护理和照顾的,可领取补贴。那些已经就业或正在接受培训但是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伤残者可以领取交通费补贴,需要长期在家照顾严重伤残的养老金领取者或领取其他补助者的可以得到护理者补贴。

澳大利亚布里斯本残疾人资源中心是布里斯本最大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资讯中心,成立于1981年,是由社会集资支持的非盈利性组织。它向全体民众提供服务,尤其是对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伤残评估,并向残疾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协助、优化残疾人士的独立能力,同时就残疾、资金等事宜向政府部门提供策略性建议。

新西兰有70多万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20,对残疾人的定义是指那些被评估为存在身体、精神、神经、智力、感觉方面的残疾,并且有可能持续至少六个月,导致独立能力降低,需要得到持久照顾的人。奥克兰生活服务中心是全市最大的残疾人辅助用具供应站,归属于政府的社区管理部门,政府补贴是中心资金的主要来源。服务中心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品种齐全的残疾人用品用具,有专为残疾人设计的办公设备,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厨房、浴室等生活用具,还有为残疾人外出活动准备的车辆等设备,并派专家培训使用。服务中心还可以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向残疾人提供信息,同时设计、定制更多的产品给残疾人使用,社区中的残疾人可以向政府申请资金购买自己需要的辅助用具。

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个国家的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齐全,新的建筑全部有无障碍设施,老的建筑专门进行改建,增加设施。如悉尼歌剧院等著名建筑还将停车场最好的位置提供给残疾人停放车辆,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安装了升降式电梯,每个建筑都铺设了坡道和盲道,残疾人的专用轮椅车在每个街区都畅通无阻,从而大大方便了残疾人的出行。

二、几点体会

通过外出学习考察,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1、西方国家发达的经济构筑了一个社会福利种类齐全、覆盖面全的安全网络,使残疾人能够享受到较高的福利。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没有经济实力像澳大利亚、新西兰那样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培训、护理费补贴,甚至向残疾人提供贷款用于搬家、修理房屋和购买汽车等,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康复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将残疾人康复、养护、辅助用具配置等需求向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资金等建议,向残疾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从小件的用品用具配发,重残养护部分经费补贴向配发的品种、范围、全额配发补贴逐步延伸,拓展为残疾人服务的渠道和领域,让残疾人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2、公民整体素质较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意识强,非政府

谈谈对开展社会化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粗浅认识第2页

社会福利机构和义工队伍资源丰富,形成的以政府机构主导,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作补充的残疾人扶助格局是主要模式。因此,我们要动员社会、依靠各有关部门,利用他们的资源优势,如卫生部门的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卫生室的医疗优势,民政部门的敬老院、老年人活动室的硬件设施,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更好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3、全社会的人文意识和街区畅通的无障碍交通环境,使残疾人能够主动融入社会、参与社会、享受社会发展成果。需要我们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助残意识,加大对道路、建筑物、交通等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特别是对村(居)委会的三室一点即卫生室、老年活动室、图书室、健身点,要加大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信息和无障碍的环境。

三、借鉴先进的康复工作理念,推进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向社会化拓展。

康复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工作,我们要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社会化的康复理念上不断创新思路,在康复服务内容、内涵、形式上不断开拓创新,在推进我区社会化康复中具体要做到:

一是围绕一条主线:即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从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相关的业务范围;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要以区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明确区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定期召开协调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使残疾人康复工作有目标,有分工,有落实,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是做到二个依靠,保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资金场地等方面的落实。

1、紧紧依靠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政策的支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既有愿望也有能力帮助残疾人康复。国家、市、区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各界为残疾人康复事业捐款、捐物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有关单位向残疾人事业捐款、捐物,在全社会形成帮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经费的支持。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全区经济发展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要求,区财政应按照本地区人口数量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拨付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每年递增50,到“十X五”末达人均5元的标准。

2、紧紧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残疾人康复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要注意协调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达到资源共享。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发展计划,协调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卫生部门要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医疗、康复、疾病预防及社区卫生服务等部门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部门目标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社区建设中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利用社会福利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服务,加强对精神病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政府职责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为完成各项康复工作任务指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需要,重视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康复,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有教育康复需求的重度残障儿童进行送教上门,并将送教上门的学生纳入当地教育机构的常规管理。

三是建立三支队伍,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推进提供技术人员队伍保障。

1、建立一支康复推拿医生队伍。要发挥盲人推拿师的作用(现全区有6家推拿店),在新建的区残疾人综合活动中心、康复站、康复点的设置推拿康复项目,采取定点、定时、定人的提供服务,对外营业收费,为区残联、基层残联认可的康复对象进行免费康复推拿服务,费用由各级残联承担。

2、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一是专业康复志愿者,组织社区中有技术职称、经验丰富,又热心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二是康复志愿者联络员,由街镇、居(村)委会、助残员等人员组成,协助做好康复工作的组织、宣传、实施等工作,为特困和重残人员提供医疗康复、生活救助等方面的帮助,为自理困难的残疾人开设邻里求助电铃,代购生活用品用具等。

3、建立一支社区医疗工作者队伍。组织医院从事康复的医务工作者组成,以家庭病床的形式,深入社区,对行动不便的老年偏瘫残疾者进行康复治疗和指导训练。

以社会化工作方式建立的康复工作三支队伍,既各有侧重、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我区康复工作的有效推进有了人员准备。

四是实现四个依托,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1、依托区残疾人技术专家指导组。要聘请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方塔医院、乐都医院、疾控中心等各类专家组织区级康复技术指导组,对残疾人康复中的涉及到医疗、康复、残疾预防、特殊教育等内容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参与到社区为康复对象进行康复筛查、康复评估,培训康复业务骨干,为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2、依托乐都医院中的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中风病人、截肢患者开展集中康复训练。可举办康复训练班,组织专家医生为基层康复员、康复对象和家属上课,采取集体培训、个别辅导、现场示范等形式,让康复员掌握康复知识、训练方法。还可利用乐都医院的体检中心的医疗优势为全区残疾人开展健康体检,争取每名残疾人二年体检一次。

3、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康复上门训练服务,利用康复站、点地点分散,贴近残疾人的特点,以上门康复训练的方法,开展每月一次的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形成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以街镇康复站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训练服务体系。

4、依托街镇康复站、点,工疗站、农疗站,阳光之家开展分散康复训练,以郊游、文体活动、与残疾人交知心朋友等形式,指导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把自我康复与社会融合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康复对象摆脱自卑和自弃,增强其康复信心和自强自立参与社会的积极性。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各方支持的社会化工作,只有依靠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以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建立的三支康复工作者队伍,依托专家组、康复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康复站、点开展康复训练和服务,才能让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深入社区、融入残疾人家庭,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早日得到实现。

第8篇:建立残疾人爱心互助站关注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南湖街道残疾人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残疾人事业是人道主义的事业,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特殊困难的群体。胡锦涛总书记在上海特奥会期间指出:“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xx]7号)中指出: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文件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就是要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南湖区残联成立后,即着手对全区残疾人基本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决定在南湖街道试点,建立残疾人爱心互助站。4月,我们就建立残疾人爱心互助站在南湖街道进行了定点调研,听取残疾人和社区干部对爱心互助站设置的建议和要求。

一、调研基本思路和南湖街道残疾人现状 调研活动以发放调查问卷、走访残疾人家庭、召开社区干部座谈会的形式开展。我们就残疾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就业需求、托养需求等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共下发624份,回收400余份;走访残疾人家庭主要是听取残疾人家属最关心和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在社区干部座谈会上,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残疾人家庭存在的困难和希望解决的问题,并听取了对残联工作的意见建议。 据调查统计,目前南湖街道共有持证残疾人624人,其中,男性386人,女性238人;16—60周岁492人,16岁以下8人,60岁以上124人;有劳动能力474人,已就业341人;党员4人;重度残疾人24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61人,持特困残疾证12人。残疾人对于就业的需求非常迫切,部分残疾人要求托养。

二、残疾人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劳动就业有困难。残疾人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在就业中成为最为弱势的群体。他们或是缺乏必要的技能,或是对工作要求过高,从而也拖累了家庭经济。残疾人就业难成了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经常是社区干部费尽心思为他们找到工作,做不了几天或被辞或自己不愿做了;也有残疾人指出,在非福利企业上班,不能跟上一般职工的水平,自己有压力,而企业不可能为一个残疾人改造厕所、食堂设施等,非常不方便。 家庭照顾有困难。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通常需要专人护理。有相当一部分靠年迈的父母照顾,有困难;但父母过世靠兄弟姐妹照料的,更是不能保证质量。泾水社区有一户重度智力残家庭,仅母女两人,女儿已进入高三,如外出就学,残疾的母亲即面临无人照料的局面。桂苑社区有一户家庭三个智力残,原来靠七十多岁的父亲照料,父亲过世后,一家四人中仅读小学的儿子是健全人,生活根本无法自理。因为需要专人护理也便家庭减少了收入。我们走访中农翔社区一户肢体残疾人家庭,母亲开出租车,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因儿子患病致残,全部收入都用于医治,并且需要专人护理,母亲只能放弃开出租车在家护理儿子,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下降。 康复训练有困难。现南湖街道有社区康复点3个,虽然距离残疾人家庭较近,但因为需要家人陪伴,医生指导,实际进行康复训练的较少。精神残疾人,往往是被关在家中,既不利于康复,也成为家人的一块心病。如泾水社区一轻度精神残疾人,在药物控制下病情较缓和,但家人不放心她独自外出,每天关在家中,他们也需要有心理疏导,融入社会的一个场所。 重度精神残疾人的治疗和照料成为各社区面临的共同的难点。一个精神残疾人会影响家庭、楼栋甚至整个社区。现在在乌镇精神病医院治疗的费用是一年超过4万元,家庭无法承担。(市残联即将出台文件,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治疗。)

三、关于残疾人爱心互助站的构思 根据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相关要求,以及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我们计划在南湖街道建立残疾人爱心互助站——博爱阳光驿站。

1、阳光驿站的基本功能: 一是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对于有托养意愿的残疾人,日间可到阳光驿站参加活动,接受照料;对于无法到阳光驿站又有护理要求的,可实行居家安养,由工作人员送午餐到家,并开展一些基本的照料、护理服务和康复指导。 二是开展来料加工业务。针对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和实际就业难的现实,依托南湖街道现有的来料加工点,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实现非正规就业;开展手工编织培训班,为残疾人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 三是康复训练。配备必需的康复器械,医生定期指导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开设心理咨询室,招募有专业资格的志愿者定期提供服务。 四是开展文体活动。以阳光驿站为平台,组织残疾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开设图书室,丰富残疾人的业余文化生活。在具体实施后可扩展的功能:发布残疾人招聘信息,开展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活动。

2、阳光驿站的人员设置: 阳光驿站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招募残疾人义工;结合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阳光驿站的管理人员与专职委员相结合;招募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9篇:试谈如何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和服务水平

摘要:残疾人作为公民,虽然有一些身体缺陷,但这并不妨碍残疾人有劳动权利能力。就业是残疾人发送生活善、参与社会生活和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有残疾人就业安置与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等职能,是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残疾人就业工作更是发送民生的重要内容。要实现残疾人充分就业,必须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根本是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就业能力;当前,提高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水平的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本文通过分析辽宁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研究。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就业

引言:鹤壁市位于河南省西北部,辖两县四区,人口161万,总面积2299平方公里。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非常重视,把残疾人工作列入省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并把残疾人重点工作每年都列为政府民生工程,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仅“十二五”期间”就培训城乡残疾人次近10000人,安置残疾人就业6000余人,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000余人。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根本途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但承担着残疾人就业安置与管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因此现阶段提高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水平的关键是尽快提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当前鹤壁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鹤壁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工作政策法规,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明确政策重点,制定扶持措施。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残疾人就业,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开展残疾人“互联网+”培训,帮助残疾人借助互联网技术,足不出户,实现网上灵活就业。鹤壁市以浚县孙炳良电子商务公司和龙威电子商务公司为依托开展了定岗培训,开展了电子商务培训班,开展了诸如互联网云客服、众智慧、网络售机票等在线网络培训。促进了残疾人的集中就业,规模安置,大力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鹤壁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高度重视,精密部署,残疾人就业率显著提高。

按照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协调办统一安排,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印发《鹤壁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任务目标、资金保障等方面保障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将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目标任务向各县(市、区)细化分解,督促其抓紧开展就业培训和完善数据录入工作,并对培训台帐、培训周报、月报等情况进一步做了要求和规范;依托残疾人培训基地,根据残疾人自身意愿,对城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残疾人开展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主的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协调财政、农业、扶贫办等部门,扩大培训范围,力争培训面覆盖辖区内每一位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市残联、市人社联合制定了《鹤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的重要性及实施要求。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已经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了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起残疾人培训长效机制。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扶持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发展很快,残疾人一次性就业率有了显著提高。

(二)残疾人就业安置渠道相对健全

河南省于2009年颁布了《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按比例就业提供了法规制度化保障。利用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和个体创业等形式全面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安置渠道相对健全。

(三)就业服务网络较为完善

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目前鹤壁市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县(区)、社区三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大部分就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有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基本实现了就业服务全覆盖,就业服务网络较为完善。

(四)就业方式多样化,就业规模迅速扩大。

鹤壁市由单一的集中就业向多样化发展,按比例就业全面推行,个体开业或组织起来集体从业迅速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取得重大进展。

二、当前鹤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残疾人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随着人口老年龄化加快、致残因素增多等,残疾人数量将呈现较快增长态势,残疾人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设施,尤其是示范性、标志性的综合服务设施仍然不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得不到切实保障,专业服务人才队伍亟待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政府责任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理解、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身服务能力相对不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相对不足,一方面体现在服务硬件设施,也就是服务场所面积、无障碍设备、服务设施等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体现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专职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就业服务机构相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需要完善和提高的工作内容还有很多。乡镇级就业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平衡,有的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就业服务,严重影响了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发展。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体现不明显,已经成为阻碍机构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首先,残疾人就业的总体层次和水平不高。其次,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残疾人群体没有完全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念。一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存在等、靠思想,不愿意从事劳动,还有一些残疾人对就业岗位的期望值过高,这些都阻碍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切实提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相对滞后。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需求,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就业层次低;残疾人收入水平低;不同地区、城乡之间以及不同类型残疾人之间的就业发展不平衡。

三、如何有效提升鹤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业化建设

按照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从开展残疾人精细化就业服务的特殊性出发,建设符合鹤壁市特色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残疾人个性化服务场所、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场所、职业能力评估室,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体系,探索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工作。

(二)完善信息化就业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功能,开设政策咨询窗口、职业介绍窗口、劳动事务代理窗口、盲人按摩服务窗口、证照受理审批窗口、年审服务窗口等多个服务窗口,积极为用人单位及残疾人提供一站式开放服务。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系统、信息简报、新闻媒体、大型活动等多种形式发布就业培训信息、招聘会信息、政策法规、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事迹等,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社会。开展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定期组织用工调查,举办招聘洽谈会,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农村残疾人种养殖扶持基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与自主创业,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开发就业岗位,协调公益岗位,组织劳动派遣。积极为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同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与人保局信息的对接互通。自下而上的收集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和用人单位岗位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双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使残疾人就业需求与供给信息顺畅流动,提高残疾人与就业岗位的匹配度。

(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一方面要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要提高为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提供服

务的质量,以此实现残疾人稳定高层次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仅要完善服务场、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所等硬件,还要强化基层服务人员的能力建设,建立人才引进和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就业服务专职人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四)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改善就业服务质量和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鹤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仅要完善服务场、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所等硬件,还要必须坚持融入公共就业的道路,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一方面要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质量,完善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职业适应能力评估等服务环节,另一方面要提高为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提供服务的质量,以此实现残疾人稳定高层次就业。

(五)拓展就业服务,努力推动残疾人多渠道就业。

围绕以培训促就业、以征收促就业、以扶持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方式,多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做好求职及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能力评估、信息发布、职业介绍等工作,积极拓展各项残疾人就业服务,为残疾人提供“一对一”用工指导和推介,开展社会用工调查和岗位协商,为用工单位匹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开展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组织专场招聘会、“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活动、小型对口洽谈会、组织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和家庭手工业,实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农村生产等多渠道就业。

(六)坚持实名制培训,加强培训质量监管

进一步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课时和标准开展。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训后残疾人职业资格证获取率达到95%。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委托培训机构进行严格评审,对各个环节进行指导与

监管。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切实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培训课程、课时,确保残疾人掌握技术,增加收入。严格按照“三个不算”的标准进行培训,即:培训低于三个月不算,培训残疾人比例低于80%不算,培训结束拿不到初级以上资格证不算。同时,通过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福利企

业集中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使培训就业率达到80%。

(六)创新方法,推进残疾人精细化培训工作。

根据各类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和就业市场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精细化培训。一是积极开展残疾人“互联网+”培训,帮助残疾人借助互联网技术,足不出户,实现网上灵活就业。二是委托按摩医院及按摩机构对残疾人定向开展盲人按摩培训和实习,并联合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以鉴定合格率来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三是狠抓培训与就业的对接,通过学校培训、公司实习、扶持启动等一整套的精细培训和扶持工作。四是结合我市汽车电器配件企业的用工需求,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切实解决企业的用工需求及残疾人的求职需要。

(七)创新模式,分类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题。

通过“互联网+”,促进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通过建设农村扶贫基地,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通过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强视力残疾人就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等主编,华夏出版社,2007年7月. (2)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3)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 (5)郑益乐,教育机会成本探析,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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