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技术农业推广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美国和中国这两大农业大国在农业补贴政策上有很大差异。本文通过对中美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比较,探讨利用WTO农业规则下的农业补贴政策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相关对策。关键词:WTO;农业补贴;财政支出;直接补贴;法制体系作者简介:许火亘(1981-),女,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跨国公司、农产品国际贸易。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中美技术农业推广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中美技术农业推广论文 篇1:

中美农业合作特点及趋势分析

摘 要:在过去40年中,中美两国农业合作始终保持稳定发展势头,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两国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科研与教育、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农业合作符合两国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利益,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

关键词:中美 农业 合作 潜力 巨大

中美两国同是农产品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都将农业视为战略性基础产业。从1974年起,中美间双边农业科技交往就开始了。1979年两国正式建交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双方农业合作进而走向深入,2014年11月奥巴马总统访华期间,双方达成以下共识:中美将加强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农业创新,促进粮食安全,并就擴大创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开展对话。在过去40年中,中美两国农业合作始终保持稳定发展势头,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两国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科研与教育、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农业合作符合两国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利益,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合作。

伴随着中美关系的稳定发展,中美农业合作呈现出以下发展特点:

一、多层次交流日趋活跃

在过去10年中,中美双方互派农业考察组数百个,参与考察的中美科学家逾千人,科技交流的内容涉及动植物育种、种质资源调查与交换、农业科研与教育、耕作与饲养技术、动植物检疫、水土保持、盐碱地改良、林木改良、农产品加工与贮运、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生物工程研究与应用等,所有这些有助于两国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例如,芝加哥大学和康奈尔大学的研究机构正为开发保健产品而研究中国的素食成分。美国从中国引进了小麦、大豆良种,还引入了东北的猪种加以改良。

在中方农业科研院所发展对美合作过程中,2013年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局长克拉克(Cynthia Clark)访问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期间,与该所签订合作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农业遥感空间抽样、作物空间分布遥感制图、作物长势遥感监测、农业资源调查、农业遥感技术标准与规范等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美国农业部农业科学研究院在全美各州分布100多个研究试验站,主持1200个研究项目,每年研究经费约11亿美元。中国农科院棉花研究所专家在赴美国农业部农业科学研究院南方平原实验中心开展合作研究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了美国棉花遗传育种、种质资源等方面的研究进展,加深了双方在育种技术与方法方面的交流,对提升中方棉花育种和栽培技术发挥了独到的作用。

随着中美农业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21世纪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迅速增长,2002年出口额21.5亿美元,2012年达271.8亿美元,2013年达266.8亿美元,2012年中国首次成为美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2009年之前,中国从美国主要进口的农产品依次是大豆、棉花、猪肉等,从2010年开始,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玉米也大幅上升。中国靠大规模进口美国的大豆,每年节约了数亿亩的耕地资源,从而保障了主粮在内的主要农产品供给。中国是美国第三大农产品进口来源地。美国从中国农产品进口额由2002年的22.2 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74亿美元。中国已成为美国食用豆进口的第二大供应国,黑豆、绿豆是美国从中国进口的主要品种。{1}

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方面,美国纽约农产品期货交易所1984年推出棉花期权,中国的交易所也推出了棉花期货交易,美国纽约期货交易所棉花期货市场一直是全球最重要的棉花期货市场,2010年前一直占据世界棉花期货市场的主导地位,2010年中国郑州期货交易所棉花交易量大幅超过美国纽约棉花期货交易所。借鉴美国的经验,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和影响力正不断扩大。

美国是畜牧业大国,每年牛的存栏数在1亿头以上,猪的存栏数达6000万头,美国畜牧业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发展,是世界上重要的畜产品出口国。美国畜牧业发展之路说明,发展畜牧业必须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把部分政府职能交由行业协会、中介公司负责,不仅能更好地服务于畜牧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且提升了养殖效益和专业化程度,推动了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纵向产业链的形成。中国家禽业协会在扶植畜牧养殖企业、畜牧机械企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也经常在中国组织全国规模的畜牧业交易会,交易会上美国“鸡王”孵化器、“鸡得益”饮水器等美国畜牧机械产品也在竞争中扩大了其在华市场份额。

二、跨国公司介入增强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积极引进利用外资,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美国企业(其中不乏世界500强企业)纷纷来华投资农业,在华投资涉及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伴随着资金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实现了互利双赢。中国东北地区适合采用大型农业机械,东北三省在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业过程中,在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大庆、七台河等地建成多个农机产业园区,引进了包括迪尔(John Deer)、凯斯纽荷兰(NEWHOLLAND)在内的美国知名农机制造商,迪尔在我国东三省有多个农业设备生产厂,生产拖拉机、喷雾机、播种机和收割设备,有力配合了我国东北地区的商品粮生产。{2}

美籍华人也在中美农业合作中发挥了牵线搭桥的作用,2014年1月美国爱荷华州华人协会组团访问山西,推介美国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包括牧草播种机、割草机等设备。{3}

美国大陆谷物公司上世纪80年代在广东新建了以康地正大(深圳)有限公司为首的5家饲料公司;在湖北省兴建了2家饲料公司;在天津经营肉鸡场和福源食品工业公司;在北京建立了独资企业——康地饲料添加剂北京有限公司。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为与其它海外投资者竞争,大陆谷物公司于1992年建立了中美合资企业——武汉康地种鸡有限公司,1995年在上海上马了几个工业项目,1996年又在深圳建立了铭基食品服务公司,为麦当劳供应美味鸡肉饼。2014年陕西韩城市引进美资企业,合资开展饲料加工项目,双方将共同出资500万元,开发韩城及周边县市饲料市场。

中国企业如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等在美国也设有各自的批发零售网络,产品受到美国消费者的青睐。

三、技术合作稳步发展

美国农业科技发达,在科研、育种、生产等领域有着全球领先的农业技术。而中国不仅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在粮食生产、生物质能源和农产品加工领域,也具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中美两国加强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既有利于促进两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共同提升,也有利于农业先进技术在全世界推广应用,对世界粮食安全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中国科技部与美国农业部农业科技合作议定书》签订以来,中美农业科技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确定了七大优先合作领域,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农业生物技术、农业节水技术、农产品加工、食品安全、乳品生产与加工、生物燃料等;成立了9个联合研究中心,培养了一批高水平农业科技人才;推动了重要领域的科技研发,一批合作成果得到广泛应用。2012年,中美签署了《中国科技部与美国农业部农业旗舰项目合作议定书》,确定在农业生物技术、节水技术、基因库收集技术三大重点领域开展旗舰项目合作。随着旗舰项目的實施,中美农业科技交流正逐步深入。由中国科技部和美国农业部共同发起的中美农业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会议,迄今已成功举办十多届。

2002年12月中国科技部与美国农业部签署的农业科技合作议定书,其中包括成立对等的中美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美方中心设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中方中心设在甘肃农业大学。2003年11月23日,标志着中国与美国在农业科技合作方面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而成立的“中美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在甘肃农业大学举行揭牌仪式。中美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的建立,促进了中美双方在草地生态和草地畜牧业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提升中国西部地区草地畜牧业的科研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起了很大作用。{4}

2012年2月签署《中美农业战略合作规划(2012-2017)年》后,中美双方加强了在农业科技特别是生物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上述《规划》出台后,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史密斯菲尔德公司签署了《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美双方检疫部门就检疫方法与适用技术开展了合作研究,涉及食品、鲜果、活畜检疫等。双方已签订了兔猪、牛胚胎的检疫条款以及进口美国部分地区苹果、葡萄、樱桃的检疫条款。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生物技术诸如在遗传工程、以生物方法预防植物病虫害等方面实验面积较大,其结果更具有代表性;中国的一些农业技术如免耕法等也有可取之处;中国农业害虫天敌资源丰富,在中美利用天敌防治植物病虫害方面加强研究领域合作已有成效。在食品保鲜技术方面,中国的冷冻干燥法收藏保鲜成本低、效益好,堪称一流。在畜牧业方面,中国结合国情开发的应用技术有其独到之外,例如美国净化牲畜屠宰场污水需采用三步沉净法,而中国加入化学物质实现一步沉净,处理后的水可供动物饮用;中方在畜牧工程材料、发酵饲料等方面也可以优质低价取胜。

相对于美国在兽医技术和动物疫情监测等方面的优势来说,中国的技术专长表现在利用动物副产品等制药方面,例如利用鹅脑成功地开发研制抗癌片;将兔脑经脱水、蒸溜、干燥加工成兔脑粉;用牛眼制成眼药水;将含硒较多的中草药加入鸡饲料,所产鸡蛋能有效地减轻高血压和心血管病。

2013年美国玉米产量3.54亿吨,排名世界第一;同年中国玉米产量2.18亿吨,排名第二。玉米深加工产业是玉米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美国玉米深加工量1.63亿吨,占世界总加工量的44.2%,中国为6000万吨,占世界总加工量的16.3%。美国是世界上玉米深加工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当前玉米产品已达3500多个品种。与美国相比,中国玉米深加工行业当前产品附加值较低,新产品的开发也比较薄弱,借鉴美国的经验,中资企业将利用生物技术,创新玉米加工工艺,重点开发氨基酸、低聚糖、多糖、多元醇等高附加值的产品。{5}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马铃薯生产国,产量是美国的4倍,在2011年,美国马铃薯加工品出口额12.64亿美元,同年中国出口额仅有4630万美元。中国马铃薯产品生产厂家正借鉴美国同行经验,积极扩大马铃薯加工品出口。

在农产品中的果蔬物流领域,中国果蔬物流中的损耗率为30%,美国的果蔬物流损耗率仅有1-2%,中方正借鉴美方的经验,降低果蔬物流损耗率。

四、水产合作前景广阔

中国的水产养殖历史悠久,目前在世界上养殖面积最大,而且在水产检疫、病毒研究方面技术很成熟。1994年,中国批准部分对虾品种对美出口,供其研究使用。在水产养殖领域,也有中资企业投资美国的水产养殖业。2007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中国海产品含有污染物为由对来自中国的鲶鱼、虾和鳗鱼实施进口禁令,却并未对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采取同样的标准。产自越南、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海产品仍可进入美国,但这些国家采用的是与中国相同的饲料和技术。为此中国向WTO上诉,美国的这一做法最终被定为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原则。通过WTO途径妥善解决中美贸易摩擦,有助于降低由食品安全标准引发的扣货、退货的发生率。{6}

在中美水产品贸易中,中国一直保持顺差,顺差额从2000年的4亿美元增至2012年的15.7亿美元。2008年以来广东省保持对美国水产出口第一大省,其水产品对美国出口占中国对美国水产品出口的25%左右。

五、把握拓展营养、方便、功能型食品工业的机遇

美国企业或中美合资企业所生产的快餐、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在中国城市深受欢迎,美国消费者也渴望尝到更多的中国食品,例如引进软包装的原汁原味中式炒菜。目前,富含黑色素的黑色食品在国际上比较流行,湖北荆门县农科所培育的黑稻米,也受到包括美国顾客在内的海内外消费者的喜爱。中美两国在食品工业的交流合作,将会增强两国人民的健康。随着中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方便食品的品种需求将趋于多样化,需要更加丰富的加工食品,中美双方在此领域开展合作研究与市场开发将会大有裨益。

中国已将农业列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中美在农业方面各有所长,中方在对美农业合作中,将以生物技术合作为重点,使之为中国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

注释:

{1}王瑞民.美国食用豆的生产、消费与贸易概况.世界农业,2011(10)

{2}美国将推进与中国东北地区现代化农业机械合作.中国日报,2012.9.13

{3}美国爱荷华州华人协会访问山西.中国青年网,2014.1.3

{4}中国与美国在农业科技合作方面迈出新的实质步伐.中国新闻网,2003.11.29

{5}陈叶盛,刘杨.中美玉米深加工产业比较研究.世界农业,2014(10)

{6}杨晓云,黄福高.中美贸易视角下食品安全标准对中国农业食品出口的影响.世界农业,2011(9)

参考文献:

[1] 杨戈.走向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与创新.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出版

[2]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美国农业经济概况编写组.美国农业经济概况.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

[3]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美国加拿大农业机械化考察见闻.人民出版社,1978年出版

[4] 沃尔特.美国农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出版

[5]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国外农业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

[6]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国外农业现代化概况:美、日、法、西德、荷、苏、匈七国.三联书店,1981年出版

[7]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国外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

[8] [美]玛丽林.世界粮食问题展望与农业潜力.农业出版社,1982年出版

[9] [日]早见熊次郎,[美]弗农.农业发展:国际前景.商务印书馆,1993年出版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 北京 100005)(责编:郑钊)

作者:汪巍

中美技术农业推广论文 篇2:

WTO框架下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美国和中国这两大农业大国在农业补贴政策上有很大差异。本文通过对中美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比较,探讨利用WTO农业规则下的农业补贴政策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WTO;农业补贴;财政支出;直接补贴;法制体系

作者简介:许火亘(1981-),女,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跨国公司、农产品国际贸易。

加入WTO后,为适应农业的发展,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都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和改善。对于世界最大农产品贸易国的美国和世界农业大国的中国来说,中美两国农产品贸易在中美贸易关系中无疑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两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不容忽视。研究WTO框架下中美农业补贴政策,有助于发现中国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在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中得到启示。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WTO框架下农业补贴政策的概况

在WTO《农业协定》的规定中,农业补贴实际上体现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方面的规定中。出口补贴是指国家视出口实绩而给予农产品出口商的补贴,政府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或处理库存,通过政府行为融资对农产品出口的其他支付等。出口补贴往往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贸易,这些都属于减让承诺的范围。国内支持是指各成员方对给予国内产品生产者的各种支持,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措施。WTO规则下,各国农业补贴措施主要有: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产品进出口补贴、农业投入补贴、农民收入补贴以及政府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市场信息等方面的补贴支持。1995年WTO农业协议生效后,价格支持、出口支持及进口关税等政策越来越受到WTO农业规则的限制[1]。

目前发达国家也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有针对性地实行直接补贴,提高农业方面的税收与贷款利率。各国农业补贴总量日趋上升,补贴方向也出现多元化,转向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要素并举,补贴领域转向生态支持,补贴方式转向财政与金融并举。中国加入WTO后,农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依据世贸组织对于农业补贴的规定,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予以投资和支持。在WTO框架下,各国都在总结与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已经进入国际化的竞争。

二、WTO框架下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

(一)中美两国农业补贴规模

美国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农业的投资不断扩大,体系日渐完善,已经对农业、农民和农村建立了严密的收入安全网,以确保美国农民的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美国的农业人口约650 万,由于农业人口少,使美国的农业补贴人均实际拥有量和农业的发展长期保持高水平。尽管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规模近几年不断增大,但与美国相比,仍然差距巨大。由于人口基数大,农业生产主要是以个体形式经营,我国农业人口人均得到的补贴额非常低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从中美农业财政支出的比较可知,2005年美国农业财政支出为820亿美元,中国只有350.04亿美元,到2009年美国农业财政支出为9856.67亿美元,中国为7161.4亿美元,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经合组织估计,平均每100美元的农业产值中,有20至30美元来自政府补贴。美国农业部的数据显示,美国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平均每个农场补贴1万美元以上。与美国相比,我国对农业的补贴金额少之又少,但对农业的索取金额却相当惊人。对农业发展空间的长期挤压已使得我国农业不堪重负。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平显然不高,总量偏低,财政实际补贴的比率大约是2%—3%。由于我国的农业补贴通过流通环节间接使农民受益,资金流失比例高,人均实际得到的补贴数额可能比上述数据还要低。2001年中国的人均占有量只有27.55美元,美国的已经高达3178.99美元。

(二)中美两国农业补贴的类型

美国新农业法把需要给予农业补贴的项目归为10大类,这10大类中的大部分都是“绿箱”补贴。以美国的“绿箱”补贴政策为例,近年来美国的“绿箱”支持增幅都在112%以上,而且数额还在逐年增加。除生态保护、营养计划、农村发展、森林、能源等项目,对农业生产者的信贷作为结构调整补贴也列入“绿箱”政策。而中国的农业补贴主要涉及3大类项目: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粮棉流通补贴和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补贴。在这些补贴中,少部分可归入“绿箱”范围,“黄箱”补贴占整个农业补贴的70%左右[2]。而我国“绿箱”补贴量不多,WTO规定的“绿箱”补贴只使用了6项。“绿箱”政策中侧重于一般政府服务与粮食安全储备,基本上没有将补贴资金应用于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导致许多农民的老年生活得不到保障。二是“黄箱”政策的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主要使用“黄箱”补贴,而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人民币,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276亿元人民币。这些年来,我国“黄箱”政策运用不当,直接导致了了与他国产生贸易摩擦,维持良好的国际环境对我国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黄箱”政策运用不当不利于维持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中美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

美国对农业的支持以直接补贴为主,包括直接的收入补贴、投资补贴和生态保护补贴。直接补贴的方式可以使农业生产者直接得到给与的农业补贴,这种补贴方式可以使农业生产者直接得到补贴的利益,防止补贴资金的流失,政策效率高。1996年美国农业法规定,对农业的直接补贴采取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方式。采用这种办法后,生产者无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其所享受的补贴数量都不受影响,由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减少了流通领域和中间环节的费用。从补贴方式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农业补贴逐步由以价格支持为主转向以收入支持为主,并计划在未来7 年给农户约356 亿美元的收入补贴[3]。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政策演变趋向由对某些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价格支持政策,逐渐转为向生产者直接支付的收入政策。

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大多在农产品流通、销售环节进行,采用间接补贴的方式,极少直接向农民自身提供补贴,补贴资金多集中在粮食价格的支持、降低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流通方面。通常政府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从农民手中采购农产品,政府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的差额,就构成了农业补贴。在中国的粮食补贴政策中,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影响较大,我国的粮食直接补贴方式主要有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按种粮农民出售商品粮的数量补贴4种,因地区差异而各不相同。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种粮农民对粮食补贴政策都有所了解,但是不全面、不准确,对于粮食补贴方式多倾向于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在补贴方式来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主要以间接补贴为主。

(四)中美两国农业补贴的立法制度

美国的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均通过立法确定并实施,补贴制度已经十分健全。美国农业补贴的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农业补贴目标的措施实施都是通过立法确定的,很少依靠行政手段。美国自1933 年《农业调整法》开始实施以来, 一共出台了数十个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这些法律对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预算安排、补贴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4]。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据立法确定的,有法可依,很大限度的保护了本国的农业发展。

而我国则多采用行政手段,没有规范,一旦涉及其他部门协调起来困难,也使农业补贴的效率降低。从目前有关涉及农业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颁布时间看,多数是在1995年WTO《农业协定》生效和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前,尚未与WTO规则以及《农业协定》的要求做很好的衔接和充分的体现,我国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才刚刚起步,重点还不够突出,结构还不尽合理,内容还不够完善,再加上地方保护等负面影响,导致补贴资金流失,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政策效率,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尚未完全建立,在部分领域仍然存在立法的空白,还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有序的体系。

总之,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比较,我国在农业协议框架内,还存在农业补贴总量偏低、补贴力度不够;农业补贴重点不够明确、补贴效率低;农业补贴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等问题。为大力发展我国的农业,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利用WTO认可的保护和支持措施,对农业补贴政策做相应调整[5]。

三、WTO框架下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农业补贴的财政支持力

目前我国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应该逐步改变重工轻农的资源配置模式,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变工业从农业汲取为对农业反哺。农业补贴是政府对利益偏低的农业进行利益补偿,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粮食等农产品增产和农民增收。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可以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在加大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完善我国农机具购置补贴,加大对农机具补贴的投入力度,特别要提高价格高昂的农机具的补贴额度。加大对技术推广和培训支出的投入,资助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大户建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设立新技术、新品种风险基金,对因技术、品种不稳定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资助农村居民教育培训,通过中心财政转移支付和省市级财政补助的方法,解决乡村教师工资问题,减免当地农民子弟的基础教育学杂费支出。

(二)构建完善的“绿箱”保护体系,调整“黄箱”政策

“绿箱”政策指的是那些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并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属于可免于削减就放行的一类补贴。WTO的《农业协议》,允许成员国运用“绿箱”补贴措施,但对“黄箱”补贴采取严格限制。我国现阶段的“黄箱”补贴总量虽然不高,但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必须减少或逐步取消“黄箱”补贴,选择以“绿箱”补贴为主的补贴措施。调整“黄箱”补贴政策就是要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倾斜。重点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市场需求量大的农产品的生产。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补贴,缓解农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整体竞争力。同时需要构建农业保险补贴、农业生态环境补贴和农村教育补贴制度,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包括的品种,建立巨灾补偿机制[6]。

(三)我国农业补贴应以直接补贴为主,减少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大大减轻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负担。我国一直以间接补贴为主要补贴方式,各国实践证明,直接补贴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实施粮食“直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再承担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的义务,而是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民粮食。从补贴环节看,逐步削减农业流通补贴额度,把流通领域和中间环节的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健全综合补贴与专项补贴相结合的直接补贴制度。采取综合性的政策措施,既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又要保护和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而且还要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国家要出台政策统一补贴依据,以农民出售的粮食为依据进行补贴[7]。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改变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方式和重点,从根本上改变和改革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将节省出来的宝贵财政资源,转为直接补贴等其他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措施。

(四)制定和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法制体系

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用完善的法律手段对农业发展进行调控。农业补贴政策是一项长期政策,也是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政策。要充分发挥好农业补贴政策效应,必须完善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中国农业补贴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给以明确的实施规定,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有关政策的督促。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制体系。根据WTO规则和《农业协定》的要求,对原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农业补贴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实现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创新,力求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规范、透明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在补贴法律内容上,设定必要的“黄箱”补贴条款,将合法的特殊差别待遇和例外条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和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的“绿箱”法律规定,增强补贴的针对性和集中性[8]。

(责任编辑:云 馨)

参考文献:

[1]方伶俐、王雅鹏.中外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启示[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02):8-10.

[2]张梅、刘湘奇.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及启示[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9,(03):46-49.

[3]蔡学玲. 美日农业补贴政策及其借鉴 [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01):27-28.

[4]孟昌、赵旭.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若干比较与借鉴[J].国际贸易问题,2008,(02):34-40.

[5]胡国珠、胡彩平.美国农业补贴体系的构建与借鉴[J].特区经济,2009,(09):88.

[6]陈亚东.国农业补贴立法与我国的对策选择[J].农村经济,2005,(07):127-128.

[7]张梅、刘湘奇.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及启示[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9,(03):46-49.

[8]张山.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0,(05):91-92.

作者:许 烜

中美技术农业推广论文 篇3: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要:通过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制不完善。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体现在诸多方面,如有经济、制度、意识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度原因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业产业领域的竞争实力倍受注目,如此强大的竞争实力是与他们对农业保护的相关制度密不可分的,尤其是体现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目前,我国也提高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而且也加强了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但是,同美国相比,我们依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因此,如何在借鉴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成为我们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也都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将着重从法律保护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与发展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植物育种对农林、园艺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植物育种者的贡献愈来愈突出。但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殖自己的植物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未经其同意即以商业目的的品种销售行为,以致培育品种所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品种培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削弱,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为UPOV)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面对世界上各国都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我国于1999年加入签署该公约,把植物新品种列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1985年《专利法》实行,这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尤其显著。来自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近10年的年均增幅始终在40%以上,2005年年申请量达到950件,跃居UPOV成员国第4位。到2005年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996件,国内申清来源已扩大到30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外申请数量109件中,2005年达到了77件,超过了前5年的总和。而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10年来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累计4049件。其中,国内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年均增长19.3%;国外累计有150个花卉、蔬菜、果树的新品种得到中国申请保护;国内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累计推广面积达到6.4亿亩,新增社会效益223.7亿元。总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进一步的加强,也相应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对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极为不利。综合起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不名确,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就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保护力度较低。五是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

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上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导致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技术成果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个人。此外,由于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

第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

第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体制还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并未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救济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具体产权受到侵害后,不能通过明确的措施来得到救济。

三、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众多问题的存在,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经济因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也就要有相应的上层建筑与之配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是否完善也必定和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改革的三十多年间,我国的经济面貌也有了大的改观,但是农业生产依然是较为落后的粗放型生产模式,与美国农业的规模生产相比相形见绌。在规模生产模式下,生产者关注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力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更加注重农业科技的创新。农业新技术产生之后也就更加注重在新技术上的保护,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相反,在粗放型的生产模式下,生产者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就没那么急迫,对农业新技术的保护上也就没有太多的关注。

第二,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也决定着我国政府的一切行为为了人民的利益。在我国14亿人口中有8亿人口是农民,农民的利益也就摆在了前面。我国由政府推进的农业技术创新,目标是惠及众多的农民。也就是说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大多数是属于公有。早农业知识产权的界定中存在三种模式: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以公有为主的情况。但是,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中,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有并非是一种好的选择。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有往往会懈怠人们的创新精神。因为,他们无需投入就可以享用农业新技术带来的效益。

第三,意识因素。一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总是和本国人民的意识因素息息相关的。一国人们的对某事物的意识较强,也就更加关注该事物的发展情况,并且在该事物与本国人们的相互作用下思考该事物的好坏与利弊,以促使该事物向有利于人们的方向发展。如果一国人民对该事物的意识较差的话,那么对该事物的发展变化情况也就不会很敏感,相应也不慎重考虑事物的发展变化,也就不会对该事物的发展起到良好的诱导和促进作用。长期以来,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就不是很强。现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还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也就不会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环境因素。除了上述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因素外,我们也不要忽视了地理环境因素给农业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一定的地理环境制约着该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向。例如,平原地区的地理环境很适合发展规模生产,而山地丘陵地带就不好开展规模生产。上文中有论述到规模生产会更有利于促进农业新科技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地理环境因素也会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不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的结构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

2、刘春田.1999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2000(1).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廖秀健.我国作物遗传资源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10(2).

5、张晓妮.中美农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09.

*本文属湖南农业大学青年研究基金课题(08QN82):《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作者:张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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