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思想汇报

2022-12-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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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党的领导思想汇报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人关于加强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思想的初探

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探索如何加强干部生活作风建设问题。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关键要防止高级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把加强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统筹社会风气建设。

[关键词]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干部生活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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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荣(1962—),男,上饶师范学院历史地理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现代史暨中共党史研究。(江西上饶334001)

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纪念建党九十周年)“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强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思想与实践”(课题批准号:10JDJNJD192)的成果之一。

作风体现党性,作风代表态度,作风反映能力,作风彰显形象。生活作风更是一面镜子,是人民群众观察领导干部作风的窗口,客观上更能反映领导干部的本质。“嗜酒则腐肠,恋色则伐性,贪财则丧志。”[1](P4073)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查处的几十位严重腐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大多与色、赌、洗钱三大基本方式有关,九成包养情妇。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往往是从生活作风出问题开始的,“不矜细行,终累大德”。[2](P195)加强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是当务之急,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品德和形象,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干部生活作风的建设,并把它看做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环节。

新中国成立后,邓小平是较早将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中的党的领导人,虽然他没有明确使用“干部生活作风建设”这一词语,但他在论述党风廉政建设时,字里行间对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是非常重视的。

早在1950年6月6日,作为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他就针对一些干部闹离婚,喜新厌旧的现象严厉指出:“现在到处在闹‘改组’。这种人往往引婚姻法作根据,说婚姻法上规定有婚姻自由,于是不管政治条件,不管儿女幸福,不管道德不道德。有的闹得影响很坏,工作也受损失。有的甚至使出流氓威胁欺骗的手段。这种现象如不纠正,不但影响工作,损害党的声誉,而且要垮掉一些同志。”[3](P158-159)邓小平对此还进行了深刻分析,认为产生这些腐败现象的原因,就是一些干部产生了功成名就、骄傲自满、贪图享受的思想。他从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高度告诫全党:“我们执了政,拿了权,更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3](P303)

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从一开始,邓小平就坚决主张加强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针对当时存在的党内有极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生活特殊,引起人民群众不满,使党的威信受到损害的现象,他尖锐地指出:“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做官当老爷,有些事情实在不像话!”[4](P218)。邓小平认为,在党风建设上要防止干部生活特殊化,首先是防止党的高级干部特殊化。抓住干部生活特殊化来整顿党的作风,体现了邓小平同志观察问题的敏锐性和务实的作风,不袒护、不掩饰;主动揭露和批评高级干部生活特殊化,则展示了一代伟人的胆识和以人民利益为重的情怀。其所做的一切,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5](P4)

在邓小平看来,党的高级干部因为担负的职责不同,掌握着大权,很容易产生特权思想,少数人根本不把自己看做是人民的公仆,当官做老爷,不受法律和制度上的束缚,在生活上特殊化,滋生腐败,从而在领导层面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党的各级领导同志是全党的表率,党又是整个社会的表率,搞特殊化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会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以俭立名,以侈自败。为此,他明确提出:“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4](P219)1979年11月13日,在他的积极推动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邓小平不仅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自身要廉洁奉公,而且反复要求高级干部要管好家属和子女。要求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上不仅要从我做起,而且要从身边人做起,要建设良好的家风。针对极少数高级干部的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现象,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6](P152)正是在他的支持下,当时严惩了极少数违法犯罪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子女。领导干部身边的人由于与领导的特殊关系,常常我行我素,不受制度纪律的约束,寻找时机蛊惑领导,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一旦出事,领导干部悔之莫及,最终在党内外都产生了恶劣影响。可见,领导干部的品德养成与家庭生活或交际圈有着密切的联系,堡垒最容易以亲情的方式从内部攻破。

邓小平认为“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主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这就为加强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他指出:“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丑恶的现象,如吸毒、嫖娼、经济犯罪等。要注意很好地抓,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 [6](P379)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担负着领导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必须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否则,如果自己在精神上解除了武装,蜕化变质,最终就会引起大乱。针对如何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克服特权思想,邓小平还提出了三大基本手段,即法制、教育和监督。

邓小平紧扣发展的时代主题,提出把反腐败与实现发展经济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结合起来。因为只有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才能保证发展经济像他所讲的过几年就上一个新台阶并最终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同样也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不断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1989年6月16日,他亲自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作出了最大的政治交代:“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新的领导要首先抓这个问题,这也是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6](P313)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面对国际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和国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反映在党风建设上所出现的新情况,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全面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在经济转型期,党内一些领导干部受利益驱使,不顾党纪国法,以权谋私,严重地冲击和侵蚀着党的干部队伍,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而且污染了社会风气。江泽民尖锐地指出:“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利欲熏心、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的地步!”[7](P503)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江泽民在每年的中央纪委全会上,都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主题,针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提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新观点、新思想。在他担任总书记期间,讲反腐败的次数和篇幅在党的历史上都是最多的,其中又以讲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最为突出。

首先,明确提出加强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的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江泽民指出:“一些干部的蜕化变质,甚至叛党投敌、出卖情报,大都是先从生活作风方面被打开缺口的。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加强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地摆在了我们面前。”[8](P329)他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学习,“应该少搞一点卡拉OK,少搞一点应酬活动,多搞一点学习。自己掌握的知识多了,学问多了,精神境界也就会高起来”[9](P484);讲政治,分清“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同消极颓废生活方式的界限”[9]( P500);讲正气,“以权谋私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邪气就滋长不起来”,[9](P485)要求大家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想清楚这三个大问题,也就是要解决世界观、权力观的问题。”[8](P419)目前一些领导干部腐败堕落的共同轨迹表明:如果对这“三观”没有科学认识,不思进取,精神必然萎靡不振,就容易产生及时行乐的腐朽思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导致犯罪。“有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了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就一定能够经得起公与私的考验,就什么香风也刮不倒,什么糖弹也击不中。”[7](P190)

其次,提出标本兼治,着力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把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上升到推进制度创新上来。反腐倡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根据揭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9](P408) 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上,江泽民继承了邓小平关于制度建设的思想,提出了标本兼治,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一是严格纪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加强对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的约束机制;三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由于腐败现象发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治理和预防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所以“要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群众举报的问题,要由专门机关负责,依法查处”,[9](P326)他一再强调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要“四严”,即“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要监督,工作以外的活动也要注意。要小中见大,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提醒,不能视而不见。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

再次,提出联系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来解决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作风建设作为一个整体,要全面推进,但不同时期由于情况变化,侧重点不同,为此要善于抓住重点问题,处理好了,局面就会为之改观。江泽民指出:“抓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抓住当前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8](P324)党的作风建设只有抓住阶段性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才能完成党在各个历史阶段所肩负的重大任务。针对许多领导干部腐败起源于生活作风不检点的现象,2001年8月21日,他在山西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坚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骄奢淫逸,要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8](P329)在对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江泽民指出,一个党员干部如果生活作风不好,其他方面的作风肯定好不了,切不可小看生活作风问题。2001 年9 月,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是小事。一些干部道德操守不佳,行为不检点,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一些人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10]

最后,指出了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腐败“是在所有社会都能发现的一种现象,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11](P361)。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社会上存在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以及市场经济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们产生影响。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势必有人会主动上门,投其所好,送其所需,面对种种诱惑,一些领导干部不能坚定立场,于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等行为便成为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的主宰,导致严重的腐败现象。因此,反腐败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江泽民告诫全党:“消除腐败现象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努力把它减少到最小程度。既要有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有紧迫感,抓紧工作,坚决斗争。”[8](P176)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密结合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带来的新情况和新挑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党的生活作风建设,求真务实,在继承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

一是对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提出了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要求。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第八个方面明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12]

“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是以洗练精辟的语言概括了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的丰富内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领导干部也是人,也有自己正当的家庭生活,也有自己合理的生活情趣,所以提出“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要求,体现了以领导干部为本和党一贯关心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但领导干部特殊的身份,决定了面对复杂的世俗人情和多样的业余生活,必须自重、自警、自醒、自励,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正派、健康”是领导干部个人生活方式的根本前提。中国近年严查一系列腐败案表明,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是诱发大量违法乱纪案件的重要因素。一些领导干部蜕化变质,都是从生活情趣不健康、作风不正派开始的。所以,“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又是从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本来要求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以自己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带动群众做好各项工作”。[13](P718)

二是作出了全面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战略决策。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不得力、制度不完善。“一个国家发展的程度不仅仅是健全的经济政策的结果,也是政治领袖、政府官员和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结果,除此之外,还是遵循行为规范的结果。”[11](P366)

党的十六大以来,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明确提出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要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为了全面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任务。2005 年1月, 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3年后,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又清晰地勾勒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5年路线图。提出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是为了实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性和实效性的战略目的,是一项意义非凡的创举,表明我党反腐倡廉工作正在实现质的飞跃。“预防措施的基本目的是打消腐败行为的念头,并确保私人的和政府的行为在一个没有腐败的环境中得到实施和开展。”[11](P366)预防腐败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由于官员腐败类型、手法时刻在发生变化,所以,预防腐败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要用发展和改革的方法治理腐败。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发表讲话后不久,4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第29条对包括执政党的领导干部在内的公务员,就有关道德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专门要求,其中规定:有包养情人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2010年 1月12日,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又一次强调“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14]并具体指出了要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四个方面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新举措的频频推出,反映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深化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反腐倡廉的力度明显加大,成效显著。反腐利剑斩落了包括陈良宇、王怀忠、邱晓华等多名贪腐高官,这些受到党纪国法惩罚的高官绝大部分都有一个共同的腐败特征:生活作风败坏。

三是提出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统筹社会风气建设。风气、风尚是整体或局部社会在一个阶段内所呈现的风貌、习尚,表现为一定社会中的道德观念、行为模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要素的总和。社会风气是一个大系统,又可分不同类型、不同领域,诸如党风、政风、民风、学风、生活作风等,不同范畴的风气彼此又会相互感染。“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15](P317)建设良好社会风气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抓住重点,带动一般,统筹兼顾。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在社会风气建设的价值导向中处于引领位置,是社会风气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淳,民风淳则社会稳。建设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关键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所以,胡锦涛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16](P55)

四是提出了以德为先、作风过硬的用人标准,在用人导向上严把品德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全面贯彻“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全面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干部品德缺失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干部情趣低下。干部无德之行表明选人用人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多次指出要把选准用好干部作为改进作风的治本之策。2008年2月1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指出:“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17]2009年1月13日,在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会议讲话中,胡锦涛强调:“我们党的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的核心就是党性。”“干部德的标准包括干部的政治品德标准、职业道德标准、家庭美德标准和社会公德标准。”[18]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并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德为先,突出了代表我们这个时代的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标准,突出了“德”在用人标准上的地位和作用;作风过硬指出了“德”的实践途径,是德的外在体现。作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生活作风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精神追求的必然结果,是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一个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其生活情趣必然向上。领导干部如果没有道德理想、生活作风不正,所酿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建党学说中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思想,围绕新时期党的建设总目标,在全面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干部生活作风建设,站在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 坚持从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上,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对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党的领导人关于加强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探索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又一次表明:马克思主义政党要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必须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清)张廷玉.明史•雒于仁传(卷二三四)[M].北京:中华书局,2000.[2](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三) [M].北京:中华书局,1980.[3]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毛毛.我的父亲邓小平[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6]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7]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8]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0]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J].求是,2001,(19).[11]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2]胡锦涛.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N].人民日报,2007-01-10(1).[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14] 胡锦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N].人民日报,2010-01-13(1).[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1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 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N].人民日报,2008-02-19(1).[18]习近平.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N].人民日报,2008-12-28 (1).

【责任编辑:龙迪勇】

作者:张志荣

第2篇:“党的领导”入法原则及其标准

[摘 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除党内法规具体规定“黨的领导”外,“党的领导”无疑应写入相应的国家法律之中。“党的领导”无需入法论、全面入法论等观点均不能成立。基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功能分工,只有政治性较强的国家法律有必要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且不宜涉及党的具体领导方式、领导权限、领导程序等内容,形塑出“党的领导”入法的抽象确认原则与政治判断标准。为了避免

“党的领导”入法的“泛化”现象,应在政治判断标准内涵的指引下进一步构建“党的领导”入法的清单模式,厘清“党的领导”入法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确保“党的领导”入法的规范化和准确化。

[关键词]“党的领导”入法;抽象确认原则;政治判断标准;清单模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辟者、领导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国情。为此,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性制度保障。宪法规范作为法秩序和法体系的内容核心,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形塑乃至决定下位法律规范的内容[1]。因此,“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具有较强的规范意义,其向立法者发出了最佳化的命令要求,立法机关负有通过最为适宜的方式落实“党的领导”的宪法义务,在依宪治国的新时代法治语境下,将“党的领导”写入相关国家法律势在必行。

一、“党的领导”入法的传统观点:无需入法论抑或全面入法论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在坚持“党的领导”及其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等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党的领导”是否需要写入国家法律,怎么写入国家法律等方面观点纷呈,存在“党的领导”无需入法论、“党的领导”全面入法论等观点,亟待理论上的澄清。

(一)“党的领导”无需入法论

该观点认为没有必要,也不需要将“党的领导”写入国家法律,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党的领导”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任何理论、任何力量所能随意否认的,即使“党的领导”不写入国家法律,也无损于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威;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的领导”是由党内法规进行调整的,也就没有必要将“党的领导”写入国家法律。

第一,没有必要论。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因而“党的领导”是否写入国家法律,并不影响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也不损害党的领导权威。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也是任何理论、力量无法否认与动摇的客观存在。在党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中,党通过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式,其领导核心作用越发彰显。如此看来,“党的领导”即使没有写入法律法规,也不影响国家的正常运转,党的领导地位依然稳固。据此,“党的领导”是否写入国家法律无关紧要,“党的领导”入国法有可能是多此一举,缺乏实际意义[2]。

第二,党内法规调整论。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党的领导权是一种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影响至深的公权力,需要将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基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不宜将“党的领导”纳入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通过制定“政党法”和“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

等国家法律来规范、保障“党的领导”不符合中国国情。基于此,一些学者提出“党的领导”党内法规调整论,即在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确认之后,主要依靠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制度和体系进行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由于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将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党内法规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法治化[3]。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指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明确将“党的领导”事项纳入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因此,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党内“立法法”的具体规定而言,在宪法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后,具体的调整任务只能由党内法规完成,没有必要将“党的领导”写入国家法律之中。

(二)“党的领导”全面入法论

与“党的领导”无需入法论截然相反,部分学者主张国家法律应当全面细致规定“党的领导”,从而形成国家法律独自调整“党的领导行为”的法治局面,这势必造成”党的领导“入法的泛化现象。根据观点的具体差异,“党的领导”全面入法论可细分为两种主张,即专门法律调整论、法律分散调整论。

第一,专门法律调整论。所谓专门法律调整论是指在宪法明确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应当通过专门的国家法律调整、规范、保障“党的领导行为”。

此观点是我国法学界的主流理论,影响巨大。有学者认为,宪法应当就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方略作出规定,条件成熟时,可适时制定“政党法”,就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内容、步骤、方式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4]。有学者认为,党对社会的领导权力和执政权力的行使活动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党法”或者“政党活动法”,对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我国所有政党的活动与行为作出规定[5]。有学者认为,我国宜构建由“选举法+议决规则+宪法+政党基本法”构成的政党法的发达架构,政党法宜明确政党的权利义务,设置详细的程序规范以指引政党的领导行为、合作行为、执政行为和参政行为[6]。

还有个别学者倾向于党规过渡模式,认为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最终目标应是国法模式,在条件不够成熟的当下,党规模式也不失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过渡形态。有学者认为,在制定“政党法”的时机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一个可欲可为的方案是在恪守宪法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先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执政行为的方式、程序、边界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党的执政行为有明确依据并且受到规制,待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规程上升为国家法律[7]。有学者认为,在党的领导执政活动规范法律化之前,应先制定详尽的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领导和执政的范围、内容、方法、措施和监督等进行制度化、程序化的详细规定[8]。

第二,法律分散调整论。所谓法律分散调整论是指在“政党法”等专门法律对“党的领导”作出总体性规定外,相应国家法律还需具体调整“党的领导”,以期在特定领域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党的领导”法律分散调整论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党的领导”入法的普遍化。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对立法者施加了一项宪法义务,即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立法措施,通过最佳的方式将“党的领导”融入国家法律机体中。“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党的领导”入法范围应尽可能宽泛全面,不仅需要在少数政治性较强的法律中体现“党的领导”,还应在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法律领域写入“党的领导”。总之,在公权力领域通常都有党组织直接或间接的介入,

必然会涉及党的领导方式、程序和范围等问题,就需要增设相关“党的领导”条款,甚至在经济法领域也应规定“党的领导”。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增设了“党建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中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保障,但“党的建设”不等同于“党的领导”,因此,经济法也需要明确规定党的具体领导作用,在保证党对公司企业领导地位的同时,可有效防止党组織不当干预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党的领导”入法的具体化。持此主张的学者认为,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十余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党的领导”,但绝大多数只是抽象确认“党的领导原则”,如此立法不能有效保障落实党的领导原则,存在宪法瑕疵,因为党的领导是具体细致的,“不是仅仅在相关国家法律中象征性地写入‘党的领导’的口号式条款,而是要将党在其中的作用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清楚,写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仅仅是党的领导,也包括党的参与,因为党的参与是起着主导作用的参与,而不是一般性的参与”[2]。

二、“党的领导”的入法原则:抽象确认原则

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彼此对立,但占据我国学术界、实务界的主流地位,看起来似乎合理,却经不起仔细推敲。中国共产党不但是领导自身的政党,更是领导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组织、普通民众的政党,因此,有必要将“党的领导原则”写入相应国家法律中,确保“党的领导”于法有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党更需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无需入法论”显然站不住脚。“党的领导全面入法论”看似符合世界政党法治的一般趋势,有助于强化“党的领导”,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据此,“党的领导”应当入法,但相关法律条款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细致。归纳而言,“党的领导入法”应当恪守“抽象确认原则”,至于党的领导原则、领导职权、领导程序、领导方式等应留给党内法规进行具体调整,主要理由包括三个方面。

(一)遵循立法规律的必然

立法是一项专门活动,有其客观规律可言,国家法律之所以仅能抽象确认“党的领导原则”,是遵循立法规律的必然结果。一是立法是一种“以上规下”“以上率下”的行为,处于被领导地位的国家立法机关不能,也不会通过制定国家法律的方式规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作法既不符合立法逻辑,也不符合立法常识,更不符合中国的政治现实[9]。

二是“党的领导”包含了大量政治性、政策性的内容,需要与时俱进,如果由国家法律对之进行具体全面调整,可能会造成国家法律不断修改调适的问题,不利于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三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长在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在党的建设、党的领导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不足,由其对党的领导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立法能力不足的问题就会凸现出来,立法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二元性,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各行其道、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襄法治”。“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特点与优势所在,如果将“党的领导”全部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就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二元法治体系压缩为一元法治体系,从而抹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体系的特点,也削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固有优势相较于国家法律而言,党内法规有其自身的特色:一是党内法规以义务优位为原则;二是党内法规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制度建设,也注重思想建设;三是从严治党原则,国家法律只对普通公民提出“理性人”的要求,而党内法规对党员提出“道德人”的要求,即所谓党纪严于国法;四是党内法规的制度输出效率要高于国家法律。。

(二)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必然

党内法规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形成的制度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内容。党内法规的出现,在事实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家法律一元主义的格局,形成了党规国法二元并存的法治新格局[1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元法治格局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形塑出一个功能上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关联的耦合性结构状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所以能“相辅相成、共襄法治”,

是因为两者存在明显的界分,各有独自的调整范围,彼此不得随意超越。虽然有学者认为,“当下意欲精准界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困难的,尤其是在涉及党的领导政治原则的情形下,这种困难尤为明显”[11],但随着人们对立法规律把握的不断深入,立法技术的更加娴熟,在特定领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功能分工、调整范围日趋清晰可见,模糊地带日渐压缩,甚至消失。为了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部党内“立法法”,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前两部党内立法法,将党内法规定义为“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将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局限在“党内侧”,不当限缩了党内法规的调整领域,不符合党内法规建设的实际[12]。为此,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对之进行了完善。新修订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据此,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等无疑属于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国家法律不得涉及之,否则就构成越权,根据“越权无效”的冲突规则,相应的国家法律条款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因此,国家法律只能对“党的领导”进行抽象确认,这是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必然结果。

(三)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的必然

根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范围的功能分工,“党的领导”不但要依靠党章和党内法规进行具体规范,也要通过相应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来抽象确认。上述有关“党的领导”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路径完全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以党管干部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明确了“党管干部原则”,赋予了“党的领导”在法律上的正当性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至于如何坚持党对干部的领导,

法律不作规定,而由《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學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进行调整,上述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对象、内容、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的领导法规体系,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还将制定组织工作条例、群团工作条例、外事工作条例、人才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全面提升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综上,国家法律只对“党的领导”进行抽象确认,不但是遵循立法规律的必然,也是正确处理党规国法关系的必然,更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无疑具有理论上、实践上的正当性。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14部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涉及“党的领导原则”,还有十余部行政法规抽象规定了“党的领导原则”分别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教育督导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均只是抽象确认了“党的领导原则”(见表1)。

三、“党的领导”的入法标准:政治判断标准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但并非意味着所有国家法律均需要抽象确认“党的领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公法均不需,也不宜写入“党的领导原则”,避免造成“党的领导”入法的泛化。据此,我们

需要建构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用以厘清“党的领导”的入法范围,甄别需要载明“党的领导原则”的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主要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

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3]。因此,“党的领导”主要是“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是“总揽”而非“包揽”,是一种宏观层面的整体把握,而不是微观层面的政务管理[14]。据此而言,“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需要抽象确认“党的领导”的国家法律也应局限于政治性较强的公法领域,从而形塑出“党的领导”入法标准,即政治判断标准。

根据政治判断标准,需要抽象确认“党的领导”的国家法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公法领域。

“党的领导”大多涉及公权力的配置与运行,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的法律应当局限于公法领域,确保党的领导于法有据。例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依据我国具体国情、权力运作等特点,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探索中所进行的一次顶层设计,是对国家监督权力的再次分配与优化,因此,

《监察法》是典型的公法,有必要确认“党的领导原则”,这也是坚持党对监察改革工作领导的应有之义。而在“私法”调整的领域,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发挥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行引导、倡导[15],不宜在具体的法律中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否则不利于党的领导的发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就不宜规定“党的领导原则”。二是政治性较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政治性是党的领导的根本属性。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只要党总揽好政治、组织、思想三个层面的领导,党政关系就会趋于稳定,发挥良好效用;而只要党的领导超过上述内容,具体干涉政务、经济事务的管理,那么就会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有可能导致党政关系紊乱,不利于我们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14]。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虽然属于公法,但因其涉及纯粹的政务管理范畴,党无需直接介入,不宜规定“党的领导”原则。

综上,政治判断标准可作为“党的领导”的入法标准,但该标准仍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为此,我们需要借鉴行政管理的清单模式,在政治判断标准内涵的指引下,通过列表的方式将需要抽象确认“党的领导原则”的法律予以列明。有了具象化的清单作为依托,“党的领导”入法标准就会变得一目了然、清楚无误,从而为立法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以确保“党的领导”入法的规范化和准确化。“党的领导”入法的清单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它们共同构成了党的领导入法的楚河汉界。

(一)“党的领导”入法的正面清单

所谓“党的领导”入法的正面清单是指需要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的具体法律。根据政治色彩判断标准,正面清单包括三种法律类型。

第一,国家根本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中明确“党的领导原则”,能够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从而使宪法中党的领导规范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16]。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写入了“党的领导原则”。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不但在宪法序言中写入了“党的领导原则”,而且在宪法正文中全面体现了此原则。在宪法总纲中开篇明义:“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在国家机构中直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等。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更是明确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1982年宪法基于当时的政治情形,只是在宪法序言规定了“党的领导原则”[17]。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国体条款包含两个核心概念,即工人阶级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两者均隐含“党的领导”内容

为什么我国宪法的国体条款没有直接规定党的领导,其原因在于,国体讲的是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而党不是一个阶级。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申言之,从我国的宪法实践来看,“党的领导”在宪法中的位置,逐步从序言向总纲演变,为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提供坚实的宪法依据。

第二,宪法性法律。所谓宪法性法律是指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从来源意义上而言,宪法性法律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中的根本内容,其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更为具体的展开。既然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在宪法中明确了“党的领导原则”,那么宪法性法律作为落实宪法内容的具体法律,也应当在特定范围内明确“党的领导原则”。具体而言,宪法性法律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国家法、权力组织法和权力运行法、“权利”法。上述宪法性法律并非全部需要规定“党的领导原则”,根据政治判断标准,有关“权力组织法与运行法”的宪法性法律应当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如《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应当指出的是,作为“权力组织法与运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国家法律没有载明“党的领导原则”,应当通过修订的方式予以完善

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没有规定“党的领导原则”,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规定了“党的领导原则”。。

同理,作为规范政府立法行为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从法律属性而言,其无疑属于“宪法性法律”的范畴,应当规定“党的领导原则”。为此,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新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上述两部小“立法法”的修订,较好地处理了“党的领导”抽象入法的问题,值得肯定。

第三,政治性较强的法律。所谓政治性较强的法律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影响党的政治领导目标的实现效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五类涉及“党的直接领导”范围的法律法规。一是军队国防领域的法律法规。军队国防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党的政治使命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实践表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党指挥枪,而不是枪指挥党的根本原则,是实现国防现代化,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的根本保证。因此,此领域的法律法规应当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二是国家安全领域。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根本保证[18]。为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必须融入“党的领导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領导体制”。今后制定“生物安全法”时也应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应当指出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事关国家安全,必须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应当在修法时加以补正。三是干部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党的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使政策得以落地的决定性因素。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干部人事工作是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政治使命的关键环节。通过党管干部,将经得起人民检验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建设一支高素质领导队伍,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因此,此领域的法律法规应当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如《公务员法》。四是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教育是传授知识理念和技术规范等的社会活动,其关乎国家意识形态的发展走向。而意识形态作为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坚持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必须在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写入“党的领导原则”,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等。

五是企业管理领域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抽象规定党建引证条款与党建配合条款,一般不涉及“党的领导原则”。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领域,相关法律一般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而不涉及党建条款。。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19]。为此,相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应当写入“党的领导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均规定了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此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党的领导原则”。

(二)“党的领导”入法的负面清单

为了进一步划定“党的领导原则”入法的范围,我们还应从否定的角度,建构起“党的领导原则”入法的负面清单,厘清不需要规定“党的领导原则”的立法事项,避免造成“党的领导原则”入法的泛化。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按照政治判断标准,梳理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实践,宜将三种情形纳入“党的领导原则”入法的负面清单范围。

第一,宪法性法律的例外情况。根据政治色彩判断标准,有关国家象征物和“公民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不需要规定“党的领导原则”。一是有关国家象征物方面的法律。此领域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个国家的标志物、象征物,不具体涉及“党的领导问题”,不宜直接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等。二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此领域的法律规定公民如何更好地、充分地享有基本权利,不具体涉及“党的领导问题”,因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均不宜规定“党的领导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涉及“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因此,相关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必要申明“党对出版事业的领导”,成为“党的领导原则”入法原则的例外情形的一个例外。应当指出的是,现行《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没有抽象规定“党的领导原则”,应当通过修订方式予以完善。

此外,有关“权力组织法与运行法”的宪法性法律一般应当写入“党的领导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涉及“一国两制”的法律不宜规定“党的领导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权力组织法与运行法,但也不宜规定“党的领导原则”。

第二,涉及纯粹国家管理事项的国家法律。“党的领导”主要是把方向、把大局、把宏观,对于具体的国家管理事项,“党的领导”不宜直接介入,避免造成“以党代政”的观感。具体而言,涉及纯粹国家管理事项的国家法律包括五大类型。一是刑事管理类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二是行政管理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法》虽然属于行政法范畴,但因其涉及党管干部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应当规定“党的领导”原则。;三是程序管理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监察法》虽然包含了大量程序性事项,但其涉及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应当规定“党的领导”原则。;

四是经济管理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是社会管理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第三,涉及私人事项的国家法律。“党的领导”作为一种政治性领导力量,需要对国家公权力的配置与运行产生直接影响。而在“私法”调整的事务中,更多强调的是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20]。在婚姻、遗嘱、契约等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在私法领域,“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发挥党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进行引导、倡导,相应的国家法律不宜直接规定“党的领导原则”。涉及私人事项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商事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见表2)。

四、结 语

“党的领导”入法是坚持、加強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必然举措,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抽象确认原则、政治判断标准为解决“党的领导”入“哪些法”及“如何入法”等重大事宜提供了技术方案,不仅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更彰显出中国特色法治的优势。

按照抽象确认原则和政治判断标准,当前的立法实践在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原则时,还略显不足,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党的领导”入法范围不周全。按照政治判断标准,政治性较强的国家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原则”,还存在应当规定却没有规定的法律、法规。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对现行法律进行集中清理,及时填补此法律漏洞。二是“党的领导”入法内容过于具体。有的国家法律对党的领导内容、方法、措施等作出了具体细致规定,不但违背了抽象确认原则,与相关党内法规的内容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还涉嫌侵占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在新时代法治背景下,立法机关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积极的姿态落实“党的领导”的宪法义务,以恰当的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融入“党的领导”,为助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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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the Stipulation of“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n the Law

Ou Aimin, Xiang Jiachen

Promoting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The party’s leadership” should not only be specified in the party’s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also be written into the corresponding national laws. The viewpoint that “the party’s leadership” does not need to be included in the theory of law and the theory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cannot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functional division of the party’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laws in the scope of adjustment, only the national laws with strong political nature can stipulate “the party’s leadership principle” in an abstract way, and can not involve the party’s specific leadership mode, leadership authority, leadership procedure, etc., thus forming the abstract confirmation principle and political judgment standard of the stipulation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n the law. In order to avoid the “generalization” of the stipulation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n the law, we should further construct the list mode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nto the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olitical judgment standard, clarify the positive list and the negative list, and ensure its standardization and accuracy.

Key words:

the stipulation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in the law, the abstract confirmation principle, political judgment standard, the list mode

收稿日期:2019-12-20

作者簡介:

欧爱民(1969-),男,湖南武冈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习近平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湘潭 411105;向嘉晨(1993-),男,湖南怀化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南湘潭 411105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党规与国法关系的合宪性调适研究”(批准号17AFX008)和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一般项目资助“党的领导法治化研究”(批准号CX201904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欧爱民 向嘉晨

第3篇:“党的领导”的法文本表达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体制等宏观方面,而且体现在法律法规内容和表述等微观方面。立法需要在法文本中对“党的领导”予以表达,既表述了党的地位性质、融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组织职责权力形式原则程序等,又明确地体现了立法落实党的政治建设、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保证立法政治属性。法文本表述党的领导,是以法言法语具体化党的领导地位,扩展其法律适用性,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对于立法中涉及党的领导的条款,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确保在适当的立法层级和立法权限内立法,做好法律法规在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处理,并对法文本表述党组织义务保持谨慎。

关键词:党的领导;立法;政治属性;党内法规

文献标志码:A

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各类法律规则既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也坚持党对“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的全领域领导。法律规则中则难免涉及如何表述“党”和“党的领导”,也即如何理解“党入法”的问题。

一、法文本表达“党的领导”的认识

(一)如何认识“党的领导”载入法律

1.落实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对党的领导和法律制度、对政治原则与立法业务等的关系做了一系列要求,如立法和修法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机构组织法和社会组织章程中载入党的领导,将党的主张和部署转为法律制度等。将“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是对党的领导原则、对党领导立法工作原则的明确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一直以来,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党的内容存在争议。这份《意见》对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还是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就党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地位、就贯彻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而言,都应旗帜鲜明地规定在法律法规中。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将“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法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集中体现,是保证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特质的关键因素。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栗战书委员长指出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将“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法规,就是以立法实际行动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表现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确保立法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政治性、政策性和方向性方面与党的领导保持一致。

3.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指出立法应服务党的工作,对于党的战略部署等,立法应“主动对接、积极融入”,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给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这一原则,一方面体现为党在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方面的领导力,如立法项目选定权、重大立法事项决定权等。另一方面是对法文本本身的要求,体现对“党的领导”的融入程度,要求所立的法载入了“党的领导”内容,转化了党的主张,贯彻了党的政策精神和战略决策部署等,是对法律法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的特质要求,体现将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的全方面。尤其是在设计制度、起草条款方面,法律法规需要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举措,需要将文件语言、“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要求法律条款既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又符合立法政治属性要求。

(二)如何理解法文本表达“党的领导”

将“党的领导”载入、融入法律制度,具有政治意义和极端的重要性。同时应从法制规律、法律科学的角度,科学的理解在法文本中表达“党的领导”。

1.对党的领导的载入和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党章”均规定和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我国各领域工作的政治逻辑起点。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准则。《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的立法原则。根本上,党的领导是初始逻辑、一级逻辑,法文本如何表达及具体的表达方式等是第二位的、次级逻辑。因此,在法文本中表达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路线方针的指导性,并非是对党的“赋权”“确权”或对“党的领导”的确认,而是对“党的领导”原则的鲜明表达、对党领导法律地位在相关领域的着重强调、对党的主张路线思想方略等的“法言法语”转述。

2.对全民、对外的法律适用性。党的领导原则同样广泛存在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中,但通过法律制度来表达载入“党的领导”,具有更广泛的法律适用性和对外的法律效力。如比较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从对人效力的角度,党内法规主要约束党组织机构和党员;国法约束全体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甚至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国法划出底线,提出党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共性要求;党规设定高标准,专门调整党内关系。法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这与依靠血缘关系的原始习惯、宗族人情关系的村规民约等都不一样,也与依托组织关系、理念信条和纪律要求的政党章程规定也不一样。因此,载有“党的领导”相关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法规,有关“党”的法律规范同样也就具有了国家性、普遍性和全民的适用性,进而以党纪党规和国规国法,共同保证“党的领导”的广泛适用性。

3.在憲法法律法规下活动的要求。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立法工作是不矛盾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法规中载入党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是对“党的领导”原则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对相关党员、党组织的约束,将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活动法律制度化,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党的领导原则权利义务化。如《依法治国决定》要求“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第四条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及时报告党中央,该条例可以看作是对党的文件精神的落实。假设一项相关的配套行政法规,相关党组织未报告党中央,从党的文件和纪律的角度可以追究法规制定相关主体的党纪责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则对相关法规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甚至可以认定应报未报党中央讨论的有关法规无效。

4.“善于”形成法律、转化意志的体现。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在具体制度设计和工作方法上要求要做到“善于”,即善于做好党主张的转化,善于做好法文本的表达。立法坚持党的领导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法文本具体如何表述“党的领导”就是是否做到“善于”的具体体现。如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的城市定位和城市治理思路有过专门的讲话指示,是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立法的指导思想遵循。北京市制定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改城乡规划条例等立法活动,均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展开,体现地方立法如何做到“善于”转化党的意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交通、民生、资源等领域立法如何针对这一基本矛盾展开制度设计,也是“善于”转化党的意志的一个体现。

二、法文本表达“党的领导”的实践

梳理现行有效的各类法律法规,目前大致是通过定性描述、彰显地位、权力行使等角度表达“党的领导”。

(一)定性描述

是指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对“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性质等进行直接表述。这类法律一般效力层级较高,相关法律规范虽然不具有司法裁决属性,但属于对历史和现状的确认,有政治效力、权力属性和真理认定价值。最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宪法》的序言,梳理了党带领人民奋斗的历史,以历史经验通过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2018年修改《宪法》,宪法的条文中总纲第一条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再次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地位彰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示。党的领导不仅是基础性的政治原则,还是必须宣诸于法的法制准则。实际上,在该《意见》出台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地在法文本中彰显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

1.领导地位原则概括。是指法律法规比较直接简洁地明确某一领域工作党的领导地位。如《国防法(2009)》第十九条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的武装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察法(2018)》第二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公务员法(2018)》第四条、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第三条和宁夏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都强调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行政区划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规划,坚持党的领导(《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9)》第二条)。此外,地方性法规中还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的诸多方面和领域:如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民兵预备役组织等。

2.坚定思想信仰。法律法规的立法主旨或法律法规规范领域的指导思想等,以党的思想理论做指导,在意识形态领域明确党的领导,坚定思想信仰。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将法律制度坚持的党的思想予以明确,有的是完整引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的指导思想,如《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监察法(2018)》第二条等;有的是选取部分时期党的思想,如《工会法(2009)》第四条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有的仅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如《山东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第三条。还有的结合法律法规适用实际做个性化表达,如对十八大后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制定通过的法律法规一般表述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九大之后大多表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7)》第三条表述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思想与边疆工作实际相结合,表达具有地方特色。

3.坚守政治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沿着正确的道路、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最直接来讲就是立法内容和涵盖的制度设计,与党的政治方向保持一致,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略。有的规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第三条);有的规定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第三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第三条);有的强调社会主义方向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第三条)。还有的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项相关联,如《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2015)》第二条规定民族教育事业需要将党的教育方针与民族政策相结合;新疆《去极端化条例(2017)》第四条要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4.坚持组织领导。主要是法律法规在规范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时,强调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和战斗堡垒作用等。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条款,涵盖了各类社会主体:

5.相关主体资质义务要求。这一点与党的领导地位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的另一方面,就体现为其他相关主体对党的拥护;强调党的领导权,则需要其他相关主体符合一定的要求,或承担一定的责任义务。如《公务员法(2018)》强调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指导思想,相应地,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义务,需要拥护并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不能散布有损党的声誉的言论(第五十九条),被开除党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第二十六条),这些要求都与党的领导地位和党对公务员制度的领导相一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第三十五条要求厂长(经理)需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督导条例(2012)》第七条要求督学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第四条要求学生应当拥护党的领导,并学习党的理论思想;“云南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2013)”第二十八条要求,对于村党组织提出的属于村委会职权的议题建议,村委会必须召开会议讨论,保证了党的组织领导。此外,上述规定了在相关组织机构内成立基层党组织的法律法规,基本同时还要求该机构组织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资源保障。

上述角度和方法,有的时候也是混合规定的。比如既明确了党在相关制度领域的领导地位,又规定了该领域制度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行动路线,同时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义务以确保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如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条。

(三)权力行使

党的领导是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法制准则,领导地位带来普遍性的领导权力,“没有大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或其他什么力量”。权力的行使体现为诸多法律法规所调整约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各方面事务,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为党组织的具体权力职能,以及职能行使的机制和程序。

1.实体方面:法律法规中规定党组织权力职能

对于党组织的权力职能,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如需要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第八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第十条)。也有的法律法规对党组织的职能规定的相对具体,规范到某一具体领域,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第五条要求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第五条要求街乡的同级党组织领导街乡组织辖区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事宜“云南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2013)第四条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应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如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等。

2.程序方面:规定权力行使的机制、程序

(1)权力行使的机制。一般这类规定只明确到党的组织机构权力行使的程序性权力,如听取报告的权力、批准权、重大立法事项决定权等,或者法律法规中规定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如协调机制、人事制度等,但不规定进一步的程序规定,缺少流程性的细则。如党中央有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听取报告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9)》第二条只表述到“报告党中央”,至于如何报告、报告后如何处理等,没有进一步规定,需要参照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或党内法规进行。类似的报告制度规定还有很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九条规定建立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为加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十条在人事领域规定了“党员兼职制度”,引导党员业主成为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推动党员居委会成员和党员社区党组织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实现党员的“一岗双责”。此外还有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与管理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巴党代表“联系社区、服务群众制度”等。

(2)权力行使的程序。机制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程序的支撑,相关的内容一般都由党的规范性文件或党内法规予以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时有类似的规定,或简要说明机制的运行程序,或有相对详细的过程描述。四川省政府立法活动同样需要向省委请示,但与上述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范立法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同,四川省还规定了请示程序的大概时间节点与相关主体,对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有一定的程序性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需要履行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汇报制度,河南省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对汇报主体和时间节点也做了简单规定。此外,还有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权力机制程序的简单说明,如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评议机制,由村党组织主持民主评议程序;对村重大事项决策,村党组织可以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决议;对于立法规划/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党委批准后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公开等。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在党的职权行使程序方面有所创新,将党的组织机构具体工作的程序和条件要求等明确规定,如计划内和计划外的重大事项讨论议题应经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第七条),讨论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或重大决议决定应由常委会党组报市委(第十六条)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确定项目、解决分歧意见、通过决议决定等环节,需要由常委会党组报市委;而且程序方面的表述更加完整,在请示报告之后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或提交人民代表大会。

三、法文本表达“党的领导”的制度思考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法规,不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更涉及党规国法的边界问题,关系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根本看是党与国的关系问题。因此在思考站位时应坚持党的领导,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时也应严格贯彻党的领导。在法文本中表达党的领导,宗旨是更好地贯彻党的意志,坚持立法的政治属性,那就不能偏离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立法制度框架,要使法律法规表达“党的领导”这一立法实践同样在党的领导之下。

1.坚持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体制。《依法治国决定》强调了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和法律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因此对于涉及党组织、党员实体权力(利)、行为规范及相关程序设定的法律法规,应履行对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报告义务。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但对于何为“党组织职权职责”“义务”等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可能涉及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的立法权限划分,可能关涉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也可能属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相关立法应保持谨慎态度,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取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同意。

2.以党组织机构为核心推进立法进程。按《立法法》规定和我国立法实践,一部法律法规案从提起到表决通过,在具体立法程序进程上一般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等逐步推进。但在涉及党的领导内容的条款方面,应以党的组织机构为核心展开程序安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对“重点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各级常委会党组和各级政府党组应重点研究法律法规草案中与党的领导相关的条款,履行请示报告义务,贯彻落实上级或同级党委的指示意见。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员会的平台作用,尤其是利用好依法治国(省)委员会立法小组的沟通协调作用,在这一机制下充分讨论形成共识。

3.围绕党的权力完整形成制度闭环。党的领导应贯彻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对法律法规中涉及党内容条款的讨论研究决策制度也应是全链条闭环: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政府党组充分研判,向同级党委说明可能涉及党领导内容的立法项目。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法规案前,或法律法规案表决前,相关党组应就党内容条款向同级党委进行报告。立法起草过程中,党组织的法制机构可以更多参与,甚至是提前参与。比如地方制定政治性较强、涉及党组织职权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将主要制度设计与党委、相关党组织的法制机构提前沟通,明确涉及党的领导、党组织职权的条款是否可以载入法规,以及法规表达党的领导的形式和表述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立法时,“市委多次就立法目的和依据、主要立法内容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还专门就立法中的难点问题请示了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法规规定有“市委”“党组”等表述,也经过市委办公厅法规处请示有关部门同意。有关党、党组织机构的表述,由党委法制部门进行立法参与和意见沟通,更为便捷权威。在备案审查环节,目前党内法规、党的机构发文都由党内法制机构负责备案审查,可以考虑凡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党的内容的,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将有关条款提请相关党的机构进行审查,实行双审查制。

(二)形成规则体系

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內容的做法,应该通过党内法规或国家立法来予以确认固化。一方面是将党的文件的政治要求明确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丰富党领导立法、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使这种各级各类立法机关自发的、略显散乱的立法实践制度化、规范化,使这一立法现象具有机制保障和程序依托。

1.国法保障。《立法法》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可以考虑在分则部分将这一原则具体化,如明确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的立法权限划分,如将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等法制化。其他如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两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修订时,以及未来监察委在制定监察法规时,均可以考虑完善规定涉及党内容条款的制定程序,以及党内容条款是否属于裁判规范、是否具有可诉性等。

2.党规保障。《依法治国决定》提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更可为国家法律如何表达党的领导提供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第四条规定了党内法规的立法事项种类,也就宏观地划定了国家立法与党内立法的内容,人大或行政立法不能规定“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同时还要求立法“融入党的领导”“转化党的主张和部署”。因此,对于在法律法规中表达党相关内容的其他方面,或者更明确界定何为“职责职权”“义务”,可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具体如立法权限、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等内容,更好地保证政治正确。也有学者建议制定党领导立法方面的“工作规程”,以确保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党规与国法有着相同的价值旨趣,在党务、政务交叉领域,甚至可以探索党政联合立法。党规国法联动,“不断提升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党内法规的正当性”。

3.立法技術规范。行政机构的法规范表达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和做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制的立法技术规范等,但对于法律法规如何规范地表达“党”“党的地位”“党的机构名称”以及“党的领导原则”等,各级、各地法律法规多为各自实践、“各自为政”,还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尤其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党政合署办公的情形增多,在立法中如何表述相关组织机构名称,以党的机构作为主责机构还是只能以行政机构作为主责机构,都是立法中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法或者立法规范的方式,确定表达规范,确保对党的领导的表达“书同文”“言同语”。

(三)学理分析说明

立法应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原则是确定的,也是学界和实务界的一项共识和遵循。但是体现党的领导的具体方式还存在一定的争论,如有的认为,党的领导是思想和宏观领导,应坚持党政分开,党的内容不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体现。还有的认为,法律法规是给社会定规则的,用来划分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定分止争”,是司法争端解决的裁判依据,党的内容条款在涉及监察责任、行政复议、司法诉讼时难以处理,法律法规中不应规定党的内容。这些争论都需要充足的政治学、法学等学理研究论证。

1.规定党相关内容的必要性论证。党的领导入法,应保证科学性和严肃性,应有论证过程。从政治基本原则角度看,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中是否表达党的领导,在政治基础上并不会影响党的地位。从工作体制机制角度看,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很多工作都有请示汇报等工作机制保障,无需一定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从组织行为规范角度看,党内法规等对党的领导机制等有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不会无规可依。因此法律法规中规定党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涉及有关党的机构组织的职权、工作程序特别是党的建设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应该有充分的论证过程,如是否有党的法规、文件要求,是否属于填补党内规定空白,是否有利于法制建设发展等,以免突破法律法规在党相关事项方面的立法权限,避免带来立法机关审议党务这个难题。

2.法律规范层级的适当性论证。并非是所有层级的法律规范都适宜规定党的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权限较为充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度较高,可以根据相关程序对涉及党组织的内容进行规定。地方性法规,属于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反应意志、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制度也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高度统一。从民主制角度来说,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党的内容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对于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而言,效力层级较低,缺少民主制度基础和程序,不宜规范含有党组织如何行事等体制性的内容,实践中可以采取与党的机构联合发文的方法来解决立法权限不足的问题。

3.复议(诉讼)中的排除性认定。立法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性问题。法文本中规定党领导的相关内容,有的是立场宣誓性的,有的是责任确定性的,有的是程序规范性的。有的规范,可以作为追究监察责任、进行纪律处分的裁定规范,如有的基层党组织未尽职行使权力,或者某些机构拒绝为党组织行权提供支持等,可能依法律中党内容条款追究其政治责任和纪律责任。如《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9)》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来进行调查、督办。但从根本上,含有党内容的条款不具有行政复议和司法裁判中的可复议性或可诉性,也就是公民和法人等不能在复议和诉讼中针对党内容条款或党组织要求复议、诉讼,党的组织机构不能成为被告。

4.立法意见建议的说明解释。对法文本中规定党的内容存在异议和不理解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统一思想认识。以人大立法为例,对于在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针对含有党、党的领导条款提出的審议意见如何处理?如,某代表提出法律法规中不应规定党组织的名称或领导人的名字。对于这类意见,首先要尊重代表委员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一方面是作为党员的代表/委员的权利,同时也是作为公民/党外人士的代表/委员的权利,我党也允许公民提出批评建议。但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党在相关领域的地位问题是不具有争论性的,宪法、立法法、组织法、代表法等均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文本中规定党的内容是合法正当的,也是作为代表或委员应当始终坚持的,代表和委员对此不必做实质性审议。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党员委员/代表的作用,审议法律法规时积极发言,表述党在立法方面的主张。最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有关党内容条款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这一现象再次说明了有关法制保障和技术规范的重要性,可以为立法表达党的领导提供规范指引。同时也提示相关机构可以在起草法律法规案说明和报告时,注意有意识地对涉及党内容的条款进行解释和引导。

四、余论:法文本对党的义务的表达

一般来讲,从党对一切的领导原则可以直接推导出的是“权力”和“地位”,如党对武装力量、对干部人才的管理等;其次可以推导出“职能”和“权限”,即不仅有权领导某一领域工作,而且有必要、有责任发挥领导力,如企业里的党组织应贯彻党在经济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权力、有责任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汇报等。如果从法理上继续推导,则是“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法律既授予权力也约束权力,既明确地位和职权也规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目前有效存在的各层级法律规范中,对党的权力地位、职能权限等都有规定,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党组织机构的行为义务,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予以分析研究。

(一)在认识上,党的组织机构能否承担“法定义务”

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中规定了党员和党的组织机构的义务要求,也就是说党员、党的组织机构承担着“党内义务”,那么,理论上来讲将党内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就形成了党的“法定义务”。从学理上来讲,一项义务是党内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关键在于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在党相关事务方面的立法权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已经明确了“党组织职权职责”和“党员义务权利”属于党内法规的专属事项,因此是不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党组织机构职权职责和义务的,2018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就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党组织直接设定法定义务”。

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组织机构而言,法律法规大多强调的是职责,如政府委办局、乡镇街道等的职责。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义务”的含义,如宪法规定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那么人大监督权对应的就是一府一委两院被监督的义务。所谓党组织机构的法律义务就是在法律法规中指示哪些事项或行为是党的组织机构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如果应为而不为或者禁为而为,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在认识上明确了国家立法在党的事项方面的立法权限,但在实践中,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可能存在着性质认定方面的模糊和不确定。

(二)在实践中,法律法规规章等能否规定涉及党组织机构义务

目前我国各级法律规范中,还没有直接设定党员、党组织机构义务的规定,但有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可以进行深一步的讨论。

1.有的法律条文的性质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强调了党的组织的权力,对企业生产经营拥有一定的“监督权”;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要求,要“保证”企业贯彻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这种“权力”“权限”条款可能也构成了一项职责和义务。

2.有的法律条文可能间接推导出相关义务规定。《监察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对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一条款的规范角度是确定监察委的职权职责,监察委对本级共产党机关公职人员监督权和监察权的确立,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各级党的机关有接受监察的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可以通过理论推导出党组织机构承担的法律义务。

3.有的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规定了党组织的职责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第五条规定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应当……开展工作”的表述可以理解为规定了企业党组织的行为义务。2018年天津市政府出台《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强化社区党组织在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并规定了大量的社区党组织、街道(乡镇)党(工)委权力职责义务条款。《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乡镇)党(工)委应当对社区党组织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属于规范不同级别党组织内部关系的规定,是权力对权力的“派生义务”,但由政府规章的形式来予以规范,在立法权限和政治正当性的角度分析是可以商榷的。

(三)在技術上,如何理解某一个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是一个义务条款

有学者认为,义务规则=应当+行为,也有学者从“应当”“应该”“必须”“不得”“义务”等“规范词”来判断一项法律条款属于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或积极的作为义务。义务条款除了符合上述规范要件的判断外,在实质方面应该体现出对相关主体的约束、要求和责任。《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有“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领导”这样的表述,有委员和代表认为这属于义务设定,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相关意见将其改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草案中的条款体现了条例对社区党组织的要求,“应当行为”的内容是加强对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的领导。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学理上对法律条款分类界定的判断,属于义务条款,给党的组织机构设定了法定义务。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条进行了审议修改,将主动语态改为被动语态,句式结构由“甲应当对乙怎么样”改为“乙应该听从甲”,主语由党组织改为业委会和物业,也就将法规调整的对象由“社区党组织”改为业委会和物业,由要求党组织加强领导改为要求相关主体接受党的领导,由对党组织机构的义务改为其他主体的义务。同样是义务条款,但不再是对党的机构组织的义务要求。《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9)》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条都规定的是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些都是规定其他组织被党领导的义务。因此,如果对某条款是否事实上规定了党组织的义务存在不确定性,稳妥的方式是以接受党领导的主体作为法律条款的主语,由“党应当加强领导”改为“应当接受党的领导”。

责任编辑:杨炼

作者:李振宁

第4篇:入党思想汇报:追随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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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思想汇报范文:追随党的领导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我从****年来公司后,就积极要求入党,写入申请书,连年写入党思想汇报。当时在公司储运部工作一人接管了三个人的工作、东站、西站和金属,郑州市的大大小小专用线、车站和仓库,都留下我骑自行车奔波去收发货的身影,当时货物异常多,工作非常繁重,不管天气多么恶劣,只要站台上有收发货的工作总是第一时间赶到,站台发货时货物装车至凌晨

二、三点、是常有的事,第二天早上七点就要骑自行车去东站,报批发下批货物。客户发货经常把收货人写成“河南纺原公司”和“河南纺总公司”还有个人名称,给我们收货造成极大的麻烦,铁路规定,收货人名称不得有一字之误,如果货物不提,站台费、罚款每天翻番收取,可自己通过努力,使货物总是奇迹般的安全提回,为公司在经济上节省大量费用。由于工作繁忙,在储运部工作九年来从来没喝过一口水,由于工作繁忙晚婚假至今未歇,连年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

在工作中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临时调到业务部门以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吸取业务经验,勤恳踏实,一丝不苟,去山西送货时跟货一起走,为了方便联系客户和货物的安全,最近住宿六元一晚,回公司实报实销,为公司节省了百分之九十多的费用,而且经常出差回来总是少报费用 。曾严寒东北要账,酷暑南阳发货。孩子出生没几天,又去无锡发货,一走就是半个多月,孩子还没满月,爱人顶着寒风去给孩子报户口,管户籍的工作人员都觉得惊讶,爱人至今落下头疼的毛病,现在家人说起这事还埋怨我,驻马店南阳要账期间,家里亲人病故,却没有看上一眼,没能说上最后一句话,终生遗憾。

在公司工作中如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自己总是直言不讳,总能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原则,从不怕得罪人,却从未考虑过个人的荣辱得失,不管受多大委屈,始终把公司的得失放在第一位。做人一身正气,做事光明磊落,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对待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曾经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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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多次立功受奖。因拾金不昧,有驻地百姓送的匾额“无私的战士,学习的榜样,”挂在了部队的荣誉室里,对此事部队的报刊、当地报刊和郑州晚报还做过报道。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刻经历了血与火的考验和洗礼。

因没有同流合污,坚持维护公司利益,刚直不阿,敢于直言,被排挤,被待岗。再待岗的八年期间,多次要求公司领导安排工作。在这之前,爱人早已经从单位下岗,孩子上学,年迈的老母亲还要照顾残疾的姐姐和外甥,生活极度困难,在这艰难的情况下,穷当益坚,直面人生,从没放弃对党的追求。在储运部工作期间,每年都写入党思想汇报,每年的底稿,都放在储运部办公桌的抽屉里,可在待岗期间,储运部我的办公桌的抽屉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撬,很多重要东西不翼而飞。待岗期间,却保持了良好的心态与状态,时刻等待党的召唤。只有经历了苦难,才深知什么是家贫见孝子,患难见真情。只有蔑视了邪恶,才深知什么是正道不灭,大义永存。在追求党的道路上,始终不信邪,不怕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曾参加了二0XX年的第五次和XX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本人深知担负的责任十分重大,也十分光荣。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政治感和责任感,一丝不苟,忘我地工作着,在普查期间,经常忙碌到深夜,顾不上吃晚饭是常有的事,始终没有辜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多年没有岗位,却对公司发展事业始终关切,在判断棉花市场走势时,亲临棉花产区,田间地头,了解行情,深入调查,两次准确地判断出了棉花的历史底位,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一并公司抓住机会,为公司创造效益。

纵然是表扬、掌声、连年的先进工作者,纵然是背后有几句无耻的谣言、被排挤、被待岗。在待岗期间,我坚

持做到自己有困难自己解决,并不断进取,无论是逆境还是顺境,对党的向往永远没变。困难重重,始终百折不挠;始终乐观向上;始终坚持真理,坚持正义,怒斥邪恶。毋庸讳言,在现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有些人也许无暇顾及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还有人耻笑我入党是神经病的表现。玉可碎而不可改其白,竹可焚而不能毁其节。对党的追求始终没有放弃,是因为心中有党,就有了光明,至始至终党在我心中!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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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八年,事非经过不知难,公司领导为什么从来不从工作上关心帮助我,能不能在政治思想上关心帮助我一次呢?毕竟我们还都在中国共产党的光辉照耀下!

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中国的前途会更加美好!人民的生活会更加幸福!我真切的希望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此致

敬礼!

汇报人:读书人网

资料来源:http:///data/sxhb/

第5篇:大学生思想汇报:接受党的领导 追随党的脚步

敬爱的党组织:

纵观近现代世界历史,各国各政党的产生、存在都不是偶然的结果,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的产生和阶级或阶层之间的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共产党的发展同样也是如此,1847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与其他政党截然不同的就是从一开始就公开申明自己是工人阶级政党,是整个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者。并且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就是体现工人阶级意志、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纲领。列宁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首次明确的指出共产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或“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继承国际共产主义的传统,同样以中国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始终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以工人阶级的先进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才站在了时代的前列,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历来重视在思想上加强建设,因此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的性质,积极吸收社会各方面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有利于拓展党的工作覆盖面,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遭受了各种各样的侵略和苦难,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压迫,但自从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中国共产党就肩负起了领导爱国救亡运动和人民解放运动的历史使命,我们党紧紧依靠群众,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人民性和民族性想统一,高举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旗帜顽强的面临的敌人作斗争,并逐步由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成长为一个代表人民执政的党。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多变性的时期,中国共产党需要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把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阶层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以壮大党的力量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同样也是巩固党的工人先锋队性质的需要。

我们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生力量,要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一言一行,为人处世时要时时刻刻注意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紧紧的依靠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接受党的领导,追随党的脚步,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汇报人:好范文

第6篇:4月思想汇报: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敬爱的党组织:

2011年4月12日,我参加了以“创先争优,争当先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它是以颂扬建党90年的伟大成就,颂扬先进典型人物为主要内容,努力创建“五个号”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有幸我能成为参赛中的一员,我感到无比的光荣与骄傲。首先,我有机会更深入地了解党的发展历程与成长;另外,成为党的一员的信念更加笃定与坚信,我会更加努力,得到党的认同,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今年是建党90周年,在这九十多年的奋斗历史中,几经挫折,几经磨难,从南昌起义到秋收起义,从遵义会议到万里长征,一路风风雨雨,中国共产党带领着人民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繁荣——一条条宽阔的柏油路,一座座参天大厦,中华大地呈现出一派政通人和,繁荣昌盛的景象。

从这次的演讲中,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历史的选择,随着中国的发展,[课件 ]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他们用热血用生命换来我们当代的幸福。事实证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没有共产党更没有祖国的未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将带领我们创造新的辉煌。

争先创优是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大力发扬争先创优精神。要开展好争先创优活动,我们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立足自身的实际,真抓实干地工作,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全力推动“争优创先”。其次,要有新的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发展的战略高度,使我们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第三,要有开拓创新的胆略。要勇于创新,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挖掘创新潜能;要勇于面对现实,敢于解决问题,要冲破思想的僵化和墨守成规的束缚,树立敢为人先的胆略、开拓创新的意识。

所以,在今后学习和工作的岗位上我要不断解放思想、努力学习,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成为党的一员这个目标而不懈努力。

此致

敬礼

汇报人:江xx

第7篇:“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建设方面”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在高等院校开展“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校党委《关于开展 “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开展“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建设方面”问题专项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校党委《关于开展 “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工作组。

组 长:牛丽娟

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刘东义常务)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

组 员:各总支负责人、监察审计处处长、思政教研部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安全办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团委书记。

三、方法步骤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11月18日—11月30日,在集中专题学习活动的基础上,工作组成员在查摆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过程中,进一步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省委及上级党组织印发的与“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建设”有关的文件,温习学校印发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工作。

2. 查摆问题。对照 “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建设”方面的治理内容,对照巡视反馈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各支部、各总支、各部门组织查找学校党委、纪委层面,党总支和党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找校级领导干部、中层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师生存在的问题;查摆的事项28日前报党委工作部(支部由总支汇总)。

3.制订查摆问题整改清单。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明确问题整改的牵头部门和牵头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制作“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建设”方面问题整改清单,于11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实施整改。按照问题整改清单实施整改,在12月15日前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5. 撰写工作组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与监察审计处共同填写《高等学校 “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总结与汇总表于12月15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继续整改并整理整改材料。2016年12月16日一2017年1月19日,对第一阶段未完成的整改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整理巡视整改和第一阶段整改材料,迎接卫计委督查组对学校工作的督查。

7. 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任务。针对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巡视组反馈的问题以及督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围绕问题,强化机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开展制度建设,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长效机制。

三、查摆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完成时限

(一)党的领导弱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深入方面。

1.在中央和省委多次组织开展“小金库”、兼职取酬和违规发放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下,校级领导干部仍然违规兼职取酬,学校超标准发放津补贴,滥发劳务费,少数系部私设“小金库”。

整改措施: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和政策研究。深入学习《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中纪委《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函》(皖人社函〔2013〕159号)等相关文件,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安徽省委的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二是针对巡视组所反馈的问题,逐条逐项坚决整改:①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对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按照“皖财资〔2013〕501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审批备案等手续,加强校办企业的管理;对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按照卫计委整改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②全面开展津补贴、劳务费等发放自查工作,并针对问题立行整改,严格执行上级规定,领导干部带头,坚决清退无发放政策依据或超标准发放的费用;③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追缴发现的“小金库”资金,对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严肃查处。三是针对出现的问题修订和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杜绝有关问题的再次发生。四是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加强政策调研,杜绝决策与政策规定之间的偏差。

责任领导:牛丽娟、刘东义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2.根据学校提供的资料,目前共有6 8名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在不同的行业学会、协会及企业中兼职,其中取酬有4人。

整改措施: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整改:一是对学校因当时工作需要而安排在校办企业担任职务的领导干部和职工,学校研究免去职务;在工商有注册登记的,由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同意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是经校党委研究,副校长曹元应同志分管校办企业工作,继续担任安徽园丁教育卫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由学校报请卫计委审批。三是已通知所有违规经商办企业(含独立和合伙办企业)在职党政干部,限期于2016年8月18日之前停止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并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在职行管人员(特别是处级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中介、社会团体兼职(含取酬和不取酬),限期于2016年8月18日之前辞去兼职,并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业务相关的兼职,不影响本职工作,不获取报酬, 8月18日前向学校分管领导提出到有关单位兼职的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从事兼职工作。六是对个人报告兼职取酬人员的情况进行甄别,确定其行为是否违规;违规取酬的人员,传达卫计委的整改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其向兼职(任职)单位清退所取的报酬;甄别确认不违规的人员,不进行报酬清退。七是在本次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未如实报告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情况的,今后一旦查实将依规依纪从重问责处理。

行业学会、协会兼职问题的整改:按照卫计委《关于落实行业学会和协会不规范问题整改任务的调整》(卫人秘〔2016〕346号)文件要求,对校级领导和已退休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在行业学会协会兼职超过1个、兼职超龄超届等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副处级干部行业学会、协会兼职由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责任领导:刘东义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相关部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3. 校领导及少数中层干部在《安徽卫生职业技木学院学报》担任编审职务,每年六期,按工作量每期领取100-500元不等的编审费。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定和无实际工作量的给予清理。二是完善修订学校对学报的管理制度和学报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监督。学报社每半年上报一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部门每年对学报报社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监督学报报社合规合法经营。

责任领导:王润霞

牵头部门:科研办公室 责任部门:科研办公室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4.个别中层干部办公用房存在超标

整改措施:一是加大对全校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大家对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思想认识,在全校形成主动接受监督、制止奢侈浪费、积极配合自查的良好氛围。二是对存在个别人员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校办将于8月底前拿出具体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退和整改,确保巡视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三是严格按照要求定位办公场所(整改后)及人员,并以告示牌告示,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告示牌情况及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全校干部职工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贯彻各项工作纪律。

责任领导:曹元应

牵头部门:校长办公室

责任部门:校长办公室、相关部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5.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系部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及时修订、完善。

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修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责任领导:牛丽娟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校长办公室、各系(学)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不力,党委和行政班子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缺位越位,民主集中制执行不严,未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方面。

6.班子成员分工不够科学合理,职责不够明晰。

整改措施:一是以科学定位,各司其职,各尽所长为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分工调整;二是按照学校工作任务,全面、准确地表述班子各成员的岗位职责;三是印发班子成员分工、岗位职责的文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责任领导:牛丽娟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7.党委书记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校长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违反省委关于“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其他班子成员分工长期没有调整。

整改措施: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已经分工调整,党委书记不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校长不再分管财务工作。因现任校长即将面临退休,其他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调整,待新校长上任后统筹考虑。

责任领导:牛丽娟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8.“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等制度执行不力,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会前准备不足,酝酿沟通不充分,会议效率不高,一些问题议而不决。

整改措施:一是修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三重一大”事项;二是进一步规范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三是进一步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提交集体决策前,要对提交研究决策事项涉及的政策法规、相关单位的成功经验、学校现状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要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研究问题的解决建议或方案,并附相关政策依据和其他调研材料;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以便与会人员作好议事准备。四是提交集体决策的议题,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通过会前充分沟通、酝酿,提高会议效率,杜绝议而不决。

责任领导:牛丽娟、陈命家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校长办公室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9.有些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应经校办公会研究的事项,没有经过会议研究,没有按章办事。学校职称推荐、新校区建设、图书馆工程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未能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教职工意见较大。

整改措施:一是修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二是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专家评估、咨询意见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意见、建议,要作为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的重要依据。

责任领导:牛丽娟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校长办公室、工会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力,纪委未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方面。

10.对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落实不够,2013年1月至8月,校党委没有召开过党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专题研究部署少;疏于对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重要人群的监督。2015年下半年,校党委会没有研究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班子成员未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的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检查少,不愿管、不敢管。

整改措施:一是每年党委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次。年初,按照中央、省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中期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是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中共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针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完善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所分管的各项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分管领导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三是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重要人群的监督。①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立、改”工作,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②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③班子成员切实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守法、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责任领导:牛丽娟、刘东义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各党总支、各部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1.纪委主动发现问题和查办案件不多,对职称推荐、教职工兼职取酬、滥发劳务费(逐年提高)、招标采购及校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未及时报告、制止和纠正。

整改措施:一是增强责任担当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全面从严治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担负起党章赋予纪委的监督责任。二是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定位监督执纪问责,做到严以监督、善于执纪、敢于问责。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的监督。三是加强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监督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紧紧盯住“关键少数”,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处置。校纪委负责人经常与校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会商解决的办法。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发现指出的问题不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及时请示报告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四是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以问责倒逼主体责任的落实。五是持之以恒加强反“四风”工作。深入开展党规党纪教育,扎实抓好“酒桌办公”等专项整治,强化隐形四风问题监督,严格公务支出和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监督,坚决预防和查处侵害群众合理利益的腐败问题。六是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规范、认真核查信访反映问题,对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查处信访核实的违规违纪问题。

责任领导:刘东义

牵头部门:监察审计处 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处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2.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少,纪委没有年度工作计划,年中也未开展督查,工作推进力度不够。

整改措施:一是校纪委协助校党委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学习贯彻上级重要部署和文件精神,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态,明确重点,采取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是纪委和监察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分开制订,并抓好落实工作。三是每半年一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任务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书》执行情况、专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的督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督查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存在问题多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到位。四是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强化“守底线”教育监督。

责任领导:刘东义

牵头部门:监察审计处 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处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3.纪委未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督促党委及时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

整改措施:根据省卫计委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等文件精神,协助校党委和行政,修订完善安徽医专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工程建设、经济合同、政府采购、物资采购等8项经济活动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梳理内控制度“立、改”目录,2016年新建14项制度,修订完善13项制度,同时,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任务落实工作,构建“不能腐”的廉政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责任领导:刘东义

牵头部门:监察审计处 责任部门:监察审计处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4.纪委“三转”不到位,纪委书记仍然承担学校其他事务性工作。

整改措施:一是纪委书记只分管纪律检查、监察、审计、信访工作,不再分管其它业务工作。二是纪检监察专职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评标、人员招聘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等业务性工作中只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责任领导:牛丽娟、刘东义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 责任部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处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四)不重视思想道德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进”工作(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落实不到位方面。

15.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的方法不多,措施简单,力度不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够深入细致。

整改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中心组学习、网络学习、干部培训、教育基地学习、廉政现场学习等传统教育方式;二是把政治思想教育融于专题工作会议和各种活动,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三是注重干部职工思想的疏导调节,注重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注重与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方面:一是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召开思想政治理论课研讨会,拟定课程建设与教改“十三五”规划,建立教师培养机制,推进课程建设与实践教学改革。二是加强辅导员的业务工作培训,提高教育实效,修订辅导员考核办法,将工作创新作为重要考核项目纳入,分服务专项建立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打造一支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善于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队伍。三是研究与构建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政教育育人途径,发挥新媒体的优势教育功能,加强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建立安徽医专微信公众平台,出台管理规定,实施专项管理。四是多举措打造校园文化品牌活动,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优化青年志愿者活动、“三下乡”活动、医专讲坛等已有校园文化品牌,以提升学生职业素质为目标,打造新的校园文化品牌活动;五是修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点分项开展大学生综合素质认证改革,引导学生自我教育;六是坚持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做精特色工作、做细基础工作,做到细心辅导、细心服务,真正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日常服务与管理之中。

责任领导:牛丽娟、王劲松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党委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各总支、各支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五)党委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一会一报制”落实有偏差方面。

16.各总支(部门)及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门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相应向校党委、省教育工委(卫计委党组)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落实不到位。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学习《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皖医专党〔2016〕3号)文件精神,强化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的工作责任;二是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2017年党建工作计划和党建工作考核,年度工作中加强工作督导与检查;三是在12月底前,各总支(部门)开展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的自查;各总支及校党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相应向校党委、省教育工委(卫计委党组)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

责任领导:牛丽娟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各部门、各总支

整改期限:2017年1月15日完成;长期坚持。 17.报告会主办单位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讲座的主要内容审查不严,防范意识形态问题的警惕性不高。

整改措施:一是组织学习《安徽医专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管理办法》,明确报告会、论坛、讲座举办部门的管理责任;二是按照制度规定详实填写《安徽医专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审批部门和审批领导要对《审批表》中“报告(讲座)主要内容”和“报告人情况”进行严肃审查,未按照学校制度要求填报的,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领导:牛丽娟

牵头部门:党委工作部

责任部门:各部门、各总支

整改期限:2017年1月15日完成;长期坚持。

(六)抵御非法宗教渗透工作不力方面。 18.抵御非法宗教渗透工作仅停留在宣传、信教学生摸排关注上,后续工作力度不够。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大学生马克思主义“四观”即“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和理想信念教育。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栏、标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学生抵御非法宗教渗透能力;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中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二是对宗教信仰的学生摸排造册。摸排学生及家庭成员宗教信仰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对有宗教信仰的学生重点关注。三是对有宗教信仰的学生“一对一”结对子帮扶。各系部总支对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安排系部党政干部、教师党员、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与其 “一对一”结对子,进行帮扶和谈话,加强对这部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要求他们加强自律,自觉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国家法令法规。四是关注重点人群。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有外籍教师授课班级学生等重点人群的排查与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其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不让非法宗教渗透有可乘之机。五是进一步落实信息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安全信息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从事学校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校的安全稳定情况,特别是深层次、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学生信息员发现安全问题第一时间向安全办及学生处老师汇报。六是应急行动制度。建立一支应急行动队伍,当出现非法势力蛊惑在校大学生从事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煽动策划校园内群体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向高校渗透及学生中安全隐患等事件时,及时处理问题。七是建立“抵御非法宗教渗透工作”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王劲松 牵头部门:学生处

责任部门:各总支、安全办、团委、各部门 整改期限:2017年1月15日完成;长期坚持。

五、纪律要求

执行校党委《关于开展 “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纪律要求。

附:安徽医专“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建设方面”问题整改清单

中共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第8篇: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思想汇报

尊敬的党支部: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现在正进入查摆问题阶段,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乡镇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在坚持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一言堂”问题。一是党政一把手不耐心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存在班子成员发言未完时就打断的现象,影响了班子成员积极性的发挥;二是未能坚持普通党员、干部群众列席党委会的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工作、重大决策时,听取基层站办事所、村(社区)干部意见不足,造成决策失误,导致镇级债务新增现象较多;三是在接受上级工作安排时有“讲条件”现象,而安排下级工作时有不分青红皂白,不听辩解,只重结果的现象。

第二、在履行党建职责方面有监管“不严”现象。一是在自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做得不够好,有时认为能在一起工作是一种缘分,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失去亲和力,对同志的缺点和错误点到为止,不一针见血地加以批评制止;二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特别是村(社区)干部上,听取村两委班子意见较多,听取群众意见少,造成把关不严,致使个别村班子不团结,干部作风不实,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在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干部存在违纪违法现象。三是党内生活要求不严,党内生活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上有对领导“放礼炮”,对同志“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的现象。

第三、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职责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对干部的廉政教育不够,惩防体系建设及作用发挥不理想;二是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管理不力,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和不正之风缺乏警惕,导致个别干部损害了群众利益,甚至贪污公款,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汇报人:xiexiebang

2014.08.02

第9篇:区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谈话情况汇报材料

区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谈话情况汇报材料

一、领导班子总体评价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疾控中心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学习资料,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一二八二”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狠抓疾控中心各项建设。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业务工作和听取建设性意见建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做到了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增强了事务公开的透明度和职工参与管理的力度。班

子成员做到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了工作互相支持、相互补台;要求职工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有力的促进了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具体表现

1.形式主义及其具体表现

2.官僚主义及其具体表现

3.享乐主义及其具体表现

4.奢靡之风及其具体表现

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按照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疾控中心职能定位,突出疾病预防控制特点,研究制定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党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并对成员进行了具体分工,为全面推进教育实践

活动奠定了组织基础。

2.认真开展学习活动,着力提高干部职工认识

以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文件及主要领导讲话、党的群众路线经典文献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一方面强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确保学时充足。周密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努力克服工学矛盾。3月26日-4月14日,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学习资料,提高干部职工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刻内涵。

3.扎实推进实践活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积极制定征求意见方案,认真开展征求意见活动。在办公楼大厅设立征求意见箱,征求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意见建议。

根据方案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带领所分管服务窗口科室,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通过向部分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建议信、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密切联系群众,尤其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研了解被服务对象思想动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今后整改落实、推进工作的重点方向。共发出“四风”问题征求意见表160份,回收160份。其中收集到意见建议共6条。

把征求到的意见带到学习讨论中,认真分析原因、查找症结,能改的马上改,群众反映普遍的马上改,一时不能解决的,研究整改措施,逐步予以落实。

4.“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突出工作亮点

按照区委活动办公室要求部署,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党支部一班人带头深入基层调研走访。结合当前全区开展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工作,4月15日,

疾控中心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义工前往所包靠村居九龙街道西河下村开展“党员干部义工日”活动。20余名党员干部对西河下村的主次干道、屋前屋后、水塘四周进行了大清扫,并出动推土机、挖掘机40余台次,拖拉机60余台次,清扫垃圾4000多立方。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村内环境更加整洁有序,有力推动了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并利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等宣传日,组织免疫规划、传染病防制、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科室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全区新老城区、中、小学校等人群集中区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服务台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当面讲解各类传染病的症状、传播途径,以及如何预防等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下步整改计划

区疾控中心教育实践活动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区委的要求、群

众的期望相比,与疾控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集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充分,学习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没有很好统筹业务工作和学习教育,一些党员干部因忙于具体工作难以落实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二是征求到的意见不够尖锐。从目前征集的意见建议看,在数量和内容上都比较有限,尖锐性不强,说明群众提意见、讲话的顾虑依然存在。三是工作开展不够平衡。集中交流、基层调研、走访等活动有待深入。四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对外宣传还不够,没有充分依托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及时将本单位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出去。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区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抓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项工作的落实。一是继续深化学习,进一步夯实思想基础。坚持把学习贯穿于教育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不断扩展学习内容,不断创新学习方法,

增强学习效果。二是继续深入调研,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在前一阶段调研和书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研,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面对面、背靠背、心交心,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的意见建议,认真抓好已征求意见的梳理汇总,分类提出整改责任书和整改时限,为进一步对照检查、开展批评、解决问题打好基础。三是继续加强宣传,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利用各种载体,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宣传好经验、好做法。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党员干部学先进、转作风、树形象,不断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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