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政府的建设

2022-08-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论诚信政府的建设

论“以人为本”的诚信政府建设问题及原因

摘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之一,法治政府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政府。因此,政府的诚信建设事关政府的威信、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领域,还存在着大量政府失信的情况,反复无常的政府行为在不断消弱政府的执政能力的同时,也不断使民众丧失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因此找出政府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才能有的放矢地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真正实现“人本思想”的社会化。

关键词:诚信政府;信赖保护;行政行为

文献标识码:A

对信赖保护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是德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世纪中后期开始,信赖保护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行政信赖保护是指行政过程中,政府在作出某种行为、承诺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活动之后,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由此所形成的法律状态,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的既得权益和合理预期加以保护,否则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建诚信政府,提高政府行为的公信力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行为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而相对人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度直接关系着政府行为的诚信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过程中,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行为反复无常,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面临着信任危机。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今天,如何提高相对人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度,保证公众的信赖利益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我们当前和今后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1诚信政府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民无信不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早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老祖宗就留下这样的警言,告诫历代统治者政府诚信的重要性,也就是要求政府要对人民讲信用,政府对人民不讲信用,人民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人民对政府失去信任,政府就不能存在。这个简单的道理也在历史的长河中得以检验,充分证实了“诚信乃立政之本”这句古话。

目光移至当今中国政府,法治政府、“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等这些词不断出现在各大媒体以及学界的研究成果之中,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确保民众权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历届中央乃至地方政府共同奋斗的目标,也是民众翘首以盼的美好治国蓝图。

早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就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枢纽,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2013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效率,政府说到就要做到,不能“放空炮”。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民众对政府的信誉度和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的行政诚信建设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所谓诚信政府,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此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方式的政府。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我国政府的诚信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民众对政府的期待往往随着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和“随意性”而发生着改变,民众的信赖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甚至于不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质疑,政府的诚信建设任重道远。

2当前政府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政府政策缺乏连续性

众所周知,政府的行政管理事务多而琐碎,虽然目前我国已出台了诸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但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对所有的行政事务进行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据往往是政府因地因时制宜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政策,这些政策具有灵活性、易操作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地方政府的政策往往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甚至有些政策的制定缺少对现实问题的研究,这往往是不少地方政府的通病,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限内,为了捞取所谓的“政绩”,势必会提出自己的一套观点,制定出一套在其看来既能惠民,又能增加其政治资本的管理措施。不可否认的事,有些政策的制定确实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民生工程的发展。但是也有不少政策往往带有随意性和盲目性,这些政策往往难以落实。即便是一套好的政策,在下一届领导班子的眼中情况可能并不乐观,存在一届官员一套政策的情况,很多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时未考虑关联性和前后衔接,有的甚至是前后矛盾,出尔反尔。正是因为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未来缺乏坚定的信心。

2.2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不规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就是对当前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要求,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政府的执法行为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的民众,但近年来因政府的执法行为导致“官民”直接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是关键,而要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政府诚信是前提。这就要求政府“会用权”、“用好权”,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了政府更好地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法律赋予了政府较大的自主管理权,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就可以无所顾忌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政府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要做到谨慎用权,规范用权,适度用权。但就目前社会现实来说,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还不是很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责不明确,存在行政越权行为,特别是在一些联合执法中情况尤为明显;二是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有些政府工作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如监管不力等;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办关系案等。

2.3服务型政府理念难以落实

“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政府职能转变时,要将民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对政府的地位和职能做了明确的定位,政府虽然是社会的管理者,但更应该是经济发展的掌舵者和民众的服务者,服务型政府的职责应该围绕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两个方面。在经济建设方面,政府要做到“抓大放开”,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政府不能过多地、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有些地方政府却不惜牺牲国家整体利益,采取种种非正常的手段,肆意介入经济活动,完全把“公仆”的身份忘在脑后。在群众利益方面,作为服务型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但实际上,有些地方官员好大喜功,承诺过多,实事不落实,好事没办好,失信于民。诸如此类现象如果不加以克服,必定严重破坏国家和政府的信用。

2.4行政公开落实不到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行为应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群众的监督,在重拳惩治腐败的今天,更要求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信息公开化是诚信政府建设的基础。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走政务公开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公开的程度还不高,公开的面还不大,这阻碍了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某些地方、某些机构、某些环节暗箱操作的形象仍屡禁不止,政府和民众完全处在信息不对称的两端,公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维护,势必会削减政府的威信。

3政府诚信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官本位”思想遗毒的影响

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政府都是居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上层,为官者高高在上,而普通民众只是政府管理的对象,这种不平等的官民关系往往会导致政府很难取信于民,政府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大包大揽,权力过大、职能过多,完全是一种全能型政府的状况。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被党和政府提高到很重要的战略地位,“命令——服从”型的政府管理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权益的保障,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已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大量增加,主体地位平等已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但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政治体制改革较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政府官员的心中,一些地方政府还是习惯于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实施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过大的政府权力和过多的政府职能难免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寻租,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政府陷入诚信危机。

3.2“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政府行为的随意性过大

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行政主体根据授权或委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程序法律关系当中,由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行政机关则属于相对劣势的一方。但长期以来我国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一直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过于强调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优势地位,而淡化了程序法上的弱势地位。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程序正义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法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際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但是“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往往会行政主体的权利过于集中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政策往往由于执法者、当权者的个人喜好而随意变更,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措施往往是行政管理的常用手段。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只能处于一种被动的配合角色,而很难通过程序性的权利进行抗衡。

3.3惩戒机制不完善,政府失信成本过低

虽然有《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规制,而且《宪法》也赋予了人民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等权利,但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对由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误、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时,没有健全的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甚至在现代社会还会出现“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违规或违法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不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实际中,对于政府失信的行为,往往也只是给予相关的责任人员警告或象征性的行政处分,或者是不痛不痒的经济处罚或法律惩处,这种做法很难有效遏制政府诚信行为的缺失。

总之,诚信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条件,更是改善官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民众的信赖利益保护是民主政府、开明政府必须考虑的事情,政府只有做到诚信,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王晓璐.浅析行政法治视野下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的契合[J].公民与法,2012,(12).

[2]徐洁明.信赖保护与诚信政府建设[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10.

[3]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

作者:张攀

第2篇:试论政府诚信的研究方法

摘 要 传统的政府诚信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发现诚信现象,提出诚信问题,解析政府失信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传统方法使得对政府诚信问题的研究陷入僵局。新的研究方法利用帕累托经济学理论,对政府诚信的本质重新下定义,即社会和谐,并论证和谐是政府诚信的总衡量标准。

关键词:政府诚信 诚信邀约 社会和谐

一直以来,政府诚信与否总是牵动着公众最敏感的神经。近年来随着一些政府的失信事件的发生,公众针对政府诚信的讨论和研究逐渐深入。

公众总是先注意到政府失信的事件发生,从政府失信的方面方开始分析并得到以下类似结论:政府在某某方面,存在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建议,试着替政府寻找解决的方法。这是传统的对政府诚信的分析方法和路径。以下是国内学者对于政府诚信的研究觀点。

首先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诚信问题。诚信是政府的固有品质,但由于受到“道德风险”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双重困扰,政府极易诚信缺失而损害社会民众的利益。尤其在受封建思想影响极深的我国,“官本位”思想严重,长期靠行政命令甚至是长官意志管理社会事务,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建设政府诚信要注意三个方面:(1)确立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2)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推进政务公开。(3)健全政府诚信的监督制约机制。(4)明确政府不诚信的赔偿和赔偿责任。(5)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推进反腐倡廉 。

有的学者则更为细致地分析了政府的失信原因,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议。

政府失信的原因:传统文化的负面效应是政府失信的文化因素;委托——代理问题是政府失信的制度根源;社会的变迁是政府失信的社会根源;认识偏差是政府失信的公众因素。

实现政府诚信,要完善必要的制度来形成约束:完善监督政府体制;完善私有财产权制度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和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完善与政府合同相关的制度 。

公共政策在执行阶段,问题依然不断,结果往往没有达到政策制定者的预期目标。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可分为以下三方面:(1)政策执行体制的问题。如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单一化;公共政策的制定职能与执行职能的断开;公共政策执行体制的混乱。(2)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存在四种现象:机械执行、野蛮执行、扩大执行、中断执行。(3)公共政策评价体制中的问题。评价标准模糊;评价标准偏差;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效果无效 。

对政府诚信的传统的分析方法和路径,是从现象出发,提出问题,找到问题对应的政府诚信方面,然后提出建议和对策。衡量政府是否诚信的标准是政府的行为以及行为造成的结果。通过传统途径分析公共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现,政府的失信现象是由于政府在某方面,诚信机制体制存在问题,从而使政府不当的行为直接引发了政府失信现象。诚信体制的构建和诚信机制运行,无不和人有关,人的因素占支配地位。笔者认为,政府是否诚信不仅仅取决于政府公务员作为社会人的表现——社会人诚信与否,同时也取决于政府作为管理者——管理人的诚信与否。

我们都知道,当问题的主要原因涉及到人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素质意识等因素时,问题总会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政策总有一定的超前性,而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公众意识总有相对的滞后性,于是两者之间的一定规模的冲突总会存在。思想素质的提高并与政策相适应等是一个历史过程,而非简单的朝夕之间可以实现。

于是,按照传统的分析方法和路径,对政府诚信的研究陷入在“发现问题—提出方法—执行—新问题”的僵局内。

现在我们换一种方法或者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公众心中的政府诚信是什么?他们最关心的政府诚信是哪些方面?或者说公众最希望政府诚信能带给他们的是什么?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站在人民的角度来看,赋予政府权力的行为初衷,是寄希望于政府,希望政府能集中的运用这大权力,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人民向政府提出的承诺或者诚信邀约。

那么从政府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开始管理国家事务,调整社会各阶层关系开始,政府便是接受了这承诺邀约。于是,我们就能这样理解,政府从一开始便向人民立下了承诺,可称为始承诺,大承诺。这个政府承诺是否兑现,成为衡量政府是否诚信的最重要标准。这样就可以回答上面的问题:公众希望的政府诚信,是能带给他们权利和利益上的,令公众满意的回报。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身处民主发展比较好的社会中,公众能在权利和利益两方面同时得到满意回报的时候并不多。大多数的时候,公民不得不做出二选一,甚至被动的选择低程度的任一回报,现实结果往往与公众的期望之间有一定差距。差距就是我们所谓的社会问题 。这样看来,政府的承诺并没有真正兑现,政府存在失信于民的现象。

其实,上面的推理,犯了理想主义错误。简单说,如果把公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看作社会资源的话,那么按照经济学经典理论:帕累托最优现象,来看待所谓的“令公众的满意回报”,那是一种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身处在社会中的人,他的利益实现和权利保障必定会影响到另外的人,那么能同时令他和他自身之外的人都满意的几率,只存在于理想之中。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看待“令公众满意的回报”的真正含义:是徘徊在帕累托最优状态边缘的回报。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建议与要求。笔者认为,所谓和谐,就是徘徊于这最优状态边缘的那种社会整体满意。

这样来看,政府的承诺应该理解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如政治和谐,经济和谐,文化和谐等。无论哪方面的要求,人的和谐是分不开的,而人的和谐与否又回归到人的素质和思想觉悟等的因素上来。对比着国际社会形势以及我国历史上的社会状况,现阶段我国虽然仍旧存在一些社会问题,而且新的社会问题总在不断出现,但是总体上呈现和平稳定的社会状态。无论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人文等任何一个方面的发展状态来看,现阶段我国公众的素质是与之基本相适应的。

可想而知,随着社会公众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对于和谐理念的理解越来越深刻,对社会和谐程度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的条件会越来越苛刻。那么,政府势必要审时度势,更新自身观念,努力建设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现状,满足公众要求的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承认,中国政府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即科学主义发展观。

这样来分析政府有无兑现自身承诺的话,答案是肯定。但是现实中,我们如何解释政府的失信现象?

按照传统路径分析的政府诚信失信现象,是从对政府失信行为的研究出发,然后针对政府失信行为造成的结果,这两个标准确定了政府存在失信现象。按照新的分析路径来看,社会和谐现状是和政府各方面的建设行为是分不开的。政府的行为有积极的、消极的,自然,行为的结果出现好的与坏的。当好的行为结果远大于坏的行为结果时,社会公众的普遍满意度便接近了“帕累托理想最优状态”,这时就是我们说的社会和谐现象;而当坏的行为结果或者好的行为却造成了坏的结果时,而且这结果占据了主流时,政府的诚信便存在了大问题,失信现象频发。新的分析路径没有局限于对政府失信现象的研究,而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把政府诚信作为一个整体目标去研究,即以是否实现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府诚信与否的标准。

总的说,传统的分析方法过分着眼于对政府的失信现象研究,属于“点”的研究,而新的分析方法,通过研究整个社会的公众总体满意度来衡量政府是否诚信,是“面”的研究。这样,我们解释上面的问题。政府对公众的大承诺,是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而真正的社会和谐并非理想的毫无矛盾和冲突的状态,是包含了一定量的社会问题的状态。政府的失信行为以及造成的结果,包含在这些社会问题中。

(作者: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

注释:

赵小芹.政府诚信问题研究.

李刚.论政府诚信与制度约束.

杨明军.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

作者:孙 颖

第3篇:诚信政府建设的对策

政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应尽快“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如何提升政府公信力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阳光政府,以公开促公信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一是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地设立专职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二是不断扩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方式,将教育、卫生、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以及公共政策决策、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全面、主动地对外公布。三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通过设置“政风行风”热线、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省(市、县、镇)长信箱”、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形式来不断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基层民主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一是推进基层事务公开。村级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人、财、物等事务,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公布,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二是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村级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实行民主决策。决策程序各环节参加人数及赞成率必须达到一定的量化标准。行不成决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三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干部群众的行为。通过制度建设来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并不断提高村民的自治水平。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监督权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对于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工作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民主决策。同时,要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保证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上级纪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基层单位纪委书记,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单位纪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三是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政府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积极培养高素质的传播者,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权力监督和制约中的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扩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监督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功效。

二、建设法治政府,以公正立公信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明确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政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二是严格行政执法。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三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大力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思维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并严格依法办事,带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提高政府执行力,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干部考评机制。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规范、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的政府执行机制,使各项工作环环相扣、紧张有序、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执行力、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全面、科学、动态的监测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官员的薪酬和升降相结合,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考核机制,有效地提升政府执行力。只有提升了政府的执行力,才能让公众感受到政府是有所为的政府,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健全政府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完善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除了《国家赔偿法》以外,没有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尽快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并将政府失信的惩戒责任落实到具体官员头上,有效防制政府官员的随意失信。二是建立公务员的信用审议制度。政府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将公务员的信用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述职评议的重要指标,对公务员失信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因失信行为而被扣分者累计到达一定分数时,不得提拔任用或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建设服务政府,以服务促公信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首先,要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简政放权,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效率。其次,要切实摆正政府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最大程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赢得社会的共识。最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从而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相关政策,制订并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增加竞争,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政府要制定出台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三是建立健全公众公共服务评价体系,每年对外公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并将其完成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目标考核内容,加快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格局。同时,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效果的跟踪反馈制度,明确对公共服务活动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规范问责操作程序,健全社情民意沟通渠道,扩大公众在公共服务问责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制度

一是不断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各级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二是改革政府支出制度,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住房、公共文化、农业水利等重点领域的财政投入,确保各级财政支出三分之二以上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健全公共服务财政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增强财政经费投入和使用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为了有效调节和保障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就必须强化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而受影响。同时,加大国内相对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支持力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济源市委党校)

作者:杜丹

第4篇:论诚信政府的建设__论文

******大学自学考试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生毕业小论文

论文题目 姓名 学号 年级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

xxxx 1

7 月

25 日

第 1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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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

本毕业小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小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毕业小论文(设计)成果归浙江工业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学号 作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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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9902045

(手写有效)

日(手填时间)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

xxx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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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和支柱。现今我国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使得建设诚信政府成为时代的强音。由于相关体制、制度和公务员信用意识等的缘故,可以从加强诚信观念建设、制度建设、行政公开、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诚信运作机制、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等方面来着手打造诚信政府。

政府诚信,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官员及其行政决策,本着“主权在民”的思想还权于民,充分体现人民的基本意愿,全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恪守承诺,不失信于民。政府信用的好坏对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它是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政府诚信的缺失,会导致社会上企业、个人诚信体系无法很好的建立。因此,打造诚信政府的任务尤为迫切,成为时代的呼唤。

关键词:政府;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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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6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内涵和作用………………………………………6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内涵„„„„„„„„„„„„„„„„„„„„6

(二)政府诚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7

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8

(一)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创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首要前提„„„„8

(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8

(三)建设信用政府是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8

三、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的现状…………………………………………9

(一)行政体制不健全„„„„„„„„„„„„„„„„„„„„„„9

(二)政府权力过大,行政过程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9

(三)政府行政人员缺乏诚信思想和观念,存在腐败现象„„„„„„„„9

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10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10

(二)加强对政府诚信的监督体系建设„„„„„„„„„„„„„„„10

(三)加强全社会诚信观念建设,强化行政人员的信用品德„„„„„„11

(四)加强政府诚信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11

(五)大力加强政府政风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11

语………………………………………………………………12 主要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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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论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 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 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 建设社会主义釉 皆 文化。可见, 诚信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个热点, 这无疑对在社会啵信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溅信提出了新的要求, 尤其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无沦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还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内涵和作用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内涵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是社会诚信的典范。我们应当明确政府诚信的基本内涵与要求,充分认识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才能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打造行为规范、高效、廉洁的诚信政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①具体地说政府诚信应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路线、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稳定连续。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意味着与社会立下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必须得到政府本身的共同遵守,政府才有诚信可言。政策越变化无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任就越弱,政府诚信就越低;政策使用的覆盖面越广,延续的时间越长,政策的诚信度就越高。

(二)行政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政府出台政策,建立和实施一套规则,就是为了同等地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公民,保证政府遵守对社会契约的承诺。减少行政行为中的暗箱操作和主观性、随意性、片面性等失信行为,进行"阳光操作",监督权力运行,确保行政行为的有序进行,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诚信行为运行机制。

(三)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按约(章)办事、信守承诺。政府守约行为是政府诚信的脊梁。"诚信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和克服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作风,尽量减少政府行为失误和违约现象的发生;做到按规则办事,信守社会承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立行政许可信用;要办事有章,言而有信;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政府诚信平台,让所有的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制裁失信,激励守信,要做诚信的模范。

① 王良.社会诚信论[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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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管理要为社会提供诚信环境。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功能,政府要在其管理职能中,为社会提供诚信环境。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准确及时全面完整的公共信息产品,提供诚信制度保障,构建社会信用基础。

(二)政府诚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命不从"。显而易见,政府诚信既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政治社会资源,更是一个政府的为政之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仍是至理明言。政府就是要靠正确的政策理念、诚信的人文精神去取信于民,团结人民。因此,政府诚信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②

(一)政府诚信建设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之和谐。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是一种需要秩序、规则和信用维系其正常运行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交易和经济竞争过程中,需要市场主体尊重契约和合同,遵守等价交换、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这些原则,市场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市场经济就不能稳定健康发展。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规则的建立、信用的构建,单靠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自身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赖于政府和政府信用。

(二)政府诚信建设有利于政府实现社会治理之和谐。政府诚信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人民对政府的接受程度和对政府治理的认可程度,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诚信政府的行为是守约重诺、为了公共利益的,其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其治理就具有正当性。诚信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

(三)政府诚信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和谐。③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和政府诚信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政府的诚信状况良好,社会就稳定,经济就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诚信就是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评价。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因此,政府必须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②③ 赵爱玲.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M] .山东人民出版杜,2007.

王和平.论政府信用的地位与作用[J].新东方.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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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创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首要前提。

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划分为政府、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关键和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政府体现着最高信用,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其他各项信用的前提条件。政府讲不讲信用,守不守规矩,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一个政党、政府缺乏信用,就没有号召力,没有权威,并且会带坏社会风气。因此,规范市场一定要先规范政府行为。面对当前更趋激烈的市场和区域竞争,作为一级政府,必须以加快信用建设为己任,提高政府信用意识和规则意识,照章办事,依法行政,树立政府良好的诚信形象,给社会信用做出榜样,才能增强群众对社会的安全感以及对规则的认同感。

第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在经济学家更进一步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确实,政府信用问题已经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越来越突出,当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越来越强烈,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状况。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政府信用度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我市经济结构大幅度转型、经济不断向外拓展、社会结构深刻转化、城区空间结构加速调整、文化资源不断整合的过程中,政府信用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第三,建设信用政府是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总是流向稳定、安全、具有良好社会信用的区域。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只有建立良好的政府信用,带动社会信用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形成对国内外、区内外资本、技术、人才的聚集效应和吸引力,才能创造出无限商机,促进经济繁荣,从而增强我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一个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高低,已经越来越成为体现投资环境优劣、决定区域经济竞争力强弱的关键因素。同时,良好的政府信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郑州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各类体制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不断涌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产生了新的挑战。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使政府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使政府有效地动员各类资源,集中全社会力量,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使群众碰到问题时,能够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倾诉和解决,群众情绪能够以正常的渠道和理智的方式进行化解,防止过激行为,从而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我国政府诚信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诚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政府诚信的建设力度, 使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力有所提高。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公民与政府不对等地位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还不够长,对政府诚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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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诚信建设还比铰滞后,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行政体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内部规划不科学,机构设置、人员结构不合理。政府部门重叠,职权交叉,责任混淆现象普遍。“吃财政饭”的冗员过多,增加了财政负担及产生矛盾和摩擦的几率,降低了政府和全社会的效率。其次,决策的非可行性。在基层政府的现实决策中,集体研究决定的是挡箭牌,实是一把手说了算;决策后,结果与初始目标大相径庭;还有的地方政府决策前不慎重、不严谨,在执行过程中频繁修改变化,致使公众无所适从。

(二)政府权力过大,行政过程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

权力过大,不仅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插手本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事情,从而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使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成为可能,而且也意味着他们被赋予了超出其能力的责任,结果必然导致政府陷入诚信危机。④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有关政权机构彼此之间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确保诚信的法律制度安排,还存在许多空缺,政府诚信还没有成为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道德规则。政府诚信法规不健全,就不能有效地约束和惩戒失信、激励和保障诚信的行政组织和官员。政府诚信属于政府道德的范畴,只有将它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才能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心理约束,规范行政行为,依法承担自己行政过失责任的作用,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三)政府行政人员缺乏诚信思想和观念,存在腐败现象

由于行政人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原因,有的理想信念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薄;有的“官本位”意识浓厚,特权观念、等级观念、宗法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受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有的信奉腐朽的权力观,“用权为民”的执政理念缺乏,认为“有权就有一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公务员自身素质存在的如上种种问题,使他们在政务活动中注重权力的行使,不注重责任、义务的履行;只强调结果,不注重程序合法,以致违法行政,失信于民。

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 ④ 马国清,彭爱群.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与治理.[J].理论界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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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中央政府要加强经济社会事务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维护国家法制统

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二)加强对政府诚信的监督体系建设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政府信用监督机制, 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责任化, 防范政府失信行为发生。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处理好党与人大关系,确保 人大监督权力正常行使,强化人大监督的力度( 包括质询权、调查权等)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真正实现司法权的独立, 使司法机关从人财物方面独立于同级行政机关, 实现司法机关系统的垂直领导。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舆论对政府各级官员的监督和评判,鼓励公民和企事业等法人、新闻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依法对政府以及政府官员进行实质有效的监督,对于政府及政府官员诚信方面的失误,尤其是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严惩打击报复举报者的政府官员,为政府诚信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舆论的支持,限制和约束政府失信行为,督促政府取信于民。

(三)加强全社会诚信观念建设,强化行政人员的信用品德

加强诚信建设,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理念,真正形成“人无诚信,不可立世”的社会氛围,这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也是以德治国方略的需要,更是诚信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行政人员,不仅要把信用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而且要把信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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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政、为政的行为规范和根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信用行政。⑤为此,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诚信道德建设,增强其信用意识和观念,使之内化为从政、为政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非随意行政,遵循诚信、公正、平等、效率的基本原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从而夯实信用政府的道德基础。

(四)加强政府诚信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加强政府诚信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衡量政府是否诚信的重要标准,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必备条件。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五)大力加强政府政风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大力加强政府政风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和改进政府作风建设是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大力加强政府作风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监督。要推行公共服务承诺制,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连续性的政府信用民意调查,将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任免的依据。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该改进会风、文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惩治和预防腐败。要加大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作风建设力度,做好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在制度上有效地规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在思想上引导和帮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结 语

⑤⑥ 孙宏丽.规范信用秩序与构建诚信政府[J].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2(10). 张旭霞.现代政府诚信及其建构的对策性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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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的初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和谐社会的安排最终取决于政府体制上的安排。建设和谐社会,惠及全体人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形成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社会资本,诚信机制的逐渐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不懈努力。所以,和谐社会不是几句口号和几篇文章就能实现的,和谐社会也不会凭空而来,也坐等不来。而作为政府部门理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不断强化诚信意识,牢固树立人民公仆观念,通过在各级政府中开展以"提高素质"为基础、"优质服务"为宗旨、"依法行政"为核心、"界定责任"为重点、"创新体制"为导向的政府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管理的水平、全面塑造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全面树立政府"言必行、行必果"的威望,取信于民,取信于世,扎扎实实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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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 新华网特别专题.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o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7_5.htm. [2] 王良.社会诚信论[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6.

[3] 赵爱玲.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M].山东人民出版杜,2007. [4] 王和平.论政府信用的地位与作用[J] .新东方.2002(8) .

[5] 马国清, 彭爱群.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与治理.[J]. 理论界 2006(9). [6] 孙宏丽.规范信用秩序与构建诚信政府[J].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2(10). [7] 张旭霞.现代政府诚信及其建构的对策性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02. [8] 任森春.论信用制度与政政作用[J].财贸经济,2OO3(3). [9] 汪玉凯.公共管理基础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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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案例1 2011年,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以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载体,创先争优意识贯穿整个评定工作,共评出县人民大药房等13家A级药店、衡东诚信药号等101家B级药店、珍珠大药房等6家C级药店。

2007年以来,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首次创新性推行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建设,等级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级、B级、C级、D级。同时,该局对全县零售药店建立诚信记录机制,结合日常监管、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跟踪检查,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年底诚信等级评定重要依据,促进了药品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对A级药店,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C、D级药店,建立失信曝光机制,增加对该类单位的日常监督巡查频次,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目前,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D级药店已全部关门停业。

据悉,该局还将衡东县人民大药房定为2011年医药企业先进典型。衡东县人民大药房成为该县第一个吃螃蟹的个体经营药店,该药房以其质量优、价格平、服务诚,很快就稳占了衡东县龙头医药企业的地位。该药房严格按GSP规范经营,为学习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多次组织人员到广东等地学习先进的连锁药店经营管理经验,请专家对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工作,并聘请了经验丰富的执业药师向庚如具体负责该药房的经营管理。目前已发展为营业面积220平方米,员工30人,年收入近300万衡东县规模最大的个体药店。今年3月份,该药房在衡东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了先进典型发言,介绍了该药房的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县食药监局并组织其它药店现场参观学习了人民大药房的药品陈列、分类管理、药房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等软硬件设施。

案例一讲述了政府通过经济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即政府为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案例中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以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载体,创先争优意识贯穿整个评定工作,共评出县人民大药房等13家A级药店、衡东诚信药号等101家B级药店、珍珠大药房等6家C级药店。就这样的一个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信用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一个企业不能忽视信用管理。”—————2002年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信用论坛”口号

在我们这个崇尚儒家文化的悠久国度里,诚信,本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词汇,自古就是维系各种关系与秩序的金玉良言。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呼唤诚实信用的声音似乎突然间放大,民间在呼唤,企业在标榜,政府在敦促,这无意中也昭示着信用的缺失与苍白。而良好信用体系的整治与重建,政府负有根本责任,理应发挥核心作用。

一、政务信用问题及政府改善措施

现如今通货膨胀,已涨到5.5%,而一年期整存整取最新利率是3.25%,所以叫负利率。其中,食品涨11%,低收入群体受到较大冲击。如果这种负利率状态继续扩大,就有可能较大地损害国家主权信用。还有这样的一个报告:腐败的绝大部分目的都是为了敛财,所以,要求政府官员申报和公示家庭财产情况,是反腐工作的有效手段,这也是全世界大部分廉政国家的共同经验。但目前,这个办法在中国却遇到了“条件”障碍。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在中央外宣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官员财产公示目前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的体系,没有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施起来是很难的。我报的数字你又不相信,有关部门没有办法查询和统计,这项制度很难在实践当中发挥它的作用。看到这个报告,真的让人很质疑,一个政府官员在申报家庭财产上都没有以身作则,更何况那些偷税、逃税的企业和个人又怎么能做好呢?

先如今我过的政务缺失主要表现有:政府政策决策随意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些官员为追求政绩,只顾短期效应,不求长远规划;为追求升迁,大量举债造"政绩工程",结果形成沉重包袱,而继任者又不愿意为前任还债,结果造成大量的三角债;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有失公正,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不惜纵容违法活动,如制假售假等;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虚报政绩,进数字造假,诚信意识淡薄,而另一类地方官员,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故意缩小产值、收入,尽量少向国家纳税;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报、瞒报,害怕承担责任,相反为了骗取国家救济,又故意夸大灾害损失;暗想操作,决策远离科学,缺乏透明度、民主和公众参与;公共信息行政垄断,不向社会公布,遇到公共危机,不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故意对社会隐瞒,对其危害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政府任意干预经济,任意毁约严重;进行权力寻租,甚至买官卖官,腐败形势严峻等等。

对如何重建政府诚信,研究者纷纷提出各种建议,但是,我们认为,在众多的措施之中,信息公开是政府诚信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诚信的第一要义。诚信,本是从政者一项基本的政治道德。然而,结合当今一些官员权色名利皆重于“信”的现实,令人感觉这笑声实在不是滋味。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诚信是官员必须攀登的一道山峰。只有官员诚信了,政府的诚信才“立”得起来,整个社会才会有良好的秩序。诚信政府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而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和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普遍失信。信息公开势不可挡。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不足,导致行政秘化、人治色彩浓重和腐败现象,最终影响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关系。因此,信息公开是诚信政府第一要义。

同样是“非典”,在后期,政府以最快速度向全社会公布疫情最新状况和数据,稳定了人心,塑造了一个负责任和诚信的政府形象。非典一役很快取得了胜利,但由非典引发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深刻变革则刚刚起步。

新闻发言人制度被称为迈出官方信息公开“第一步”。其实,从1983年外交部首设算起,此项制度在国内从尝试到推行已历时20余年,但在非典之前一直是孤芳自赏;直到非典之后,该制度才在国内各级政府机构真正推开。

在融入信息公开这一世界潮流的行动中,作为政治和经济龙头的北京和上海的举措无疑具有风向标的意义。2004年5月,上海全国第一个采用立法形式强制信息公开的做法,出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除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2005年10月1日,北京也开始试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中明确规定: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预案还规定,如果官员没有及时上报信息,也没有把信息通报老百姓及相关单位,即使没有损害老百姓,也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

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党的建设,提高党执政能力的建设,具体而言就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建设,尤其要防止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所谓先进性,“三个代表”已作了非常好的表述,关键是要落实

随着诚信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显现出来政府应该肩负起诚信建设的责任,从自身做起。第一,保持政府政策和行政立法的连续性。第二,信赖保护,即要求政府信守承诺。第三,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的关系。第四,搞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第五,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履行。第六,政府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二、商务信用缺失及政府作用

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曾尖锐地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有报道说,我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看来穆尔的担心和告诫不无道理。

用经济发展的眼光看,在有的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可谓极尽优惠,渴望的双眼能望穿秋水,但“金凤凰”就是不飞来,已落户的也纷纷“东南飞”,现存的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前瞻性。这说明企业对未来没有稳定的预期,其重要原因在政府的政策层面上,政府政策不稳定,朝令夕改,随意操作,或者是政出多门,互相扯皮,这样便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短期化,投资短期化。诚信政府的要旨是兑现承诺,“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于民。有的地方的发展证明,政府的行为规范、透明、积极,有着真金白银般的经济价值。

政府失信的另一种表现是不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导致无信无威的局面。有的官员整天讲不摊派、不加重企业负担,可企业经营者最清楚他们到底缴了多少不明不白的这费那费,他们报怨生意难做难道仅仅是市场使然吗?上市公司黑幕频繁曝光、走私骗汇屡屡得逞、逃废债务逍遥法外、恶性事故时有发生、政绩“掺水”人所共知,这恐怕不能仅仅归咎于企业的不良吧,地方保护、权钱交易、短期行为、践踏契约,使得多少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多少承诺最终以失信而告终。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政府要诚实守信,政府的责任是根本的。真正的信用危机不是来自企业和个人,政府失信才会造成真正的信用危机。

在建设信用体系方面,有专家指出,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确立基本的信用制度;其二是加强监管,支持守信,惩戒失信,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政府要加强商业监管,严惩假冒伪劣产品,提高行业诚信。特别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房地产、食品、药品行业,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对虚假广告以及商场和超市促销欺骗行为,要严加打击。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则衰,国家无信则败,政府应从自身做起,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重新闪耀价值的光辉,让诚信成为失败者的墓志铭,成为成功者的通行证。

三、个人诚信缺失及政府作用

一个名叫郭美美的20岁女孩微博炫富,将中国最重要公益机构之一的中国红十字会推向舆论漩涡的中心,使其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近年来,三鹿“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唐骏学历“造假门”各个领域诚信危机现象愈演愈烈,已演化为当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由此引出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引发了高层强烈关注。在“染色馒头”事件发生两天后,温家宝总理即对此发表看法,称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教育诚信在塑造诚信中具有奠基石的作用,因为教育是培养亿万青少年的巨大社会基础工程。当今学校的诚信教育,不但大多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而且学校本身诚信缺失的问题就由来已久。比如,高考移民事件、教育官员腐败、违规收费、顶考事件、考试作弊、择校过程中的金钱交易。

在教育过程中,有不少诚信丧失的表现,其根本原因就是有些人脑海里多了功利主义的自私自利。比如,屡禁不止的补课行为,某些中小学校长吃校服回扣行为,一些学校不顾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赶走成绩落后学生的行为,教师拿教辅回扣行为。如果教育者的身上丧失了诚信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内涵,丧失了用制度维护现代社会平等、公正的基本理念,将给教育本身带来巨大伤害。

政府在个人诚信方面,要通过大力发展民间社团组织,培植社会舆论力量。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塑造和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通过社会力量的培育,抵制市场不诚信行为,有效防止欺骗现象的发生。

要尽快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加大个人失信成本。比如,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也是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

诚信,不只是一个人说话算不算数这么简单的话题。诚信是一个人个人素质的一部分。一个有素质的人,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处世待人的方法,但有素质的人也不能就说在诚信这方面就做得也很好。没素质的人,就不必说了,毫无羞愧之心的人,心中不会有“诚信”二字。他与别人讲诚信,别人当他在“放屁”,他人与他讲诚信,犹如“对牛谈琴”。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如是说也。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说的都是做人要讲信用。对于我们简单的理解来说,我们所说的诚信就是讲“言必出,行必果”,一旦“言虽出,行不果”,且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这样的情况,那此人今后的所行所为肯定得不到他人的信任,一个人的信用一旦破产,今后不管讲什么话,人家都不会再相信,做什么事,都很难成功,这个社会是集体的社会,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脱离了集体,想一个人做成大事,其难度可想而知。正所谓:朋友多了路好走;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 诚信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每个人不可能一出生就知道什么是诚信,就懂得以诚待人。诚信是需要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在每个人的做人做事的经历中慢慢去深悟,慢慢去培养起来的,让其成为自己的习惯,成为自己的性格。好的性格习惯能成就一个人,相对而言,怎么样的性格习惯也能毁灭一个人呢?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

个人小结:

总感觉那些国家大事离我们很远很远,直到进入大学生活边多了那么的事情,开始关心更多的事情,开始被外界更多的事情所影响,"药家鑫"、“我爸是李刚”、“撑腰体”、越来越明白原来我所被告知的社会是多么的凶险的,不是因为社会的凶险,而是因为每个人心目中德那种和谐,人们心中的那种道德在逐渐离我们远去。

第一次真的意识上的感受到灾难的壮举是汶川地震,记得那时的我是高二,还记得那时的我们是多么的有同情心,我们在不停的存钱,将那些很少的钱捐了出去,而后有接下来的灾难还是那么的多,然而,我们的那同情心却随之越来越来越淡了。我们不再谈论那些灾难,觉得那些都不是我们的事情。

教育,我们一直被教育着,可是又存在了假文聘和各种各样的作弊,我们是为了真实诚实而学习,而被教育,可是结果怎么样?大学生,在我们身边的大学生却又引出了各种各样的代考和作弊,学校的规章制度写得那么清楚,还是有那么多的人那么的搞教育的、所谓的高素质的人作弊。

每每都会有那么多的捐款,可是我们的钱究竟去哪里了,究竟有多少是用到那些贫困的人那里。我们很好奇。总会有那么多的人捐了那么的钱,总会有那么多的企业捐了这么多的财物,总会有那么的财政拨下来救济那些贫困的人,可是贫困真的得到解决了吗?没有,似乎我所看到的是越来越来还在贫困。就连大里的贫困的助学金都有了那么多的争议。

老人倒在地上没人去搀扶,这是为什么,难道是我们真的道德沦丧到了那种地步。不不是,是因为人们害怕了那巨款的要挟,可是为什么那些本应该去享受天伦之乐的人,却要因为那些钱和别人打官司,却得到了别人的骂名,这么老了还不安分。我们是不是因该想想这是不是赡养?这是不是国的基本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路上总会有那么多的老人明明是退休了却还要靠蹬三轮车来挣那些微薄的收入。

各种各样的企业,一边公正于世声明社会责任,可是做到了吗?我们一边在为高质量的生活水平而努力,一边又为那些上身又伤心的东西而缠上。

无数次走过十字街,看到路边总会有那么多的残疾人,他们在路上爬着,哭嚎着、总会有那么几个孩子会追着你跑,为了是卖掉一束花。我听朋友说他们是有组织的。不要同情他们。可是我却感谢那些所谓的组织,至少有那么一些人可以收录他们,也许这就是他们所期盼的生活吧。他们很好的生活了。而相反的景象却是,必胜客、肯德基里的人们却爆满。该如何说。

农民工,一提到这个词各种各样的话语又会在大家嘴里出来,是不是他们贫困就天生该受到人们的歧视。农民也是一样,辛辛苦苦种一些蔬菜,却因为信息失误,销售不出去。而城市里的蔬菜的价格却一直在疯长。

诚信出来问题吗?是的。但是也许我们怎的该思考,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导致了现在的状况。一直所倡导的和谐,可是和谐了吗?

也许政府、国家真的应该把那些放在国际综合实力的排名和人均GDP等等的关注,轻轻的转移到那些事情上。

政府正在改革,我相信不久的今天将会看到与众不同的景象。

感谢老师

参考资料

《新浪网新浪新闻》 《中国人民网》 《瞭望期刊》 《》 《》

第6篇: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摘要

目前保险业存在承保容易、索赔难;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压赔案、压赔款;代理人误导;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等不诚信行为,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严格履行承诺;实行投保提示,综合利用各种方法推进保险诚信建设,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目标。

关键词:保险诚信,保险发展,诚信教育,制度体系,代理人,续期保费,投保提示,保险合同

诚信,是古今中外通用的社会伦理准则,更是现代保险业的生存基础。建立保险业诚信体系,需深入理解诚信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保险诚信治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改革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诚信是现代社会公认的伦理基础,具有规范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指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老实、正直、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可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现阶段如何解决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又是诸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建设现状

1.保险公司的不诚信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致使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

在实际经营中,不少保险代理人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客户,不从客户的实际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保险诚信建设工作初步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保险队伍的迅速扩大,保险诚信建设方面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一)承保容易,索赔难。该赔的不能尽快赔付,不该赔的也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客户答复。据某公司2005年调查,从案件受理到给付结案,平均每案64天,有的公司超过100天,个别案件处理时间长达2年之久,引起客户投诉。

(二)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某些公司单纯考虑自身效益,随意改变保险合同内容,降低给付标准;有的公司为照顾“关系”或“工作方便”,对一些不该赔付的案件,通过“协议”形式给予赔付,侵占保险责任准备金,损害了公司利益。

(三)压赔案,压赔款。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年底。某些公司为了完成利润等项考核指标,把该处理的赔案压着不处理,把该赔给客户的赔款压着不给客户,等到次年处理或给付。有的公司甚至从9月份以后就不再处理赔案。

(四)代理人误导。个别代理人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展业时不能全面、准确向客户宣传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夸大保险责任,不讲或少讲除外责任。尤其对于分红险业务,夸大分红比例,误导客户投保。

(五)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由于代理人频繁流动,造成大量“孤儿保单”。有的公司不能及时通知保户并收取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给客户带来损失。

(六)侵占、挪用保费。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将收取的保费侵占或挪作他用。有的代理人虽然离开公司,但仍持未交回的“收费收据”收取保费占为已有。

(七)道德风险。有的保户投保动机不正确,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更有甚者,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二、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代理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代理人的展业期

代理人尤其是个人代理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代理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代理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

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代理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代理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代理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措施

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依赖于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状况,又同每个单位、每个人密切相关,要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构建与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教育是基础。要教育全体员工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整个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倡导“诚信为本”,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使诚信理念深人全体员工的内心,让诚信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把诚信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

(二)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充实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等保险合同各方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者的处理,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法律规定。二是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市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等,使保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全面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三是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首先,建立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并通过法律认可。其次,组建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保险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目前,可暂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并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第三,建立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第四,制定信用评级标准,使保险信用评估有可靠的依据,避免评估工作随意性。第五,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将保险信用评估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电话中心建设,接受客户的监督。聘请保险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工作。第七,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要加大失信行为成本,对失信者,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第八,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有不良记

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应解除其代理合同,其他保险公司在规定年限内不能再录用。对不讲信用的保险企业,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估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责令其退出保险市场,以增强保险经营的危机感、责任感。

(三)严格履行承诺。客户购买保险,买的是保障,买的是信誉,买的是服务,最关心的是保险公司能否真正兑现保险承诺。

首先,诚信承保。一是准确、全面宣讲保险条款,不仅要向客户讲清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及保险给付等,更要向客户讲明除外责任、免赔额及退保扣除等。对于保险分红产品,要客观宣传保险收益,不能夸大分红率,诱导客户投保。二是规范手续。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由投保人填写的事项及内容,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如实填写,保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得代签。避免合同无效,损害客户利益。三是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要依据投保单内容和有关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并责成代理人或派专人把保险单正本及有关保险单证送到客户手中,让客户放心投保。

第二,诚信理赔。理赔是客户关心的热点,投诉的焦点,也是公司诚信建设的重点。一是实行理赔岗位人员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强化培训,不断提高理赔人员素质。二是制定《理赔工作流程》,从立案登记、事故调查到保险理算、给付等,每一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对小额赔案即时给付;对重大赌案实行赔款预付制,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四是制定(理赔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对保险案件勘查率、结案率、结案速度和理赔质量等项指标的考核力度。凡属保险责任的案件,必须及时调查、及时研究、及时给付,不能拖延,更不能久拖不决。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也要尽快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坚决杜绝为自身利益而随意压赔案、压赔款等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投保容易、索赔难”的问题。五是建立理赔案件公示制度。定期将公司处理的理赔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六是推行定点医院和驻院代表制度。保险公司同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对保险“病员”实行定点治疗。同时,选派公司专业人员作为驻院代表,对保险“病员”提供慰问、接案受理、案件调查、协助索赔等服务。

第三,及时收取续期保费。尤其是“孤儿保单”,要指定专人负责,使“孤儿保单”不“孤单”。要不断完善续期保费收取办法,通过银行代收,建立收展员队伍等途径,及时收取续期保费,避免保单失效,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第四,做好客户回访。要通过电话服务中心和代理人,对新单、撤单、失效和永久失效保单、退保、给付、投诉等进行全面回访。通过回访,不仅可加深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承保、给付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四)实行投保提示。让客户明明白白买保险,放放心心交保费。一是销售人员身份提示。销售人员上门推销保险或收取续期保费时,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便于投保人查询核实。二是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提示。投保前,保险销售人员要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免赔额、退保扣除等事项。三是如实告知和亲笔签名提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由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及事项,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等,必须提示投保人如实告知并签名。四是产品回报率提示。对于投保投资、分红类保险,必须提示投保人回报率具有不确定性,提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

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宣传资料中收益率的演算等,都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未来实际收益。五是索要单证提示。合同成立后,提示投保人应及时向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索要保险单、保险条款、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等保险凭证。六是索赔提示。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件后,要及时报案,并持保险单、保费收据、事件证明(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收据等)、领取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等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致 谢

在论文即将结束之际,我要向在这三年多的学习生活中给与我悉心关怀和指导的XXX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谢意,我是在他们的关系和帮助之下我才能够不断的成长和进步,而且他们严肃认真的治学作风也令我肃然起敬。

同时我还要向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给予我巨大支持的指导老师XXX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他们在百忙中对我加以细心的指导与对论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益的看法并作了深入的分析,令我收益非浅,使论文改进不少。在些表示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8,(1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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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国平.《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会研究,2005,

[8] 陈红喜,陈璟菁,张运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及问题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04,6

第7篇: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走向

文章标题: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走向

目前,对服务型政府的研究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应当肯定,服务型政府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需要继续坚持,但是,真正推广实施的难度也很大。它除要求政府开展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外,还需要考虑到种种制度性约束,通盘规划,制定长远的改革战略和策略。

一、服务型政府:政治还是治政?

革的目的在于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而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解决好两大问题:政治与治政。

政治学研究表明,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合理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的社会。属于公共事务的,纳入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由公共权力(政府)部门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政策的多重手段去解决。属于私人事务,由私人自己或私人之间(包括个人之间、组织协会之间)通过协商、交易等方式去自行解决。对于“私人领域”的管理可以称作“社会治理”或“治理社会”,属于“政治”的范畴。“公共领域”的管理可以主要地被界定为“政府治理”或“治理政府”,属于“治政”的范畴。前者强调的是“治民”,后者强调的“治官”;前者的目的是要规范公民行为和社会组织行为,保障公民权益,防止暴民政治;后者是要规范政府(包括官员)行为,限制公共权力,防止暴政统治。

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观念的根本转变:从以统治百姓为核心的政治观念转向以服务百姓为核心的治政观念。前者重在“治民”,限制百姓;而后者重在“治官”,限制政府权力。这一转变与以“控制国家”为内容的民主宪政发展方向并行不悖。

基于上述认识,应当把建设服务型政府看作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项战略目标和任务。因为那不仅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路径,而且,从中国的实际考虑,把它作为战略目标,放在与当年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一样的位置上,可以通过推动以服务型政府为导向的政府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促进中国政治发展。

二、政府创新:“形象工程”,还是系统工程?

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是“形象工程”。建一个“市长信箱”,设两个“局长接待日”,搞三个听政会,弄几个“政府主页”,并不足以打造一个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理念、制度和行为方式的全面创新。

我们习惯了“政治式的”(治民、管制、服从)思维和行为。现在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那要求我们培养另外一种“习惯”,那就是“治政式的”思维和行为。这种“治政式的”思维和行为的核心是“治官”,实施的是“管制 自治 自由”的治理模式,强调“服务”而不是“服从”。所以,适应这一革新的理论创新和观念更新是非常必要的。

服务型政府要求摒弃传统的官僚制式的社会管制型政府理念,树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部门(私人部门和所谓的“第三部门”)携手合作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民主” “宪政” “治理”,它体现的是以民为本、依法治政、共管共治的治国理念。

服务型政府建设还需要在重新界定政府角色和定位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在一般的政治学研究中,政府角色被界定如下:在国际社会中,政府是国家主权机关;在政治体系中,政府是政治权力核心;在社会生活中,政府是公共管理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政府是市场秩序监护人;在民间生活中,政府是社会纠纷仲裁者;在私人生活中,政府是公民权益维护者。这样,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政府要恪守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和职责,全面推广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听政制度、监督制度。

在具体的政府行为方面,要切实做好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将诚信政府落在实处,杜绝形象工程和运动式管理,要实实在在办事;政府做事要有系统规划,要有成本效益意识,要有责任观念和明确的问责机制。第二,政府管理要做到有板有眼。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件“细活”,它更加关注于管理的细微之处,要求政府工作更加精心细致。19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政府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缩小政府管辖范围,实行解制改革,其重点不是针对结构问题,而是着眼于管理细节,实现管理操作和过程的精致化。在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虽然受到来自结构方面的制度性约束,但在既有结构条件下还是有大量细致化的工作要做也可做。强调政府要为百姓提供服务,而百姓所直接感受的并不是结构和制度,所认同的也不是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多大场面,做了多少工程,而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体验:安全不安全、麻烦不麻烦、便利不便利、冤屈不冤屈。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遵照结果导向来改造政府。这种结果必须从老百姓的角度去感受、去定义。

新公共管理运动有一个口号,要像企业经营那样去经营政府。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企业服务与政府服务来检讨政府工作。其实,明白了企业做服务的道理,也就明白了建设服务型政

第8篇:政府诚信建设

摘要: 诚信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相互信赖与坦诚。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是社会诚信的典范。政府诚信引导着公众诚信,直接影响着社会诚信。它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它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状态,是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本文从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入手,进而提出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一.诚信的概念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其基本涵义是坦诚、不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不能出尔反尔。"一诺千金"、"一言九鼎"等汉语成语表明,人们对诚信的社会价值早就有所认识。在中国历史上,商鞅曾以"南门立木"取信于民,树立了诚实守信的政治形象,并获得了丰厚的政治回报;而周幽王却因"烽火戏诸侯",付出了巨大的政治代价,被后人所耻笑。实践证明,诚信不仅是经济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正如美国学者法兰西·索能伯格所说,"诚信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是关系的粘合剂,使夫妻双方能在一起生活,商业买卖不受损害,政治体制稳定。没有诚信,婚姻将会失败,选民会变得冷漠,企业将陷入混乱。" 二.政府诚信的原则

所谓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时代。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后来,这一原则逐渐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从债法原则演变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性原则。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项中有"契约应依诚信履行" 的规定;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而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前,诚信原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判例所承认。1926年,德国行政法

1 院在判决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者及法的监督者,若谋取以国民特别义务,于国民私法关系,相互遵守诚实信用乃正当要求;且国家对于个别公民在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如下:"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胡锦涛总书记倡导树立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是将诚信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礼诚信”也被概括为道德规范的必备要素。

诚信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的本质特征。为打造诚信政府,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规定了公法上的诚信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2004年3月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将"诚实守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诚信建设是十分的重视。

三.政府诚信的重要性

政府诚信的内涵极为丰富。简而言之,就是政务活动遵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证自身决策的严肃性、科学性、持续性,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管理科学,崇尚实干。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已成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2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先导和表率。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美德的基础和根本。于个人,它是做人的最为重要的品德;于社会,它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基石;于政府,诚信是一项基本的政治道德。政府承诺的事,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去兑现,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样的政府,才能取得社会各界信任,才能为社会各界树立榜样,才能在打造诚信社会中发挥榜样作用。如果不履行承诺,政府就会在丧失诚信的同时也会失去民心,甚至还会被民众推翻。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信用管理制度的系统。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政府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约束与惩罚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都是这一系统的基本要素。其中,政府信用是其核心。政府是社会最具公信力的组织, 政府及公务员的诚信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只有政府做到诚信了,整个社会才会有良好的秩序,人们对于自己努力的结果就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整个社会才会安定。

因此,没有好的政府信用,政府出台的政策再优惠,地方资源再丰富,商机再多,对于投资者而言也不过是美丽的陷阱而已。政府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失去市场,还会失去自己的发言权。只有政府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推动经济发展,使社会和谐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

然而,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有政府失信于民的事件见诸报端,说明政府诚信缺失现象绝非个案:鹿邑县“村村通”工程竣工三年,仍有2300多万元工程款仅仅只是承包商手里的一把欠条。一位欠款乡的乡长说:“我们从来都不否认欠着这笔款„„就是没有钱(还)。”河南省清欠办连续公开曝光了十大拖欠工程款案例、15家拖欠工程款单位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从报道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要么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根本不顾施工单位利益;要么是政绩观不正确,只顾眼前,牺牲长远;要么是片面追求高速度,不切实际,贪大图洋。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中央文明委有关精神中强调,“要使企业和个体诚实守信,政府首先要做到诚信。”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企业和个体的信用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同样,政 3 府的失信也给社会带来不可磨灭的危害。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信用处于核心与支柱地位,对于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弥补民间信用暂时短缺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相反地,政府信用建设出现问题,也会给社会信用一种不健康的指示作用,造成“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局面,从而破坏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是一国政府经济运行的管理者和规则制定者,信用作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契约,客观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契约的内容,从而确保契约正常执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契约双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常常出现不对等的现象,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引起政府信用缺失现象的产生。又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和其信用的缺失,必然为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缺失现象提供了不良的参照系和错误的信息导向。如果政府缺乏信用,企业和个人又如何能诚实守信。因此,政府信用缺失将进一步动摇和破坏社会信用的基础。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诚信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政府诚信是一种代理者诚信,与信用体系相比,是一种非利润刺激诚信,所以诚信动力不足。2.政府诚信是一种建立在诚信方和信任方非对等基础上特殊诚信,当诚信方一旦发生失信行为,信任方由于权力支配上的劣势而显得孤立无助,然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和行使者,其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核心,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导,同时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诚信应该也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政府一旦失信于民,其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会导致政府威望的下降,进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而政府不能充分履行职能,反过来又造成政府的公信力的丧失。

五.重塑政府诚信的对策

政府诚信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内容十分宽泛,不仅包括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分配合理、流通有序、平等竞争;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社会形象、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群众威信、承诺守信等。因此,政 4 府诚信的重塑必须:

(一)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所有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动力。

各级政府官员者要强化“执政为民”意识和“八荣八耻”的荣辱观,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带头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时刻关心群众利益,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兑现承诺,把关系人民利益的事情办好、办实,提高政府的信誉度。

(二)完善民主法制,保障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尽职尽责。首先,要抓好执法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政府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其次,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实施承诺制,强化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让人民满意,这样才能“政通人和”。

(三)制定“阳光政府诚信条例”。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对政府诚信的规范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公务员的诚信状况,需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官员的升迁要与诚信状况挂钩,对于信用良好者,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失信者,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惩戒。

(四)建立健全的政府诚信机制。

诚信机制的构建从客体上看,指经济运行的管理制度,从主体上看,是市场行为主体的依法经营、诚实交易、公平买卖。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建立经济诚信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取信于民。积极营造诚信经济的市场资源环境,加强相关法规的落实,提高宏观调控的能力。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避免乱决策、瞎指挥,杜绝“政绩腐败”。

(五)建立一套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制度。

既看经济发展,也看社会稳定;既看收入的增长,也看思想道德的提高;既看经济指标,也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看当前发展,也看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既看“显绩”,也看“潜绩”;既看主观努力,也看客观条件。只 5 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科学的政绩观、发展观,政府的公信力和威望值才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决策与措施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结束语:一个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三个方面。其中,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政府诚信,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形成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社会资本,诚信机制的逐渐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赵爱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

42、113-264页。

[2]《河南省清欠办曝光拖欠工程款案例引起强烈反响》,陈要逢,河南报业网,2005年,08月09日。

[3]《诚信政府研究》,刘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4-293页。 [4]《社会诚信研究》,景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14-245页。

第9篇: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做诚信守法公民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做诚信守法公民

1.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诚实守信原则在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文件有哪些要求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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