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劳动合同

2022-09-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务承包合同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最大漏洞

实施了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争议来自劳务派遣方面。

目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日益突出,71?郾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存在上述“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用工单位大钻空子,劳务派遣纠纷已发生在多个行业。

劳务派遣知多少

2011年,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经高达6000多万,约占国内就业人员总数的20%。我们认为,这恐怕还是一个保守数字。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等。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通俗地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改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属定向用工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工费”及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维护费”。劳动者则变相成了一种商品,被劳务派遣机构租赁给用人单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僵化,用工缺乏弹性。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增加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解决它们面临的劳动力市场过度僵化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用工制度只是一种补充,而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郾93%,日本为1?郾3%,英国为5%,法国为2?郾1%,德国为1%。

如今中国的劳务派遣早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一种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比如民航系统近一半的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而来,航空公司确定了要招的员工后,会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从而避免了航空公司的各种责任。

江苏人力资源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用人单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转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张鸣起提交两会的提案指出,22?郾7%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1年及以下劳动合同,其中,12?郾8%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为期限,35?郾7%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大量或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呈长期化趋势,在目前用工单位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达39?郾5%。惟其如此,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一是高校教师被“人才派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但在一些高校却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全国10余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均有存在。”王晓龙说。

二是同工不同酬,福利打折扣。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4、5倍,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而劳务派遣工没有。从社会保险的购买率来看,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购买率仅为60%,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率不足一半。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大多承担着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最直接贡献,但却被列入二等员工群体。

三是规避法律,正式工成派遣工。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

由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劳务派遣”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漏洞实在大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太宽泛,因为“一般”这个词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限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作者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用工形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变得比较灵活,从而转嫁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介绍劳务派遣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被扭曲滥用了,从而成为了企业减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由于在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对正式工,企业要支付的违约成本低得多,况且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等支出,远低于使用“正式签约工”的社保等支出,也大大压低了企业用工总成本,加之《劳动法》允许,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竞相效仿。

由于派遣工的特殊身份,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滥用导致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欠薪欠保等问题大量出现,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容易酿成社会矛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直指不能用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高利润,造成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的声音应该再大一点。”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上海本地的劳务派遣问题日益突出紧密相关。据上海市总工会的数据显示,上海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达到4万余家,劳务派遣工有132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三类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并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比例最高,达到了43?郾6%。

与采用正式工相比,委托企业可以在招工成本及“五险一金”方面节省费用10%以上,派遣公司最高约可挪移15%以上人力成本。

大量企业都借助劳务派遣工来攫取额外利润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了解,美国苹果公司在国内的一些新合作公司,派遣工比例高达60%以上。苹果公司一直以来以成本控制著称,或许这就是其默认国内生产厂如此高比例使用派遣工的原因了。

由于劳动者夹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即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踢皮球”的现象。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直接加剧了社会矛盾。

2011年12月,苹果上海生产企业日腾工厂发生爆炸,造成60余名工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据彭博社《商业周刊〈中文版〉》的报道,爆炸中受伤的工人多为派遣工。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之泛滥,还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市民的综合福利,各类社保账户长期入不敷出更是成了后患。在社保方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郾7%、73?郾4%、70?郾5%和60?郾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央企爱用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郾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郾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郾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太大。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企业方面,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的反对声音太大。”一位参与过修法调研的专家透露说。

劳务派遣作为在多国已被普遍接受的企业用工形式,在我国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以人力成本取胜的我国,这一用工形式一起步就问题丛生,广受诟病,主要原因即是该用人法则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之后,对员工的权益维护存在漏洞。

“我不是公司签约的正式工,所以在薪酬上会比正式员工少2000元底薪,而且做销售的在佣金回扣方面的点数也会比正式员工少好几个百分点。福利方面就更享受不到了,比如公司内部一些购买产品的优惠政策,或者逢年过节的补贴等。”在国内一家国有通讯企业做产品销售的郭威说,他于2008年入职以来就一直是公司的“派遣员工”,且“转正”希望渺茫。

在银行工作的薛诚2009年毕业后进入银行工作,就一直是派遣制员工。“单位要压缩编制才用派遣制,对我们这些派遣员工来说,何时转正可谓遥遥无期。”薛诚对此忧心忡忡,因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按惯例,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约定只能适用一次,这个“一次”并不是劳务派遣员工换一家用工单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只能在一家用工单位(通常应当是第一个用工单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之后即使换了多个用工单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再次入职,也不能按新员工再约定试用期。眼下能严格按照上述条例进行派遣制员工管理的企业并不多,许多派遣制员工可能工作了五六年还没有转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郾5万亿元增加至24?郾3万亿元,年均增长18?郾2%;实现净利润由4642?郾7亿元增加至8489?郾8亿元,年均增长12?郾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外界所不知道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二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有专家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的利润,进而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结构转型和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多如牛毛,现已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共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的最好例证。

由于利益及多种关系的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劳务派遣。而在国外,劳动立法对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劳务派遣没有严格限制条件,加之许多操作不规范、运作不成熟的代理招聘和人才外包公司,从而使整个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就更加混乱不堪了。

(责编:盛山)

作者:顾列铭

第2篇: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简析

摘 要:2008年1月1日起新近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即劳务派遣。这是劳务派遣制度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得到认可。在这种新的用工形式下,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劳动者的地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依然如故。本文就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这一制度的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评析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相对很早就有了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而劳务派遣对中国来说则是一项全新制度。1994年《劳动法》没有关于劳务派遣以及与其相关的制度的任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具体见于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57条到第67条,另外与劳务派遣直接相关的还有第七章第92条,加起来总共有12个条文。这12个条文构成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根基和体系,在弥补了我国立法劳务派遣制度空白的同时也存在着若干不合理之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即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主线,那么劳务派遣制度也不例外地偏离这一主旨。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文至少在表面上构成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使得劳务派遣不至于存在法律调整的完全空白。然而,我们不应过于乐观,通过对上述12个条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不充分: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57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它所从事的是根据市场以及用工单位的需求而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它本身并没有任何有形产品。如果非要说它也为市场提供产品的话,我们只能将其视为一种服务,而非劳动者本身。因为人是不能作为交易的商品的,虽然实际生活中也许存在对人进行买卖的活动,但那是违法的。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是想说明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这主要是从公司业务的标准进行的归类。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应该规定更加严格的条件。除了一般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还应当附加额外的条件,比如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与批准,还要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笔者个人认为五十万元的标准仍然偏低)。之所以对劳务派遣公司规定更加严格的设立条件,不仅在于前面说的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还在于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刚刚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都远未完善,所以对这项制度的调整必须谨慎,进行适当的控制。而首先从成立和准入上进行一定的限制就是一种很有效的控制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尽可能产生最优秀的劳务派遣公司,从而督促其规范经营、有序运作,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维护。否则,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59条分两款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其中,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在一项劳务派遣过程中,被派遣的劳动者理应居于核心地位,而劳务派遣协议却是由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被赋予任何发言的权利,那么相应地也就无法主张其应有的权益,给人以完全受制于人的感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全然没有体现。

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本身是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较长期间被都有工作可做,从而根据第58条的规定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因为在无工作期间劳动者只能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让人无法确定的是如何来界定“短期”,多长的时间可以被定义为短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条文本身的意思,这种期限的确定是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来进行的,裁量权归属于他们,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权力。那么对于什么是“短期”劳动者只能听命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己无从主张权利。伏尔泰曾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是在这里,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如何“说话”。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此规定基本等于一纸空文: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参加协议的谈判和签订,单单规定告知劳动者协议的内容而又没规定其有主张异议的权力,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所以,在这里笔者建议,如果前面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参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谈判和签订的话,在被告知协议的内容之后,劳动者对其中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有主张异议的权利,首先有权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再向主管部门申诉。总之,要赋予劳动者获得救济的有效权利和途径。

《劳动合同法》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样规定过于绝对。作为对被派遣劳动者更有利的规定应该是这样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是,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更有利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就可以使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虽然有可能造成用工单位职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待遇的不平等,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本来从事的就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以这样规定并不会对用工单位的职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二款是关于禁止再派遣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里,也存在模糊的地方。怎么确定其他用人单位的范围呢?再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算不算是其他的用人单位,没说清楚。另外,如果其他的用人单位能够提供比用工单位更加优越的待遇呢?这时的再派遣对劳动者至少是没有害处的。所以,本条的规定也是过于绝对了。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这里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就是同工同酬的界定。刚才也说了,被派遣劳动者所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还怎么同工?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起点就不平等了,同酬也就不可能。第二个问题其实就是前面说的报酬标准的问题,在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时候,不一定就只能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标准来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该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规定的现实意义不大,由于在我国工会的作用的整体状态就不是很理想。工会的地位并不受重视,其维权举动也显得苍白无力。无论什么样的劳动者(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这样的工会其效果都是相差无几的。除非工会的整体作用有了明显的改观和提高。

《劳动合同法》第65条是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跟一般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异,这里不再赘述。下面考察一下《劳动合同法》第66条,前面也有提到: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首先这样列举性的规定派遣劳动的工作岗位,实际上是限制了派遣劳动的范围,显然立法者是基于保护用工单位职工的权益而作此规定,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也应受到应有的保护,二者不可偏废和失衡,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二个要关注的是这一条规定与第59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是这里又列举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这种类型的工作岗位显然大多是短期的,这里显然需要协调。

最后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在惩罚力度上,应再进一步加大。这是出于与前文提到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更加严格相适应的考虑,也就是所说的代价。第二,在惩罚方式上,建议采用双罚制,不仅要对单位进行惩罚,还有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因为大多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都是由这些实际控制单位的人做出的,他们才是罪魁祸首,为此必须加大力度惩戒这类人员。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远没有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柔弱无力,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依然没有改观,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空头支票,因此亟需完善和细化。在现实的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劳动者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他们根本无力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国家要积极作为,公权力要尽量地介入,这样才能真正为劳动者撑起腰杆,劳动者的力量才能与用人单位平衡。

(作者:陈蓉蓉,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庄剑斌,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科员;徐达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书记员)

作者:庄剑斌 陈蓉蓉 徐达峰

第3篇:新《劳动合同法》VS劳务派遣

统计显示,我国有劳务派遣公司3万多家,劳务派遣人员总数高达6000多万,占到全国职工总人数的20%。石油、电信、四大银行、火电等央企是使用劳务派遣工大户。与正式工相比,劳务派遣工“干的多,挣得少”。在很多企业,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只有正式工的1/3—1/2。尽管将于7月1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劳务派遣工待遇低、福利差、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相反,会加剧劳务派遣风险的爆发。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首先,与残酷的就业形势相比,同工同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数据显示,今年高校毕业人数为699万,比2012年增加了19万人,成为新中国成立至今大学毕业生最多的一年。加之以往未充分就业的人数,竞争可谓“惨烈”。但与此同时,不少用人单位不但招聘的名额“缩水”了,甚至还单方“毁约”。如,中石化多个二级子公司年初与数千、上万名应届毕业生解除已经签署的三方协议,其中包括中石化“定向班”(即学校与中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学生不得考研、出国,不得与其他公司签约,毕业后可直接进入中石化工作)学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也成了“废纸”。在此语境下,是“饭碗”重要,还是“同工同酬”重要,答案不言自明。就算同工同酬,隐性差异也很难消除。研究表明,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烟草、食盐等垄断性企业员工的收入结构中奖金福利大于基本工资水平。这意味着,即使“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工也无法享受到特殊政策中的待遇。就像央企管理层的年薪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而大多数员工月工资也只有几千元,和高管相比,央企的一线职工只是比劳务派遣工“多收了三五斗”。

其次,把非核心业务外包,是企业未来发展不争的选择。所谓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是,从用人单位来说,用工企业要转型,尽可能的劳务外包或“异化的外包”。劳务派遣少了,外包是否会增多呢?这一点,跨国巨头的行为足以说明。宝洁(中国)公司从来不聘用IT人才,不是招不到人才,而是其IT部门交了合作公司打理。英国BP石油公司继人力、财务和会计业务外包之后,与美孚成立合资企业改进其非差异化的燃油和润滑剂业务(技术上的变相外包)。实际上,还是劳务派遣。

第三,劳务派遣的实质问题是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身份不同,靠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从备案制到审批制治标不治本。非但无法达到规范化劳务派遣机构的目的,有关部门还会借审批权寻租。安徽大学某法律教授曾问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事实上,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与“同工同酬”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注册资本金又不是保证金,随时都会撤走的。相反,提高“门槛”会形成新的壁垒和垄断。

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无序扩大甚至被滥用,除了降低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维护体制内人员的既得利益外,还和用工单位承担的社保、税负有关。有专家表示,如果按照社保缴费最高基数来计算,企业需要额外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五项费用是职工工资的近四成。社保、税负压力之下,企业焉能不“节流”?所以,尽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与“生死存亡”相比,那点儿罚款又算什么呢?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强调的“同工同酬”,在近两年“流产”的《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中都出现过。由于在征求意见阶段受到来自多方利益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而彻底“泡汤”。换句话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行政部门又能拿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央企、地方国企和外资企业怎么样呢?如果只是一种警示性规定,倒不如由人保部和全总出面与国资委、中企联协商拟定强制性的集体合同来规范劳务派遣。时机成熟,再制定专门的“劳务派遣法”。

当然,新《劳动合同法》并非一无是处。新《劳动合同法》不但细化了同工同酬的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如,在“三性”中,“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是有期限的,“辅助性”岗位也有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限制,“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是,法律条款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与其不切实际的强调“同工同酬”,倒不如逐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缩小工资和福利保障差距。如,改变央企的福利费用和工资总额计算方式,使央企无法依靠雇用廉价劳务派遣工来获取巨额利润。同时,规范、限制劳务派遣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不但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严格的执法。如果执法不到位,非但起不到规范的效果,反而会刺激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

作者:刘英团

第4篇:劳务承包合同(劳务队)

劳 务 承 包 合 同

甲方:西部华旗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 乙方:

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合同承包条例》有关规定,本着互相协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承建的西安市胡家庙家和小区1#、2#楼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各自责任,议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地点及规模

1.工程名称:西安市胡家庙城中村改造1#、2#楼; 2.工程地点: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2村;

3.工程规模:两栋26层塔楼(剪力墙结构)及裙房、地下室等建筑,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其中地下室约5889平方米,两层裙房约4606平方米。

第二条

承包方式

劳务大包承包,包括下述“第五条 材料机具配备”中乙方自备的施工用辅材费和工具、小型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等。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类的所有钢筋、模板、混凝土、架子、文明工地防护等工程。

第四条

工程承包内容

1.钢筋工程:包括进场内材料装卸车、看管、堆放、加工制作、绑扎安装、各种接头的焊接及机械连接、支撑定位筋的焊接、预埋插筋(含建筑插筋)的制作安装、保护层支设、废料分类归堆等全部内容。

2.模板工程:包括用料进出场装、卸车及倒运归码,进场钢模除锈刷油、木模制作,模板和支架安装、刷隔离剂,砼浇注中模板看护及拆卸后清理刷

- 13.混凝土工程:甲方供应商品砼、养护用的塑料薄膜、麻袋片和草袋,并提供砼泵、泵管、接头配件及砼布料杆。乙方自备其余辅材(如砼表面改善剂等)和砼振捣设备及机具,并负责机具的日常保养及维修。

4.脚手架和文明工地建设:除乙方自备铁丝、圆钉和手头工具外,其它材料(如架管、配件、架板、安全网、油漆及稀释剂等)由甲方供应。

第六条

质量、安全和文明工地标准

1.结构质量为:合格,(国家现行质量规范标准)并达到甲方要求的清水混凝土标准。

2.杜绝机械设备及人员安全事故发生。

3.文明施工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保证通过省级文明工地验收。

第七条

工程结算及支付

1.工程量计算:

(1)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1.8倍计算(含桩头修补); (2)±0.000以上按正常建筑面积计算。 2.工程款结算:

(1)主体结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

元/㎡标准结算; 以上结算标准包含了前述“第四条 工程承包内容”和“第五条 材料机具配备”中自备辅材及机械设备、工具的全部费用。 3.工程款支付:

(1)10层以下按施工人数每人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

(2)10层封顶按完成总量支付结算额的70%,以后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完成工程量,甲方确认后在十日内支付70%,结构主体封顶后支付到80%, (3)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经监理部门和甲方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支付到85%,

- 3(7)负责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8)负责结构优质主体和文明工地的申报和验收组织工作。

2.乙方责任

(1)爱护甲方提供的办公、生活房屋和水、电设施;严格控制水电用量;并安排门卫负责进场材料的看管工作,丢失、损坏或出现事故乙方自理。 (2)负责甲方供到场物资设备的装卸、搬运和整齐堆放;协助完成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

(3)保证自备机具、材料的按时足量到场;负责施工区二级配电箱至三级箱的电缆铺设和三级箱安装,以及三级箱至设备的自备电缆供应。 (4)负责施工区地面供水点至楼层供水点的管路铺设,各供应点至用水作业面所需的塑料管(或胶管)自备。

(5)负责施工区及乙方生活区(垃圾自行处理)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对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和水、电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6)负责结构构件的现场定位(弹)线工作;认真领会施工技术交底、质量安全交底和进度计划安排,详细制定各项的落实措施,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意外事故及事故处理负全责。

(7)负责劳力组织和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质量、遵章守纪、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接受甲方和工程监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8)严守社会公德,搞好文明施工和宿舍文明,积极配合市容创卫、文明工地、优质主体等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其他相关约定

1.领用甲方所供有材料、机具,乙方需专人在甲方库管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现场管理。构成建安工程实体的材料(如钢材、水泥)办理出库领用手续,辅助材料(如模板和脚手架材料等)和小型机具办理借用手续。

- 5用;进场后按本人身份证登记造册报甲方。

10.乙方承包的工程保证不转包,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达标。若转包或因质量、进度问题业主、监理严重不满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选队伍进场,乙方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

11.施工过程中,商品砼进场,乙方立即组织浇注;若因乙方行动迟缓,造成整车砼报废,乙方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一律不再出现零工;若合同约定外发生借用工,乙方保证积极配合,不分普、技工每工日按50元办理用工签证。

第十一条

乙方达到合同要求,总工期每提前或延误一天奖罚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文完)。

方(盖章):

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2010年

2010年

第5篇: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将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区工业园大地工谷标准厂房工程的主体劳务工作分包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区工业园 第二条:工程名称及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区工业园大地工谷标准厂房

2、建筑面积:约4万M2

3、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第三条:乙方承包范围:

包括土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主体工程(垫层以上的所有主体工程,不含各类穿墙、梁、板的套管预留预埋工作);以及主体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

3.1、主体工程范围:

1、模板工程;

2、砼工程;

3、钢筋工程(不含丝接套筒);

4、砌体工程(含二次结构植筋);

5、室内外抹灰、外墙贴纸皮砖(不含

1 钢丝网及钢板网材料);

6、楼地面工程(一层清光地坪,

2、

3、4层不做清光地坪);

7、屋面工程(除防水外含屋面防水保护层及刚性层工程);

8、修疤、补洞、建筑垃圾的清理、清运及场内外转运工作;

9、室内外各种脚手架、防护架棚、外架的施工(全封闭外架、防护架棚、卸料平台、临边防护、含油漆、挡板及色带、绳卡、钢丝绳)及安全防护工程;

10、设备(塔吊、搅拌机、圆盘锯、手提电锯、弯屈机、断钢机、对焊机、手推车)、周材及辅材(钢管、扣件、安全网、竹跳、穿墙管及丝杆);

11、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进出场上下车、转运、吊运、堆码、保管、成品保护、施工用电[三级配电箱、插线板及碘钨灯、设备用电(含镝灯、臂灯;照明除外)]。

3.2 基础承包范围:垫层以下由甲方计价计量给乙方。砼:10元/M3;钢筋:700元/吨;模板(含周材):60元/M2,按接触面积计算。

3.3 安全文明施工范围:

1、包括施工方案及规范规定的进出口安全通道、施工通道、钢筋房及各类临边、临洞口防护和架立工程。

2、乙方负责所有进场材料堆码整齐;二次或式次转运;负责所有材料、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所有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等。

3、乙方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经理书面备案,且男性民工年龄应低于60岁,女性民工年龄应低于50岁。

4、不包括:水电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各类门、窗,外墙用面砖,外墙涂料,环境景观绿化工程。

5、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

2 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累计产生医药费3万元以内由乙方自行负责;3万元以外保险赔付后,依法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第四条

承包方式及价款:

1、承包方式:本合同垫层以上采用劳务、周转材料、辅材费等按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的方式,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以施工图的建筑面积为准。(本项目若有所续工程,甲方不得另行安排劳务队伍。若甲方另行安排其它劳务队伍进场施工,甲方属违约,支付乙方违约金100万元整。)

2、承包单位:综合包干单价为:300元/M2。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单栋封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元/M2,单栋砌体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持付给乙方

元/M2,室内外抹灰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元/M2,基本完工甲方付足乙方97%,余下3%在综合验收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

第六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1、签订本合同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主体合同履约保证金80万元整(大写:捌拾万元整)。

2、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单栋封顶退还保证金比例。 第七条

质量保修范围及日期:

1、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

2、内外墙及顶棚抹灰等脱落,墙面起砂起碱脱皮;

3、外墙板漏水、外墙窗缝漏水;

4、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6、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年;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合同担保: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壹年内止。工程质量按重庆市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第九条

合同生效与争议解决方式:

1、合同生效条件;

1.1 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甲方足额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1.2 双方签字盖章。

1.3 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建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

4 律效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按1000元/天累计加计算后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限时完成相应工作,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天累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

3.1 乙方自身原因每出现一次施工场内员工(含民工)闹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3.2 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员工(含民工)阻断交通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3.3 因乙方与任意第三方发生纠纷,将甲方牵涉到民事诉讼、仲裁或劳动争议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3天以上(含3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切费用。

注: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管理。

5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月6

第6篇: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甲方将吉首市经济开发区公租房二期及配套设施项目工程的土建以及劳务清包形式发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并共同准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吉首经开区产业园公共租赁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 工程地点: 吉首市乾州东区市经济开发产业园区内

工程内容: 框架、砖混结构,地下室两层,建筑面积15800㎡,地上四栋,各六层建筑面积17300㎡,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为准。

第二条、承包形式

采用甲方负责项目管理,提供工程主要材料;乙方组织相应管理人员,提供承建劳务队伍包工、包临时水电安装、包架料、包模板材料、包辅材、包所有需要的机械设备、工程用具、餐具、包质量、包工期、包临边边安全防护、包临时设施搭拆、包材料运输装卸、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大清包方式。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1、本工程从桩基承台底至屋面构架的所有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明沟散水、混凝土工程、墙体工程(地下室设备装拆),内外脚手架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外墙贴砖,自身施工需要的预埋件制作,预埋、预留工程。

2、基础开挖、回填所需的挖机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配合机械修整土方,砌、粉基坑承台,基槽的土方机械开挖有不到位的地方由乙方负责。

3、施工范围周边场地的硬化、给排水设施和水泵都乙方负责。

4、土方开挖、大型回填、消防、水电、通信、弱电设施安装、燃气、门窗、柔性防水、不锈钢栏杆扶手、保温、资料及实验费,轻质隔墙、大理石、花岗石、玻璃幕墙、绿化、亮化等工程不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内。

5、所有二级以下的配电箱及电线、电缆灯具由乙方负责,周边道路、场地、地下室排水及本工程土建部分的所有硬化,临建的劳务设施(主材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应另外计费。

6、民工食堂、厕所、澡堂、活动板房的平整及硬化等全部由乙方负责,生活区及项目周边的卫生由乙方负责打扫。

7、临时用水用电部分:每单元、每层留设接水口(甲方负责),每单元两层一个三级配电箱(由甲方负责安装),塔吊上固定大灯及其他的移动照明灯具等由乙方负责,但整个工程所有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8、木工: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预留、预埋、扣件、螺杆、螺帽、塑料套、材料卸车、码堆、清渣、刷脱模机、铁钉、铁丝、步步紧、跑模胀模的锤凿、电动工具(如图纸变更造成的返工,由甲方负责),扳手、电缆、清扫卫生、胶带等以及文明施工。

9、钢筋工:原材料取样、下车、钢筋下料、制作、绑扎、水平焊、电渣压力焊,止水带的焊接,墙体拉结筋安装(植筋下料、钻孔、吹灰洗孔、植筋化学胶),指挥材料卸车搬运、场内转运、摆料划线、绑扎放置保护层垫块、浇捣混凝土时的钢筋维护、预埋件;扎丝、焊条、电渣、手动工具、电动机械;切断机、弯曲机、调试下料机等一切机械电缆、所有机械设备带证操作。

10、泥工:混凝土浇筑、承台砌筑粉刷、砂浆调配、材料运输,现场垃圾清扫等工作,步料机与输送泵管拆装、清洗,做砼试件,找平搓光、砼表面保护措施,包括夏季、雨季、冬季覆盖保护膜、养护、防冻、清洗余浆砼渣。工具、电动工具,振动器、振动棒、斗车、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及雨衣、手套等用品。内外装饰:内外墙粉刷、地面找平压光、楼梯间踏步粉刷、室内公共区域、外墙面的贴砖或墙漆。明沟散水、台阶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内等,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变更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不能超用和浪费材料,如有浪费者按材料用量及进价的三倍进行处罚。

11、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输送泵、搅拌机等大型设备都需要带证专业人员操作,所有辅材(如钢管、扣件、安全网必须达到规范要求,按规范刷油漆,脚手架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人安全)。 第四条、施工工期

1、本工程工期(不包括桩基础工程)从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_ 月 日止,合同工期

天,含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

单为准。

2、工期延误,因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省、市、县政府通知的停工,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岩延期竣工和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责任,但工期相应顺延。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乙方需按1000元/天向甲方缴纳延期违约金,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1000元/,按日历累计天数计算,如工地停水、停电超过三天的甲方应补乙方所有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天的损失及生活费用。如发生重大停工事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质量等级

1、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2、乙方的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和设计图纸评定,施工说明和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乙方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确保一次性验收评定合格。

3、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自检、互检、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计院、业主单位和质安监管部门的随时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如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时,乙方无条件返工,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的材料费用,甲方提出整改还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整改,所产生的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工程承包价格

1、本合同的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428元结算(不含税费)。

2、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以实际结算为准。

3、施工前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另外计费,施工当中或施工后变更按实际发生工作量并及时补给乙方。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第七条、付款周期

1、正负零层混凝土浇筑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给乙方完成的建筑面积乘以合同总价的60%的工程进度款。

2、二次付款待乙方完成到三层屋顶砼浇筑完成时,甲方按实际完成建筑面

积乘以合同总价的60%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乙方。

3、装饰装修款支付、外墙抹灰完成后,甲方按工程总建筑面积乘以合同价的70%支付乙方工程款。

4、外脚手架拆除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按建筑面积乘以合同总价的80%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待明沟散水完成以后甲方按照工程总建筑面积乘以合同总价的90%付款给乙方。

5、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并由甲方支付工程总建筑面积成合同价的98% 支付给乙方,留质量保修金2% ,一年内由甲方把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扣除之后,将剩下保修金退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需维修,甲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三天之内,乙方若没派人维修,甲方可另找队伍维修,所发生的的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双倍扣除)。 第八条、安全及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做到零工伤。为确保目标,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需做以下工作: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安全技术资料,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监督和指导,协助乙方做好安全、质量事故工作的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向乙方传达国家、省、州市和甲方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其他文件。

2、按照业主及当地要求和公司企业文化的规定、规划,整个工程文明施工、编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并下发乙方。

3、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使停工整改,经济处罚等权利。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甲方安监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焊工、电工、塔吊司机、外架工、机械操作工、、机修工等)要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做到认证相符。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不适合高空作业者,乙方必须立即予以辞退,否则甲方按照1000元/人对乙方进行罚款。

6、乙方在施工中,如有不听甲方指挥,故意为难甲方,在工地打架斗殴、闹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并每次罚款5000元/次。

7、甲方指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生活区管理等相关制度及处罚条例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必须遵守。

8、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障及意外工伤安全保障费用由甲方购买保费,保单的免保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70%,乙方负责承担30%。

第九条、工程材料、设施供应

1、甲方提供主材,如(钢筋、水泥、砖砌体、砂、石、混凝土)以及挖机、混凝土浇筑天送泵机械设备、主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所有安装在建筑上的一切材料都由甲方负责,及时供应以免影响乙方施工。

2、乙方有责任按设计图纸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前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计划,其中混凝土的计划提前24小时报给甲方。

3、乙方负责提供的材料、需要送检的由乙方采集,甲方、监理方共同见证取样,乙方应制定严格的材料领料和用料制度,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杜绝浪费。

4、剪力墙的止水钢板、止水螺杆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止水带焊接的人工工资及辅材等费用。在施工中若甲方、监理方发现乙方人员有浪费、占用、专用的按材料实际价值翻倍进行处罚,有偷盗行为的按材料实价的十倍进行处罚,若偷盗情节严重的,直接移送当地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定位标高、水准和坐标控制点,并派专业测量人员对本工程标高、轴线全程控制并承担责任。

2、在开工前提供四套施工图纸给乙方,超过四份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业主、质监部门进行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做好各方签署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做好各方签署的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分发到有关单位,修改部分首先以甲方的补充说明,其次以修改图纸为依据。

3、甲方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的工程。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试验费用及检查费用。

4、如是甲方原因(缺少材料和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等情况)造成的乙方无法施工或停工,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后果都由甲方负责。 乙方:

1、乙方委派专业施工技术员和专业安全员为本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负责,乙方施工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职责。每月25号向甲方提供月进度款拨付报表和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

2、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尽力配合第三方做好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如第三方需要相关材料、机械设备,乙方可按实际收取适当的费用。为了使工程能顺利进行,乙方不得故意制造条件和局面来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如因第三方影响乙方正常施工进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在第三方工程款中扣除并赔付给乙方。

3、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资料员现场的资料收集、整理,并负责配合原材料取样。现场民工食堂、宿舍、浴室、卫生间由甲方提供场地,生活用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2、技术交底、检验费用及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劳务合同的里的总造价不承担税费。

3、施工合同外所签证用工按200元/天工日进行计算由甲方补给乙方,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总工程师的工作,所有劳务班组的劳务合同必须通过甲方工程师签字认可。

4、甲方规定的施工现场文明公约和规章制度,乙方须严格贯彻落实并加以遵守和维护,发现乙方有不按规定违反文明公约的现象,甲方有权按规定给与处罚。

5、乙方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叁拾万元整,主体封顶后合同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本合同未交履约金的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承建公司、甲、乙方各执壹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及所有劳务工程款付清后合同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

年月

日期

劳 务 承

包 合 同

第7篇: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

方平等协商,协议如下

一,承包工程名称、内容及合同期限:

乙方承包中国•南海云计算科技园ZZ-3#-6#住宅楼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按图纸、变更以及签证施工)工期为进场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

二,乙方的权力、义务:

1、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领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 带领职工领取工资和承包款,并负责发放到每位职工手

中。

3、 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4、 按工程进度组织充足的人力,保证工期。

5、 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7天向甲方申报材料计划。

6、 乙方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管理、现场指挥协调、组

织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7、 施工中要切实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对工人要

进行安全教育,对机电设备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对

不合格的设备以及电线杜绝使用,高空作业要注意安全

防护,杜绝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隐患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

乙方负责

8、 施工中要切实注意材料的节约,一经发生浪费现象给予

双倍的罚款(罚款将从当次付款中扣除)。

三,甲方的义务:

1、 甲方负责协调电工组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调工作以及矛盾,尽量为乙方提供方便工作的条件。

2、 甲方提供住宿、生活用水用电,以及仓库。

四,承包内容及价格:

1、 乙方承包四栋楼图纸以及变更、会审、签证内的电气照明,水暖安装工程,室外落水管安装,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

2、 承包价格:按每栋楼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三十五(叁拾伍)元整。

五,付款方式:

1、主体部分(水电暖预留)按8元/㎡付款,每两层付款一

次,即到二层浇筑完成付款一次,封顶付款一次。

2、 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

墙内复管按6元/㎡付款,

水管安装完毕按8元/平方米付款,

暖气管道安装完毕按5元/㎡付款,

电气安装完成按4元/㎡付款。

3、其余款项,验收合格后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剩余部

分作为维修费用,维修剩余费用在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六,甲乙双方责任:

1、 由于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原因被公司监理处罚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施工不合格造成的返工,所损失的材料由乙方承担。

2、 因甲方供料不及时或拨款不到位等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以及甲方供料不合格造成的返工,甲方赔付乙方工资每人150元/天。

七,甲方提供所有材料及耗材,所有工具由乙方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付清工程款后结束。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12年月日

第8篇:劳务承包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 第 1 页 共 1 页

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工程承包人): 乙方(劳务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劳务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务承包内容及合同价款

一、劳务承包项目名称:

二、劳务承包工作地点:

三、劳务承包范围及内容:

四、劳务承包方式

1、劳务承包项目实行工序劳务单价承包,详见本合同附表一。

2、工序劳务单价系包含为实施该工序所有子项目并缺陷修补中所需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管理、劳务社会保障),小型辅助材料,小型施工机具和设备,现场管理,施工调遣,施工措施,生活设施,除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税和教育附加费外的税金,施工结束后现场清理,其他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明示和隐藏的子项目等所有相关费用,成本节约形成的利润。工序劳务单价已得到双方确认。

3、已确认的合同单价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市场物价变动、暂停施工、施工风险等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4、乙方实际完成劳务承包数量在甲方技术交底范围内以甲乙双方验工计量为准。

5、劳务承包合同总价为甲乙双方验工计量支付的各分项价款之和。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为加强对乙方劳务人员的组织与管理,甲方授权成立现场管理机构 工程项目经理部,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全面管理。

2、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及提供下列生产性临时设施: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2 页 共 2 页

a、生产性场地硬化 、料场; b、生产性房屋; c、生产性便道;

d、高压临时电力设施(出甲方主配电柜后的低压电路线路及设施由乙方提供,费用已含在劳务单价中),为乙方进场劳务作业创造条件。

3、负责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全面负责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和控制,负责施工测量和试验保障工作,负责对乙方有关特种作业劳务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工法、操作规程培训、考核。

4、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甲供材料和机械设备。对进场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质量满足工程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严格监督乙方劳务人员按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确保现场作业文明、规范和安全。

6、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序作业质量进行检查、评定、验收,负责对已完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7、负责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知识如实告知乙方。

8、负责办理乙方已完劳务工程结算和完工决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和相应的符合国家及甲方要求的施工机具设备,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 天内进场,并指派代理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原件)在现场进行管理。

2、乙方应经常对其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和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考核,对甲方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或调整岗位。

3、乙方必须与进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劳务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项目经理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甲方技术交底和指令组织施工。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交底或指令有疑义或发现有误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有关人员提出,在甲方有关人员未同意更改或撤消前,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必须无偿返工,直到达到甲方验收标准为止,同时不减轻其合同工期责任。每道工序须由甲方人员检验认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3 页 共 3 页

可合格后并通知允许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乙方对甲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标识标牌、未移交工程、测量桩物等应妥善保管并看护好,不得倒卖、破坏和移位。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进行劳务结算,质量、安全、进度检查,现场管理及施工资料收集,按时报送施工计划、甲供材料供应计划。

8、严格按甲方文明施工和安全标准工地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管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乙方因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指定对周边环境现状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未探明的地下管线、文物等,应及时停止施工,妥善看管,并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对出现上述情况,因乙方不及时报告甲方且擅自继续施工,或报告甲方后未经甲方同意复工且强行施工,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0、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与工程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联系。

11、乙方在施工中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2、乙方对承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对职工履行告知宣传义务,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健康体检和承担因职工犯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同时向甲方和国家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卫生档案所需资料和数据。

第三条 工 期

一、本合同劳务承包项目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在总承包期限内,乙方劳务承包的项目阶段性主要节点工期目标详见相关附表。

二、乙方不得擅自停工。乙方擅自停工3天以上(含3天)双方合同即告终止。

三、暂停施工。甲方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指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项目,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甲方书面提出复工申请,甲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乙方劳务承包项目的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其中合格率必须100%,整体优良率为95%,并且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4 页 共 4 页

乙方应配合甲方达到整体创优目标及企业质量目标。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质量交底、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

三、甲供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设备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甲方委托乙方自购的辅助性零星小型材料需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代换任何材料。

四、隐蔽工程须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予以验收,未经签证合格,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乙方擅自隐蔽,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打开检查,无论检查是否合格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安全责任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督促乙方制定安全保障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随时检查乙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乙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及物资,并在施工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过失造成事故的行政、经济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应对其全部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管理,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乙双方各项现场管理规定。乙方违章作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对乙方处以每次50~50000元经济处罚。

四、凡在既有公路、铁路、居民区附近施工以及爆破施工的工点,乙方必须设置施工安全员和警戒线,并确保既有公路、铁路的正常通行、居民区内人员财产不受损失,否则责任自负。

五、乙方应自费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其中医疗保险不得低于4万元/人)。

六、除上述安全约定外,乙方尚需对甲方签订《安全施工承诺书》,相关条款同《安全施工承诺书》有冲突的,以《安全施工承诺书》条款为准。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供应

1、甲方供应的材料品种、限额消耗内供应价格和超耗部分扣款价格详见附表二。材料经双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5 页 共 5 页

点验签证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合理使用。甲乙双方按乙方验工计价数量和附表二中的材料消耗标准核算甲供材料限额消耗数量,甲供材料数量节超考核按本合同和相关附表进行核算,超耗费用甲方将在支付乙方劳务计价款时直接扣除。

2、甲方供应的材料从工地领料点到乙方作业现场的运杂费已包含在劳务承包单价中。

3、乙方倒卖甲供材料的,按供应价格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他辅助性零星小型材料,甲方委托乙方自行采购。

二、设备供应

1、甲方负责提供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果有)详见合同附表三或合同附表一。

2、除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含租赁提供的)外的其他零星小型机具由乙方负责自带,费用已包含在劳务单价中。

第七条 劳务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末次结算时一次性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本合同劳务费用实行按月验工计价、年度清算、完工末次决算的方法进行结算付款,甲方不支付任何预付款项和计价外的费用。

三、验工计价按下列程序进行:每月25日以前双方对乙方当月完成符合质量要求并在甲方技术交底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甲方现场技术员负责填制《工程数量计算单》和编制《已完工程数量表》。《已完工程数量表》经甲方项目部施工技术科长、质检科长、预算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和乙方代理人共同签认后,交由甲方项目部合同预算部门按照甲乙双方签认的数量以及本合同约定单价编制《劳务计价表》。《劳务计价表》表经甲方项目部预算负责人、物资负责人、设备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乙方代理人共同签认后生效。甲方项目经理和乙方代理人签认的验工计价单是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款的最终依据,甲方及乙方其余人员的签认均为过程签认,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甲方项目部财务部门每月凭生效的计价表,向乙方支付当月计价款的90%,竣工决算后累计支付到总计价款的95%,为防止潜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预留5%的计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以甲方与发包人的约定为准),保修期间乙方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负责修复;如乙方在接到甲方返修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10天内尚未进行返修时,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6 页 共 6 页

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超过保修期后,如仍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事故时,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

五、原则上按上述条款进行验工计价、清算、决算,如业主对甲方进度款延期支付,清算、决算延期进行,甲方账户被查封、政策突变等不可抗拒情况,劳务价款支付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合格后 年,顺延期间不计息不违约。(特别约定条款)

六、乙方原则上需在合同履行地开立银行账号,计价款除代发民工工资外应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甲乙可另行协商,但相应的手续必须完备。

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为发放人员工资。乙方应于甲方劳务款支付前向甲方提供其人员当月工资表,甲方有权从当期应拨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扣除当期乙方全部人员工资,直接代为发放。

七、合同项目完工后,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办理决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办理退场手续,终止合同关系,转入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施工工程项目完工后或撤场后三个月内必须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并签订《结算协议》,如果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面办理的结算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征拆滞后、工程发包人、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工期顺延但甲方不赔偿乙方损失。

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重做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价。

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劳务价款结算与支付中条款,顺延期满后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按单项工程计价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背甲方指令、通知等文件或不执行甲方指令和通知等文件的,每出现1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同时不免除乙方因此发生的赔偿责任。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7 页 共 7 页

4、乙方不执行甲方的停工指令或擅自复工,每出现1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同时不免除乙方因此发生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向甲方支付已完劳务价款总价3%的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乙方上场的人员、小型机具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

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或修复,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3、乙方不按甲方安全交底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安全措施、设施、物资不能保证施工安全;乙方现场施工工序失衡,已施作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未能实现严重影响整个合同段工程进度的。

5、倒卖甲方供应材料在10万元及以上的。

6、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的。

7、乙方以甲方及甲方项目部名义对任何第三方进行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活动的。

8、乙方擅自停工3天以上(含3天)的。

四、对因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承诺自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天日内将人员、设备、机具等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撤场费用,同时向甲方移交施工场地,每逾期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同时在15天内办理完结算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完工程部分按第八条第3款规定计价。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时,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甲方法人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办理决算后,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补充或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补充合同。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劳务承包合同 第 8 页 共 8 页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四、本合同相关附表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第9篇:劳务承包合同

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施工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务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就________工程劳务、施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及施工机具的采购、租赁、使用等承包给乙方施工。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完工日期以施工总日历天数顺延。)

二承包范围内容:

1承包范围:

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及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费用及周转材料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安全防护及现场管理由乙方负责(其中回填土所产生的机械费用、混凝土泵送费用由甲方支付)。 2乙方具体工作内容:

1)甲方所提供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土建、装饰工程(消防、防水、通风只作预留洞)的劳务作业、施工机具及周转材料使用及管理(消防、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门窗制安、栏杆制安、资料除外,不含二次装修)。

2)提供满足施工工期要求的周转材料、施工机具、低值易耗材料。

a 周转材料包括:模板、脚手架材料、木方、对拉螺栓、安全网、密目网等,构造工程实体材料由甲方负责。

b 周转材料不得少于该工程3—4层同时施工的要求,机具包括:塔机、施工电梯、钢筋制安所需机具、木工机具、搅拌机、振动器、打夯机、电锤及其他所需施工机械、机具。

c 低易耗材料:铁丝、圆钉、绑扎丝、焊条;砼养护用薄膜、麻袋;安全帽、安全带、手套、胶水管;施工用电从二级配电箱至施工机具所需的电缆、电线、线管和配电箱;楼层临时供水设施所需水管及配件(楼层施工用加压水泵由甲方负责);楼层临时照明、夜间施工临时照明线路及灯具。 3承包工作界面 划分:

从筏板基础垫层开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消防、设备安装、防水、墙地砖粘贴、门窗、栏杆除外、不含二次装修)

4工程测量

甲方负责工程定位控制线、水准点、各楼层标高、轴线的测量(乙方配合施工分线、放线、测量) 5 其他工作

a提供满足本工程劳务施工的机具维修和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b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暂住人口及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乙方所使用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用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提供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

c乙方应提前5天提交由甲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计划和加工计划,经甲方审核后并在使用前运至施工现场。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 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

3. 根据工程情况合理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低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给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5. 统筹安排、解决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生活所需的临时设施(用水、用电、食堂、住宿等。)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6. 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责任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相关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按照甲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所提出的作业人员和施工机具及时进场,并同时提供相关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书和操作证书,大型施工机械的出厂合格证明,安检合格证明,配合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工作。

4. 服从和接受甲方与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如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持证上岗等)

5 . 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6. 按甲方对施工现场的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

7. 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和责任后果。

8 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及其他相关的防护用品)。

9. 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使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自检要求和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 11 若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其配合工作的费用另外协商)

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 . 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安全教育;认证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3乙方要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构造工程实体主要材料,务必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及时向乙方提供,若因甲方的构造工程实体材料不到位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作业,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构造材料、设备,按甲方制订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使用不善发

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七承包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以390元/ M2(不含消防、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门窗制安、栏杆制安、墙地砖粘贴、资料和二次装修)包干。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面积为准。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按市场劳务价格调整。

八付款方式:

1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施工完毕按300元/ M2支付。

2主体混凝土结构:分别完成至五层、十层、十五层、二十层、二十五层时,在7日内按照完成部分230元/m2拨付进度款。

3砌体工程分别完成至十二层、二十五层时,在7日内分别按照完成部分50元/ M2拨付进度款。 4内、外墙装饰抹灰(保温)施工完毕时,在7日内按40元/ M2拨付进付款。

5外墙乳胶漆和屋面工程施工完毕时,在7日内按40元/ M2拨付进度款。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20日内拨付至全部劳务承包总价款的99%,剩余全部劳务承包价款为劳务工程保修金。

九工程保修:

1 保修范围:劳务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内容。

2 保修期限:一年

3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内容、时间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满一年即全额返还给乙方工程保修金。

十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相关的意外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3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事故,一万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一万元以上的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先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劳务进度款,由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支付给

乙方,直至付清为止,乙方在15日内继续施工。如甲方仍无力支付工程劳务进度款,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赔偿乙方的停工损失费用。

5如因甲方材料等原因造成连续停工3日以上,由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建费用,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合同履约保证金

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劳务承包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

2 合同履约保证金包含本合同内所定的各项内容,如: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的人员,农忙季节的人员数量,支付农民工资,遵纪守法等。

3在筏板基础混凝土浇筑完毕时,5日内返还给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二十万元,在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毕时,5日内返还给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二十万元,余款十万元在本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毕时,5日内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十三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 方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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