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会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预算)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需要分包的四个条件:非关键,非主体,甲方同意,不可再次分包并且接受分包的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分办法在招标文件里或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就要有;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满足第一个条件,但是低于成本价了,也是不行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保证金不是必须交的,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罚款的不用看了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是不可控制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标文件需要法人授权,否则是无效的投标文件

第二篇:招投标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向(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a.3 b.4

c.5 d.2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求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

a.1/2 b.2/3

c.1/3 d.1/5

3、公开招标亦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a.投标邀请书 b.合同谈判

c.行政命令 d.招标公告

4、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c.投标人可以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d.投标人之间可以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下列关于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联合体各方只要其中任意一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即可

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d.联合体中标后,应选择其中一方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贷款的

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d.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紧急抢险救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符合( )情形之一的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

a.逾期送达的

b.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c.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d.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联合体投标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

a.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具备

b.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已确定

c.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d.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已选好监理单位

4、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有( )。

a.公开招标 b.议标

c.国际招标 d.行业内招标

e.邀请招标

三、简答题

1、简述公开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的特点。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求有哪些?

3、通常情况下,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四、案例分析

1、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市昌平区开发60000平米的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国家计委批准,资金为自筹方式,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仅有初步设 计图纸,因急于开工,组织销售,在此情况下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7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3)通常情况下,哪些工程项目适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2000年9 月25日,某市地震局要建设一栋地震监测预报大楼,大楼建筑面积4000平米,连体附属3层停车楼一座,总造价2100万元。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由于地震监测大楼在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经过公开招标,有a和 b参加了投标,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 地震局的领导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究竟选择哪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也是存在分歧。

正在局领导犹豫不决时,有单位c参入其中,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地震局

某主要领导的亲戚,但是其施工资质却是三级,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c 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 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 与 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问题:

(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

(2)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3)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第三篇: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

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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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一、两法的适用问题

《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是,其一中国境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法,规范的是所有招投标活动;其二是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这就是《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问题,从规定中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但应该执行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其他货物时适用《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法》,《招标法》第2条规定一切招投标活动都适用本法。对招投标活动而言,《招投标法》是特别法,应该优于一般法适用,《采购法》的规定从法理上不通,实践上做法必然不一致。

二、两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

既然两法在适用上经常发生冲突,那么把握两法的不一致之处,对于实务操作就很有意义。

1、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2、采购的方式不同: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3、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招标法条例》第1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出澄清和修改,《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规定不同:《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6、招标法规定了技术复杂的可以实行二阶段招标,采购法没有二阶段招标规定。

7、废标的规定不同:《招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投诉和处理程序不同:《招标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否决投标的情形不同:《招标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不同:《招标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篇: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

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第五篇: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转)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

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

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家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

近年,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1、严格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2、设定付款期限。为确保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应经过一个自然检验周期后再退付,如房屋的渗漏、绿化项目等,必须经过一年的自然周期才能得到质量检验;货物类除按国家颁布的包修期限和包修规定执行外,也要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定的质量检验周期或试运行周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付清余款或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虽然所占比例较少,但对供应商却是一个比较有力的约束。

3、指定责任人员。招标项目的质量,关键在于管理。为了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必须招标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小型项目不聘请监理公司时,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或管理小组,负责中间环节验收、现场巡查与管理协调,并载入合同,责任到人。

4、确定验收环节。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分步验收的中间环节,前一个环节或步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不得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每个环节的验收都要有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明确保修责任。项目完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明确免费保修期限、范围、责任及响应时间等。

六、主要优点

1、抓住了招标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2、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

3、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

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

4、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质”,还要有优“价”,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兵器。

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当今市场的激烈角逐中,价格大战已成为同行业打击对手的最常见的竞争方式,诸如:汽车、彩电、空调、手机等等行业,生产规模、经济实力较强的厂商不断以大幅度降价争夺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这么做就是因为降价这种措施对消费者的刺激最为直观,对其心理冲击最为直接,对同行业对手具有极有效的杀伤作用。

在设备招标项目中唯一在开标时公开体现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一旦通过了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又是确定中标厂商的基本依据,因此,投标报价确定的过程就是投标人精心打造杀伤对手的“兵器”的过程,投标人应努力压缩利润空间,精确计算,合理定价,以求一击打败对手。

报价失误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报价失误的情况是常事。因为,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标的内容复杂多变,品种、型号名目繁多,对供应商来讲偶尔出现报价失误很正常,那么就报价失误情况如何处置,处置妥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积极性,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此间题谈几点看法:

一是报价失误的发现和鉴别

所谓的报价失误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失报价或不真实报价。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第一,唱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过份价差;第二,评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观型号、配置不符盲目报价;第三,供货时发现,同项报价出现认识模糊、理解失误,供货与标的要求不一;第四,故意报价失误,是违规行为,此种报价是出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出现故意报价失误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以上几种报价失误除恶意报价外均属于正常报价失误。

二是报价失误的后果

一旦出现报价失误,给评标、定标增加难度,延误供货周期。对报价失误处置是否妥当将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内容能否顺利地完成,关系到供应商的参与率和积极性。

三是报价失误的处置

目前各地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不一。有的按地方规定限失误价(失误过低价)中标供货,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限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货商为减少损失主动放弃供货、放弃保证金;有的作废标处理并没收保证金等。凡此种种的处理办法有它的局限性,弊端多、后果不完美,不符合政府采购双赢政策,会使供应商容易产生生惧怕心理,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笔者以为,分情况、情节处置较为妥善。考虑中标的供应商确认是否有故意报价失误的存在,如果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列入不良记录,没收保证金并作废标处理;正常报价失误可酌情处理,剔除失误项是否仍具有竞争中标的可能,如果有可能可剔项中标,但对报价失误酌情处理,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警告,报价失误项中标可另定从第

二、第三意向中选取或重新招标确定。

此外,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采纳。作为废标(指报价失误供应商的所有项目报价均作为废标)本身就是一种处罚;这种处罚首先使报价失误的供应商不能中标,更能够促使供应商周密仔细地重视报价,减少报价过程中的盲目性和失误性。

1最低报价中标法及其报价技巧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其招投标程序一般有:业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投标商投标-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在国内凡利用世行贷款的国际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这种招标定标办法,利用世行贷款的国内招标项目也多采用这种办法。最低报价中标法的优点是:①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②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更有利于促使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技术;③可最大程度的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在国内的若干年运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国有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中标后由于工期等要求企业又不得不调整追加造价;有些企业以主厂投标,低价中标后用联营厂产品订合同,所以这些使最低价招标,结果违背了招标的初衷,后来逐渐被其他几种办法所取代。最低报价中标的报价技巧主要有两方面:①施工企业从技术革新、内部挖潜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入手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报价争取中标;②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创造索赔机会并争取最大限度的索赔金额,切忌盲目压价自酿苦果。

2百分制评标法及其报价技巧

百分制评标法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投标商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组织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在以上诸多的评分中"工程报价"一般占40~60分,是中标与否的关键,对工程报价的评价又分为:A标法、B标法、A+B值评标法等。

2.1A标法

A标法是由业主或招标代理人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三者间的关系,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并以此作为评标标底。在标底+n%和标底―m%间为有效报价,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基本可满足业主的预期要求;缺点是由于人为原因保密性不高,或由于编标人员对市场供求状况及平均生产水平估计不足,所编标底未能掌握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往往造成标底过高或过低。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就是要求投标商报价人员具备广博的技术、经营、预算知识和丰富的预算经验,掌握有大量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相关的预算编制方法,并能揣摩业主标底编制人员的心理,站在业主的角度去编制预算和报价,尽可能地让投标预算和业主标底相吻合,从而使报价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使最终报价在最佳赋分范围,争取中标。

2.2B标法

B标法是招标人根据批准的概算情况,舍去个别投标商根据自身竞争需要确定的不合适的投标价,取合格投标者的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规定在标底+n%~-m%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审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这种办法确定的标底和中标单位的报价反应了市场供求关系,但较少体现业主的愿望,容易让投标人钻空子,导致标底失真,不利于竞争,通常适用于施工工艺较简单的工程。针对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主要是:

(1)掌握当期市场行情和平均生产力水平,让自己的报价尽可能接近当期平均生产力水平。

(2)由于施工工艺相对简单或专业性较强,竞争对手往往局限在一定范围或彼此已较为熟悉,研究竞争对手以往的报价和恰当地预测竞争对手在本项目可能采用的报价是报价前我们应做的基本工作,也是报价取胜的关键所在。

2.3“A+B”值评标法

A+B值评标法是由招标人编制一个标底A,舍去投标商高于A值+n%和低于A值-m%的报价后,计算其他各有效投标商的平均报价B=B1+B2+„Bn)/n,根据公式:D=A×K1+B×K2计算出评标的复合标底,式中:

D-评标的复合标底;

A-业主编制的标底;

B-有效投标商的平均报价;

K1-业主编制的标底占复合标底大权重系数,一般为0.4~0.7;

K2-投标商有效平均报价占复合标底大权重系数,一般为0.6~0.3;

在复合标底D的+n%~-m%范围内的报价为第二轮有效报价可进入评标阶段。评标时对+n%~-m%区间的不同区段赋分。如:以复合标底的X%为满分60分,报价每高于此值1%扣2分,每低于此值1%扣1分,以得分高的报价为最优报价。

这种方法兼顾了招标人(业主)的期望和市场实际生产力水平(即投标商的期望),便于理解和操作;假如业主标底泄露出去,也不会带来太大的不良后果,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有利于投标商公平竞争。缺点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了当前平均先进的生产水平,若在投标中确实有个别投标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反而有可能使报价低于评标范围而被淘汰,不利于技术进步。

报价技巧:根据评标办法分析,要想确定最优报价CW=D×X%=(A×K1+B×K2)×X%至少有两个未知数:业主标底A和投标商有效报价的平均数B,而要进一步确定B又有n个未知数B

1、B

1、„Bn,所以要想在开标前确定最优报价Cw是不可能的;但是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不仅要保证报价C在业主标底A的+n%和-m%间,还要保证C最接近最优报价Cw=D×X%。我们设定自己的预算水平与业主相当,令我们的预期价U=A。根据以上分析首先用极限原理定性地确定最优报价范围,然后再根据概率分析和心理分析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地估算出最优报价Cw。

(1)极限分析:设定业主标底A(已知)=自己预算价U。

首先第一轮有效范围为:

上限:A×(1+n%)

下限:A×(1-m%)

如果各投标商均报出高价A×(1+n%),则B=(1+n%)×A(超过此价的将被淘汰);如果各投标商均报出低价A×(1-m%),则B=(1-m%)×A(低于此价的也被淘汰)。这时最优报价Cw应为:

上限最高值:[A×K1+(1+n%)×A×K2]×X%

下限最低值:[A×K1+(1-m%)×A×K2]×X%

(2)心理分析:上限假定每位理性投标商应该都会想到,如果大家都将报价定在上述范围,即: B上限=[A×K1+(1+n%)×A×K2]×X%

B下限=[A×K1+(1-m%)×A×K2]×X%

那么可以推出最优报价CW的理论公式:

Cw上限={{A×K1+[A×K1+(1+n%)×A×K2]×X%×K2}×X%

Cw下限={{A×K1+[A×K1+(1-m%)×A×K2]×X%×K2}×X%

Cw=(Cw上限+Cw下限)/2

即最优报价在上、下限区间内,围绕(Cw上限+Cw下限)/2变动。

(3)概率分析:由于业主标底A是未知的,且各投标商对工程情况熟悉程度不同、材料价格调查的准确性不同、施工方法、预算水平等不同,必然引起投标商预算U各不相同,最终仍会有个别投标商报价出围,入围的投标商报价也会围绕CW波动。另外,虽然技术上可以分析最优报价的范围,但投标商往往会结合自己的盈利水平,这样又会引起理论推测的最优报价CW波动。根据我们对多次投标数据的统计计算,投标商的不同报价出现的机率以最优报价CW为中心呈正态曲线分布,平均降价幅度在91%±2%左右,经过大量验算校核,我们总结出了最优报价的经验公式:

Cw=[A×K1+(0.91±2%)×A×K2]×X%

3评审法

评审法就是由评标小组首先对投标书进行评价,推荐2~3名拟中标单位后,再由领导小组或专家小组审查,最终确定一个中标单位的评标办法,此法可以由企业结合招标单位的历史业绩,资质及工程实际要求来选择性价比较好的单位,这样一来,即可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保持较低价投入,其中评标小组评标阶段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不外乎最低报价法或百分制评标法,其报价技巧不再叙述。

4无标底评标法

国内招投标经历最低报价评法、A标法、B标法、A+B标法、评审法等一系列办法后,近年来又出现了“无标底评标法”,其实这种办法就是“最低报价评法”的回归或改良,其实质和操作技巧与“最低报价评法”一样。

通过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针对不同的评标方法,采用不同的报价技巧,结合投标经验,艺术性地运用就可以从报价上占据较为有利的优势,从而提高中标率。当然报价优势仅是中标的一个重要部分,仅掌握报价技巧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企业信誉、企业业绩、企业人员、财务、设备状况、公关等诸多因素着手,多方面研究、总结、提高,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中标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任务基础。

第六篇: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11-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投标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软件等;

(二)凡使用学校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三)教材供应、校内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

第三章招投标方式

第四条招投标办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投标办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投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可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招投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招投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招投标办可采用可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招标办应将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文件备案,并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第六条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三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若期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跟标的方式,由项目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第四章投标单位

第七条凡是符合学校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八条投标单位接受学校招投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相应证件;

(五)招标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5家;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适时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招投标

第十条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学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向招投标办提出招投标项目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编制标底(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八)召开招投标预备会,组织答疑;

(九)接受并递送投标文件;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学校各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招投标15天前向招投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投标办在自递交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内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级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内容:

1、 招投标须知;

2、 主要合同条款;

3、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 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5、 图纸;

6、 资质及其他技术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可调整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2、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工期应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标明工程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5、明确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价款的结算方式(采取固定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

6、明确预付价款控制在价款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

7、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6、组织设计或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措施费等);

8、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4、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三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办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招投标办、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 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六条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投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监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6、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7、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由招投标办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9、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10、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

11、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12、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必须参加,并适当增加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和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投标办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经理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由招投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的,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今后不准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工作日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招标办填写招投标记录,经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校合同专用公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项目须经财务处、监察处及项目主管部门会签,由审计处审核后加盖校合同专用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时,项目单位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或按程序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算前,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合格证明材料报招投标办。待招投标办对证明材料审查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处罚、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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