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

2022-1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及其教育的完善

摘 要: 现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上是执法方面的理念。该理念尚未概括出立法、司法及法律监督、守法环节的法治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此外,由于一些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精心统筹和周密规划,宣传教育工作表现出不自觉、不深入、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弊端。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其基本内容,更加全面、自觉、深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 教育方法

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有社会实践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指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应当有什么样的理性化的观念指导,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2006年4月11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法律委员会书记的罗干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在研讨班上,罗干做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讲话。到目前为止,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这一理念的提出,最初是针对我国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而言的。这一理念被全社会广泛宣传,而且进入到了国民教育系列,纳入了大中小学的学校教育之中。比如,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教材就涉及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问题。

然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与教育之中,笔者发现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国之法治,不仅仅涉及执法环节,还包括立法、司法等诸多环节,目前基本内容中只提到“执法为民”,而对立法、司法为民问题未予指出,这是否应当增加?从整个基本内容来看,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涵盖政法干警的工作要求是十分恰当的,这里的依法治国强调执法工作要唯法是从,执法为民强调执法工作要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平正义强调执法工作的价值导向,服务大局强调执法工作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强调执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而且这几个方面的要求又构成了一个完美的逻辑体系,总体意思就是:执法工作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执法,执法工作是为了人民,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公平正义性,一切执法工作都要服务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整个执法工作中要依靠党的领导。如果将这样内容的理念概括为社会主义执法理念那么是极为恰当的。

如果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停留在这个层面,则未尽周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包含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守法在内的整个法治实践的要求。比如,就守法环节而言,用现有的法治理念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去要求,就不太熨贴。因此,从整个法治实践来看,用“党的领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方位法律监督”,或者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相统一”这个法治观点来表述更显完整。

怎样才能提炼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笔者认为:(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括除了注意应具有足够的覆盖面外,还要突出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公平正义这些基本也是关键的要求。(2)在提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借鉴中华传统法文化和西方法文化中有益的法治思想,这对我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启迪作用。(3)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炼过程中还要把握“社会主义”性质与“法治”这种治理方式的本质要求。(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能既有总的理念,又有在不同法治实践环节具体的理念。总的理念是对社会主义实践提出的总要求,各具体理念是针对各法治环节的具体开展提出的要求。(5)提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需要一些专家深入地进行理论研究,又需要有关工作部门广泛地开展社会调查,特别要充分地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只有具有“问题意识”,对我国法治实践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脉准确,才有可能形成完备的、具有重要社会作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以之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向前发展。

二、努力改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产生积极作用,必须被实践者所掌握。因此,对法治各环节实践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不可少。从这个层面来看,对立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律监督专门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一般理念和有关具体理念的教育应被国家法治宣传教育部门提上议事日程,做出统筹规划和周密部署。除此之外,对一般社会民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论是进行一般理念还是有关环节具体理念的教育)很有必要,因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对于国民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国家建成法治国家具有促进作用。这项工作应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部门的工作范围予以考虑。然而,笔者感觉到,一些法治宣传部门对于抓这两大类受教育主体的法治理念教育力度还不够。

就现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在实为社会主义执法理念)宣传教育来看,在执法部门及政法干警中的宣传教育力度也有待加大。就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来看,这一理念未能深入到一些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究其原因,主要是宣传教育内容不够深入,停留在口号宣传上。由于教育深度不够,未能帮助这些工作人员分析清楚这一理念基本内容提出的客观必然性,因此,一些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知道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而不知道法治理念背后的东西。这需要借力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和理论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如果通过某种机制调动这些人士加入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就必将使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现状得到改观。除宣传教育内容不够深入外,宣传教育形式单一、简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方面,如能结合执法部门政法干警的具体工作,通过一些实例,联系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开展有针对性、形式活泼的教育,必将大大增强法治理念宣传教育的实效,进而推动执法部门的执法实践。第三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执法部门在我国体系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工作任务繁重且社会影响大,对该部门政法干警和其他执法工作人员开展包括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在内的整个法治宣传教育应引起高度重视,长抓不懈。现在这项工作在执法部门内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能解决以上所说的三大原因,执法理念所含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必将会成为执法部门的习惯性思维或者说思维定式。

就现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法部门以外的一般社会民众中的宣传教育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未体现出这部分受教育者因与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身份存在差异性而带来的宣传教育内容的差异性。对一般社会民众的教育应当反过来让他们领悟执法部门是如何依法治国的、如何执法为民的、如何体现公平正义的、如何体现出服务大局的、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而不是教育一般社会民众如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执法、服务大局开展执法工作、在党的领导开展执法工作的。所以,法治宣传教育如果不注意受教育者的差异性而宣传教育着同样的内容,就是“不对口径”。可见,即便是同样一个理念,宣传教育的角度应当是不一样的。现在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又比如,宣传教育时内容浅白、枯燥,重口号宣传、轻内容解读,教育形式呆板,未能联系社会生活实际与有关案例,更没有联系一般社会民众的思想实际,以解答他們的思想疙瘩、困惑,形式上不喜闻乐见、生动活泼,所以不易深入一般社会民众的内心深处,满足他们的口味。因此,应针对这两个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之策,方能改观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执法理念教育,促进他们对执法部门工作的高度认同,进而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推动法治中国之建设。

就现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大中小学的宣传教育而言,也有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比如,由于大中小学的学生基本上都是非执法工作人员这种职业身份,因此其对这一理念的接受心理基本上和一般社会民众差不多。他们的思想困惑、疙瘩在于是否认同执法部门现在坚守的执法理念。如果解决了他们的这个思想问题,对他们宣传教育的目的就达到了。又比如,由于大中小学各阶段学生在年龄、智力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差异,因此,法治理念教育内容深浅应有区别。还比如,考虑到学生求知心理及高中生、大学生理论水平高于一般社会民众的理论水平,在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内容、形式上应有别于对一般社会民众的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总体来看,对学生要重在教育,对一般社会民众要重在宣传。现在,还有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2013年修订版教材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的教学内容设置,而在2015年修订版教材中却取消了该方面的教学内容设置。这说明一个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论其是否完备,对它的宣传教育不能搁浅,应久久为功,长抓不懈。利用学校较为系统地开展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治理念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应稳定地开展,认真地落实。

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更加全面地、自觉地、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对其的宣传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罗国杰,夏伟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52-158.

[2]孙绪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信仰培育刍议[J].中国电力教育,2012(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制教育的困局:中国公民法律信仰培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YJA7100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孙绪兵

第2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建设

[摘要]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开放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用法治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全面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追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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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1.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开放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仍处在初始阶段。我们既没有更多的法治文化传承,又没有更多现成经验,必须通过中国法治实践和借鉴吸收国外法治文化成果来发展、丰富、提高自己,由此决定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将长期处在一个开放、活跃和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文化建设有其自身的规律,必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在开放的条件下,通过交流和争鸣,才能顺利发展,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不能违背这一文化成长的规律。一方面,它要继承传统,而我国由于封建社会时间太长,新中国成立时间太短,除了继承中国政法文化外,没有更多的法治文化可供传承。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全球文化大交流的时代背景,既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空间和历史机遇,又给我们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差异,西方法治文化中难免夹杂着我们不能接受的敌对文化和我们难以消化吸收的本土文化,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有鉴别、有选择地加以吸收、利用和创新、发展。在这种复杂多变、充满挑战的情况下发展我们的法治文化,首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以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并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有的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因此,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把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自觉坚持,长期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

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必须在先进理念引导下才能顺利进行。因背负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沉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是一个边发展边建设、以建设促发展的漫长过程,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走长期努力、逐步积累、循序渐进的发展之路。既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目标和要求,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以政法工作和政法文化建设为例,由于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有限、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及守法自觉性等法律素质还普遍不高、确保执法公正的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执法办案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养参差不齐等,决定了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牵引、指导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融会贯通于政法工作和政法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具体说,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逐步解决传统政治体制强大运行惯性下权力过分集中等问题,防止不依法行使职权“乱作为”和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现象发生;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突出抓好各项爱民、利民、为民措施的落实,全心全意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权,防止执法办案中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实体、轻程序或者为了“重程序”搞形式主义,不深入探求隐藏在案件表象背后的真相,违背立法原旨和法治真谛,办人情案、关系案和为钱执法办案;按照服务大局的要求,在做好执法办案等日常政法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难点案件的处理查办,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一叶障目、就案办案的简单机械操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大力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确保政法工作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里,坚决防止借口“司法独立”企图摆脱党的领导以及个别党政领导借口党的领导插手司法业务两种错误倾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正确贯彻执行。按照这样的思路和方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立足于建设,着眼于发展,在前进的道路循序渐进,我们就能既快又好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3.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复杂的综合工程,必须突出重点才能取得实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等相互联系,与我们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相辅相成,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立足于“初级阶段”实际,用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把树立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全面加强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追求,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稳步推进,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取得预期效果。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重点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又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养和发育,法治文化反过来又为法律制度建设及其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入手,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在不断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影响的同时,大力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大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真正建立起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

培育法治意识、更新法治观念、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抓住和解决这一系列的重点难点问题,必须掌握和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强大的思想武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注意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又要及时消除“法律万能主义”的危害;既要注重树立和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不断优化法治心理,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又要防止在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理念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出现不切实际、超越现实经济社会条件、简单照搬的“法治盲动”,时刻警惕、坚决消除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全盘西化”意识的消极影响和现实危害。

(作者: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综治一室副主任)

(本文责任编辑李红)

作者:向乾中

第3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摘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于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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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全国政法机关按照中央部署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理念”是哲学范畴的一种抽象概念,包括信念、思想和观念,是指导人们行动的指南。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以及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信念和观念,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实践活动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法治理念的产生与确立,与其存在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逐步形成并提出的。新中国法治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1956年,这一阶段最显著的成就是制定了建国后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经济制度。在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建设八字方针,体现了当时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法治理念。第二个阶段是1957年反右到“文革”结束,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徘徊和破坏期。第三个阶段是“文革”结束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恢复与重建时期。邓小平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继承并发展了董必武法制思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总方针。第四个阶段是1997年以后。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依法执政”,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改变。2005年底,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从“八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的追求从制度探索上升到理念价值,体现了法治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一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重大创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摆脱人治走向法治,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才是我们正确的治国之路、治国方向。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立足本职,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要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一切法治的基本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些内容都充分吸纳和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具有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是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之上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与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相吻合。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治属性的生动体现。党的领导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其法理基础由宪法奠定。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政法工作做得好不好,政法干警工作成效大不大,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注入了动力,指明了方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

法治不仅包括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确立一种文明的法律观念或法律信仰。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制度是主体,理念是灵魂。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困扰,其中最突出的是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观念对法治运作的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动力和理性法治文化的支撑,是立法和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要做到:

1.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在各方面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由于缺乏理念方面的培育,使得相对完备的法律明显缺乏其应有的至上权威。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违法行政等现象长期存在,令而不止,刑而不惧。在对待权力与法律的问题上,人们也常常是崇拜权力而不崇尚法律,遵从权力而不遵守法律,追求权力而不维护法律。树立法律权威除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外,更要彻底摒弃观念上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不能把法律仅仅视为统治国家和控制社会的手段之一,而应重视法律本身所蕴涵的价值目标,形成全社会崇尚法律的氛围。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法治永恒的价值追求。我国历经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法律被看作是统治工具,义务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一直得不到重视。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标志着公民权利保障新时代的开启。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党执政治国的全过程,也是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我们要转变以往重政权轻民权、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以权利约束权力,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3.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则。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矛盾开始大量涌现,解决这些问题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起依靠法律保障公平的机制与规则。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社会主义司法要尽可能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政法机关及广大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正确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合法合理,二是平等对待,三是及时高效,四是程序公正。

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上,必将给我国法治实践活动与法学研究带来深刻影响。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责任编辑于朝霞

作者:董节英

第4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

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

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

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

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第5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

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第6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

答:主要内容为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其中,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和支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和关键,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归宿、目的和最终落脚点。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颁布。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继续盘问的条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治安调解的规定:

(1)调解适用范围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具备下列情形: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容易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哪些案件不适用调解:一是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是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调解的法律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破案、移送起诉、审判、执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

(七)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

笔录;

(七)视听资料。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答: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管辖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 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 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概念及要件?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哪三种?六年、十年和长期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哪些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哪些准驾车型驾驶证?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哪些业务?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机动车驾驶人有哪些情形,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哪些车辆登记业务? 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分为哪5种? 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什么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申请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的,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交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如何处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

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对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那些内容?(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2)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3)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4)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哪几种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什么意思? 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什么意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接报警:应当记录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一)划定警戒区域,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调查报告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三种情形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中,有哪几种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参加损害赔偿调解包括哪些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放置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哪几类人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几种情形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可以承担哪些工作?(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3)进行交通安全宣传;(4)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5)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哪些?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的指挥。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哪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信息,在什么情形下经核实应当予以消除的?(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6)违法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8)因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哪些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哪五种?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哪几种?(1)扣留车辆;(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

拖移机动车;(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5)收缴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驾驶证的几种情形?(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扣留车辆的几种情形?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车辆驾驶人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2)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3)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4)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简易程序处罚: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一般程序处罚: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什么内容?(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证据材料.(3)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

交通违法的调查: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7篇:法律专业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法律专业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

清远中公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第8篇:教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成为高考中考内容

教育部今天就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下称《规划》)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规划》明确,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内容系统深入、形式生动多样、效果扎实显著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校长、教师、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求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与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与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落实法制教育课时与经费

《规划》指出,要着力解决法制教育在课时安排、师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经费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真正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进入课堂主渠道,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民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明确,要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各教育阶段法制教育的内容与体系,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循序渐进安排相应教育内容,着重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突出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

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专题教育

《规划》要求,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以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禁毒、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在地方或者校本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或者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整合各种专题教育的形式与途径。

《规划》进一步明确对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开展以提高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的课堂教学改革。鼓励高等学校发挥法学专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和社会普法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入学考试将增加法治理念内容

《规划》提出,逐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纳入对学生知识和综合素质考察的范畴。在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入学考试中适当增加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知识、基本法律原则及常识的内容,引导学校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关注社会法治实践。

此外《,规划》还要求建立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专门计划,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完善法律知识结构,提高开展法制教育的教学能力。《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校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继续推动和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

《规划》明确,将研究制定针对学校校长、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纲,组织编写依法治校基本纲要,明确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及其他主要领导、广大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要求。 (作者:张维法制日报)

第9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伐谈社套盆义法治理套与公安执法实线程保华刘刚 摘要: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定义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关健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安执法实践 通常所说的理念,是人们对某种事物价值和宗旨的承认和认可,并且在人们的主观世界形成了高度的信念。法治理念,顾名思义,就是人们对法治原则的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人们对法治理念的研究与探索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按照这种理念回答并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和现实的问题。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

1 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公安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们执法的一个根本问题。对此,若没有深理念对于指导当前公安执法工作有着十刻的认识,就会出现一些欺压百姓.藐视分重要意义。群众利益,对群众报警求助麻不仁,敷衍 。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塞责的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在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念的核心,是公安工作根本。胡锦涛总书形象,降低了人民政府和我们公安机关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的威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也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求。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

二、坚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理念的价值取向,是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要准则。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体现广大人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民群众共同意志的规范,是社会公平和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

2 的经骏,借鉴现正义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既是公平正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律要机制。只有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至上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真正理解社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济、行政等手段,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

我国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工具,是党的“刀把子”、“枪杆子”,其任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务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个公平正义要求同样的事情按照同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全和其它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于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明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可以讲,公安机关是确,任何法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国家政治社会大局稳定的“保护神”,是能真正得以实施,法律程序包括实施执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护航员,只有在法行为时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党的领导下,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限等,其公正价值

3 则体现在它的独立、中群众意识,法制意识,才能切实担负起巩立和公开、公平_L。无程序即无法律,亦固共产党执法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无法治,如果说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历史责任,泯灭,那么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正义性的普遍丧失。保持执法公正必须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方从执法规范抓起。公安机关应以深化“规面我们要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巩固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为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用法律武器打击专体,以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政对象;另一方面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为重点,坚持实体与程序统

一、公正与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执法,即打击率相统一,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严密执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生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繁荣,这是我

三、执法为民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4 理念的精髓,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灵魂。从公安执法活动的角度讲,执法理念直接左右和影响执法者的执法方式、行为规范和执法目的的实现;执法行为则直接反映执法者在组织实施执法时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态度立场。但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及民警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4 特权思想,残留着过去那种只强调国家公权力而轻视公民私权利的做法,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随意扰民甚至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模糊,役有弄清楚到底是“为了治安管人民”还是“为了人民管治安”,不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答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

要解决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问题,这是前提和基础。执法为民思想是涉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关系到公安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替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的思想和具有的意识。就现阶段而言,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就是要深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紧紧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使“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思想成为广大民警的政治信仰和自觉行动。要深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等论述,全面、准确地把

5 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始终坚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相统一,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认识和做法,力争通过教育和制度建设,有效克服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有效消除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的现象,有效防止执法不严不公、扰民害民的 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安工作的指导,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公安机关将突出强化五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政治思想教育培训,落实执法为民思想。我们将结合公安一「作面临的形势,向广大民警讲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他们自觉投身于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并将公安民警中的先进典型作为深化执法为民

思想教育的生动材料,切实作好宣传;把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搞好警示教育,以塑造公安队伍道德高尚、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建立督查指导联系制度,不断推动法治理念教育在基层民警和办案一线得到落实。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维护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职责,推进平安龙江、法治龙江建设,构建和

6 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警法律素质。

我们将紧紧抓住提高执法素质这个关键,建立一整套领导干部和民瞥主动学法、苦练内功的教育培训机制,使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维护稳定和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以全警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为原则,深人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采取领导集中培训、一线执法民警分期培训及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培训考核内容,着眼于法律法规、办案水平的提高,着眼于现代法治理念的确立,进一步建立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我们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的基础上,在制定制度和完善机制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条款中,创新思维,跳出执法看执法,把公安执法活动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谋划,放到维护稳定的大局中去落实,建立一种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执法工作新机制,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努力把各项执法活动纳人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中。同时,立足制度层面解决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长效机

7 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并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深人调研,积极创新.努力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新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我们将按照公安部“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坚持不懈,一抓三年”的总体部署,把基层公安机关和科、所、队执法质量建设作为重点,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打牢执法基础,苦练执法基本功,使基层民警的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一是把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作为考核班子、衡量基础业务工作、检验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重视执法基础建设。二是完善统一考录选用制度,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考录民誓和选调民警工作中,加大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力度,鼓励民替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三是提高公安决策水平,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推进公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四是深人基层所队调研,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广泛听取执法一线民替、管理相对人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执法需求,面对面的指导,手把手的帮教.帮助解决基层执法疑难问题,建立健全调研制度,

8 切实提高调研质量。五是帮助、培养、创建“执法示范单位”,发现、推广执法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引导、推动基层公安机关抓好执法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考评工作,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我们将把执法质量考评、案件审核测评、执法档案、个案监督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将执法责任及质量考评与执法责任追究相结合,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使民警对执法违法、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以保障各项制度、机制真正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总结完善公安机关自2001年建立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以来的工作,摸清基层执法基础工作、执法基本功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围绕提高执法质量开展考评工作,把执法工作的好差、执法质量的高低、执法效果的优劣,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落实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凡是对公安执法工作抓的不力、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领导不能被提拔重用;凡是连续两年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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