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专项培训

2022-07-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物业管理条例专项培训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特点是项目点多面广,资金严重分散,且受单位分割条条管理和专款专用制度的制约,在资金的使用中很难有效整合,致使培训单位难以集中财力解决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影响培训资金效益的发挥。

【关键词】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一、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分析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教师特定培训工作任务或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专门为提高教师素质,人文素养等综合能力而安排的培训资金。当前部分单位在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轻预算、轻考核,管理不善,资金支出混乱及绩效评价缺失等问题。

1.单位管理者对教师专项资金的重视不够,不清楚本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不能合理有效的配置資金,致使培训资金的滥用和乱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有的单位尚未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在遇到问题时,没有与之相应的财务规章进行约束,提高了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性。有的单位即便建立了与培训专项资金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的规范培训工作。

2.财务部门不重视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作用,部分培训项目在立项和审批环节缺少现场考察以及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形成遇事跑财政的尴尬局面,大大增加了预算推行难度。另外,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拨付从省、市、县到部门,再到培训单位,拨付资金复杂,环节较多,时间长。个别培训专项资金计划下达较晚,使预算资金支出进度与培训项目开展进程难以保持一致,影响当年培训项目正常实施。

3.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监管疏漏及相应的绩效评价.培训专项资金缺乏事前监督,存在立项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资金使用监督滞后,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管少。对某一培训或具体操作环节检查多,全程跟踪监管较少。没有完善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绩效监管机制,使绩效监管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造成上级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成效,基层单位只管要钱、只管培训、不问效益的尴尬现状。

二、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建议与对策

1.建立科学、高效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的基石。只有强化教师培训资金的管理意识,健全培训资金管理责任制,才能进一步明确学校培训人员、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用好、管好培训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手册》,明确培训资金申请、拨付、使用、核算等环节的流程及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为用好培训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奠定基础。

2.规范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按照公平性、公开性、差别性、科学性、动态性原则,建立标准化的定员、定额的项目预算,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培训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下达相应的预算指标并拨付培训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专款专户专账管理,集中管理培训专项资金,操作上可以参照《陕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中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的办法,建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集散账户,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培训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按照特定的培训用途和资金使用进度,把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给培训单位,取消中间多余环节,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最大效用地发挥培训专项资金的作用。

3.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培训项目过程监管并行

专项资金监督要把重心转移到日常监督上来,走出事后进行监督检查的老套路,真正实现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监督。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三家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互工作的衔接,对培训资金使用实施全面的过程跟踪问效,明确各部门及基层培训单位的责任,监管和考核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培训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财务核算部门及基层培训单位在资金使用与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有,应当责其纠正并通过调减预算、收回专项资金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罚。同时要完善教师培训项目的监管评估机制,建立起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教育专家组评估和参培教师网络评估等形式相结合,对培训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并把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项目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4.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从培训项目设立、分配、使用及其效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并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从而提高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财政部门应通过绩效评价机制调动各基层培训单位节约资金的积极性,并根据教师培训的特点,设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容易操作的评价指标。事前评价--通过查阅资料、专家组评审、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对项目有没有必要做、能不能做好、有没有效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开展预评估,不断改进培训项目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完善绩效控制措施,达到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事中评价--强化监督检查,进行实地检查、随机询问、抽样评价等多种评价方法,采取因素分析法设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发现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事后评价—审核基层单位项目决算和相关的纪实资料,对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按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存在的问题、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两类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预算单位予以反馈,并督促整改。

三、结语

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但只要做到培训项目立项有论证、预算有控制、执行有监督、完成有考核,不断完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一定会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者:徐振

第2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堅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

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 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 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 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隊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震]

第3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3月30日《人民日报》)

第4篇: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培训试题

日期: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

A、《药品生产许可证》B、《药品经营许可证》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进口许可证》

2、药品必须符合()

A、国家药品标准B、省药品标准C、直辖市药品标准D、自治区药品标准

3、药品广告审批机关是()

A、省级工商管理部门B、国家工商管理部门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处方药可以在下列哪种媒介上发布()

A、 电视B、报纸C、广播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

A、检查人员身份证B、单位介绍信C、检查人员工作证D、证明文件

6、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几日内向有关单位申请复验()

A、四日B、五日C、六日D、七日

7、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几倍的罚款()

A、二倍以下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8、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几倍的罚款()

A、二倍以下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9、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几倍的罚款()

A、二倍以下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10、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

疗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几倍的罚款()

A、二倍以下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11、目前我国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机关是()

A、国家医药管理局B、国家药品管理局C、国家药品监督局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2、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

A、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B、临床、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的品种C、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D、临床、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

13、由九届人大二十次会议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日期为()

A、2001年2月28日B、2001年6月1日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2月1日

14、已撤销批准文件的药品()

A、当内可继续生产销售 B、已经生产的,可以继续在效期内销售C、不得继续生产、销售D、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15、下列属于假药的是()

A、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B、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C、超过有效期的D、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16、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是()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药典委员会C、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是()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药典委员会C、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D、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

18、审批药品说明书的是()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药典委员会C、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D、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19、对制售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药品监督管理局B、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司法部门

20、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

不超过()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A、1年B、2年C、3年D、5年

二、多选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B、具有与所生产药

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C、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D、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

设施、卫生环境 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D、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

量的规章制度

3、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

A、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B、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C、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D、药品的注意事项

4、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管理,正确的是()

A、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B、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C、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品,并经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D、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检验合格后,只能凭医生处方在本医院使用,不得

在市场销售E、经有关部门批准,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5、下列哪些药品其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A、外用药品B、非处方药C、处方药D、国家定价药品E、特殊管理药品

6、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

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关处罚包括()

A、给予警告B、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D、情节严重的,吊

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药品的()

A、质量B、疗效C、不良反应D、市场行情E、经济效益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的有关处罚包括()

A、给予警告B、责令限期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E、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B、省级药品标准C、市级药品标准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颁布的药品标准E、企业药品标准

10、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

A、加强药品监督管理B、保证药品质量C、增进药品疗效D、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E、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者的合法权益

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A、必须符合药用要求B、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C、由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批药品

时一并审批D、未经审批不得使用E、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12、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正确的是()

A、药品定价方式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B、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任何单

位不得擅自提价C、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的原则制定价

格D、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E、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13、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是()

A、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B、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

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C、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D、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的宣传E、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4、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有关处罚有()

A、依法予以取缔B、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C、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D、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

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活动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对制售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有()

A、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B、并处违法制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C、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E、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

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劣药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要进行处罚

16、对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有()

A、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B、并处违法制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C、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E、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辅

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等便利条件的也要进行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A、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B、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C、药品的外包装、容器材料

D、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E、生产药品所需的辅料

18、下列属于劣药的是()

A、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B、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生产批号的

C、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D、超过有效期的E、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未经批准的

1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的有关处罚有 ()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

的罚款D、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书

2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的有关处罚有 ()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B、没有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E、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非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

药品检验工作。 ()

2、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

3、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

4、医疗机构配制的疗效确切的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

5、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6、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可直接调用企业药品。 ()

7、某药厂上市销售的国内独家新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可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

8、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费由被抽查单

位支付。()

10、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

生产、经营活动。 ()

11、销售药品或调配处方时,除非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名,否则应拒绝调配超剂量或有配伍禁

忌的处方。 ()

12、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

取停业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13、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

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1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

16、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介

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17、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物价、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

关的监督管理。 ()

18、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

19、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是假药。()

20、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可以利用国家机关、医学科研队伍、学

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5篇: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考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答: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药品生产企业怎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

答: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生产注射剂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何部门负责?

答: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6、新药的定义?

答: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7、处方药的定义?

答: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8、非处方药的定义?

答: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10、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1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12、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13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14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1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

16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7

18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19、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

20

第6篇: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试题[范文]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试题

姓名得分

一、 单选题(共60分,每题4分)

1.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自()起施行。

A.2002年12月1日C.2001年2月28日B.2002年9月15日D.2001年12月1日

2.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类别。

A.剂型B.品种C.规格D.名称

3.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A.《药品生产许可证》C.《药品经营许可证》B.营业执照D.《药品使用许可证》

4.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须建立并执行()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A.发货检查验收C.出货检查验收B.进货检查验收D.收货检查验收

5.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

A.地方B.生产厂家C.国际D.国家

6.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并附有说明书。

A.标识B.标签C.标志D.标徽

7.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A.安全B.真实C.夸张D.完整

8、下列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管辖的是()

A、药品使用管理B、药品广告管理C、药品注册管理D、药品价格管理

9.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部门的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 C.省级卫生行政管理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D.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10、遴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必须符合的原则是

A、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举

B、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保证供应

C、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

D、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该行为属经销()

A.劣药B.假药C.血液制品D.替代药

12.将标示批号为20060305的药品改成批号为20080305的药品销售,该行为属经销()

A.劣药B.假药C.换包装药D.不合格药

13.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视为销售()

A.新药B.假药C.劣药D.合格药

1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是根据非处方药品的

A、安全性B、有效性C、给药途径D、剂型E、适应症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A.GMPC.GSPB.GCPD.GLP

二、多选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企业。

A. 专营B.兼营C.零售D.批发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

A.使用B.研制C.生产D.经营

3.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的药品经营企业。

A.个人B.药品生产企业C.药品经营企业D.医疗机构

4.国家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

A.保证药品质量B.加强药品监督管理C.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D.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5.药品经营方式,是指()。

A.药品零售B.零售连锁C.药品批发D.药品自选

三、判断题(共20分,每题2分,对的“”,错的“×”)

1.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必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 )

3.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

4.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5.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市场销售。()

6.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7.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药品名,可以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可收取适当的费用()

9.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10.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7篇: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培训讲义

第一章 民政专项资金涵义

一、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各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生活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二、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原则。

三、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乡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资金;监察、人社、卫生、审计、统计、食药监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臵、治病等需要,支付地震灾区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及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春荒、夏旱、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经省、市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

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央下拨的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安排遭受洪涝、风雹、干旱和地质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住、医和抢救、转移、安臵灾民、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加工、采购、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吃、穿、住、医以及救灾物资采购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二、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属”(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和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

1、死亡抚恤金:用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用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和各种伤残人员按相关规定政策享受的护理费、住房维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器械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补助支出。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生活及住房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以及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人员和烈士子女的老年生活补助。

4、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创办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的设施维修改造及住院对象生活、医疗补助;褒扬烈士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

5、义务兵优待金: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补助支出。

6、拥军优属经费: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方面的支出。

7、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经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中特困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死亡丧葬补助等。

8、优抚对象慰问及复员军人信访维稳。

9、其他优抚支出: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三、退伍安臵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安臵任务有偿转移金、待安臵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项资金。

1、退伍军人安臵经费:用于当年退伍回乡困难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臵和待安臵期间的生活补助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臵经费:用于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职工安臵的生活补助支出。

3、其他退役安臵: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退役安臵方面的支出。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以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六、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1、农村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2、城市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3、优抚医疗救助经费:用于优抚对象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支出。

七、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八、城乡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九、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十、社会福利资金、捐赠资金等其它专项用途的资金:要按照政策、资金要求的规定项目严格管理使用。

1、儿童福利费:用于对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费:用于对老年人(如居家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以及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支出。

3、殡葬经费:用于享受政策补助的火化、运输费补助,以及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及维护的支出。

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用于乡镇街道及村级敬老院,社会办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5、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用途: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如孤儿院、敬老院、养老院、光荣院等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支持社区建设,资助社会特困弱势群体及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和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城乡困难户及优抚对象大病医疗和经过政府依法批准的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6、慈善资金:由慈善部门通过募集和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用于政府兴办的乡村扶贫攻坚项目、赈济灾民、资助贫困学生,扶助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社会福利机构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一、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县民政局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规定,按照相关标准和实际人数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

二、县民政局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批后送县财政局审核下拨。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必须当年分配下拨和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经县财政局同意结转次年的资金,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分配下拨和使用,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三、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下拨,不得戴帽下达。当年安排的民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四章 资金使用

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二、民政专项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优待抚恤补助金、五保供养资金等),只能在本类事业支出中调剂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三、民政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凡上级下拨的各类民政专项资金都必须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张榜公示,民政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务专网进行公示,保证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程序。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城镇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城市临时救助等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是: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对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农村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等资金全部纳入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发放。

救灾救济资金发放由灾民申请、村委会调查了解核实受灾和困难情况,经村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 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救济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依受灾和困难程度提出救济意见,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定救济对象和救济金额,与县财政局会商,并经县政府同意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救灾救济资金。

乡(镇)民政办根据审批的救济对象及金额编制发放花名册,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同时,民政办通知救济对象、开具救济四联单,救济对象持四联单和有关证件直接到开户行取款。时限要求,各乡镇自收到县上拨款文件之日起,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春荒冬令救济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发放结束后,由乡镇民政办连同发放文件、发放花名册和“四联单”报县民政局核销。

五、民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每季度必须向县民政局上报一次专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县民政局每半年向县政府汇总上报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民政部门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民政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

第五章 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局与县民政局共同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按规定通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部门要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查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影响灾民、受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虚报、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民政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减人员名额,或优亲厚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向民政救助对象收取费用、吃拿卡要、索取钱物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对象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民政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8篇:《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培训试题及答案二(xiexiebang推荐)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培训试题(2)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从()起正式实施的。

A.2001年11月1日B.2001年12月1日C.2002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签署的。

A.国家主席江泽民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C.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从()起正式实施。

A.2002年8月4日B.2002年7月1C.2002年9月15日

4.《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A.5年B.7年C.10年

5.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5个B.7个C.10个

6.处方药,是指凭()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A.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B.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或执业药师C.执业药师

7.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员。

A.甲类B.乙类C.甲、乙两类

8.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药品。

A.处方B.非处方C.处方和非处方

9.国家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A.有效B.安全C.确切

10.疫苗类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或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未或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进口。

A.计划生育类药品B.抗癌类药品C.血液制品

11.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A.药用要求B.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C.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12.非药品不得在其()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说明书B.包装、标签C.包装、标签、说明书

13.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A.产地、品名、规格、生产日期

B.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C.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

14.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A.该品种B.有关品种C. 所有品种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A.媒体曝光B.病人举报C.证据证明

16.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A.责令整改B.予以罚款C.依法查处

17.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质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A.充分证据B.书面证据C.旁人证据

18.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A.检查、评价B.验收、评定C.检查、验收

19.《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

以()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药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

A.个人B.单位C.任何

20.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A.5个B.10个C.15个

二、填空(每空2分,共40分)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2.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的药品生产企业。

3.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4.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和进行药品检验。

5.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

6.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在这期间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和。

7.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8.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中抽取。

9.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管理。

10.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后,方可进口。

1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2.药品经营方式,是指和。

1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

证》的有效期为年。

14.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和以外的其他药品。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非处方药

2.药品批发企业

3.新药的定义?

4.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指的是什么?

5.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什么?

第9篇:s-w-c--2015酒店物业保安部培训手册-纪律奖惩条例

保安部岗位纪律及奖惩条例

1、保安部岗位纪律规定

2、内部嘉奖条例

为了不断提高保安部工作质量,不断提高部门核心竞争力,引导部门全体人员切实作好安全服务工作,特制定部内嘉奖条例: 1. 忠诚企业、热爱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形象的。 2. 工作精神饱满,爱岗敬业,能够克服困难完成工作的。 3. 服务工作受到店级领导表扬的。

4. 班组内部季度工作优秀者(含工作表现,各专项考核前2名)。分部季度业务考核成绩第一名(含外语和体能)。

5. 对突发性的、影响坏的问题处置及时,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6. 在紧急情况下,奋不顾身,表现出英勇无畏精神的。

7. 为了维护酒店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忍辱负重的。

8.随时发现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采取行动制止了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9. 成功破获案件或能够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的。 10. 其他部门反馈意见表扬2次以上的。

11. 工作中有新创意,被部内采纳实施且取得良好效果的。 12. 注重信息收集、反馈,信息质量高,对改进工作起到作用的。 13. 安全、服务事迹被列入部门服务案例汇编的。 14. 积极参加酒店举办的文体活动,并取得前2名成绩的。 15. 部门经理认为应该给予嘉奖的情况。

3、内部处罚条例

为了不断强化员工自我管理意识,不断提升员工自我约束能力,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条例。 2

内部处罚是指对保安部员工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服务规程、工作描述等部门规章、制度、条例、特定要求但尚不够酒店过失处理,经提示、警告无效,反复出现的行为进行的部门处罚。 3

3.

1本着教育员工、引导员工的原则。初犯错误应给予指正、教育、警告,明确处罚不是目的,不犯错误才是目的。

3.2 本着防微杜渐的原则。处罚只针对所犯错误的人员,不追究连带责任。 3.3 本着提示、警告的原则。处罚前后,关键要使员工认识到错误。 3.

4本着管理人员带头的原则。同样问题出现在管理人员身上要加倍处罚。 3.

5本着分清问题性质的原则。如果同一问题反复出现,应加倍处罚。

3.6 本着分清态度的原则。员工自己发现问题、主动接受处罚,应从轻处罚,反之,对所犯错误不能正确认识,应加倍处罚。

3.7

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我部各级员工均受此条例约束。 3.8 本着垂直管理的原则。上级当班期间,发现下级违纪填发此单。

4程

4.

1处罚前须由被处罚人做出书面检查。 4.2 由申报人填写处罚记录。

4.3 检查和记录同时上交部门经理审批、确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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