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权力诠释学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国化、时代化的内蕴。在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中,需要将教材体系向教研体系转化,为此必须确立诠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主体间性,注重双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建构与运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马克思权力诠释学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马克思权力诠释学论文 篇1:

诠释学视野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走向研究

[摘 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内在地关联于诠释行为。于是,选择何种诠释原则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诠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对中国实践的指导作用,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反观中西方诸多诠释理论,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因其倡导在反思交往中实现合理诠释而备受青睐。依照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发展方向,应当以公众通过对话沟通达成的共识为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归根结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公众化基础之上的中国化。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批判诠释学;对话沟通;反思批判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中国学术界的显性话语。它指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使之指导中国当前的实践,并转化为民众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的过程。近百年来,中国社会经历的每一次积极转变,无不建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中国现实的指导。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时候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教条理解和直接套用,也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进程遭遇了不少灾难性打击。因此,对下述问题的思考就成为更好地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必由之路:在中国社会,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和应用的合理性标准是什么?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在怎样的向度内被中国化?这类问题完全可以放在诠释学的视野下进行解读,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在中国视域中诠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过程。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诠释基础

何中华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四问》①中提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分为语言、理论和实践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都与诠释理论息息相关。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首先要打破语言的障碍,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汉语化。这是最直接的诠释问题。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翻译并不像通常所想的那样简单。翻译的过程不单涉及语言转换,更在于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沟通交往。正如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所讲,把握一门新语言,关键是要把握语言背后的生活形式。语言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字面所示,更重要的是使其拥有意义的传统本身。这恰是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循环力图表达的观点:人们通过语言理解传统,但同时传统也在塑造语言。这无疑为原汁原味地展现作者意图的翻译工作带来了相当难度,因为不同传统之间的可通约性往往是有限度的。如果将视角进一步聚集到文本作者身上,那么不同作者——譬如马克思、恩格斯——在使用某一词汇,甚至同一作者在不同时期使用某一词汇时,由于其自身所处背景不同、个人思想变化、语言习惯差异等,对词汇的理解也存在差别。譬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将“实践”理解为“实验和工业”的做法,就完全不同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革命的实践”意义上的“实践”概念。在这种情况下,译者想要将上述差别表现出来,更是难上加难。这意味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翻译过程中,如何面对意义的不对等、在何种程度上保证翻译的有效性,成为诠释学理论涉足的基础问题之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第二个层面是理论建构。一直以来,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实质,学界形成了“适合论”、“过程论”、“具体化论”等各色观点。这些观点尽管各有坚持,但已然形成如下共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是在当下中国社会境遇中,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过程。这就涉及基于中国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建构乃至重构的问题。按照哲学诠释学的基本观点,对文本的任何一次解读,都是从诠释者的视域出发与文本进行的一次崭新的对话,对话结果是文本内涵的再生成。于是,在中国视域下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果,就是对后者的一种创造性诠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反思性的重构。这种观点初看起来颇具合理性,也是诸多学者偏向承认的一种观点。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哲学诠释学无法明确回答的,那就是如何防止诠释的多元化。任何诠释个体都可能从自己的视角出发重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那么,以何为标准裁定重构的合理性?这是从诠释学视野中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必然遇到的问题,也只能从诠释理论中获得解答。

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落脚点。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在马克思看来,理论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实践和政治实践做准备。遵循马克思哲学的思维理路,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将发挥理论的实践作用作为第一要务,这也使得实践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最终归宿。可是,不能因为马克思对改变世界的实践精神的强调,便忽略了解释的作用。事实上,“解释”②一词从诞生开始就已经蕴含了实践意图。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分析说:“诠释学首先代表了一种具有高度技巧的实践。它表示了一种可以补充说‘技艺’(Techne)的构词法(Wortbildung)。”[2]109因而,本身就与作为对本质进行沉思的理论相对立。诠释的过程本身就是理论的应用过程。以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的德语词汇“aufhebung”的翻译为例,国内通常译为“消灭”,但有人主张译为“扬弃”。尤其是将此概念与“私有制”相联系时,主张改译的人认为,由于私有制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并不是完全消极的制度,不应当“消灭”它。[3]且不论这种改译是否合理,单是从“消灭”和“扬弃”两种译法出发,就可以体会到在使用这两个语词时具有的不同的以言行事的力量。③说一句话的同时就是在做一件事。按照这一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实践要求,根本而言是内蕴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诠释活动当中的。

诠释学视野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走向研究既然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内在地关联于诠释行为,那么为其寻求恰当的诠释原则就是推进中国化进程的关键所在。然而,到底以何种诠释原则作为指导,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走上合理的道路,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甚至引发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诠释困境。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诠释困境

在诠释学视野中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有两类不同的诠释原则。客观性原则是其一。这是由施莱尔马赫开启的普遍诠释学在西方知识论传统影响下的理论追求。在施莱尔马赫看来,诠释学始于误解的出现,因此诠释的目的就是重现乃至重构作者的思想,客观真实地反映文本的内涵。为此,诠释者不但要“对语言具有像作者所使用的那种知识,这种知识甚至必须比原来的读者所具有的知识还精确”,还应该“具有作者内心生活和外在生活的知识”[4]。如果按照这种原则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那么首要的任务就是追寻马克思主义作品的原意,甚至像施莱尔马赫所讲,要充分调动反思能力,比作者自己更好地理解作品。

然而,这种原则暗藏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完全站在作者的立场上正确理解其作品。马克思、恩格斯是德国人,其所有作品都是用德语写作的。如果希望对这些文本做符合原意的理解,就要求诠释者首先对德国社会的文化传统、文本写作时德国的现实状况以及马克思、恩格斯的成长经历、生存境况等有宛如他们本人的体验。但是,作为生活在现代中国的“局外人”,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将自己的生活经验抛诸脑后,彻底投身到另一个人的生活世界中。因此,准确重现作者思想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事实上,施莱尔马赫也并没有为“准确重现”提供标准。当他提出要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品时,意味着作者本人甚至也没能完全把握作品的内涵。可是,如果客观性的诠释原则意在追寻作者的原意,那么,捕捉被作者漏失的内容是否有意义,甚至是否符合诠释原则,就值得怀疑了。客观性原则的问题由此暴露出来。④

由此还可能衍生出另一个问题。过于执着地依照原意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做法,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实践而言,可能导致“教条主义”的盛行。这种状况在中国革命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中曾经不止一次地出现过。那些自以为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真实意图的诠释者们,往往喜欢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生硬地套用到中国社会,最终导致在现实中“水土不服”。反之,迄今为止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创造性地依据中国现实理解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结果。上述对比使我们意识到,在中国境遇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诠释过程,绝不是生硬地追求“本真”理解而后教条地运用的过程。注重文本的创生意义,在文本与诠释者的问答中作出基于诠释者生存境遇的理解,并将应用寓于理解之中,才是应有之道。

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的优越性由此得以彰显。他在《真理与方法》中明确提出,人作为诠释性存在,绝不可能跳出自身承袭的传统视野而专注于其他文本。任何诠释过程都是在将自己置入他人的处境中实现的,是自我的历史视域与他者的处境相融合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的东西的存在”[2]535。

伽达默尔强调效果历史原则的诠释模式在面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问题时显示出的有效性,并不能掩盖可能存在的问题。前文中笔者提到,这种将意义创造作为诠释之根本的观点,很容易走向相对主义,走入什么都对、什么都好的误区。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哈贝马斯曾就此评论说,伽达默尔允许意义的随意流动与生成的行为,是造成文本意义相对化乃至流失的重要原因。所以,即便我们相信“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必须保证这一千个哈姆雷特是以戏剧中的哈姆雷特为原型的,否则它就会失去成为自身的意义。更何况,依哈贝马斯所言,“语言也是统治和社会势力的媒介;它服务于有组织的权力关系的合法化”[5]。这意味着,一种毫无防备的诠释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被当权者有意或者无意间利用,成为对民众进行意识形态控制的工具。在这个问题上,前苏联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虽然它高举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伟大旗帜,不改其实现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目的,但该理论与苏联社会传统意识和当下状况的融合,却造成对斯大林个人的极端崇拜,甚至是极权政治模式的产生。有了这一前车之鉴,我们应当留意,在充分发挥伽达默尔诠释学理论的价值,使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历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界限,寻求可靠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内涵的再生必须是审慎的和规范化的。

可是,这个标准在哪里?如果回答者是伽达默尔,他的答案会是“时间距离”,即被理解的传承物和理解者之间的历史距离。伽达默尔认为,传承物中可能存在的扭曲、不合理的要素,在时间距离的涤除作用下会消失殆尽。因此,时间距离是具有反思意识的,它“常常能使诠释学的真正批判性问题得以解决,也就是说,……把我们得以进行理解的真前见……与我们由之而产生误解的假前见分开来”[6]。如果用该理论解读斯大林崇拜的消失,同样具有可信性。尽管在一定历史时期之内,斯大林等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的错误解读为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但这一切都会在时间的冲刷下露出其本来面目。哲学诠释学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接受传统赋予我们的一切,去伪存真的工作在时间距离的反思中总是在不断地完成着。

可是,等待只是一种消极选择。尤其是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指导中国实践的过程中,放纵地让时间作抉择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将下判断的时间无限后推的做法,只能算作缓兵之计,这不过是把问题推到了将来。因此,总要有一个当下有效、切实可行的诠释标准出现,作为诠释活动的可能界限。此时我们想到“实践”标准。用实践检验理解正确与否,一直是许多学者的共识。可是,实践本身并不具有稳定性。以20世纪初苏联和欧洲各国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理解为例,如何判别其优劣程度?如果按照实践标准,是否意味着无产阶级革命获胜的苏联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欧洲各国走了弯路?那么,苏联在1991年的解体,是否表明它又陷入错误理解的泥沼中?还是说,苏联之前的成功只是暂时的,实践证明它的诠释方式最终走向失败?从上述一系列疑问中可以看出,实践标准本身具有阶段性,对实践结果的理解也可以是多层次、多角度的,与其说实践是检验标准,不如说它自身也是有待检验的对象。事实上,如果我们对实践标准做更深入的分析,会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和时间距离原则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践发挥作用的过程,本身就是在时间距离中接受检验的过程。如此看来,以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合理与否的划界标准,同样是在将问题无限后推,与伽达默尔的时间距离相比,并没有任何进步之处。要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诠释困境,必须另辟新途。

三、批判诠释学视野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走向

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贡献了有效的诠释原则,却无力为诠释结果的合理性提供衡量标准。这有可能导致以中国化为幌子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并非万能,对它的理解与运用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这个范围应当如何界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到底应当走向何处?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方法对此问题做初步回答。

根本而言,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是在承袭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基础上进行更新的结果。这种更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判反思的意识,二是对话沟通的精神。哈贝马斯认为,基于两个更新的诠释学方法在预防曲解、保证诠释的合理性方面颇具效用。倘若事实如此,就可以借助批判诠释学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寻到合适的诠释界限,规划可能的行走路向。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更新作深入分析。

首先是批判反思意识。哈贝马斯认为,虽然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并没有完全放弃批判反思精神——其“时间距离”概念是最好的证明,但是,认为对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历史观念的传承优先于反思批判精神的做法,却可能将诠释引向曲解。以此为基础,哈贝马斯认为,以批判精神引领对历史文本的诠读,时时警惕传统中假前见的误导,是获得客观有效的理解的重要前提。将哈贝马斯的这种反思批判意识带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解中,便可能及早识别在引进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时发生的误读。譬如,谈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民众将其看作只要努力就可达到的目标,甚至以“楼上楼下,电灯电话”作为其实现标志。但这显然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因为在马克思本人看来,共产主义只是“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7],是一个超越的、理想化的存在。当时国内对“共产主义”概念的错误前见引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国内空前的经济灾难。对此问题的修正是随着对“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反思性重估实现的,这证明了批判反思意识在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的效用。并且,这种反思精神越早出现,便越能在更大程度上防止在中国社会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误解。

批判反思意识作为哈贝马斯批判诠释学的主要原则之一,虽然重要,但只是在消极意义上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它只告诉人们要防止什么,却没有说应当如何做。笔者认为,后面一个要求是在批判诠释学的对话沟通意识中实现的。哈贝马斯在此主要沿袭了伽达默尔关于诠释学的问答逻辑的观点,承认诠释行为就是向理解对象提出问题并在获取答案的过程中逐步进行视域融合的互动行为。在此基础上,他对该问题进行更新,提出应当将问答逻辑扩展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诠释方法,主张借助社会主体间的对话沟通保障社会规范等的合理性。哈贝马斯这样做的道理在于,他认为相较于其他各类行为,人类的交往沟通行为拥有最全面的合理性⑤,因而可以洞察各种被扭曲的理解,成为合理诠释的有效保障。哈贝马斯这种将批判诠释原则运用到其关于合理社会的建构中的做法,显然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提供了可能范例。依照他的思路,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当下境遇中如何重构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效应,都应当借助对话沟通获得答案。概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就是在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真义之同时,不断借助对话主体商议性的沟通行动,寻求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实之恰当结合点,使该理论在中国的土壤中完全发酵,生成具有中国味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这种以批判诠释方式实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优势:其一,防止在中国语境中僵化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无缝隙式连接;其二,这是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大众真正贴合,从而张扬其生命力的可靠路径。

问题在于,在中国社会中,对话主体应当如何界定,对话的过程又当如何展开。对此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性质及其走向。将对话控制在国家权力机关范围内是不合适的,它显然无法让尽量多的个体参与其中,其合理性也因此会大打折扣。而盲目将对话扩展到全体大众的范围内同样不合适,因为多数民众尚缺乏商谈对话必需的认知基础。最可行的方法是由知识分子引领大众的认知热情和反思意识,使大众成长为具有参与意识的公众⑥,使其以一国之民之身,“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当然,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众化构成了这个过程的第一步。它的目标在于使民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初步的认知和理解,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及化。以此为基础,应当进一步激发民众的反思意识,开启民智、启发民意,使民众作为对话沟通的公众,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运用提供理性支撑。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公众化⑦的过程,也是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走向的过程:一切都要建基于公众的商讨共识之上。

毫无疑问,以批判诠释学模式引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建构,走的是程序主义的道路。它事先并不规定何种走向是正确、合理、正义的,或者说,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应当怎样被应用,程序主义本身并不会给出实质性决断。它提倡在符合程序的对话沟通中让合理的抉择自主呈现。笔者认为,这是符合当下中国社会日益呈现的价值多元化趋势的。在这种状况下,不可能强行要求民众按照预定的路线行进,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尊重和服从具有批判反思意识的公众借助沟通行动做出的选择。哈贝马斯认为,民众的认同和忠诚是一个国家和政权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作为一个倡导民主的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它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做本土化处理的做法要想获得真正的承认和有效的支持,必须从民众中汲取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支撑。显然,批判诠释学模式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

四、结语

在诠释学视野中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用批判诠释学方法规范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发展方向,是本文研究的核心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批判诠释学方法的全盘套用:脱胎于西方的基本理论在面对中国现实时总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过程中,于批判诠释学方法亦是如此。

在中国社会以民众批判反思性商谈对话为标准规约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路向的诠释模式,预设了如下前提,即在中国必须出现具有反思精神的公众以及开放的公共领域。但真正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极其困难。首先,虽然可以借助知识分子的力量引导和推动大众向公众转化,但是如何使知识分子真正融入大众,或者使大众亲近知识分子依旧存在很大困难。怎样弥合知识分子与大众之间的断裂,实现对大众的再启蒙,是塑造合格公众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问题所在。这就与哈贝马斯笔下早期资产阶级公众的诞生截然不同。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小商品经济生产模式本身就为造就具有反思批判精神的公众提供了恰当的条件:在小家庭内培养出的具有私人自律(包括爱、自由和教育)的个体只有在与物主身份的结合中才可能具有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愿望和能力,而物主身份的确立无疑是小商品经济生产模式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东西方面临的不同历史境遇,使中国社会必须另辟蹊径以产生最大多数的公众。

要保障批判诠释学模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中有效运用,还有一个必须满足的条件,这就是公共领域的出现,因为它是公众借以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人们并非依附于权力和金钱,而是以理性原则为导向展开讨论。这个空间并不必然是具体的物理场所,而是由议题串联而成的理想空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提到的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是典型代表。可是,这种以公与私、国家与社会的二分为基础、代表“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的利益与国家权力机关相抗衡的公共领域并不真正存在于中国。这就会导致如下问题的产生:中国的“公众”——如果“公众”已经形成的话——是否可以寻到一个不受干扰的场域,就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发展路向等问题展开反思性沟通。黄宗智由此引入“第三领域”的概念,将其看作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的建构方向,即一个在理论上独立于国家与社会,但同时与两者良性互动的空间。如果这种做法可行,那么来自于国家和社会不同层面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解,将通过在“第三领域”中的反思性沟通得到理性的审议。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设想,至于它在现实中如何实践,则是留给我们的又一难题。

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方法在应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困境,并不仅源于西方理论在中国的水土不服,它也产生于理论与现实之间的普遍张力。譬如,有学者指出,批判诠释学方法过分强调抽象的反思作用、提倡反思优先的做法,忽略了诠释的历史向度,使自身走向空洞虚无。哈贝马斯为了拒绝哲学诠释学方法对效果历史的过分依赖,走向了非历史的另一个极端。批判诠释学在自我张扬的同时蚕食了自身的基础。

批判诠释学将历史抛出其理论视域的后果是,它根本无法有效地确立批判的标准和规则。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作为批判诠释方法发挥效用的重要空间,并且强调纯粹的公共领域必须只能依照理性原则行事。问题在于,进入公共领域的公众作为个体总是历史性的个体,他们在确立批判规则、获取有效共识的过程中,无论如何都无法摆脱历史视域的影响。因此,如果人为地割裂批判和历史的关联,批判的准则本身就成为问题。这就恰如在运用批判诠释方法考察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问题时,如果参与者抛弃头脑中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中国化进程中的历史事实,单纯谈论问题本身,将不会得出任何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界限和规范一样。批判诠释学方法归根结底只是无任何实质内容的方法论形式,必须借助历史内容的填充才可能产生有效结论。由此可见,在批判诠释学视野下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问题,必须探求历史与批判、传统与反思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之间寻找符合中国诠释实际的第三条道路。

注释:

① 何中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四问》,载于《东岳论丛》2010年第10期,第112~119页。本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之语言、理论和实践三个过程的分析,受到何先生《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四问》一文启发。

② 笔者在此是从诠释意义上看待“解释”一词的。

③ 这是奥斯汀在他早期的言语行为理论中提出的概念。他最初将言语行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言表意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的行为;一是以言行事行为,它指言语对听者产生的现实效果,即说出某句话就是在做某事。

④ 笔者得出这个结论,并不是想将施莱尔马赫开启的诠释方法彻底否定。不得不承认,在诠释过程中,即便不能够准确把握作品的原意,但是尽可能接近它却是多数诠释者的追求。笔者在此仅是对这种诠释原则的可能问题进行反思而已。

⑤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一书中,将人类行为分为四种: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性行为和交往行为。他认为,前三种行为只单方面与一个世界发生关联——目的性行为关联于外在客观世界、规范调节行为关联于社会世界、戏剧性行为关联于自我的内在世界,而只有交往行为同时与三个世界发生关联。这意味着交往行为需要同时受到三个世界的合理性原则的制约,因此其合理性程度显然更高。具体可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101页。

⑥ 关于“大众”和“公众”的区别,米尔斯在《权力精英》中有专门论述。他从四个方面阐释二者的区别:(1)就表达和接受意见的人数比例来看,公众中的多数都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大众则倾向于接受群体意见;(2)由于交往具有严密的组织,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回应,大众则往往很难给出反应;(3)就将意见转化为社会行动的难易程度而言,公众比较容易,大众则比较困难;(4)就自主权利而言,权力机构难以渗透到公众当中,因此公众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大众则易受操控。(参见米尔斯《权力精英》,王崑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386页。亦可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页。)总之,相对于大众,公众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他们会围绕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通过公开讨论得出理性回应,从而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至于后面提到的“民众”概念,笔者是在普遍意义上指称所有人民群众。

⑦ 之所以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公众化”的概念,是为了强调民众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播和运用的问题上并不应当是被动的接受者。他们应当在公众化的趋势中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向的引领者。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6.

[2]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 何中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四问[J].东岳论丛,2010(10):116.

[4] 施莱尔马赫.解释学讲演[M]//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上海:东方出版社,2010:61.

[5] 哈贝马斯.评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一书[J].郭官义,译.世界哲学,1983(3):73.

[6]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M].洪汉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04.

[7] 马克思.资本论[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

[责任编辑:夏畅兰]

作者:杨东东

马克思权力诠释学论文 篇2:

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需把握的几个关系

摘 要: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国化、时代化的内蕴。在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中,需要将教材体系向教研体系转化,为此必须确立诠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主体间性,注重双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建构与运行。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传承与创新;主体间性

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并非是专家、学者的学习专利,而是大众共享的思想文化。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就是将具有大众属性的马克思主义复归大众的手段之一。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是在教学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蕴含的思想精髓、理论内核用浅显、直接的语言表达出来,使具有抽象性、归纳性、深刻性和彻底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简洁清楚的语言强化学生认知,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感染学生情感,以身边鲜活的生活来佐证基本观点,以直奔主题的方式确立学生价值,进而在此基础上使学生产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与信仰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教育化繁为简、深入浅出、厚积薄发的过程。正确理解和推进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是马克思

主义“三化”的内蕴[KH-*1D]

(一)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手段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质是马克思主义主导意识形态向主流意识形态转化的过程,也是社会大众信仰体系的建构过程。高校无论从马克思主义学术创新,还是马克思主义接班人培养上无疑担当着重要责任。然而,目前各大高校存在着共性困境: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很难上好,学生不同程度存在着轻视、厌学,甚至产生拒斥情绪,这使马克思主义“异化”成了与学生疏离相对立的冰冷理论,效果不佳可想而知。这一结构性失衡现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使社会产生了信仰危机意识和阵地忧患意识,其背后更深层地蕴含着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对立之间形成的张力也正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动力源泉。

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不是依靠严谨的结构、缜密的逻辑自行在学生的头脑衍生的,也不是粗暴地依靠权力的合法性将马克思主义强制嵌入学生的内心。高校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还需有新思路,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是高校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升实践效用的“破冰利剑”。但如何理解通俗化与大众化的关系?许多学者将通俗化纳入大众化的内涵,甚至有学者直接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与马克思主义通俗化划上等号。笔者认为,通俗化是大众化的实施手段而非本质内涵。“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1]。通俗化是实现大众化的“桥”或“船”,二者是工具与目的的辩证关系。但通俗化决不是大众化的最终目的,对于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来说,马克思主义通

俗化教育是为了缩短与学生的理论距离,要做到通俗而不庸俗,通俗而不昧俗,不能单纯以课堂效果为追求目标。通俗化教育的作用是抛砖引玉,在此基础上实现通俗性与学理性的融会贯通,要求学生科学认知马克思主义全貌,在头脑中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二)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之一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仅是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问题,同时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升华为理论,不断创新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历史传统、中国优秀文化结合,赋予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是揭示自然、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生发展普遍规律的理论体系,但作为外来思想文化,它有其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与话语体系。一种异质文化要想被国人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依据文化之间的通约性,找到能为国人普遍认同的形式,实现语言与话语体系的转化。如毛泽东所言,“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 [2]。马克思主义时而给人晦涩难懂的感觉,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语境障碍。现象纷呈的历史、斑驳多彩的文化是千百年来在社会历史变迁中沉淀在每个国人身上的文化基因,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就是要寻找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传统和文化之间的契合性,将艰涩难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转化为学生理解熟悉的语言表达,使这一地道的“舶来品”转变为有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中国造”,更容易被广大学生所接受。

(三)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应有之意

马克思曾说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马克思主义产生的时代早已时空转换,马克思、恩格斯虽非先哲能预见未来社会发展的具体模式,但马克思主义为观察、剖析、理解现在与未来社会发展趋势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能够屹立于不同时代的高地,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问题,唱响时代主旋律的奥秘所在,也是马克思主义与不同时代的具体社会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生生不息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正是在社会历史的演进中印证其科学理性与实践品质的。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不是机械地重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不能空洞地谈论那些冗长晦涩的哲学术语,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如何指导具体的生活实践,在回应学生兴趣所在的时代问题中彰显实践品格,这也是习近平反复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深刻用意。“一般来说,人们相信一些理论具有魅力,但征服群众的重要方式是从根本上反映、表达人民群众的利益,即利益机制或民生机制”[3]。高校马克思主义教育只有解决学生所思所想的实际问题,才可能真正成为学生所依所持的基本信念。当代大学生关注的问题广泛多元: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社会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他们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也关注国际发展变化的新动态……如何用马克思主义的放大镜与显微镜观察、认识、回应这些时代问题,使马克思主义教育不仅有恢弘的理想诉求,更有对时代问题的微观破解,化解转型时期学生面对的各种困惑,增强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感,在生活的理性反思中建立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进而变马克思主义学院派、抽象派的形象为生活派、实践派。

二、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需实现教材体系向教研体系的转化

(一)诠释学视域下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遵循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因此,它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所周知,现当代哲学研究呈现出了一种纷繁芜杂的多元化景貌,但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研究没有出现应有的繁荣。在高校的相对沉寂,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没有成为学生前进的先导,甚至还很难跟上时代行进的步伐。

那么如何跨越时间和文化的距离,诠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哲学诠释学大师伽达默尔认为,人的理解和诠释活动不可能从虚无开始,而一定是置身于某种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中,隐而不彰地影响着诠释者的思维劳作。带着无法逃避的“前见”深入作者的理论视野,追寻文本的原义本就是乌托邦式的幻想。诠释者与作者之间横亘着不可消弭的时代、文化和个人差异性,“视域融合”被认为是诠释静默文本的基本途径。在视域融合中,历史和现在、客体和主体、自我和他者构成了一个无限的统一整体。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针对特殊历史问题创作出来的,对马克思主义的通俗化诠释应该让其走出历史,进入当代的视域,在国人的历史文化、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建构的“前见”下,围绕着学生自身的困境和社会发展问题,展开“诠释学对话”,既不能忽视经典文本作者的视域,亦无需放弃自己的独特色彩。诠释始终不是线性重现理论本身,而是一种创造性思维,对马克思主义的通俗化诠释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坚守内核,放宽外围。即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核心观点、科学方法要坚守,这是构成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根本元素,一旦动摇,就将严重销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本性与价值理性。具体的观点应随着时代的变迁增删修改,区分出需要破除的主观化、教条化理解,区分出需要结合全新社会实践加以创新的理论,区分出属于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那个特殊时代的、具有特殊指导意义的论断。通俗化的诠释不再是对经典作者心理意向的探索,而是对经典所展现的存在世界和未来社会的阐释。从哲学诠释到实践诠释的转向,马克思主义通俗化形式可以不拘一格、生动活泼。但实践诠释不是消解中心,将马克思主义碎片化,而是坚守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核,在更容易被学生接受的语言和语境中重新恢复“实践智慧”,把握马克思主义精髓。马克思主义通俗化的真正旨趣在于通过对经典文本的解读完成实践应用。

(二)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要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是改变以教材为重心,向构建以服务于学生认知水平的教学模式转化的基本渠道。通俗化本身不是高校马克思主义教育的终极目的,虽然更容易让学生接受马克思主义,但单纯强调通俗化,会偏离马克思主义教育的根本,本末倒置终究不能将马克思主义蕴含的真理升华为学生自身的理论品格,不仅不能突出高校马克思主义教育独特的学术性,反而贬低其真正价值。高校马克思主义教育必须将通俗化与学术化有机结合,通俗化强化学生认知,学术性提高学生理论修养,教学科研双管齐下,避免“只占地盘不耕地”的单向度教学模式。

此外,在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有诸多经典案例,以精深娴熟的语言功底,克服了哲学传统惯有的晦涩纠结,为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通俗化而进行了创新性的阐释。如毛泽东、邓小平在革命、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结合具体的历史实践,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通俗转化。“马克思主义并不玄奥。马克思主义是很朴实的东西,很朴实的道理” [3]。将朴实的真理用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最大限度地影响每个国人,这一点上,两代伟人身体力行。毛泽东与邓小平的著作都是平民文本,读来朗朗上口、趣意横生,但不乏深邃的哲学思维和社会思考。毛泽东的《改造我们的学习》《反对党八股》《矛盾论》《实践论》……邓小平的“猫论”“摸着石头过河”“三个有利于”“姓资姓社”“发展才是硬道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语境来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高典范。习近平的“打铁论”“穿鞋论”“中国梦”……都是马克思主义通俗化的经典阐述。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中,不仅要在教学中呈现经典,更应该学习伟人变革中的创新,深挖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以通俗阐释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亲和力和熏染力。

三、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需

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主体间性

(一)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中教师主体性发挥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强调意识形态教育的自上而下性,赋予教师绝对主体地位,学生被置于被动的客体地位。杜威认为,“主体和客体并不是生存于两个分离的秩序之中或有两类不同的存在,而最多只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在经验以内所作的一些区别而已”[5]。主、客体严格的二元区分教育理念在现代教育实践中逐渐被放逐到边缘,现代教育则侧重于双主体性,或者是哈贝马斯所谓的主体间性,即发挥教师和学生双主体作用。主体间性不是简单地强调学生地位的转变,而是更加注重教师与学生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建构与运行。实现这一平等关系的建构与运行的基础是主体之间对共同生活世界的理解。

主体间性理念对教师提出了高要求,即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中,教师必须晓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各种社会思潮,具有广阔的文化视野、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敏锐的观察力,同时又能密切关注学生境遇,并能将抽象的理论与具象的生活自由转化的教师。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取决于教师知识、经验的积累和应用。如怀特海所言,“生活与所有智力或情感认知能力的某种基本特点之间存在着关系,如果你不能展现这种关系,你就无法将生活融入任何普遍教育的计划中”[6]。毛泽东、邓小平之所以能将马克思主义出神入化地转化为通俗诙谐的、接地气儿的、大众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是因为他们具有多元的文化背景、丰富的生活经验、深厚的理论修养和敢于创新的气魄。

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将马克思主义这一供人顶礼膜拜的“神器”,转化为认知改造世界的“武器”,就如同农民手里的镰刀,是他们生活中最自然不过的组成部分。这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能从繁多琐碎的生活材料中推出马克思主义主要理论,从容面对各种社会思潮的冲击,引导学生从通俗走向学理,从学理再回归生活,最终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教师的主体性不仅是主导课堂教育,更是主动践行马克思主义,搭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生活桥梁的建设者。

(二)高校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中学生主体性发挥

任何教学效果的显现都需要教与学的联动来实现。单一的教师主体性发挥如同独角戏一样,不能形成合力,也不能将教学效果发挥到极致。马克思主义通俗化教育是拉近马克思主义与学生心理情感距离的手段,学生的主体性发挥,不仅是使其敢于针对马克思主义中的内容大胆质疑,自觉突破通俗教育表层,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理性,更是回应自身需求,在反思、解决自身问题的实践过程中,能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成为一个用马克思主义体验生活的实践者。“能反思就是一个最大的教育,比读什么书都重要”[7]。

[参 考 文 献]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39.

[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34.

[3]罗会德. 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三维解读[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10):63.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82.

[5]杜威. 人的问题[M]. 傅统先,邱椿,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333.

[6]怀特海. 教育的目的[M]. 徐汝州,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教育[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96.

【责任编辑 郭玲】

Several Relationship Issues on Marxist Popularization in Contemporary Higher Education

XU Guangling, SHI Xing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Hebei North University, Zhangjiakou, Hebei 075000, China)

Key words:the education of Marxist popularization;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intersubjectivity

作者:许广灵 时兴

马克思权力诠释学论文 篇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意涵的多维解读

摘 要: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科学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进入新时代,这种权力观具有新的意蕴,由“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法所治”“权为党所统”等四个方面构成,忠实并完美地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

关键词:人民;权力观;党的领导

保持冷静和清醒,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这是党员干部为官做事的“必修课”。在近百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创新性地建构了符合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从“为人民服务”到“权为民所用”,再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理念的提出,不是简单文字上的补充,而是彰显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深刻意涵。

一、权为民所赋:权力的泉源之维

从历史维度来看,关于执政者权力的来源有诸多解释。在神权论者看来,一切权力来自于上帝;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认为权力来自于智慧、“哲学王”,培根更是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观点;马基雅维利认为,权力来自于暴力;卢梭和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来自于社会契约;中国的儒家先哲则认为,权力来自于“德治”和“仁政”,等等。然而,上述所有解释都没有说出权力的真正来源。只有马克思给出了权力来源的科学答案,即:“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主体的人民。”[1]马克思通过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研究指出,早在原始社会里,部落中的酋长、信仰守护人等都是由部落全体成员通过公开选举产生,他们不但没有任何特权,而且随时可以被部落全体成员罢免。然而,阶级产生以后,原本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权力发生了异化,成为了阶级专制的机器和工具。但是,“當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2],国家自然走向消亡,它必然会被“自由人联合体”所取代,政治性质的权力随之回归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人民恢复成为权力的唯一主体。

显然,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理论逻辑推演的结论,它得到了巴黎公社伟大实践的充分论证。巴黎公社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虽然公社存在时间很短,但它的伟大实践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经验,《法兰西内战》正是对其宝贵经验总结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性文本。在该文本中,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实践基础上,充分阐述了“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主体的人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结论。马克思指出:“巴黎所以能够反抗,只是由于被围困使它摆脱了军队并用主要由工人组成的国民自卫军来代替它。现在必须使这一事实成为制度,所以,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3]154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看来,在阶级形成以后,所谓权力无非指的是维持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强制力量,是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其本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其中,军队是国家暴力机器载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元素。巴黎的无产者深谙此道,因此,他们在公社建立之初就用“武装的人民”替代了旧政府的“常备军”,并以法令的方式进行颁布,完成了军事权力向人民的回归。不仅如此,公社还采取了其他多种有力措施实现其他权力向人民回归:“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警察“变为公社的承担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3]154,法官和审判官“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3]155。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公社从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寄生毒瘤的反动国家那里夺回了被其所吞食的本属于人民的一切权力。

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成为了“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主心骨,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践行人民是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的理念。从找到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到喊出“人民万岁”,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对“权为民所赋”进行着完美诠释。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些规定完美呈现出人民是权力唯一主体的时代画卷。“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更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权为民所赋”所作的更为精辟的表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对待权力一定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慎用权、善用权、用好权,既要管好自己,又要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要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经常想一想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4]

二、权为民所用:权力的行使之维

无论人们给“权力”做出何种定义,它的核心指的必定是人们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管控,也就是说,谁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谁就会获得更大的权力。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私有制时代,社会资源被个人或少数人占有,因此,权力也只为社会极少数人所有和所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社会资源属于人民所有,因而权力必然属于人民所有和管控。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政治立场。早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就强调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有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5]1094-1095“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5]1096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6]367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铁律。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多次强调:“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6]367共产党的先进性源于党的性质:“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7]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昂扬奋进。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阶段,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从而获得了执政的合法性,拥有了执政地位。众所周知,执政的合法性不是源于法律的强行规制,也不是以力服人的“霸道”,而是出自于人民心理上的理性接受和认同。换句话说,是由于权力的应然所有者有足够的、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某个权力的实然行使者是完全正当和完全正确的。显而易见,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取得,既是由党的性质与宗旨决定的,更是人民群众合乎理性的选择。

然而,中国共产党要做到“永远拥有”先进性,必须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不忘初心,方能行稳致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干部掌握了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因此,权力观的对与错、是与非,直接决定了党员干部手中权力是造福于民还是祸害国家和人民。必须承认的是,少数党员干部由于他们权力观的错位,“权力任性”屡见不鲜。“权力寻租”是其最常见的现象。现实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与可获利性,使得少数党员干部失去了信仰,丧失了正确的权力观,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私人化和商品化,将手中原本为人民谋利益、做实事的权力作为私有资本进行运作,谋取个人好处和物质利益,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而,“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老子天下第一,把党派他去主政的地方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用干部、作决策不按规定向中央报告,搞小山头、小团伙、小圈子。”[8]155“权力傲慢”是其又一种表现形態,官僚主义和官僚习气是它的典型代表。虽说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中央花了很大力气整治官僚主义和官僚习气,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依然存在着“不愿深入困难艰苦地区,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眼,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的官气十足、独断专行,老子天下第一,一切都要自己说了算,拒绝批评帮助,容不下他人,听不得不同意见”[6]369等现象。“权力无为”也是一种权力任性,与前两种胡作非为的权力任性不同的是,它表现为权力无所作为。权力意味担当和责任,然而,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却存在着“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的问题,更有甚者,一些干部“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满足于做个得过且过的太平官”[6]415。

可见,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必须有“权为民所赋”的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8]40

三、权为法所治:权力的监督之维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9]从权力运行的历史过程来看,由于人们对权力的无休止地追逐与挥霍,使得权力和腐败总是纠缠一起,失去控制的权力就像打开的“潘多拉盒子”、像从宝瓶里逃逸出来的魔鬼,不但不能给人民带来幸福,相反,带来的只是灾难。

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下,如何避免权力导致腐败这一所谓万古不易的经验问题,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成功经验时就给出了答案,这就是通过相关制度规约公社官员手中的权力。正如上文所述,在公社存在的很短的时间里,公社出台了一系列选举、罢免和监督制度,有力地消解了公社代表由公仆向主人脱变的可能,使权力始终掌握在无产者手中。可见,制度对权力的制约是何等的重要,一个好的制度尤如盖紧宝瓶的塞子、尤如套在野马脖子上缰绳,使得权力无法撒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阿伦特看来,“建立了一个稳定得可以经受后世考验的新政治体”的美国革命对于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贡献远远超越法国大革命。她认为,在美国革命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权威的所在地从(古罗马的)元老院转移到了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与古罗马精神一直都很接近的是,需要并成立一项专为权威而设的具体制度,它与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判然有别”[10]。

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特别重视党内制度对权力的规制建设。在近百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内的一整套党内权力制约的有效制度。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让好人变得更好;一个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让坏人变得更坏。“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中国共产党更是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必须“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6]388。

众所周知,权力从来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在现代政治中,作为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总是由社会中部分成员实际占有和行使。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党员干部承担绝大部分的权力,他们是实际占有和行使权力的最大主体,因此,用什么手段监督制约权力一直是党关注的核心主题。实践表明,法治是现阶段规约权力的最有效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因而,“权为法所治”即用法律、制度对党员干部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便有了时代合法性。国家法律是一个国家内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也是对权力规制的最基本制度。与普通民众相比,对于实际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党员干部而言,不但应该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而且始终要铭记:“权力是把‘双刃剑’,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才可以造福人民,而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8]128-129不仅如此,党在多年的党员干部管理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依法治权所籍之法不仅系指狭义之国法,更包括党纪党规,是“大写”的法。因而,与普通民众不同,党员干部不但要接受国法的规制,而且必须受到党内法纪的制约。“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对于党员干部这样一个特殊群体而言,党纪严于国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强化党纪党规建设,把纪律挺在前面,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氛围。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2]24,“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12]30,重申了党内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四、权为党所统:权力的领导之维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是在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后,中国人民达成的最大共识。“党是领导一切的”指的是,党全方位地领导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以及各个环节。从党对权力的领导来看,它既统领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也统领着经济、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的权力,决定着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决定着干部的选拔和任免,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政治价值观念等等。

党通过它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其所属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以及每个党员干部的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和明确规定,强化与完善权力的科学设定、规范、制约和监督的顶层设计,真正做到科學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为人民用好权。

政治领导是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定盘星。党的政治领导首先表现为党通过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目标、政治任务、政治方向,确保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和政治行为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简单地说,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使得党员干部懂得“我是谁、为了谁和代表谁”的问题。作为实际行使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说,必须明确自己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第一身份,必须谨记党旗面前立下的誓言,不能忘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手中的权力。进入新时代,我们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有作为的历史发展时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同时党所面临的执政考验也变得更为复杂。能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继续交出让人民满意的答卷是党经受所有考验的试金石。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中国共产党首先必须把自己锻造为讲政治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才能真正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思想领导是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压舱石。党的思想领导指的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和主导权,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自觉行动。“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主义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13]习近平将理想信念形象比喻为“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一个党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甚至没有了理想信念,就会得“软骨病”。患上了这种“疾病”,在革命战争时期,这类人就会变节投敌,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这类人面对大是大非问题不敢亮剑,面对矛盾不敢迎难而上,面对危机不敢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不敢坚决斗争,更不可能做到“敬畏权力、管好权力和慎用权力”。

组织领导是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安检器。党的组织领导简单地说就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按照习近平提出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需要的“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干部队伍。“治国之要,首在用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选好人、用好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因此,选好人、选对人、用好人对于权力的正确行使显得至关重要。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14]

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民族才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性飞跃。“民者国之本,国者民之器。”十八大以来的发展实战再次充分表明,“人民”二字始终深深印刻在新时代中国政治发展进步的壮丽征程中。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建构并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观,充分表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更加忠实代表人民的意志”[15]。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695.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60.

[5]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13.

[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9]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出版社,1959∶184.

[10]汉娜·阿伦特.论革命[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85.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2]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3]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5.

[1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4.

[15]宣言.为有源头活水来[N].光明日报,2018-04-02(03).

【责任编辑:雨 蕙】

作者:谢海燕 卢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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