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笔者认为: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披露体系,但在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等方面还存在着透明度较低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对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篇1:

上市公司“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摘要:“管理层评述”作为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提供了传统财务报表及附注无法提供的信息,满足了投资者对信息的更多要求。本文分析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总体偏低。有必要从强化披露管理及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质量。

关键词:上市公司 管理层评述 信息披露 披露质量

“管理层评述”是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文字解读,对公司经营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予以提示,向投资者揭示管理层对公司过去经营状况的评价相关信息。随着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不断修改,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年报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日益受到重视。

一、“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

(一)“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内容 “管理层评述”大多涉及公司“内部性”较强的定性型软信息,难以对其进行详细的强制规定和有效的监控,因此,西方国家的披露原则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披露管理层评述信息。我国也基本实行这种原则,如中期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以及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部分,都规定某些管理层评述信息必须披露,而另一些信息则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据此可以将“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内容划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大类。其中,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管理人员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特点。“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内容如(表1)所示。

(二)“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原则(1)“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原则的国际比较。目前国内外会计学界关于“管理层评论”质量要求的研究相对薄弱,国内研究很少。美、英、德等国家和重要国际组织都对高质量的管理层评论信息所应具备的质量原则进行了清楚的界定见(表2)。这些规则都已经过实践检验,是市场各参与主体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因此,了解和比较对管理层评论信息质量原则的成熟规定,并归纳和总结其规律,对我国制定管理层评述披露质量要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我国“管理层评述”信息的披露原则。现行的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有重要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的原则。第一,重要性原则。“管理层评述”的信息披露首先要符合重要性原则,那些不重要的、对使用者来说无关的信息没有披露的必要。《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67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29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33 条都是基于重要性原则作出的规定。第二,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赋予了上市公司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一定的自主权。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规定:“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同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另外,为了不同公司的个性化特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部分条款未作强制性披露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第三,前瞻性原则。前瞻性是“管理层评述”的价值所在,因此这一原则非常重要。通过对前瞻性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未来经营、筹资和投资计划,更好地理解公司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从而更好地对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二、“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的分析启示

(一)研究样本及研究方法 考虑到非财务业绩指标的具体行业特征和高度关联,逐个行业的分析是唯一实用的方法。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共107家,本文从中随机选取54家作为研究样本,对其2009年年报中“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进行研究。本文将“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即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第二类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而主动披露的信息。并将这两类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化为若干项目见(表4),并采用打分法来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质量。具体计分规则如(表3)所示。披露项目共25项,总分100分。其中,强制性披露共13项,满分52分,自愿性披露共12项,满分48分;历史性信息共13项,满分52分,前瞻性信息共12项,满分48分。

(二)总体披露质量差别明显 总的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大部分公司得分介于40~70分之间,还有2家公司的得分不足40,而得分在70分以上的仅有4家公司,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与此同时,公司之间“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别也很大:得分最高的“陆家嘴”公司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得分为80分;而“华远地产”公司得分仅为34分,为同行业最低。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管理层信息”内容及程度的把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业绩和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公司较为完整的披露了相关内容,而业绩较差的公司管理层评述信息含量较低,披露流于形式,局限于对财务报告相关数据的简单重复,未没有进行深度分析,难以成为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三)重强制性信息,轻自愿性信息(1)总体经营状况的披露。有45家按照相关规定在“总体经营情况回顾”中披露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净利润的金额和同比的变动情况,占样本总规模的83%。但对于收入及利润变动原因的解释,相关公司就很少披露了。45家公司中仅有10家公司有较为详细的变动原因分析,有6家简单分析了变动原因,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2)行业对比情况的披露。样本公司在对于行业对比信息的披露情况如(表6)所示。大部分公司对于这些的信息披露比较少,披露的也是对行业和经营环境的说明等强制性信息,而对于公司优劣势、经营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等自愿性信息则很少涉及。在“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主要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对于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公司比较倾向于披露一些“定性”信息,披露内容重优势、轻劣势,披露的内容宽泛、空洞,信息的可读性不强,价值含量不高。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处于讨论与初步实施阶段,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技术规范,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较低。此外,上市公司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也担心过多的信息披露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四)重历史性信息,轻前瞻性信息(1)市场竞争格局的披露。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有40家公司(占74%)对于报告期内行业和市场竞争格局的相关变化趋势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提供介绍分析和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但披露形式以宏观环境介绍为主,如政府在报告期内出台的相关政策(如医疗改革等)、法规和行政文件;另外还有经营形式、业务环境;材料价格变动和消费需求等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动。披露相对简单、宽泛且没有数据分析和预测。(2)风险因素的披露。有44家公司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采取(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对“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总体经营情况分析与讨论”等历史性信息进行详细披露,而对带有前瞻性信息性质的“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公司面临的竞争格局”以及“投资情况”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则明显不足。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历史性信息容易获得,相关的财务数据能从财务报表中直接获得,准确性较高,披露起来较容易,而前瞻性信息大多依赖于管理层的估计与判断,披露的准确性不高,难度也更大。此外,由于管理层评述信息都为“软信息”,且我国缺乏对“软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上市公司一般选择较保守的披露或是尽可能的少披露前瞻性信息。

(五)重描述性信息,轻分析性信息 (1)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的披露。对于管理层所关注的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投资的新项目进行披露的有36家公司(占67%),披露情况如(图3)所示。在对于公司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披露中,大致分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带来的机遇进行分析,既有数据也有文字描述;对自身产品、研发和投资情况、营销策略带来的机遇,分析多以文字描述为主。发展战略则都是文字描述且披露都比较笼统空泛。(2)主要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的披露。对于这部分内容的披露,样本公司侧重于详细介绍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的有47家公司(87%),大部分都是以表格形式进行披露。

三、提高“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的策略

(一)强化披露管理(1)规范披露要求。首先,要对“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制定规范,使“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时有规可循,从而改变以往从零散的文件中寻找披露依据的局面。其次,要根据行业特征对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实行不同的前瞻性信息披露要求,对于进入障碍较高的行业,要求且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前瞻性披露信息;而对于进入障碍较低的行业,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前瞻性信息,但对于危及公司生存的前瞻性信息则可以适当放宽披露要求。再次,要对相关法律规范予以协调。确保我国上市公司前瞻性信息的高披露水平及连续一致,让投资者能够真正看清上市公司的过去、现在及未来。(2)严惩虚假信息的披露。管理层评述信息,尤其是前瞻性信息有很高的价值相关性,易于被一些不法者用作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的工具。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实施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严惩虚假信息不法披露者,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3)建立披露的激励制度。我国管理层普遍缺乏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力,对于没有强制披露的信息,管理层选择不予披露。因此,应当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对主动披露的上市公司在某些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照顾,建立“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的事后追究制度。如果发现管理层对其能够预料到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隐瞒,要根据该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管理层诚实披露的内在保证。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管理层诚信建设,为高质量的“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配套制度(1)在“管理层评述”披露中引入“安全港”条款。设立“安全港”制度,只要预测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的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当合法的预测没有实现时,可以为保护披露人正当权益提供保障。对基于“善意”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管理层给予适度的保护,使其免于因预测性信息与事实不符而面临的信息使用者提起诉讼的困扰,从而可以促进管理层积极主动地提供更多的前瞻性、预测性信息。(2)完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诉讼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我国在提起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诉讼时要以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裁决书为依据,这样的规定显然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则不利。我国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采用了代理人诉讼和共同诉讼制度,不允许集团诉讼。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此外,我国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的情况,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完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刻不容缓。(3)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财政部、中注协以及证监会等机构受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等因素的制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严重不足,近年来众多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此外,我国目前缺乏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详细编报指南,给信息披露的人为操纵留下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完善的披露指南,这对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层评述”信息披露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常青:《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第十四期课题报告》2005年。

[2]万里霜:《“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调查》,《生态经济》2008年第1期。

[3]李常青、王毅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研究述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编辑梁恒)

作者:侯增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篇2:

我国上巿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透视

[摘要]笔者认为: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披露体系,但在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等方面还存在着透明度较低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现状分析

(一)完整性方面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单位收益和风险并以此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把能够提供投资者判定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情况来看,虽然披露的完整性有所增强,但仍然存在着偏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会造成公司的透明度较低,投资者不能正确评价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无法得到真实地反映,最终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完整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是:

1.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要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当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的金额和比例时,要出具临时报告。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隐瞒关联交易的事项时有发生。为此,中国证监会每年都要查处几家因在当年年报中未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完整披露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缺乏公允性和真实性,如果完整地对外披露,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当年利润或者社会形象产生影响。

2.对影响关联交易理解的要素披露不全面。根据关联交易准则的规定,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对关联交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披露:(1)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要求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即实际发生额或各期实际发生额占该类交易金额的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的金额交易);(4)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和合同的主要要求、交易数量及金额。此外在临时报告和上市公告中同样对应披露的要素也作了相应的要求。

观察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关联交易披露的内容多限于定价政策及本期交易金额,其中,定价政策是应该披露的重要交易要素,但仍然有许多上市公司的年报对此没作任何披露,这势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正确理解。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语言表述上,往往是含混其辞,语言不详,让读者甚是费解。尤其是对其交易和交易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这种会计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使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产生了怀疑,但同时也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可能。

(二)可靠性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准则和制度主要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显失公允,是否有意操纵利润。而对于关联交易是否真实,是否有实际的现金流动,却未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会计理论界通过实证会计研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大部分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无需付现,对关联方的经营现金流量压力不大。因此,所谓的“关联交易”可能纯粹是一种报表重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缺乏可靠性的原因是:

1.借助关联企业销售虚增利润。在关联企业销售时,虽然表面上符合准则和制度的要求,但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则仍然存在着虚增利润导致对所披露的关联交易真实性降低的问题。例如,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无需将控股股东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销售合并,所以不必以对外的销售作为最终的销售实现,但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会同时增加;而对于控股股东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来说,则是应付账款和存货同时增加。总体而言,在并未对外实现销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自身已“合法地”实现了销售。然而这种制造利润的手法使得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加大。

2.利用关联企业重组获取资产重组的本钱。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企业重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科技开发能力、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造就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而实施的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类是新兴的企业为谋求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便利,满足其高速成长需要,以“买壳”形式实现的资产重组。无论哪种形式的关联企业重组,交易的可靠性都是必需的,即实质性资产重组应该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企业重组不仅背离上市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动机。然而往往最需要实质性重组的上市公司恰是最没有能力单单依靠其本身的力量实施实质性重组的,他们因此而不得不通过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来求得资产重组的本钱。

(三)及时性方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及时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是:上市公司往往不及时披露应当公布的重大信息,通过打“时间差”来赚取巨额利润。根据关联交易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中报在中期后2个月内进行披露;二是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三是在企业上市时披露。

(四)可比性方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可比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是: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有关费用收支标准差异较大,缺乏可比性。大多数上市公司往往只列示“按协议定价”、“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公司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而对这些定价与市场价格有何区别、关联交易的比例和比较数据则不愿披露,以使关联交易的严重程度不引人注目,报表反映的业绩比较好看。

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

实践已经证明,外部董事在监督经理人员方面的作用比内部董事更大,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有效。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1月7日,又与国家经贸委共同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些重大举措的目的就是要在借鉴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制度安排上的弊端,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值得我们欣慰的是,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弱势群体中,已经有人勇敢地站出来,大声地向上市公司说“不”!他们中的代表有乐山电力的三位独立董事。这三位勇士不仅拒绝在公司2003年年报上签字,而且还请来了中介机构对公司的担保问题、关联交易以及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外部动力

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透明度的另一个有效途径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力度。诚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由于历史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原因,目前在执业中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我们相信,这支不穿制服的“经济警察”队伍,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一定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1.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由该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少客户管理当局对事务所的压力,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独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来担任。

2.增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惩罚力度。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民间机构并不具备惩戒权,这对于有些注册会计师来说,执业风险显然小于为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应当设立惩罚委员会,并赋予其惩罚权,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给予严厉的惩罚查处。

3.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应当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如果一笔交易在关联企业中就已经是虚假的,再通过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给上市公司,这样仅对上市公司审计是很难查出该笔交易是虚假的。因此,对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并就上市公司本期向第三方销售商品的数量、价格与关联企业本期从第三方购进的同种商品的数量、价格作对比,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平价转让给关联企业的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应该由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和其他资产在关联企业的期未存在状况,如产权是否转移、存货市价和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做出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这样可以有效地遏止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虚假交易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制度

1.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价格的披露仅仅流于形式,投资者据此获取的关联交易的定价信息十分有限,很难对交易的公正性做出准确判断。笔直建议,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从我国上市公司报表披露的现状可以看到,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主要为公允价格,这清一色的公允价格到底是多少,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却无从考证。因此,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同时,披露同期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以及与本公司定价差额,并披露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等项目,从而使定价政策更加可比和透明。

2.制定更加完备的关联交易披露细则。(1)进一步完善法定披露项目。可以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提供分部报表,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股本变动、监事会独立意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作为法定披露项目。同时,应当处理好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2)减少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可选择性条款加大了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虽然更利于企业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的方法,但同时也造成了上市公司各自会计信息的不可比,给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设置了障碍。(3)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通常,报告披露准则只规定一个最低的披露要求,而这对投资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值得说明的是,自愿性项目的披露虽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但是,过度的披露也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项目的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也要注意对影响企业竞争力相关信息的保护。

作者:毛志宏 芦丹鹤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篇3: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对企业污染付费、开发保护和破坏恢复做出了相关规定,并且准备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里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环境问题,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或不准确,会直接扭曲股票价值,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更会造成对资源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的情况掌握不准确,使得环境问题更加严峻。本文以采矿业上市公司为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采矿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但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本文特以采矿业上市公司为例做出了相关研究。据统计,2013年我国采矿业上市公司共有75家。本文通过查阅数据从75家上市公司中选取了包含平庄能源、ST贤成、盘江股份、大有能源等16家采矿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讨论。

一、采矿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我国采矿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董事会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事项、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通过(表一和表二)对比分析看出,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则是大多数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采用的方式,在2012年有13家上市公司采用这两种方法进行披露。到了2013年降到了11家,但在众多披露方式中仍独居首位。采用公司治理结构次之,在2012年有6家上市公司采用,相比之下2013年上升到7家。然而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方式在2012年没有公司采用,到了2013年也仅有1家采用了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方式。重要事项的披露公司从2012年的2家公司到2013年的3家公司,对于重要事项没有披露有很多种原因,如没有重大事故等情况,但也不缺乏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情况发生。从2012年和2013年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已经有所增加,但各个公司披露的方式还具有局限性。如下表:

表一 16家采矿业上市公司年度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以下是前面提到的16家采矿业上市公司披露内容分析。

根据国内环境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由与会计信息相关和与会计信息无关两大类组成。从上表中能发现,披露内容最多的是资源税和三废及节能减排,达到了10家企业,披露内容最少的是绿化费和排污费、ISO环境认证仅有2~3家企业披露;环保拨款与补助、环保投资和环保支出、环保风险及措施披露内容有7~8家;总的来说,这16家采矿业的披露内容情况相对较少,或多或少的显示出不同企业对环保理念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而这种现象有待改善。只有盘江股份、中国神华、新大洲和ST贤成4家企业披露了绿化费和排污费,在16家企业的对比中彰显了其对环保风险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16家企业仅有3家企业ISO环境认证进行了披露。所以,以环境认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表二 16家采矿业上市公司披露内容

二、采矿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缺乏可比性

从表一可以看出,2012年和2013年16家样本企业选取的披露方式有所差异,大部分的企业选择了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董事会报告是以文字为载体进行报告,缺乏数据的直观性和可靠性,虽然会计报表附注增加了数据分析,但是这种分析也是不全面的,企业对于可披露的内容也可以按照公司情况进行选择,导致信息披露不完全。由于不同的企业选择的披露方式不一,很难在上市公司间形成一种比较,对比公司之间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或环境事故难以知晓。举个例子而言,紫金矿业选择董事会报告进行披露,而中国石油选择审计报告进行披露,两种披露方式所呈现出来的报告不一样,所阐述的重点也不一样,这样无法进行对比。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缺乏完整性

虽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要包括环保拨款与补助、环保投资、环保风险及措施、三废及节能减排ISO环境认证、绿化费、排污费、资源税、环保支出和环保奖励与惩罚等,但是从表二中不难发现,我国采矿业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选择了避重就轻的方式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大多数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都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中。通过查阅数据阳泉煤业2012年对环境治理披露内容包括废水、废污水排放总量、废弃排放总量、资源税、环保奖励与惩罚;而中国神华披露内容包括环保投资绿化费、环保风险及措施以及粉尘烟尘排放量和排污费;这两家企业对ISO环境认证都没有具体的披露,无从考察其实际情况。对投资者和审计部门而言,很难进行评估;每家企业选择披露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数据视觉上给人一种良好的环境发展指标,评估出来的结果也不能说明实质问题。实际上,每家企业未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才是应该去解决的问题。此外,虽然有关部门下达也明确规定了一些重污染企业必须要披露的一些环境会计信息,但是治标不治本,除了规定的要披露的内容,很少有企业自行增加披露内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对披露的内容建立在“只报喜不报忧,能少则少”的原则上。然而这一点,无法完全依靠法律手段从而彻底解决。

(三)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自愿性

我国对信息披露所采取的制度是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则为辅助工具。国家对采矿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行为也没有鼓励政策,在这种披露制度下使得不少采矿业上市公司在面对商场上的竞争时,会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只会披露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内容,自愿披露的情况少之又少。对于采矿业这种重污染企业而言,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会着重考虑企业的环境绩效以及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决策,那么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为了更高的投资回报率,自然会选择披露与之有益的环境会计信息。据调查显示,2013年我国采矿业上市公司总体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仅为54.37%,其中,强制性披露占45.15%,自愿性披露比例占9.22%,而这9.22%中,有利于树立企业自身形象也就是对环境有利事件的披露占了9.10%,如何改善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少的情况成为重中之重。

三、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和环境会计制度,符合国情的企业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尚不完善,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应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使企业将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统一起来。首先,国家应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会计法》,规范的将环境会计监督列入会计法,用法律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将会计法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其次,要建立与之对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严惩,让直接负责人以及企业法人得到相应的惩罚。而对于环境会计披露质量良好的企业予以税费优惠的奖励,如在税费上予以减免,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让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得以解决,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企业应该要有更强的责任心和义务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形式与内容上的规范。从形式上来说,要合理规范使用货币和非货币两种货币方式,该用货币计量的就不能用非货币计量方式,换个方式来说,就是将环境要素与非环境要素区分开来,再采用货币形式进行计量。其次,公司在披露时候采用的语言用词要规范,严禁言过于实,或者模棱两可。最后可以利用现代化数据系统建立独立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数据库,利用现代软件自动生成披露报告,使得企业间的报告形式一致,易于监管部门的审查。从内容上来说,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两大方面的信息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规范披露内容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套完善的环境会计披露内容体系,将所要披露的内容一一用明文标示。治理环境的资金投入应该成为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重中之重,不能忽视,所披露的内容也应该涉及多方面,所披露的数据必须更具真实性,不能刻意修改数据来粉饰企业现状,国家应该尽快明确规定更多需要被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给各个企业制定一个完成指标。

(三)加强监督工作

1.加强环境审计工作。因为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有着重要的角色和积极作用,所以有关部门应完善审计监督。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准则,对于要监督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原则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及改善审计滞后性,打造一种高效的审计监督,加强审计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审计部门的人员体系;其次,再审计时候要建立相应的评估系统,对披露问题的合法性以及全面性进行评估,对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专项处理;要将审计结果公开化,利用数据共享,将审计结果公示给社会公众和信息使用者,以便进行下一阶段的监督;最后在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审计自身的还是企业披露存在的问题都必须进行后期探讨以便对下一轮的审计监督提供借鉴,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保证实现高效能、高绩效的监督。

2.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环境问题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公众应该加强相关的环保知识。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通过媒体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借助证券市场、新闻媒体、电视台、设立咨询台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加强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举报意识。首先,要加大环境会计信息的宣传力度,要将其当成是主要问题来解决,坚决不能一笔带过;其次要落实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工作,可以定期举行专项主题活动、定期公布披露情况加深公众印象,还可以通过建立大众监督网络,借助网络信息平台设立“大众监督信箱”协助政府部门监管。例如,在2009年“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国家环保部负责人宣布,开通环保举报热线受理各地民众的举报,承诺对有效的环境污染举报,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研究者和投资者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疑点和漏洞,从而通过有效的渠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使得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和相应的处理。只有从公众入手,积极关注并深入研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形成一种全社会关注环境的氛围才能推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发展,从而实现我国循环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政府监管。根据对采矿行业上市公司环境报告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公司是迫于政府机构的强制要求;55%的公司是为了树立环保形象;44%的公司是迫于市场的压力以及19%的公司迫于投资者的压力。由此看出多数上市公司主要是迫于政府的压力从而编制环境报告,说明企业自身对环保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由政府或有关社会机构,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会计法规与制度,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例如,为了确保企业能向投资者提供具备公信力的环境会计报告,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就采矿业上市企业的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现行环境政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环保预算、主要环保绩效等环节开展专项审计。唯有政府或有关社会机构树立起严格的审计观念,才能切除任何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利益寻租行为,才能真正公平地衡量采矿业上市企业的环境治理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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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南,女,就读于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研究方向:会计学。

作者:杨南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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